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条件下的市场经济

  [摘 要] 本文从法的生成与经济条件开始分析法治与市场经济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法治对市场经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有效地保障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利益的增进,以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8/view-48509.htm  [关键词] 法治 市场经济 法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治显得尤为重要。崇尚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它把法治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一、从法治角度看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一)法的生成与经济条件   法的生成指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的过程,它强调法律形成的过程性。在法的生成过程中,法律的内容是在国家与社会的交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渐充实与具体化了的。   法的生成包括法律的产生和形成发展过程。法的产生过程具有自发性,而法的发展具有演进的特点。关于立法和经济关系,马克思曾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经济关系。“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恩格斯也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2]    (二)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市场经济在出现了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权关系的情况下正式形成。从义务本位进展到权利本位,重视人权、民主、自由、平等,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伟大进步。私权本位主张绝对私有权和私有财产神圣,把私权和私利作为推动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原动力。契约自由原则促进了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彼此有利的交易,这就形成所谓私法自治的原则,即法律。   发达的市场经济由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虽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社会本位取代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私权本位,绝对私有权受到一定限制,但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治条件却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突出、迫切。法律对经济运行起着规范、保障、引导和预测等作用,它为市场交易行为和整个经济发展提供一种平等、自由、公正、公开的空间和条件。这正是市场经济发展所极为需要的。只有法律才是保障经济有序化的最权威、最有力的武器。   二、作为法治经济的市场经济   (一)“法治经济”与”权力经济”   法治经济是人治经济的对立面,而人治经济中危害最大的是权力经济。两者的对立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权力经济是一种人治经济,不讲求民主、自由,是无规则的非程序性经济,排斥平等、公开、公平、公正。而法治经济是规范化的程序性经济,它有效地保障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有序增长和繁荣。   2.权力经济只强调法的禁止和惩罚职能,只重视使用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只重视法的实体正义,严重限制了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的发挥。而法治经济重视法的引导、预测等积极功能,注重使用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既重视法的实体正义,又重视程序正义,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3.权力经济是主观意志型经济,主要靠长官的意志来驱动经济,靠领导人的才智和经验来支配经济。而法治经济通过法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来发展经济,避免因领导人的个人能力及其升降进退而使经济政策出现短期效应,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实现长远目标。   (二)市场经济与法治的融合   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相融合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之一,法治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以法律为纽带,以市场为中心,把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和行为紧紧地与市场经济的每一个环节连结在一起,以充分实现一切社会活动的效率和效益。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作用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经济利益和法律后果支配着人们的各种行为。因此,效益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基本原则,现代市场经济的利弊优劣和一系列重大矛盾关系都与此紧密联系。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十多年来的经验表明:既不能以单纯追求公平来牺牲效率,又不能因为强调效率而放弃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既允许先富后富,提倡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分配上拉开档次,鼓励在正当、合法的前提下发财致富,以有利于搞活经济、提高综合国力;同时,又要防止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避免加大社会差别和经济差距。通过国家调节的作用进行的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覆盖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而且囊括了整个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要求突破区域限制和关税壁垒。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市场的空间范围不断扩大,从区域性扩大到全国性,从国内扩展到国际。一般来说,市场的空间越宽广,交换成本就越低,效益就越高,资源配置也越易趋于合理。所以,我们必须使国内法律制度体系与国际法律体系相衔接。我们要高度重视法律在引导和保护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使我国经济发展快步迈向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台阶。   四、健全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关的经济法规   (一)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联系的,它有自己的特点:(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运行的;(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坚持共同富裕的原则和价值取向;(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注意宏观经济的平衡和协调发展,又要注意微观搞活,使二者有机统一。所以,我们要从以上特点和实际出发,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并为其服务。   (二)完善经济立法   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把经济的内在关系规范化而实现的。目前,虽然我国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但是仍不完备,经济领域的很多方面还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如市场管理法、物价法等。而且,现行的有些经济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的需要,有些法规之间不能相互衔街,这都需要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加以解决。   (三)加强经济执法的力度   经济执法是法律调控手段的实施过程,是法律调控的关键环节和保障,因此,我们必须加大经济执法力度。(1)健全经济审判机构,提高经济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经济审判的质量和效率;(2)合理划分党和政府与法律监督机关的权限和范围,减少以党代法现象的发生,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3)逐步建立健全经济法制的信息反馈系统,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分析我们了解了法治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既具有一定自我调节能力,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等。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对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重视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引导和约束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规。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8页.   [2] 熊继宁:《WTO 与生成中的中国公司法》,载《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16页.

  [摘 要] 本文从法的生成与经济条件开始分析法治与市场经济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法治对市场经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有效地保障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利益的增进,以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8/view-48509.htm  [关键词] 法治 市场经济 法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治显得尤为重要。崇尚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它把法治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一、从法治角度看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一)法的生成与经济条件   法的生成指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的过程,它强调法律形成的过程性。在法的生成过程中,法律的内容是在国家与社会的交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渐充实与具体化了的。   法的生成包括法律的产生和形成发展过程。法的产生过程具有自发性,而法的发展具有演进的特点。关于立法和经济关系,马克思曾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经济关系。“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恩格斯也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2]    (二)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市场经济在出现了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权关系的情况下正式形成。从义务本位进展到权利本位,重视人权、民主、自由、平等,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伟大进步。私权本位主张绝对私有权和私有财产神圣,把私权和私利作为推动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原动力。契约自由原则促进了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彼此有利的交易,这就形成所谓私法自治的原则,即法律。   发达的市场经济由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虽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社会本位取代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私权本位,绝对私有权受到一定限制,但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治条件却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突出、迫切。法律对经济运行起着规范、保障、引导和预测等作用,它为市场交易行为和整个经济发展提供一种平等、自由、公正、公开的空间和条件。这正是市场经济发展所极为需要的。只有法律才是保障经济有序化的最权威、最有力的武器。   二、作为法治经济的市场经济   (一)“法治经济”与”权力经济”   法治经济是人治经济的对立面,而人治经济中危害最大的是权力经济。两者的对立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权力经济是一种人治经济,不讲求民主、自由,是无规则的非程序性经济,排斥平等、公开、公平、公正。而法治经济是规范化的程序性经济,它有效地保障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有序增长和繁荣。   2.权力经济只强调法的禁止和惩罚职能,只重视使用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只重视法的实体正义,严重限制了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的发挥。而法治经济重视法的引导、预测等积极功能,注重使用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既重视法的实体正义,又重视程序正义,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3.权力经济是主观意志型经济,主要靠长官的意志来驱动经济,靠领导人的才智和经验来支配经济。而法治经济通过法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来发展经济,避免因领导人的个人能力及其升降进退而使经济政策出现短期效应,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实现长远目标。   (二)市场经济与法治的融合   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相融合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之一,法治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以法律为纽带,以市场为中心,把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和行为紧紧地与市场经济的每一个环节连结在一起,以充分实现一切社会活动的效率和效益。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作用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经济利益和法律后果支配着人们的各种行为。因此,效益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基本原则,现代市场经济的利弊优劣和一系列重大矛盾关系都与此紧密联系。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十多年来的经验表明:既不能以单纯追求公平来牺牲效率,又不能因为强调效率而放弃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既允许先富后富,提倡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分配上拉开档次,鼓励在正当、合法的前提下发财致富,以有利于搞活经济、提高综合国力;同时,又要防止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避免加大社会差别和经济差距。通过国家调节的作用进行的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覆盖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领域,而且囊括了整个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要求突破区域限制和关税壁垒。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市场的空间范围不断扩大,从区域性扩大到全国性,从国内扩展到国际。一般来说,市场的空间越宽广,交换成本就越低,效益就越高,资源配置也越易趋于合理。所以,我们必须使国内法律制度体系与国际法律体系相衔接。我们要高度重视法律在引导和保护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使我国经济发展快步迈向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台阶。   四、健全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关的经济法规   (一)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联系的,它有自己的特点:(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运行的;(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坚持共同富裕的原则和价值取向;(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注意宏观经济的平衡和协调发展,又要注意微观搞活,使二者有机统一。所以,我们要从以上特点和实际出发,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并为其服务。   (二)完善经济立法   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把经济的内在关系规范化而实现的。目前,虽然我国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但是仍不完备,经济领域的很多方面还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如市场管理法、物价法等。而且,现行的有些经济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的需要,有些法规之间不能相互衔街,这都需要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加以解决。   (三)加强经济执法的力度   经济执法是法律调控手段的实施过程,是法律调控的关键环节和保障,因此,我们必须加大经济执法力度。(1)健全经济审判机构,提高经济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经济审判的质量和效率;(2)合理划分党和政府与法律监督机关的权限和范围,减少以党代法现象的发生,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3)逐步建立健全经济法制的信息反馈系统,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分析我们了解了法治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既具有一定自我调节能力,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等。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对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重视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引导和约束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规。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8页.   [2] 熊继宁:《WTO 与生成中的中国公司法》,载《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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