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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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委 教育工作委员会文件

渡教工委发„2010‟16号

中共大渡口区委教育工委

关于转发《中共大渡口区委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区进修校、电大分校:

现将《中共大渡口区委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渡口委发„2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渡口区委教育工委

2010年4月29日

主题词:教育 三项治理 实施意见 通知

大渡口区教委党政办公室 2010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50份)

中共大渡口区委(办公室)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 大渡口委发„2010‟6号 核收:

中共大渡口区委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设“廉洁大渡口”,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0‟1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反腐倡廉建设实际,区委、区政府决定开展治理公务人员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红包”)和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公务车、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三项治理”工作。

一、目的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在提速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国务院3号文件的关键时期,“五个重庆”建设、统筹城乡、内陆开放的政策效应进一步显现,我区作为两山两江之间的中心城区,也正处在大开发大建设的重要时期,“四大工程”、“三个转型”、“六

个大渡口”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尤其需要全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凝神聚气谋发展。开展“三项治理”工作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发展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要求;是促进领导干部切实遵守《廉政准则》,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密切联系群众,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取得事业成功的现实需要。

二、总体任务

开展“三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惩防体系建设和执行《廉政准则》,坚持服务发展、统筹协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把“三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与“三进三同”、“结穷亲”、“大下访”结合起来,用一年的时间,对公务人员收送“红包”、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公务车、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集中治理,以反腐倡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三、工作措施

(一)专项治理“红包”。重点治理公务人员收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红包”,收取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红包”,收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以及单位和个人用公款赠送“红包”的行为。主要治理措施有:

1.自查自纠。各镇、街、各部门要认真查找本级本部门公务人员有无收送“红包”情况,有无用公款赠送“红包”情况;查找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切实做好宣传发动、清理登记、建章

立制、案件查处等工作。公务人员上交“红包”可直接交到区纪委(监察局)党风室,也可以直接交到区纪委(监察局)在建行大渡口区支行设立的“廉政账户”,账号为“510”。凡是在今年6月10日前主动上交“红包”的,一律免于处理;对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 建立完善制度。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公务人员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纪律处分规定》和《关于规范“红包”登记管理办法》,各级各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财务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3. 强化源头治理。把专项治理“红包”工作与加强行政经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小金库”、清理党政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开展党政机关与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工作有机结合,铲除用公款送“红包”的土壤。

(二)专项治理超标准使用公务车。通过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公务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严格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市管干部公务用车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执行;区管处级干部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照《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中共大渡口区委办公室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渡口委办文„2003‟140号)的规定执行。二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购置、使用管理规定,切实解决违规使用公务车的问题。主要治理措施有:

1.严格自查自纠。市管干部违规使用超标公务车的,按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区管处级干部违规使用超标公务车的,必须在2010年6月10日前主动纠正。领导干部停止使用的超标

公务车,属于编制内的,调剂为专用公务车;属于借用、占用下属单位、业务联系单位的,必须归还;属于违规购买的,可以调剂作为专用公务车,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拍卖。停止使用超标公务车的区管处级干部,其公务用车由所在单位在现有的符合标准的公务车中解决,不得另行购买新车。各级各部门处理公务用车要符合有关程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指导和管理。

对2010年6月10日前自查自纠违规使用超标公务车的区管处级干部,一律免于处理;对2010年6月10日后仍继续违规使用超标公务车的,一律先免职、再视情况处理。

2.加强监督检查。区“三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各级各部门专项治理情况开展重点督查,覆盖面不低于20%。协调区公安交巡警开展路检路查。区政府特邀监察员,加强对领导干部开会用车情况的现场督查。

3.完善管理制度。完善编制证管理制度,防止超标准配备公务车。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配备、使用公务车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大渡口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纪律要求。

非区管干部超标准使用公务车的治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参照此方案执行。

(三)专项治理违规经商办企业。结合领导干部报告2009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开展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填报、核实、整改等工作。主要治理措施有:

1.登记。区管处级干部均要按要求填报《区管处级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登记表》。5月20日前由所在镇、街、区级部门和单位统一报送至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公示。领导干部填报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要通过单位公开栏、办公内网等方式予以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3.核实。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时将市管干部填报的登记表上报市“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区管干部填报的登记表逐一审核,对填报不清、不全、不实或有群众信访举报的,要组织专人核实。

4.整改。区管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在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整改的,免于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整改的,要向区“三项治理”办公室书面说明,并明确整改期限。对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整改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5.建制。各镇、街,各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要建立防范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权力配置,促使领导干部规范使用权力。二是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权力运行制约。三是深入推行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非区管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治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参照此方案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潘立平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赵崇亮,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张国忠,区政府副区长汪建任副组长,区纪委(监察局)、区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党工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审计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区委、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由区纪委副书记杜宪云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按照单位职责和2010年度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分工责任制各司其责,共同抓好“三项治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三项治理”工作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工作方法,狠抓落实,切实推动“三项治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4月中旬,召开全区“三项治理”工作大会,全面部署动员“三项治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公务人员认真学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明确工作措施、纪律要求,增强公务人员参与“三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纸质媒体、手机报、“12371”党建网等媒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廉洁自律。把“三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对照检查,自觉整改。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照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作风更实的要求,做落实工作、接受监督的表率。

(四)加强监督检查。6月底,组织“三项治理”工作检查组,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随机抽样检查等方式,对全区各级各部门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自查自纠、制度建设、源头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政令不畅、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

(五)加强案件查处。广泛宣传68083577和12388公开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做到件件有核查有结果。对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律依纪处理,绝不姑息。对顶风违纪的,从严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考核评价。将各级各部门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提拔任用或调整交流的重要依据,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附件1:关于开展公务人员收送“红包”专项治理的工作方

附件2: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公务车专项治理的工

作方案

附件3: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的工作

方案

附件4: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

和支付凭证的纪律处分规定

附件5:关于规范“红包”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6:关于市管干部违规配备使用超标准公务车的处理办

中共大渡口区委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10年4月22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公务人员收送“红包”

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务人员收送“红包”的突出问题,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开展专项治理收送“红包”工作。

一、治理范围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本次专项治理收送“红包”的范围是:各级公务人员收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红包”,收取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红包”,收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以及单位和个人用公款赠送“红包”。各镇、街和区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把专项治理收送“红包”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领导

专项治理公务人员收送“红包”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和区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三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完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采取措施,保证“三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报送至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主要措施和步骤

(一)开展宣传教育(2010年4月至5月)。组织全区公务人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明确纪律要求。将严禁收送“红包”的纪律规定制作成脍炙人口的宣传语,利用电视电台、纸质媒体、手机报、“12371”党建网等媒介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利用近年来我市、我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收送“红包”典型案件,加强警示教育,并将市委的汇编手册发放到每个公务人员手中,使公务人员从中吸取教训,自觉抵制收送“红包”不正之风。

(二)开展自查自纠(2010年4月至2010年5月)。各镇、街、各部门要认真查找本级本部门公务人员有无收送“红包”情况,有无用公款赠送“红包”情况;查找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切实做好宣传发动、清理登记、建章立制、案件查处等工作。公务人员上交“红包”可直接交到区纪委(监察局)党风室,也可以直接交到区纪委(监察局)在建行大渡口区支行设立的“廉政账户”,账号为“510”。凡是在今年6月10日前主动上交“红包”的,一律免于处理;对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建立完善制度(2010年6月至2010年9月)。制定《关于公务人员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纪律处分规定》、《关于规范“红包”登记管理办法》。各镇、街和区级各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财务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强化源头治理(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把专项治理“红包”工作与加强行政经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小金库”、清理党政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开展党政

机关与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工作有机结合,铲除用公款送“红包”的土壤。

(五)加强督促检查(2010年6月至9月)。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通过日常监督、专项督察、函询和抽查等形式,对全区各镇、街和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源头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具有行政审批权、执法权、管理权,干部人事任免权、司法权等单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集中查处收送“红包”的案件(2010年6月起)。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广泛宣传68083577和12388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反映公务人员收送“红包”的举报,组织专门力量予以核实,不论涉及到谁,不论涉及到哪个单位或部门,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领导干部多次收送“红包”,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索要“红包”,纵容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红包”的,一律先免职、再视情况处理。

附件2: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公务车

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近年,全区公务车管理专项工作不断加强,但仍存在超标准购买公务车、长期使用超标准公务车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形象,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和《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公务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严格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市管干部公务用车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执行;区管处级干部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照《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中共大渡口区委、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渡口委办发„2003‟140号)的规定执行。二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购置、使用管理规定,切实解决违规使用公务车的问题。

二、专项治理的措施

(一)严格自查自纠(2010年4月至2010年5月)。市管干部及区管干部违规使用超标公务车的,必须在2010年6月1日前主动纠正。对2010年6月10日前自查自纠违规使用超标公务车的,一律免于处理;对2010年6月10日后仍继续违规使用超标公务车的,一律先免职、再视情况处理。

市管和区管干部停止使用的超标公务车,属于编制内的,调剂为专用公务车;属于借用、占用下属单位、业务联系单位的,必须

归还;属于违规购买的,可以调剂作为专用公务车,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拍卖。停止使用超标公务车的市管和区管干部,其公务用车由所在单位在现有的符合标准的公务车中解决,不得另行购买新车。各单位各部门处理公务用车要符合有关程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指导和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2010年7月至2010年9月)。区“三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对各镇、街和区级各部门公务车配置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开展重点督查,覆盖面不低于20%,督查的主要内容是组织领导、自查自纠、建章立制等情况。区公安交巡警开展路检路查,发现区管领导干部违规使用超标车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结合会风监督活动,组织区政府特邀监察员,加强对区管领导干部开会用车情况的现场督查。

(三)完善管理制度(2010年7月至2010年10月)。完善编制证管理制度,防止超标准配备公务车。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配备、使用公务车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大渡口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纪律要求。

三、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贯彻执行市管领导干部违规超标准使用公务车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和开展区管领导干部违规超标准使用公务车专项治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各镇、街和区级各部门于2010年6月10日前,向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及《市管干部配备、使用公务车自查统计表》和《区管干部配备、使用公务车自查统计表》(附件),8月10日前报送总结报告。

非区管干部超标准使用公务车的治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参照此方案执行。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签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1.违规原因指:超标准、超编制、违反规定程序配置或借用等情况;2.整改情况指:对违规车辆的处理(包括停止乘坐、送还原单位、公开拍卖等);3.此表由市级部门、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分别填报。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签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

1.违规原因指:超标准、超编制、违反规定程序配置或借用等情况;

2.整改情况指:对违规车辆的处理(包括停止乘坐、送还原单位、公开拍卖等);

3.此表由各镇(街)党(工)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分别填报。

附件3: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

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是促进党员干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树立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重要措施;是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途径;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的形象的重要手段。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实际行动建设“廉洁大渡口”。

二、主要措施

结合领导干部报告2009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开展区管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填报、核实、整改等工作。

(一)登记(2010年4月至5月)。领导干部按要求填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登记表》(附件)。5月20日前由所在镇、街和区级部门统一报送至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登记表》由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5月31日前,报送至市“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公示。领导干部填报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通过单位公开栏、办公内网等方式予以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三)核实(2010年6月至7月)。由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逐一审核区管干部填报的登记表,对填报不清、不全、不实或有群众信访举报的,要组织专人核实。

(四)整改(2010年4月至9月)。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在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整改的,免于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整改的,要向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并明确整改期限。对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整改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建制。各镇、街和区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要建立防范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权力配置,促使领导干部规范使用权力。二是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权力运行制约。三是深入推行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市管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要求和开展区管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负责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送至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非区管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治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参照此方案执行。

填表日期: 填表人签字: 领导签字:

说明:

1.“单位性质”填写如下类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受聘须注明受何方委派聘任);

2.“企业类型”填写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 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聘于多家企业的,要分别填写; 4.“主要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5.以人民币投资的,投资金额的单位为“元”,其他投资要注明币种及相关单位。

填表日期: 填表人签字: 领导签字:

说明:

1.“单位性质”填写如下类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受聘须注明受何方委派聘任);

2.“企业类型”填写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 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聘于多家企业的,要分别填写; 4.“主要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5.以人民币投资的,投资金额的单位为“元”,其他投资要注明币种及相关单位。

附件4: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现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纪律、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本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设置“廉政账户”,接受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上交的现金,账户号为:581。

第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按规定登记上交的,免于处理。不按规定登记、上交,不满二千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认识

和纠正错误态度好的,可免予处分;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处分;五万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撤职、行政开除处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者索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从重处分。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索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以受贿论处。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与该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追究该人员的责任,依照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第七条 单位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理。

将接受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 第八条 个人用公款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单位用公款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给予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以行贿论处。

第九条 多次接受或者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以累计数算。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收送礼品的,按其价值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负责解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关于规范“红包”登记管理办法

为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上交的“红包”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本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红包”,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未能拒收的“红包”,必须及时进行上交和登记。

第四条 各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为本单位受理“红包”的登记管理机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上交“红包”时,登记机构要开具两联收据凭证和填写两联《“红包”登记表》(见附件),上交人留存一联,登记机构留存一联。全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也可将收到的现金径存市纪委监察局“廉政账户”,并妥善保留银行凭证备查。

第五条 区县基层党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登记的“红包”应交由区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市级各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登

记的“红包”应交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厅、区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在受理上交的“红包”时,应开具收据凭证,对“红包”进行分类造册,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和损坏。

第六条 市纪委监察局、区县纪委监察局应将登记管理的“红包”解缴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将解缴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变现。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处置“红包”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红包”,情节轻微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行政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礼金登记表

附件6:

关于市管干部违规配备使用超标准公务车的

处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坚决制止超标准使用公务车的行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和《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管干部所在单位公务用车标准是: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第三条 2010年6月1日前,市管干部必须停止使用超标准的公务车,超标准的公务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市管干部的公务用车由所在单位从现有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中提供,不得另行购买新车。

第四条 2010年6月1日后,无论车辆来源如何,市管干部凡是违反规定超标准使用公务车的,一律先予免职,再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凡是违规购买超标准公务车的,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违规车辆由市级机关事务局收缴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拨款购买超标准公务车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非市管干部超标准使用公务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廉政建设 “三项治理”工作 意见

发:区直属各党(工)委(组)、总支、支部,区纪委,区级各部

门,街、镇,群团。

中共大渡口区委办公室 2010年4月23日印发

(共印80份)

中共重庆市

大渡口区委 教育工作委员会文件

渡教工委发„2010‟16号

中共大渡口区委教育工委

关于转发《中共大渡口区委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区进修校、电大分校:

现将《中共大渡口区委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渡口委发„2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渡口区委教育工委

2010年4月29日

主题词:教育 三项治理 实施意见 通知

大渡口区教委党政办公室 2010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50份)

中共大渡口区委(办公室)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 大渡口委发„2010‟6号 核收:

中共大渡口区委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设“廉洁大渡口”,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0‟1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反腐倡廉建设实际,区委、区政府决定开展治理公务人员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红包”)和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公务车、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三项治理”工作。

一、目的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在提速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国务院3号文件的关键时期,“五个重庆”建设、统筹城乡、内陆开放的政策效应进一步显现,我区作为两山两江之间的中心城区,也正处在大开发大建设的重要时期,“四大工程”、“三个转型”、“六

个大渡口”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尤其需要全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凝神聚气谋发展。开展“三项治理”工作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发展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要求;是促进领导干部切实遵守《廉政准则》,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密切联系群众,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取得事业成功的现实需要。

二、总体任务

开展“三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惩防体系建设和执行《廉政准则》,坚持服务发展、统筹协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把“三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与“三进三同”、“结穷亲”、“大下访”结合起来,用一年的时间,对公务人员收送“红包”、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公务车、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集中治理,以反腐倡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三、工作措施

(一)专项治理“红包”。重点治理公务人员收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红包”,收取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红包”,收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以及单位和个人用公款赠送“红包”的行为。主要治理措施有:

1.自查自纠。各镇、街、各部门要认真查找本级本部门公务人员有无收送“红包”情况,有无用公款赠送“红包”情况;查找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切实做好宣传发动、清理登记、建章

立制、案件查处等工作。公务人员上交“红包”可直接交到区纪委(监察局)党风室,也可以直接交到区纪委(监察局)在建行大渡口区支行设立的“廉政账户”,账号为“510”。凡是在今年6月10日前主动上交“红包”的,一律免于处理;对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 建立完善制度。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公务人员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纪律处分规定》和《关于规范“红包”登记管理办法》,各级各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财务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3. 强化源头治理。把专项治理“红包”工作与加强行政经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小金库”、清理党政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开展党政机关与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工作有机结合,铲除用公款送“红包”的土壤。

(二)专项治理超标准使用公务车。通过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公务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严格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市管干部公务用车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执行;区管处级干部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照《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中共大渡口区委办公室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渡口委办文„2003‟140号)的规定执行。二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购置、使用管理规定,切实解决违规使用公务车的问题。主要治理措施有:

1.严格自查自纠。市管干部违规使用超标公务车的,按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区管处级干部违规使用超标公务车的,必须在2010年6月10日前主动纠正。领导干部停止使用的超标

公务车,属于编制内的,调剂为专用公务车;属于借用、占用下属单位、业务联系单位的,必须归还;属于违规购买的,可以调剂作为专用公务车,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拍卖。停止使用超标公务车的区管处级干部,其公务用车由所在单位在现有的符合标准的公务车中解决,不得另行购买新车。各级各部门处理公务用车要符合有关程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指导和管理。

对2010年6月10日前自查自纠违规使用超标公务车的区管处级干部,一律免于处理;对2010年6月10日后仍继续违规使用超标公务车的,一律先免职、再视情况处理。

2.加强监督检查。区“三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各级各部门专项治理情况开展重点督查,覆盖面不低于20%。协调区公安交巡警开展路检路查。区政府特邀监察员,加强对领导干部开会用车情况的现场督查。

3.完善管理制度。完善编制证管理制度,防止超标准配备公务车。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配备、使用公务车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大渡口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纪律要求。

非区管干部超标准使用公务车的治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参照此方案执行。

(三)专项治理违规经商办企业。结合领导干部报告2009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开展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填报、核实、整改等工作。主要治理措施有:

1.登记。区管处级干部均要按要求填报《区管处级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登记表》。5月20日前由所在镇、街、区级部门和单位统一报送至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公示。领导干部填报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要通过单位公开栏、办公内网等方式予以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3.核实。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时将市管干部填报的登记表上报市“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区管干部填报的登记表逐一审核,对填报不清、不全、不实或有群众信访举报的,要组织专人核实。

4.整改。区管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在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整改的,免于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整改的,要向区“三项治理”办公室书面说明,并明确整改期限。对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整改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5.建制。各镇、街,各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要建立防范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权力配置,促使领导干部规范使用权力。二是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权力运行制约。三是深入推行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非区管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治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参照此方案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潘立平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赵崇亮,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张国忠,区政府副区长汪建任副组长,区纪委(监察局)、区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党工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审计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区委、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由区纪委副书记杜宪云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按照单位职责和2010年度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分工责任制各司其责,共同抓好“三项治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三项治理”工作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工作进度、工作方法,狠抓落实,切实推动“三项治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4月中旬,召开全区“三项治理”工作大会,全面部署动员“三项治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公务人员认真学习《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明确工作措施、纪律要求,增强公务人员参与“三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纸质媒体、手机报、“12371”党建网等媒体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廉洁自律。把“三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对照检查,自觉整改。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照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作风更实的要求,做落实工作、接受监督的表率。

(四)加强监督检查。6月底,组织“三项治理”工作检查组,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随机抽样检查等方式,对全区各级各部门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自查自纠、制度建设、源头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政令不畅、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

(五)加强案件查处。广泛宣传68083577和12388公开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做到件件有核查有结果。对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律依纪处理,绝不姑息。对顶风违纪的,从严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考核评价。将各级各部门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提拔任用或调整交流的重要依据,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附件1:关于开展公务人员收送“红包”专项治理的工作方

附件2: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公务车专项治理的工

作方案

附件3: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的工作

方案

附件4: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

和支付凭证的纪律处分规定

附件5:关于规范“红包”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6:关于市管干部违规配备使用超标准公务车的处理办

中共大渡口区委

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10年4月22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公务人员收送“红包”

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务人员收送“红包”的突出问题,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开展专项治理收送“红包”工作。

一、治理范围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本次专项治理收送“红包”的范围是:各级公务人员收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红包”,收取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红包”,收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以及单位和个人用公款赠送“红包”。各镇、街和区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把专项治理收送“红包”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领导

专项治理公务人员收送“红包”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和区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三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完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采取措施,保证“三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报送至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主要措施和步骤

(一)开展宣传教育(2010年4月至5月)。组织全区公务人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明确纪律要求。将严禁收送“红包”的纪律规定制作成脍炙人口的宣传语,利用电视电台、纸质媒体、手机报、“12371”党建网等媒介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利用近年来我市、我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收送“红包”典型案件,加强警示教育,并将市委的汇编手册发放到每个公务人员手中,使公务人员从中吸取教训,自觉抵制收送“红包”不正之风。

(二)开展自查自纠(2010年4月至2010年5月)。各镇、街、各部门要认真查找本级本部门公务人员有无收送“红包”情况,有无用公款赠送“红包”情况;查找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切实做好宣传发动、清理登记、建章立制、案件查处等工作。公务人员上交“红包”可直接交到区纪委(监察局)党风室,也可以直接交到区纪委(监察局)在建行大渡口区支行设立的“廉政账户”,账号为“510”。凡是在今年6月10日前主动上交“红包”的,一律免于处理;对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建立完善制度(2010年6月至2010年9月)。制定《关于公务人员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纪律处分规定》、《关于规范“红包”登记管理办法》。各镇、街和区级各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财务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强化源头治理(2010年6月至2010年10月)。把专项治理“红包”工作与加强行政经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小金库”、清理党政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开展党政

机关与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工作有机结合,铲除用公款送“红包”的土壤。

(五)加强督促检查(2010年6月至9月)。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通过日常监督、专项督察、函询和抽查等形式,对全区各镇、街和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源头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具有行政审批权、执法权、管理权,干部人事任免权、司法权等单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集中查处收送“红包”的案件(2010年6月起)。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广泛宣传68083577和12388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反映公务人员收送“红包”的举报,组织专门力量予以核实,不论涉及到谁,不论涉及到哪个单位或部门,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领导干部多次收送“红包”,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索要“红包”,纵容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红包”的,一律先免职、再视情况处理。

附件2: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公务车

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近年,全区公务车管理专项工作不断加强,但仍存在超标准购买公务车、长期使用超标准公务车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形象,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和《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公务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严格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市管干部公务用车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执行;区管处级干部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照《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和《中共大渡口区委、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渡口委办发„2003‟140号)的规定执行。二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购置、使用管理规定,切实解决违规使用公务车的问题。

二、专项治理的措施

(一)严格自查自纠(2010年4月至2010年5月)。市管干部及区管干部违规使用超标公务车的,必须在2010年6月1日前主动纠正。对2010年6月10日前自查自纠违规使用超标公务车的,一律免于处理;对2010年6月10日后仍继续违规使用超标公务车的,一律先免职、再视情况处理。

市管和区管干部停止使用的超标公务车,属于编制内的,调剂为专用公务车;属于借用、占用下属单位、业务联系单位的,必须

归还;属于违规购买的,可以调剂作为专用公务车,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拍卖。停止使用超标公务车的市管和区管干部,其公务用车由所在单位在现有的符合标准的公务车中解决,不得另行购买新车。各单位各部门处理公务用车要符合有关程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指导和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2010年7月至2010年9月)。区“三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对各镇、街和区级各部门公务车配置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开展重点督查,覆盖面不低于20%,督查的主要内容是组织领导、自查自纠、建章立制等情况。区公安交巡警开展路检路查,发现区管领导干部违规使用超标车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结合会风监督活动,组织区政府特邀监察员,加强对区管领导干部开会用车情况的现场督查。

(三)完善管理制度(2010年7月至2010年10月)。完善编制证管理制度,防止超标准配备公务车。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配备、使用公务车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大渡口区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纪律要求。

三、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贯彻执行市管领导干部违规超标准使用公务车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和开展区管领导干部违规超标准使用公务车专项治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各镇、街和区级各部门于2010年6月10日前,向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及《市管干部配备、使用公务车自查统计表》和《区管干部配备、使用公务车自查统计表》(附件),8月10日前报送总结报告。

非区管干部超标准使用公务车的治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参照此方案执行。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签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1.违规原因指:超标准、超编制、违反规定程序配置或借用等情况;2.整改情况指:对违规车辆的处理(包括停止乘坐、送还原单位、公开拍卖等);3.此表由市级部门、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分别填报。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签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

1.违规原因指:超标准、超编制、违反规定程序配置或借用等情况;

2.整改情况指:对违规车辆的处理(包括停止乘坐、送还原单位、公开拍卖等);

3.此表由各镇(街)党(工)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分别填报。

附件3: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

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是促进党员干部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树立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重要措施;是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途径;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的形象的重要手段。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实际行动建设“廉洁大渡口”。

二、主要措施

结合领导干部报告2009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开展区管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填报、核实、整改等工作。

(一)登记(2010年4月至5月)。领导干部按要求填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登记表》(附件)。5月20日前由所在镇、街和区级部门统一报送至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登记表》由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5月31日前,报送至市“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公示。领导干部填报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通过单位公开栏、办公内网等方式予以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三)核实(2010年6月至7月)。由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逐一审核区管干部填报的登记表,对填报不清、不全、不实或有群众信访举报的,要组织专人核实。

(四)整改(2010年4月至9月)。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在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整改的,免于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整改的,要向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并明确整改期限。对隐瞒事实真相、拒不整改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建制。各镇、街和区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要建立防范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权力配置,促使领导干部规范使用权力。二是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权力运行制约。三是深入推行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组织领导

贯彻落实市管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要求和开展区管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负责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送至区“三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非区管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的治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参照此方案执行。

填表日期: 填表人签字: 领导签字:

说明:

1.“单位性质”填写如下类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受聘须注明受何方委派聘任);

2.“企业类型”填写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 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聘于多家企业的,要分别填写; 4.“主要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5.以人民币投资的,投资金额的单位为“元”,其他投资要注明币种及相关单位。

填表日期: 填表人签字: 领导签字:

说明:

1.“单位性质”填写如下类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受聘须注明受何方委派聘任);

2.“企业类型”填写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 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聘于多家企业的,要分别填写; 4.“主要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5.以人民币投资的,投资金额的单位为“元”,其他投资要注明币种及相关单位。

附件4: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现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纪律、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本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设置“廉政账户”,接受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上交的现金,账户号为:581。

第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按规定登记上交的,免于处理。不按规定登记、上交,不满二千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认识

和纠正错误态度好的,可免予处分;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行政撤职处分;五万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撤职、行政开除处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者索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从重处分。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索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以受贿论处。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与该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追究该人员的责任,依照本规定第五条处理。

第七条 单位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处理。

将接受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 第八条 个人用公款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单位用公款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给予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以行贿论处。

第九条 多次接受或者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以累计数算。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收送礼品的,按其价值依据本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负责解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关于规范“红包”登记管理办法

为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上交的“红包”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本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红包”,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未能拒收的“红包”,必须及时进行上交和登记。

第四条 各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为本单位受理“红包”的登记管理机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上交“红包”时,登记机构要开具两联收据凭证和填写两联《“红包”登记表》(见附件),上交人留存一联,登记机构留存一联。全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也可将收到的现金径存市纪委监察局“廉政账户”,并妥善保留银行凭证备查。

第五条 区县基层党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登记的“红包”应交由区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市级各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登

记的“红包”应交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厅、区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在受理上交的“红包”时,应开具收据凭证,对“红包”进行分类造册,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和损坏。

第六条 市纪委监察局、区县纪委监察局应将登记管理的“红包”解缴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将解缴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变现。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处置“红包”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红包”,情节轻微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行政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礼金登记表

附件6:

关于市管干部违规配备使用超标准公务车的

处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坚决制止超标准使用公务车的行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和《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管干部所在单位公务用车标准是: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第三条 2010年6月1日前,市管干部必须停止使用超标准的公务车,超标准的公务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市管干部的公务用车由所在单位从现有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中提供,不得另行购买新车。

第四条 2010年6月1日后,无论车辆来源如何,市管干部凡是违反规定超标准使用公务车的,一律先予免职,再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凡是违规购买超标准公务车的,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违规车辆由市级机关事务局收缴拍卖、收入上缴国库。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拨款购买超标准公务车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非市管干部超标准使用公务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廉政建设 “三项治理”工作 意见

发:区直属各党(工)委(组)、总支、支部,区纪委,区级各部

门,街、镇,群团。

中共大渡口区委办公室 2010年4月23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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