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经营租赁
解读2016年营改增不动产经营租赁税收新政策 不动产经营 租赁服务业 纳税主体 纳税对象 计税方法 征缴方式 文件依据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 务,是属于现代服务 行业下的,租赁服务 业、按其服务细分为, 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 租赁服务。经营租赁 服务:是指在约定时 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 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 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 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 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 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 服务。 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 36 号《试点实施 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年应税销售 额标准为500 30日前取得的不动 产经营租赁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按 照5%的征收率 计算应纳税额。 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但 一经选择,36 月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出租其2016 月30日前取得的与 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 县(市)的不动产,应 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 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 申报。 根据财税〔2016〕36 号《关于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第1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 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出租其2016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的 应纳税额,税率 为11%。 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 不在同一县(市)的不 动产,应按照3%的预 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纳税申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的规定》第(九)条第3 附件1: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第 (二)点: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1%。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 其取得的不动产(不 含个人出租住房)经 营租赁服务 应按照5%的征 收率计算应纳税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 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 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的规定》第
(九)条第4
不动产经营租赁
解读2016年营改增不动产经营租赁税收新政策 不动产经营 租赁服务业 纳税主体 纳税对象 计税方法 征缴方式 文件依据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 务,是属于现代服务 行业下的,租赁服务 业、按其服务细分为, 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 租赁服务。经营租赁 服务:是指在约定时 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 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 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 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 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 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 服务。 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 36 号《试点实施 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年应税销售 额标准为500 30日前取得的不动 产经营租赁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按 照5%的征收率 计算应纳税额。 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但 一经选择,36 月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出租其2016 月30日前取得的与 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 县(市)的不动产,应 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 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 申报。 根据财税〔2016〕36 号《关于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第1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 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出租其2016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的 应纳税额,税率 为11%。 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 不在同一县(市)的不 动产,应按照3%的预 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 行纳税申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的规定》第(九)条第3 附件1: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第 (二)点: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1%。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 其取得的不动产(不 含个人出租住房)经 营租赁服务 应按照5%的征 收率计算应纳税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 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 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的规定》第
(九)条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