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防烟与排烟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9.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 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 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 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 m2的丁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丙类仓库;
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 m 2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 的内走道;
4 中庭;
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 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 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 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 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 的疏散走道。
9.1.4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9.1.5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该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保持不小于150mm 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9.1.6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9.2 自然排烟
9.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 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9.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不应小于2.0m 2;合用前室,不应该小于3.0 m2 ;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 m2; 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 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
9.2.3 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9.2.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9.2.4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有方便开启的
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
9.3 机械防烟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3.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该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
注:表内风量数值系按开启宽╳高=1.5m╳2.1m 的双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0.75确定;当前室有2个或2个以上门时,其风量宜按表列数值乘以1.50~1.75确定。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应小于0.70m/s 。
9.3.3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事、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9.3.4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9.3.5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和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置1个。
9.3.6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9.3.7 高层厂房(仓库)的机械防烟系统的其他设计要求应按先行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9.4 机械排烟
9.4.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4.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 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 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不小于500mm 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 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9.4.3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应按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实验方法》GB 15931的有关规定。
9.4.4 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通常为排烟量的85%)
9.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的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
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 2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排烟支管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9.4.7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 ;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
9.4.8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
10%~20%的漏风量;
2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 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小于30min ;
4 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
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9.4.9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
9 防烟与排烟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9.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 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 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 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 m2的丁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的丙类仓库;
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 m 2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 的内走道;
4 中庭;
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 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 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 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 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 的疏散走道。
9.1.4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9.1.5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该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保持不小于150mm 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9.1.6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9.2 自然排烟
9.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 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9.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不应小于2.0m 2;合用前室,不应该小于3.0 m2 ;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 m2; 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 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
9.2.3 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9.2.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9.2.4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有方便开启的
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
9.3 机械防烟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3.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该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
注:表内风量数值系按开启宽╳高=1.5m╳2.1m 的双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0.75确定;当前室有2个或2个以上门时,其风量宜按表列数值乘以1.50~1.75确定。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应小于0.70m/s 。
9.3.3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事、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9.3.4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9.3.5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和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置1个。
9.3.6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9.3.7 高层厂房(仓库)的机械防烟系统的其他设计要求应按先行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
9.4 机械排烟
9.4.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4.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 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 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不小于500mm 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 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9.4.3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应按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实验方法》GB 15931的有关规定。
9.4.4 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通常为排烟量的85%)
9.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的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
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
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 2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排烟支管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9.4.7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 ;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
9.4.8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
10%~20%的漏风量;
2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 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小于30min ;
4 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
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9.4.9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