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关联交易案例全分析

新三板挂牌关联交易案例全分析

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 31 条、第32 条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监管部门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标准指引》)中规定的挂牌公司应符合的条件及基本标准中对关联交易事项并未做具体说明,形式上可能会给人一种“新三板对拟挂牌公司关联交易没有监管要求或监管不严”的错觉。

实际上,由于关联交易不仅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挂牌公司的利润和价值,而且往往与公司治理机制、公司的规范运行、独立性等监管要求直接关联,因此,新三板对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有监管要求的。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文件来看,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允许存在的,且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审核标准没有 IPO那么严格。

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转股公司)对于挂牌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核基本态度是规范和减少。

所谓规范即是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关联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形;程序上须履行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在交易额及具体交易性质上不应影响到挂牌公司的独立性;对关联交易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我国,中小企业通常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企业利润,往往在经营中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当企业拟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转让时,监管部门通常会重点审核关联交易。

一、关于关联交易,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关联交易?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股转公司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股转公司对于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是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进行确定,并没有提高到IPO审核的要求,这也符合新三板定位于为中小企业挂牌提供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宗旨。

(三)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

根据目前股转公司审核披露的公开文件以及已挂牌公司的挂牌案例来看,新三板对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允许存在的。通常允许继续存在的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情形:

1.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

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2.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在程序上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3.关联交易占比较小,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4.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在挂牌前完成清理;

5.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隐瞒情形。

二、哪些主体构成关联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地三十二条规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对关联方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律师核查关联交易的尽职调查工作

对于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而言,在前期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予以高度重视。一般可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重大合同和财务资料、与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等多种方式,从以下方面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

1.明确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2.核查关联交易决策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3.核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4.关注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是否影响拟挂牌公司的独立性;

5.关注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公司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6.关注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是否形成重大依赖;

7.核查关联交易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8.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核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

9.分析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

律师在处理关联交易过程中的主要工作

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关联交易的核查、规范及披露是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具体而言,律师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主办券商对企业挂牌可能形成障碍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

2.为拟挂牌公司起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审核权限、表决和回避、信息披露和定价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为挂牌公司未来的关联交易规范提供制度保障;

3.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要求,在起草拟挂牌公司《公司章程》时,要体现关联交易规范的相关内容;

4.根据股转公司审核要求,挂牌前为拟挂牌公司制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5.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和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律师在为企业赴新三板挂牌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可通过对已实现挂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处理的案例了解和掌握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审核的基本要求和态度,根据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审核的态度及要求变化,深入开展尽职调查,对拟挂牌公司现存的关联交易进行梳理和必要的规范并在法律意见书中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发表明确意见。

四、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公司审核披露的文件,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关联交易是允许存在的。股转公司有条件的允许关联交易的发生,具体原则如下:

1、关联交易的发生必须符合企业章程和有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2、交易价格须公允,符合市场定价和条件,不存在转移利润的情况;

3、对于关联交易企业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4、关联交易的数量不宜过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常见关联交易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文件第8条规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六、关联交易如何规范?

公司欲登陆新三板,必须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常见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方法如下:

1、剥离关联业务

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则可以将该企业或者该部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

2、转让股权

将关联方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

3、并购、合并

如果该关联企业在拟上市公司的产—供—销任意一个或几个环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则可以考虑将该企业或该业务买过来作为拟上市企业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购买时应注意价格的公允性和税收减免。

4、清算、注销

如关联企业已停止经营,或未实际经营,而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公司造成影响,故建议清算、注销。

5、完善规范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审核权限、表决和回避、信息披露和定价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为挂牌主体未来的关联交易规范提供制度保障。

6、拟挂牌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总之,根据目前股转公司监管要求和发展趋势判断,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严格,若企业未按照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不能顺利挂牌。故企业欲登陆新三板,须提前对自身的关联交易进行梳理规范,使之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顺利挂牌。

关联交易的处理模式

(一)资金占用与资金拆借的关联交易

对于拟上市企业,首先要保证公司的资金不能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企业占用;其次,拟上市企业无偿使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企业的资金,尽管未侵害拟上市企业的利益,但也应尽量避免。根据《贷款通则》,企业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是

不合规的。不过实践中,好像很普遍也不是很严重的违规行为。那么解决,资金占用及资金拆借的途径有哪些呢?

1、重组收购关联方

通过收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纳入拟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后,合并报表外的关联交易大幅减少,但这需要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通过集团统一安排,可以要求拟上市企业归还关联方资金,同时关联方归还拟上市企业资金,当然有个前提是关联企业与拟上市公司在业务上应该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参考案例是升达林业。

2、以股利冲抵解决

对于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占用拟上市企业资金的情形,一个简便的方式即是以应付该股东的股利冲抵其占用拟上市企业的资金。

3、对程序瑕疵进行事后追认并充分解释

解决的办法是,保荐机构辅导进入后,不能再发生此类事件,同时之前发生过存在程序瑕疵的,应事后追认,并制定相关的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再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充分的说明。海亮股份案例和奥特迅案例解释的角度很有新意。

4、将股东直接向公司提供借款转为委托贷款

由于我国《贷款通则》规定资金借贷行为应当发生在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或是金融该机构之间,因此对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提供给公司的借款就应当转换为委托贷款,以进行规范。芭田股份的案例便是如此。通过委托贷款,一方面规范了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问题。而对于公司业务规模小的公司,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因业务发展借用公司备用金,从而形成“其他应收款”,此类行为应避免发生。

(二)与资金无关的经营业务往来的关联交易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主要是要做到两点:第一,关联交易的程序要合规,价格要公允;

第二,关联交易要逐步减少的趋势,在申报报告期末如能消除最好,有些不能或无法消除的,至少做到第一点的要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审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回避表决)。目前解决该类关联交易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设立子公司承担原委托关联企业的业务。

2、进行业务整合,将独立于拟上市公司外的采购或销售系统纳入公司内。

当然,业务的整合(购买或销售)需要遵循会计准则中,同一控制下合并等相关规定。在合并具有相关性业务中,在同一控制下,对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100%的,须运行一个会计年度。超过50%,但是低于100%的,则须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超过20%,但低于50%的,则申报报表至少须包括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中,业务具有相关性的,掌握标准是:对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100%的,须运行36个月。超过50%,但是低于100%的,则须运行24个月。超过20%,但低于50%的,则须运行12个月。对于业务不具有相关性的合并,对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50%的,须运行36个月。超过20%,但低于50%的,则须运行24个月。

3、将关联方的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实现交易的非关联化。

4、收购产生关联交易的资产解决关联交易。

某些情况下,产生关联交易是因为关联方有拟上市企业必须使用的资产,如需要租用或历史上就一直租用关联方的房产、土地,或是需要租用关联方的某种特殊资产来生产产品,此种解决方式就是购买该类资产。该种方法操作容易,同事不会产生收购股权所带来的其他问题,较为清爽。

5、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1)大力发展主营业务;

(2)建立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

6、通过充分解释得到证监会的认可。

(1)通过充分解释,让监管部门相信关联交易不再发生、或不会影响公司再实际运作中的独立性、公司具有较强的独立盈利能力等等。

(2)解释并分析必要存在的公允的关联交易的成因以及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正面影响。 总之,对于拟上市公司应当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也必须做到规范。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常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增加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资产,使原来依赖于关联方的业务转有拟上市公司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承担;二是将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这样即便产生交易也非关联交易。当然无论是增加控股公司或者是转让股权均不得违反《首发办法》中关于近三年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的规定。

七、案例分析

【本文节选自《新三板挂牌解决之道》】

1、建中医疗(430214):关联方收购无法办理所有权证的资产

2012 年6 月,实际控制人宋龙富控制的上海建中塑料包装用品厂以货币资金收购公司部分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为地上建筑物,在公司股份制改造审计时计入公司资产总额,但是该建筑物所属的土地使用权为集体性质,因此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夯实公司资产,宋龙富所控制的上海建中塑料包装用品厂以该资产账面净值作为计价依据,经协商一致确认作价1,298,891.82 元予以收购。

该资产出售同时涉及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且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过半数表决权审议批准,但是关联股东宋龙富没有回避表决,存在程序瑕疵。在排除宋龙富所持表决权纳入计票后,该议案仍可获得有效通过。

2012 年9 月,公司召开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与批准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实际控制人宋龙富回避表决。该议案确认2012 年6 月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批准行为有效。公司已经纠正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瑕疵,并且已经遵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公司管理层将严格履行各类重要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保证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2、赛诺达(430231):控股股东免租提供办公场所

:公司控股股东刘春义将其名下一套163 平方米的房屋提供给公司作为办公场所。双方签订了《房屋无偿使用协议》,约定公司有权自2010 年8 月起无偿使用该房屋10 年,该房产位于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鸿基公寓1 号楼1 单元8 楼805室,公司2012 年开始实际使用此处办公场所。

鉴于控股股东刘春义与公司签订了长达10 年的免费租赁协议,公司自2012 年开始才实际使用此处办公场所,因此,上述关联租赁行为对公司近两年一期以及未来10 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公司监事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近两年一期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专项审核意见》,认为上述关联租赁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租赁对公司近两年一期以及未来10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3、盛世光明(430267):出售子公司予股东,交易款项未支付完毕

2012 年4 月26 日,盛世光明召开股东会,将公司持有的微山公司的出资额分别转让给孙伟力、李红新、孙良浩各300.00 万元、100.00 万元、100.00 万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的原因:公司启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后,相关中介机构经过调查后认为,微山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显著不同,且微山公司财务基础薄弱,因此,建议公司将持有的微山公司股权转让出去。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为:微山公司尚未形成稳定的经营和盈利能力,根据微山信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微信会师鉴字第41 号《审计报告》,截至2012 年4 月,微山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51.11 万元。由于公司本次剥离微山公司股权距离前次收购微山公司股权仅相隔5 个月,为不损害盛世光明的利益,因此本次转让价格按注册资本确定,定价合理。

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上述关联交易在有限公司阶段发生,已通过了股东会决议。 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款支付:截至目前,孙伟力、孙良浩共欠公司股权转让款347.67 万元。该欠款是因股权转让引起的真实债权债务,是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合法、真实的关联交易。而占用公司资金行为属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非法使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因此,该欠款行为不属于对公司的占用。

该欠款未支付不会对本次挂牌造成障碍,主要原因为:

第一,根据工商资料,公司将股权转回给孙伟力和孙良浩时,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约定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此,2012 年10 月9 日,在各中介机构的要求下,孙伟力、孙良浩向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承诺在2013 年10 月9 日之前将上述欠款清偿完毕。

第二,为保证上述债权实现,孙伟力、孙良浩将持有的微山公司股权全部质押给盛世光

明,2012 年12 月14 日,孙伟力、孙良浩与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2012 年12 月28 日在山东微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公司已在本说明书中就此事项作出重大风险提示,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公司剥离微山股权尚有347.67 万元款项未收回,已收回的款项中,孙伟力以现金偿还72 万元,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偿80.33 万元,使得公司2012 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减少500 万元,其他应收款增加347.67 万元,货币资金增加72 万元,其他应付款中应付孙伟力的款项减少80.33 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公司2011 年度、2012 年度均未将微山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且上述剥离微山公司和收购微山公司价款相同,未产生投资收益,因此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无影响。

4、乐升股份(430213):关联交易占比高,且短时期无法减少或消除

(1)重大风险提示

2010 年度、2011 年度以及2012 年1-9 月,公司对关联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55% 、89.97%和76.76%,公司营业收入存在对关联方较为依赖的经营风险。如果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有可能减少对公司游戏开发业务的需求,从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带来不利影响。

北京乐升与关联方香港启升之间的关联交易因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9]2 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附件资料,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

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确保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公司将积极调整经营模式,进一步增加独立开发模式在公司经营模式中的比重,减少与关联方合作开发的比重;同时积极开发非关联方客户,减少通过关联方来面对市场与客户,以降低关联交易总额。

3、公司将通过加大科研开发力度,扩大资金规模,扩充专业人才队伍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公司实力,增强独立开发游戏项目能力,以增加来自于非关联方的收入,逐步减少关联交易比例,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公司来自于关联方香港启升的收入占比已由2011 年的89.97%降为76.04%。

4、针对公司因关联交易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公司的控股股东苏州乐升和实际控制人许金龙先生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若北京乐升因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被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在北京乐升依法补缴税款及相关利息后的20 个工作日之内,承诺人将全部的补缴税款金额及相关利息足额补偿给北京乐升,承诺人之间愿意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律师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苏州乐升和实际控制人许金龙先生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的化解北京乐升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香港启升之间的关联交易全部是网页游戏的合作开发,与天空堂之间的关联交易为游戏运营分成。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在参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基础上,结合市场行情,根据游戏产品的题材、质量、测试效果、市场接受度以及授权期限、范围、付款条件、投入的人力成本等因素协商确定的。

鉴于公司开发的网页游戏为非标准化智力产品,需要根据特定客户的要求及市场需求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创意、设计、开发。因此,游戏的消费群体不同、所要求的技术水平不同,

导致投入的成本会有较大差别,不同游戏产品之间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报告期内公司未与其他独立第三方签订类似合同,市场上也无类似交易价格做比较。因此,以下主要从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对比情况来分析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主要原因是上述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公司有所不同。掌趣科技主要从事手机游戏和页面游戏的开发、发行和运营,其发行运营的游戏产品均来自自主研发及对外从游戏开发商处的一次性买断授权。中青宝的主营业务是网络游戏的开发及运营,其运营的游戏产品均来自自主研发。上述两家公司均从事游戏的运营,且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并不对外销售,而是直接用于公司的游戏运营业务。由于公司专注于网页游戏的开发,是专业的网页游戏开发商,不直接从事网页游戏的运营业务,而游戏的运营业务毛利率相对较高,因此,公司的毛利率略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主办券商认为,由于游戏运营业务的毛利率水平高于游戏开发业务,而同行业上市公司均从事游戏的运营业务,北京乐升只专注于网页游戏的开发,所以主营业务的差别导致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但上述毛利率水平的差异在合理的范围内,符合游戏开发行业的特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司实际,游戏委托开发业务交易价格公允且报告期内基本保持了稳定,关联方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转移或获取不合理利润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目前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且有效运作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了包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内的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能够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3)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2013 年3 月8 日,北京乐升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3 年3 月30 日召开了公司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并确认公司与香港启升之

间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公司与香港启升在2010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3 月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时间较短,资金、人员规模小等现阶段的发展规律,有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并逐步做大做强。确认公司与香港启升在2010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3月之间发生的历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在参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基础上,结合市场行情,根据游戏产品的题材、质量、测试效果、市场接受度以及授权期限、范围、付款条件、投入的人力成本等因素协商确定的。

公司律师认为,公司与香港启升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等关联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公司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确认的方式,完善了公司在关联交易事项方面存在的决策程序瑕疵。公司关联交易未损害北京乐升及其股东的利益,不会对本次申请挂牌造成法律障碍。

(4)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许金龙及公司已就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事宜出具了《关于规范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承诺函》,承诺:(1)公司从关联企业之间的集团财务管理中退出,不再参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2)停止执行公司制定的《资金贷放作业》制度和子公司博乐千里制定的《资金贷与他人作业办法》;(3)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及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资金的使用管理。(4)公司未来将通过加大科研开发力度,扩充专业人才队伍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公司实力,通过积极寻求并开拓有实力的新客户等方法增加营业收入,从而减少对关联方资金的需求。

公司对于短时期内无法减少或消除的关联交易,未来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与规定,确保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降低对关联方依赖风险,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5、绿岸网络(430229):公司业务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先后向上海云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云蟾网络”)取得《蜀门》、《醉逍遥》两款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永久独家授权代理运营权,并向其支付授权使用费及运营分成,并因此而构成关联交易。鉴于公司与云蟾网络的交易具有唯一性,公司未与无关联第三方发生同类交易,因此无法通过与第三方价格的比对来核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但从公司业务毛利率来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如中青宝)相比并无明显偏离,公司关联交易价格基本公允。

公司的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网络游戏《蜀门》、《醉逍遥》的运营收入。而《蜀门》、《醉逍遥》两款网络游戏属于公司原关联方云蟾网络独家授权运营的,故报告期内,公司与云蟾网络的关联交易对公司和云蟾网络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甚大。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未制定规范关联交易相关制度,故相关关联交易亦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股份公司设立后,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此外,2012 年9 月,随着火玉兰的退出,火玉兰与云蟾网络不再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云蟾网络不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

来源:投行小兵

6、购买原材料、购买或者销售产品、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案例】开山股份向关联方采购零部件及销售整机

1.关联方采购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产品和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由开山控股代扣代缴水电费,第二类为通过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式空压机主机和油封部件,第三类为向关联方采购

的螺杆式和活塞式空压机部分零部件及加工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占当期营业成本的6%左右,其中2008年至2010年由开山控股代缴水电费金额分别为1,498万元、1,787万元、3,785万元,占当期关联采购金额的50%左右。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开山控股采购水电费,主要基于衢州供电局、衢州水业集团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开山控股为包括公司在内的开山工业园内下属企业代缴水电费,公司具有单独的水表和电表计量,代缴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政府定价向开山控股结算。

公司2008年向开山进出口采购主要为进口螺杆主机和油封,公司2008年5月之前尚未实现螺杆主机的全谱系自制,仍需向德国GHH等国外螺杆主机制造商进 口部分型号的螺杆主机,公司在此阶段尚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故主要通过有进出口资质的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主机。公司具备全谱系螺杆主机自制能力后,即停止 通过开山进出口采购螺杆主机。

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其他关联方采购橡胶件、缸盖阀板、气缸等零部件及加工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空压机整机制造的零部件种类较多,公司集中精力 和资源进行螺杆主机的研发、生产以及工艺的改进。对于橡胶制品、活塞式空压机气缸及缸盖阀板等部件,由于其通用性和可替代性强,技术含量较低,通过外部采 购即可满足生产需求。

2.关联方销售

2008年、2009年,公司向开山控股、浙江开山销售货物主要系空压机整机及配件、压力容器以及铸件产品,2008年、2009年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6,239万元、12,816万元,2010年公司向浙江开山关联销售金额为5,116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压缩机属于通用机械产品、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开山控股的个别

客户采购时要求开山控股一并提供本公司的空气压缩机产品,为方便结算,开山控股向本公司采购空气压缩机后再与其他商品一起销售给其客户。

7、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案例】巨龙管业货物承运

2009年5月5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2009年5月6日公司与巨龙物流签订《货物运输承运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委托巨龙物流承运公司产品,运价按市场价格确定,2009年公司向巨龙物流支付运费270.62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巨龙物流成立以前,本公司委托货运公司、个体司机运输产品,存在货运不及时、价格偏高的情形。巨龙物流成立以后,本公司通过巨龙物流的专业化运作平台,保证了公司部分产品的及时外运。

8、委托或受托销售

【案例】新开普委托关联方销售产品

2008年度,公司曾向上海九普销售智能卡系统软件和卡片,本次关联交易的形成原因是有上海地区的客户要求以支票方式支付货款,发行人为能及时兑现支票收取货款, 故通过上海九普向客户销售相关产品、收受支票并予以兑现。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上海九普向客户的销售价格一致,定价合理、公允。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不大,占 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很低,且自2009年以后不再发生,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很小。

9、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案例】捷顺科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员工共同投资

聚力投资成立于2007年2月8日,法人代表为刘翠英,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聚力投资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翠英持有100%股 份。2007年6月,捷顺科技的骨干员工对聚力投资进行了增资,增资完成后,聚力投资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33万元,刘翠英占该公司的股权比例降至 51.03%;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经过多次股权转让,刘翠英不再持有聚力投资的股权。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案例】星星科技关联方借款

2010年2月9日,星星有限为购买星星电子产业基地相关土地和房产,支付上述土地、房产转让款预付款4,000万元。在支付了购买厂房建筑物及相关土地所有权的 款项后,2010年4月发行人出现了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为了补充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向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 元。

公司与关联方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签署《借款协议》,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22日至2010年5月22日,借款利息按月利息0.8%计算,如提前或延期还款,依据月利率按实际借款日数计算。

2010年5月28日、2010年6月12日公司分两次向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还清借款1,000万元,并于2010年8月26日支付利息11.60万元。

(六)担保

【案例】常山药业控股股东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2010年9月20日,高xx、孙xx与某银行签订《自然人权利质押合同》和《自然人保证合同》,为公司与该行于同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9月19日。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之日,上述保证合同仍在履行之中。

(七)租赁

【案例】巨龙管业向关联方租赁生产及办公用房

本公司与巨龙钢化玻璃分别于2006年11月20日、2007年6月26日、2008年2月28日、2009年5月3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公司分别 将建筑面积为2,020平方米、2,401平方米、1,927平方米、2,064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巨龙钢化玻璃作为生产及办公用房,年租金分别为18万 元、11.5248万元、11.562万元、12.38万元,租赁期均为2011年11月30日止。

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所处混凝土输水管道行业的特点,为应对订单式生产的需要,规划建设的产品堆场较多。为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在不影响业务的前提下,将该部分未用的堆场出租以获取收益。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的转让

【案例】卫宁软件委托开发软件

本公司对部分系统模块采用委托开发方式进行,主要是一些外延功能模块提升或非核心部件的升级等,报告期主要委托上海兰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技术开发。

上述委托方均是独立经营的法人实体,公司与上述机构进行的各种交易系公司正常的业务合作,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价格合理公允,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与上述机构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产供销体系和研发体系,公司与上述机构在业务和技术、财务、资产、人员、 机构等方面完全独立。

(九)许可协议

【案例】星星科技商号使用许可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关联方星星集团所拥有的“星星”商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的情形。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活动,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2010年8月1日,星星有限与星星集团签订了《商号许可使用协议书》。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和律师对发行人无偿使用“星星”商号的期限、到期后是否存在付费使用该商号的风险、实际生产的产品是否使用该商号予以核查和说明。

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认为:(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星星”知名商号及商标的有效期内有权无偿使用“星星”商号,在星星集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对其“星星”知名商号进行延续、对“星星”商标进行续展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长期无偿使用“星星”商号,且不存在付费使用的风险。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仅在其公司名称中使

用“星星”商号,其实际生产的产品上不使用“星星”商标。

(十)债务结算

【案例】中京电子代收货款

2008—2009年,为利用香港发达的外资银行资源,方便办理银行结算、客户货款催收等手续,公司部分出口业务货款由香港中扬代收后再转回本公司,在代收货款再转回本公司过程中,香港中扬不收取任何费用。代收款项已全部转回。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于2008年9月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中京香港,代替香港中扬行使上述货款代收转回功能。截至2009年9月,中京香港完全承接本公司部分出口业务货款代收转回功能,彻底解决了上述关联交易。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案例】大连电瓷

2010年、2009年、2008年度公司支付自然人关联方即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分别为486.63万元、461.75万元、254.62万元,其中2010年支付报酬情况如下:

二、非关联化解决方案

(一)关联企业解决方案一:剥离

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则可以将该企业或者该部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

在 具体操作此项业务是,一定要如下几点:a.注意调查受让方与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b.要确认受让方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 与拟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c.要重点关注转让价格是否真实、公允、合理;d.剥离给关联方的,尤其要注意转让价格的公允、交易程序的合规,确保不存在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2011年《保代培训》第二期: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案例】捷顺科技剥离给独立第三方

2005 年度,捷顺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了盛健投资,拟利用该平台进行投资咨询、房地产经纪等与捷顺科技主业不相关的业务。盛健投资成立后,曾向贵州深黔进行 股权投资,从事投资业务;并购买了富国工业区第2栋等部分房产并租赁给本公司,从事房屋租赁业务。捷顺科技上市之前,他们将盛健投资持有的贵州深黔股权进 行了转让。

【案例】光线传媒剥离给关联方

光线影业主要从事国产影片的制作和发行;明星报刊主要从事销售期刊、报纸;梦飞行主要从事各类移动网增值业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先生将上述子公司剥离出上 市主体,

转让给其控股的光线控股。为确保上市主体的权益不受损害,转让时按照该类公司净资产转让给控股股东,确保了上市主体权益。

解决方案二:转让

如果关联企业由于拟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权而成为关联方,实际上拟上市公司与该关联企业并无交易事项,则可以考虑将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案例】巨龙管业转让关联方股权

2008年1月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红旗巨龙建材45%股权。为了解决关联问题,2009年4月,他将持有的红旗巨龙建材45%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本公司不再持有红旗巨龙建材股权,红旗巨龙建材自2009年4月起不再为本公司关联方。

解决方案三:并购

如果该关联企业在拟上市公司的产—供—销任意一个或几个环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则可以考虑将该企业或该业务买过来作为拟上市企业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购买时应注意价格的公允性和税收减免。

【案例】爱康科技收购销售公司

张家港爱康是由本公司控股股东爱康商贸和爱康科技实际控制人于2008年8月12日合资成立的公司,主要向客户提供非公司生产范围内的太阳能配件的销售业 务。为了规范公司治理,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2009年2月,决定将所持有的张家港爱康股权转让给拟上市公司—爱康科技公司。

2009年2月10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邹承慧、爱康商贸以原始出资额作价向本公司出让张家港爱康股权。同日,张家港爱康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股东各自放弃优先受让权。股权转让完成后,爱康科技公司成功并购了张家港爱康,以解决关联交易问题。

解决方案四:合并

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等与拟上市企业存在混同,则建议将该企业与拟上市企业合并,具体做法可以是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案例】百润股份发行人吸收合并关联企业

2007 年10月30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百润福德股东会决议同意,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百润福德,换股比例为1:1,即百润福德原股东以其持有的百 润福德1,000万元出资额换取有限公司新增的1,000万元出资额。合并后有限公司存续,百润福德依法予以注销,合并日为2008年3月31日。百润福 德原名上海麦克斯百润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5日,主要生产乳化香精及其他香精,注册资本1,000万元。吸

收合并时百润福德的股东及出 资比例与有限公司完全一致。

本次吸收合并前,有限公司与百润福德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且两者的经营范围及业务也相近。为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有限公司决定吸收合并百润福德。

本次合并扩大了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提升了公司的整体竞争力。本次合并前后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结构未发生变化,管理层亦未发生变化。

解决方案五:清算

如果关联企业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上市企业上市产生障碍或不良影响,如:经营不善、未通过年检、曾受过行政处罚等等,则应考虑将关联企业进行清算、注销。操作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相应资产与人员是否已清理完毕。

【案例】星星科技清算注销经营不善的关联企业

(1)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注销

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企业)成立于2008年5月16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星星集团出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张友顺(实际控制人)出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由于前期对该项目考察不足,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开展主营业务。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销星星再生资 源,并成立清算组,对星星再生资源进行清算,并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办理了注销备案手续。2010年3月2日,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 《台州日报》上发布了注销公告。2010年11月8日,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资源清算组作出了《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同日, 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确认星星再生资源清算组所提交的《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同意根据该清 算报告内容办理后续事宜。2010年5月17日,台州市国家税务局椒江税务分局出具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台椒国通【2010】54436号),核准星星 再生资源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根据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2010年11月17日出具的《企业(机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 用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经该局核准注销登记。

(二)关联交易重点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如果拟上市企业对某笔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影响到资产的完整性,则应当对该笔关联交易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

解决方案六:如果关联交易的对象是设备、生产厂房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等资产类交易,影响到拟上市企业资产完整性的,则最好将该资产纳入上市主体,转让至发行人名下。个别办公性用房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

【案例】星星科技向关联方购买经营性资产

星星电子产业基地A2、A3、A4号楼均位于星星电子产业基地内,一直被发行人租赁用作经营场所。随着公司业务规模、资产规模的扩大,为了提高公司资产的独 立性,降低租赁厂房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性,2010年公司与星星置业签署协议,受让上述建筑物及相关土地所有权。上述房产购入后的 用途与租赁期间用途相同,仍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解决方案七:对于不涉及资产的关联交易,例如采购或者销售环节的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出售关联公司或者重新寻找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供应商等方法进行非关联化;

【案例】初灵信息将零部件供应商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科尔惠系由洪爱金(实际控制人)和罗权(独立第三方)于2005年9月7日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2009年6月,洪爱金将其持有的科尔惠65%的股权转 让给其舅舅管长周。2010年3月,管长周将其持有的科尔惠65%的股权以每股1.05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罗权。本次股权转让以科尔惠截至2009年底经 审计的净资产为定价依据。

世宸机械系由洪爱金和曾尧(独立第三方)于2006年12月28日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2009年6月,洪爱金将其持有的世宸机械50%的股权转让给其 舅舅管长周、10%的股权转让给其堂兄洪爱荣。2010年3月,洪爱荣、管长周将其持有的世宸机械合计60%的股权以每股1.59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曾 尧,本次股权转让以世宸机械截至2009年底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

自成立以来,科尔惠一直从事电源模块的生产,世宸机械一直从事机械面板的生产。科尔惠与世宸机械一直为发行人提供相应的产品,其产品为发行人生产的信息接入产品的配件。

科尔惠、世宸机械属于传统制造型企业,其业务类型、人员素质、管理风格等与发行人高科技企业的基调不符。实际控制人洪爱金从未实际参与过这两家企业的管理, 如将其纳入体内,增加了管理难度,也不利于调动实际参与管理的合作方的积极性。公司对其人员、业务的整合管理必然会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且整合后 其是否可以发挥预期效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向这两家公司采购,主要系在业务开展初期,配件采购量小且多需要反复修改、试制,对外采购不能保证交 货期和产品质量。随着公司相应产品的技术、经验不断成熟,产品配套市场逐渐完善,公司对科尔惠、世宸机械产品依赖性降低,公司该类电源模块和机械面板的采 购业务逐步向其他更优供应商转移。集中力量发展主营业务,符合发行人长期的利益。

为了保证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不因大股东的变化而引起对发行人供应方面的不良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爱金采取了逐步退出的方式,即先将其持有的科尔惠和世宸机械的股权转让关联方,待运作一段时间后再由关联方将股权转让给科尔惠和世宸机械的合作方。(值得参考)

解决方案八:证监会规定:董、监、高及其亲戚不能与发行人共同投资同一家公司。因此,如果存在此类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的,应将其投资权益转让出去。

【案例】捷顺科技实际控制人与高管共同投资聚力投资,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经过多次股权转让,捷顺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出去,不再持有聚力投资的股权。

解决方案九:拟 上市公司在前期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中,普遍存在同一控制人名下企业之间相互资金拆借和抵押担保的情况。在进入报告期之后,此类关联交易应当停止。首先,自 然人账户(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自然人账户)和企业账户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相互借贷;其次,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资金拆借等关联交 易;第三,要求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再拆借、占用公司资金。对于已经存在的资金拆借,需要调查是否约定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案例】星星科技报告期内资金拆借

(1)资金拆借情况

报告期内,2008年、2009年公司与星星集团之间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况。星星集团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的主要原因是2008年、2009年上半年,受全球金融 危机的影响,星星集团的家电产品销售额减少,销售回款期延长,出现了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因此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归还银行贷款等经营 性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发行人曾两次向星星集团拆借资金。2008年11月30日,发行人向星星集团拆借资金1,555万元,借款期限33天,用于归还即 将到期的银行贷款。2009年5月25日,发行人向星星集团拆借2,955万元,借款期限约4个月,主要是由于发行人业务发展迅速,公司向星星集团借款用 于支付机器设备、原材料的购置款。

2008年,公司按照年利率7.30%,收取星星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拆借利息收入304.25万元。上述利率水平参照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2009 年,公司向星星集团借入一笔2,955万元的借款,期限约为4个月,而当年公司也向星星集团拆出了6笔资金,期限均在7天以内。2009年我国一年期贷款 基准利率为

5.31%,根据上述利率水平,2009年公司应向集团收取利息24.38万元,应向集团支付利息52.02万元,合计应向集团支付利息 27.64万元。由于上述资金拆借所涉及的净利息金额较小,因此双方均未互相收取利息。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未损害公司利益。

(2)对资金拆借的规范

2009年10月以来,本公司与星星集团均认识到资金拆借属于不规范行为,并认识到公司规范独立运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双方即中止了关联资金拆借,并开始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清理。为避免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2009年12月,公司制订了《浙江星星光电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资金管理办法》,该制度规定: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 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 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2010年 11月,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 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等。上述条款从制度上保证了未来发行人募集资金不 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②2009年12月,国科瑞华、中金资本作为机构投资者进入本公司,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2009年12月以来,本公司未再发生以各种有偿或无偿形式为关联方提供拆借资金的情形。

③ 为对关联方资金往来作出规范,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叶仙玉先生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不利用星星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直接或通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星星科技资金。若因星星科技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致使星星科技遭受任何责任或处罚,或因此给星 星科技造成任何损失的,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常见的几种规避关联交易的手法

(一)一些非正常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形式

1.分解交易

为 了规避关联交易,人为地找一个过桥公司,拟上市公司将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通过一个或几个非关联方转换为若干笔非关联的业务。如公司将资产高价卖给非关联 方,再由关联方协议用同样的高价向非关联方赎回或给与非关联方补偿。这样的交易表面看是非关联化,实际上为虚增利润,是必须杜绝的。

这种方式由于简单,可操作性强,现实中被频繁使用。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当注意。

2.隐匿关联关系

有的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将交易时机选择在成为关联方之前,与关联方发生现时非关联方交易,按非公允价格交易;交易事项完成后才正式加盟成为关联方。因为交易 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可以名正方言顺地避开对于关联方交易的监管。也可以通过多重参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使两者关系非关联化。

个人认为,这种隐匿的关联关系安排不一定都会产生损害发行人利益的风险,应该在个案中理性分析。通过审查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安排、资产归属等判断该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存在损害风险,不留下将来利益输送的管道。

3.解除关联关系

关 联企业中的一方利用转让部分股权或中止受让相关股份等方式,使其之间达不到关

联方认定的标准,将关联方关系转为非关联关系,相应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此 后发生的交易便视为一般业务进行处理。按实质上属于法律上放弃关联方,但行政命令上存在关键管理人或形式上看不再是关联方,但仍具有一定实质意义的关联。 在以后一段时间内仍能对相互间的交易发挥影响,需要时双方可能再次恢复关联关系。

这种实质上的关联实际上很难查清楚,因而很多时候律师的工作仍然要依赖企业的坦白意愿。在无法核实或者拿不准的情况下,一方面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内控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出具承诺。

4.隐蔽的非关联方利益输送

由于拟上市企业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负有详细披露的义务,因此有企业开始进行隐蔽的、灰色的非关联方交易以规避披露义务,进而实现操纵利润。此类较为隐蔽的利益 输送手法主要有:员工减薪、供应商减价供应、经销商加价提货甚至囤货,PE股东通过皮包公司为拟上市公司报销费用或虚增收入、地方政府通过减税或增加补贴 收入等形式。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会向员工和供应商等关联利益方做出承诺,即实现上市后进行利益补偿,然后双方达成默契从而进行隐蔽的利益输送。

(二)关于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的认定律师在IPO实务中,交易价格是调查关联交易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都需要从交易价格方面衡量,而公允价值则是大部分交易资产的定价标准。尤其是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其确定受市场的影响,在不同的交易中会计操作也有不同。

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其公允价值;如果该资产不能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 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

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

具体地说,公允价值可按以下方法确定:(1)有价证券,按现行市价确定;(2)非有价证券,应根据同类企业类似证券的市盈率、股利率及其预期增长率等因素估 计确定;(3)存货,按其形态分别确定:产成品和商品,按其售价减去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在产品,按其产成品的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 本、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4)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暂时使用的 固定资产,按具有类似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的现行重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二者孰低确定;为出售而持有的固定资产,按可变现净值确定;(5)专利权、商标等无形 资产,按评估价值确定。

新三板挂牌关联交易案例全分析

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 31 条、第32 条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监管部门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标准指引》)中规定的挂牌公司应符合的条件及基本标准中对关联交易事项并未做具体说明,形式上可能会给人一种“新三板对拟挂牌公司关联交易没有监管要求或监管不严”的错觉。

实际上,由于关联交易不仅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挂牌公司的利润和价值,而且往往与公司治理机制、公司的规范运行、独立性等监管要求直接关联,因此,新三板对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有监管要求的。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文件来看,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允许存在的,且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审核标准没有 IPO那么严格。

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转股公司)对于挂牌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核基本态度是规范和减少。

所谓规范即是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关联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形;程序上须履行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在交易额及具体交易性质上不应影响到挂牌公司的独立性;对关联交易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我国,中小企业通常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企业利润,往往在经营中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当企业拟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转让时,监管部门通常会重点审核关联交易。

一、关于关联交易,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关联交易?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股转公司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股转公司对于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是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进行确定,并没有提高到IPO审核的要求,这也符合新三板定位于为中小企业挂牌提供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宗旨。

(三)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

根据目前股转公司审核披露的公开文件以及已挂牌公司的挂牌案例来看,新三板对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允许存在的。通常允许继续存在的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情形:

1.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

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2.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在程序上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3.关联交易占比较小,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4.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在挂牌前完成清理;

5.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隐瞒情形。

二、哪些主体构成关联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地三十二条规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对关联方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律师核查关联交易的尽职调查工作

对于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而言,在前期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予以高度重视。一般可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重大合同和财务资料、与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等多种方式,从以下方面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

1.明确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2.核查关联交易决策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3.核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4.关注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是否影响拟挂牌公司的独立性;

5.关注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公司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6.关注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是否形成重大依赖;

7.核查关联交易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8.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核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

9.分析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

律师在处理关联交易过程中的主要工作

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关联交易的核查、规范及披露是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具体而言,律师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主办券商对企业挂牌可能形成障碍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

2.为拟挂牌公司起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审核权限、表决和回避、信息披露和定价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为挂牌公司未来的关联交易规范提供制度保障;

3.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要求,在起草拟挂牌公司《公司章程》时,要体现关联交易规范的相关内容;

4.根据股转公司审核要求,挂牌前为拟挂牌公司制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5.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和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律师在为企业赴新三板挂牌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可通过对已实现挂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处理的案例了解和掌握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审核的基本要求和态度,根据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审核的态度及要求变化,深入开展尽职调查,对拟挂牌公司现存的关联交易进行梳理和必要的规范并在法律意见书中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发表明确意见。

四、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公司审核披露的文件,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关联交易是允许存在的。股转公司有条件的允许关联交易的发生,具体原则如下:

1、关联交易的发生必须符合企业章程和有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2、交易价格须公允,符合市场定价和条件,不存在转移利润的情况;

3、对于关联交易企业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4、关联交易的数量不宜过多,影响公司独立性;

五、常见关联交易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文件第8条规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六、关联交易如何规范?

公司欲登陆新三板,必须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常见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方法如下:

1、剥离关联业务

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则可以将该企业或者该部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

2、转让股权

将关联方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

3、并购、合并

如果该关联企业在拟上市公司的产—供—销任意一个或几个环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则可以考虑将该企业或该业务买过来作为拟上市企业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购买时应注意价格的公允性和税收减免。

4、清算、注销

如关联企业已停止经营,或未实际经营,而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公司造成影响,故建议清算、注销。

5、完善规范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审核权限、表决和回避、信息披露和定价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为挂牌主体未来的关联交易规范提供制度保障。

6、拟挂牌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总之,根据目前股转公司监管要求和发展趋势判断,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严格,若企业未按照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不能顺利挂牌。故企业欲登陆新三板,须提前对自身的关联交易进行梳理规范,使之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顺利挂牌。

关联交易的处理模式

(一)资金占用与资金拆借的关联交易

对于拟上市企业,首先要保证公司的资金不能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企业占用;其次,拟上市企业无偿使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企业的资金,尽管未侵害拟上市企业的利益,但也应尽量避免。根据《贷款通则》,企业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是

不合规的。不过实践中,好像很普遍也不是很严重的违规行为。那么解决,资金占用及资金拆借的途径有哪些呢?

1、重组收购关联方

通过收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纳入拟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后,合并报表外的关联交易大幅减少,但这需要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通过集团统一安排,可以要求拟上市企业归还关联方资金,同时关联方归还拟上市企业资金,当然有个前提是关联企业与拟上市公司在业务上应该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参考案例是升达林业。

2、以股利冲抵解决

对于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占用拟上市企业资金的情形,一个简便的方式即是以应付该股东的股利冲抵其占用拟上市企业的资金。

3、对程序瑕疵进行事后追认并充分解释

解决的办法是,保荐机构辅导进入后,不能再发生此类事件,同时之前发生过存在程序瑕疵的,应事后追认,并制定相关的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再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充分的说明。海亮股份案例和奥特迅案例解释的角度很有新意。

4、将股东直接向公司提供借款转为委托贷款

由于我国《贷款通则》规定资金借贷行为应当发生在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或是金融该机构之间,因此对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提供给公司的借款就应当转换为委托贷款,以进行规范。芭田股份的案例便是如此。通过委托贷款,一方面规范了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问题。而对于公司业务规模小的公司,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因业务发展借用公司备用金,从而形成“其他应收款”,此类行为应避免发生。

(二)与资金无关的经营业务往来的关联交易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主要是要做到两点:第一,关联交易的程序要合规,价格要公允;

第二,关联交易要逐步减少的趋势,在申报报告期末如能消除最好,有些不能或无法消除的,至少做到第一点的要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审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回避表决)。目前解决该类关联交易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设立子公司承担原委托关联企业的业务。

2、进行业务整合,将独立于拟上市公司外的采购或销售系统纳入公司内。

当然,业务的整合(购买或销售)需要遵循会计准则中,同一控制下合并等相关规定。在合并具有相关性业务中,在同一控制下,对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100%的,须运行一个会计年度。超过50%,但是低于100%的,则须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超过20%,但低于50%的,则申报报表至少须包括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中,业务具有相关性的,掌握标准是:对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100%的,须运行36个月。超过50%,但是低于100%的,则须运行24个月。超过20%,但低于50%的,则须运行12个月。对于业务不具有相关性的合并,对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50%的,须运行36个月。超过20%,但低于50%的,则须运行24个月。

3、将关联方的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实现交易的非关联化。

4、收购产生关联交易的资产解决关联交易。

某些情况下,产生关联交易是因为关联方有拟上市企业必须使用的资产,如需要租用或历史上就一直租用关联方的房产、土地,或是需要租用关联方的某种特殊资产来生产产品,此种解决方式就是购买该类资产。该种方法操作容易,同事不会产生收购股权所带来的其他问题,较为清爽。

5、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1)大力发展主营业务;

(2)建立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

6、通过充分解释得到证监会的认可。

(1)通过充分解释,让监管部门相信关联交易不再发生、或不会影响公司再实际运作中的独立性、公司具有较强的独立盈利能力等等。

(2)解释并分析必要存在的公允的关联交易的成因以及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正面影响。 总之,对于拟上市公司应当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也必须做到规范。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常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增加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资产,使原来依赖于关联方的业务转有拟上市公司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承担;二是将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这样即便产生交易也非关联交易。当然无论是增加控股公司或者是转让股权均不得违反《首发办法》中关于近三年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的规定。

七、案例分析

【本文节选自《新三板挂牌解决之道》】

1、建中医疗(430214):关联方收购无法办理所有权证的资产

2012 年6 月,实际控制人宋龙富控制的上海建中塑料包装用品厂以货币资金收购公司部分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为地上建筑物,在公司股份制改造审计时计入公司资产总额,但是该建筑物所属的土地使用权为集体性质,因此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夯实公司资产,宋龙富所控制的上海建中塑料包装用品厂以该资产账面净值作为计价依据,经协商一致确认作价1,298,891.82 元予以收购。

该资产出售同时涉及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且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过半数表决权审议批准,但是关联股东宋龙富没有回避表决,存在程序瑕疵。在排除宋龙富所持表决权纳入计票后,该议案仍可获得有效通过。

2012 年9 月,公司召开201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与批准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实际控制人宋龙富回避表决。该议案确认2012 年6 月资产收购暨关联交易批准行为有效。公司已经纠正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瑕疵,并且已经遵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公司管理层将严格履行各类重要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保证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2、赛诺达(430231):控股股东免租提供办公场所

:公司控股股东刘春义将其名下一套163 平方米的房屋提供给公司作为办公场所。双方签订了《房屋无偿使用协议》,约定公司有权自2010 年8 月起无偿使用该房屋10 年,该房产位于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鸿基公寓1 号楼1 单元8 楼805室,公司2012 年开始实际使用此处办公场所。

鉴于控股股东刘春义与公司签订了长达10 年的免费租赁协议,公司自2012 年开始才实际使用此处办公场所,因此,上述关联租赁行为对公司近两年一期以及未来10 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公司监事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近两年一期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专项审核意见》,认为上述关联租赁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租赁对公司近两年一期以及未来10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3、盛世光明(430267):出售子公司予股东,交易款项未支付完毕

2012 年4 月26 日,盛世光明召开股东会,将公司持有的微山公司的出资额分别转让给孙伟力、李红新、孙良浩各300.00 万元、100.00 万元、100.00 万元。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的原因:公司启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后,相关中介机构经过调查后认为,微山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显著不同,且微山公司财务基础薄弱,因此,建议公司将持有的微山公司股权转让出去。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为:微山公司尚未形成稳定的经营和盈利能力,根据微山信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微信会师鉴字第41 号《审计报告》,截至2012 年4 月,微山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51.11 万元。由于公司本次剥离微山公司股权距离前次收购微山公司股权仅相隔5 个月,为不损害盛世光明的利益,因此本次转让价格按注册资本确定,定价合理。

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上述关联交易在有限公司阶段发生,已通过了股东会决议。 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款支付:截至目前,孙伟力、孙良浩共欠公司股权转让款347.67 万元。该欠款是因股权转让引起的真实债权债务,是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合法、真实的关联交易。而占用公司资金行为属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非法使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因此,该欠款行为不属于对公司的占用。

该欠款未支付不会对本次挂牌造成障碍,主要原因为:

第一,根据工商资料,公司将股权转回给孙伟力和孙良浩时,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约定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此,2012 年10 月9 日,在各中介机构的要求下,孙伟力、孙良浩向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承诺在2013 年10 月9 日之前将上述欠款清偿完毕。

第二,为保证上述债权实现,孙伟力、孙良浩将持有的微山公司股权全部质押给盛世光

明,2012 年12 月14 日,孙伟力、孙良浩与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2012 年12 月28 日在山东微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公司已在本说明书中就此事项作出重大风险提示,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公司剥离微山股权尚有347.67 万元款项未收回,已收回的款项中,孙伟力以现金偿还72 万元,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偿80.33 万元,使得公司2012 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减少500 万元,其他应收款增加347.67 万元,货币资金增加72 万元,其他应付款中应付孙伟力的款项减少80.33 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公司2011 年度、2012 年度均未将微山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且上述剥离微山公司和收购微山公司价款相同,未产生投资收益,因此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无影响。

4、乐升股份(430213):关联交易占比高,且短时期无法减少或消除

(1)重大风险提示

2010 年度、2011 年度以及2012 年1-9 月,公司对关联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55% 、89.97%和76.76%,公司营业收入存在对关联方较为依赖的经营风险。如果关联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有可能减少对公司游戏开发业务的需求,从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带来不利影响。

北京乐升与关联方香港启升之间的关联交易因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9]2 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附件资料,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关

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确保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2、公司将积极调整经营模式,进一步增加独立开发模式在公司经营模式中的比重,减少与关联方合作开发的比重;同时积极开发非关联方客户,减少通过关联方来面对市场与客户,以降低关联交易总额。

3、公司将通过加大科研开发力度,扩大资金规模,扩充专业人才队伍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公司实力,增强独立开发游戏项目能力,以增加来自于非关联方的收入,逐步减少关联交易比例,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公司来自于关联方香港启升的收入占比已由2011 年的89.97%降为76.04%。

4、针对公司因关联交易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公司的控股股东苏州乐升和实际控制人许金龙先生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若北京乐升因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被税务主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缴税款的,在北京乐升依法补缴税款及相关利息后的20 个工作日之内,承诺人将全部的补缴税款金额及相关利息足额补偿给北京乐升,承诺人之间愿意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律师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苏州乐升和实际控制人许金龙先生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有效的化解北京乐升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香港启升之间的关联交易全部是网页游戏的合作开发,与天空堂之间的关联交易为游戏运营分成。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在参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基础上,结合市场行情,根据游戏产品的题材、质量、测试效果、市场接受度以及授权期限、范围、付款条件、投入的人力成本等因素协商确定的。

鉴于公司开发的网页游戏为非标准化智力产品,需要根据特定客户的要求及市场需求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创意、设计、开发。因此,游戏的消费群体不同、所要求的技术水平不同,

导致投入的成本会有较大差别,不同游戏产品之间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报告期内公司未与其他独立第三方签订类似合同,市场上也无类似交易价格做比较。因此,以下主要从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对比情况来分析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主要原因是上述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公司有所不同。掌趣科技主要从事手机游戏和页面游戏的开发、发行和运营,其发行运营的游戏产品均来自自主研发及对外从游戏开发商处的一次性买断授权。中青宝的主营业务是网络游戏的开发及运营,其运营的游戏产品均来自自主研发。上述两家公司均从事游戏的运营,且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并不对外销售,而是直接用于公司的游戏运营业务。由于公司专注于网页游戏的开发,是专业的网页游戏开发商,不直接从事网页游戏的运营业务,而游戏的运营业务毛利率相对较高,因此,公司的毛利率略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主办券商认为,由于游戏运营业务的毛利率水平高于游戏开发业务,而同行业上市公司均从事游戏的运营业务,北京乐升只专注于网页游戏的开发,所以主营业务的差别导致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但上述毛利率水平的差异在合理的范围内,符合游戏开发行业的特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司实际,游戏委托开发业务交易价格公允且报告期内基本保持了稳定,关联方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转移或获取不合理利润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目前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且有效运作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了包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内的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能够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3)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2013 年3 月8 日,北京乐升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3 年3 月30 日召开了公司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并确认公司与香港启升之

间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公司与香港启升在2010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3 月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时间较短,资金、人员规模小等现阶段的发展规律,有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并逐步做大做强。确认公司与香港启升在2010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3月之间发生的历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在参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基础上,结合市场行情,根据游戏产品的题材、质量、测试效果、市场接受度以及授权期限、范围、付款条件、投入的人力成本等因素协商确定的。

公司律师认为,公司与香港启升之间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等关联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公司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确认的方式,完善了公司在关联交易事项方面存在的决策程序瑕疵。公司关联交易未损害北京乐升及其股东的利益,不会对本次申请挂牌造成法律障碍。

(4)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许金龙及公司已就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事宜出具了《关于规范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承诺函》,承诺:(1)公司从关联企业之间的集团财务管理中退出,不再参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2)停止执行公司制定的《资金贷放作业》制度和子公司博乐千里制定的《资金贷与他人作业办法》;(3)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及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资金的使用管理。(4)公司未来将通过加大科研开发力度,扩充专业人才队伍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公司实力,通过积极寻求并开拓有实力的新客户等方法增加营业收入,从而减少对关联方资金的需求。

公司对于短时期内无法减少或消除的关联交易,未来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与规定,确保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降低对关联方依赖风险,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5、绿岸网络(430229):公司业务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先后向上海云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云蟾网络”)取得《蜀门》、《醉逍遥》两款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永久独家授权代理运营权,并向其支付授权使用费及运营分成,并因此而构成关联交易。鉴于公司与云蟾网络的交易具有唯一性,公司未与无关联第三方发生同类交易,因此无法通过与第三方价格的比对来核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但从公司业务毛利率来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如中青宝)相比并无明显偏离,公司关联交易价格基本公允。

公司的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网络游戏《蜀门》、《醉逍遥》的运营收入。而《蜀门》、《醉逍遥》两款网络游戏属于公司原关联方云蟾网络独家授权运营的,故报告期内,公司与云蟾网络的关联交易对公司和云蟾网络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甚大。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未制定规范关联交易相关制度,故相关关联交易亦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股份公司设立后,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此外,2012 年9 月,随着火玉兰的退出,火玉兰与云蟾网络不再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云蟾网络不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

来源:投行小兵

6、购买原材料、购买或者销售产品、产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案例】开山股份向关联方采购零部件及销售整机

1.关联方采购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产品和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由开山控股代扣代缴水电费,第二类为通过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式空压机主机和油封部件,第三类为向关联方采购

的螺杆式和活塞式空压机部分零部件及加工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占当期营业成本的6%左右,其中2008年至2010年由开山控股代缴水电费金额分别为1,498万元、1,787万元、3,785万元,占当期关联采购金额的50%左右。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开山控股采购水电费,主要基于衢州供电局、衢州水业集团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开山控股为包括公司在内的开山工业园内下属企业代缴水电费,公司具有单独的水表和电表计量,代缴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政府定价向开山控股结算。

公司2008年向开山进出口采购主要为进口螺杆主机和油封,公司2008年5月之前尚未实现螺杆主机的全谱系自制,仍需向德国GHH等国外螺杆主机制造商进 口部分型号的螺杆主机,公司在此阶段尚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故主要通过有进出口资质的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主机。公司具备全谱系螺杆主机自制能力后,即停止 通过开山进出口采购螺杆主机。

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其他关联方采购橡胶件、缸盖阀板、气缸等零部件及加工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空压机整机制造的零部件种类较多,公司集中精力 和资源进行螺杆主机的研发、生产以及工艺的改进。对于橡胶制品、活塞式空压机气缸及缸盖阀板等部件,由于其通用性和可替代性强,技术含量较低,通过外部采 购即可满足生产需求。

2.关联方销售

2008年、2009年,公司向开山控股、浙江开山销售货物主要系空压机整机及配件、压力容器以及铸件产品,2008年、2009年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6,239万元、12,816万元,2010年公司向浙江开山关联销售金额为5,116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压缩机属于通用机械产品、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开山控股的个别

客户采购时要求开山控股一并提供本公司的空气压缩机产品,为方便结算,开山控股向本公司采购空气压缩机后再与其他商品一起销售给其客户。

7、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案例】巨龙管业货物承运

2009年5月5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2009年5月6日公司与巨龙物流签订《货物运输承运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委托巨龙物流承运公司产品,运价按市场价格确定,2009年公司向巨龙物流支付运费270.62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巨龙物流成立以前,本公司委托货运公司、个体司机运输产品,存在货运不及时、价格偏高的情形。巨龙物流成立以后,本公司通过巨龙物流的专业化运作平台,保证了公司部分产品的及时外运。

8、委托或受托销售

【案例】新开普委托关联方销售产品

2008年度,公司曾向上海九普销售智能卡系统软件和卡片,本次关联交易的形成原因是有上海地区的客户要求以支票方式支付货款,发行人为能及时兑现支票收取货款, 故通过上海九普向客户销售相关产品、收受支票并予以兑现。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上海九普向客户的销售价格一致,定价合理、公允。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不大,占 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很低,且自2009年以后不再发生,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很小。

9、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案例】捷顺科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员工共同投资

聚力投资成立于2007年2月8日,法人代表为刘翠英,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聚力投资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翠英持有100%股 份。2007年6月,捷顺科技的骨干员工对聚力投资进行了增资,增资完成后,聚力投资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33万元,刘翠英占该公司的股权比例降至 51.03%;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经过多次股权转让,刘翠英不再持有聚力投资的股权。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案例】星星科技关联方借款

2010年2月9日,星星有限为购买星星电子产业基地相关土地和房产,支付上述土地、房产转让款预付款4,000万元。在支付了购买厂房建筑物及相关土地所有权的 款项后,2010年4月发行人出现了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为了补充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向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 元。

公司与关联方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签署《借款协议》,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22日至2010年5月22日,借款利息按月利息0.8%计算,如提前或延期还款,依据月利率按实际借款日数计算。

2010年5月28日、2010年6月12日公司分两次向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还清借款1,000万元,并于2010年8月26日支付利息11.60万元。

(六)担保

【案例】常山药业控股股东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2010年9月20日,高xx、孙xx与某银行签订《自然人权利质押合同》和《自然人保证合同》,为公司与该行于同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9月19日。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之日,上述保证合同仍在履行之中。

(七)租赁

【案例】巨龙管业向关联方租赁生产及办公用房

本公司与巨龙钢化玻璃分别于2006年11月20日、2007年6月26日、2008年2月28日、2009年5月3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公司分别 将建筑面积为2,020平方米、2,401平方米、1,927平方米、2,064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巨龙钢化玻璃作为生产及办公用房,年租金分别为18万 元、11.5248万元、11.562万元、12.38万元,租赁期均为2011年11月30日止。

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所处混凝土输水管道行业的特点,为应对订单式生产的需要,规划建设的产品堆场较多。为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在不影响业务的前提下,将该部分未用的堆场出租以获取收益。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的转让

【案例】卫宁软件委托开发软件

本公司对部分系统模块采用委托开发方式进行,主要是一些外延功能模块提升或非核心部件的升级等,报告期主要委托上海兰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技术开发。

上述委托方均是独立经营的法人实体,公司与上述机构进行的各种交易系公司正常的业务合作,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价格合理公允,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与上述机构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产供销体系和研发体系,公司与上述机构在业务和技术、财务、资产、人员、 机构等方面完全独立。

(九)许可协议

【案例】星星科技商号使用许可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关联方星星集团所拥有的“星星”商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的情形。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活动,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2010年8月1日,星星有限与星星集团签订了《商号许可使用协议书》。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和律师对发行人无偿使用“星星”商号的期限、到期后是否存在付费使用该商号的风险、实际生产的产品是否使用该商号予以核查和说明。

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认为:(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星星”知名商号及商标的有效期内有权无偿使用“星星”商号,在星星集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对其“星星”知名商号进行延续、对“星星”商标进行续展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长期无偿使用“星星”商号,且不存在付费使用的风险。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仅在其公司名称中使

用“星星”商号,其实际生产的产品上不使用“星星”商标。

(十)债务结算

【案例】中京电子代收货款

2008—2009年,为利用香港发达的外资银行资源,方便办理银行结算、客户货款催收等手续,公司部分出口业务货款由香港中扬代收后再转回本公司,在代收货款再转回本公司过程中,香港中扬不收取任何费用。代收款项已全部转回。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于2008年9月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中京香港,代替香港中扬行使上述货款代收转回功能。截至2009年9月,中京香港完全承接本公司部分出口业务货款代收转回功能,彻底解决了上述关联交易。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案例】大连电瓷

2010年、2009年、2008年度公司支付自然人关联方即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分别为486.63万元、461.75万元、254.62万元,其中2010年支付报酬情况如下:

二、非关联化解决方案

(一)关联企业解决方案一:剥离

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则可以将该企业或者该部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

在 具体操作此项业务是,一定要如下几点:a.注意调查受让方与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b.要确认受让方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 与拟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c.要重点关注转让价格是否真实、公允、合理;d.剥离给关联方的,尤其要注意转让价格的公允、交易程序的合规,确保不存在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2011年《保代培训》第二期: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案例】捷顺科技剥离给独立第三方

2005 年度,捷顺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了盛健投资,拟利用该平台进行投资咨询、房地产经纪等与捷顺科技主业不相关的业务。盛健投资成立后,曾向贵州深黔进行 股权投资,从事投资业务;并购买了富国工业区第2栋等部分房产并租赁给本公司,从事房屋租赁业务。捷顺科技上市之前,他们将盛健投资持有的贵州深黔股权进 行了转让。

【案例】光线传媒剥离给关联方

光线影业主要从事国产影片的制作和发行;明星报刊主要从事销售期刊、报纸;梦飞行主要从事各类移动网增值业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先生将上述子公司剥离出上 市主体,

转让给其控股的光线控股。为确保上市主体的权益不受损害,转让时按照该类公司净资产转让给控股股东,确保了上市主体权益。

解决方案二:转让

如果关联企业由于拟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权而成为关联方,实际上拟上市公司与该关联企业并无交易事项,则可以考虑将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案例】巨龙管业转让关联方股权

2008年1月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红旗巨龙建材45%股权。为了解决关联问题,2009年4月,他将持有的红旗巨龙建材45%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本公司不再持有红旗巨龙建材股权,红旗巨龙建材自2009年4月起不再为本公司关联方。

解决方案三:并购

如果该关联企业在拟上市公司的产—供—销任意一个或几个环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则可以考虑将该企业或该业务买过来作为拟上市企业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购买时应注意价格的公允性和税收减免。

【案例】爱康科技收购销售公司

张家港爱康是由本公司控股股东爱康商贸和爱康科技实际控制人于2008年8月12日合资成立的公司,主要向客户提供非公司生产范围内的太阳能配件的销售业 务。为了规范公司治理,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2009年2月,决定将所持有的张家港爱康股权转让给拟上市公司—爱康科技公司。

2009年2月10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邹承慧、爱康商贸以原始出资额作价向本公司出让张家港爱康股权。同日,张家港爱康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股东各自放弃优先受让权。股权转让完成后,爱康科技公司成功并购了张家港爱康,以解决关联交易问题。

解决方案四:合并

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等与拟上市企业存在混同,则建议将该企业与拟上市企业合并,具体做法可以是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案例】百润股份发行人吸收合并关联企业

2007 年10月30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百润福德股东会决议同意,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百润福德,换股比例为1:1,即百润福德原股东以其持有的百 润福德1,000万元出资额换取有限公司新增的1,000万元出资额。合并后有限公司存续,百润福德依法予以注销,合并日为2008年3月31日。百润福 德原名上海麦克斯百润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5日,主要生产乳化香精及其他香精,注册资本1,000万元。吸

收合并时百润福德的股东及出 资比例与有限公司完全一致。

本次吸收合并前,有限公司与百润福德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且两者的经营范围及业务也相近。为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有限公司决定吸收合并百润福德。

本次合并扩大了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提升了公司的整体竞争力。本次合并前后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结构未发生变化,管理层亦未发生变化。

解决方案五:清算

如果关联企业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上市企业上市产生障碍或不良影响,如:经营不善、未通过年检、曾受过行政处罚等等,则应考虑将关联企业进行清算、注销。操作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相应资产与人员是否已清理完毕。

【案例】星星科技清算注销经营不善的关联企业

(1)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注销

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企业)成立于2008年5月16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星星集团出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张友顺(实际控制人)出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由于前期对该项目考察不足,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开展主营业务。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销星星再生资 源,并成立清算组,对星星再生资源进行清算,并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办理了注销备案手续。2010年3月2日,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 《台州日报》上发布了注销公告。2010年11月8日,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资源清算组作出了《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同日, 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确认星星再生资源清算组所提交的《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同意根据该清 算报告内容办理后续事宜。2010年5月17日,台州市国家税务局椒江税务分局出具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台椒国通【2010】54436号),核准星星 再生资源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根据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2010年11月17日出具的《企业(机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 用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经该局核准注销登记。

(二)关联交易重点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如果拟上市企业对某笔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影响到资产的完整性,则应当对该笔关联交易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

解决方案六:如果关联交易的对象是设备、生产厂房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等资产类交易,影响到拟上市企业资产完整性的,则最好将该资产纳入上市主体,转让至发行人名下。个别办公性用房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

【案例】星星科技向关联方购买经营性资产

星星电子产业基地A2、A3、A4号楼均位于星星电子产业基地内,一直被发行人租赁用作经营场所。随着公司业务规模、资产规模的扩大,为了提高公司资产的独 立性,降低租赁厂房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性,2010年公司与星星置业签署协议,受让上述建筑物及相关土地所有权。上述房产购入后的 用途与租赁期间用途相同,仍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解决方案七:对于不涉及资产的关联交易,例如采购或者销售环节的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出售关联公司或者重新寻找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供应商等方法进行非关联化;

【案例】初灵信息将零部件供应商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科尔惠系由洪爱金(实际控制人)和罗权(独立第三方)于2005年9月7日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2009年6月,洪爱金将其持有的科尔惠65%的股权转 让给其舅舅管长周。2010年3月,管长周将其持有的科尔惠65%的股权以每股1.05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罗权。本次股权转让以科尔惠截至2009年底经 审计的净资产为定价依据。

世宸机械系由洪爱金和曾尧(独立第三方)于2006年12月28日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2009年6月,洪爱金将其持有的世宸机械50%的股权转让给其 舅舅管长周、10%的股权转让给其堂兄洪爱荣。2010年3月,洪爱荣、管长周将其持有的世宸机械合计60%的股权以每股1.59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曾 尧,本次股权转让以世宸机械截至2009年底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

自成立以来,科尔惠一直从事电源模块的生产,世宸机械一直从事机械面板的生产。科尔惠与世宸机械一直为发行人提供相应的产品,其产品为发行人生产的信息接入产品的配件。

科尔惠、世宸机械属于传统制造型企业,其业务类型、人员素质、管理风格等与发行人高科技企业的基调不符。实际控制人洪爱金从未实际参与过这两家企业的管理, 如将其纳入体内,增加了管理难度,也不利于调动实际参与管理的合作方的积极性。公司对其人员、业务的整合管理必然会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且整合后 其是否可以发挥预期效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向这两家公司采购,主要系在业务开展初期,配件采购量小且多需要反复修改、试制,对外采购不能保证交 货期和产品质量。随着公司相应产品的技术、经验不断成熟,产品配套市场逐渐完善,公司对科尔惠、世宸机械产品依赖性降低,公司该类电源模块和机械面板的采 购业务逐步向其他更优供应商转移。集中力量发展主营业务,符合发行人长期的利益。

为了保证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不因大股东的变化而引起对发行人供应方面的不良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爱金采取了逐步退出的方式,即先将其持有的科尔惠和世宸机械的股权转让关联方,待运作一段时间后再由关联方将股权转让给科尔惠和世宸机械的合作方。(值得参考)

解决方案八:证监会规定:董、监、高及其亲戚不能与发行人共同投资同一家公司。因此,如果存在此类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的,应将其投资权益转让出去。

【案例】捷顺科技实际控制人与高管共同投资聚力投资,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经过多次股权转让,捷顺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出去,不再持有聚力投资的股权。

解决方案九:拟 上市公司在前期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中,普遍存在同一控制人名下企业之间相互资金拆借和抵押担保的情况。在进入报告期之后,此类关联交易应当停止。首先,自 然人账户(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自然人账户)和企业账户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相互借贷;其次,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资金拆借等关联交 易;第三,要求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再拆借、占用公司资金。对于已经存在的资金拆借,需要调查是否约定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案例】星星科技报告期内资金拆借

(1)资金拆借情况

报告期内,2008年、2009年公司与星星集团之间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况。星星集团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的主要原因是2008年、2009年上半年,受全球金融 危机的影响,星星集团的家电产品销售额减少,销售回款期延长,出现了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因此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归还银行贷款等经营 性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发行人曾两次向星星集团拆借资金。2008年11月30日,发行人向星星集团拆借资金1,555万元,借款期限33天,用于归还即 将到期的银行贷款。2009年5月25日,发行人向星星集团拆借2,955万元,借款期限约4个月,主要是由于发行人业务发展迅速,公司向星星集团借款用 于支付机器设备、原材料的购置款。

2008年,公司按照年利率7.30%,收取星星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拆借利息收入304.25万元。上述利率水平参照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2009 年,公司向星星集团借入一笔2,955万元的借款,期限约为4个月,而当年公司也向星星集团拆出了6笔资金,期限均在7天以内。2009年我国一年期贷款 基准利率为

5.31%,根据上述利率水平,2009年公司应向集团收取利息24.38万元,应向集团支付利息52.02万元,合计应向集团支付利息 27.64万元。由于上述资金拆借所涉及的净利息金额较小,因此双方均未互相收取利息。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未损害公司利益。

(2)对资金拆借的规范

2009年10月以来,本公司与星星集团均认识到资金拆借属于不规范行为,并认识到公司规范独立运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双方即中止了关联资金拆借,并开始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清理。为避免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2009年12月,公司制订了《浙江星星光电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资金管理办法》,该制度规定: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 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 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2010年 11月,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 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等。上述条款从制度上保证了未来发行人募集资金不 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②2009年12月,国科瑞华、中金资本作为机构投资者进入本公司,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2009年12月以来,本公司未再发生以各种有偿或无偿形式为关联方提供拆借资金的情形。

③ 为对关联方资金往来作出规范,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叶仙玉先生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不利用星星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直接或通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星星科技资金。若因星星科技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致使星星科技遭受任何责任或处罚,或因此给星 星科技造成任何损失的,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常见的几种规避关联交易的手法

(一)一些非正常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形式

1.分解交易

为 了规避关联交易,人为地找一个过桥公司,拟上市公司将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通过一个或几个非关联方转换为若干笔非关联的业务。如公司将资产高价卖给非关联 方,再由关联方协议用同样的高价向非关联方赎回或给与非关联方补偿。这样的交易表面看是非关联化,实际上为虚增利润,是必须杜绝的。

这种方式由于简单,可操作性强,现实中被频繁使用。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当注意。

2.隐匿关联关系

有的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将交易时机选择在成为关联方之前,与关联方发生现时非关联方交易,按非公允价格交易;交易事项完成后才正式加盟成为关联方。因为交易 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可以名正方言顺地避开对于关联方交易的监管。也可以通过多重参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使两者关系非关联化。

个人认为,这种隐匿的关联关系安排不一定都会产生损害发行人利益的风险,应该在个案中理性分析。通过审查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安排、资产归属等判断该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存在损害风险,不留下将来利益输送的管道。

3.解除关联关系

关 联企业中的一方利用转让部分股权或中止受让相关股份等方式,使其之间达不到关

联方认定的标准,将关联方关系转为非关联关系,相应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此 后发生的交易便视为一般业务进行处理。按实质上属于法律上放弃关联方,但行政命令上存在关键管理人或形式上看不再是关联方,但仍具有一定实质意义的关联。 在以后一段时间内仍能对相互间的交易发挥影响,需要时双方可能再次恢复关联关系。

这种实质上的关联实际上很难查清楚,因而很多时候律师的工作仍然要依赖企业的坦白意愿。在无法核实或者拿不准的情况下,一方面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内控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出具承诺。

4.隐蔽的非关联方利益输送

由于拟上市企业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负有详细披露的义务,因此有企业开始进行隐蔽的、灰色的非关联方交易以规避披露义务,进而实现操纵利润。此类较为隐蔽的利益 输送手法主要有:员工减薪、供应商减价供应、经销商加价提货甚至囤货,PE股东通过皮包公司为拟上市公司报销费用或虚增收入、地方政府通过减税或增加补贴 收入等形式。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会向员工和供应商等关联利益方做出承诺,即实现上市后进行利益补偿,然后双方达成默契从而进行隐蔽的利益输送。

(二)关于非货币资产“公允价值”的认定律师在IPO实务中,交易价格是调查关联交易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都需要从交易价格方面衡量,而公允价值则是大部分交易资产的定价标准。尤其是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其确定受市场的影响,在不同的交易中会计操作也有不同。

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其公允价值;如果该资产不能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 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

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

具体地说,公允价值可按以下方法确定:(1)有价证券,按现行市价确定;(2)非有价证券,应根据同类企业类似证券的市盈率、股利率及其预期增长率等因素估 计确定;(3)存货,按其形态分别确定:产成品和商品,按其售价减去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在产品,按其产成品的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 本、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4)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暂时使用的 固定资产,按具有类似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的现行重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二者孰低确定;为出售而持有的固定资产,按可变现净值确定;(5)专利权、商标等无形 资产,按评估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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