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异同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异同(三)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广泛发生,作为律师如何区分和辩护,应注意哪些事项呢,本律师简单论述如下。

一、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相关问题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法律特征: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3.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5.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我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表现为:①携带集资款逃跑的;②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③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④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⑤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⑥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⑦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⑧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⑨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6.关于集资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须达到“数额较大”。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构成该罪的犯罪要件:1.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3.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实施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或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数额标准,即:①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③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4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正确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从广义上讲,实践中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属于民间借贷,但属于非法的民间借贷,而且已达到了触犯国家刑律的程度。正常的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其借贷的范围是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具有民间借贷不会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是两者根本区别。

三、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有其犯罪特征和构成要件,容易区分,但由于两罪在客观上都有非法募集资金的性质,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也不能归还存款,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主体也都是一般主体,因此,两罪极容易混淆。但是两罪之间还是存在本质差别的。

1.两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即是否以非法占有所募集资金为目的。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事后不予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募集资金或揽存存款人的资金用于营利或经营活动,其意不在占有。

2.两罪在行为实施方式上也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这是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结合,即表现为以存款的方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该罪的构成并不以欺骗方法为必

要构成要件,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行为目的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和表现;

3.由于犯罪目的和客观方面的不同导致两罪侵犯的客体也不同,集资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总之,认真学习刑法和国家金融法律等基本业务知识,不断提律师辩护水平,正确区分和处理金融犯罪案件,才能更好的为被告人辩护。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异同(三)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广泛发生,作为律师如何区分和辩护,应注意哪些事项呢,本律师简单论述如下。

一、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相关问题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法律特征: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3.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5.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我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表现为:①携带集资款逃跑的;②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③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④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⑤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⑥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⑦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⑧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⑨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6.关于集资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须达到“数额较大”。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构成该罪的犯罪要件:1.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3.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实施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或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数额标准,即:①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②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③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4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正确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从广义上讲,实践中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属于民间借贷,但属于非法的民间借贷,而且已达到了触犯国家刑律的程度。正常的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就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其借贷的范围是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具有民间借贷不会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是两者根本区别。

三、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有其犯罪特征和构成要件,容易区分,但由于两罪在客观上都有非法募集资金的性质,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也不能归还存款,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主体也都是一般主体,因此,两罪极容易混淆。但是两罪之间还是存在本质差别的。

1.两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即是否以非法占有所募集资金为目的。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事后不予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为了募集资金或揽存存款人的资金用于营利或经营活动,其意不在占有。

2.两罪在行为实施方式上也有所不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这是该罪的必要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和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结合,即表现为以存款的方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该罪的构成并不以欺骗方法为必

要构成要件,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行为目的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和表现;

3.由于犯罪目的和客观方面的不同导致两罪侵犯的客体也不同,集资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总之,认真学习刑法和国家金融法律等基本业务知识,不断提律师辩护水平,正确区分和处理金融犯罪案件,才能更好的为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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