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自由与法律观

  【摘要】马克思继承和发展了前人关于自由的观点,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也有精彩的论述。他认为,法律的使命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并规定自由的界限,而自由在被法律限制的同时又有着自己的运动规律。法律必须尊重自由的客观运动规律,才能增强法律的调整作用。只有限定自由范围的同时又保障自由的实施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这些对自由观和法律观的论述是研究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方面,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自由观;法律观;价值   一、引文   自由、法律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它们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历来受到学者们的高度关注。自近代以来,许多的哲学家和法学家都对自由有过精彩的描述。举例来说,《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曾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不在枷锁之中。”康德认为,自由是“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说:“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方式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妨害他人的此种自由,不试图阻止他们取得此种自由的努力。”马克思在前人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关于自由和法律的思想,这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都有所体现。本文旨在分析马克思的自由观、法律观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评述马克思自由观与法律观的进步和指导意义。   二、马克思的自由观及其特点   (一)马克思关于自由的论述   马克思从诸多角度对自由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从分析和批判前人观点的角度对自由进行分析。马克思认可了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的定义,他在《论犹太人的问题》中提出:“自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反对自由之人在阻碍自由的实现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资本主义学者利用通行于商品关系中的这种自由和平等,作为反封建的思想武器,并长期标榜为所谓“自由意志”。马克思对此持批判态度。他指出人的意志从实质上来说是被决定的,所以不是自由的。   从自由与限制的关系对自由进行更深入的分析。马克思运用事物内在界限的理论阐明了自由与限制之间的相互关系。马克思认为,自由与有无限制无关,而在于限制是否源于自身。所谓自由自身的限制,就是当自由在一定生产方式内时“只受自身的生活条件的限制”。既然自由有限制,那么就不是绝对的;限制既然源于自身,就不会感觉有限制,也就等于无限制。事物的内在界限决定了自由的自身限制。内在界限只要是现实的、合理的,自身限制和自由就不冲突,而且仅有这种自由才是真实的自由。此外,马克思认为存在除了自身限制之外的真正外在的限制。当事物的发展要求打破原本的、陈腐的、过时的内在界限时,这一内在界限如果还迟迟不愿退出历史舞台,那么它就成了一种真正的限制。马克思把这种限制叫做“外在的、束缚性的限制”举例来说,封建的生产方式对于资本来说是一种真正的限制、束缚性的限制,对此,资本感觉不自由,要冲破它。雇佣劳动者是新生产力的代表,在资本面前不可能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资本对雇佣劳动最终也是一种限制。自由,一方面受其自身限制,即无限制;另一方面还可能受到妨碍事物顺应规律地发展和变化的外在的、约束性的限制,也就是真正限制。自由与约束性的限制之矛盾运动,使自由不会长期在不自由的状态中停留,其必然会或迟或早地打破外在的限制以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这可以概括为自由与限制的矛盾运动总规律。   (二)马克思自由观中自由的特点   第一,自由有其历史性。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马克思关于自由发展三阶段的学说详细地阐述了自由的历史过程性。因此,人的自由的实现程度与社会历史的发展程度是相统一的。   第二,自由有其阶级性。迄今为止的文明社会中的自由具有阶级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一般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和自由关系仅仅是形式上的关系,“这种形式是表面现象,而且是骗人的表面现象”。   第三,自由有其实践性。马克思指出:“自我实现,主体的对象,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在此,马克思认为自由就是通过劳动实践来改造客观世界,以实现其价值。自由是客观实在的,广泛的存在于实践当中,不能仅仅把它理解为意识范畴内的思想和意志上的自由。它是我们支配和改造自然界的基础。人们的劳动实践就是立足于自由这一基础上,经由自由的支配产生客观上的效果,换句话说,自由表现为客观的实践。   第四,自由有其个体性。在《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中,马克思认为理想社会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换言之,自由的个体性优先于群体性而存在。   三、马克思自由观与法律观的关系   自由具有巨大的追求价值,然而在现实中自由是怎样存在的呢,又是怎样实现和发展的呢,法律与自由在实践中是如何彼此作用的呢,对这些问题,马克思也进行了诸多论述和探索。   第一,自由精神是法律产生发展的动力。从历史角度来看,自由是社会创造力的源泉,正是因为了有了自由,才有了规定自由界限的需求,进而有了法律这样一种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社会规则。而随着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不断加深,对自由的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要求也日益强烈,在这一规律的推动下,自由的边界也要不断的扩大,由此,推动了法律不断的向前发展,虽然法律的发展还受到政治、历史、甚至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自由是根本动力,就如马克思所强调的那样,“不自由的世界要求不自由的法,因为这种动物的法是不自由的体现,而人类的法是自由的体现。”   第二,自由的界限由法律规定,同时自由有自己的运动规律,法律在自由面前应该退让。“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界限能行驶才能保障其他人的自由,虽然自由的限度虽由法律确定,但同时法律也必须服从于自由。法律应当始终是为自由服务的规则,不能违背自由的初衷,它既不能成为自由的枷锁,也不能阻止自由的存在和实现。   第三,法律规则本身要服务于自由。法律规则的表述要符合实在自由的发展规律,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法学家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要对事物必然性有深刻的认识,这种认识当然是在符合自由规律的实践中获得的。因此,法律是在表述自由,服务自由,也只有表述自由,服务自由的法律,才能保持活力,才能与经济、文化、社会相适应,才能起到调节社会关系的效果。   第四,真正的法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马克思把自由看作是衡量现在或者过去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的一个标准。他认为“真正的法律”就应该迁就事物的法的本质,这个过程是法律体现事物的法的本质的过程,换句话说,“真正的法律”就应该去实现人类法的本质,也就是自由。如果法律对自由这一本质的适应程度较低,就不能称其为真正的法律。   第五,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的使命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虽然法律规定了自由的界限,但是法律的这一功能并不是为了压制自由,恰恰相反,如果法律不对组成社会的个体的自由进行限制,那么会出现个体的自由无限制冲突的情形,那么整个社会的秩序将会面临崩溃。此时,个体的自由不但得不到保障,甚至连个体的生命和财产也会受到极大的威胁。因此,法律对自由界限进行限制的同时也是对自由的保障,限制于保障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四、马克思自由观与法律观的价值   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对于推进人的自由发展和法律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资本主义的自由观和法律观。马克思一方面提醒我们,真正自由王国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发端的;另一方面,马克思还强调,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等只存在于商品交换的界限之内,而这是一种表面的自由和平等,因为这种自由给工人带来的痛苦往往多于福利,工人就是潜在的赤贫者。因此,我们要把自由放在一个发展过程中来分析和认识,不能将自由的发展理解为它是以间断性和跳跃性的状态出现的。我们要对资本主义的自由观和法律观持分析和批判的态度。   第二,马克思注重每个社会个体在社会中都能全面的实现自由。他的这一思想,是我们认识和运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源泉,也为当前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发展,尤其是法律发展的方向指明了道路,这一思想赋予了法律活的灵魂。法律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核心规则,其自身的价值取向成为了保障我国稳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促进每个社会成员价值实现的基石。   第三,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对于完善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使我们认识到,保障人的自由、促进人的自由、发展人的自由和实现人的自由始终为法治所关切。从立法来看,我们不但要制定符合自由规律的“真正的法律”,而且要从自由的社会性出发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从执法来看,在“执法必严”的同时要注重体会法律的本质。法律作为一种成文的社会规则,必然存在滞后性。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仅按条文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的情形。这就要求在执法的同时,从法律保障自由的特性出发,在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充分保障人的自由。从司法来看,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有限,而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关系有十分复杂。法律工作者应当善于运用马克思对于自由观和法律观的思想,以它为指导,运用弹性的法律原则弥补法律的空白。运用“真正的法律”限制社会成员的自由,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马克思的自由和法律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从制度层面保障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康运行。另一方面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把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具体化、明确化,明确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向。   第四,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启示我们,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思想,把自由精神从抽象思维的领域解放出来,放到了社会历史领域之中,在实践中发现自由的运动规律,从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对自由观的论述中明确指出了自由的客观实在性。自由是“实在的自由”,深刻认识自由的特性,不能仅从理论角度去理解,要把它放到实践中来。经过充分的社会实践,从实践的出发,再回到理论中去,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作用于理论,才是认识事物的正确方法。以这一方法论为指导,全面掌握自由的特征,了解自由的实质。自由的实现一方面有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法律的实施。在准确把握自由的实质的基础之上,马克思指出,要充分发挥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服务于自由。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实现自由的个体性和群体性,维护自由在法律中的指导地位,通过能实现自由的“真正的法律”来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利益,建设理想的文明的自由的社会。   第五,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提醒我们,增进人的自由,法律是一种形式,而根本上还要遵循客观的物质生产规律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我们在用法律来保障人民自由时,也在遵循法的发展规律。立法活动应当是有意识的把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不仅仅是创造法律规则。遵循法的客观发展规律就是尊重法律的科学性,严肃性。法律只有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才能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实现规范社会关系的目的。“自由不在于在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自由和法律与自然规律一样,都具有客观性,我们建设法治国家不能忽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   [4][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   [5][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46).   [6][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   [7][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   [8][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5).   [9]包美霞,易赛键.马克思的自由与法律观[J].学习与探索,2010(3):79.

  【摘要】马克思继承和发展了前人关于自由的观点,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也有精彩的论述。他认为,法律的使命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并规定自由的界限,而自由在被法律限制的同时又有着自己的运动规律。法律必须尊重自由的客观运动规律,才能增强法律的调整作用。只有限定自由范围的同时又保障自由的实施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这些对自由观和法律观的论述是研究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方面,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自由观;法律观;价值   一、引文   自由、法律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它们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历来受到学者们的高度关注。自近代以来,许多的哲学家和法学家都对自由有过精彩的描述。举例来说,《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曾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不在枷锁之中。”康德认为,自由是“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说:“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方式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妨害他人的此种自由,不试图阻止他们取得此种自由的努力。”马克思在前人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关于自由和法律的思想,这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都有所体现。本文旨在分析马克思的自由观、法律观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评述马克思自由观与法律观的进步和指导意义。   二、马克思的自由观及其特点   (一)马克思关于自由的论述   马克思从诸多角度对自由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从分析和批判前人观点的角度对自由进行分析。马克思认可了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的定义,他在《论犹太人的问题》中提出:“自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反对自由之人在阻碍自由的实现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资本主义学者利用通行于商品关系中的这种自由和平等,作为反封建的思想武器,并长期标榜为所谓“自由意志”。马克思对此持批判态度。他指出人的意志从实质上来说是被决定的,所以不是自由的。   从自由与限制的关系对自由进行更深入的分析。马克思运用事物内在界限的理论阐明了自由与限制之间的相互关系。马克思认为,自由与有无限制无关,而在于限制是否源于自身。所谓自由自身的限制,就是当自由在一定生产方式内时“只受自身的生活条件的限制”。既然自由有限制,那么就不是绝对的;限制既然源于自身,就不会感觉有限制,也就等于无限制。事物的内在界限决定了自由的自身限制。内在界限只要是现实的、合理的,自身限制和自由就不冲突,而且仅有这种自由才是真实的自由。此外,马克思认为存在除了自身限制之外的真正外在的限制。当事物的发展要求打破原本的、陈腐的、过时的内在界限时,这一内在界限如果还迟迟不愿退出历史舞台,那么它就成了一种真正的限制。马克思把这种限制叫做“外在的、束缚性的限制”举例来说,封建的生产方式对于资本来说是一种真正的限制、束缚性的限制,对此,资本感觉不自由,要冲破它。雇佣劳动者是新生产力的代表,在资本面前不可能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资本对雇佣劳动最终也是一种限制。自由,一方面受其自身限制,即无限制;另一方面还可能受到妨碍事物顺应规律地发展和变化的外在的、约束性的限制,也就是真正限制。自由与约束性的限制之矛盾运动,使自由不会长期在不自由的状态中停留,其必然会或迟或早地打破外在的限制以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这可以概括为自由与限制的矛盾运动总规律。   (二)马克思自由观中自由的特点   第一,自由有其历史性。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马克思关于自由发展三阶段的学说详细地阐述了自由的历史过程性。因此,人的自由的实现程度与社会历史的发展程度是相统一的。   第二,自由有其阶级性。迄今为止的文明社会中的自由具有阶级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一般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和自由关系仅仅是形式上的关系,“这种形式是表面现象,而且是骗人的表面现象”。   第三,自由有其实践性。马克思指出:“自我实现,主体的对象,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在此,马克思认为自由就是通过劳动实践来改造客观世界,以实现其价值。自由是客观实在的,广泛的存在于实践当中,不能仅仅把它理解为意识范畴内的思想和意志上的自由。它是我们支配和改造自然界的基础。人们的劳动实践就是立足于自由这一基础上,经由自由的支配产生客观上的效果,换句话说,自由表现为客观的实践。   第四,自由有其个体性。在《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中,马克思认为理想社会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换言之,自由的个体性优先于群体性而存在。   三、马克思自由观与法律观的关系   自由具有巨大的追求价值,然而在现实中自由是怎样存在的呢,又是怎样实现和发展的呢,法律与自由在实践中是如何彼此作用的呢,对这些问题,马克思也进行了诸多论述和探索。   第一,自由精神是法律产生发展的动力。从历史角度来看,自由是社会创造力的源泉,正是因为了有了自由,才有了规定自由界限的需求,进而有了法律这样一种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社会规则。而随着人们对客观世界认识的不断加深,对自由的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要求也日益强烈,在这一规律的推动下,自由的边界也要不断的扩大,由此,推动了法律不断的向前发展,虽然法律的发展还受到政治、历史、甚至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自由是根本动力,就如马克思所强调的那样,“不自由的世界要求不自由的法,因为这种动物的法是不自由的体现,而人类的法是自由的体现。”   第二,自由的界限由法律规定,同时自由有自己的运动规律,法律在自由面前应该退让。“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界限能行驶才能保障其他人的自由,虽然自由的限度虽由法律确定,但同时法律也必须服从于自由。法律应当始终是为自由服务的规则,不能违背自由的初衷,它既不能成为自由的枷锁,也不能阻止自由的存在和实现。   第三,法律规则本身要服务于自由。法律规则的表述要符合实在自由的发展规律,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法学家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要对事物必然性有深刻的认识,这种认识当然是在符合自由规律的实践中获得的。因此,法律是在表述自由,服务自由,也只有表述自由,服务自由的法律,才能保持活力,才能与经济、文化、社会相适应,才能起到调节社会关系的效果。   第四,真正的法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马克思把自由看作是衡量现在或者过去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的一个标准。他认为“真正的法律”就应该迁就事物的法的本质,这个过程是法律体现事物的法的本质的过程,换句话说,“真正的法律”就应该去实现人类法的本质,也就是自由。如果法律对自由这一本质的适应程度较低,就不能称其为真正的法律。   第五,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的使命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虽然法律规定了自由的界限,但是法律的这一功能并不是为了压制自由,恰恰相反,如果法律不对组成社会的个体的自由进行限制,那么会出现个体的自由无限制冲突的情形,那么整个社会的秩序将会面临崩溃。此时,个体的自由不但得不到保障,甚至连个体的生命和财产也会受到极大的威胁。因此,法律对自由界限进行限制的同时也是对自由的保障,限制于保障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四、马克思自由观与法律观的价值   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对于推进人的自由发展和法律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资本主义的自由观和法律观。马克思一方面提醒我们,真正自由王国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发端的;另一方面,马克思还强调,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等只存在于商品交换的界限之内,而这是一种表面的自由和平等,因为这种自由给工人带来的痛苦往往多于福利,工人就是潜在的赤贫者。因此,我们要把自由放在一个发展过程中来分析和认识,不能将自由的发展理解为它是以间断性和跳跃性的状态出现的。我们要对资本主义的自由观和法律观持分析和批判的态度。   第二,马克思注重每个社会个体在社会中都能全面的实现自由。他的这一思想,是我们认识和运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源泉,也为当前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发展,尤其是法律发展的方向指明了道路,这一思想赋予了法律活的灵魂。法律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核心规则,其自身的价值取向成为了保障我国稳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促进每个社会成员价值实现的基石。   第三,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对于完善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使我们认识到,保障人的自由、促进人的自由、发展人的自由和实现人的自由始终为法治所关切。从立法来看,我们不但要制定符合自由规律的“真正的法律”,而且要从自由的社会性出发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从执法来看,在“执法必严”的同时要注重体会法律的本质。法律作为一种成文的社会规则,必然存在滞后性。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仅按条文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的情形。这就要求在执法的同时,从法律保障自由的特性出发,在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充分保障人的自由。从司法来看,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有限,而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关系有十分复杂。法律工作者应当善于运用马克思对于自由观和法律观的思想,以它为指导,运用弹性的法律原则弥补法律的空白。运用“真正的法律”限制社会成员的自由,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马克思的自由和法律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从制度层面保障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康运行。另一方面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把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具体化、明确化,明确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向。   第四,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启示我们,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思想,把自由精神从抽象思维的领域解放出来,放到了社会历史领域之中,在实践中发现自由的运动规律,从而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对自由观的论述中明确指出了自由的客观实在性。自由是“实在的自由”,深刻认识自由的特性,不能仅从理论角度去理解,要把它放到实践中来。经过充分的社会实践,从实践的出发,再回到理论中去,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作用于理论,才是认识事物的正确方法。以这一方法论为指导,全面掌握自由的特征,了解自由的实质。自由的实现一方面有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法律的实施。在准确把握自由的实质的基础之上,马克思指出,要充分发挥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服务于自由。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实现自由的个体性和群体性,维护自由在法律中的指导地位,通过能实现自由的“真正的法律”来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利益,建设理想的文明的自由的社会。   第五,马克思的自由观和法律观提醒我们,增进人的自由,法律是一种形式,而根本上还要遵循客观的物质生产规律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我们在用法律来保障人民自由时,也在遵循法的发展规律。立法活动应当是有意识的把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不仅仅是创造法律规则。遵循法的客观发展规律就是尊重法律的科学性,严肃性。法律只有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才能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实现规范社会关系的目的。“自由不在于在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自由和法律与自然规律一样,都具有客观性,我们建设法治国家不能忽视这一点。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   [4][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   [5][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46).   [6][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   [7][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   [8][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5).   [9]包美霞,易赛键.马克思的自由与法律观[J].学习与探索,201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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