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区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何正确区分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方帅朋 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2、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

3、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

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

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高回报率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表现为: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主要表现: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无论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是否采

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罪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3、主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主体要件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第一,在犯罪的客体方面,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同时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则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给予行为另一方当事人高额利息或高额回报的承诺,甚至给存款人、投资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行为人投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但是,这种损失与集资诈骗中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而造成损失,是有根本区别的。 第二,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虽然两者有非法集资的共同外在表现形式,但具体的实施方法也有根本的不同。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必

须以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且行为人通常在吸收存款或者募集资金时,虽有可能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不会遮掩其盈利的主观意图。 第三,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直接故意犯罪,但是两者的犯罪目的是不同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筹集资金,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犯罪目的的不同是两者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

第四、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同样是用于经营活动,还可以进一步分析经营活动的性质,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是用于风险较低、较为稳健的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是用于风险很高的经营活动,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第五、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的不同。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

些。

第六、造成的后果不同。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行为人在案发前归还投资款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实际没有归还,还要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筹集的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即使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资金不能归还,如果是用于风险非常高的经营活动导致经营失败不能归还,还是存在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如果是用于一般的经营活动导致筹集的资金不能归还,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第七、案发后的归还能力不同。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当然,案发后是否归还影响定性的主要是一些行为本身就介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者之间的案件。如果根据案发前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已经能够确定行为的性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则

案发后是否归还赃款的因素一般不能影响定性,而只能作为一个量刑因素考虑。

第八、刑罚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分为两档,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个人:扰乱金融秩序(立案标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100万元/10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注意:数额巨大是指:500万元/500人/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常见表现形式:

(1)不具有真实销售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屋产权份额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4)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不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务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承诺回购、代为销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5)以发行证券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6)以募集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7)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8)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更没有正当的暴利。遇到上述情形,果断扭头。 集资诈骗罪在经济交往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一、 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并许以优厚的红利为诱饵以诈骗投资者或是合法成立的公司、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谎言、重金利诱等手段进行集资诈骗。他们利用空壳公司的名义,一般谎称要做大买卖,利润回报率高,现在继续资金的扩大规模。然后找相应的人员充当他们的合作人,让周围的人上当,诈骗这些参与人的资金。

二、 利用民间“合会”的方式进行集资诈骗。合会本来是一种民间信用的互助方式,一般有发起人(会头)邀请若干人(会脚)参加,约定每个月或是每个季聚会,每次交一定的汇款,轮流让一个人使用。“这种集资形式一旦与“诈骗手段”相结合,往往成为不法分子进行集资诈骗的极好方法,即会头在标取会款后携款潜逃或不交付得标会

员而非法侵占。

三、 利用多层次传销等复杂的营销形式进行集资诈骗。传销是直销的一种,其中的多层次传销是指产品既不经过批发环节,也不需要店铺经营而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的一种营销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面降低经营成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要是变质成为被让人利用起来进行非法集资的话,就会脱离合法性,构成非法集资罪。

四、 设立地下银行,地下钱庄非法集资,这种组织无健全的财会制度,一般也无其他的经营项目,所利用的手段就是“贩钱”一方面通过高息大量吸收存款,另一面通过高利贷弥补差额。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旺旺是靠拆西墙,补东墙。

以上就是主要的非法集资的手段,其他的还有擅自发彩票或是基金会等,社会大众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理性的看待,考察清楚后在把您的辛苦钱投入,免得让别人乘虚而入,要是,遇到了这种情况,要通过的合法的手段,维护合法的权利。

挣钱不易,且行且珍惜。

聚而 上 者 谓 之 升 刑 往 来 不 穷 谓 之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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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系原创作品,任何媒体平台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何正确区分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方帅朋 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2、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

3、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

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

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高回报率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表现为: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主要表现: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无论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是否采

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罪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3、主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主体要件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第一,在犯罪的客体方面,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同时侵犯了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则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给予行为另一方当事人高额利息或高额回报的承诺,甚至给存款人、投资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行为人投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但是,这种损失与集资诈骗中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而造成损失,是有根本区别的。 第二,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虽然两者有非法集资的共同外在表现形式,但具体的实施方法也有根本的不同。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必

须以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且行为人通常在吸收存款或者募集资金时,虽有可能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不会遮掩其盈利的主观意图。 第三,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直接故意犯罪,但是两者的犯罪目的是不同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筹集资金,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犯罪目的的不同是两者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

第四、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同样是用于经营活动,还可以进一步分析经营活动的性质,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是用于风险较低、较为稳健的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的资金是用于风险很高的经营活动,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第五、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的不同。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

些。

第六、造成的后果不同。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行为人在案发前归还投资款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实际没有归还,还要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筹集的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即使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资金不能归还,如果是用于风险非常高的经营活动导致经营失败不能归还,还是存在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如果是用于一般的经营活动导致筹集的资金不能归还,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第七、案发后的归还能力不同。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当然,案发后是否归还影响定性的主要是一些行为本身就介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者之间的案件。如果根据案发前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已经能够确定行为的性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则

案发后是否归还赃款的因素一般不能影响定性,而只能作为一个量刑因素考虑。

第八、刑罚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分为两档,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个人:扰乱金融秩序(立案标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100万元/10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注意:数额巨大是指:500万元/500人/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常见表现形式:

(1)不具有真实销售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屋产权份额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4)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不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务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承诺回购、代为销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5)以发行证券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6)以募集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7)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8)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更没有正当的暴利。遇到上述情形,果断扭头。 集资诈骗罪在经济交往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一、 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并许以优厚的红利为诱饵以诈骗投资者或是合法成立的公司、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谎言、重金利诱等手段进行集资诈骗。他们利用空壳公司的名义,一般谎称要做大买卖,利润回报率高,现在继续资金的扩大规模。然后找相应的人员充当他们的合作人,让周围的人上当,诈骗这些参与人的资金。

二、 利用民间“合会”的方式进行集资诈骗。合会本来是一种民间信用的互助方式,一般有发起人(会头)邀请若干人(会脚)参加,约定每个月或是每个季聚会,每次交一定的汇款,轮流让一个人使用。“这种集资形式一旦与“诈骗手段”相结合,往往成为不法分子进行集资诈骗的极好方法,即会头在标取会款后携款潜逃或不交付得标会

员而非法侵占。

三、 利用多层次传销等复杂的营销形式进行集资诈骗。传销是直销的一种,其中的多层次传销是指产品既不经过批发环节,也不需要店铺经营而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的一种营销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面降低经营成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要是变质成为被让人利用起来进行非法集资的话,就会脱离合法性,构成非法集资罪。

四、 设立地下银行,地下钱庄非法集资,这种组织无健全的财会制度,一般也无其他的经营项目,所利用的手段就是“贩钱”一方面通过高息大量吸收存款,另一面通过高利贷弥补差额。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旺旺是靠拆西墙,补东墙。

以上就是主要的非法集资的手段,其他的还有擅自发彩票或是基金会等,社会大众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理性的看待,考察清楚后在把您的辛苦钱投入,免得让别人乘虚而入,要是,遇到了这种情况,要通过的合法的手段,维护合法的权利。

挣钱不易,且行且珍惜。

聚而 上 者 谓 之 升 刑 往 来 不 穷 谓 之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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