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1、接受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亲友咨询,办理委托手续。 不同阶段,办理委托手续所用的文书有所不同。

2、向侦查机关了解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3、办理会见当事人的有关手续。

4、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做好会见笔录。

5、和经办人员交流律师对案件的看法。

6、如有取保候审可能,申请取保候审。

7、了解案件进展。

8、向公诉机关提交辩护手续。

9、复印有关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等。

10、再次会见当事人,探讨案件情况。

11、和公诉机关交换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收集有利证据。

12、到法院查阅案件的卷宗,研究起诉书和案件的材料。

13、会见当事人,指导当事人在法庭配合律师工作的相关事项。

14、开庭前准备,研究整个案件情况,起草辩护意见。

15、开庭(可能多次)参与庭审辩护。

16、向法院提交最后的辩护意见,提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观点。

17、不定期的解答家属和亲友的询问。

18、参与法院的宣判工作,领取判决书。

19、告知当事人亲友判决书内容,并就判决向当事人亲属作出说明。

20、回访被告,询问被告对判决的意见,并询问其是否同意由律师代写上诉状,代为提交上诉状。

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法律咨询,与侦查机关交涉。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法律咨询,将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予以告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有权对侦查人员的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对于侦查机关的鉴定

结论有被告知和对鉴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等。

2、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及案件的进展情况,对涉嫌的罪名和量

刑进行详细分析。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以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羁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师和办案人员以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人员均不得会见。因此,律师此时介入可以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传达家属的关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寻找案件的突破点。

5、会见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6、代理申诉和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人员违法侵犯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律师可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律师事务所办完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检察院发函及授权委托书,通知检察院我们将作

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2、查阅、摘录、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律师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

3、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和会见。

律师可以直接独立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制作律师会

见笔录。

4、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6、经检察院许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

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7、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8、向检察机关提出交换意见。

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法院审判阶段

自案件移送到法院之日起,被告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律师事

务所办完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审阶段

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法院发函及授权委托书,通知法院我们将作为犯

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2、审查本案是否属于收案法院管辖。

3、查阅、摘录、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查阅案件材料时,我们将主要关注:

①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包括犯罪时间、地点、主观目的、手段、后果等;

② 被告人无罪、罪轻、自首、立功的事实和材料;

③ 鉴定材料的主体、内容是否合法,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④ 被害人的伤残或损失情况;

⑤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手续是否齐备;

⑥ 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起诉是否影响本案定性;

⑦ 证据是否合法,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⑧ 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4、通信和会见犯罪嫌疑人。

① 被告人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② 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是否认可;

③ 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事实或线索;

④ 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

⑤ 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⑥ 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流程,其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⑦ 告知被告人开庭时的注意事项;

⑧ 了解检察院公诉人和法院法庭的组成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回避事由。

5、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7、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8、经法院许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

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9、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认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

10、出庭辩护。

① 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② 对鉴定人、证人发问;

③ 对控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④ 进行法庭辩论,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⑤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及时给予法律帮助,征求是否上诉的意见。

(二)二审阶段

当事人或者检察院上诉的,在当事人办理了第二审委托手续后,担任公诉案件第二审辩护人,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我们提供的服务与第一审相同。第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可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律师根据案件的情况,可以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相关法规:

概念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构成要素

(一)作案时间要素

(二)作案空间要素

(三)案件相关人要素

(四)案件相关行为要素

(五)案件相关物要素

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形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代表法律进行制裁。

行 项目 适用范围 机

一般情况

公一般犯罪嫌疑人

安 机拘留 特殊情况 关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逮捕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一般情况

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重大复杂

机复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关

复核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公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时限 批准 (日)依据 机关 3 延长公安 1-4 刑诉 机关 69条 延长至30 7 15 检规 则 20 99条 检察 机关 检规7则 105条 检规15则上级 106检院 条 二个月 刑诉公安

关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一个月 124机关 条 上级 检院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6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刑诉民检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再延长 察院 127126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二个月 条

重新计

算 刑诉

128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条 公安

算 机关

全国

人大

常委

会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刑诉无期限 125条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检

察 审查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机起诉

关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一个月 半个月 刑诉138 重新计条

执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依据 批准

行 机关 公安 机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关 检

一般情况

察 审查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机起诉 检察院 延长期限 关 公安 机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关 检

一般情况

察 审查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机起诉 检察院 延长期限 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人民法一审

一般情况

院审查公诉案件

至迟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日) 机关

一个月

一个月

半个月

刑诉140检察 条机关

一个月

一个月

半个月

刑诉

20

178条

人民 一个月

法院

刑诉

一个半168个月

再延长

省、自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检察 机补侦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关 人民 法一审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院 检不服判决

察 机关 法

定上诉

上诉、抗诉案件

代抗诉 不服裁定

理人 当事人

一个月 治区、直辖市法院

重新计

刑诉

一个月 166

人民 法院

重新计刑诉算

168条

10

犯罪刑诉嫌疑183

人、被5

条告人、

检察机关

执行 机关

一般情况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至迟

一个月

人民

一个半个月

刑诉196省、自条 治区、

直辖市法院

刑诉194条 刑诉

无期限 200

条 刑诉7

211条

三个月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法院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二审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人民 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起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再延长 一个月

二审 法院

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复核

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执行

最高 法院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一般情况

民 审判 新审判的案件

法监督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延长期限

之日起 院 说明:

刑诉207

六个月 条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第166条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1、接受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亲友咨询,办理委托手续。 不同阶段,办理委托手续所用的文书有所不同。

2、向侦查机关了解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3、办理会见当事人的有关手续。

4、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做好会见笔录。

5、和经办人员交流律师对案件的看法。

6、如有取保候审可能,申请取保候审。

7、了解案件进展。

8、向公诉机关提交辩护手续。

9、复印有关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等。

10、再次会见当事人,探讨案件情况。

11、和公诉机关交换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收集有利证据。

12、到法院查阅案件的卷宗,研究起诉书和案件的材料。

13、会见当事人,指导当事人在法庭配合律师工作的相关事项。

14、开庭前准备,研究整个案件情况,起草辩护意见。

15、开庭(可能多次)参与庭审辩护。

16、向法院提交最后的辩护意见,提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观点。

17、不定期的解答家属和亲友的询问。

18、参与法院的宣判工作,领取判决书。

19、告知当事人亲友判决书内容,并就判决向当事人亲属作出说明。

20、回访被告,询问被告对判决的意见,并询问其是否同意由律师代写上诉状,代为提交上诉状。

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法律咨询,与侦查机关交涉。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法律咨询,将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予以告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有权对侦查人员的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对于侦查机关的鉴定

结论有被告知和对鉴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等。

2、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及案件的进展情况,对涉嫌的罪名和量

刑进行详细分析。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以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4、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羁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师和办案人员以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人员均不得会见。因此,律师此时介入可以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传达家属的关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寻找案件的突破点。

5、会见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6、代理申诉和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人员违法侵犯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律师可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律师事务所办完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检察院发函及授权委托书,通知检察院我们将作

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2、查阅、摘录、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律师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

3、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和会见。

律师可以直接独立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制作律师会

见笔录。

4、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6、经检察院许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

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7、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8、向检察机关提出交换意见。

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法院审判阶段

自案件移送到法院之日起,被告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律师事

务所办完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审阶段

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法院发函及授权委托书,通知法院我们将作为犯

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2、审查本案是否属于收案法院管辖。

3、查阅、摘录、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查阅案件材料时,我们将主要关注:

①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包括犯罪时间、地点、主观目的、手段、后果等;

② 被告人无罪、罪轻、自首、立功的事实和材料;

③ 鉴定材料的主体、内容是否合法,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④ 被害人的伤残或损失情况;

⑤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手续是否齐备;

⑥ 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起诉是否影响本案定性;

⑦ 证据是否合法,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⑧ 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4、通信和会见犯罪嫌疑人。

① 被告人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② 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是否认可;

③ 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事实或线索;

④ 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

⑤ 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⑥ 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流程,其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⑦ 告知被告人开庭时的注意事项;

⑧ 了解检察院公诉人和法院法庭的组成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回避事由。

5、经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7、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8、经法院许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

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9、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认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

10、出庭辩护。

① 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② 对鉴定人、证人发问;

③ 对控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④ 进行法庭辩论,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⑤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及时给予法律帮助,征求是否上诉的意见。

(二)二审阶段

当事人或者检察院上诉的,在当事人办理了第二审委托手续后,担任公诉案件第二审辩护人,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我们提供的服务与第一审相同。第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可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律师根据案件的情况,可以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相关法规:

概念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构成要素

(一)作案时间要素

(二)作案空间要素

(三)案件相关人要素

(四)案件相关行为要素

(五)案件相关物要素

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形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代表法律进行制裁。

行 项目 适用范围 机

一般情况

公一般犯罪嫌疑人

安 机拘留 特殊情况 关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逮捕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一般情况

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重大复杂

机复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关

复核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公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时限 批准 (日)依据 机关 3 延长公安 1-4 刑诉 机关 69条 延长至30 7 15 检规 则 20 99条 检察 机关 检规7则 105条 检规15则上级 106检院 条 二个月 刑诉公安

关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一个月 124机关 条 上级 检院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6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刑诉民检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再延长 察院 127126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二个月 条

重新计

算 刑诉

128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条 公安

算 机关

全国

人大

常委

会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刑诉无期限 125条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检

察 审查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机起诉

关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一个月 半个月 刑诉138 重新计条

执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依据 批准

行 机关 公安 机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关 检

一般情况

察 审查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机起诉 检察院 延长期限 关 公安 机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关 检

一般情况

察 审查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机起诉 检察院 延长期限 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人民法一审

一般情况

院审查公诉案件

至迟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日) 机关

一个月

一个月

半个月

刑诉140检察 条机关

一个月

一个月

半个月

刑诉

20

178条

人民 一个月

法院

刑诉

一个半168个月

再延长

省、自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检察 机补侦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关 人民 法一审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院 检不服判决

察 机关 法

定上诉

上诉、抗诉案件

代抗诉 不服裁定

理人 当事人

一个月 治区、直辖市法院

重新计

刑诉

一个月 166

人民 法院

重新计刑诉算

168条

10

犯罪刑诉嫌疑183

人、被5

条告人、

检察机关

执行 机关

一般情况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至迟

一个月

人民

一个半个月

刑诉196省、自条 治区、

直辖市法院

刑诉194条 刑诉

无期限 200

条 刑诉7

211条

三个月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法院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二审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人民 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起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再延长 一个月

二审 法院

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复核

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执行

最高 法院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一般情况

民 审判 新审判的案件

法监督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延长期限

之日起 院 说明:

刑诉207

六个月 条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第92条)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122条)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未规定次数。(第1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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