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人事管理工作,严格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职员、雇员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工作人员所做的考勤记录,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考勤主体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人事教育处是我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主管处室,负责制定、落实相关考勤规定,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处理。

第五条 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处室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

第六条 各处室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考勤员,负责登记并核实本处室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

各处室应将思想素质高、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确定为考勤员。

第七条 处室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处室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在次月5日前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人事教育处负责对考勤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考勤工作做得好且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同志,在提拔任职、年度评优、出国(境)考察学习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日常考勤

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上班晚到15分钟以上或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记迟到或早退一次。半个工作日内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十条 我局机关实行上下班签到考勤制度,签到必须由本人及时完成,不得改签、补签,他人不得代签。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上班因公外出,应当履行报告制度。其中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告知考勤员。

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缺席或事后未能补办相关手续的,视情节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某时段内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挂职、下基层锻炼或被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其该时段的日常考勤由其实际工作或学习单位负责。

第四章 休假和请假

第十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年休假: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满5年未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7天;满10年未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4天。

二、婚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享受婚假5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三、产假:女工作人员生育,产假90天;晚育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男性工作人员在配偶生育期间享有看护假10天,在小孩出生后3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四、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配偶在国内的,假期30天;配偶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途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途中的往返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五、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休丧假途中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工作人员自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5天、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和正常休假,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请事假、休假申请表。其中:

一、副局级干部请事假和休假由局长审批,并交人事教育处备案,人事教育处应当及时告知办公室。

二、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事假和休假,由所在处室考勤员签字送人事教育处审核,3天以内(含3天,下同)由分管局领导审批;请事假和休假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或请事假和休假需离开深圳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三、处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处级干部请事假和休假,由所在处室考勤员签字并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3天以内由人事教育处审批;请事假和休假3天以上或需离开深圳的,经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其他人员请事假和休假,由所在处室考勤员签字,3天以内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请事假和休假3天以上或需离开深圳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人事教育处审批。 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办理请事假和休假手续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向有关审批人口头申请,并在正式上班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休假手续。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的,应有医生诊断及建议休假证明,并按请事假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和晚上加班或因公出差占用了节假日、双休日休息时间的,当事人可提出补休申请,处室主要领导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补休。处室领导加班的,可由本人根据工作安排,提出补休时间,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休假、请假经批准后,应当将休(请)假申请表送考勤员存档。考勤员应当同时将经批准后的休(请)假申请表报与当月考勤表一并送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休假结束后,上班第一天应当告知考勤员并由考勤员核销实际休假时间。

第二十三条 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的人员,报名前须书面报人事教育处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习,否则,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以旷工论处。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人事教育处应当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局工作人员的出勤、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公布上一季度的考勤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考勤规定应当相应扣发岗位津贴:

一、当月内累计旷工1天的,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累计旷工2天的,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二;超过3天的,扣发其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二、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相应扣发其当日岗位津贴。

三、请事假2天至9天的,扣发其与事假天数相应的岗位津贴。当月累计请事假10天(含10天)以上,扣发其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四、工作人员请病假,当月病假天数累计在10天(含10天)以内的,其当月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0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20天以上(含20天)的,扣发其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 年度累计请事假超过1个月、请病假超过2个月、无故迟到早退超过3次、旷工1天以上(含1天)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七条 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代人签到的,视情况对当事人按违反考勤纪律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当辞退。

第二十九条 多次违反考勤纪律并屡教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深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考勤制度时徇私舞弊或没有全面执行考勤制度的,除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深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以外,并作如下处理:

一、处室负责人在考勤中故意袒护违纪工作人员3人次以下的,按本人违反考勤纪律处理,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4人次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考勤员不如实登记、虚报考勤记录或者不正确履行考勤员职责,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处室领导或人事教育处给予批评教育,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权利的,有关责任人应当纠正其行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批假的,应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尽量及时安排休假。

故意妨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权利的,工作人员可以向人事教育处或分管局领导投诉,由人事教育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考勤纪律或屡教不改的,所在处室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局直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深圳市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人事管理工作,严格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职员、雇员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工作人员所做的考勤记录,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考勤主体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人事教育处是我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的主管处室,负责制定、落实相关考勤规定,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按规定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处理。

第五条 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处室考勤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考勤制度。

第六条 各处室应当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考勤员,负责登记并核实本处室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

各处室应将思想素质高、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确定为考勤员。

第七条 处室考勤员应当如实登记本处室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将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名的月考勤登记表,在次月5日前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人事教育处负责对考勤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考勤工作做得好且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同志,在提拔任职、年度评优、出国(境)考察学习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日常考勤

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上班晚到15分钟以上或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记迟到或早退一次。半个工作日内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十条 我局机关实行上下班签到考勤制度,签到必须由本人及时完成,不得改签、补签,他人不得代签。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上班因公外出,应当履行报告制度。其中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其他人员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告知考勤员。

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缺席或事后未能补办相关手续的,视情节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某时段内单位派出学习、培训、挂职、下基层锻炼或被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其该时段的日常考勤由其实际工作或学习单位负责。

第四章 休假和请假

第十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年休假: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满5年未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7天;满10年未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4天。

二、婚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享受婚假5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三、产假:女工作人员生育,产假90天;晚育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男性工作人员在配偶生育期间享有看护假10天,在小孩出生后3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四、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配偶在国内的,假期30天;配偶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途中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途中的往返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五、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休丧假途中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工作人员自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5天、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和正常休假,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请事假、休假申请表。其中:

一、副局级干部请事假和休假由局长审批,并交人事教育处备案,人事教育处应当及时告知办公室。

二、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事假和休假,由所在处室考勤员签字送人事教育处审核,3天以内(含3天,下同)由分管局领导审批;请事假和休假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或请事假和休假需离开深圳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三、处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处级干部请事假和休假,由所在处室考勤员签字并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3天以内由人事教育处审批;请事假和休假3天以上或需离开深圳的,经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其他人员请事假和休假,由所在处室考勤员签字,3天以内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请事假和休假3天以上或需离开深圳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人事教育处审批。 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办理请事假和休假手续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向有关审批人口头申请,并在正式上班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休假手续。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的,应有医生诊断及建议休假证明,并按请事假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和晚上加班或因公出差占用了节假日、双休日休息时间的,当事人可提出补休申请,处室主要领导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补休。处室领导加班的,可由本人根据工作安排,提出补休时间,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休假、请假经批准后,应当将休(请)假申请表送考勤员存档。考勤员应当同时将经批准后的休(请)假申请表报与当月考勤表一并送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休假结束后,上班第一天应当告知考勤员并由考勤员核销实际休假时间。

第二十三条 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的人员,报名前须书面报人事教育处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习,否则,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以旷工论处。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人事教育处应当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局工作人员的出勤、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公布上一季度的考勤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考勤规定应当相应扣发岗位津贴:

一、当月内累计旷工1天的,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一;累计旷工2天的,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的三分之二;超过3天的,扣发其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二、无故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相应扣发其当日岗位津贴。

三、请事假2天至9天的,扣发其与事假天数相应的岗位津贴。当月累计请事假10天(含10天)以上,扣发其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四、工作人员请病假,当月病假天数累计在10天(含10天)以内的,其当月岗位津贴不予扣发;超过10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20天以上(含20天)的,扣发其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第二十六条 年度累计请事假超过1个月、请病假超过2个月、无故迟到早退超过3次、旷工1天以上(含1天)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七条 在考勤工作中弄虚作假、代人签到的,视情况对当事人按违反考勤纪律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当辞退。

第二十九条 多次违反考勤纪律并屡教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深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在执行考勤制度时徇私舞弊或没有全面执行考勤制度的,除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深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以外,并作如下处理:

一、处室负责人在考勤中故意袒护违纪工作人员3人次以下的,按本人违反考勤纪律处理,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4人次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考勤员不如实登记、虚报考勤记录或者不正确履行考勤员职责,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处室领导或人事教育处给予批评教育,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权利的,有关责任人应当纠正其行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批假的,应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尽量及时安排休假。

故意妨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权利的,工作人员可以向人事教育处或分管局领导投诉,由人事教育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考勤纪律或屡教不改的,所在处室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局直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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