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及其衍生特征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及其衍生特征

摘 要:“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职业教育领域而形成的一个新概念。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其资本构成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与融合形态的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是“国有资本的参与”和“不同所有制性质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其衍生特征有四个:即产权结构多元化引发的资本所有权分散与教育经营权集中的特征,产业资本注入职业教育领域而实现的产教深度融合特征,由不同所有制资本合理组合所形成的功能优势互补性特征,以及由资产所有者来源或成分复杂性而产生的形态多样化特征等。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本质属性;衍生特征

  作者简介:雷世平(1962-),男,湖南长沙人,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基础教育学院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政策法规、职业教育制度、农村职业教育等。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号:DJA160283),主持人:雷世平。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22-0021-05

  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从理论上讲,这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国家继经济领域改革之后,对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一种大胆尝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概念一经提出,立刻成为职教界热议的焦点话题。不少学者和职业院校高层管理者结合我国先期已经进行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实践,纷纷撰文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从已经发表的文章看,学界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概念本身的描述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在实际运用这个概念进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实践探索或进行相关的理论构建时,却存在一定偏差。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及其衍生特征等缺乏细致了解和全面把握。俗话说,理论是行动的先导,一旦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及其衍生特征的认识出现偏差,就会迷失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改革与建设发展的方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思考。

  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

  当前,职教理论界依据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

理解,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基本形成了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共识:即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其资本构成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与融合形态的职业院校[1]。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微观层面的教育组织或教育实体,既包括从二级学院探索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又包括学校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探索。但是,在实际运用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在规定性,我们还必须明确以下两个本质属性:

  (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必须有国有资本的参与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引入职业教育领域而产生的一个新概念。因此,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在规定性,是我们理解和把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内在规定性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从宏观上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拥有国有和集体成分的合资、合作经济;从微观上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所提到并实践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特指这种微观层次上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我国当前的现实生活中,混合所有制的企业,不仅包括由国家控股、参股与外资混合组成的中外合资企业,同时还有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混合,国有、集体与个人资产的混合等多种形式。由此,按照“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本意,它不是简单指“股权多样化”的经济单位、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而是特指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形成的不同性质投资人组合而成的“多元股权”经济实体。无论股权多寡,都必须有国有资本参与,没有国有股份的经济实体便不能称之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特别强调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由此也可看出,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特指具有“国有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职业教育领域的一个概念,它必须保有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内在规定性。因此,从资本所有制属性来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特指以“国有资本”参与为前提,不同所有制属性资本之间交叉与融合而形

成的教育组织和教育实体。它既可以是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也可以是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的融合。而国有资本的参与,是构成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前提条件。

  (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必须是不同所有制性质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与一般意义上的职业院校相比,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最大的特点或最本质的属性是“混合”,即不同所有制性质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不同所有制性质产权结构多元化,特指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一种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相互融合的产权结构。

  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与产权的组织形式不同。从资本组织形式来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采取股份制形式,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与股份制职业院校则不同,二者只是相互交叠的两种多元产权结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在产权结构上体现为不同所有制资本融合而形成的多元投资主体职业院校。判别一所院校是否属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关键要把握两个内在规定和本质属性,一个是多元投资主体,另一个是不同所有制资本的融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属性的职业院校才属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而股份制职业院校属于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院校,但如果是同一属性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股份制职业院校,如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或民营资本与民营资本交叉持股,则不属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由此可见,在产权结构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与股份制职业院校既相互交叠,又相互区别,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包括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形成的职业院校,但不包括公有资本与公有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职业院校。因此,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不限于股份制职业院校,也不限于股权多元化职业院校[2]。基于这一判断,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等同于股权多元化,因为,股权多元化可以是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股权多元化,也可以是公有资本与公有资本或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股权多元化。其实,从更深层次意义上讲,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与股份制职业院校之间的区别属于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区别。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所有制也可以采用同一种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相对于公办和非公办职业院校等而言的,属于所有制的形态和范畴;而股份制职业院校是相对于非股份制职业院校而言的,属于职业院校组织形式和范畴,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及其衍生特征

摘 要:“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职业教育领域而形成的一个新概念。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其资本构成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与融合形态的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是“国有资本的参与”和“不同所有制性质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其衍生特征有四个:即产权结构多元化引发的资本所有权分散与教育经营权集中的特征,产业资本注入职业教育领域而实现的产教深度融合特征,由不同所有制资本合理组合所形成的功能优势互补性特征,以及由资产所有者来源或成分复杂性而产生的形态多样化特征等。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本质属性;衍生特征

  作者简介:雷世平(1962-),男,湖南长沙人,空军航空维修技术学院基础教育学院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政策法规、职业教育制度、农村职业教育等。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号:DJA160283),主持人:雷世平。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22-0021-05

  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从理论上讲,这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国家继经济领域改革之后,对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一种大胆尝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概念一经提出,立刻成为职教界热议的焦点话题。不少学者和职业院校高层管理者结合我国先期已经进行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实践,纷纷撰文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从已经发表的文章看,学界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概念本身的描述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在实际运用这个概念进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实践探索或进行相关的理论构建时,却存在一定偏差。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及其衍生特征等缺乏细致了解和全面把握。俗话说,理论是行动的先导,一旦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及其衍生特征的认识出现偏差,就会迷失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改革与建设发展的方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思考。

  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

  当前,职教理论界依据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

理解,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基本形成了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共识:即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指其资本构成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与融合形态的职业院校[1]。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微观层面的教育组织或教育实体,既包括从二级学院探索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又包括学校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探索。但是,在实际运用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在规定性,我们还必须明确以下两个本质属性:

  (一)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必须有国有资本的参与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引入职业教育领域而产生的一个新概念。因此,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在规定性,是我们理解和把握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内在规定性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从宏观上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拥有国有和集体成分的合资、合作经济;从微观上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所提到并实践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特指这种微观层次上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我国当前的现实生活中,混合所有制的企业,不仅包括由国家控股、参股与外资混合组成的中外合资企业,同时还有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混合,国有、集体与个人资产的混合等多种形式。由此,按照“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本意,它不是简单指“股权多样化”的经济单位、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而是特指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形成的不同性质投资人组合而成的“多元股权”经济实体。无论股权多寡,都必须有国有资本参与,没有国有股份的经济实体便不能称之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特别强调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由此也可看出,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特指具有“国有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职业教育领域的一个概念,它必须保有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的内在规定性。因此,从资本所有制属性来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特指以“国有资本”参与为前提,不同所有制属性资本之间交叉与融合而形

成的教育组织和教育实体。它既可以是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融合,也可以是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的融合。而国有资本的参与,是构成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前提条件。

  (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必须是不同所有制性质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与一般意义上的职业院校相比,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最大的特点或最本质的属性是“混合”,即不同所有制性质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不同所有制性质产权结构多元化,特指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一种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相互融合的产权结构。

  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与产权的组织形式不同。从资本组织形式来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采取股份制形式,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与股份制职业院校则不同,二者只是相互交叠的两种多元产权结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在产权结构上体现为不同所有制资本融合而形成的多元投资主体职业院校。判别一所院校是否属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关键要把握两个内在规定和本质属性,一个是多元投资主体,另一个是不同所有制资本的融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属性的职业院校才属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而股份制职业院校属于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院校,但如果是同一属性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股份制职业院校,如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或民营资本与民营资本交叉持股,则不属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由此可见,在产权结构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与股份制职业院校既相互交叠,又相互区别,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包括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形成的职业院校,但不包括公有资本与公有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职业院校。因此,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不限于股份制职业院校,也不限于股权多元化职业院校[2]。基于这一判断,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等同于股权多元化,因为,股权多元化可以是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股权多元化,也可以是公有资本与公有资本或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相互持股形成的股权多元化。其实,从更深层次意义上讲,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与股份制职业院校之间的区别属于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区别。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不同所有制也可以采用同一种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相对于公办和非公办职业院校等而言的,属于所有制的形态和范畴;而股份制职业院校是相对于非股份制职业院校而言的,属于职业院校组织形式和范畴,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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