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的运用情况与启示

《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2期世贸组织与中国

世贸组织成立以来

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的运用情况与启示*

安徽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刘立平

摘要:世贸组织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贸易”的机构,它允许其成员在特定情况下征收较高关税或采取其它形式的保护措施,使成员进行开放、公平、无扭曲的竞争。由此可确定“入世”后的我国,应是市场开放和维护市场秩序并行不悖。本文在介绍和总结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全球贸易救济措施运用情况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在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时,应优先选择反倾销措施。

关键词:世贸组织;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当前,WTO确立的允许其成员方在特定条件下采用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有三种,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即“两反一保”),它们已经成为WTO成员方对外贸易政策和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WTO成立以来这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在全球运用的情况与特征,不仅对我国企业及政府制订出口战略方针和相应的对策,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我国政府和企业正确选择和合理运用相应的制度保护国内产业及受损企业,净化国内市场上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的竞争环境,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地位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的运用情况及其主要特征

由于“两反一保”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施、保护期长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能够有效地把外国产品排斥在国门之外,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频频使用。由于三种制度实施的条件和程序有所不同,具体救济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三类措施的运用情况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

(一)反倾销是全球运用最多、波及地区最广的贸易救济措施

从案件性质来看,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占了绝大部分。根据WTO统计数据①,全球1995-2004年,反倾销案件的立案调查数和最终实施数分别达到2643起和1656起;而与其性质基本相同的反补贴案件,同期分别仅为176起和108起。保障措施的运用虽有起伏但总体数量也相对较少,1995-2004年,全球保障措施的立案调查数和最终实施数分别只有157起和115起(见表1)。可见,尽管国际社会关于反倾销的争议很大,但该措施还是被大量地使用,并成为国际社会运用最多的贸易救济措施。

从涉案国家(地区)情况来看,在2643起立案调查和1656起最终实施的反倾销案件中,分别由

(地区)提起与实施,运用反倾销措41个和38国家

施的全球性特征日趋显现。其中印度、美国和欧盟是运用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地区),前10个国家(地区)提起的反倾销立案数和最终实施数分别占该期间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的76.7%和79%。而遭到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地区)共98个,其中前三位分别是中国、韩国和美国。最终被实施的国家(地区)共90个,其中前三位分别是中国、韩国和中国台北(见表2)。这一方面说明了遭遇反倾销的国

。*本研究论文为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资助课题(2004SK094)刘立平:安徽工业大学经济学院243002电子信箱:agdllp@ahu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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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与中国

表1

年份

立案调查数

反倾销措施

最终实施数立案调查数

反补贴措施

最终实施数立案调查数

"

保障措施!

《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2期

1995-2004年全球贸易救济措施运用数量

1996224907551

199724312416314

1998256160256111

199935518441141414

200029423218192421

200136416627143020

20023102129143926

20032342211561619

200420614888159

合计26431656176108157115

1995157119101920

最终实施数

家(地区)更具有全球性特征,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和东南亚国家(地区)成了全球反倾销的重灾区。其中,中国是近10年来国际上遭到反倾销指控最多也是受损最大的国家,1995-2004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调查与最终措施案件数占同期全球的比重分别为15.6%和17.9%。尽管2002年以来全球反倾销立案数呈逐步下降的趋势,但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数却仍在高位徘徊,最终实施数更是有增无减,2002年-2004年,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数和最终实施数全球同期占比均达20%以上。(二)反补贴是运用较少且主要被用作反倾销的补充手段

从全球反补贴立案数看,1995-2004年共176起,案件总数相对较少(见表1)。仅有17个国家(地区)先后提起,其中美国和欧盟是最主要的申诉者,两者提起的反补贴案共占比达63.6%。而遭到

表2

位次立案国/地立案数被立案国/地被立案数实施国/地实施数被实施国/地被实施数

1印度397中国411印度302中国297

2美国353韩国207美国219韩国118

反补贴指控的国家(地区)共40个,印度遭遇的数

量占首位,共41起。再从反补贴最终实施案件数来看,仅有13个国家(地区)1995-2004年共108起,先后实施,其中美国和欧盟的实施数就占了62%。而最终被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国家(地区)共31个,其中印度也是最多的国家,共25起(见表3)。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反补贴案件都是随反倾销案件一同提起的,如在2001年的27起反补贴案件中只有一起例外。2004年加拿大率先对中国三种产品(烧烤架、紧固件和复合地板)提起的3起反补贴案件,也是与反倾销立案一并提起的,这表明反补贴多被用作反倾销这一主要“武器”的补充手段。

(三)保障措施案件数量虽有起伏但也相对较少

综观1995-2004年的总体情况,与反补贴案件一样,全球保障措施的运用情况相对较少,立案

(地区)情况1995-2004年全球反倾销措施主要涉案国家

3欧盟303美国151欧盟193中国台北89

4阿根廷192中国台北145阿根廷139美国83

5南非173日本118南非113日本82

6澳大利亚172印度108加拿大80俄罗斯76

7加拿大133印尼107土耳其77泰国63

8巴西116泰国100墨西哥69印度60

9中国99俄罗斯94巴西62巴西57

10土耳其89巴西80澳大利亚54印尼54

合计10202710152110130810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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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2期

表3

位次立案国/地立案数被立案国/地被立案数

1美国70印度41

2欧盟42韩国14

世贸组织与中国

(地区)情况1995-2004年全球反补贴措施主要涉案国家

3加拿大16意大利13

4南非11欧盟10

合计4国/地1394国/地78

位次实施国/地实施数被实施国/地被实施数

1美国45印度25

2欧盟22意大利9

3加拿大8巴西8

4墨西哥7欧盟8

合计4国/地824国/地50

调查数和最终实施数分别为157起和115起(见表

。其中1995-2000年分别为57起和41起;1)2001年和2002年各国(地区)间发生的保障措施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引人注目。立案数分别为30起和39起,最终实施数分别为20起和26起。需要说明的是,2001年保障措施使用数量的飞跃主要源自美国发起的钢铁保障措施调查,而在2002年,保障措施立案的迅速增加主要是各成员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调查所作出的反应。尽管紧随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之后的大量新的保障措施调查的出现也许只是一种临时现象,但WTO成员已经获得的经验很可能提高保障措施的流行程度,并促使各成员对其他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近年来,利用中国入世文件中的歧视性条款,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针对中国产品大量援用“特保”措施就是一个例证。当然,此类专门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就其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运用程序来看有别于这里所分析的一般性保障措施。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的运用情况又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

(1)2002年以来,全球反倾销立案数有所回落,特别是发达国家(地区),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对外反倾销立案数明显减少;美国、欧盟虽是发达国家中最主要的反倾销手段使用者,但其立案数也呈下降趋势。这种情况的出现既是长期以来适度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的一个延续,同时也反映了有关国家(地区)对于贸易救济措施及其经济效果的审慎态度。

(2)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自身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数量激增,使得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印度、阿根廷、南非、巴西和土耳其等,也越来越广泛而频繁地使

用贸易救济措施。印度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1995

年该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仅6起,2002年则高达8l起,所调查对象涉及50个国家(地区)。1995-2004年,印度对外反倾销的立案和最终实施总数均高居全球榜首,分别达397起和302起,占全球立案总数的15%和最终实施总数的18.2%;其中2001-2004年印度对外反倾销立案数和最终实施数就分别为224起和184起,全球同期占比分别高达

部分发展中国家20.1%和24.6%。这一事实表明,

已经开始熟悉并掌握反倾销这一工具。这使得国际贸易领域的倾销和反倾销争端日趋多样化,贸易集团间以及贸易集团内部成员间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3)贸易救济措施的“救济功能”已经更多地转为“防卫功能”,即选择对国内产品在竞争上存在更大威胁和压力的产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使得该措施成为阻止产品进口的防卫性措施,从而得以减缓对国内相同产品的竞争压力和削弱进口产品的比较优势。究其性质来看,这类贸易救济措施应属有关国家(地区)战略性贸易政策(具体来说是战略进口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2003年欧盟对中国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的出口额仅占中国对欧盟出口总额的0.5%,而实施该措施可能对该类产品上下游产业和最终消费者带来更大经济影响和利益损失(容民,。2004)二、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合法、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

(一)运用贸易救济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产业利益乃至国家经济安全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特别是入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贸易争端也日益增多。仅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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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与中国

年中国出口产品就遭受了68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定产品过渡期保障措施、纺织品特定保障措施等贸易保护调查,涉案金额约30亿美元。③另据商务部统计,自1979年至2004年9月底,已有

(地区)发起了665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34个国家

的“两反一保”及特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94

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调查58起,特保调查11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91亿美元的出口贸易,严重制约了我国出口贸易的稳定发展。

与国外长达百年的反倾销历史相比,中国的反倾销起步很晚,直到1997年才颁布了第一部有关反倾销的条例,但近年来对外反倾销措施的运用却有了较快的增加。截止2004年底,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数和最终实施数分别达到了99起和52起。截至2005年2月末,我国共对苯酚、冷轧板卷、铜版纸、光纤等34种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按WTO反倾销委员会方法统计112起),反倾销复审21起,保障措施1起。贸易救济措施抵制了进口产品的冲击,为国内产业稳定就业、提升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初步彰显其产业救济的屏障功能。④

中国入世特别是三年过渡期结束以来,在关税进一步下调,非关税措施全部取消的背景下,进口产品的倾销问题日趋严重,国内产业特别是一些新兴产业和幼稚产业,正面临进口产品日益加大的竞争压力,产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而产业安全又是中国经济安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为了制止和预防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关系我国经济安全和重大利益的产业稳定发展,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济机制和成功经验,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应是当前我国的必然选择。

(二)反倾销应成为我国运用外贸救济措施的优先选择

实践证明,GATT/WTO中以外贸救济措施为核心的公平竞争原则是50多年来自由贸易取得长足发展的安全阀。尽管在WTO的贸易救济制度中,除了反倾销外,还有反补贴和紧急保障措施等,但比较而言,反倾销措施应成为当前我国贸易保护机制中最为有力的工具。

首先,从运用情况来看,反倾销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地区)实行自我保护的一种优先选择。比-8-

《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2期

较而言,反补贴措施不仅使用相对较少,且主要是被用作反倾销的补充手段。这是因为,与反倾销不

同的是,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而不是出口国企业本身,反补贴措施的采取通常需要与出口国政府进行长期的谈判与磋商。而反倾销措施则可较好地避开了反补贴所涉及的进出口国政府间旷日持久的谈判和政治压力的影响,其保护也比反补贴措施更为迅速和有效。由于适用保障措施要有严格的前提条件,援用该措施又有特定的程序要求,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非歧视性、必要性、暂时性和逐步放宽等要求,因此,运用保障措施来对本国经济进行适当的保护,通常只是作为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至于近年来国外对华采取的日益增多的“特保”措施以及纺织品过渡期保障措施,乃中国入世过程中的相关承诺(当然其中相当一部分并不排除有滥用的嫌疑),属于WTO框架下的例外情况。就我国而言,目前可以用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保障措施,却只有上述相对难以援用的一般性保障措施。

其次,反倾销的发起者通常能够占有先机,这也是WTO成员频繁使用该措施的根本原因。当反倾销措施被发现不符合WTO反倾销规定时,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会阻止受影响的成员采取超出比例的报复措施。针对非法反倾销措施,DSB所允许的补偿性报复要明显弱于相同水平下针对非法保障措施(没有出现绝对的进口增长)所允许的报复措施程度,其结果对发起者也不会比应用合法保障措施并提供补偿的情况更糟。甚至与采取不用提供贸易补偿的保障措施相比,反倾销措施仍然可以凭借不对称的贸易关系(贸易伙伴没有能力采取报复措施)成为WTO成员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首选。同时国内外实践也证明,任何一个反倾销案件,包括最后裁定国内产业没受损害的,只要立案就会对国内企业有利。这是由于:(1)为国内企业提供了缓冲期;(2)对国外出口企业形成心理威慑,进口产品在规模和价格上都会有所收敛。再次,在WTO的争端解决记录中,关于反倾销措施的问题很少,DSB仅裁决了少量的反倾销措施非法。而据统计,迄今为止在DSB处理的涉及保障措施的案例中,有8起争端进入法律阶段并通过了专家组报告。而在8起案例中,援用保障措施的一方(被告)均被裁定为与WTO规则不符。⑤

《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2期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反倾销争端的有限影响进一步使贸易救济措施的选择天平偏向反倾销。此外,反倾销可以通过价格承诺提供补偿,而保障措施缺乏这种可能性。况且反倾销还是实现公平竞争的法律保护,有利于促进公平贸易活动的开展。

特别是存在综上所述,在WTO框架体制下,

境外产品倾销的情况下,反倾销应是国内企业寻求自我保护的最佳选择。

(三)不断提高我国对外反倾销措施的运用效果

为了切实、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合理、合法保护国内产业和相关企业,不仅要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申诉,更要借鉴国外成熟的反倾销机制,总结国内外反倾销的经验教训,以提高我国对外反倾销措施的运用效果。如加快与贸易摩擦相关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健全应对贸易摩擦的快速反应机制,注意选择和把握申诉的时机,建立和完善立案时的甄别机制和调查中的利益平衡机制,重视实施后的评估跟踪工作等。

首先,企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内不少企业对利用反倾销来维护企业健康生存与发展的认识不足,未能认识到提出申诉的重大意义。从GATT到WTO,反倾销一直是各国频繁使用的贸易手段,而且使用反倾销较多的是美欧等发达国家。反倾销是企业保护自身不受倾销侵害和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国内产业在提高自身的生产、管理水平与国外同行竞争的同时,还要警惕其不公平的贸易手段,提高运用国际通行规则保护自己的意识,从而营造良好的竞争发展环境。国内企业申诉不积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习惯了计划经济时期躲在政府的“羽翼”下,希望政府能替自己出面解决。然而,无论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我国的反倾销条例,还是国内外大量的反倾销实践,反倾销首先是企业行为,主动熟悉和利用WTO规则,积极申诉才是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明智决策。

其次,增强企业的横向联系,建立健全商会和行会制度。反倾销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不仅如此,要想使一项反倾销调查申请被商务部受理,必须符合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对申请人资格的基本要

世贸组织与中国

求,即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企业可以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而要达到这个比例,仅靠某个企业或几个企业的单打独斗是不够的,必须通过行业协会来协调组织,才能发起有效的反倾销申请。因此,不仅要强化企业间的横向联系,更要建立健全商会、行会制度,使其在组织本行业企业反倾销投诉和应诉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再次,注意选择和把握申诉的时机,提高反倾销案件的胜诉率。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反倾销调查中对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的调查期是立案

对损害的调查期是立案前3-5年,在这些前1年,

时期外的进口情况及损害情况并不是调查机关考虑的范围。由于进口产品的价格以及国内产业的状况均是不断变化的,因此,选择适当时机提起调查申请,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密切注意申请立案前的相关经济指标发展趋势,不要在经济指标发展趋势不利于自己的时候提出立案,也不要在经济指标有利于自己并能证明对自己有损害的时候失去立案的好时机。

第四,实施和完善立案时的甄别机制和调查中的利益平衡机制,使反倾销制度能发挥出最佳的效应。尽管反倾销调查大体是一项“企业按动按钮,政府启动调查”的法律程序,但调查机关在立案前也不是无能为力,要加快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切实做好进口监测,及时预警,进行产业竞争力评估,这都有助于立案时的甄别与决策。目前,我国反倾销涉及产品集中在化工、塑料及橡胶类,且主要是针对原材料的上游产品。但从有利于宏观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应把反倾销重点逐步转移到下游产品上去。欧美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就多是针对制成品,大到家具、彩电、空调,小到购物袋、铅笔、打火机。同时,“公共利益”条款引入使解决总体发展和局部需要保护的矛盾之间,有一个具体评价程序和机制,有助于调查机关衡量好各方利益得失,趋利避害,采取最适当的救济措施。

最后,要重视实施后的评估跟踪工作,确保反倾销措施的法律效力。政府调查机关应结合复审制度,及时评估反倾销措施对于被救济产业的实证效果以及对各方的影响,使反倾销调查能有的放矢,客观而全面。同时,针对近期对外反倾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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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与中国

现的一些规避行为,申诉企业应认真加以防范,注重反倾销与反规避联合运作,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做好反倾销工作。

三、结束语

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包括反倾销在内的对外贸易救济体系,不仅

大量积累实需要不断学习与探索WTO相关制度,

践经验,也需要深入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相应的国内立法,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济机制。但必须指出的是,作为WTO成员,要保护国

内产业安全,最根本的手段是提升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国内企业必须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努力寻求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及服务创新等,谋求生存与发展。因为,任何保护或救济措施都只能使国内企业产品与国外产品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而并不能代替两者之间的竞争,也未赋予国内产品在价格或非价格竞争方面以任何优势。反之,若企业一味地强调这些保护措施的运用,而不重视自身素质及产品质量的提高,则这些措施也是难以起到预期效果的。同时还应看到,尽管“两反一保”是我国保护产业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但这些手段的运用必须符合WTO规则,不能滥用,否则必将遭到贸易报复或制裁。WTO正在进行新一轮反倾销、反补贴谈判,各成员方都希望对有关协议作进一步澄清和改进,提高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运用的

《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2期

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可以预见,WTO将进一步

强化对各成员方运用“两反一保”的约束与限制。因此,今后我国实施贸易救济制度将面临更大挑战和更多的困难。

注释:

除另有注释或说明外,所有数据均来源于WTO①本文中,

反倾销、反补贴统计(http://www.wto.org.),经整理而得。

②资料来源:WTO保障措施委员会1995-2004年各年度报告(http://www.wto.org.)。但应注意其数据适用期限并非自然年度,(WTO文件,中所涉如2004年年度报告G/L/703,2004年11月1日)及的保障措施案件数的起迄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2004年10月18日。

《国际商报》,③程永如.以专业精神处理贸易摩擦[N],2005-4-11.

《国际商报》,④宫平.我贸易救济体系日臻完善[N],2005-3-18.

马琳.美国钢铁保障措施贸易争端的得与失[N].⑤陈卫东、

《国际商报》,2005-4-4.

[参考文献]

刘立平,(2005)“WTO框架下贸易救济措施比较,”《经济管

理》第5期.

容民,(2004)“全球反倾销新趋势,”《WTO经济导刊》第8期.吴勤堂,(2004)“国际贸易摩擦的潜在因素及对策研究,”

《宏观经济管理》第7期.

于永达等,(2004)“论中国反倾销竞争力,”《福建论坛(人

文社科版)》第11期.

袁其刚,(2003)“WTO进口救济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建议,”

《国际经贸探索》第6期.

(责任编辑陈淡宁)

TheTradeRemedyMeasuresacrosstheWorldsincetheFoundationofWTO:

ApplicationsandEnlightenments

LIULi-ping

“freetrade”organizationbecauseitagreesitsmemberstoim-Abstract:WTOisnotacomplete

posehighdutiesorcarryoutotherformsofprotectivemeasuresinspecialcircumstancessothattheycancompeteopenly,fairlyandhealthily.SoafterChina’sentryintotheWTO,theopen-upofmarketandmaintenanceofthemarketmechanismarenotcontradictory.Onthebasisofintroductionandsummarizationtothecurrentapplicationoftraderemedymeasuresacrosstheworld,thispaperpointsoutthatChinashouldchoosemoreanti-dumpingmeasureswhenchoosingtraderemedymea-surestoprotectdomesticindustry.

Traderemedy;Anti-dumping;Countervailing;SafeguardsKeywords:WT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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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刘立平

摘要:世贸组织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贸易”的机构,它允许其成员在特定情况下征收较高关税或采取其它形式的保护措施,使成员进行开放、公平、无扭曲的竞争。由此可确定“入世”后的我国,应是市场开放和维护市场秩序并行不悖。本文在介绍和总结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全球贸易救济措施运用情况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在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时,应优先选择反倾销措施。

关键词:世贸组织;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当前,WTO确立的允许其成员方在特定条件下采用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有三种,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即“两反一保”),它们已经成为WTO成员方对外贸易政策和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WTO成立以来这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在全球运用的情况与特征,不仅对我国企业及政府制订出口战略方针和相应的对策,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我国政府和企业正确选择和合理运用相应的制度保护国内产业及受损企业,净化国内市场上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的竞争环境,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地位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的运用情况及其主要特征

由于“两反一保”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施、保护期长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能够有效地把外国产品排斥在国门之外,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频频使用。由于三种制度实施的条件和程序有所不同,具体救济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三类措施的运用情况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

(一)反倾销是全球运用最多、波及地区最广的贸易救济措施

从案件性质来看,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占了绝大部分。根据WTO统计数据①,全球1995-2004年,反倾销案件的立案调查数和最终实施数分别达到2643起和1656起;而与其性质基本相同的反补贴案件,同期分别仅为176起和108起。保障措施的运用虽有起伏但总体数量也相对较少,1995-2004年,全球保障措施的立案调查数和最终实施数分别只有157起和115起(见表1)。可见,尽管国际社会关于反倾销的争议很大,但该措施还是被大量地使用,并成为国际社会运用最多的贸易救济措施。

从涉案国家(地区)情况来看,在2643起立案调查和1656起最终实施的反倾销案件中,分别由

(地区)提起与实施,运用反倾销措41个和38国家

施的全球性特征日趋显现。其中印度、美国和欧盟是运用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地区),前10个国家(地区)提起的反倾销立案数和最终实施数分别占该期间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的76.7%和79%。而遭到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地区)共98个,其中前三位分别是中国、韩国和美国。最终被实施的国家(地区)共90个,其中前三位分别是中国、韩国和中国台北(见表2)。这一方面说明了遭遇反倾销的国

。*本研究论文为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资助课题(2004SK094)刘立平:安徽工业大学经济学院243002电子信箱:agdllp@ahu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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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年份

立案调查数

反倾销措施

最终实施数立案调查数

反补贴措施

最终实施数立案调查数

"

保障措施!

《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2期

1995-2004年全球贸易救济措施运用数量

1996224907551

199724312416314

1998256160256111

199935518441141414

200029423218192421

200136416627143020

20023102129143926

20032342211561619

200420614888159

合计26431656176108157115

1995157119101920

最终实施数

家(地区)更具有全球性特征,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和东南亚国家(地区)成了全球反倾销的重灾区。其中,中国是近10年来国际上遭到反倾销指控最多也是受损最大的国家,1995-2004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调查与最终措施案件数占同期全球的比重分别为15.6%和17.9%。尽管2002年以来全球反倾销立案数呈逐步下降的趋势,但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数却仍在高位徘徊,最终实施数更是有增无减,2002年-2004年,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数和最终实施数全球同期占比均达20%以上。(二)反补贴是运用较少且主要被用作反倾销的补充手段

从全球反补贴立案数看,1995-2004年共176起,案件总数相对较少(见表1)。仅有17个国家(地区)先后提起,其中美国和欧盟是最主要的申诉者,两者提起的反补贴案共占比达63.6%。而遭到

表2

位次立案国/地立案数被立案国/地被立案数实施国/地实施数被实施国/地被实施数

1印度397中国411印度302中国297

2美国353韩国207美国219韩国118

反补贴指控的国家(地区)共40个,印度遭遇的数

量占首位,共41起。再从反补贴最终实施案件数来看,仅有13个国家(地区)1995-2004年共108起,先后实施,其中美国和欧盟的实施数就占了62%。而最终被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国家(地区)共31个,其中印度也是最多的国家,共25起(见表3)。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反补贴案件都是随反倾销案件一同提起的,如在2001年的27起反补贴案件中只有一起例外。2004年加拿大率先对中国三种产品(烧烤架、紧固件和复合地板)提起的3起反补贴案件,也是与反倾销立案一并提起的,这表明反补贴多被用作反倾销这一主要“武器”的补充手段。

(三)保障措施案件数量虽有起伏但也相对较少

综观1995-2004年的总体情况,与反补贴案件一样,全球保障措施的运用情况相对较少,立案

(地区)情况1995-2004年全球反倾销措施主要涉案国家

3欧盟303美国151欧盟193中国台北89

4阿根廷192中国台北145阿根廷139美国83

5南非173日本118南非113日本82

6澳大利亚172印度108加拿大80俄罗斯76

7加拿大133印尼107土耳其77泰国63

8巴西116泰国100墨西哥69印度60

9中国99俄罗斯94巴西62巴西57

10土耳其89巴西80澳大利亚54印尼54

合计10202710152110130810979

-6-

《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2期

表3

位次立案国/地立案数被立案国/地被立案数

1美国70印度41

2欧盟42韩国14

世贸组织与中国

(地区)情况1995-2004年全球反补贴措施主要涉案国家

3加拿大16意大利13

4南非11欧盟10

合计4国/地1394国/地78

位次实施国/地实施数被实施国/地被实施数

1美国45印度25

2欧盟22意大利9

3加拿大8巴西8

4墨西哥7欧盟8

合计4国/地824国/地50

调查数和最终实施数分别为157起和115起(见表

。其中1995-2000年分别为57起和41起;1)2001年和2002年各国(地区)间发生的保障措施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引人注目。立案数分别为30起和39起,最终实施数分别为20起和26起。需要说明的是,2001年保障措施使用数量的飞跃主要源自美国发起的钢铁保障措施调查,而在2002年,保障措施立案的迅速增加主要是各成员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调查所作出的反应。尽管紧随钢铁产品保障措施案之后的大量新的保障措施调查的出现也许只是一种临时现象,但WTO成员已经获得的经验很可能提高保障措施的流行程度,并促使各成员对其他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近年来,利用中国入世文件中的歧视性条款,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针对中国产品大量援用“特保”措施就是一个例证。当然,此类专门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就其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运用程序来看有别于这里所分析的一般性保障措施。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贸易救济措施的运用情况又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

(1)2002年以来,全球反倾销立案数有所回落,特别是发达国家(地区),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对外反倾销立案数明显减少;美国、欧盟虽是发达国家中最主要的反倾销手段使用者,但其立案数也呈下降趋势。这种情况的出现既是长期以来适度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的一个延续,同时也反映了有关国家(地区)对于贸易救济措施及其经济效果的审慎态度。

(2)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自身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数量激增,使得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印度、阿根廷、南非、巴西和土耳其等,也越来越广泛而频繁地使

用贸易救济措施。印度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1995

年该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仅6起,2002年则高达8l起,所调查对象涉及50个国家(地区)。1995-2004年,印度对外反倾销的立案和最终实施总数均高居全球榜首,分别达397起和302起,占全球立案总数的15%和最终实施总数的18.2%;其中2001-2004年印度对外反倾销立案数和最终实施数就分别为224起和184起,全球同期占比分别高达

部分发展中国家20.1%和24.6%。这一事实表明,

已经开始熟悉并掌握反倾销这一工具。这使得国际贸易领域的倾销和反倾销争端日趋多样化,贸易集团间以及贸易集团内部成员间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3)贸易救济措施的“救济功能”已经更多地转为“防卫功能”,即选择对国内产品在竞争上存在更大威胁和压力的产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使得该措施成为阻止产品进口的防卫性措施,从而得以减缓对国内相同产品的竞争压力和削弱进口产品的比较优势。究其性质来看,这类贸易救济措施应属有关国家(地区)战略性贸易政策(具体来说是战略进口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2003年欧盟对中国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的出口额仅占中国对欧盟出口总额的0.5%,而实施该措施可能对该类产品上下游产业和最终消费者带来更大经济影响和利益损失(容民,。2004)二、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合法、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

(一)运用贸易救济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产业利益乃至国家经济安全的必然选择

改革开放特别是入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贸易争端也日益增多。仅2004

-7-

世贸组织与中国

年中国出口产品就遭受了68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定产品过渡期保障措施、纺织品特定保障措施等贸易保护调查,涉案金额约30亿美元。③另据商务部统计,自1979年至2004年9月底,已有

(地区)发起了665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34个国家

的“两反一保”及特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94

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调查58起,特保调查11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91亿美元的出口贸易,严重制约了我国出口贸易的稳定发展。

与国外长达百年的反倾销历史相比,中国的反倾销起步很晚,直到1997年才颁布了第一部有关反倾销的条例,但近年来对外反倾销措施的运用却有了较快的增加。截止2004年底,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数和最终实施数分别达到了99起和52起。截至2005年2月末,我国共对苯酚、冷轧板卷、铜版纸、光纤等34种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按WTO反倾销委员会方法统计112起),反倾销复审21起,保障措施1起。贸易救济措施抵制了进口产品的冲击,为国内产业稳定就业、提升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初步彰显其产业救济的屏障功能。④

中国入世特别是三年过渡期结束以来,在关税进一步下调,非关税措施全部取消的背景下,进口产品的倾销问题日趋严重,国内产业特别是一些新兴产业和幼稚产业,正面临进口产品日益加大的竞争压力,产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而产业安全又是中国经济安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为了制止和预防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关系我国经济安全和重大利益的产业稳定发展,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济机制和成功经验,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应是当前我国的必然选择。

(二)反倾销应成为我国运用外贸救济措施的优先选择

实践证明,GATT/WTO中以外贸救济措施为核心的公平竞争原则是50多年来自由贸易取得长足发展的安全阀。尽管在WTO的贸易救济制度中,除了反倾销外,还有反补贴和紧急保障措施等,但比较而言,反倾销措施应成为当前我国贸易保护机制中最为有力的工具。

首先,从运用情况来看,反倾销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地区)实行自我保护的一种优先选择。比-8-

《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2期

较而言,反补贴措施不仅使用相对较少,且主要是被用作反倾销的补充手段。这是因为,与反倾销不

同的是,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而不是出口国企业本身,反补贴措施的采取通常需要与出口国政府进行长期的谈判与磋商。而反倾销措施则可较好地避开了反补贴所涉及的进出口国政府间旷日持久的谈判和政治压力的影响,其保护也比反补贴措施更为迅速和有效。由于适用保障措施要有严格的前提条件,援用该措施又有特定的程序要求,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非歧视性、必要性、暂时性和逐步放宽等要求,因此,运用保障措施来对本国经济进行适当的保护,通常只是作为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至于近年来国外对华采取的日益增多的“特保”措施以及纺织品过渡期保障措施,乃中国入世过程中的相关承诺(当然其中相当一部分并不排除有滥用的嫌疑),属于WTO框架下的例外情况。就我国而言,目前可以用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保障措施,却只有上述相对难以援用的一般性保障措施。

其次,反倾销的发起者通常能够占有先机,这也是WTO成员频繁使用该措施的根本原因。当反倾销措施被发现不符合WTO反倾销规定时,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会阻止受影响的成员采取超出比例的报复措施。针对非法反倾销措施,DSB所允许的补偿性报复要明显弱于相同水平下针对非法保障措施(没有出现绝对的进口增长)所允许的报复措施程度,其结果对发起者也不会比应用合法保障措施并提供补偿的情况更糟。甚至与采取不用提供贸易补偿的保障措施相比,反倾销措施仍然可以凭借不对称的贸易关系(贸易伙伴没有能力采取报复措施)成为WTO成员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首选。同时国内外实践也证明,任何一个反倾销案件,包括最后裁定国内产业没受损害的,只要立案就会对国内企业有利。这是由于:(1)为国内企业提供了缓冲期;(2)对国外出口企业形成心理威慑,进口产品在规模和价格上都会有所收敛。再次,在WTO的争端解决记录中,关于反倾销措施的问题很少,DSB仅裁决了少量的反倾销措施非法。而据统计,迄今为止在DSB处理的涉及保障措施的案例中,有8起争端进入法律阶段并通过了专家组报告。而在8起案例中,援用保障措施的一方(被告)均被裁定为与WTO规则不符。⑤

《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2期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反倾销争端的有限影响进一步使贸易救济措施的选择天平偏向反倾销。此外,反倾销可以通过价格承诺提供补偿,而保障措施缺乏这种可能性。况且反倾销还是实现公平竞争的法律保护,有利于促进公平贸易活动的开展。

特别是存在综上所述,在WTO框架体制下,

境外产品倾销的情况下,反倾销应是国内企业寻求自我保护的最佳选择。

(三)不断提高我国对外反倾销措施的运用效果

为了切实、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合理、合法保护国内产业和相关企业,不仅要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申诉,更要借鉴国外成熟的反倾销机制,总结国内外反倾销的经验教训,以提高我国对外反倾销措施的运用效果。如加快与贸易摩擦相关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健全应对贸易摩擦的快速反应机制,注意选择和把握申诉的时机,建立和完善立案时的甄别机制和调查中的利益平衡机制,重视实施后的评估跟踪工作等。

首先,企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内不少企业对利用反倾销来维护企业健康生存与发展的认识不足,未能认识到提出申诉的重大意义。从GATT到WTO,反倾销一直是各国频繁使用的贸易手段,而且使用反倾销较多的是美欧等发达国家。反倾销是企业保护自身不受倾销侵害和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国内产业在提高自身的生产、管理水平与国外同行竞争的同时,还要警惕其不公平的贸易手段,提高运用国际通行规则保护自己的意识,从而营造良好的竞争发展环境。国内企业申诉不积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习惯了计划经济时期躲在政府的“羽翼”下,希望政府能替自己出面解决。然而,无论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我国的反倾销条例,还是国内外大量的反倾销实践,反倾销首先是企业行为,主动熟悉和利用WTO规则,积极申诉才是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明智决策。

其次,增强企业的横向联系,建立健全商会和行会制度。反倾销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不仅如此,要想使一项反倾销调查申请被商务部受理,必须符合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对申请人资格的基本要

世贸组织与中国

求,即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企业可以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而要达到这个比例,仅靠某个企业或几个企业的单打独斗是不够的,必须通过行业协会来协调组织,才能发起有效的反倾销申请。因此,不仅要强化企业间的横向联系,更要建立健全商会、行会制度,使其在组织本行业企业反倾销投诉和应诉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再次,注意选择和把握申诉的时机,提高反倾销案件的胜诉率。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反倾销调查中对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的调查期是立案

对损害的调查期是立案前3-5年,在这些前1年,

时期外的进口情况及损害情况并不是调查机关考虑的范围。由于进口产品的价格以及国内产业的状况均是不断变化的,因此,选择适当时机提起调查申请,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密切注意申请立案前的相关经济指标发展趋势,不要在经济指标发展趋势不利于自己的时候提出立案,也不要在经济指标有利于自己并能证明对自己有损害的时候失去立案的好时机。

第四,实施和完善立案时的甄别机制和调查中的利益平衡机制,使反倾销制度能发挥出最佳的效应。尽管反倾销调查大体是一项“企业按动按钮,政府启动调查”的法律程序,但调查机关在立案前也不是无能为力,要加快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切实做好进口监测,及时预警,进行产业竞争力评估,这都有助于立案时的甄别与决策。目前,我国反倾销涉及产品集中在化工、塑料及橡胶类,且主要是针对原材料的上游产品。但从有利于宏观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应把反倾销重点逐步转移到下游产品上去。欧美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就多是针对制成品,大到家具、彩电、空调,小到购物袋、铅笔、打火机。同时,“公共利益”条款引入使解决总体发展和局部需要保护的矛盾之间,有一个具体评价程序和机制,有助于调查机关衡量好各方利益得失,趋利避害,采取最适当的救济措施。

最后,要重视实施后的评估跟踪工作,确保反倾销措施的法律效力。政府调查机关应结合复审制度,及时评估反倾销措施对于被救济产业的实证效果以及对各方的影响,使反倾销调查能有的放矢,客观而全面。同时,针对近期对外反倾销出

-9-

世贸组织与中国

现的一些规避行为,申诉企业应认真加以防范,注重反倾销与反规避联合运作,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做好反倾销工作。

三、结束语

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包括反倾销在内的对外贸易救济体系,不仅

大量积累实需要不断学习与探索WTO相关制度,

践经验,也需要深入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相应的国内立法,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济机制。但必须指出的是,作为WTO成员,要保护国

内产业安全,最根本的手段是提升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国内企业必须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努力寻求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及服务创新等,谋求生存与发展。因为,任何保护或救济措施都只能使国内企业产品与国外产品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而并不能代替两者之间的竞争,也未赋予国内产品在价格或非价格竞争方面以任何优势。反之,若企业一味地强调这些保护措施的运用,而不重视自身素质及产品质量的提高,则这些措施也是难以起到预期效果的。同时还应看到,尽管“两反一保”是我国保护产业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但这些手段的运用必须符合WTO规则,不能滥用,否则必将遭到贸易报复或制裁。WTO正在进行新一轮反倾销、反补贴谈判,各成员方都希望对有关协议作进一步澄清和改进,提高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运用的

《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2期

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可以预见,WTO将进一步

强化对各成员方运用“两反一保”的约束与限制。因此,今后我国实施贸易救济制度将面临更大挑战和更多的困难。

注释:

除另有注释或说明外,所有数据均来源于WTO①本文中,

反倾销、反补贴统计(http://www.wto.org.),经整理而得。

②资料来源:WTO保障措施委员会1995-2004年各年度报告(http://www.wto.org.)。但应注意其数据适用期限并非自然年度,(WTO文件,中所涉如2004年年度报告G/L/703,2004年11月1日)及的保障措施案件数的起迄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2004年10月18日。

《国际商报》,③程永如.以专业精神处理贸易摩擦[N],2005-4-11.

《国际商报》,④宫平.我贸易救济体系日臻完善[N],2005-3-18.

马琳.美国钢铁保障措施贸易争端的得与失[N].⑤陈卫东、

《国际商报》,20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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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第5期.

容民,(2004)“全球反倾销新趋势,”《WTO经济导刊》第8期.吴勤堂,(2004)“国际贸易摩擦的潜在因素及对策研究,”

《宏观经济管理》第7期.

于永达等,(2004)“论中国反倾销竞争力,”《福建论坛(人

文社科版)》第11期.

袁其刚,(2003)“WTO进口救济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建议,”

《国际经贸探索》第6期.

(责任编辑陈淡宁)

TheTradeRemedyMeasuresacrosstheWorldsincetheFoundationofWTO:

ApplicationsandEnlightenments

LIULi-ping

“freetrade”organizationbecauseitagreesitsmemberstoim-Abstract:WTOisnotacomplete

posehighdutiesorcarryoutotherformsofprotectivemeasuresinspecialcircumstancessothattheycancompeteopenly,fairlyandhealthily.SoafterChina’sentryintotheWTO,theopen-upofmarketandmaintenanceofthemarketmechanismarenotcontradictory.Onthebasisofintroductionandsummarizationtothecurrentapplicationoftraderemedymeasuresacrosstheworld,thispaperpointsoutthatChinashouldchoosemoreanti-dumpingmeasureswhenchoosingtraderemedymea-surestoprotectdomesticindustry.

Traderemedy;Anti-dumping;Countervailing;SafeguardsKeywords:WT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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