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案例|周厚波.周厚泉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厚波,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春军、杨亭亭,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厚泉,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甄天伦,山东万航(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6年2月25日,公诉机关因补查证据,建议本院延期审理,证据补查完毕后,本院继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彦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被告人周厚波及其辩护人赵春军、杨亭亭;被告人周厚泉及其辩护人甄天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2013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伙同周某甲、隋某甲、王某甲、秦某、周某乙、周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斧头等凶器,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无故对曾某甲家的福克斯、飞度轿车进行打砸,将车辆轮胎扎坏,并将车辆挡风玻璃、前保险杠等砸坏,被砸轿车损失经鉴定价值11760元。又对曾某甲家大门进行打砸,并持自制礼花弹往曾某甲家扔掷五六次,发生巨响。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接处警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证人曾某戊、曾某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

1、2014年6月18日15时许,在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前罗村恒大名都天元建设公司门口,因往恒大公司建筑工地送沙石料的事,被告人周厚泉、周厚波同李某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对李某乙实施殴打,周厚波持匕首捅伤李某乙左腹部。经法医鉴定,李某乙伤情为重伤二级。

2、2014年4月27日晚,被告人周厚波在聊城汉斯啤酒堡大院内,因琐事同许某丁发生争执,纠集周厚泉等人将许某丁打伤,致许某丁双侧鼻骨骨折,伤情经鉴定系轻伤。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三、敲诈勒索罪

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等人以王某乙在东昌府区聊位路以东、前罗桥以北、徒骇河左岸堤防保护范围内所盖房子占了其老宅基地为名,利用强制性手段将在此租房的饭店老板的桌椅等物品搬出,并雇佣他人用挖掘机在王某乙家的墙上挖洞,将大门推倒。2013年12月13日,王某乙被迫交付周厚波及家人20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对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辩解:王某乙2000年左右盖的房子是占的他们家的老宅基地。拆迁之前他们家和王某乙达成协议,对方提前给他们20万元赔偿款。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厚波的辩护人辩解:涉案宅基原属前罗村,是周厚波家的老宅基地;被告人的亲属和被害人就宅基补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害人自愿给付了被告人亲属20万元,故被告人周厚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周厚泉的辩护人辩解: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宅基是被告人家的老宅基地,被告人索要地基补偿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救济行为。被告人亲属和被害人签订协议,不存在胁迫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厚泉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3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伙同周某甲、隋某甲、王某甲、秦某、周某乙、周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持铁锨、锄头等工具,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赵庙村西头,无故对被害人曾某甲的福克斯牌、飞度牌轿车进行打砸,将车辆轮胎扎坏,并将车辆挡风玻璃、前保险杠等砸坏。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轿车损失价值为11760元。后又对曾某甲家某乙进行打砸,并持礼花弹往曾某甲家扔掷五六次,发生巨响。

另查明,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周厚波一方与被害人曾某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周厚波等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曾某甲车辆损失20000元并已过付,被害人对被告人周厚波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3年11月28日22时17分,曾某丁报警称当晚有一伙人往其家中扔掷爆竹,后来还砸了停在门外的两辆轿车。

2、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一组,证实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的具体地点和被害人家某乙被损坏的情况。

3、赔偿协议书、收到证明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周厚波等人已赔偿被害人曾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二)被害人曾某甲陈述了2013年11月28日22时许,有人往他家中投掷手雷样的东西,他停在大门外的飞度牌和福克斯牌轿车被砸坏的事实经过。

(三)已决同案犯的供述

1、秦某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周厚波让他帮忙去,参与的有周厚泉、周某丙、王某甲等。周厚波、周厚泉安排他们砸车、砸大门,周厚波带着礼花弹点燃后往那家院里扔了五六个。

2、王某甲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他们一块吃饭都喝多了酒,周厚波、周厚泉他们一喊就去了。他们跟着周厚波去了赵庙村西头一户人家,去的有周厚波、周厚泉、周某甲等人。

3、隋某甲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们一块喝完酒,周厚波喊着他们开着周某丙的面包车去的。开到赵庙村西头,周厚波带着他们去了村西头的一户人家,周厚波拿出类似炸弹的东西,点着之后就往院里扔了大约五六个,后来又让砍那家某乙,砸大门上的瓷瓦。

4、周某丙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周厚波让他送一趟去办点事,他车上有周厚波、周厚泉、周某甲等人。他看见拿的有两根棍子和一些家伙。周厚波让他把车停在了赵庙村西头,他没有下车,后来听到爆炸的响声,周厚波他们都跑着回来了。

5、周某乙供述,他来投案自首。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一块喝酒,准备回家的时候,周厚波、周厚泉喊他去帮个忙。周厚波手里拿着两个袋子,一个里边是礼花弹,一个里边是口罩和手套,周厚泉拿着斧头等东西一块上的车。到了赵庙村,周厚波让把车停在村西头,给每人发了口罩和手套,周厚波、周厚泉手里拿着斧头,就领他们去了赵庙村西头的一家。周厚波拿着礼花弹点燃之后往那家院内扔了大约五六个,后来又让砸大门、砸车,砸了几分钟,他们就上车跑了。

(四)证人证言

1、曾某戊证实,2013年11月28日22时许,有人把他家门口停放的轿车损坏了,红色福特轿车的四个轮胎被扎了,几处玻璃被砸碎,红色本田飞度轿车四个轮胎被扎,车后玻璃被砸碎。木质大门被钢管砸了多处痕迹,他们还往家中扔了五个礼花弹。

2、曾某丙证实,2013年11月28日22时许,他听到外面放炮的声音,听着是曾某戊家,出来大门听说那边有人砸车。他看见两辆轿车玻璃被砸了,轮胎被扎了,大门有很多砸痕。

3、张某乙证实,2013年11月28日22时许,他看见十多个穿黑色衣服的人站在曾某戊家门口,看到两辆红色轿车被砸了,车玻璃砸碎了,八个轮胎被刀子划的没气了。

4、赵某证实,2013年5、6月份,周厚波看到他们家后有一块地想承包,他说怀疑曾某戊告发包地的事情,后来周厚波说带人把曾会计的车砸了。

(五)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证实受损福克斯牌、飞度牌轿车的损失价值为11760元。

(六)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供述了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曾某甲的轿车、大门进行打砸,并往院中投掷礼花弹的事实经过。

二、故意伤害的事实

(一)2014年6月18日15时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恒大名都天元建设公司门口,因往恒大公司建筑工地送沙石料的事,被告人周厚泉、周厚波同被害人李某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对李某乙实施殴打,周厚波持匕首捅伤李某乙左腹部。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乙之伤情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一方与被害人李某乙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一方共计赔偿被害人李某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含被害人住院期间,被告人方已支付的30000元)并已过付。被害人李某乙对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书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18日16时10分许,被害人李某乙报案称,在柳园办事处恒大名都天元建设公司门口,因琐事其被周厚波、周厚泉打伤。

(2)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周厚泉到该局刑侦三中队投案。

(3)协议书、谅解书、住院押金收据及收到证明,证实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因为承包沙石料,2014年6月18日下午1时30分,他到恒大名都工地办公室开会,周厚波骂人,他就往外走。后来他和周厚泉搂在一起打,周厚波也过来搂住他,他看见周厚波用一只手朝他肚子处捅了一下,李某丁说肠子出来了,后就上车去医院了。

3、证人证言

(1)周某甲证实,那天商量工地的事不愉快,周厚泉和李某乙开始对骂、打架。他跑过去拉架,看到李某乙的肠子露出来了,就把李某乙送了医院。开始时只有周厚泉和李某乙,拉开的时候他看到周厚波也在李某乙身旁。

(2)郑某证实,周厚泉和李某乙对骂后来打了起来,周厚波上来拿着匕首往李某乙肚子上捅了一刀,他开车拉着李某乙去医院了。他看到周厚波手里拿着一个小型匕首,李某乙身上的伤是周厚波和周厚泉造成的。

(3)宋某证实,参与打架的是周厚波、周厚泉和李某乙三个人,李某乙肚子上的伤是周厚波用刀子捅的。周厚泉和李某乙空着手扭打在一起,周厚波拿了一把刀子,是一把黑色的匕首,刀刃大约有10公分长。

(4)周某丁证实,周厚泉和李某乙对骂起来相互抓扯,在拉架的过程中,他看见周厚波拿着刀子往李某乙肚子上捅了下,谁喊了一句肠子出来了,李某乙和周厚泉才松开不打了。

(5)李某丁证实,周厚泉和李某乙扭打在一起,在拉架的过程中,他看到周厚波拿着刀子跑过来,往李某乙身上捅了一刀。

(6)李某戊证实,李某乙和周厚泉对骂,周厚泉打了李某乙脸上一拳,用胳膊卡住李某乙的脖子,周厚波从裤兜里掏出一把匕首来往李某乙下腹左边捅了一刀,不知谁喊了一句肠子都出来了,他们才不打了。

(7)王某甲证实,周厚泉和李某乙抱着打到一块,他看见周厚波从旁边过来了,左手里拿着一把黑色的匕首,抱住李某乙往肚子上捅了一下。

4、鉴定意见(聊)公(刑)鉴(伤)字[2014]1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乙之伤情属重伤二级。

5、指认、辨认笔录

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指认了伤害被害人李某乙的作案地点;被告人周厚波指认了扔掉作案工具的具体地点。

被害人李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周厚波;证人宋某、李某丁辨认出伤害李某乙的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证人郑某辨认出伤害李某乙的被告人周厚泉。

6、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供述了2014年6月18日15时许,其二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李某乙的事实经过。

(二)2014年4月27日晚,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斯啤酒堡大院内,被告人周厚波因琐事同被害人许某丁发生争执,后周厚波纠集周厚泉等人将许某丁打伤。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伤者许某丁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周厚波等人赔偿被害人许某丁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万元并已过付,被害人许某丁对被告人周厚波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聊大派出所出具的110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4年4月28日0时40分,报警人许某乙称在柳某路汉斯啤酒大院,其弟弟许某丁被周厚波喊来的七八个人打伤。

(2)调解书,证实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周厚波等人赔偿被害人许某丁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万元。

2、被害人许某丁陈述,2014年4月27日晚,他在柳某路汉斯啤酒大院营业,许某乙和周厚波发生了纠纷,外面跑过来五六个男子,周厚泉拿着长刀,还有拿铁锨、匕首的。一个男子用铁锨把他拍倒了,那些人围住他就打,把他的左眼眶和鼻子打出血了。

3、证人证言

(1)许某乙证实,许某丁眼部被打破,是周厚泉带着人去打的。他看到有四五个人打许某丁,许某丁的脸被打破了。当时来了五六个人,手里拿着长刀等工具,周厚泉拿着长刀。周厚波看到他们来了,就对周厚泉说:“揍他们,把他们都揍了”。

(2)许某丙证实,2014年4月27日晚,周厚波骂他,他给许某乙说了,后来他看到周厚波在摔东西,还用脚踹许某乙,他就过去拉架,周某丙和许某丁又打起来。从东边过来五六个人,手里拿着长刀等工具,开始打许某丁,许某丁的脸被人打破了,后来去的那些人他知道名字的有周厚泉。

(3)张某丙证实,和周厚波一块吃饭的胖男子、周厚泉带来的两个男子等人一起打的许某丁。他看见许某丁脸上全是血,左眼部也肿了。

(4)隋某甲证实,2014年4月份,他在汉斯啤酒堡大院内打过架。双方参与人有周厚波、周厚泉、周某丙、周某甲、王某丙和他,对方有许某乙、许某丁,许某丁受伤了。

(5)周某丙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他去汉斯啤酒堡大院吃饭,碰到了周厚波。不知道什么原因周厚波和许某丁、许某乙发生了争执。周厚泉、王某丙、周某甲、隋某甲打许某丁,打了10多分钟,许某丁就去看伤了。

4、鉴定意见(聊)公(东)鉴(伤)字[2014]5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许某丁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5、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供述了2014年4月27日晚,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斯啤酒堡大院内,其伙同他人将许某丁打伤的事实经过。

三、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等人以王某乙在东昌府区聊位路以东、前罗桥以北、徒骇河左岸堤防保护范围内所盖房子占了其老宅基地为由,利用强制性手段将在此租房的饭店老板的桌椅等物品搬出,并雇佣他人用挖掘机在王某乙家的墙上挖洞,将大门推倒。同年12月13日,王某乙被迫交付周厚波及家人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聊城市第二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出具的地草图、滨河大道(前罗段)安置房挑选单、房屋征收平面图、补偿结算表等。证实2013年12月,被害人王某乙坐落于柳园街道前罗村1-38号的房产被征收、补偿的基本情况。

2、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前罗村委会2014年10月10日出具的证明。载明:王某乙在前罗村的房屋坐落于徒骇河左岸,聊位路以东,前罗桥以北,该房屋在四河头管理段堤防范围以内,不是前罗村委管理的范围。

3、聊城市河道工程管理处四河头管理段2014年9月19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某乙在前罗村的房屋坐落于徒骇河左岸,聊位路以东,前罗桥以北,该房屋在堤防管理范围以外,在堤防保护范围以内。

4、聊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园支行周某己活期存款账户明细、高银官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载明:2013年12月13日周某己账户存入7万元;2014年11月1日高银官账户存入20万元。

(二)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02年春天他在徒骇河北岸前罗桥东盖了三间北屋,一间大门,当时他盖房子的地方是徒骇河北岸的一个土坡,北边是一个大坑,他把大坑填平后就在上边盖了一处房子,房子处在徒骇河保护范围之内,没有占到前罗村的地。2013年前罗村拆迁时,周厚波的父亲周某己让肖某捎信,说他盖房子的地方是他家的地,现在拆迁,让他准备20万元钱。过了一段时间,周某己催促钱的事,他说需要几天凑钱。过了几天周厚波喊了十几个人开着铲车把他家某乙给推倒了,肖某让他们把钱凑一下,在约定的时间内给周某己送过去。他害怕再有什么事发生,就在大门被推倒后给周某己送去了,并在周某庚家签了协议。他盖房子的地方是四河头征收的地方,跟周厚波家无任何关系,但是他们惧怕周厚波家的势力,所以就给了他们20万元钱。

(三)证人证言

1、秦某证实,2013年12月份的那天下午3、4点,周厚波带着周厚泉、周某丁、周某乙、王某甲、周某丙等人去的桃园饭店。当时周厚波弟兄三个招呼搬东西,说饭店占的他家宅基地,后来周厚波喊来一辆铲车,想推倒房子,周厚波的父亲把他劝走了。

2、王某甲证实,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周厚泉喊他帮着去搬东西,在滨河大道那里,他看见周厚波、周厚泉等人,都在从房子里面往外搬东西。搬完东西之后,周厚波和周厚泉指挥着挖掘机把这户人家房子的大门一角拆了一点,意思就是想把这户人家撵走,听说周厚波他们家跟盖房子的人要了20万元钱。

3、隋某甲证实,周厚波说那个宅基地是他们家的,让他们把饭店的东西搬出去。后来周厚波又让挖掘机把房子挖了一个洞,后来才听村里人说周厚波家跟那户人家要了20万元钱。

4、隋某乙证实,2013年年底,周厚波和周厚泉说他们村上的桃园山庄饭店的房子占了他家的地方,组织人去闹事,喊他去帮忙。他去了后发现周厚波、周厚泉、周某甲弟兄三个正在那里往外搬东西,周围还围着王某丙、隋某甲等人。

5、周某丁证实,周厚波喊着去的桃园饭店,让他们进去搬东西,赶饭店的人离开。搬出来里面的桌子凳子后,周厚波又让人开着挖掘机铲饭店的墙,在门上铲了一个窟窿。

6、王某丁证实,2002年他家在柳园南路徒骇河桥北岸路东盖了三间平房,这个土地属于徒骇河的堤防保护地,他父亲在市河道工程管理处四河头管理段工作,河道工程管理处的人都知道这个事情。2013年,周厚波的父亲说房子占了他家的地,让准备20万元钱。他们没有答应给钱,过了几天,周厚波喊了十几个人开着铲车把大门推倒了。他父亲找中间人协商的还是他们家拿钱,他们这边是肖某说和的,对方是周某庚。签完协议后,他带着20万元现金和周厚波等人去了农村信用社,周厚波拿了8万元走了,周厚波的父亲把剩下的12万元存到了存折上。

7、肖某证实,王某乙盖房子的地方当时是四河头的林带,已经是国家的,王某乙是以看林带的名义盖的。当时那个地方已经让给周厚波家1米了,1米以外才是周厚波家某甲。2013年滨河大道房屋拆迁,周厚波、周厚泉那边要20万元,他们害怕,就答应给钱。因为没有这么多钱,周厚波、周厚泉等人就带领一二十人带着挖掘机去拆房子。第二天,王某丁把钱给了周某己、周某辛。

8、周某庚证实,2013年12月,当时正拆迁房子,肖某找他说周某辛的母亲不让量房子。他去了周某辛家,周某辛的母亲说她有地契。肖某让他帮忙问问怎么解决,他就喊周某己一块去的周某辛家。周某辛和他母亲说少二十万元不行,肖某也同意了。说好给钱那天,肖某没有把钱给周某辛家,还说有人从王某乙盖的房子内往外扔东西,他看他们没有按定下的事办,就说不管了。第二天,肖某、王某乙、王某乙的儿子拿着20万元现金和周某辛、周某己去了他家,签了个协议,签完协议后,他们就去银行了。

9、罗某证实,他是前罗村的会计,王某乙盖房的地点是四河头管理处的地方。2014年11月4日,周厚波的父亲周某己拿着一张写好的草稿找的他,证明王某乙盖房子的地方是他家的老宅基地,他当时考虑是庄乡,就开了证明。

10、武某证实,他在柳园街道办事处土管所所长。2013年修滨河大道的时候,为了拆迁前罗村,他们绘制了地草图,绘制依据是拆迁办丈量的房子。地草图的意思就是王某乙房屋所占的土地就是他的宅基地,当时王某乙没有提供关于宅基地的证明。

(四)被告人供述

1、周厚波的供述与辩解

桃源饭店的房子是王某乙2000年左右盖的,宅基地是占的他们家的。拆迁之前他们和王某乙达成协议,对方自愿提前给他们家20万元地基补偿款,对方拖了几天一直没有给钱,他就去桃源饭店闹事了。他、周厚泉、秦某、王某甲等人都去了,他们从饭店里搬出来几张桌子。他父亲骂他一顿,他一生气就指挥旁边的挖掘机把饭店的门给推歪了。闹完事的第二天,对方就把20万元给他父亲了。

(2)周厚泉的供述与辩解

王某乙盖房子的宅基地是他们家的,村委和邻居能证明。那天周厚波让他去搬桃源饭店的桌椅板凳,他搬了几张凳子,他哥哥喊来的挖掘机还把饭店的房子掏了一个洞,秦某、周某丁、王某甲等人去了。后来听说王某乙通过村干部周某庚给了他们家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共同证据:

1、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2、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周厚波被抓获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要挟手段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他人的身体权和公共秩序,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辩解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辩护人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周厚波、周厚泉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采用破坏被害人房屋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对二被告人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决定刑罚。被告人周厚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故意伤害李某乙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对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厚泉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厚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厚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违法所得2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翟娟

审判员李泽辉

人民陪审员王清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坤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厚波,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春军、杨亭亭,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厚泉,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甄天伦,山东万航(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6年2月25日,公诉机关因补查证据,建议本院延期审理,证据补查完毕后,本院继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彦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被告人周厚波及其辩护人赵春军、杨亭亭;被告人周厚泉及其辩护人甄天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2013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伙同周某甲、隋某甲、王某甲、秦某、周某乙、周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斧头等凶器,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无故对曾某甲家的福克斯、飞度轿车进行打砸,将车辆轮胎扎坏,并将车辆挡风玻璃、前保险杠等砸坏,被砸轿车损失经鉴定价值11760元。又对曾某甲家大门进行打砸,并持自制礼花弹往曾某甲家扔掷五六次,发生巨响。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接处警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证人曾某戊、曾某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

1、2014年6月18日15时许,在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前罗村恒大名都天元建设公司门口,因往恒大公司建筑工地送沙石料的事,被告人周厚泉、周厚波同李某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对李某乙实施殴打,周厚波持匕首捅伤李某乙左腹部。经法医鉴定,李某乙伤情为重伤二级。

2、2014年4月27日晚,被告人周厚波在聊城汉斯啤酒堡大院内,因琐事同许某丁发生争执,纠集周厚泉等人将许某丁打伤,致许某丁双侧鼻骨骨折,伤情经鉴定系轻伤。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三、敲诈勒索罪

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等人以王某乙在东昌府区聊位路以东、前罗桥以北、徒骇河左岸堤防保护范围内所盖房子占了其老宅基地为名,利用强制性手段将在此租房的饭店老板的桌椅等物品搬出,并雇佣他人用挖掘机在王某乙家的墙上挖洞,将大门推倒。2013年12月13日,王某乙被迫交付周厚波及家人20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对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辩解:王某乙2000年左右盖的房子是占的他们家的老宅基地。拆迁之前他们家和王某乙达成协议,对方提前给他们20万元赔偿款。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厚波的辩护人辩解:涉案宅基原属前罗村,是周厚波家的老宅基地;被告人的亲属和被害人就宅基补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害人自愿给付了被告人亲属20万元,故被告人周厚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周厚泉的辩护人辩解: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宅基是被告人家的老宅基地,被告人索要地基补偿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救济行为。被告人亲属和被害人签订协议,不存在胁迫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厚泉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3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伙同周某甲、隋某甲、王某甲、秦某、周某乙、周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持铁锨、锄头等工具,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赵庙村西头,无故对被害人曾某甲的福克斯牌、飞度牌轿车进行打砸,将车辆轮胎扎坏,并将车辆挡风玻璃、前保险杠等砸坏。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轿车损失价值为11760元。后又对曾某甲家某乙进行打砸,并持礼花弹往曾某甲家扔掷五六次,发生巨响。

另查明,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周厚波一方与被害人曾某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周厚波等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曾某甲车辆损失20000元并已过付,被害人对被告人周厚波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3年11月28日22时17分,曾某丁报警称当晚有一伙人往其家中扔掷爆竹,后来还砸了停在门外的两辆轿车。

2、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一组,证实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的具体地点和被害人家某乙被损坏的情况。

3、赔偿协议书、收到证明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周厚波等人已赔偿被害人曾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二)被害人曾某甲陈述了2013年11月28日22时许,有人往他家中投掷手雷样的东西,他停在大门外的飞度牌和福克斯牌轿车被砸坏的事实经过。

(三)已决同案犯的供述

1、秦某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周厚波让他帮忙去,参与的有周厚泉、周某丙、王某甲等。周厚波、周厚泉安排他们砸车、砸大门,周厚波带着礼花弹点燃后往那家院里扔了五六个。

2、王某甲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他们一块吃饭都喝多了酒,周厚波、周厚泉他们一喊就去了。他们跟着周厚波去了赵庙村西头一户人家,去的有周厚波、周厚泉、周某甲等人。

3、隋某甲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们一块喝完酒,周厚波喊着他们开着周某丙的面包车去的。开到赵庙村西头,周厚波带着他们去了村西头的一户人家,周厚波拿出类似炸弹的东西,点着之后就往院里扔了大约五六个,后来又让砍那家某乙,砸大门上的瓷瓦。

4、周某丙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周厚波让他送一趟去办点事,他车上有周厚波、周厚泉、周某甲等人。他看见拿的有两根棍子和一些家伙。周厚波让他把车停在了赵庙村西头,他没有下车,后来听到爆炸的响声,周厚波他们都跑着回来了。

5、周某乙供述,他来投案自首。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一块喝酒,准备回家的时候,周厚波、周厚泉喊他去帮个忙。周厚波手里拿着两个袋子,一个里边是礼花弹,一个里边是口罩和手套,周厚泉拿着斧头等东西一块上的车。到了赵庙村,周厚波让把车停在村西头,给每人发了口罩和手套,周厚波、周厚泉手里拿着斧头,就领他们去了赵庙村西头的一家。周厚波拿着礼花弹点燃之后往那家院内扔了大约五六个,后来又让砸大门、砸车,砸了几分钟,他们就上车跑了。

(四)证人证言

1、曾某戊证实,2013年11月28日22时许,有人把他家门口停放的轿车损坏了,红色福特轿车的四个轮胎被扎了,几处玻璃被砸碎,红色本田飞度轿车四个轮胎被扎,车后玻璃被砸碎。木质大门被钢管砸了多处痕迹,他们还往家中扔了五个礼花弹。

2、曾某丙证实,2013年11月28日22时许,他听到外面放炮的声音,听着是曾某戊家,出来大门听说那边有人砸车。他看见两辆轿车玻璃被砸了,轮胎被扎了,大门有很多砸痕。

3、张某乙证实,2013年11月28日22时许,他看见十多个穿黑色衣服的人站在曾某戊家门口,看到两辆红色轿车被砸了,车玻璃砸碎了,八个轮胎被刀子划的没气了。

4、赵某证实,2013年5、6月份,周厚波看到他们家后有一块地想承包,他说怀疑曾某戊告发包地的事情,后来周厚波说带人把曾会计的车砸了。

(五)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证实受损福克斯牌、飞度牌轿车的损失价值为11760元。

(六)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供述了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曾某甲的轿车、大门进行打砸,并往院中投掷礼花弹的事实经过。

二、故意伤害的事实

(一)2014年6月18日15时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恒大名都天元建设公司门口,因往恒大公司建筑工地送沙石料的事,被告人周厚泉、周厚波同被害人李某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对李某乙实施殴打,周厚波持匕首捅伤李某乙左腹部。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乙之伤情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一方与被害人李某乙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一方共计赔偿被害人李某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含被害人住院期间,被告人方已支付的30000元)并已过付。被害人李某乙对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书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18日16时10分许,被害人李某乙报案称,在柳园办事处恒大名都天元建设公司门口,因琐事其被周厚波、周厚泉打伤。

(2)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周厚泉到该局刑侦三中队投案。

(3)协议书、谅解书、住院押金收据及收到证明,证实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因为承包沙石料,2014年6月18日下午1时30分,他到恒大名都工地办公室开会,周厚波骂人,他就往外走。后来他和周厚泉搂在一起打,周厚波也过来搂住他,他看见周厚波用一只手朝他肚子处捅了一下,李某丁说肠子出来了,后就上车去医院了。

3、证人证言

(1)周某甲证实,那天商量工地的事不愉快,周厚泉和李某乙开始对骂、打架。他跑过去拉架,看到李某乙的肠子露出来了,就把李某乙送了医院。开始时只有周厚泉和李某乙,拉开的时候他看到周厚波也在李某乙身旁。

(2)郑某证实,周厚泉和李某乙对骂后来打了起来,周厚波上来拿着匕首往李某乙肚子上捅了一刀,他开车拉着李某乙去医院了。他看到周厚波手里拿着一个小型匕首,李某乙身上的伤是周厚波和周厚泉造成的。

(3)宋某证实,参与打架的是周厚波、周厚泉和李某乙三个人,李某乙肚子上的伤是周厚波用刀子捅的。周厚泉和李某乙空着手扭打在一起,周厚波拿了一把刀子,是一把黑色的匕首,刀刃大约有10公分长。

(4)周某丁证实,周厚泉和李某乙对骂起来相互抓扯,在拉架的过程中,他看见周厚波拿着刀子往李某乙肚子上捅了下,谁喊了一句肠子出来了,李某乙和周厚泉才松开不打了。

(5)李某丁证实,周厚泉和李某乙扭打在一起,在拉架的过程中,他看到周厚波拿着刀子跑过来,往李某乙身上捅了一刀。

(6)李某戊证实,李某乙和周厚泉对骂,周厚泉打了李某乙脸上一拳,用胳膊卡住李某乙的脖子,周厚波从裤兜里掏出一把匕首来往李某乙下腹左边捅了一刀,不知谁喊了一句肠子都出来了,他们才不打了。

(7)王某甲证实,周厚泉和李某乙抱着打到一块,他看见周厚波从旁边过来了,左手里拿着一把黑色的匕首,抱住李某乙往肚子上捅了一下。

4、鉴定意见(聊)公(刑)鉴(伤)字[2014]1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乙之伤情属重伤二级。

5、指认、辨认笔录

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指认了伤害被害人李某乙的作案地点;被告人周厚波指认了扔掉作案工具的具体地点。

被害人李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周厚波;证人宋某、李某丁辨认出伤害李某乙的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证人郑某辨认出伤害李某乙的被告人周厚泉。

6、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供述了2014年6月18日15时许,其二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李某乙的事实经过。

(二)2014年4月27日晚,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斯啤酒堡大院内,被告人周厚波因琐事同被害人许某丁发生争执,后周厚波纠集周厚泉等人将许某丁打伤。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伤者许某丁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周厚波等人赔偿被害人许某丁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万元并已过付,被害人许某丁对被告人周厚波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聊大派出所出具的110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4年4月28日0时40分,报警人许某乙称在柳某路汉斯啤酒大院,其弟弟许某丁被周厚波喊来的七八个人打伤。

(2)调解书,证实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周厚波等人赔偿被害人许某丁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万元。

2、被害人许某丁陈述,2014年4月27日晚,他在柳某路汉斯啤酒大院营业,许某乙和周厚波发生了纠纷,外面跑过来五六个男子,周厚泉拿着长刀,还有拿铁锨、匕首的。一个男子用铁锨把他拍倒了,那些人围住他就打,把他的左眼眶和鼻子打出血了。

3、证人证言

(1)许某乙证实,许某丁眼部被打破,是周厚泉带着人去打的。他看到有四五个人打许某丁,许某丁的脸被打破了。当时来了五六个人,手里拿着长刀等工具,周厚泉拿着长刀。周厚波看到他们来了,就对周厚泉说:“揍他们,把他们都揍了”。

(2)许某丙证实,2014年4月27日晚,周厚波骂他,他给许某乙说了,后来他看到周厚波在摔东西,还用脚踹许某乙,他就过去拉架,周某丙和许某丁又打起来。从东边过来五六个人,手里拿着长刀等工具,开始打许某丁,许某丁的脸被人打破了,后来去的那些人他知道名字的有周厚泉。

(3)张某丙证实,和周厚波一块吃饭的胖男子、周厚泉带来的两个男子等人一起打的许某丁。他看见许某丁脸上全是血,左眼部也肿了。

(4)隋某甲证实,2014年4月份,他在汉斯啤酒堡大院内打过架。双方参与人有周厚波、周厚泉、周某丙、周某甲、王某丙和他,对方有许某乙、许某丁,许某丁受伤了。

(5)周某丙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他去汉斯啤酒堡大院吃饭,碰到了周厚波。不知道什么原因周厚波和许某丁、许某乙发生了争执。周厚泉、王某丙、周某甲、隋某甲打许某丁,打了10多分钟,许某丁就去看伤了。

4、鉴定意见(聊)公(东)鉴(伤)字[2014]5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许某丁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5、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供述了2014年4月27日晚,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汉斯啤酒堡大院内,其伙同他人将许某丁打伤的事实经过。

三、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等人以王某乙在东昌府区聊位路以东、前罗桥以北、徒骇河左岸堤防保护范围内所盖房子占了其老宅基地为由,利用强制性手段将在此租房的饭店老板的桌椅等物品搬出,并雇佣他人用挖掘机在王某乙家的墙上挖洞,将大门推倒。同年12月13日,王某乙被迫交付周厚波及家人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聊城市第二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出具的地草图、滨河大道(前罗段)安置房挑选单、房屋征收平面图、补偿结算表等。证实2013年12月,被害人王某乙坐落于柳园街道前罗村1-38号的房产被征收、补偿的基本情况。

2、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前罗村委会2014年10月10日出具的证明。载明:王某乙在前罗村的房屋坐落于徒骇河左岸,聊位路以东,前罗桥以北,该房屋在四河头管理段堤防范围以内,不是前罗村委管理的范围。

3、聊城市河道工程管理处四河头管理段2014年9月19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某乙在前罗村的房屋坐落于徒骇河左岸,聊位路以东,前罗桥以北,该房屋在堤防管理范围以外,在堤防保护范围以内。

4、聊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园支行周某己活期存款账户明细、高银官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载明:2013年12月13日周某己账户存入7万元;2014年11月1日高银官账户存入20万元。

(二)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02年春天他在徒骇河北岸前罗桥东盖了三间北屋,一间大门,当时他盖房子的地方是徒骇河北岸的一个土坡,北边是一个大坑,他把大坑填平后就在上边盖了一处房子,房子处在徒骇河保护范围之内,没有占到前罗村的地。2013年前罗村拆迁时,周厚波的父亲周某己让肖某捎信,说他盖房子的地方是他家的地,现在拆迁,让他准备20万元钱。过了一段时间,周某己催促钱的事,他说需要几天凑钱。过了几天周厚波喊了十几个人开着铲车把他家某乙给推倒了,肖某让他们把钱凑一下,在约定的时间内给周某己送过去。他害怕再有什么事发生,就在大门被推倒后给周某己送去了,并在周某庚家签了协议。他盖房子的地方是四河头征收的地方,跟周厚波家无任何关系,但是他们惧怕周厚波家的势力,所以就给了他们20万元钱。

(三)证人证言

1、秦某证实,2013年12月份的那天下午3、4点,周厚波带着周厚泉、周某丁、周某乙、王某甲、周某丙等人去的桃园饭店。当时周厚波弟兄三个招呼搬东西,说饭店占的他家宅基地,后来周厚波喊来一辆铲车,想推倒房子,周厚波的父亲把他劝走了。

2、王某甲证实,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周厚泉喊他帮着去搬东西,在滨河大道那里,他看见周厚波、周厚泉等人,都在从房子里面往外搬东西。搬完东西之后,周厚波和周厚泉指挥着挖掘机把这户人家房子的大门一角拆了一点,意思就是想把这户人家撵走,听说周厚波他们家跟盖房子的人要了20万元钱。

3、隋某甲证实,周厚波说那个宅基地是他们家的,让他们把饭店的东西搬出去。后来周厚波又让挖掘机把房子挖了一个洞,后来才听村里人说周厚波家跟那户人家要了20万元钱。

4、隋某乙证实,2013年年底,周厚波和周厚泉说他们村上的桃园山庄饭店的房子占了他家的地方,组织人去闹事,喊他去帮忙。他去了后发现周厚波、周厚泉、周某甲弟兄三个正在那里往外搬东西,周围还围着王某丙、隋某甲等人。

5、周某丁证实,周厚波喊着去的桃园饭店,让他们进去搬东西,赶饭店的人离开。搬出来里面的桌子凳子后,周厚波又让人开着挖掘机铲饭店的墙,在门上铲了一个窟窿。

6、王某丁证实,2002年他家在柳园南路徒骇河桥北岸路东盖了三间平房,这个土地属于徒骇河的堤防保护地,他父亲在市河道工程管理处四河头管理段工作,河道工程管理处的人都知道这个事情。2013年,周厚波的父亲说房子占了他家的地,让准备20万元钱。他们没有答应给钱,过了几天,周厚波喊了十几个人开着铲车把大门推倒了。他父亲找中间人协商的还是他们家拿钱,他们这边是肖某说和的,对方是周某庚。签完协议后,他带着20万元现金和周厚波等人去了农村信用社,周厚波拿了8万元走了,周厚波的父亲把剩下的12万元存到了存折上。

7、肖某证实,王某乙盖房子的地方当时是四河头的林带,已经是国家的,王某乙是以看林带的名义盖的。当时那个地方已经让给周厚波家1米了,1米以外才是周厚波家某甲。2013年滨河大道房屋拆迁,周厚波、周厚泉那边要20万元,他们害怕,就答应给钱。因为没有这么多钱,周厚波、周厚泉等人就带领一二十人带着挖掘机去拆房子。第二天,王某丁把钱给了周某己、周某辛。

8、周某庚证实,2013年12月,当时正拆迁房子,肖某找他说周某辛的母亲不让量房子。他去了周某辛家,周某辛的母亲说她有地契。肖某让他帮忙问问怎么解决,他就喊周某己一块去的周某辛家。周某辛和他母亲说少二十万元不行,肖某也同意了。说好给钱那天,肖某没有把钱给周某辛家,还说有人从王某乙盖的房子内往外扔东西,他看他们没有按定下的事办,就说不管了。第二天,肖某、王某乙、王某乙的儿子拿着20万元现金和周某辛、周某己去了他家,签了个协议,签完协议后,他们就去银行了。

9、罗某证实,他是前罗村的会计,王某乙盖房的地点是四河头管理处的地方。2014年11月4日,周厚波的父亲周某己拿着一张写好的草稿找的他,证明王某乙盖房子的地方是他家的老宅基地,他当时考虑是庄乡,就开了证明。

10、武某证实,他在柳园街道办事处土管所所长。2013年修滨河大道的时候,为了拆迁前罗村,他们绘制了地草图,绘制依据是拆迁办丈量的房子。地草图的意思就是王某乙房屋所占的土地就是他的宅基地,当时王某乙没有提供关于宅基地的证明。

(四)被告人供述

1、周厚波的供述与辩解

桃源饭店的房子是王某乙2000年左右盖的,宅基地是占的他们家的。拆迁之前他们和王某乙达成协议,对方自愿提前给他们家20万元地基补偿款,对方拖了几天一直没有给钱,他就去桃源饭店闹事了。他、周厚泉、秦某、王某甲等人都去了,他们从饭店里搬出来几张桌子。他父亲骂他一顿,他一生气就指挥旁边的挖掘机把饭店的门给推歪了。闹完事的第二天,对方就把20万元给他父亲了。

(2)周厚泉的供述与辩解

王某乙盖房子的宅基地是他们家的,村委和邻居能证明。那天周厚波让他去搬桃源饭店的桌椅板凳,他搬了几张凳子,他哥哥喊来的挖掘机还把饭店的房子掏了一个洞,秦某、周某丁、王某甲等人去了。后来听说王某乙通过村干部周某庚给了他们家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共同证据:

1、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2、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周厚波被抓获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要挟手段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他人的身体权和公共秩序,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辩解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辩护人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周厚波、周厚泉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采用破坏被害人房屋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对二被告人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决定刑罚。被告人周厚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故意伤害李某乙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对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厚泉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厚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厚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厚波、周厚泉违法所得2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翟娟

审判员李泽辉

人民陪审员王清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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