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合同的特点

第一节 英文合同的特点

英美律师起草的合同无不深深地刻着英美法系私法原理的烙印,即高度私法自治和遵循先例。所表现出来的突出特点就是大多数英文合同篇幅长、惯用冗长句子和法言法语,但逻辑严密并且规律性很强。

一个大项目的英文合同往往都是鸿篇巨制,篇幅达几百页。英美国家实行判例法,大陆法系实行成文法,成文法相对于判例法的重要区别就是比较稳定,而且合同很多内容法律都有直接规定,双方对于法律已经有规定的部分就无须在合同中作进一步的约定。但英美国家推行判例法,推行高度私法自治,成文法大多仅作为参考,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性质,因此,合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享有高度订约自由,合同各方可以就任何问题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自己认为合适的约定。订约自由是一项至高的原则,合同条文、文字所直接反映出来的当事人的意愿,法官不得轻易否决,必须予以最大限度的尊重。由于合同文字是法官解释合同文件、探悉合同当事人意愿的唯一依据,故合同各方都力求使合同结构完整、语义严密明确。为使语义严密明确,他们在合同中进行大量的定义,大量使用限定词、定语从句、状语从句,避免使用省略句,也尽量不使用有可能引起指代不明的代词。因此,对于同一个项目合同,按照英美法草拟的合同篇幅常常比按照大陆法草拟的合同篇幅长很多。

英文合同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句子冗长。首先,一个长句的逻辑性往往比由几个简单句组成的一个段落的逻辑性更强,说理更为严密,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小产生歧义的可能性。因此,英美律师在草

拟合同的过程中比较青睐长句,而较少使用简单句。其次,如前所述,英美国家实行判例法。先例相较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其稳定性程度有所不如。由于各个法官的智识水平有别,先例本身之间就可能存在某些冲突,因此,合同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想尽办法对这些已经有争议的先例进行规避,这就必须在合同中就某些可能产生争议的事项进行明确的表述,如常把一连串意义相关或相近的词放在一起以求全面而无疏漏。因而整个合同的句子显得冗长,但也因此获得整个合同的严谨,不易产生争议。

“法言法语”在英文合同中也体现得比较充分。这些所谓的“法言法语”主要指一些中古英语和外来词汇,比如我们常见的 herein,hereof,whereby,inter alia等。这与英国语言发展历史以及英美推行判例法密切相关。西方文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律的发展。希腊和罗马的法律精神通过日耳曼入侵,给英国造成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英国在历史上曾经把语言作为阶级划分和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法语被视为西欧上层社会的语言,而拉丁文则常常是个人深造的首要选择。再加上法律界人士为了使法律这门职业具有独立性,突出本行业的优越性,也多采用一些特殊的语言,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些中古英语和外来词的使用可以使法律语言更加高贵、庄重。因此,法律英语词汇在词源上大量收录采用了拉丁语、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中的法律词汇,如null and void(无效)、ad hoc(特别,临时)、lex situs(物所在地法)、vice versa(反之亦然)、 prima facie(表面的,初步的)和inter alia(除了别的之外,其中包括)。为

了显示法律语言的神圣性、权威性和严密性,还大量沿用中古英语,以区别于普通英语(common English), 如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 hereunder(在„„以下)、herein(此中)、therein(在那里)、whereby(因此,由是)、hereby(借此)等。它们能使语言精练,有点类似于中国的文言文,洗练而且直观。这些词经常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如不好好掌握就会影响阅读。尽管现代社会中,这类“文言文”用语已逐渐减少,尤其以美国英语为代表的法律英语,就倾向于运用简单明了的常用词汇来表达法律意思,即简明的常用语言(plain English)。但这项运动还远没有达到消灭这些“文言文”的时候,因此,阅读中还会大量遇到这种“文言文”。

其实,英文合同最重要的特点是其严密的逻辑性和很强的规律性。尽管英美法系国家主张私法高度意思自治,但是在草拟合同过程中,过多地偏离先例,除非有非常高水平的律师,否则很难说合同能够严密明确,保证没有任何争议。即使能够找到这样的律师,但为此而付出的律师成本和风险成本太高。因此,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合同还是选择遵从先例,尽量采用先前法官所认可的语言和逻辑结构,这样,合同专业词汇和逻辑结构经过千百年的积累逐渐固定下来,形成了很强的规律性。比如,在合同结构方面,一份完整的英文合同通常由四部分构成,即标题(Title)、序言(Recitals)、主文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和结尾。在合同用词方面,合同用a material breach 表示“重大违约”或“严重违约”,而不用serious breach;用terminate表示“合同终止”,而不用finish;用commence 表示“开

始”,而不用或少用start 或begin;等等。再比如,英文合同中的代词一般指代该代词前面的最后一个可以指代的名词,如 “Nokia shall give a copy of this Instruction to Contractor and it shall strictly comply” 中“it”就指代“Contractor”,而不是指代“Nokia”。如果合同要求是“Nokia”必须严格遵守,则这里就不能用代词“it”,而只能用“Nokia shall strictly comply”。另外,合同中的限定词、限定短语、限定句子也相对比较固定,比如,常见的如 herein, hereof, subject to, save as, except as, provided that, notwithstanding, without prejudice to 以及大量的定语从句和状语从句的使用都已约定俗成。从这个角度来说,合同有很强的规律性可循。因此,找出并驾驭这些语言规律,就能够熟练地阅读英文合同。

由于合同的结构和使用的语言都比较固定,因此合同中每一部分法律风险位于何处,主文条款隐藏哪些主要风险,也都相对比较固定。换句话说,合同风险所处的位置也有很多规律可循。这就为我们分析英文合同提供了可能。比如,在标题部分,我们就得注意标题是否含有“subject”,因为 “subject”这个词表明本合同生效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合同当事人希望本合同签字生效,但因在标题部分有这么一个词,可能被法官认定为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另外,在“适用法律”(governing law)条款部分,如果适用外国法,合同中所表述的有些术语可能和中国法中的某些术语含义就不一致,英国法中的不当得利和中国法中的不当得利就存在较大的差别,而德国法

下的合伙和中国法下的合伙也不一样。如果适用美国法,就得考虑《美国出口管理条例》 (American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因为根据这个法律,凡是采购来自美国的商品,其最终用户不得是美国认定的“流氓”国家,如果你采购的商品用于伊朗的石油开采,则这个合同很可能无法执行。总之,这些合同风险与合同语言一样,在很大程度上也比较固定,读者只需掌握这些风险,分析合同风险就可以驾轻就熟。

第一节 英文合同的特点

英美律师起草的合同无不深深地刻着英美法系私法原理的烙印,即高度私法自治和遵循先例。所表现出来的突出特点就是大多数英文合同篇幅长、惯用冗长句子和法言法语,但逻辑严密并且规律性很强。

一个大项目的英文合同往往都是鸿篇巨制,篇幅达几百页。英美国家实行判例法,大陆法系实行成文法,成文法相对于判例法的重要区别就是比较稳定,而且合同很多内容法律都有直接规定,双方对于法律已经有规定的部分就无须在合同中作进一步的约定。但英美国家推行判例法,推行高度私法自治,成文法大多仅作为参考,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性质,因此,合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享有高度订约自由,合同各方可以就任何问题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自己认为合适的约定。订约自由是一项至高的原则,合同条文、文字所直接反映出来的当事人的意愿,法官不得轻易否决,必须予以最大限度的尊重。由于合同文字是法官解释合同文件、探悉合同当事人意愿的唯一依据,故合同各方都力求使合同结构完整、语义严密明确。为使语义严密明确,他们在合同中进行大量的定义,大量使用限定词、定语从句、状语从句,避免使用省略句,也尽量不使用有可能引起指代不明的代词。因此,对于同一个项目合同,按照英美法草拟的合同篇幅常常比按照大陆法草拟的合同篇幅长很多。

英文合同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句子冗长。首先,一个长句的逻辑性往往比由几个简单句组成的一个段落的逻辑性更强,说理更为严密,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小产生歧义的可能性。因此,英美律师在草

拟合同的过程中比较青睐长句,而较少使用简单句。其次,如前所述,英美国家实行判例法。先例相较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其稳定性程度有所不如。由于各个法官的智识水平有别,先例本身之间就可能存在某些冲突,因此,合同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想尽办法对这些已经有争议的先例进行规避,这就必须在合同中就某些可能产生争议的事项进行明确的表述,如常把一连串意义相关或相近的词放在一起以求全面而无疏漏。因而整个合同的句子显得冗长,但也因此获得整个合同的严谨,不易产生争议。

“法言法语”在英文合同中也体现得比较充分。这些所谓的“法言法语”主要指一些中古英语和外来词汇,比如我们常见的 herein,hereof,whereby,inter alia等。这与英国语言发展历史以及英美推行判例法密切相关。西方文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律的发展。希腊和罗马的法律精神通过日耳曼入侵,给英国造成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英国在历史上曾经把语言作为阶级划分和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法语被视为西欧上层社会的语言,而拉丁文则常常是个人深造的首要选择。再加上法律界人士为了使法律这门职业具有独立性,突出本行业的优越性,也多采用一些特殊的语言,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些中古英语和外来词的使用可以使法律语言更加高贵、庄重。因此,法律英语词汇在词源上大量收录采用了拉丁语、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中的法律词汇,如null and void(无效)、ad hoc(特别,临时)、lex situs(物所在地法)、vice versa(反之亦然)、 prima facie(表面的,初步的)和inter alia(除了别的之外,其中包括)。为

了显示法律语言的神圣性、权威性和严密性,还大量沿用中古英语,以区别于普通英语(common English), 如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 hereunder(在„„以下)、herein(此中)、therein(在那里)、whereby(因此,由是)、hereby(借此)等。它们能使语言精练,有点类似于中国的文言文,洗练而且直观。这些词经常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如不好好掌握就会影响阅读。尽管现代社会中,这类“文言文”用语已逐渐减少,尤其以美国英语为代表的法律英语,就倾向于运用简单明了的常用词汇来表达法律意思,即简明的常用语言(plain English)。但这项运动还远没有达到消灭这些“文言文”的时候,因此,阅读中还会大量遇到这种“文言文”。

其实,英文合同最重要的特点是其严密的逻辑性和很强的规律性。尽管英美法系国家主张私法高度意思自治,但是在草拟合同过程中,过多地偏离先例,除非有非常高水平的律师,否则很难说合同能够严密明确,保证没有任何争议。即使能够找到这样的律师,但为此而付出的律师成本和风险成本太高。因此,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合同还是选择遵从先例,尽量采用先前法官所认可的语言和逻辑结构,这样,合同专业词汇和逻辑结构经过千百年的积累逐渐固定下来,形成了很强的规律性。比如,在合同结构方面,一份完整的英文合同通常由四部分构成,即标题(Title)、序言(Recitals)、主文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和结尾。在合同用词方面,合同用a material breach 表示“重大违约”或“严重违约”,而不用serious breach;用terminate表示“合同终止”,而不用finish;用commence 表示“开

始”,而不用或少用start 或begin;等等。再比如,英文合同中的代词一般指代该代词前面的最后一个可以指代的名词,如 “Nokia shall give a copy of this Instruction to Contractor and it shall strictly comply” 中“it”就指代“Contractor”,而不是指代“Nokia”。如果合同要求是“Nokia”必须严格遵守,则这里就不能用代词“it”,而只能用“Nokia shall strictly comply”。另外,合同中的限定词、限定短语、限定句子也相对比较固定,比如,常见的如 herein, hereof, subject to, save as, except as, provided that, notwithstanding, without prejudice to 以及大量的定语从句和状语从句的使用都已约定俗成。从这个角度来说,合同有很强的规律性可循。因此,找出并驾驭这些语言规律,就能够熟练地阅读英文合同。

由于合同的结构和使用的语言都比较固定,因此合同中每一部分法律风险位于何处,主文条款隐藏哪些主要风险,也都相对比较固定。换句话说,合同风险所处的位置也有很多规律可循。这就为我们分析英文合同提供了可能。比如,在标题部分,我们就得注意标题是否含有“subject”,因为 “subject”这个词表明本合同生效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合同当事人希望本合同签字生效,但因在标题部分有这么一个词,可能被法官认定为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另外,在“适用法律”(governing law)条款部分,如果适用外国法,合同中所表述的有些术语可能和中国法中的某些术语含义就不一致,英国法中的不当得利和中国法中的不当得利就存在较大的差别,而德国法

下的合伙和中国法下的合伙也不一样。如果适用美国法,就得考虑《美国出口管理条例》 (American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因为根据这个法律,凡是采购来自美国的商品,其最终用户不得是美国认定的“流氓”国家,如果你采购的商品用于伊朗的石油开采,则这个合同很可能无法执行。总之,这些合同风险与合同语言一样,在很大程度上也比较固定,读者只需掌握这些风险,分析合同风险就可以驾轻就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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