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0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体系名称:内部监督

编 码:IS-03 版 本:2011-1 发布范围:普发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公司名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批 准 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管理委员会

批准依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内控制度体系文件管理办法》

(CG-20-01)

发布文号:海油总风险办〔2011〕595号

发布日期:2011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2011年9月1日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目 录

1 目的 ............................................................ 1

2 适用范围 ........................................................ 1

3 编制依据 ........................................................ 1

4 释义 ............................................................ 1

5 处理种类、适用 .................................................. 3

5.1 处理种类....................................................... 3

5.2 处理适用....................................................... 3

6 原则 ............................................................ 4

7 处理权限 ........................................................ 4

8 违纪处理运用规则 ................................................ 5

9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 .................................... 7

10 违反财务纪律行为 .............................................. 12

11 违反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行为 .................................. 14

12 贪污(侵占)、贿赂行为 ......................................... 17

13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 .......................................... 19

14 失职、渎职行为 ................................................ 25

15 违反社会公德和治安管理行为 .................................... 28

16 附 则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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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中共中央。

3.3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最高人民法院。

3.5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3.6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 释义

4.1 总公司

指总公司机关。

4.2 所属单位

指中国海油所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上市子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

4.3 集团

指总公司和各所属单位。

4.4 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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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依本规定应受到处理的行为。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违纪。

4.5 失职、渎职

指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制度和程序处理事务,致使公司财产和员工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6 直接责任者(即主要责任者)

指在其责任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4.7 直接领导责任者(即主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人员。

4.8 重要领导责任者(即次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人员。

4.9 直接经济损失

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公司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4.10 违纪情节

主要是指违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纪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损失分为较轻、较大、重大、特大。

4.11 从轻、从重处理

指在本规定第9章至第15章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

4.12 减轻、加重处理

指在本规定第9章至第15章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4.13 特定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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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与领导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 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4.14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采办、工程建设行为

指各级领导人员违反政策、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和采办工作正常开展或干扰正常监管、执纪活动的行为。

4.15 小金库

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4.16 领导人员

指中国海油岗位(工资)级别M9级(或相当级别)及以上管理人员和相对独立分支机构负责人。

4.17 各级领导人员

指基层队、站负责人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4.18 管理人员

指公司全体管理人员。

5 处理种类、适用

5.1 处理种类

5.1.1 包括训诫、警告、严重警告、降职(级)、开除。

5.1.2 训诫是对轻微违纪员工所进行的处理,不是处分。

5.1.3 警告、严重警告、降职(级)和开除是处分。

5.2 处理适用

5.2.1 受警告处分的:半年内不得提升职(级),并扣发受处分当年奖金总额的20%。

5.2.2 受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级),并扣发受处分当年奖金总额的50%。

5.2.3 受降职(级)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级),并扣发受处分当年奖金总额的100%,同时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到低于原级别以下的工作岗位,岗位工资级别相应降低。本人提出辞职的,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按调低以后的岗位职(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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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受开除处分的:按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国海油系统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录用。三年后又重新录用的,自录用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单位从事主管及以上工作,不得担任相对独立分支机构的负责人。重新录用后再次违纪的,中国海油各单位永远不准录用。开除后自办经济实体的,中国海油系统各单位不得与其发生经济业务往来。开除后成为其他公司股东或担任高管层领导职务的,各单位不得将其所在公司列为合格供应商、承包商。

5.2.5 对已退休的违纪员工,不作处分决定,按应受的处分降低待遇。

5.2.6 退休前为企劳制员工,应受降职(级)处分的,调为按降低级别后的岗薪工资标准计发养老金中的公司发放部分,其他福利待遇按降级后的标准执行。应受开除处分的,取消养老金中的公司发放部分和所有公司福利待遇,与其一次性了结一切经济关系。

5.2.7 退休前为企聘制、社聘制和新劳动合同制的员工,应受降职(级)处分的,其应享受的公司福利待遇按降级后的标准执行。应受开除处分的,取消其以后所有公司福利待遇,与其一次性了结一切经济关系。

5.2.8 对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员工,应停止职务,安排临时工作。被拘留、逮捕期间,应停发工资薪酬。被取保候审期间,应安排临时工作。强制措施解除后,根据司法机关的决定给予相应处理。

6 原则

a)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为

准绳;

b) 坚持员工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纪必行,违纪必究;

c) 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惩教结合,宽

严相济。

7 处理权限

7. 1 处理员工违纪,由监察机构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案件检查管理办法》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案件审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征求所在工会意见。

7. 2 处分的审批,按员工管理权限进行。总公司直管领导人员违纪的处理,由总公司审计监察部提出意见,总公司领导集体讨论,总经理审批。需报国家监察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部、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由总公司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7. 3 训诫由监察部门(人员)提出,按员工管理权限审批。

7. 4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可同时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员工,可提出临时组织处理建议;经立案调查不构成违纪,但不宜在原岗位工作的员工,可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按员工管理权限批准后,由主管人力资源部门实施。

7. 5 员工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处理的监察机构提出申诉,或请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

7. 6 监察机构对员工的申诉应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核。员工对复审、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构申请复核,其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8 违纪处理运用规则

8.1 一人犯有本规定第9章至第15章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受到处理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同一违纪行为,触犯本规定第9章至第15章中两个以上条款的,按处理较重的条款处理。

8.2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对组织、领导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处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个人所得数额、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其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理;对为首者,按违纪的总数额处理。领导班子做出违纪决定或实施违纪行为的,按共同违纪处理。

8.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理:

a) 受警告处分半年内,受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受降职(级)处分两年内,

又故意违纪应给予处分的;

b) 串供或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c) 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

员的;

d)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e)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f) 拒绝交出违法违纪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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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拒绝中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的;

h) 其他可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节。

8.4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a) 涉嫌违纪的员工在组织初核前向组织交待自己的问题,或在初核和立案

调查其问题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问题的;

b) 涉嫌违纪的员工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能配合调查工作,如

实坦白组织已经掌握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

c)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他人应受到处理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d) 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e)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f) 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节。

8.5 对违纪情节轻微的员工,进行训诫,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谈话提醒管理办法》实施。对训诫指出的违纪问题,限期内不整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8.6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损失的,除按本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8.7 员工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劳动教养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开除。

8.8 根据违纪行为的特殊情况,需在本规定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理的,由总公司审查批准。

8.9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需追究纪律责任,本规定第9章至第15章中没有规定的,比照第9章至第15章中类似条款进行处理,并报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征求意见。

8.10 违纪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员工所在单位及本人宣布,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理者档案。对受到降职(级)以上处分的员工,有关单位、部门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违法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8.11 不按规定落实处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按本规定14.1条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8.12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级、本数;“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9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

9.1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与程序,或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策与部署,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9.2 在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

a) 向应知情者以外人员透露领导班子或人事管理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

情况的;

b)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c) 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d) 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等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 e) 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察或失误的;

f) 其他违反用人方面的规定和程序的。

9.3 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在承包、租赁、联营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及向国(境)外投资

过程中,将公司资产非法转移的;

b) 应进行评估而未进行,或评估项目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或

不按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价,或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或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

实的;

c) 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

导致资产流失的;

d) 违规处置资产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资产的;

e) 违反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转让专利、

科研成果、技术诀窍、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公司注册商标等,

造成公司无形资产流失的;

f) 公司派出的出资者代表和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或参股公司中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发现后不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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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权益受损的;

g) 违反设立和撤销公司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撤销公司,或变更

公司重要事项,或对外签订合资公司章程的;

h) 对应收账款、存货等管理不力或不良资产处理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i) 其他违反公司股权、资产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和撤销公司、

资产评估、选聘评估机构、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规定的。

9.4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在工程启动前,未做出或未完善相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b) 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设计规范和审批程序做出错误设计,或未经审核

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

c) 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设计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

批准的设计方案、技术规格和图纸,或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

工程隐患的;

d) 在施工、验收过程中,不严格按制度程序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e) 违反政策、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算,或违反项目预结算

管理规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f) 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9.5 在采办(指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对非招标采办方式,不按规定上报,直接确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

的;

b) 不制订招标策略,或不严格执行招标策略的;

c)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泄漏应保密的采办信息的;

d) 与投标商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e) 在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

f) 相互串通、“暗箱”操作,搞虚假招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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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对已批准的招标文件擅自进行修改或变动的;

h) 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在未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报批程序之

前擅自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i) 不按规定整理、收集、保存采办和招投标过程资料的;

j)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采办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

9.6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无正当理由,不采用已颁布实施的公司标准合同的;

b) 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

c) 合同管理过程中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d) 未经审查、确认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签订合同的;

e) 未经审查、会签、批准签订合同,或超越审批权限、未经授权签订合同

的;

f) 未经批准变更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g) 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不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h) 除非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不如约履行合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i) 其他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

9.7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

处的;

b)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c) 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加价销售或人为增加销售环节的;

d) 违反规定赊销或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的;

e) 其他违反公司产品销售工作管理制度和程序行为的。

9.8 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分:

a) 违反审计管理制度和程序或未尽到应有的专业关注,致使审计质量出现

重大问题的;

b) 发现被审计对象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的;

c) 被审计对象不按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d) 被审计单位(人员)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或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e) 其他违反审计管理制度和程序的。

9.9 在保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不按保密规定使用、借阅、传送、携带、移交、保存、销毁国家秘密和

公司商业秘密的;

b) 发生、发现泄密案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故意隐瞒不报,采取补救

措施不力的;

c) 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秘密等级的;

d) 破坏保密设施、设备的;

e) 以窃取、刺探、收买等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

的;

f) 为境内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 g)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或出卖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

h) 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9.10 违反保密规定或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失泄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规定14.1条规定处理:

a) 失泄密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b)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c) 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d) 其他失泄密情节严重的情形。

9.11 纳税单位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a)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缴纳通知而不补缴税金和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

罚的;

b) 扣缴责任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

以上的;

c) 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d) 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

的;

e) 其它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9.12 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予以开除。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不改的;

b)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c)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d)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生产场所,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e) 利用工作时间或使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为个人谋利的; f) 恶意、蓄意破坏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或利用公司互联网进行违

法犯罪活动的;

g) 故意致使公司财物损坏、丢失的;

h) 工作期间酗酒经教育不改的;

i) 制作、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不良信息的;

j) 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9.13 违反公司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b)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员工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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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c) 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

的;

d) 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临时出国(境)团(组)成员擅自脱离

团(组),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

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e) 违反规定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的;

f) 其他违反公司外事纪律的行为。

9.14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 违反财务纪律行为

10.1 违反会计核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或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

证,或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的;

b)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伪造、

变造财务会计报告的;

c) 采取隐匿的手段有意回避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其

他会计资料,或采取烧毁、撕毁、丢弃、隐匿等手段有意毁坏、销毁依

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

d) 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e) 在报销费用、支付报酬中,故意突破或降低标准的;

f) 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的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

假破产的;

g) 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在未

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h)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i) 其他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以上情形之一,达到以下违纪数额之一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 隐匿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的;

2) 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

3)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或隐匿、有意销

毁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

4) 造成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 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

6) 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的。

10.2 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

10.3 使用“小金库”,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

a)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以其他方式挥

霍的;

b) 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培训中心等的; c) 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

实物或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10.4 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按本规定12.1条规定处理;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员工的,按本规定12.6条规定处理。

10.5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b) 隐瞒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c) 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或违规坐收坐支的;

d) 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的;

e) 在收益分配中,侵占公司资产收益的;

f) 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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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的;

h) 不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

i) 伪造、变造或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

j) 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预留签名样式、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k)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l) 采用侮辱、诽谤、暴力、威胁或处分手段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抵制违法行

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m) 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10.6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或不能说明截留款去向的,按本规定12.1条规定处理。

10.7 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违反规定在国(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或未经批准在国内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

b)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进行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交易的;

c) 越权授权、越权办理资金支付的;

d) 其他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10.8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9 违反规定擅自以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

10.10 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 违反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行为

11.1 在质量健康安全环保上,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制度、程序以及上级决定、指令的,或不执行、不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或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2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未取得质量健康安全环保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质量健康安全

环保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b) 弄虚作假,骗取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相关证照的;

c) 出借、出租、转让或冒用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相关证照的;

d) 未按有关规定保证工程和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或

擅自拆除、闲置和不正确使用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防治设施,导致质量健

康安全环保重大隐患的;

e)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健康安全环保设施包括监测设施,不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规定审

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f)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依法关闭或安全环保不达标的生

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g) 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不健全,应急预案不完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风

险分析和落实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措施的;

h) 安全准入技术标准、高危岗位资格标准、安全技术作业规程等不健全,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不落实的;

i) 相关领导人员、监管部门和管理人员质量健康安全环保责任、权限不落

实,或领导现场带班制度不落实的。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同意或批准不符合法定质量健康安全环保达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

不具备岗位、专业达标条件的人员向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证照或资格、资

质证书的;

b) 安全技能培训单位不按规定标准组织安全技能培训,或提供虚假培训证

明,或给不具备条件的人员颁发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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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健康安全体检单位不按规定标准组织体检,或给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发放

健康安全证书的;

d) 不按制度规定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或对专业设备不按期进行检测

的;

e) 承担质量、安全评价、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查等工作的部

门或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质量健康安全

环保隐患的;

f) 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

g) 在物资采办、工程建设、产品生产过程中,不按质量健康安全环保标准

和制度程序进行验收把关或验收资料不健全的。

11.4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对存在的重大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隐患,不按规定及时整改,或因安全生

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

b)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的;

c)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等按规定需进行安全培

训上岗的,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经过培训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d) 不按要求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国家标

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产品的;

e) 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的;

f)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出租给不具备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生

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g) 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的;

h)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的;

i) 拒绝、阻碍有关部门和执纪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j) 监督检查不认真,对重大质量健康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对

安全目标不能严格考核,或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对事故

不能依法严肃查处的;

k) 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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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职责、违反规章制度

的。

11.5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对发生的质量健康安全环保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b) 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

据的;

c) 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d)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e)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12 贪污(侵占)、贿赂行为

12.1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视情节轻重,价额在15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价额在1500至5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2.2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或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价额在15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价额在1500至5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2.3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财物或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按本规定12.2条规定处理。

12.4 有索贿行为或因本规定12.2、12.3条所列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2.5 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机关、公司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视情节轻重,价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价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2.6 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公司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价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价额在5至10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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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单位索取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视情节轻重,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数额在5至10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2.8 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的,按本规定12.7条规定处理。

12.9 将索取或收受、变相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的作用,按本规定12.2、12.3、12.4条规定处理。

12.10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机关、公司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价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价额在10至20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份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按本规定12.2、12.3、12.4条规定处理。 12.1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通过其他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受贿论按本规定12.2、12.3、12.4条规定处理:

a)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

价格向请托人出售物品、或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b) 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

c) 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d) 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

属变更登记的;

e)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

离职后收受的;

f) 由请托人出资,“合伙”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

g)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

取“收益”,或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的;

h) 要求或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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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

i) 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

j) 以其他形式收受、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12.12 退(离)休人员,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影响,通过在职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收受、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按本规定12.2、12.3、12.4条规定处理。

12.1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而本人不知情的,应追究本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2.14 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按本规定12.2、12.3、12.4条规定处理。

12.15 本规定12.13条规定的情形,经查实本人知情的,按本规定12.2、12.3、12.4条规定处理。

12.16 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2.17 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按本规定12.16条规定加重处理。 13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

13.1 领导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a)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

b) 违反规定办理公司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

项的;

c) 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参股、借贷、委托理财、出让银行授信额

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投标的;

d)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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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公司财务制度的;

e) 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其他名

义用公司资产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置金融产品、不动产

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

f) 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

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的;

g) 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虽经公司领导班

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

赠、赞助事项的;

h) 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13.2 各级领导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索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价额5000元以上的、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或使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a)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含为他人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或以他人名义

登记注册公司,实则本人经营,或在与本公司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

和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

b) 在职或离职后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

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的;

c) 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

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私分的;

d) 利用公司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

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资源,为本人或

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e) 私自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承包商、供应商等发生经济往来的;

f) 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公司、外资公

司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在上述公司或机构从事、代理与

原任职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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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13.3 各级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使其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a) 将工程、采办项目(包括自己承揽来的工程、采办项目)、盈利业务,

以分包(包括先分包给乙方,再由乙方分包给自己亲友或自己投资的单

位)、转包、承包、委托、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

营的;

b) 将公司场地、设备、备品以及其他生产资料无偿(或有偿)提供给其经

商办公司使用的;

c) 为其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或其

他便利条件的;

d) 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提供便利条件的;

e) 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公司物资、产成品,或提供加工产品、备品,或

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的;

f) 利用职权为其承揽本公司业务的;

g) 在处理物资设备(包括报废设备)、发行股票和公司内部债券等业务中,

向其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的;

h) 为其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提供便利的; i)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

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

j)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或有出

资关系的公司发生可能侵害本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

k) 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

13.4 领导人员违反职务消费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铺张浪费,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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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超出报上级机关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的;

b) 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

c) 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

d) 不按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

e) 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更换小汽车、公

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的;

f) 违反规定批准或安排下列相关活动和经费报销的:

1) 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培训、招商、研讨、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

旅游;

2) 用公款支付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的健身、娱乐等费用;

3) 超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4) 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而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

明;

g) 其他违反职务消费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

13.5 各级领导人员不注重作风建设和自身修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a)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

b) 借婚丧喜庆之机敛财、或侵犯公司、集体和员工利益的;

c) 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

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的;

d) 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的;

e) 漠视员工正当要求,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

f)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13.6 各级领导人员以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等方式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个人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晋升职务、评定职称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13.7 领导人员未经批准,在中国海油内、外部公司或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兼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3.8 领导人员经过批准兼职,但擅自收受兼职报酬归个人所有的,视情节轻重,数额在15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数额在1500至5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3.9 公司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违背国家政策法规或与公司利益相冲突兼职活动的,参照本规定13.8条规定处理。

13.10 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采办、工程建设领域,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a) 要求有关人员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b) 违反规定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c) 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或对监督、安全、质量、环

保管理人员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环保严重问题的;

d) 要求有关人员违反招投标法规和公司制度程序,进行采办活动的;

e) 要求有关人员对应招标采办的项目不招标或对应公开招标采办的项目

实行邀请招标的;

f) 要求有关人员将必须进行招标采办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紧急采办、

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标的;

g) 为招标部门、单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h) 要求有关人员把自己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纳入公司合格供应商、承包

商库的;

i) 在邀请招标中,要求有关人员给予自己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入围机会

的;

j) 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中标人,违规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指定使用

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k) 利用职权,影响投标人资格确定或评标、中标结果的;

l) 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采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为。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13.11 各级领导人员、相关业务人员,对应申请公务回避的事项,本人不能主动提出申请,或拒不执行组织上做出的回避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3.12 各级领导人员、相关业务人员,违反回避规定,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非法牟利,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13.13 主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或项目组,由于未尽到宣教职责,致使所属人员不了解回避规定,或在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不负责任,对按回避制度应建议、安排相关人员回避,而不能提出建议、做出安排,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违纪问题的,按本规定14.1条规定处理。

13.14 各级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司财物,或购买物品时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占有公司和个人财物,或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视情节轻重,价额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价额在3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3.15 各级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亲属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公司、下属公司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支付、报销的,按本规定13.14条规定处理。

13.16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私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视情节轻重,价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价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3.17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不退还的,按本规定13.14、13.15条规定处理。

13.18 管理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数额在15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数额在1500元至1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3.19 各级领导人员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数额在1000至5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5000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3.20 各级领导人员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按本规定13.18条规定处理。

13.21 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在其领导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该领导应按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不服从组织调整的,给予降职(级)处分。

14 失职、渎职行为

14.1 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违规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制度程序处理有关事项,对公司财产和员工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训诫、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a) 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物资丢失、损坏、变质,或购

进假冒伪劣商品,或合同管理、工程建设失误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上的;

b) 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c) 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

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处理或措施不力的;

d) 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处理或

措施不力的;

e) 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

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f) 其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14.2 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企业财产和职工利益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警告直至开除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性质严重或影响恶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影响情况,对肇事单位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级)处分,直接领导责任者给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防范、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总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训诫、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单位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

a) 一次死亡1至2人,或3至9人重伤;

b)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c) 一次溢油10吨以上;

d) 造成公司停产、严重亏损或破产;

e) 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f) 一个单位半年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责任事故;

g) 因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重大事故;

h) 故意隐瞒事故,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事

故等;

i) 引起关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j) 其它损害企业声誉,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4.3 单位发生重大事件、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规定14.2条执行。

14.4 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企业财产和职工利益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警告直至开除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性质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影响情况,对肇事单位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对防范、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总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该单位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训诫、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防范、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总公司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训诫、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防范、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总公司相关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a) 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10人以上重伤;

b)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c) 政治活动场所发生特大事故;

d) 一个单位半年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重大责任事故;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e) 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的特大事故;

f) 因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特大事故; g) 故意隐瞒事故,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特大事

故等;

h) 引起国际主流媒体关注;

i) 其它严重损害企业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4.5 单位发生特大事件、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规定14.4条执行。

14.6 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a)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员工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

事件的;

b) 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大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的;

c) 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未按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的;

d) 拒不办理上级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编造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

关的;

e) 发生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不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

造成不良影响的;

f) 不认真履行信访工作程序,或逾期未结,或应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

行的;

g)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h) 其他违反信访工作管理制度行为的。

14.7 信访工作中,对群众信访、员工利益和各类纠纷等问题,不认真解决、及时处理,致使矛盾激化,引发闹事、罢工等群体事件,对公司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

14.8 各级领导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反腐倡廉“一岗双责”,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直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至降职(级)处分;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训诫、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a) 在责任范围内,对下属应进行谈话提醒而不进行的,或因不及时进行而

造成不良后果的;

b) 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c) 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d) 不认真执行本规定,对应处理的违纪员工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 e)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一岗双责”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f) 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g) 指使、授意、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

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h) 其他不履行工作职责和反腐倡廉“一岗双责”行为的。

15 违反社会公德和治安管理行为

15.1 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的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提醒、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免予处分。

15.2 组织、领导或参加非法组织,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提醒、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免予处分。

15.3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5.4 诬告、陷害他人,或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5.5 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5.6 受到公安机关拘留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5.7 故意毁坏机器设备、公司财物,破坏生产经营,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公司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5.8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价额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价额在500至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价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15.9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5.10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按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15.11 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16 附 则

16.1 中国海油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对违纪员工,依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2 中国海油各单位须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贯彻意见;控股公司须依法转换为本公司的制度,并报总公司备案。

16.3 中国海油国(境)外单位和控股公司,依当地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单位(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报总公司审查后实施。

16.4 中国海油派往国(境)外工作、学习的员工违纪的,依本规定处理。

16.5 本规定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依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处理;如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但是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纪或处理较轻的,依本规定的规定处理;违纪行为始于本规定实施前,持续至本规定实施后的,按本规定的规定处理。

16.6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2007年版)同时废止;公司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6.7 本规定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正文结束】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29 页 共 29页

体系名称:内部监督

编 码:IS-03 版 本:2011-1 发布范围:普发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公司名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批 准 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管理委员会

批准依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内控制度体系文件管理办法》

(CG-20-01)

发布文号:海油总风险办〔2011〕595号

发布日期:2011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2011年9月1日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目 录

1 目的 ............................................................ 1

2 适用范围 ........................................................ 1

3 编制依据 ........................................................ 1

4 释义 ............................................................ 1

5 处理种类、适用 .................................................. 3

5.1 处理种类....................................................... 3

5.2 处理适用....................................................... 3

6 原则 ............................................................ 4

7 处理权限 ........................................................ 4

8 违纪处理运用规则 ................................................ 5

9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 .................................... 7

10 违反财务纪律行为 .............................................. 12

11 违反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行为 .................................. 14

12 贪污(侵占)、贿赂行为 ......................................... 17

13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 .......................................... 19

14 失职、渎职行为 ................................................ 25

15 违反社会公德和治安管理行为 .................................... 28

16 附 则 ......................................................... 29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中共中央。

3.3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最高人民法院。

3.5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3.6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 释义

4.1 总公司

指总公司机关。

4.2 所属单位

指中国海油所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上市子公司、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

4.3 集团

指总公司和各所属单位。

4.4 违纪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依本规定应受到处理的行为。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违纪。

4.5 失职、渎职

指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制度和程序处理事务,致使公司财产和员工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6 直接责任者(即主要责任者)

指在其责任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4.7 直接领导责任者(即主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人员。

4.8 重要领导责任者(即次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人员。

4.9 直接经济损失

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公司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4.10 违纪情节

主要是指违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纪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损失分为较轻、较大、重大、特大。

4.11 从轻、从重处理

指在本规定第9章至第15章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

4.12 减轻、加重处理

指在本规定第9章至第15章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4.13 特定关系人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指与领导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 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4.14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采办、工程建设行为

指各级领导人员违反政策、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和采办工作正常开展或干扰正常监管、执纪活动的行为。

4.15 小金库

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4.16 领导人员

指中国海油岗位(工资)级别M9级(或相当级别)及以上管理人员和相对独立分支机构负责人。

4.17 各级领导人员

指基层队、站负责人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4.18 管理人员

指公司全体管理人员。

5 处理种类、适用

5.1 处理种类

5.1.1 包括训诫、警告、严重警告、降职(级)、开除。

5.1.2 训诫是对轻微违纪员工所进行的处理,不是处分。

5.1.3 警告、严重警告、降职(级)和开除是处分。

5.2 处理适用

5.2.1 受警告处分的:半年内不得提升职(级),并扣发受处分当年奖金总额的20%。

5.2.2 受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级),并扣发受处分当年奖金总额的50%。

5.2.3 受降职(级)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级),并扣发受处分当年奖金总额的100%,同时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到低于原级别以下的工作岗位,岗位工资级别相应降低。本人提出辞职的,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按调低以后的岗位职(级)办理。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5.2.4 受开除处分的:按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国海油系统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录用。三年后又重新录用的,自录用起三年内不得在任何单位从事主管及以上工作,不得担任相对独立分支机构的负责人。重新录用后再次违纪的,中国海油各单位永远不准录用。开除后自办经济实体的,中国海油系统各单位不得与其发生经济业务往来。开除后成为其他公司股东或担任高管层领导职务的,各单位不得将其所在公司列为合格供应商、承包商。

5.2.5 对已退休的违纪员工,不作处分决定,按应受的处分降低待遇。

5.2.6 退休前为企劳制员工,应受降职(级)处分的,调为按降低级别后的岗薪工资标准计发养老金中的公司发放部分,其他福利待遇按降级后的标准执行。应受开除处分的,取消养老金中的公司发放部分和所有公司福利待遇,与其一次性了结一切经济关系。

5.2.7 退休前为企聘制、社聘制和新劳动合同制的员工,应受降职(级)处分的,其应享受的公司福利待遇按降级后的标准执行。应受开除处分的,取消其以后所有公司福利待遇,与其一次性了结一切经济关系。

5.2.8 对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员工,应停止职务,安排临时工作。被拘留、逮捕期间,应停发工资薪酬。被取保候审期间,应安排临时工作。强制措施解除后,根据司法机关的决定给予相应处理。

6 原则

a)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为

准绳;

b) 坚持员工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纪必行,违纪必究;

c) 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惩教结合,宽

严相济。

7 处理权限

7. 1 处理员工违纪,由监察机构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案件检查管理办法》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案件审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征求所在工会意见。

7. 2 处分的审批,按员工管理权限进行。总公司直管领导人员违纪的处理,由总公司审计监察部提出意见,总公司领导集体讨论,总经理审批。需报国家监察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部、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由总公司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7. 3 训诫由监察部门(人员)提出,按员工管理权限审批。

7. 4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可同时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员工,可提出临时组织处理建议;经立案调查不构成违纪,但不宜在原岗位工作的员工,可提出组织处理建议,按员工管理权限批准后,由主管人力资源部门实施。

7. 5 员工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处理的监察机构提出申诉,或请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

7. 6 监察机构对员工的申诉应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核。员工对复审、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构申请复核,其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8 违纪处理运用规则

8.1 一人犯有本规定第9章至第15章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受到处理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同一违纪行为,触犯本规定第9章至第15章中两个以上条款的,按处理较重的条款处理。

8.2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对组织、领导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处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个人所得数额、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其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理;对为首者,按违纪的总数额处理。领导班子做出违纪决定或实施违纪行为的,按共同违纪处理。

8.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理:

a) 受警告处分半年内,受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受降职(级)处分两年内,

又故意违纪应给予处分的;

b) 串供或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c) 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

员的;

d)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e)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f) 拒绝交出违法违纪所得的;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g) 拒绝中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的;

h) 其他可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节。

8.4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a) 涉嫌违纪的员工在组织初核前向组织交待自己的问题,或在初核和立案

调查其问题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问题的;

b) 涉嫌违纪的员工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能配合调查工作,如

实坦白组织已经掌握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

c)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他人应受到处理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d) 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e)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f) 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节。

8.5 对违纪情节轻微的员工,进行训诫,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谈话提醒管理办法》实施。对训诫指出的违纪问题,限期内不整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8.6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损失的,除按本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8.7 员工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被劳动教养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开除。

8.8 根据违纪行为的特殊情况,需在本规定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理的,由总公司审查批准。

8.9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需追究纪律责任,本规定第9章至第15章中没有规定的,比照第9章至第15章中类似条款进行处理,并报总公司审计监察部征求意见。

8.10 违纪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员工所在单位及本人宣布,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理者档案。对受到降职(级)以上处分的员工,有关单位、部门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违法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8.11 不按规定落实处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按本规定14.1条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8.12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级、本数;“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9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

9.1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与程序,或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策与部署,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9.2 在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

a) 向应知情者以外人员透露领导班子或人事管理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

情况的;

b)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c) 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d) 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等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 e) 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察或失误的;

f) 其他违反用人方面的规定和程序的。

9.3 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在承包、租赁、联营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及向国(境)外投资

过程中,将公司资产非法转移的;

b) 应进行评估而未进行,或评估项目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或

不按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价,或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或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

实的;

c) 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

导致资产流失的;

d) 违规处置资产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资产的;

e) 违反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转让专利、

科研成果、技术诀窍、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公司注册商标等,

造成公司无形资产流失的;

f) 公司派出的出资者代表和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或参股公司中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发现后不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导致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公司权益受损的;

g) 违反设立和撤销公司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撤销公司,或变更

公司重要事项,或对外签订合资公司章程的;

h) 对应收账款、存货等管理不力或不良资产处理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i) 其他违反公司股权、资产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和撤销公司、

资产评估、选聘评估机构、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规定的。

9.4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在工程启动前,未做出或未完善相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b) 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设计规范和审批程序做出错误设计,或未经审核

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

c) 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设计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

批准的设计方案、技术规格和图纸,或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

工程隐患的;

d) 在施工、验收过程中,不严格按制度程序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e) 违反政策、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算,或违反项目预结算

管理规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f) 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9.5 在采办(指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对非招标采办方式,不按规定上报,直接确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

的;

b) 不制订招标策略,或不严格执行招标策略的;

c)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泄漏应保密的采办信息的;

d) 与投标商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e) 在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

f) 相互串通、“暗箱”操作,搞虚假招投标的;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g) 对已批准的招标文件擅自进行修改或变动的;

h) 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在未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报批程序之

前擅自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i) 不按规定整理、收集、保存采办和招投标过程资料的;

j)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采办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

9.6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无正当理由,不采用已颁布实施的公司标准合同的;

b) 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

c) 合同管理过程中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d) 未经审查、确认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签订合同的;

e) 未经审查、会签、批准签订合同,或超越审批权限、未经授权签订合同

的;

f) 未经批准变更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g) 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不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h) 除非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不如约履行合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i) 其他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

9.7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

处的;

b)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c) 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加价销售或人为增加销售环节的;

d) 违反规定赊销或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的;

e) 其他违反公司产品销售工作管理制度和程序行为的。

9.8 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分:

a) 违反审计管理制度和程序或未尽到应有的专业关注,致使审计质量出现

重大问题的;

b) 发现被审计对象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的;

c) 被审计对象不按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d) 被审计单位(人员)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或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e) 其他违反审计管理制度和程序的。

9.9 在保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不按保密规定使用、借阅、传送、携带、移交、保存、销毁国家秘密和

公司商业秘密的;

b) 发生、发现泄密案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故意隐瞒不报,采取补救

措施不力的;

c) 未经批准擅自降低秘密等级的;

d) 破坏保密设施、设备的;

e) 以窃取、刺探、收买等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

的;

f) 为境内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 g)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或出卖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

h) 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9.10 违反保密规定或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失泄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规定14.1条规定处理:

a) 失泄密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b)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c) 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d) 其他失泄密情节严重的情形。

9.11 纳税单位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a)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缴纳通知而不补缴税金和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

罚的;

b) 扣缴责任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

以上的;

c) 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d) 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

的;

e) 其它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9.12 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予以开除。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不改的;

b)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c)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d) 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生产场所,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e) 利用工作时间或使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为个人谋利的; f) 恶意、蓄意破坏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或利用公司互联网进行违

法犯罪活动的;

g) 故意致使公司财物损坏、丢失的;

h) 工作期间酗酒经教育不改的;

i) 制作、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不良信息的;

j) 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9.13 违反公司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b)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员工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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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c) 违反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或擅自组织出国(境)考察、学习、培训团(组)

的;

d) 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临时出国(境)团(组)成员擅自脱离

团(组),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

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e) 违反规定在国(境)外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的;

f) 其他违反公司外事纪律的行为。

9.14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 违反财务纪律行为

10.1 违反会计核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或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

证,或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的;

b)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伪造、

变造财务会计报告的;

c) 采取隐匿的手段有意回避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其

他会计资料,或采取烧毁、撕毁、丢弃、隐匿等手段有意毁坏、销毁依

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

d) 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e) 在报销费用、支付报酬中,故意突破或降低标准的;

f) 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的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

假破产的;

g) 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在未

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h)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i) 其他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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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情形之一,达到以下违纪数额之一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 隐匿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的;

2) 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

3) 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或隐匿、有意销

毁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

4) 造成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 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

6) 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的。

10.2 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

10.3 使用“小金库”,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

a)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以其他方式挥

霍的;

b) 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培训中心等的; c) 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

实物或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10.4 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按本规定12.1条规定处理;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员工的,按本规定12.6条规定处理。

10.5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b) 隐瞒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c) 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或违规坐收坐支的;

d) 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的;

e) 在收益分配中,侵占公司资产收益的;

f) 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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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的;

h) 不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

i) 伪造、变造或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

j) 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预留签名样式、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k)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l) 采用侮辱、诽谤、暴力、威胁或处分手段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抵制违法行

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m) 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10.6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或不能说明截留款去向的,按本规定12.1条规定处理。

10.7 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违反规定在国(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或未经批准在国内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

b)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进行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交易的;

c) 越权授权、越权办理资金支付的;

d) 其他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10.8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9 违反规定擅自以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处分:

10.10 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 违反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行为

11.1 在质量健康安全环保上,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制度、程序以及上级决定、指令的,或不执行、不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或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2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未取得质量健康安全环保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质量健康安全

环保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b) 弄虚作假,骗取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相关证照的;

c) 出借、出租、转让或冒用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相关证照的;

d) 未按有关规定保证工程和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或

擅自拆除、闲置和不正确使用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防治设施,导致质量健

康安全环保重大隐患的;

e)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质量健康安全环保设施包括监测设施,不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规定审

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f)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依法关闭或安全环保不达标的生

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g) 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不健全,应急预案不完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风

险分析和落实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措施的;

h) 安全准入技术标准、高危岗位资格标准、安全技术作业规程等不健全,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不落实的;

i) 相关领导人员、监管部门和管理人员质量健康安全环保责任、权限不落

实,或领导现场带班制度不落实的。

11.3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同意或批准不符合法定质量健康安全环保达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

不具备岗位、专业达标条件的人员向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证照或资格、资

质证书的;

b) 安全技能培训单位不按规定标准组织安全技能培训,或提供虚假培训证

明,或给不具备条件的人员颁发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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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健康安全体检单位不按规定标准组织体检,或给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发放

健康安全证书的;

d) 不按制度规定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或对专业设备不按期进行检测

的;

e) 承担质量、安全评价、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查等工作的部

门或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质量健康安全

环保隐患的;

f) 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

g) 在物资采办、工程建设、产品生产过程中,不按质量健康安全环保标准

和制度程序进行验收把关或验收资料不健全的。

11.4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对存在的重大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隐患,不按规定及时整改,或因安全生

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

b)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的;

c)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等按规定需进行安全培

训上岗的,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经过培训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d) 不按要求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国家标

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产品的;

e) 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的;

f)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出租给不具备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生

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g) 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的;

h)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的;

i) 拒绝、阻碍有关部门和执纪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j) 监督检查不认真,对重大质量健康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对

安全目标不能严格考核,或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对事故

不能依法严肃查处的;

k) 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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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职责、违反规章制度

的。

11.5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a) 对发生的质量健康安全环保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b) 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

据的;

c) 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d)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e) 质量健康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12 贪污(侵占)、贿赂行为

12.1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视情节轻重,价额在15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价额在1500至5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2.2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或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价额在15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价额在1500至5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2.3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财物或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按本规定12.2条规定处理。

12.4 有索贿行为或因本规定12.2、12.3条所列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12.5 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机关、公司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视情节轻重,价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价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2.6 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公司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价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价额在5至10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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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单位索取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视情节轻重,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数额在5至10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2.8 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的,按本规定12.7条规定处理。

12.9 将索取或收受、变相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的作用,按本规定12.2、12.3、12.4条规定处理。

12.10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机关、公司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价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价额在10至20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份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按本规定12.2、12.3、12.4条规定处理。 12.1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通过其他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受贿论按本规定12.2、12.3、12.4条规定处理:

a)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

价格向请托人出售物品、或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b) 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

c) 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d) 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

属变更登记的;

e)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

离职后收受的;

f) 由请托人出资,“合伙”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

g)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

取“收益”,或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的;

h) 要求或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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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

i) 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

j) 以其他形式收受、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12.12 退(离)休人员,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影响,通过在职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收受、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按本规定12.2、12.3、12.4条规定处理。

12.1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而本人不知情的,应追究本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2.14 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按本规定12.2、12.3、12.4条规定处理。

12.15 本规定12.13条规定的情形,经查实本人知情的,按本规定12.2、12.3、12.4条规定处理。

12.16 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2.17 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按本规定12.16条规定加重处理。 13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

13.1 领导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a)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

b) 违反规定办理公司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

项的;

c) 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参股、借贷、委托理财、出让银行授信额

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投标的;

d)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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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公司财务制度的;

e) 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其他名

义用公司资产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置金融产品、不动产

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

f) 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

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的;

g) 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虽经公司领导班

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

赠、赞助事项的;

h) 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13.2 各级领导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索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价额5000元以上的、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或使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a)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含为他人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或以他人名义

登记注册公司,实则本人经营,或在与本公司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

和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

b) 在职或离职后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

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的;

c) 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

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私分的;

d) 利用公司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

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资源,为本人或

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e) 私自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承包商、供应商等发生经济往来的;

f) 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公司、外资公

司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在上述公司或机构从事、代理与

原任职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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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13.3 各级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使其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a) 将工程、采办项目(包括自己承揽来的工程、采办项目)、盈利业务,

以分包(包括先分包给乙方,再由乙方分包给自己亲友或自己投资的单

位)、转包、承包、委托、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

营的;

b) 将公司场地、设备、备品以及其他生产资料无偿(或有偿)提供给其经

商办公司使用的;

c) 为其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或其

他便利条件的;

d) 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提供便利条件的;

e) 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公司物资、产成品,或提供加工产品、备品,或

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的;

f) 利用职权为其承揽本公司业务的;

g) 在处理物资设备(包括报废设备)、发行股票和公司内部债券等业务中,

向其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的;

h) 为其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提供便利的; i)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

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

j)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或有出

资关系的公司发生可能侵害本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

k) 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

13.4 领导人员违反职务消费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铺张浪费,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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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超出报上级机关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的;

b) 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

c) 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

d) 不按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

e) 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更换小汽车、公

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的;

f) 违反规定批准或安排下列相关活动和经费报销的:

1) 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培训、招商、研讨、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

旅游;

2) 用公款支付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的健身、娱乐等费用;

3) 超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4) 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而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

明;

g) 其他违反职务消费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

13.5 各级领导人员不注重作风建设和自身修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a)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

b) 借婚丧喜庆之机敛财、或侵犯公司、集体和员工利益的;

c) 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

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的;

d) 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的;

e) 漠视员工正当要求,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

f)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13.6 各级领导人员以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等方式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个人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晋升职务、评定职称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13.7 领导人员未经批准,在中国海油内、外部公司或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兼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3.8 领导人员经过批准兼职,但擅自收受兼职报酬归个人所有的,视情节轻重,数额在15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数额在1500至5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3.9 公司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违背国家政策法规或与公司利益相冲突兼职活动的,参照本规定13.8条规定处理。

13.10 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采办、工程建设领域,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a) 要求有关人员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b) 违反规定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c) 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或对监督、安全、质量、环

保管理人员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环保严重问题的;

d) 要求有关人员违反招投标法规和公司制度程序,进行采办活动的;

e) 要求有关人员对应招标采办的项目不招标或对应公开招标采办的项目

实行邀请招标的;

f) 要求有关人员将必须进行招标采办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紧急采办、

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标的;

g) 为招标部门、单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h) 要求有关人员把自己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纳入公司合格供应商、承包

商库的;

i) 在邀请招标中,要求有关人员给予自己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入围机会

的;

j) 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中标人,违规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指定使用

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k) 利用职权,影响投标人资格确定或评标、中标结果的;

l) 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采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为。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13.11 各级领导人员、相关业务人员,对应申请公务回避的事项,本人不能主动提出申请,或拒不执行组织上做出的回避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3.12 各级领导人员、相关业务人员,违反回避规定,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非法牟利,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13.13 主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或项目组,由于未尽到宣教职责,致使所属人员不了解回避规定,或在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不负责任,对按回避制度应建议、安排相关人员回避,而不能提出建议、做出安排,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违纪问题的,按本规定14.1条规定处理。

13.14 各级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司财物,或购买物品时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占有公司和个人财物,或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视情节轻重,价额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价额在3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3.15 各级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亲属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公司、下属公司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支付、报销的,按本规定13.14条规定处理。

13.16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私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视情节轻重,价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价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3.17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不退还的,按本规定13.14、13.15条规定处理。

13.18 管理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数额在15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数额在1500元至1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3.19 各级领导人员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数额在1000至5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数额在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5000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3.20 各级领导人员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按本规定13.18条规定处理。

13.21 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在其领导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该领导应按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不服从组织调整的,给予降职(级)处分。

14 失职、渎职行为

14.1 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违规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制度程序处理有关事项,对公司财产和员工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训诫、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a) 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物资丢失、损坏、变质,或购

进假冒伪劣商品,或合同管理、工程建设失误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上的;

b) 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c) 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

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处理或措施不力的;

d) 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处理或

措施不力的;

e) 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

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f) 其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14.2 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企业财产和职工利益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警告直至开除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性质严重或影响恶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影响情况,对肇事单位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级)处分,直接领导责任者给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防范、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总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训诫、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单位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

a) 一次死亡1至2人,或3至9人重伤;

b)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c) 一次溢油10吨以上;

d) 造成公司停产、严重亏损或破产;

e) 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f) 一个单位半年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责任事故;

g) 因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重大事故;

h) 故意隐瞒事故,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事

故等;

i) 引起关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j) 其它损害企业声誉,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4.3 单位发生重大事件、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规定14.2条执行。

14.4 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企业财产和职工利益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警告直至开除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性质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影响情况,对肇事单位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对防范、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总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级)处分,该单位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训诫、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防范、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总公司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训诫、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防范、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总公司相关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a) 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10人以上重伤;

b)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c) 政治活动场所发生特大事故;

d) 一个单位半年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重大责任事故;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e) 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的特大事故;

f) 因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特大事故; g) 故意隐瞒事故,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特大事

故等;

h) 引起国际主流媒体关注;

i) 其它严重损害企业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4.5 单位发生特大事件、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规定14.4条执行。

14.6 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a)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员工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

事件的;

b) 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大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的;

c) 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未按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的;

d) 拒不办理上级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编造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

关的;

e) 发生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不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

造成不良影响的;

f) 不认真履行信访工作程序,或逾期未结,或应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

行的;

g)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h) 其他违反信访工作管理制度行为的。

14.7 信访工作中,对群众信访、员工利益和各类纠纷等问题,不认真解决、及时处理,致使矛盾激化,引发闹事、罢工等群体事件,对公司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

14.8 各级领导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反腐倡廉“一岗双责”,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直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至降职(级)处分;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训诫、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a) 在责任范围内,对下属应进行谈话提醒而不进行的,或因不及时进行而

造成不良后果的;

b) 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c) 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d) 不认真执行本规定,对应处理的违纪员工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 e)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一岗双责”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f) 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g) 指使、授意、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

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h) 其他不履行工作职责和反腐倡廉“一岗双责”行为的。

15 违反社会公德和治安管理行为

15.1 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的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提醒、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免予处分。

15.2 组织、领导或参加非法组织,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提醒、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免予处分。

15.3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5.4 诬告、陷害他人,或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5.5 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5.6 受到公安机关拘留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

内部监督内控制度体系-IS-0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 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5.7 故意毁坏机器设备、公司财物,破坏生产经营,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公司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5.8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价额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训诫或警告处分;价额在500至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级)处分;价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15.9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或开除处分。 15.10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按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15.11 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16 附 则

16.1 中国海油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对违纪员工,依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2 中国海油各单位须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贯彻意见;控股公司须依法转换为本公司的制度,并报总公司备案。

16.3 中国海油国(境)外单位和控股公司,依当地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单位(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报总公司审查后实施。

16.4 中国海油派往国(境)外工作、学习的员工违纪的,依本规定处理。

16.5 本规定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规定认为是违纪的,依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处理;如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但是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纪或处理较轻的,依本规定的规定处理;违纪行为始于本规定实施前,持续至本规定实施后的,按本规定的规定处理。

16.6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2007年版)同时废止;公司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6.7 本规定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正文结束】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第 29 页 共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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