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公司科学管理体系和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促进公司科学发展,依照《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处理违规违纪员工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宽严适度、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工会应当帮助、引导员工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对公司损害程度分为: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较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三类。

第六条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轻微,对公司损害程度较小的行为。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违规违纪行为:

(一)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五次的;

(二)旷工一天(含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的;

(三)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串岗者或私自调换、顶替工作者、干私活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定的;

(五)私带烟火进入厂区的;

(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工作职责的;

(七)因本人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至1万元的;

(八)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轻微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较重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经常违规违纪,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或带来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违纪行为:

(一)年度内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达2次的;

(二)连续旷工达2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7日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定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者;

(五)在厂区非易燃易爆区域吸烟的;

(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工作职责,导致发生人员伤害、严重质量缺陷(投诉)、环境投诉的;

(七)盗窃公司财物达500元以上未受到刑事处分的;

(八)因个人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

(十)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较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恶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连续旷工达10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20日的;

2、扰乱生产、工作秩序,造成停工、停产的;

3、递交辞职申请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达15日的;

4、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严重违反质量、安全、环保法规行为:

1、在易燃易爆区域吸烟的;

2、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轻伤事故的;

3、违反质量、安全、环保法规,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的;

4、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质量、安全、环保法

规行为。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1、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信用、资金担保的;

2、违反公司规定使用公司工商执照、公章,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3、蓄意销毁财务、会计凭证等资料的;

4 、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四)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1、不按公司制度规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决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的;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的;

3、违反采购或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的;

4、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1、年度内较重违规违纪行为达2次的;

2、故意破坏造成公司资产损失达1000元及以上的;

3、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的;

4、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九条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降薪、降职、解除劳动合同五种。

警告(严重警告),是指对员工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给予警示,要求及时纠正的一种警戒性处理方式。

降薪,是指对有较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予以降低其绩效工资的处理方式。 降职,是指对有较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予以降低或撤销其行政职务的处理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单方直接解除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对于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理。受到

警告处理的核减其月50%的绩效工资;受到严重警告处理的核减当月100%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对于有较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降薪、降职处理,班组长(含副班长)以上的核减其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给予降1级行政职务的处理,2年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班组长(含副班长)以下的一般员工核减其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给予1—2年降1—2级岗位工资的处理,且1—2年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

第十二条对于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符合从轻处理规定,给予一年的考核期,由其所在单位按一般管理、技术、技能人员管理,一年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一年后经考核合格,按规定享受工资待遇,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符合从轻处理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违规违纪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本人和他人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理情形。

第十四条违规违纪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理:

(一)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三)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

(四)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

第十五条员工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应责令其赔偿。对有侵占、贪污、挪用公款和盗窃、索贿受贿的,应依法全额追缴其违规违纪款额并赔偿利息损失。

第十六条 处理违规违纪员工,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谁用工谁负责处理”的原则进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行政领导人员违规违纪的,由公司纪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员工违反质量、安全、环保、保卫、保密法规的,由质量、安全环保、保卫、保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公司纪委应同时按《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处理违规违纪员工,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员工所在基层组织书面报告违规违纪事实;

(二)有关部门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予以核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下达处理决定书,通知被处理员工本人;

(四)将处理违规违纪员工相关材料归入人事档案;

(五)工会要做好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的维权、监督。

第十八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理员工的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职务(工种)等基本情况;

(二)主要违规违纪事实;

(三)处理决定;

(四)不服从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十九条受处理的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工会或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员工对处理决定提出申诉的,公司应对员工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核查,在一个月内处理终结。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发生安全、质量、环保、保密事故(事件)的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质量、环保、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列出的其它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公司科学管理体系和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促进公司科学发展,依照《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处理违规违纪员工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宽严适度、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工会应当帮助、引导员工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对公司损害程度分为: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较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三类。

第六条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轻微,对公司损害程度较小的行为。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违规违纪行为:

(一)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五次的;

(二)旷工一天(含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的;

(三)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串岗者或私自调换、顶替工作者、干私活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定的;

(五)私带烟火进入厂区的;

(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工作职责的;

(七)因本人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至1万元的;

(八)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轻微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较重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经常违规违纪,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或带来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违纪行为:

(一)年度内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达2次的;

(二)连续旷工达2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7日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指示、决定的,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工作时间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者;

(五)在厂区非易燃易爆区域吸烟的;

(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环保工作职责,导致发生人员伤害、严重质量缺陷(投诉)、环境投诉的;

(七)盗窃公司财物达500元以上未受到刑事处分的;

(八)因个人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

(十)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较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恶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连续旷工达10日,或年度内累计旷工达20日的;

2、扰乱生产、工作秩序,造成停工、停产的;

3、递交辞职申请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达15日的;

4、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严重违反质量、安全、环保法规行为:

1、在易燃易爆区域吸烟的;

2、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轻伤事故的;

3、违反质量、安全、环保法规,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的;

4、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质量、安全、环保法

规行为。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1、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信用、资金担保的;

2、违反公司规定使用公司工商执照、公章,私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3、蓄意销毁财务、会计凭证等资料的;

4 、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四)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1、不按公司制度规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决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的;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的;

3、违反采购或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的;

4、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1、年度内较重违规违纪行为达2次的;

2、故意破坏造成公司资产损失达1000元及以上的;

3、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的;

4、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第九条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降薪、降职、解除劳动合同五种。

警告(严重警告),是指对员工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给予警示,要求及时纠正的一种警戒性处理方式。

降薪,是指对有较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予以降低其绩效工资的处理方式。 降职,是指对有较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予以降低或撤销其行政职务的处理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单方直接解除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对于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理。受到

警告处理的核减其月50%的绩效工资;受到严重警告处理的核减当月100%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对于有较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降薪、降职处理,班组长(含副班长)以上的核减其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给予降1级行政职务的处理,2年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班组长(含副班长)以下的一般员工核减其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并给予1—2年降1—2级岗位工资的处理,且1—2年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

第十二条对于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符合从轻处理规定,给予一年的考核期,由其所在单位按一般管理、技术、技能人员管理,一年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一年后经考核合格,按规定享受工资待遇,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不符合从轻处理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违规违纪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本人和他人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理情形。

第十四条违规违纪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理:

(一)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三)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

(四)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

第十五条员工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应责令其赔偿。对有侵占、贪污、挪用公款和盗窃、索贿受贿的,应依法全额追缴其违规违纪款额并赔偿利息损失。

第十六条 处理违规违纪员工,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谁用工谁负责处理”的原则进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行政领导人员违规违纪的,由公司纪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员工违反质量、安全、环保、保卫、保密法规的,由质量、安全环保、保卫、保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公司纪委应同时按《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处理违规违纪员工,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员工所在基层组织书面报告违规违纪事实;

(二)有关部门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予以核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下达处理决定书,通知被处理员工本人;

(四)将处理违规违纪员工相关材料归入人事档案;

(五)工会要做好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的维权、监督。

第十八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理员工的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职务(工种)等基本情况;

(二)主要违规违纪事实;

(三)处理决定;

(四)不服从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十九条受处理的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工会或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员工对处理决定提出申诉的,公司应对员工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核查,在一个月内处理终结。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发生安全、质量、环保、保密事故(事件)的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质量、环保、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列出的其它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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