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做好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理念;

(二)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三)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回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四)为提取充足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

二、分类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二)表内所有信贷类资产的分类适用本方案,包括各项贷款科目、各项贴现科目、或有资产负债科目中核算的资产。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五级分类应以贷款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主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对贷款按约足值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

(二)审慎原则。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实施方案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

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贷款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三)灵活原则。贷款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社团贷款的风险类别由主办社认定。

四、分类操作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其中自然人贷款又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这类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在对借款人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承兑汇票垫款一并参照分类。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矩阵分类。

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这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根据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划分类

别。贴现一并参照分类。自然人其他贷款中额度较小的贷款可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具体额度由各省确定。

五、分类标准

(一)分类依据

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各种现场查阅和非现场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的财务和非财务状况,将影响借款人能力的财务和非财务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字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赢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情况、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

(二)核心定义

农村信用社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档次,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三)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信用社在充分分析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并根据担保分析结果进行调整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正常贷款:

(1)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足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贷款:

(1)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

(4)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垫付款项。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贷款: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

(2)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经营性固

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3)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4)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

(5)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

(6)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7)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8)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9)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0)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360天(含)的贷款或垫付款项。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贷款:

(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借款人的贷款项目因非正常因素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贷款重组后仍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本金或利息逾期361天以上的贷款或垫付款项。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划入损失贷款: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频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有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

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正、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助学垫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偿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垫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0)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四)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

自然人一般农户信用(保证)贷款按照以下矩阵分类。其中,农户信用等级依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评定。

见表—— 下页

2、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按以下标准分类:

(1)抵押方式

正常贷款:贷款未到期或逾期天数30天以下;

关注贷款:贷款逾期31天至90天;

次级贷款:贷款逾期91天至360天;

可疑贷款:贷款逾期361天以上。

(2)质押方式

质押贷款原则上划分为正常贷款,但存在以下情况的划分为次级贷款;贷款本息逾期30天以上,且对质物归属存在争议或质物的市场价值低于担保债权。

3、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的分期还款的个人消费贷款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正常贷款:贷款期间还款正常;

(2)关注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0天以上;

(3)次级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1天至180天;

(4)可疑贷款:贷款连续逾期181天以上。

4、具备“企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划为损失贷款。

六、担保分析

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对保证人的信誉和经营情况,抵(质)押物的现实市场价值和变现折价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对偿还贷款的保障能力将担保分为较好、一般、较差三个档次,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较好的,分类结果可上调一级;担保一般的,分类结果不变;担保较差的,分类结果下调一级。

(一)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的贷款担保,同时具备以下标准的贷款担保为较好档次;

1、保证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足够的代偿能力,足以承担保证责任,信誉良好,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抵(质)押手续完备,抵(质)押物归属不存在争议,且保存良好,、评估价值没有下降,或虽有所下降,但高于所担保贷款价值。

(二)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的贷款担保,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为一般档次:

1、保证人资金实力发生问题可能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履行保证责任的意愿较强,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

2、保证人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影响了保证责任的履行;

3、抵(质)押物评估价值下降,低于所担保贷款价值,但可通过保险赔偿或要求借款人增加抵(质)押物等形式弥补。

(三)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贷款担保为较差档次:

1、担保合同无效,或者关键条款出现争议,可能给被担保贷款带来重大损失;

2、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愿很差;

3、抵(质)押物或价值低于其担保范围的贷款金额,且无法提供新的担保。

七、分类的管理

(一)建立信贷档案

农村信用社必须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借款人建立起完整的档案。信贷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1)借款人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贷款卡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流水帐单、银行分户帐流水帐单、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业务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等;(2)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

(3)借款人的经营历史、信誉评级,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包括:(1)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2)保证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

3、重要文件,包括:(1)借款人的贷款申请;(2)农村信用社信贷调查报告和审批文件,包括长期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上级联社的立项文件、批准文件;(3)贷款合同、授信额度和授信书;(4)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抵押合同、保证书、抵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例如地契、房产证明、公证文件等;(5)借款人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

4、往来信函,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

5、借款人还款记录和农村信用社催款通知。

6、贷款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内审报告。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档案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

企事业单位贷款信息的管理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事业单位贷款客户的经营信息,农村信用社在贷前调查时,要把能否提供及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在贷款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对于借款人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农村信

用社有权要求其在贷款期限改善;对于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会计内部控制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可依据贷款合同运用提前收贷、减少授信额度、拒绝提供新贷款等措施进行信贷制裁。农村信用社应当以派驻信贷员、定期现场检查、不定期回访等方式指定专人负责,以了解、分析、监测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非财务信息。

(三)认定程序

1、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分类逐笔按以下步骤进行:

(1)经办信贷人员通过对财务、现金流量、信用支持、非财务等因素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将有关信息随时记录在《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一)或《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二)中,确定初分结果;

(2)贷款审批小组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或《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中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后,由主任(或县联社营业部主任)签具审核意见;

(3)贷款分类结果的最终认定权限,由各省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参照贷款审批权限确定。

2、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由信贷人员逐笔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三),并进行初分,经主任审核同意并签字后,确定分类结果。

3、损失类贷款至少由县(市)联社认定。

(四)管理考核

试点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贷款五级分类管理要按照“落实责任、动态调整、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1、农村信用社要明确主任为五级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

2、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要随时监测、分析经办贷款的风险情况,认真收集与贷款有关信息,及时补充信贷档案,并及时向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提出调整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类别的建议。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要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组织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县联社要加强对贷款五级分类的监督检查,督促信用社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于贷款形态发生变化的,按本方案规定的操作程序,逐笔审核认定调整贷款类别。

3、农村信用社要尽快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建立信贷台帐,并将分类结果及其结构、报告期间分类结果的异常变化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定期上报县联社。县联社至少每半年要汇总辖内分类结果,形成贷款五级分类半年报,报当地监管部门。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暂不调整,仍按原四级分类的标准进行。

4、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的要求,合理地确定各项考核指标。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制定不良贷款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并列入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同时,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社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样审查,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技术职务评定和晋职的重要依据。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

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现行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核销呆帐。

八、其他

(一)各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分类标准,制定更具体的规定,并可制定分类操作和考核管理程序的细则,经当地银监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农村商业银行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通知》要求。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指导原则》制定贷款分类细则,但分类标准不得低于本方案。分类细则报当地银监局审核通过后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表一: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

附表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

附表三: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认定表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做好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理念;

(二)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三)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回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四)为提取充足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

二、分类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二)表内所有信贷类资产的分类适用本方案,包括各项贷款科目、各项贴现科目、或有资产负债科目中核算的资产。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五级分类应以贷款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主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对贷款按约足值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

(二)审慎原则。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实施方案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

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贷款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三)灵活原则。贷款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社团贷款的风险类别由主办社认定。

四、分类操作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其中自然人贷款又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这类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在对借款人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承兑汇票垫款一并参照分类。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矩阵分类。

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这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根据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划分类

别。贴现一并参照分类。自然人其他贷款中额度较小的贷款可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具体额度由各省确定。

五、分类标准

(一)分类依据

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各种现场查阅和非现场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的财务和非财务状况,将影响借款人能力的财务和非财务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字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赢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情况、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

(二)核心定义

农村信用社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档次,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三)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信用社在充分分析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并根据担保分析结果进行调整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正常贷款:

(1)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足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贷款:

(1)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

(4)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垫付款项。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贷款: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

(2)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经营性固

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3)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4)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

(5)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

(6)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7)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8)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9)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0)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360天(含)的贷款或垫付款项。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贷款:

(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借款人的贷款项目因非正常因素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贷款重组后仍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本金或利息逾期361天以上的贷款或垫付款项。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划入损失贷款: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频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有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

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正、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助学垫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偿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垫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0)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四)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

自然人一般农户信用(保证)贷款按照以下矩阵分类。其中,农户信用等级依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评定。

见表—— 下页

2、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按以下标准分类:

(1)抵押方式

正常贷款:贷款未到期或逾期天数30天以下;

关注贷款:贷款逾期31天至90天;

次级贷款:贷款逾期91天至360天;

可疑贷款:贷款逾期361天以上。

(2)质押方式

质押贷款原则上划分为正常贷款,但存在以下情况的划分为次级贷款;贷款本息逾期30天以上,且对质物归属存在争议或质物的市场价值低于担保债权。

3、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的分期还款的个人消费贷款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正常贷款:贷款期间还款正常;

(2)关注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0天以上;

(3)次级贷款:贷款连续逾期91天至180天;

(4)可疑贷款:贷款连续逾期181天以上。

4、具备“企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标准”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划为损失贷款。

六、担保分析

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对保证人的信誉和经营情况,抵(质)押物的现实市场价值和变现折价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对偿还贷款的保障能力将担保分为较好、一般、较差三个档次,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较好的,分类结果可上调一级;担保一般的,分类结果不变;担保较差的,分类结果下调一级。

(一)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的贷款担保,同时具备以下标准的贷款担保为较好档次;

1、保证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足够的代偿能力,足以承担保证责任,信誉良好,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抵(质)押手续完备,抵(质)押物归属不存在争议,且保存良好,、评估价值没有下降,或虽有所下降,但高于所担保贷款价值。

(二)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的贷款担保,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为一般档次:

1、保证人资金实力发生问题可能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履行保证责任的意愿较强,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

2、保证人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影响了保证责任的履行;

3、抵(质)押物评估价值下降,低于所担保贷款价值,但可通过保险赔偿或要求借款人增加抵(质)押物等形式弥补。

(三)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贷款担保为较差档次:

1、担保合同无效,或者关键条款出现争议,可能给被担保贷款带来重大损失;

2、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愿很差;

3、抵(质)押物或价值低于其担保范围的贷款金额,且无法提供新的担保。

七、分类的管理

(一)建立信贷档案

农村信用社必须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借款人建立起完整的档案。信贷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1)借款人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贷款卡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流水帐单、银行分户帐流水帐单、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业务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等;(2)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

(3)借款人的经营历史、信誉评级,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包括:(1)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2)保证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

3、重要文件,包括:(1)借款人的贷款申请;(2)农村信用社信贷调查报告和审批文件,包括长期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上级联社的立项文件、批准文件;(3)贷款合同、授信额度和授信书;(4)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抵押合同、保证书、抵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例如地契、房产证明、公证文件等;(5)借款人还款计划和还款承诺。

4、往来信函,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

5、借款人还款记录和农村信用社催款通知。

6、贷款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内审报告。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档案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

企事业单位贷款信息的管理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事业单位贷款客户的经营信息,农村信用社在贷前调查时,要把能否提供及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在贷款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对于借款人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农村信

用社有权要求其在贷款期限改善;对于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会计内部控制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可依据贷款合同运用提前收贷、减少授信额度、拒绝提供新贷款等措施进行信贷制裁。农村信用社应当以派驻信贷员、定期现场检查、不定期回访等方式指定专人负责,以了解、分析、监测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非财务信息。

(三)认定程序

1、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分类逐笔按以下步骤进行:

(1)经办信贷人员通过对财务、现金流量、信用支持、非财务等因素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将有关信息随时记录在《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一)或《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二)中,确定初分结果;

(2)贷款审批小组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或《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中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后,由主任(或县联社营业部主任)签具审核意见;

(3)贷款分类结果的最终认定权限,由各省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参照贷款审批权限确定。

2、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由信贷人员逐笔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认定表》(附表三),并进行初分,经主任审核同意并签字后,确定分类结果。

3、损失类贷款至少由县(市)联社认定。

(四)管理考核

试点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贷款五级分类管理要按照“落实责任、动态调整、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1、农村信用社要明确主任为五级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

2、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要随时监测、分析经办贷款的风险情况,认真收集与贷款有关信息,及时补充信贷档案,并及时向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提出调整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类别的建议。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要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适时组织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县联社要加强对贷款五级分类的监督检查,督促信用社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于贷款形态发生变化的,按本方案规定的操作程序,逐笔审核认定调整贷款类别。

3、农村信用社要尽快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建立信贷台帐,并将分类结果及其结构、报告期间分类结果的异常变化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定期上报县联社。县联社至少每半年要汇总辖内分类结果,形成贷款五级分类半年报,报当地监管部门。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暂不调整,仍按原四级分类的标准进行。

4、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的要求,合理地确定各项考核指标。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制定不良贷款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并列入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同时,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社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样审查,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技术职务评定和晋职的重要依据。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

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现行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和核销呆帐。

八、其他

(一)各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分类标准,制定更具体的规定,并可制定分类操作和考核管理程序的细则,经当地银监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农村商业银行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通知》要求。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指导原则》制定贷款分类细则,但分类标准不得低于本方案。分类细则报当地银监局审核通过后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表一: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认定表

附表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认定表

附表三: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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