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

作者:陈一之

云南学术探索 1998年01期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作的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报告,是我们党在世纪之交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里程碑,是全党面对新的一个世纪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报告高屋建瓴目标明确,理论深刻,鼓舞人心,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胜利迈进二十一世纪,具有跨时代的指导意义。该报告共分十个部分,每个部分都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其中,关于公有制经济的含义、主体地位和实现形式的科学阐述,是继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之后,在理论上的又一个重大突破。它的首要意义就在于,将在更大范国内直接推动全党的第三次思想大解放,促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在这里.我仅围绕着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问题,从两个方面谈几点学习的初步体会和认识。

  一、所有制结构改革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开始打破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逐步形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格局。这是我国经济体制中深层次的重大改革,它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党的十五大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并且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改革,从开始就面临着思想观念上的冲突和种种阻力。时至今日,虽然已没有人会直接反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但是在具体的改革中,人们仍然为姓“公”还是姓“私”,以及担心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会危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所困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谈到两个很重要的问题,一个是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另一个是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深刻领会这两个问题的意义,是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从理论上摆脱长期困扰,正确认识和估价当前的改革的形势,从而坚定改革信心和决心的基本前提。

  江泽民同志在报告的第五部分中明确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实际上是一个所有制的内部结构变化问题。按照我们过去的传统观念,往往习惯于以单一的所有制形式界定经济成分,对不同经济成分的分析只注重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外部结构,面忽视所有制内部结构的变化,因此公有制经济被狭隘地限定为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的形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了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出现以外,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已成为所有制结构变化的一个突出特点。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形式已不限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各种各样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也包含着大量的公有成分。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我国混合经济中的公有比重约占三分之一,这部分公有成分占全国经济总量的7个百分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必须在观念上有一个转变,不仅要看到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要看到在日益增加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大量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换句话说,不仅要看到所有制外部结构的变化,而且要看到所有制内部结构的变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股份制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还会有较大的增长,如果忽略了其中的公有成分,就可能误导对改革形势的正确判断,动摇改革开放的信心和决心。

  另一个长期困扰人们思想的问题是,如何正确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们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问题是怎样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怎样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在这次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作出了明确的阐述,对我们正确地认识这个问题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谈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就是说,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公有资产占优势。这里所说的优势首先应该是量上的优势,即在整个社会总资产的比重上的优势,但同时江泽民同志也强调“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有三点需要统一认识:一是公有资产占优势并不是指国有资产占优势,公有资产包括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混合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部分,尽管这几年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从总体上看公有经济的优势地位并没有改变;二是公有资产的优势地位不仅要体现在数量上,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公有资产大量闲置低效运作的状况,仅仅靠维持其数量,是不能保证优势地位的;三是这种优势是就全国而言的,不能搞“一刀切”,在不同地方、不同产业之问,应该从实际出发,允许有所差别。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大大高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更要转变观念,立足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担心公有制会失去主体地位的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大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如我们云南省,据1995年统计,国有工业占69.47%,集体工业占20.87%,两项相加占全省工业经济的9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公有制经济就是再降低三、四十个百分点,也不会失去优势地位。

  第二,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这也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江泽民志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我理解,所谓“控制力”主要是指国家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这种控制力主要靠不同的资产组织形式而得以体现,具体可以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在少数特殊的或非竞争性的重要领域,继续采取国家独资的形式,实行垄断性经营,以保证国家的绝对支配地位。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样的经济领域会逐步缩小,纯粹的国有形式的企业也会越来越少,因此这种形式不会也不可能成为保持和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主要形式。第二种形式,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扩大和增强国有资本对社会资本的控制,即在一些重要领域通过国家控股的资本组织形式,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市场经济中,资本作为一种资源,其配置也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的。如果竞争领域采取非市场化的行政手段限制资本配置,只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一些竞争性的重要领域,大量非国有甚至非公有资本的进入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完全必要的。而国有经济在这些领域要发挥主导作用,就必须从传统的生产控制转向资本控制,通过大力发展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经济,扩大和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毫无疑问,这种形式将成为今后保持和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主要形式。

  需要强调的是,国有经济并不是在所有领域中都要保持控制地位。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谈到:“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这就是说,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重点应放在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上。许多不适应国有经济或者国有经济确实经营不好的领域,国有企业应通过兼并、破产甚至拍卖等形式主动推出;有的则可以通过改组、联合等形式向股份制企业转化,而且不必强求控股。只有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影响财政税收的重要部门以及在行业发展中起带头作用的重要企业,国有资本的控股才是必须的。当然,这并不排除国有资本在其他领域通过正常竞争实现自然控股,但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提高国有资本的运作效率。实际上,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得到提高,必然会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在这一前提下,国有经济的比重减少一些,也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总之,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论述,反映了我们党在所有制结构改革问题上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它不仅直接回答了长期困扰我们的如何正确认识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问题,而且把我们对所有制结构改革的认识,由只注重外部关系的变化引向注重内部关系的变化,从理论上揭示了探讨我国所有制结构改革更深层次的领域。

  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与股份制改革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并且充分肯定了股份制,认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我认为,这是党的十五大在理论上的又一个重大突破,它的意义在于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公有制实质的认识,继邓小平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之后,使人们进一步摆脱姓“公”还是姓“私”的争论,在全党和全国形成第三次思想大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已先后经历了两次思想上的大解放。第一次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提出了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使我们冲破了两个“凡是”的束缚,明确了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使全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确立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第二次是邓小平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围绕着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冲破了长期以来姓“社”还是姓“资”争论的困扰,使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两次思想大解放,都使人们在观念上发生了根本变化,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越来越显示出生机活力。

  然而,十四大以来,人们虽然在市场经济问题上从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中解脱了出来,但并没有完全摆脱姓“公”还是姓“私”的争论。诸如在社会主义本质问题上,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问题上,在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的结合问题上,以及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兼并、破产、租赁、拍卖等一系列改革中,姓“公”还是姓“私”的争论都直接或间接地束缚着人们的观念,禁锢着人们的思想,使人们头顶着“私有化”的紧箍咒,顾虑重重,放不开手脚。而这种状况,与我们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认识问题上始终没有一个根本性的突破,有直接的关系。尽管在改革实践中,我们早已对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探索,但由于理论的滞后,许多积极的探索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肯定。这次十五大在理论上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突破了“公”“私”争执的禁锢,提出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并且明确指出,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公有制经济都可以大胆利用。毫无疑问,这将再次促使人们观念上发生重大转变,推动全党和全国思想大解放。在这里,我认为有两个理论问题是很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第一,公有制在本质上是不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这个问题从理论上说是毫无疑问的,马克思提出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从根本上说就是针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本质上应该而且必须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本质上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那么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应该可以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利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的观点,是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要求的。这里的关键是,要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结合点,股份制就是其中的一种具体形式。实际上,这个问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在逻辑上的延续。市场经济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经济,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因此,应该在要素配置机制上做文章,把要素配置的非市场机制转变为市场机制,而股份制的实质就是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本要素。

  第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和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有的实现形式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的实现形式则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甚至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比如,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组织形式,在现有生产力水平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一点已经为实践所证明。我们的历史任务,就是要找到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最佳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由于具体条件的不同,这种最佳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该是多样化的,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它必须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目前来看,公有制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在财产关系上如何建立与每一位所有者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激励机制。因此,任何一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要想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三者真正成为血肉相连,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利益整体。而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在这一点上,要明显地优越于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谈到:“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在今后的改革中,股份制将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重要形式迅速发展。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股份制只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资本组织形式,它只能解决公有制经济中与资本组织和运作相关的部分问题,并不能解决公有制经济面临的所有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还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那种认为“一股就灵”,只要实行股份制就可以解决国有企业面临的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甚至可能产生误导,使人们在实践中一遇到挫折就会丧失对股份制的信心。因此,在努力推进股份制改革的同时,还必须积极探索和解决与之相连的国有经济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首先,要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机制。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谈到:要“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几年,我们对国有资产营运体制的改革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很好的经验。但是,从总体上说,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的改革还没有根本性的突破。由于这一改革的滞后,使一些本来很好的企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甚至变形。比如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改造,由于谁来持有国家股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好,致使各地的做法比较混乱,五花八门,有的是由政府专业主管部门行使国家股权,有的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行使,有的则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委派产权代表,结果仍然是政企不分、官商不分、产权关系不清,严重影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顺利推行。国有资产营运体制的改革,首先要解决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问题,要塑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而塑造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核心,是切实解决国家股权代表能够真正对国家营运资本负责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国有企业即使进行股份制改造,也很难充分发挥其作用。

  其次,要积极探索出资者与经营者关系的市场化途径。这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最要害的问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是高度市场化的、双向选择的经济关系。而在我们的国有企业中,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却是一种非市场化的行政性“委托一代理”关系,厂长经理由党委组织部门直接任命,经营者不可能有任何讨价还价的市场行为。我们强调要把企业推向市场,但在企业中出资者与经营者这一最重要的关系上,却不能够市场化,这就很难使企业完全摆脱政府的行政束缚,按照市场行为的要求运作。要搞好一个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是关键。一个好的厂长经理,可以救活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而一个不称职的厂长经理,可以搞垮一个生机勃勃的企业。可以说,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中,也不乏其人才,问题是我们缺乏一种能够充分调动他们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总之在经营者队伍建设问题上,靠传统的选拔和管理干部的办法是不行的,必须从体制上进行改革,而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建立市场化的,以纯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要努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科学的法人理现结构,是建立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的基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出资者在把资产委托给他人经营时,必须通过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企业内部的互相制约,以约束经营者损害出资者利益的行为。而国有企业要建立市场化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就必须同时健全和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保证出资者的应得利益。八十年代后期,我们曾经推行过承包经营责任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并不是承包制这种经济关系本身的问题,而是在实行这种制度的同时没有建立起企业内部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从而导致了普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实际上,承包责任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也就是一种不十分完善的契约化“委托一代理”关系,其本身比行政任命厂长经理更接近于市场化要求。目前在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承包制仍然可以作为探索出资者与经营者关系市场化的一种途径,重要的是必须同时辅以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许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一些重要职位之间交叉兼任,失去了法人治理结构互相制约的基本特性,这不能不是一个很大的隐患。

  当然,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面临的问题远远不止以上三个方面,但如果这三个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股份制改革就难以顺利推行,至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股份制改革效益的发挥。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而资本组织形式仅仅涉及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一个方面。我们应该以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抓住机遇,大胆探索,从多方面寻求公有制的最佳实现形式。只有敢闯敢试,才能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作者介绍:陈一之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教授

作者:陈一之

云南学术探索 1998年01期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作的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报告,是我们党在世纪之交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里程碑,是全党面对新的一个世纪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报告高屋建瓴目标明确,理论深刻,鼓舞人心,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胜利迈进二十一世纪,具有跨时代的指导意义。该报告共分十个部分,每个部分都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其中,关于公有制经济的含义、主体地位和实现形式的科学阐述,是继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之后,在理论上的又一个重大突破。它的首要意义就在于,将在更大范国内直接推动全党的第三次思想大解放,促使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在这里.我仅围绕着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问题,从两个方面谈几点学习的初步体会和认识。

  一、所有制结构改革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开始打破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逐步形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格局。这是我国经济体制中深层次的重大改革,它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党的十五大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并且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改革,从开始就面临着思想观念上的冲突和种种阻力。时至今日,虽然已没有人会直接反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但是在具体的改革中,人们仍然为姓“公”还是姓“私”,以及担心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会危及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所困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谈到两个很重要的问题,一个是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另一个是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深刻领会这两个问题的意义,是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从理论上摆脱长期困扰,正确认识和估价当前的改革的形势,从而坚定改革信心和决心的基本前提。

  江泽民同志在报告的第五部分中明确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实际上是一个所有制的内部结构变化问题。按照我们过去的传统观念,往往习惯于以单一的所有制形式界定经济成分,对不同经济成分的分析只注重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外部结构,面忽视所有制内部结构的变化,因此公有制经济被狭隘地限定为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的形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了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出现以外,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已成为所有制结构变化的一个突出特点。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形式已不限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各种各样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也包含着大量的公有成分。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我国混合经济中的公有比重约占三分之一,这部分公有成分占全国经济总量的7个百分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必须在观念上有一个转变,不仅要看到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要看到在日益增加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大量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换句话说,不仅要看到所有制外部结构的变化,而且要看到所有制内部结构的变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股份制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还会有较大的增长,如果忽略了其中的公有成分,就可能误导对改革形势的正确判断,动摇改革开放的信心和决心。

  另一个长期困扰人们思想的问题是,如何正确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们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问题是怎样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怎样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在这次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作出了明确的阐述,对我们正确地认识这个问题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谈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就是说,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应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公有资产占优势。这里所说的优势首先应该是量上的优势,即在整个社会总资产的比重上的优势,但同时江泽民同志也强调“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有三点需要统一认识:一是公有资产占优势并不是指国有资产占优势,公有资产包括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混合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部分,尽管这几年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从总体上看公有经济的优势地位并没有改变;二是公有资产的优势地位不仅要体现在数量上,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公有资产大量闲置低效运作的状况,仅仅靠维持其数量,是不能保证优势地位的;三是这种优势是就全国而言的,不能搞“一刀切”,在不同地方、不同产业之问,应该从实际出发,允许有所差别。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大大高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更要转变观念,立足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担心公有制会失去主体地位的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大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如我们云南省,据1995年统计,国有工业占69.47%,集体工业占20.87%,两项相加占全省工业经济的9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公有制经济就是再降低三、四十个百分点,也不会失去优势地位。

  第二,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这也是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江泽民志在报告中明确指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我理解,所谓“控制力”主要是指国家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这种控制力主要靠不同的资产组织形式而得以体现,具体可以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在少数特殊的或非竞争性的重要领域,继续采取国家独资的形式,实行垄断性经营,以保证国家的绝对支配地位。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样的经济领域会逐步缩小,纯粹的国有形式的企业也会越来越少,因此这种形式不会也不可能成为保持和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主要形式。第二种形式,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扩大和增强国有资本对社会资本的控制,即在一些重要领域通过国家控股的资本组织形式,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市场经济中,资本作为一种资源,其配置也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的。如果竞争领域采取非市场化的行政手段限制资本配置,只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一些竞争性的重要领域,大量非国有甚至非公有资本的进入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完全必要的。而国有经济在这些领域要发挥主导作用,就必须从传统的生产控制转向资本控制,通过大力发展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经济,扩大和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毫无疑问,这种形式将成为今后保持和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主要形式。

  需要强调的是,国有经济并不是在所有领域中都要保持控制地位。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谈到:“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这就是说,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外的其他领域,重点应放在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上。许多不适应国有经济或者国有经济确实经营不好的领域,国有企业应通过兼并、破产甚至拍卖等形式主动推出;有的则可以通过改组、联合等形式向股份制企业转化,而且不必强求控股。只有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影响财政税收的重要部门以及在行业发展中起带头作用的重要企业,国有资本的控股才是必须的。当然,这并不排除国有资本在其他领域通过正常竞争实现自然控股,但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提高国有资本的运作效率。实际上,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得到提高,必然会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在这一前提下,国有经济的比重减少一些,也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总之,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论述,反映了我们党在所有制结构改革问题上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它不仅直接回答了长期困扰我们的如何正确认识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问题,而且把我们对所有制结构改革的认识,由只注重外部关系的变化引向注重内部关系的变化,从理论上揭示了探讨我国所有制结构改革更深层次的领域。

  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与股份制改革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并且充分肯定了股份制,认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我认为,这是党的十五大在理论上的又一个重大突破,它的意义在于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对公有制实质的认识,继邓小平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之后,使人们进一步摆脱姓“公”还是姓“私”的争论,在全党和全国形成第三次思想大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已先后经历了两次思想上的大解放。第一次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提出了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使我们冲破了两个“凡是”的束缚,明确了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使全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确立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第二次是邓小平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围绕着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冲破了长期以来姓“社”还是姓“资”争论的困扰,使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两次思想大解放,都使人们在观念上发生了根本变化,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越来越显示出生机活力。

  然而,十四大以来,人们虽然在市场经济问题上从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中解脱了出来,但并没有完全摆脱姓“公”还是姓“私”的争论。诸如在社会主义本质问题上,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问题上,在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的结合问题上,以及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兼并、破产、租赁、拍卖等一系列改革中,姓“公”还是姓“私”的争论都直接或间接地束缚着人们的观念,禁锢着人们的思想,使人们头顶着“私有化”的紧箍咒,顾虑重重,放不开手脚。而这种状况,与我们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认识问题上始终没有一个根本性的突破,有直接的关系。尽管在改革实践中,我们早已对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探索,但由于理论的滞后,许多积极的探索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肯定。这次十五大在理论上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突破了“公”“私”争执的禁锢,提出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并且明确指出,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公有制经济都可以大胆利用。毫无疑问,这将再次促使人们观念上发生重大转变,推动全党和全国思想大解放。在这里,我认为有两个理论问题是很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第一,公有制在本质上是不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这个问题从理论上说是毫无疑问的,马克思提出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从根本上说就是针对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本质上应该而且必须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本质上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那么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应该可以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利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的观点,是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要求的。这里的关键是,要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结合点,股份制就是其中的一种具体形式。实际上,这个问题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在逻辑上的延续。市场经济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经济,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因此,应该在要素配置机制上做文章,把要素配置的非市场机制转变为市场机制,而股份制的实质就是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本要素。

  第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和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有的实现形式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的实现形式则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甚至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比如,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组织形式,在现有生产力水平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一点已经为实践所证明。我们的历史任务,就是要找到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最佳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由于具体条件的不同,这种最佳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该是多样化的,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它必须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目前来看,公有制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在财产关系上如何建立与每一位所有者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激励机制。因此,任何一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要想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三者真正成为血肉相连,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利益整体。而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在这一点上,要明显地优越于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谈到:“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在今后的改革中,股份制将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重要形式迅速发展。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股份制只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资本组织形式,它只能解决公有制经济中与资本组织和运作相关的部分问题,并不能解决公有制经济面临的所有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还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那种认为“一股就灵”,只要实行股份制就可以解决国有企业面临的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甚至可能产生误导,使人们在实践中一遇到挫折就会丧失对股份制的信心。因此,在努力推进股份制改革的同时,还必须积极探索和解决与之相连的国有经济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首先,要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机制。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谈到:要“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几年,我们对国有资产营运体制的改革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很好的经验。但是,从总体上说,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体制的改革还没有根本性的突破。由于这一改革的滞后,使一些本来很好的企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甚至变形。比如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改造,由于谁来持有国家股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好,致使各地的做法比较混乱,五花八门,有的是由政府专业主管部门行使国家股权,有的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行使,有的则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委派产权代表,结果仍然是政企不分、官商不分、产权关系不清,严重影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顺利推行。国有资产营运体制的改革,首先要解决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问题,要塑造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而塑造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核心,是切实解决国家股权代表能够真正对国家营运资本负责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国有企业即使进行股份制改造,也很难充分发挥其作用。

  其次,要积极探索出资者与经营者关系的市场化途径。这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最要害的问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是高度市场化的、双向选择的经济关系。而在我们的国有企业中,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却是一种非市场化的行政性“委托一代理”关系,厂长经理由党委组织部门直接任命,经营者不可能有任何讨价还价的市场行为。我们强调要把企业推向市场,但在企业中出资者与经营者这一最重要的关系上,却不能够市场化,这就很难使企业完全摆脱政府的行政束缚,按照市场行为的要求运作。要搞好一个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是关键。一个好的厂长经理,可以救活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而一个不称职的厂长经理,可以搞垮一个生机勃勃的企业。可以说,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中,也不乏其人才,问题是我们缺乏一种能够充分调动他们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总之在经营者队伍建设问题上,靠传统的选拔和管理干部的办法是不行的,必须从体制上进行改革,而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建立市场化的,以纯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要努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科学的法人理现结构,是建立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的基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出资者在把资产委托给他人经营时,必须通过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企业内部的互相制约,以约束经营者损害出资者利益的行为。而国有企业要建立市场化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就必须同时健全和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保证出资者的应得利益。八十年代后期,我们曾经推行过承包经营责任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并不是承包制这种经济关系本身的问题,而是在实行这种制度的同时没有建立起企业内部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从而导致了普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实际上,承包责任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也就是一种不十分完善的契约化“委托一代理”关系,其本身比行政任命厂长经理更接近于市场化要求。目前在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承包制仍然可以作为探索出资者与经营者关系市场化的一种途径,重要的是必须同时辅以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许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一些重要职位之间交叉兼任,失去了法人治理结构互相制约的基本特性,这不能不是一个很大的隐患。

  当然,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面临的问题远远不止以上三个方面,但如果这三个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股份制改革就难以顺利推行,至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股份制改革效益的发挥。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而资本组织形式仅仅涉及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一个方面。我们应该以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抓住机遇,大胆探索,从多方面寻求公有制的最佳实现形式。只有敢闯敢试,才能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作者介绍:陈一之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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