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关联交易的认定内容总结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 31 条、第32 条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一、关于关联交易,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关联交易?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股转公司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股转公司对于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是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进行确定,并没有提高到IPO 审核的要求,这也符合新三板定位于为中
小企业挂牌提供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宗旨。
(三)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
根据目前股转公司审核披露的公开文件以及已挂牌公司的挂牌案例来看,新三板对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允许存在的。通常允许继续存在的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情形:
1. 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2. 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在程序上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3. 关联交易占比较小,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4.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在挂牌前完成清理;
5. 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隐瞒情形。
二、哪些主体构成关联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地三十二条规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对关联方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律师核查关联交易的尽职调查工作
对于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而言,在前期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予以高度重视。一般可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重大合同和财务资料、与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等多种方式,从以下方面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
1. 明确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2. 核查关联交易决策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3. 核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4. 关注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是否影响拟挂牌公司的独立
性;
5. 关注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公司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6. 关注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是否形成重大依赖;
7. 核查关联交易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8. 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核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
9. 分析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
【律师在处理关联交易过程中的主要工作】
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 对关联交易的核查、规范及披露是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具体而言,律师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关联交易的认定内容总结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 31 条、第32 条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一、关于关联交易,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关联交易?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股转公司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股转公司对于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是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进行确定,并没有提高到IPO 审核的要求,这也符合新三板定位于为中
小企业挂牌提供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宗旨。
(三)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
根据目前股转公司审核披露的公开文件以及已挂牌公司的挂牌案例来看,新三板对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允许存在的。通常允许继续存在的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情形:
1. 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2. 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在程序上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3. 关联交易占比较小,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4.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在挂牌前完成清理;
5. 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隐瞒情形。
二、哪些主体构成关联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地三十二条规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对关联方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律师核查关联交易的尽职调查工作
对于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而言,在前期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予以高度重视。一般可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重大合同和财务资料、与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等多种方式,从以下方面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
1. 明确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2. 核查关联交易决策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3. 核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4. 关注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是否影响拟挂牌公司的独立
性;
5. 关注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公司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6. 关注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是否形成重大依赖;
7. 核查关联交易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8. 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核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
9. 分析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
【律师在处理关联交易过程中的主要工作】
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 对关联交易的核查、规范及披露是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具体而言,律师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