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印章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合理使用人力资源部印章,规范和严肃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确保印章在使用中的安全,杜绝发生失误,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人力资源部印章适用范围:
1、对公用于公司提交到劳动局、社保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资料,用于办理员工集团网入网手续资料,以及提交给保险公司的业务资料。
2、对私用于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离职证明、薪资证明(收入证明)、工作年限证明(仅适用员工在***公司期间的工作年限)等与人事信息相关的证明。
3、用于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以及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资料;用于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员工临时工作证。
4、对内以部门名义发布的公告、通知、决定等;对外需以部门名义发送的文件、证明、函件及其他资料;以部门名义,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事宜确需盖章的。
5、对本范围之外的文件资料,确需盖人力资源部印章的,盖章人可填写《人力资源部印章使用审批表》(见附件三),经行政总监审批通过后方可用章。
三、人力资源部印章保管和使用:
1、人力资源部专用章由人力资源经理保管并依据人力资源部印章的适用范围和印章申请使用流程,监督、控制用印过程,并在此过程中行使使用权;
2、印章使用地点在保管人的工作区,特殊情况应经行政总监书面批准后方可带出使用;《人力资源部印章外带记录表》见附件二;
3、印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必须将印章锁于柜中,防止印章丢失。印章保管人(或在其监督下派专人)应及时清洗印章、添加印油,确保印章清晰;
4、确需盖人力资源部印章的,应经人资经理同意后,由人资经理或文员盖章,同时应做好盖章备案记录;使用印章时应填写《人力资源部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填写用印理由,获认可后连同用印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
四、印章使用注意事项:
1、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印章时,对于不符合盖章范围/要求的文件,有权拒绝。印章保管人需严格按照公司制度使用印章,不得假借职权盗用印章或将印章作为私人用途使用。如果保管人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2、涉及到员工其他方面的证明如婚姻状况、计划生育方面、员工配偶及家庭成员的个人经济方面的担保证明、虚假证明、空白证明/介绍信/劳动合同/证件、商业性合同/协议等一律不予以盖章。离职证明必须是员工离职生效以后开具,不可提前开具。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不给予离职员工开具两次以上离职证明;
3、人力资源部开具的相关证明应有固定格式,且在职证明、薪资证明均有“用途说明”的文字叙述。“用途说明”的内容为:“本证明仅限于员工个人 (用途待填写) 之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并对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4、用章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人力资源部印章使用登记表》及文件使用用途等内容。填写虚假内容者,一经查实,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另行规定或参见公司其他规定的相关条款。 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3、本制度自总裁签批之日起开始执行。
六、附件和记录:
1、附件一:《人力资源部印章使用登记表》 2、附件二:《人力资源部印章外带记录表》 3、附件三:《人力资源部印章使用审批表》 附件一:《人力资源部印章使用登记表》
附件二、《人力资源部印章外带记录表》
附件三:《人力资源部印章使用审批表》
人力资源部印章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合理使用人力资源部印章,规范和严肃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确保印章在使用中的安全,杜绝发生失误,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人力资源部印章适用范围:
1、对公用于公司提交到劳动局、社保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资料,用于办理员工集团网入网手续资料,以及提交给保险公司的业务资料。
2、对私用于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离职证明、薪资证明(收入证明)、工作年限证明(仅适用员工在***公司期间的工作年限)等与人事信息相关的证明。
3、用于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以及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资料;用于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员工临时工作证。
4、对内以部门名义发布的公告、通知、决定等;对外需以部门名义发送的文件、证明、函件及其他资料;以部门名义,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事宜确需盖章的。
5、对本范围之外的文件资料,确需盖人力资源部印章的,盖章人可填写《人力资源部印章使用审批表》(见附件三),经行政总监审批通过后方可用章。
三、人力资源部印章保管和使用:
1、人力资源部专用章由人力资源经理保管并依据人力资源部印章的适用范围和印章申请使用流程,监督、控制用印过程,并在此过程中行使使用权;
2、印章使用地点在保管人的工作区,特殊情况应经行政总监书面批准后方可带出使用;《人力资源部印章外带记录表》见附件二;
3、印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必须将印章锁于柜中,防止印章丢失。印章保管人(或在其监督下派专人)应及时清洗印章、添加印油,确保印章清晰;
4、确需盖人力资源部印章的,应经人资经理同意后,由人资经理或文员盖章,同时应做好盖章备案记录;使用印章时应填写《人力资源部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填写用印理由,获认可后连同用印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
四、印章使用注意事项:
1、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印章时,对于不符合盖章范围/要求的文件,有权拒绝。印章保管人需严格按照公司制度使用印章,不得假借职权盗用印章或将印章作为私人用途使用。如果保管人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2、涉及到员工其他方面的证明如婚姻状况、计划生育方面、员工配偶及家庭成员的个人经济方面的担保证明、虚假证明、空白证明/介绍信/劳动合同/证件、商业性合同/协议等一律不予以盖章。离职证明必须是员工离职生效以后开具,不可提前开具。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不给予离职员工开具两次以上离职证明;
3、人力资源部开具的相关证明应有固定格式,且在职证明、薪资证明均有“用途说明”的文字叙述。“用途说明”的内容为:“本证明仅限于员工个人 (用途待填写) 之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并对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4、用章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人力资源部印章使用登记表》及文件使用用途等内容。填写虚假内容者,一经查实,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另行规定或参见公司其他规定的相关条款。 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3、本制度自总裁签批之日起开始执行。
六、附件和记录:
1、附件一:《人力资源部印章使用登记表》 2、附件二:《人力资源部印章外带记录表》 3、附件三:《人力资源部印章使用审批表》 附件一:《人力资源部印章使用登记表》
附件二、《人力资源部印章外带记录表》
附件三:《人力资源部印章使用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