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二)
(存根) 检 捕告〔 〕 号
案由 犯罪嫌疑人 逮捕羁押期限: 自 至 羁押处所 家属姓名(单位名称)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家属住址(单位地址)
批准机关(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注:1、 《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二) 》仅限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使用; 2、第一联统一保存。
人民检察院
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二)
(副 本) 检 捕告〔 〕 号
: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 年 月 日被 检察院立案侦查,于 年 月 日被依法逮捕。逮捕羁押期限为二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和《重庆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十二 条的规定,现将你在逮捕羁押期间内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权利:一、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申请检察人员回避;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四、申请取保候审; 五、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 六、对超期羁押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八、核对讯问笔录; 九、对于检察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十、有权约见驻所检察官进行投诉、控告; 十一、因下列情形不服逮捕决定,可以在三日内要求检察机关重新审 查: 1、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的; 2、犯罪嫌疑人认为犯罪事实不是自己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认为证明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不实的。 义务:一、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 侦查行为。 年 本告知书已于 犯罪嫌疑人: 宣 告 人: 年 月 日向我宣告。 月 日
注:1、 《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二) 》仅限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使用; 2、第二联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后附卷。
人民检察院
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二)
检 捕告〔 〕 号
: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 年 月 日被 检察院立案侦查,于 年 月 日被依法逮捕。逮捕羁押期限为二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和《重庆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十二 条的规定,现将你在逮捕羁押期间内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权利:一、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申请检察人员回避;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四、申请取保候审; 五、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 六、对超期羁押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
解除强制措施; 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八、核对讯问笔录; 九、对于检察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十、有权约见驻所检察官进行投诉、控告; 十一、因下列情形不服逮捕决定,可以在三日内要求检察机关重新审 查: 1、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的; 2、犯罪嫌疑人认为犯罪事实不是自己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认为证明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不实的。 义务:一、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 侦查行为。
年
月
日
注:1、 《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二) 》仅限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使用; 2、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
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二)
(存根) 检 捕告〔 〕 号
案由 犯罪嫌疑人 逮捕羁押期限: 自 至 羁押处所 家属姓名(单位名称)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家属住址(单位地址)
批准机关(人) 承办人 填发人 填发时间
注:1、 《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二) 》仅限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使用; 2、第一联统一保存。
人民检察院
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二)
(副 本) 检 捕告〔 〕 号
: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 年 月 日被 检察院立案侦查,于 年 月 日被依法逮捕。逮捕羁押期限为二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和《重庆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十二 条的规定,现将你在逮捕羁押期间内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权利:一、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申请检察人员回避;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四、申请取保候审; 五、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 六、对超期羁押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八、核对讯问笔录; 九、对于检察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十、有权约见驻所检察官进行投诉、控告; 十一、因下列情形不服逮捕决定,可以在三日内要求检察机关重新审 查: 1、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的; 2、犯罪嫌疑人认为犯罪事实不是自己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认为证明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不实的。 义务:一、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 侦查行为。 年 本告知书已于 犯罪嫌疑人: 宣 告 人: 年 月 日向我宣告。 月 日
注:1、 《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二) 》仅限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使用; 2、第二联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后附卷。
人民检察院
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二)
检 捕告〔 〕 号
: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 年 月 日被 检察院立案侦查,于 年 月 日被依法逮捕。逮捕羁押期限为二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和《重庆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十二 条的规定,现将你在逮捕羁押期间内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权利:一、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申请检察人员回避;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四、申请取保候审; 五、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 六、对超期羁押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
解除强制措施; 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八、核对讯问笔录; 九、对于检察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十、有权约见驻所检察官进行投诉、控告; 十一、因下列情形不服逮捕决定,可以在三日内要求检察机关重新审 查: 1、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的; 2、犯罪嫌疑人认为犯罪事实不是自己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认为证明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不实的。 义务:一、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 侦查行为。
年
月
日
注:1、 《逮捕羁押期限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二) 》仅限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使用; 2、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