第二章 法的特征和本质
第一节 法的词源和词义
一、法的词源
二、法的词义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社会规范的概念 规范是一般指准则、标准。 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它本身没有阶级性。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规章、习俗礼仪等。【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调整关系行为(只针对行为,不包括思想;只关注关系行为,不关注不涉及其他主体利益的个人行为)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有国家制定或认可。【制定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成文法。】
2.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
3.法以程序性为重要标志
与其他社会规范从形式上相比,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从功能上看,程序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人们行为的随意性、随机性的限制和制约。
违反了程序并不一定违法;但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则是违法。
法在保障效率与秩序间提供了平衡。
民法法系国家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认为实体法处于主导地位,程序法处于辅助地位。
普通法系国家在审判实践中,两者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4.法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
法之所以需要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原因:
第一、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必然会遭到敌对阶级或敌对势力的反抗和破坏。
第二、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中内部的少数人也可能违反法律。
第三、法律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免遭非法剥夺和侵犯。
5.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三节 法的本质和定义
一、法的本质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现象是表面的、多变的。】
1.法是国家意志的规范化表现,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的基本内容归根结底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法具有物质制约性。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由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等方面构成。】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二、法的定义
第四节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和实效,是法的实际社会意义。
根据法的功能、目的和任务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规范作用(法的功能或者法的规范功能)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直接影响。法理学上,也有人把法的规范作用成为“法的功能”。它包括:法对行为的指引功能、预测功能、评价功能、教育功能和强制功能。 社会作用是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和任务而发挥的作用。
指引功能 指引是指对人的行为的指导和引导,分为个别指引与规范指引。显然法属于后者。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他是通过权利与义务内容来实现的。因此,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有相应的两种方式:
1、选择性指引;(可以这样行为属于选择性指引)
2、确定性指引(显然必须这样和不得这样的行为属于确定性指引)
评价功能 评价是指对人的行为进行判断或衡量。
法的评价作用表现为: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序,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评价作用。法律只是更为客观、明确、具体而已
法的评价作用和指引作用是分不开的,如果说法的指引可以视为法的一种自律作用的话,那法的评价则是一种律他的作用。
预测功能
法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可抗力的违约)
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教育功能
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可以分为:
反面教育:警示和警戒作用
正面教育:保护、赞许或奖励强制作用
强制功能
一般来说,法是以有形的物质性的力量来表现其强制力,道德习惯等,则是以一种无形的精神性力量来表现。
一、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统治阶级的基本目的就是要在全社会建立一种符合起阶级利益,有利于其阶级统治的社会秩序。法的作用首先表现在它可以确认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表现在调整政治关系和调整经济关系两个方面:
(一)法在调整政治关系方面的作用
1.调整统治阶级与敌对的阶级、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则是维护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对占人口极少数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发在保护人民民主权益,调整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国家,法是巩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爱国统一战线,以最大限度地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调动一切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二)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方面的作用
1.确认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我国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后,即运用法律手段,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2.反映经济规律,发展生产力。
社会主义法反映了代表最先进的生产关系的工人阶级的意志,尤其本质所决定,为反映和利用经济规律,不断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二、发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社会公共事务是由一定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具有全社会意义的社会。
三、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的性质 法的社会性是指法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 法的社会性是法的阶级性的基础,法的阶级性是法的社会性的核心。
四、法的维护阶级统治只能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关系
1.
五、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1.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有限(小悦悦事件、炫富)
2.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3.法的作用受法自身的局限性的制约
立法空白:死刑未决犯的生育权案、同性强奸案。
立法滞后:法律制定后就具有稳定性,社会关系则不断变化。 法律僵硬:野生动物伤人案、许霆案。
波段宽度:公园告示、皇家空军机场案。
4.法的作用的实现需要客观条件的配合(彭宇案)
法律与事实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完全解决的
第二章 法的特征和本质
第一节 法的词源和词义
一、法的词源
二、法的词义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社会规范的概念 规范是一般指准则、标准。 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它本身没有阶级性。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规章、习俗礼仪等。【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调整关系行为(只针对行为,不包括思想;只关注关系行为,不关注不涉及其他主体利益的个人行为)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有国家制定或认可。【制定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成文法。】
2.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
3.法以程序性为重要标志
与其他社会规范从形式上相比,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
从功能上看,程序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人们行为的随意性、随机性的限制和制约。
违反了程序并不一定违法;但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则是违法。
法在保障效率与秩序间提供了平衡。
民法法系国家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认为实体法处于主导地位,程序法处于辅助地位。
普通法系国家在审判实践中,两者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4.法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
法之所以需要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原因:
第一、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必然会遭到敌对阶级或敌对势力的反抗和破坏。
第二、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中内部的少数人也可能违反法律。
第三、法律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免遭非法剥夺和侵犯。
5.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三节 法的本质和定义
一、法的本质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在表现。现象是表面的、多变的。】
1.法是国家意志的规范化表现,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的基本内容归根结底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法具有物质制约性。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由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等方面构成。】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二、法的定义
第四节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和实效,是法的实际社会意义。
根据法的功能、目的和任务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规范作用(法的功能或者法的规范功能)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直接影响。法理学上,也有人把法的规范作用成为“法的功能”。它包括:法对行为的指引功能、预测功能、评价功能、教育功能和强制功能。 社会作用是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和任务而发挥的作用。
指引功能 指引是指对人的行为的指导和引导,分为个别指引与规范指引。显然法属于后者。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他是通过权利与义务内容来实现的。因此,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也有相应的两种方式:
1、选择性指引;(可以这样行为属于选择性指引)
2、确定性指引(显然必须这样和不得这样的行为属于确定性指引)
评价功能 评价是指对人的行为进行判断或衡量。
法的评价作用表现为: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序,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评价作用。法律只是更为客观、明确、具体而已
法的评价作用和指引作用是分不开的,如果说法的指引可以视为法的一种自律作用的话,那法的评价则是一种律他的作用。
预测功能
法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可抗力的违约)
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教育功能
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可以分为:
反面教育:警示和警戒作用
正面教育:保护、赞许或奖励强制作用
强制功能
一般来说,法是以有形的物质性的力量来表现其强制力,道德习惯等,则是以一种无形的精神性力量来表现。
一、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统治阶级的基本目的就是要在全社会建立一种符合起阶级利益,有利于其阶级统治的社会秩序。法的作用首先表现在它可以确认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表现在调整政治关系和调整经济关系两个方面:
(一)法在调整政治关系方面的作用
1.调整统治阶级与敌对的阶级、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则是维护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对占人口极少数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发在保护人民民主权益,调整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国家,法是巩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爱国统一战线,以最大限度地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调动一切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二)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方面的作用
1.确认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
我国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后,即运用法律手段,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2.反映经济规律,发展生产力。
社会主义法反映了代表最先进的生产关系的工人阶级的意志,尤其本质所决定,为反映和利用经济规律,不断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二、发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社会公共事务是由一定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具有全社会意义的社会。
三、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的性质 法的社会性是指法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 法的社会性是法的阶级性的基础,法的阶级性是法的社会性的核心。
四、法的维护阶级统治只能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关系
1.
五、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1.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有限(小悦悦事件、炫富)
2.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3.法的作用受法自身的局限性的制约
立法空白:死刑未决犯的生育权案、同性强奸案。
立法滞后:法律制定后就具有稳定性,社会关系则不断变化。 法律僵硬:野生动物伤人案、许霆案。
波段宽度:公园告示、皇家空军机场案。
4.法的作用的实现需要客观条件的配合(彭宇案)
法律与事实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完全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