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是管理人工作的核心

——以鑫城房产公司破产清算案为例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罗 畅

【案 情】 债务人常德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开发建设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龙吟水榭”别墅小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鑫城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2009年12月2日裁定宣告鑫城公司破产。经过近两年的破产清算工作,在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011年1月21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鑫城公司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为维护债权人利益所做的工作】 人民法院指定常德东来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人。东来公司聘请笔者(罗畅)担任该破产项目组的组长。管理人团队在笔者的带领下,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公正、勤勉、忠实执行职务,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73.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拍成功是本案中的最大亮点。

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市政法委、市区两级法院的支持和配合下,管理人与原买受人深圳中科智冠旗集团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就鑫城公司“龙吟水榭”别墅小区第三期73.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拍及补偿问题,初步达成共识。经过管理人的不懈努力,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拍卖行为无效,对此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拍卖,最终以4800万的价格成功转让,比原成交价高出2600万元。在返还原买受人的款项及损失后,余款2100万元列为债务人财产,该款项占最终清偿的债务人财产总额的39%。土地重拍成功,大大增加了债务人财产的额度,成为整个案件中的最大亮点。

2、“龙吟水榭”别墅小区二期购房户低价购房问题的处理。

“龙吟水榭”别墅小区二期购房户低价购房问题受到广大债权人的高度关注。管理人一直将此事作为整个案件的重点,积极努力协调处理。在二期购房户中,除一户已经付清房款,其所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外,另69户没有付清房款,管理人坚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与其解除购房合同,将其所购房屋列为债务人财产处理。但因购房合同纠纷已进入执行程序,市政法委、市区两级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要求管理人以执行和解的方式解决此事。最终,管理人与69户购房户达成协议,每户增加购房款7万元,并交清购房余款,增加的购房款和购房余款共计575万余元列为债务人财产。

3、依法清理、收回、处置债务人财产。

经过清理、追收,管理人收回一期购房业主尚欠的房款(债务人的对外债权)261万余元。管理人还清理了属于债务人财产的“龙吟水榭”别墅小区一期的25栋别墅,并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将此25栋别墅以评估价格协议转让,一次性获得转让款2438万余元。以上款项均列为债务人财产。

4、深圳中科智公司“债权确认纠纷”的处理。

管理人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向债权人报告了审查后的债权表,该债权表记载了债权的性质及数额。最大的普通债权人深圳中科智公司(债权额近5400万元)对工程款债权的优先性质及数额均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此事如不能顺利处理好,则将导致破产案件的时间延长,各种矛盾激化。为此,案件承办法官和管理人多次去深圳、北京,与深圳中科智公司的高层领导、代理律师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分析利弊,达成共识,取得谅解,最终深圳中科智公司降低了期望值,做出了重大让步。在管理人承诺深圳中科智公司的债权分配款不低于800万元(实际获得分配款831万余元)的前提下,深圳中科智公司撤销了诉讼,人民法院及时确认了债权,促进了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5、工商银行常德武陵支行抵押债权的处理。

工商银行常德武陵支行的债权额为1841万余元,且有“龙吟水榭”别墅小区一期的38栋别墅作抵押,就抵押物的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管理人认为,抵押物的处置款项应当优先支付工程款、取回权款、管理人报酬,余款才由工商银行常德武陵支行受偿。但是,工商银行常德武陵支行没有同意。在市政法委、市区两级法院的多次协调之下,管理人与工商银行常德武陵支行达成协议,在保证其分配款不低于830万元(实际获得分配款834万余元)的前提下,同意管理人对抵押物处置款项的处理安排,提高了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促进了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6、保证了工程款优先债权的的全额受偿。

鑫城公司所欠工程款1412万余元,连带涉及材料供应商、民工(300余人)的利益。维护工程款债权人的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管理人仔细审查债权申报材料,依据合同和判决,结合原始财务凭证等证据,依法认定工程款债权的性质及数额。管理人拟定的优先债权分配方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在债务人财产可支付的范围内,保证了工程款优先债权的全额受偿达1412万余元。

经过管理人的清理、追收、处置,获得了土地重拍收益,追收了所有的应收款,依法处置了破产财产,获得了总额为5376万余元的最终清偿的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工作中,管理人依法、公正处理问题,使优先债权(含工程款、取回权款等)1984万余元获得了全额受偿,普通债权人也获得了接近16%的分配比例,有效地化解了因债务人破产而造成债权人损失,并进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全体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工作非常满意。

【笔者观点】 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是债务人进行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除了股东的出资、利润积累等,其他的财产是基于法律、合同等关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负债(即债权人的债权,如职工的劳动、国家的税款、供货商的货款等),可以这么说,是债权人的债权促进了债务人的经营。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贡献最大,同样,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后利益受损也最大。企业破产法的价值目标虽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无疑是破产程序的核心价值目标。但是,基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不能直接交由全体债权人共同管理,而是依法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行使管理权。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所获得的报酬是按照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确定,即来自于债权人等待分配的债务人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的管理人报酬,来源于债权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让渡。因此,债权人向管理人支付报酬,是用以换取管理人更好地完成工作,同时,以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方式监督管理人,其目的是希望管理人最大限度地收回债务人财产,通过追求管理人报酬的最大化,同时实现债权人受偿率的最大化。根据破产财团代表说,管理人既不是债权人的代表,也不是债务人的代表,而是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接管债务人财产、独立执行职务的法律主体,但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无疑应当成为管理人工作的核心。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始终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为核心,紧紧围绕“增加债务人财产额度,提高普通债权受偿比例”的目标开展工作,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并赢得广大债权人的高度认可。

做好“债务人财产”这篇大文章,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总额和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额,从而提高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最终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为此,管理人需做好针对债务人财产的“加”、“减”工作法。

所谓“加”法,就是依法做大债务人财产这块蛋糕,增加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总额。如在本案当中,通过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重新拍卖处置债务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增加款;通过清理、追收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收回购房业主尚欠的房款和增加的房款;依法处置破产财产等,都是管理人实施的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另外,依据企业破产法赋予的权利,管理人可以独立主体的名义,以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股东抽逃出资、高管非正常收入和行使破产撤销权、否定债权人的抵销权等方式追回债务人财产,其行为也可相应增加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总额,实现债务人财产的最大化。

所谓“减”法,就是合理分配债务人财产这块蛋糕,减少由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中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排除不当债权,以增加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额。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首先应当厉行节约,减少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执行职务的费用和其他不必要开支,提高清算工作效率,努力降低破产成本,压缩破产费用;其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审慎执业,避免损害,减少共益债务的发生;第三,管理人应当依法、公正、严格审查申报债权的金额及性质,并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和人民法院确认,对不当债权申请坚决予以否定。如本案中对工商银行别除权纠纷的妥善处理,就是管理人以否定部分不当债权的方式,排除对该部分不当债权的分配,增加对普通债权人的分配。管理人实施的以上行为,其目的就是使债务人财产这块蛋糕减少损耗,将其尽可能地以较高的分配比例清偿给普通债权人。

“加”、“减”工作法,是管理人以公正、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执行职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内容,“加”法能增加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总额,“减”法亦能增加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额,确保在职工债权、税收债权获得全额受偿后,能使普通债权也获得最大比例的受偿,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注: 此文发表于2012年8月31日出版的《湖南律师》2012年第4期。)

——以鑫城房产公司破产清算案为例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罗 畅

【案 情】 债务人常德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开发建设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龙吟水榭”别墅小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鑫城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于2009年12月2日裁定宣告鑫城公司破产。经过近两年的破产清算工作,在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011年1月21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鑫城公司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为维护债权人利益所做的工作】 人民法院指定常德东来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人。东来公司聘请笔者(罗畅)担任该破产项目组的组长。管理人团队在笔者的带领下,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公正、勤勉、忠实执行职务,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73.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拍成功是本案中的最大亮点。

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市政法委、市区两级法院的支持和配合下,管理人与原买受人深圳中科智冠旗集团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就鑫城公司“龙吟水榭”别墅小区第三期73.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拍及补偿问题,初步达成共识。经过管理人的不懈努力,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拍卖行为无效,对此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拍卖,最终以4800万的价格成功转让,比原成交价高出2600万元。在返还原买受人的款项及损失后,余款2100万元列为债务人财产,该款项占最终清偿的债务人财产总额的39%。土地重拍成功,大大增加了债务人财产的额度,成为整个案件中的最大亮点。

2、“龙吟水榭”别墅小区二期购房户低价购房问题的处理。

“龙吟水榭”别墅小区二期购房户低价购房问题受到广大债权人的高度关注。管理人一直将此事作为整个案件的重点,积极努力协调处理。在二期购房户中,除一户已经付清房款,其所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外,另69户没有付清房款,管理人坚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与其解除购房合同,将其所购房屋列为债务人财产处理。但因购房合同纠纷已进入执行程序,市政法委、市区两级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要求管理人以执行和解的方式解决此事。最终,管理人与69户购房户达成协议,每户增加购房款7万元,并交清购房余款,增加的购房款和购房余款共计575万余元列为债务人财产。

3、依法清理、收回、处置债务人财产。

经过清理、追收,管理人收回一期购房业主尚欠的房款(债务人的对外债权)261万余元。管理人还清理了属于债务人财产的“龙吟水榭”别墅小区一期的25栋别墅,并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将此25栋别墅以评估价格协议转让,一次性获得转让款2438万余元。以上款项均列为债务人财产。

4、深圳中科智公司“债权确认纠纷”的处理。

管理人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向债权人报告了审查后的债权表,该债权表记载了债权的性质及数额。最大的普通债权人深圳中科智公司(债权额近5400万元)对工程款债权的优先性质及数额均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此事如不能顺利处理好,则将导致破产案件的时间延长,各种矛盾激化。为此,案件承办法官和管理人多次去深圳、北京,与深圳中科智公司的高层领导、代理律师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分析利弊,达成共识,取得谅解,最终深圳中科智公司降低了期望值,做出了重大让步。在管理人承诺深圳中科智公司的债权分配款不低于800万元(实际获得分配款831万余元)的前提下,深圳中科智公司撤销了诉讼,人民法院及时确认了债权,促进了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5、工商银行常德武陵支行抵押债权的处理。

工商银行常德武陵支行的债权额为1841万余元,且有“龙吟水榭”别墅小区一期的38栋别墅作抵押,就抵押物的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管理人认为,抵押物的处置款项应当优先支付工程款、取回权款、管理人报酬,余款才由工商银行常德武陵支行受偿。但是,工商银行常德武陵支行没有同意。在市政法委、市区两级法院的多次协调之下,管理人与工商银行常德武陵支行达成协议,在保证其分配款不低于830万元(实际获得分配款834万余元)的前提下,同意管理人对抵押物处置款项的处理安排,提高了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促进了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6、保证了工程款优先债权的的全额受偿。

鑫城公司所欠工程款1412万余元,连带涉及材料供应商、民工(300余人)的利益。维护工程款债权人的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管理人仔细审查债权申报材料,依据合同和判决,结合原始财务凭证等证据,依法认定工程款债权的性质及数额。管理人拟定的优先债权分配方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在债务人财产可支付的范围内,保证了工程款优先债权的全额受偿达1412万余元。

经过管理人的清理、追收、处置,获得了土地重拍收益,追收了所有的应收款,依法处置了破产财产,获得了总额为5376万余元的最终清偿的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工作中,管理人依法、公正处理问题,使优先债权(含工程款、取回权款等)1984万余元获得了全额受偿,普通债权人也获得了接近16%的分配比例,有效地化解了因债务人破产而造成债权人损失,并进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全体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工作非常满意。

【笔者观点】 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是债务人进行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除了股东的出资、利润积累等,其他的财产是基于法律、合同等关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负债(即债权人的债权,如职工的劳动、国家的税款、供货商的货款等),可以这么说,是债权人的债权促进了债务人的经营。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贡献最大,同样,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后利益受损也最大。企业破产法的价值目标虽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无疑是破产程序的核心价值目标。但是,基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不能直接交由全体债权人共同管理,而是依法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行使管理权。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所获得的报酬是按照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确定,即来自于债权人等待分配的债务人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的管理人报酬,来源于债权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让渡。因此,债权人向管理人支付报酬,是用以换取管理人更好地完成工作,同时,以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方式监督管理人,其目的是希望管理人最大限度地收回债务人财产,通过追求管理人报酬的最大化,同时实现债权人受偿率的最大化。根据破产财团代表说,管理人既不是债权人的代表,也不是债务人的代表,而是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接管债务人财产、独立执行职务的法律主体,但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无疑应当成为管理人工作的核心。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始终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为核心,紧紧围绕“增加债务人财产额度,提高普通债权受偿比例”的目标开展工作,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并赢得广大债权人的高度认可。

做好“债务人财产”这篇大文章,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总额和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额,从而提高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最终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为此,管理人需做好针对债务人财产的“加”、“减”工作法。

所谓“加”法,就是依法做大债务人财产这块蛋糕,增加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总额。如在本案当中,通过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重新拍卖处置债务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增加款;通过清理、追收债务人的对外债权,收回购房业主尚欠的房款和增加的房款;依法处置破产财产等,都是管理人实施的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另外,依据企业破产法赋予的权利,管理人可以独立主体的名义,以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股东抽逃出资、高管非正常收入和行使破产撤销权、否定债权人的抵销权等方式追回债务人财产,其行为也可相应增加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总额,实现债务人财产的最大化。

所谓“减”法,就是合理分配债务人财产这块蛋糕,减少由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中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排除不当债权,以增加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额。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首先应当厉行节约,减少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执行职务的费用和其他不必要开支,提高清算工作效率,努力降低破产成本,压缩破产费用;其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审慎执业,避免损害,减少共益债务的发生;第三,管理人应当依法、公正、严格审查申报债权的金额及性质,并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和人民法院确认,对不当债权申请坚决予以否定。如本案中对工商银行别除权纠纷的妥善处理,就是管理人以否定部分不当债权的方式,排除对该部分不当债权的分配,增加对普通债权人的分配。管理人实施的以上行为,其目的就是使债务人财产这块蛋糕减少损耗,将其尽可能地以较高的分配比例清偿给普通债权人。

“加”、“减”工作法,是管理人以公正、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执行职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内容,“加”法能增加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总额,“减”法亦能增加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额,确保在职工债权、税收债权获得全额受偿后,能使普通债权也获得最大比例的受偿,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注: 此文发表于2012年8月31日出版的《湖南律师》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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