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中指出,本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相关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相关的法律与司法解释:

《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

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1993.12.17 法发[1993〕43号) 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钢珠枪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钢珠枪是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各级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99.9.20 法发[1995]20号)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或者其专用弹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军用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

2.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二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律的;

3.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据件以上的;

4.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0发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各项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情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根据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作出以下说明: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在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罪名的基础上,吸收了《枪支管理法》有关刑事罚则条款,单立的新罪名。《枪支管理法》涉及到本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处罚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有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条款仍可适用。

二、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根据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实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结果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具体罪名根据所实施的行为确定。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三、本罪具体适用时要根据情节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不是所有涉及本案的行为都一概定罪。对诸如非法制造土枪、猎枪用于狩猎的,非法买卖、运输、邮寄爆炸物的,退伍军人行李中夹带少量子弹的,要慎重处理,不宜定罪。对有的火炮鞭炮厂有生产许可证而生产的产品超过标准的,不宜定本罪,而可由行政执法部门按《产品质量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理。

以上即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可作为参考使用。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中指出,本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相关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相关的法律与司法解释:

《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

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1993.12.17 法发[1993〕43号) 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钢珠枪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钢珠枪是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各级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99.9.20 法发[1995]20号)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或者其专用弹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军用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

2.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二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律的;

3.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据件以上的;

4.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0发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各项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情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根据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作出以下说明: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在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罪名的基础上,吸收了《枪支管理法》有关刑事罚则条款,单立的新罪名。《枪支管理法》涉及到本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处罚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有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条款仍可适用。

二、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根据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实施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结果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具体罪名根据所实施的行为确定。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三、本罪具体适用时要根据情节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不是所有涉及本案的行为都一概定罪。对诸如非法制造土枪、猎枪用于狩猎的,非法买卖、运输、邮寄爆炸物的,退伍军人行李中夹带少量子弹的,要慎重处理,不宜定罪。对有的火炮鞭炮厂有生产许可证而生产的产品超过标准的,不宜定本罪,而可由行政执法部门按《产品质量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理。

以上即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立案标准,可作为参考使用。


相关文章

  • 爆炸物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 ...查看


  • 第14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14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试大纲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 征为 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 ...查看


  • 王逢亮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件审查报告
  • 关于犯罪嫌疑人王逢亮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案件的审查报告 吴检刑审字(2012)1号 收案时间:2011年12月30日 案件来源:吴堡县公安局 移送案由: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犯罪嫌疑人:王逢亮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吴堡县公安局承办人:霍彦军 ...查看


  •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 ...查看


  • 公诉意见书格式及实例
  • 公诉意见书格式及实例 学习资料 2007-05-31 17:02:35 阅读140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公诉意见书格式及实例 格式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 告 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l ...查看


  • 公文通告写作
  • 一,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二,结构解析与内容要素: (一)标题 1,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如<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打击走私.投机倒把卖出进出口物品的通告> 2,发文机关+文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 3,事由 ...查看


  •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含义.犯罪构成 含义: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主体: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 17 条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 放火罪 1 负刑事责任: ②主观:故意,直接.间接故意都可以:③ ...查看


  •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 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念: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 主观:故意 一. ...查看


  • 浅谈逮捕条件及慎用逮捕权
  • 浅谈逮捕条件及慎用逮捕权 李广洲 王利军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时,对危险性要件认识淡漠.羁押成为一种基本原则,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性措施却成为例外.这表现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时,制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