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政策解读

《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政策解读

一、关于改革范围

(一)参改机构和人员范围问题。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先行参加本轮改革。

省安全系统公务用车改革,经批准后单独启动实施。市及市以下地税系统参加同级政府的公务用车改革。

其他事业编制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岗位人员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干部参改问题。离退休干部参改办法另行研究。

(三)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参改问题。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在编在岗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车改,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四)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

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界定问题。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机要通信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车辆。应急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应急保障的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

(五)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范围界定问题。各市在改革方案中,应明确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交通补贴保障的范围(城区或规定区域)。跨区域的公务出行视为公务出差,相关交通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

(六)事业单位参改问题。属于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与党政机关车改同步进行。属于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待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有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七)国有企业相关改革问题。待国有企业的改革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二、关于公务交通补贴

(八)补贴标准测算原则问题。总的要求是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各市的节支率不得低于7%。这是公车改革测算、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底线,各市都必须达到。公务交通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仅保障基本公务出行需求,应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次数、里程、油价及出租车价格确定。

(九)补贴标准核定和发放方式问题。所有参改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均按照现任职务核定。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公用经费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给个人。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十)补贴具体标准确定问题。全省公务交通补贴划分7个补贴层级,每人每月的公务交通补贴不得高于以下标准:厅局级正职1690元、厅局级副职1560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960元,乡科级正职65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各市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经中央车改领导小组批准,济南、青岛两市市级机关的副局级人员补贴标准,可在副厅级和正处级之间确定)。各市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全省各市之间的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

(十一)补贴统筹使用问题。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由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集中统筹和具体统筹比例。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十二)关于数据统计和测算问题。公务用车改革摸底统计、测算,涉及参改车辆信息、参改人员信息、司勤人员情况、车辆购置和运行成本、司勤人员开支等方面,各市要根据摸底统计数据和补贴标准,认真测算节支情况。各市上报方案时要将摸底统计数据和节支率测算情况一并上报。各市在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应要求参改单位把数据填报到每辆车、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要准确、完整,不能瞒报或漏报,由上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有关的测算公式为: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地区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保留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其他相关支出主要用于集体公务出行支出,各市、县按照同级发放交通补贴总额的10%确定)。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三、关于保留车辆

(十三)实物保障工作用车的保留范围。鼓励各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另外,济南、青岛两市的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法院和检察院正职主要负责人,其他地级市人大常委会的正厅级第一副主任和市政协主席,也允许选择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

(十四)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数量。

1、全省市级党政机关(含符合参改条件的市属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按照全省市属部门总数(共1211个)的200%确定,共2422辆。各市市级机关按照下列公式测算确定可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数量:

本市市属部门总数+市属部门编制总数×1.019%(注:1.019%,即全省市级机关保留车辆总数2422辆×1/2÷全省市级机关编制总数118826)。

例如:青岛市市属部门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为:(72+9)+(18117+481)×1.019%=270辆。

例如:莱芜市市属部门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为:(50+3)+(2985+57)×1.019%=84辆。

2、全省县(市、区)级党政机关(含符合参改条件的

县属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按照全省县属部门总数(共6350个)的150%确定,共9525辆。各市的县(市、区)级机关按照下列公式测算确定可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数量:

各市的县属部门总数+县属部门编制总数×1.451%(注:

1.451%,即全省县级机关保留车辆总数9525辆×1/3÷全省市级机关编制总数218831)

例如:青岛市的县(市、区)级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为:(423+10)+(17391+280)×1.451%=689辆。

例如:莱芜市的区级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为: 80+1535×1.451%=102辆。

3、每乡镇(街道)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平均为2辆。

(十五)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的保留数量。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在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部门内,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40%、60%、70%保留;在中央确定的执法部门之外,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具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其他部门,其执法执勤

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并严格控制总量,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的30%、50%、60%保留。省属驻济以外单位按照当地同级保留比例执行。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具有执法执勤职能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的保留数量超过上述比例的,每增加1辆相应核减该部门的公务交通补贴6万元;保留比例超过原编制数90%的,不再发放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

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各级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跨部门综合性执法用车平台并于两年内到位。鼓励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专用摩托车作为执法执勤交通工具。

(十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保留数量。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继续保留。

(十七)调研、接待用车的保留数量。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用车,市、县(市、区)分别按照市级机关和县级机关保留公车总数(包括实物保障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和应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的比例保留,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十八)单位班车的保留问题。根据中央车改办的要求,党政机关的班车应逐步取消,实行市场化、社会化保障。综合考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不同步的实际,设定班

车使用过渡期,待省属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时一并研究具体办法,进行统一部署。过渡期内,确需保留班车的,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班车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班车运行成本,对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适当收取乘车费用。

(十九)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设置及运营原则问题。对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有偿出行服务。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的过渡期由各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改革总体方案中确定。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必须进行市场化运营,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部门。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车辆是在公开处置后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不得另行采购车辆。

四、关于执法执勤用车和垂管系统车改

(二十)执法执勤用车参改原则问题。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做到保障与改革兼顾。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二十一)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范围问题。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仅限

于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时,中央明确的17个部门(系统)。涉及到我省共有13个,具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纪检(监察)、司法(含监狱、戒毒)、农业(含农机、畜牧)、工商、林业、食药监、海监、地税、森林公安等部门(系统)。

(二十二)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问题。各地根据《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确定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报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核准。

(二十三)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问题。保留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需要外,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二十四)地方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问题。除核定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外,对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车辆,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车辆平台,并于两年内到位,在严格执行车改政策标准的前提下,优化配置执法执勤车辆资源,为相关部门提供综合执法车辆保障,各地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具

体办法。各地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相关编制。

(二十五)省垂直管理系统车改问题。省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二十六)市垂管系统参改问题。市级及以下垂管系统车改方案,由各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五、关于取消车辆的处置

(二十七)车辆处置问题。车辆处置(不含国有企业车辆处置)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进行。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二十八)车辆处置收入归属问题。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六、关于司勤人员分流安置

(二十九)关于司勤人员安置的工作原则问题。司勤人

员安置工作要按照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安置,要切实保障司勤人员合法权益,不能将人员简单推向社会。安置工作要依法依规,做到过程公开透明、方法民主科学、结果干部群众认可,确保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关于司勤人员安置范围问题。是指在涉及本次车改单位中一般公务用车司机、维修等岗位上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三十一)关于内部转岗问题。内部转岗适用于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本部门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有适合安置司勤人员的空缺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涉改司勤人员。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暂时聘用到该相应岗位,根据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再逐步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三十二)关于提前离岗问题。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车改中所直接涉及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十三)关于解除聘用合同问题。对已订立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合同到期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十四)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问题。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用人单位要妥善处理好与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问题

(三十五)城区内公务出行。

1、改革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或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出行视距离远近、紧急程度、保密要求等实际情况选择出行方式。

2、一般情况下可选择以下交通方式:一是鼓励公务人员使用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距离较近的鼓励步行。二是鼓励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三是有条件的,可利用私家车在市区内出行。四是实行公务出行定制服务。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汽车服务公司,实行事先定制服务。五是机要文件的传递使用各部门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

3、紧急情况下的公务出行,可利用各部门保留的应急用车进行保障。

(三十六)城区外公务出行。城区外公务出行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其中,集体公务出行可使用保留的调研接待用车,也可租用汽车租赁企业的中巴或大巴车辆。

(三十七)特别重大特殊事项用车保障。对特别重大的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事项,按照应急预案中制定的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办理。

八、关于审计及监督检查

(三十八)加强公务用车纪律要求问题。各参改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的“六不得”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处置过程的监督检查,公开选取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暗箱操作,不得私下转让或定向拍卖,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

定上缴国库,不得私自挪用。

(三十九)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行为直查快办,严肃查处违反车改规定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同时,对参改单位的车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方法包括自查自纠、集中检查、随机抽查、巡查暗查、突击检查、网上举报、电话回访等多种形式。对顶风作案、纠而复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通报。各级审计机关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地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政策解读

一、关于改革范围

(一)参改机构和人员范围问题。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先行参加本轮改革。

省安全系统公务用车改革,经批准后单独启动实施。市及市以下地税系统参加同级政府的公务用车改革。

其他事业编制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岗位人员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干部参改问题。离退休干部参改办法另行研究。

(三)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参改问题。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在编在岗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车改,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四)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

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界定问题。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机要通信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车辆。应急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应急保障的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

(五)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范围界定问题。各市在改革方案中,应明确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交通补贴保障的范围(城区或规定区域)。跨区域的公务出行视为公务出差,相关交通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

(六)事业单位参改问题。属于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与党政机关车改同步进行。属于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待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有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七)国有企业相关改革问题。待国有企业的改革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二、关于公务交通补贴

(八)补贴标准测算原则问题。总的要求是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各市的节支率不得低于7%。这是公车改革测算、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底线,各市都必须达到。公务交通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仅保障基本公务出行需求,应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次数、里程、油价及出租车价格确定。

(九)补贴标准核定和发放方式问题。所有参改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均按照现任职务核定。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公用经费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给个人。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十)补贴具体标准确定问题。全省公务交通补贴划分7个补贴层级,每人每月的公务交通补贴不得高于以下标准:厅局级正职1690元、厅局级副职1560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960元,乡科级正职65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各市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经中央车改领导小组批准,济南、青岛两市市级机关的副局级人员补贴标准,可在副厅级和正处级之间确定)。各市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全省各市之间的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

(十一)补贴统筹使用问题。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

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由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集中统筹和具体统筹比例。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十二)关于数据统计和测算问题。公务用车改革摸底统计、测算,涉及参改车辆信息、参改人员信息、司勤人员情况、车辆购置和运行成本、司勤人员开支等方面,各市要根据摸底统计数据和补贴标准,认真测算节支情况。各市上报方案时要将摸底统计数据和节支率测算情况一并上报。各市在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应要求参改单位把数据填报到每辆车、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要准确、完整,不能瞒报或漏报,由上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有关的测算公式为: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地区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保留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其他相关支出主要用于集体公务出行支出,各市、县按照同级发放交通补贴总额的10%确定)。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三、关于保留车辆

(十三)实物保障工作用车的保留范围。鼓励各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另外,济南、青岛两市的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法院和检察院正职主要负责人,其他地级市人大常委会的正厅级第一副主任和市政协主席,也允许选择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

(十四)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数量。

1、全省市级党政机关(含符合参改条件的市属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按照全省市属部门总数(共1211个)的200%确定,共2422辆。各市市级机关按照下列公式测算确定可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数量:

本市市属部门总数+市属部门编制总数×1.019%(注:1.019%,即全省市级机关保留车辆总数2422辆×1/2÷全省市级机关编制总数118826)。

例如:青岛市市属部门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为:(72+9)+(18117+481)×1.019%=270辆。

例如:莱芜市市属部门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为:(50+3)+(2985+57)×1.019%=84辆。

2、全省县(市、区)级党政机关(含符合参改条件的

县属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按照全省县属部门总数(共6350个)的150%确定,共9525辆。各市的县(市、区)级机关按照下列公式测算确定可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数量:

各市的县属部门总数+县属部门编制总数×1.451%(注:

1.451%,即全省县级机关保留车辆总数9525辆×1/3÷全省市级机关编制总数218831)

例如:青岛市的县(市、区)级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为:(423+10)+(17391+280)×1.451%=689辆。

例如:莱芜市的区级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为: 80+1535×1.451%=102辆。

3、每乡镇(街道)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平均为2辆。

(十五)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的保留数量。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在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部门内,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40%、60%、70%保留;在中央确定的执法部门之外,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具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其他部门,其执法执勤

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并严格控制总量,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的30%、50%、60%保留。省属驻济以外单位按照当地同级保留比例执行。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具有执法执勤职能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的保留数量超过上述比例的,每增加1辆相应核减该部门的公务交通补贴6万元;保留比例超过原编制数90%的,不再发放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

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各级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跨部门综合性执法用车平台并于两年内到位。鼓励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专用摩托车作为执法执勤交通工具。

(十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保留数量。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继续保留。

(十七)调研、接待用车的保留数量。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用车,市、县(市、区)分别按照市级机关和县级机关保留公车总数(包括实物保障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和应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的比例保留,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十八)单位班车的保留问题。根据中央车改办的要求,党政机关的班车应逐步取消,实行市场化、社会化保障。综合考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不同步的实际,设定班

车使用过渡期,待省属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时一并研究具体办法,进行统一部署。过渡期内,确需保留班车的,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班车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班车运行成本,对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适当收取乘车费用。

(十九)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设置及运营原则问题。对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有偿出行服务。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的过渡期由各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改革总体方案中确定。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必须进行市场化运营,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部门。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车辆是在公开处置后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不得另行采购车辆。

四、关于执法执勤用车和垂管系统车改

(二十)执法执勤用车参改原则问题。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做到保障与改革兼顾。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二十一)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范围问题。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仅限

于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时,中央明确的17个部门(系统)。涉及到我省共有13个,具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纪检(监察)、司法(含监狱、戒毒)、农业(含农机、畜牧)、工商、林业、食药监、海监、地税、森林公安等部门(系统)。

(二十二)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问题。各地根据《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确定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报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核准。

(二十三)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问题。保留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需要外,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二十四)地方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问题。除核定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外,对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车辆,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车辆平台,并于两年内到位,在严格执行车改政策标准的前提下,优化配置执法执勤车辆资源,为相关部门提供综合执法车辆保障,各地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具

体办法。各地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相关编制。

(二十五)省垂直管理系统车改问题。省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二十六)市垂管系统参改问题。市级及以下垂管系统车改方案,由各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五、关于取消车辆的处置

(二十七)车辆处置问题。车辆处置(不含国有企业车辆处置)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进行。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二十八)车辆处置收入归属问题。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六、关于司勤人员分流安置

(二十九)关于司勤人员安置的工作原则问题。司勤人

员安置工作要按照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安置,要切实保障司勤人员合法权益,不能将人员简单推向社会。安置工作要依法依规,做到过程公开透明、方法民主科学、结果干部群众认可,确保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关于司勤人员安置范围问题。是指在涉及本次车改单位中一般公务用车司机、维修等岗位上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三十一)关于内部转岗问题。内部转岗适用于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本部门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有适合安置司勤人员的空缺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涉改司勤人员。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暂时聘用到该相应岗位,根据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再逐步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

(三十二)关于提前离岗问题。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车改中所直接涉及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十三)关于解除聘用合同问题。对已订立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合同到期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十四)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问题。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用人单位要妥善处理好与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问题

(三十五)城区内公务出行。

1、改革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或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出行视距离远近、紧急程度、保密要求等实际情况选择出行方式。

2、一般情况下可选择以下交通方式:一是鼓励公务人员使用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距离较近的鼓励步行。二是鼓励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三是有条件的,可利用私家车在市区内出行。四是实行公务出行定制服务。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汽车服务公司,实行事先定制服务。五是机要文件的传递使用各部门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

3、紧急情况下的公务出行,可利用各部门保留的应急用车进行保障。

(三十六)城区外公务出行。城区外公务出行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其中,集体公务出行可使用保留的调研接待用车,也可租用汽车租赁企业的中巴或大巴车辆。

(三十七)特别重大特殊事项用车保障。对特别重大的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事项,按照应急预案中制定的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办理。

八、关于审计及监督检查

(三十八)加强公务用车纪律要求问题。各参改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的“六不得”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处置过程的监督检查,公开选取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暗箱操作,不得私下转让或定向拍卖,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

定上缴国库,不得私自挪用。

(三十九)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行为直查快办,严肃查处违反车改规定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同时,对参改单位的车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方法包括自查自纠、集中检查、随机抽查、巡查暗查、突击检查、网上举报、电话回访等多种形式。对顶风作案、纠而复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通报。各级审计机关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地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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