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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 学研 究 2 2 第2 0年 期 0
[ 摘要] 宪法渊 源并 不单 纯是 以各 种规 范性 的制 定法表 现 出来 。 由于我 们认 为 法的 渊 源就 是制 定 法 ,长期 以来 ,我 国宪法 学界 畸 宪法 的研 究徘 徊 于制度 阐释 ,很 难 有所 突破 。
要 从 历 史 、思 想和形 式三 方 面时宪 法渊源进 行探 讨 。
[ 关键词] 宪法 ;渊 源 ;最高 法律 效 力
[ 中图分类 号]1 2 [ 3 1 文献 标识码 ]A [ 9 文章编号]10 — 79 (02 2 08 0 00 46 20 )0 —07 — 5
对 宪法 渊源 的认 识 , 影 响宪法 学研究 对象 的重要 因素 之一 由于我们 认 为法 的 渊源 就 是 制定 是
法, 长期 以来 , 国宪法学 界对 宪法 的研究 徘徊 于制 度 的 阐释 , 难 有 所 突破 。本 文 结合 当代 对 法 的 我 很 渊源 的理解 和宪 法 产生发 展 的特 点 来探讨 宪法 渊源 , 以达到 扩展 视野 的 目的 。
一
、
宪 法 的历 史渊源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但作为规定国家机关组织及权限的法律 , 早在古希腊就 已产
生, 由公众 选举 产 生的并 向“ 民大会” 责 的“ 事 会” 公 负 议 以及 由公 众选举 产 生 的、 独立 的 陪审 团是雅典
民主政治特有的制度_ 。古希腊奉行直接 民主制, 1 j 以公 民大会 为最高机关 , 选任执政官负责执行行 政职务。对这样的体制 , 亚里士多德称其为雅典的“ 宪法” 即规定城邦 的组织特别是政治所决定 的 , “ 最高治权 ” 组织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律应以宪法为依据 ,法律实际是 , “ 也应该是根据政体( 宪 法) 来制定 的, 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古代罗马 , ” 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且得益于古希腊法律思 想和制度 的影响,宪法观念” “ 较希腊更为详密。罗马人对关系国家根本组织的法律尤为重视。普通 的法律 , 行政 长官 即可 变更 , 涉及 国家根本 组织 的法 律 , 但 则需 要 护 民长官 参 加 , 可变 更 。显然 , 才 涉 及城邦或共和国根本制度 的法律较一般法律更重要。但是 , 近代意义的国家在中世纪 以前 , 还没有产 生。同样 , 法律也不是作为一种独特的调整体系或独特 的思想体系而存在 , 往往与社会控制的其他手 段相结合。我们不应夸大古希腊 、 古罗马对近代宪法的贡献。 1 世纪的欧洲 , 1 发生于世俗王权 与教会皇权的权力之争 , 一方面引发了教会内部 的教皇革命 , 近 代意 义 的 国家和法 律才 得 以产生 。在教会 , 与教 皇革命 相 伴生 , 出所
谓 “ 提 圣职 权 ”与 “ 管辖 权 ”的 区分 , 从而厘清了教皇权力的性质和来源 ,明确了其行使权力的前提和限制 ,确立了整个教会作为 共 同体 组 合 以及 僧 侣代 议 的 体 制 。 会 内部 的这 一 系列 制 度 直 接 影 响 了后来 的世 俗 国家 。 一 方 教 另
[ 作者简介] 陶涛 ,四川 大学 法学院讲 师 ,四川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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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6 。 1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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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 权与 皇权 斗 争 的结 果 , 王 导致 了对绝 对权 力 的否定 和权 力限制 思 想 的产生 。王权 与 皇权不 仅 相互
共存 , 而且 , 其权力的行使 只能在各 自的管辖范围内。“ 任何一种权威都无法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 达 到足以压倒其他权力从而绝对垄断一切 的程度” 这种奇特的现象诱发 了中世纪一系列 区别于普 。
通 法 律 的特别 法 的产虫 , 特别 法 主要调 整世俗 政 权 与教 会 教权 的相 互关 系 。并被 视 为 优 于一 般 这些 法律 和 哪一 方都 不得 随意更 改 的“ 根本法 ” 。世 俗权 力 与宗 教权 力 、 俗权 威 与宗 教 权威 的二 元对 立 世 以及 相互 抗 拒对 方滥 用权 力 和越权 的实践 增进 了后来 权 力分 立 与 限制 理论 的产 生 。另 外 , 中世 纪 的 欧洲 非 常普 遍地 存 在着 限制 国王权 力 的 自治 的城 市法 。这些 城市 法根据 成 文的 “ 许 状” 特 建立 而特 许状 的基本 特征 就 在于在 皇权 与 王权 中确立 了几 乎不可 改变 的市 民 自治 的各项实 体权 利 。伯尔 曼 在 分 析这 些 特许状 时 指出 , 它们 “ 是政府 组织 的特 许状 , 是市 民权 利和 特 权 的特 许 状 , 实 效 上 , 既 又 在 它
们是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 。_ ” 英 国是近代宪法的发 源地 , 被誉为“ 各国宪法之母” 。近代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法治、 议会主权 等都源 自中世纪的英国。历史上表述英国宪法思想的文件较多, 始于 11 25年的《 大宪章》 即是一例 。
该宪 章确 立 了 : 1未经 同意 , 国王不得 擅 自征 税 ; 2未经 合法 程序 , 自由 民不 受逮 捕 和监禁 。宪 章反 映
了君权不是无限的, 国王也要服从法律的思想和原则。随后的不 同时期 , 由等级会议逐渐演变成国会 体制并最终确立了议会 主权 , 国先后颁 布了《 利请愿书》 10 )《 英 权 (68 、权利 法案》 14 ) 2 (6 9 等宪法性文 件, 并于 18 发生 资 产阶级 “ 69年 光荣 革命 ”君 主立 宪制从 此产生 。 , 12 6 0年 , 百余 名 清教徒 因不 堪 国王詹 姆 士 一世 的虐待 与仇 视 , 相约 乘 “ 五月 花 号”
赴 美洲 创 立 船
殖 民地 。途 中 , 他们仿 照基督 教教会 的“ 教约 ”草拟 了一个 简单 的公 约 , 五 月花 号》 , 即《 公约 , 为 赴 美 作 建 国 的约法 。该公 约经 全体 签字生 效 , 它不 仅是清 教徒 的 自治公 约 , 还是 殖 民地 的基本 法规 。公 约 奠
定 了人 民主权思想和契约学说理论 , 了殖民地制定公约的先例 , 开创 被视为现代成文宪法的渊源 。受 其影响,6 6 13 年在美康涅狄克制定 了《 根本法规》 法规 以权力系建立于人民同意之上为理论基础 , , 规 定成立一个代议政体 , 并强调“ 天赋人权” 等思想 。该法规实际上就是一部现代成文宪法的先例 。随 后, 各殖 民地 提 出并实 践 了一 系列宪法 理论 和 宪政思想 。诞 生 于 18 7 7年 的《 国 宪法 》 是对 上述 各 美 就 殖民地约法和《 独立宣言》 的总结 。它 的问世, 开创了人类宪法史的纪元 , 不仅因为其到现在已有两个 世纪 的历程且继续有效 , 它所确立的成文宪法体制、 宪政思想和宪政文化从其产生之 E l 起就几乎影响 了后 来 所有 的 国家 。
二 、 法的 思想渊 源 宪
思想之于宪法 , 是一种根基和依据 , 思想要成为宪法 的渊源必须要有制度上 的坚强表现 和支 但 撑 。宪 法 的思想 渊 源 , 也是宪 法科 学化 、 制度化 和成 文化 的前 提 。学界 之所 以否认 古 希 腊 、 罗 马学 古 者政治法律观念和思想是近代宪法l 源, 渊 就在于他们的思想不仅缺乏民主宪政观念, 更缺乏将其思想
转演为国家的制度或影响国家的制度 , 所指的“ 宪法” 仅等 同于政治秩序或政治结构 , 宪法与普通法律
不 仅 没有 进行 实质 的区分 , 与社会 调控 的其 他手 段也没 有 系统地 区别 开来 。晚近 , 学者 在 重新考 法 有 察 中世纪 发生 的教 皇 革命 和其后 建立 起来 的发达 的教会法 之 后 , 提出或许 1 世 纪 以降西方 教会 的内 1
部经验才是了解近代宪政思潮的关键所在。教会 的思想家和学者在研究教会 内部制度和法律时 , 为 了阐释并 证 明教 皇 的至上 权力与 教会 作为 共 同体 的绝 对权 力 间相 互 的协 调关 系 , 发展 并 提 出 了类 似 于近代宪政原则的一些学说并影响 了后来的世俗国家政治制度 。近代以来 的法律观念特别是宪法观 念 , 当一部 分是 从 宗教 中发展甚 至借 用 而来 。在 宪法 观念 中 , 现 为对 自主领 域 的确 认 和保 护 , 相 表 得
到 了公 开 的认可 : 自由不 在于仅 仅是 参 与的 自由 , 而且 还是 自主 的 自由。生 命 、 等 以及 对 幸 福 的追 平
求、 财产
的保护等就成了理性的人的基本要求。同时, 新教的伦理不仅产生 出近代的资本主义精神 , 也奠 定 了其 政 治法 律制 度基础 。特 别是 英 国宪章 、 国宪法 和法 国宪法 中的一些 著 名的权 利条 款 , 美 直 接就出 自 新教 的杰 出人物之手。源 自 宗教传统的平等 、 博爱等观念不仅为近代思想家们所接受且成 为构 筑他们 思 想理 论 的基 石 , 同时 , 与思 想 家们所 提 出的 自由 、 人权 、 会 契约等 观念 一起 形成 了近代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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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的思想 体系 。英 国洛克 的社会 契 约说和 自然法 理 论认 为 , 自然状 态 下 , 类 自由且 平 等 , 又 在 人 但 不 能放 任无 度 , 而是 遵循 着一 种 自然 法 即人类 的理 性 , 自然 法 保护 每 个 人 的天 赋 的平 等权 利 和 自由 。 但 自然 状态 中缺 乏 明文 规定 的法律 , 少执法 的机 构 和保证判 决执 行 的权 力 。于是 , 缺 人们互 相 订立协 议, 联合 起 来进 入社 会并 建立政 府 , 将一 部分 天赋权 力 交 给社 会 , 由社会 委 托 给 立 法机 关或 政 府 。 因
此, 法律 和政府都来源于“ 社会契约” 而统治者只能按照法律进行统治 , , 否则 , 就违背了人们最初订立
社 会契 约 的 目的 。洛克 还认 为 , 政 府执法 还不 行 , 须每个 人都 遵守法 律 , 光有 必 在法 律 面前 , 须人人 必
平等。洛克的分权说也对后世资产 阶级的政治和法律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洛克学说 的影响一
样 , 英 国 , 近 代宪 法学说 构成 重大 影 响的还有 科 克 和戴雪 等 人 的议 会 主权 、 的统 治 理 论 等 。他 在 对 法 们 为英 国最终 确 立君 主立 宪制这 种 宪法体 制奠定 了理 论基 础 。
在同封建专制主义斗争中诞生并发展起来的 自 然法思想 、 人道主义 和改 良主义等形成的 自由主 义思想体系 , 对西方资本主义产生 了巨大的影响。 自由主义在政治上要求维护私有制 , 主张个人的 自 由发展 , 在法律上要求人人平等 , 人人都有参与社会 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权利 ; 并提出实行法治 , 防止国 家的专制。宪法必须包括一整套保障个人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 这些基本权 利保障公 民不受 国家 的干预 , 国家 应 当保 证公 民有 自由发展 的空 间 。在 18 年 的英 国革命 、75年 至 18 而 68 17 7 3年 的美 国 独 立战争 和 18 的法 国大革命 中 , 79年 自由主 义思想 获得 了广泛 的传 播 。18 69年 英 国 的《 利法 案 》 权 、
17 76年美 国 的《 独立宣 言 》 18 、7 9年法 国的
《 权和 公 民权 利宣 言》 人 中均包 含 了 自由主义 的主张 。
三、 宪法 的形 式渊 源
宪法 的形 式 渊源是 指宪法 内容借 以存在 的表 现方 式 。从规 范 性 角度 讲 , 宪法 的形 式 渊 源 包括 宪 法典 、 宪法 修 正案 、 法性 法 律 、 宪 宪法判 例 、 宪法惯 例等 。在 中国 , 还包 括普 通 法律 、 政 法 规和地 方性 行
法规 等 。 1 宪 法典 .
宪法典是指由制宪机关制定 并公布实施的法典 , 它是所有成文宪法 国家最重要 、 最基本的宪法渊 源, 是该 国宪法 的核 心 。它 包括 了宪法 的 主要的 基本 的 内容 , 有关 国 家的根 率问 题都 集 中规定 在宪 法 典之中。它既可以一个统一的法律文件的形式来表现 , 也可 由数个法律文件形成结台体形式来表现 。 由两个以上的法律文件组成 的宪法典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都屈指可数 。当然 , 宪珐有无一部统一 的成文的法律文件仅仅存在着形式上的差别。在不同宪政文化传统的国家 , 事实上都是依照一定 的 原则和制度 , 规范和调整着 国家的根本问题 。无论是单一文件的宪法典还是多个文件 的宪法典 , 都是 宪法最主要的形式渊源。根据各国立宪的实践 , 宪法典都具有两个特性 : 一个是宪法典往往有特定 的 名称 , 以体现其与普通法律 的区别 ; 一个是宪法典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典相抵触。
2 宪 法修 正案 . 宪法 修 正案是 指 由修 宪机关 , 而不 是制宪 机关 依 照宪法 典 修 改程 序 制定 和通 过 的 与 宪法 典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 力 的法 律 文件 。一般 说 , 各成 文宪法 国家 , 在 宪法 都具 有 “ 刚性 ” 的特 点 。为 了避免 重新 制
定宪法带来的弊端和保证宪法适应社会发展变化 的需要 , 各国都依照修宪程序对宪法进行了或多或
少 的修 改 。
宪法的修改有通过修正案进行修改与个别条文修改之分 。前者是指对宪法典中的条文进行修改 时, 被修改的条文公布于宪法典之后 , 但不包括在宪法典之中, 即宪法典 的条文在公布宪法时不作相 应的修订, 以保持其历史的状况 , 修改的宪法条文公布在宪法典之后 , 具有与宪法典相同的法律效力 ; 后 者指 在修 改宪法 时 , 接对 宪法典 中的条 文进 行修 改 , 直 以新 的条文 代替原 有 的条 文 。 宪法修正案是一个 国家的修宪机关依照修宪程序对宪法进行 的修改, 采用此种方法修改宪法的 国家大都明确规定或视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 , 是宪法的当然渊源 。例如 , 美国宪法第 5 条 规定 : 不论 哪 种方式 提 出
的修 正案 , 经各 州 四分之 三州 议会 或 四分之 -  ̄ 制 宪会 议 的批 准 , k H 即实 际成 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当修正案补充宪法典中所没有规定 的内容时, 修正案作为宪法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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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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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加 的一部 分 而生效 ; 当修正 案修 订宪 法典 中的某 些 条文 , 修 改 的条 文其 原 型 虽 然仍 在宪 法 典 中 , 被 但 因其 已被 修正 案修 改且 依 特别规定 优 于一般 规 定 的原则 , 正 案 的效 力优 于 宪法 典 中被修 改条 文 修 的效力 0 。 J 在 我 国 ,9 5年 、98年 、9 2年宪 法修改 , 17 17 18 采用 全 面修改 的方 式 。 自 18 98年宪法 第 1条 ~2条 修 正案公 布 以后 ,9 3年 、9 9年 先后 公 布 了第 3条 ~l 条 、2条 ~1 宪法 修正 案 , 19 19 1 1 7条 形成 了通 过 修 正 案 的方式 修 改宪法 的惯 例 。但是 , 在公 布 宪法修 正案 文本时 , 国 尚无统一 的作法 与制 度 。将 宪 我
法修正案公布于宪法典正文之后 , 但对被修改的条文, 一些文本作相应的修订 , 一些则不作修订 。这 种情 况 , 待统 一 和规 范 。 有
3宪 法性 法 律
所谓 宪法 性 法律 , 不论 是 在成文 宪法 国家还是在 不 成文 宪法 国家 , 首 先 就 是一 种 普 通法 律 , 它 其 效力 与普 通法 律 完全相 同 , 定修改 程序 也 一样 , 制 只是其 内容是 有 关宪法 规范 的规 定 。宪法 性法 律 是 宪法 的重 要形 式 渊源 , 国立 宪的实 践大 多 已采纳 。虽然 宪法性 法 律与 普通法 律 效力 相 同 , 各 制定 修 改
程序也一样 , 似乎没有必要作 出这样一种 区分, 但这对于宪法所涉范围的完整归纳 、 法典的汇编 与整 理, 以及认识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渊源与宪法性法律都不无意义。如《 国法典 ・ 美 宪法与行政法卷》 , 不仅列入宪法典 . 而且也包括宪法性法律和关于国会 、 总统 、 政府组织方面的法律 , 这些法律与宪法典 共 同构成美国宪法的渊源。在我国 , 立法实践特别是法律汇编中, 也是把宪法性法律作为宪法 的组成 部 分予 以汇集 。我 国的 宪法性 法 律可 以分 为 以下几类 : 一 , 于 公 民基 本 权 利方 面 的法 律 。如 , 第 关 选 举法 、 游行 、 集会 、 社 、 结 示威 法 、 严法 、 戒 工会 法 、 女权 益保 障法 、 妇 未成 年人 保 障法 、 残疾 人保 障 法 、 国 家赔偿 法 等 。第二 , 于 国家及其 权 力方 面的法 律 。如 , 法 、 关 立法 国旗法 、 国徽 法 、 国籍 法 、 领海 及 毗连 区法等。第三 , 关于
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如 ,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国务院组织法 、 民法院组 人 织法 、 法官法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检察官法 、 代表法 、 全国人大议 事规则 、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 事规则 等。第四, 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的法律。如 , 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 、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 地方各级人 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各 级 人 民政府组 织法 等 。
4 宪法 眭文件 宪法 性 文件 是近代 立 宪运 动 中产 生 的最早 的 宪法 渊源 , 是 近代 宪法 最 初 的法 律 表 现 形 式 。宪 也
法性文件作为宪法的渊源, 通常是在 国家设有制定成文宪法 的情况下形成的。其制定程序并 不根据 或不完全根据制宪程序制定而来 , 单独从效力角度讲 , 也不如宪法。从某种角度讲 , 其政治属性远远 多于法律属性 , 暂时性 多于稳定性。 由于历史的原 因, 此后制定的成文宪法又直接地确认或者吸收宪 法性 文件确认的国家基本制度等原则。因此, 宪法性文件成为解释宪法 的历史性文献 例如 , 美国 《 独立 宣言 》 出的平 等 、 提 自由和天 赋人 权 等原则直 接成 为 后来 的美 国宪法 的指 导 思想 和基本 原 则 ; 法 国的《 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 所确立的原则更是被 以后 的法国宪法特别是第五共和国宪法接受。在我 国 , 4 年通过的《 1 9 9 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其性质也是宪法性文件 。《 同纲领》 共 在新 中国 没有制定宪法时不仅起到 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 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国家、 民的基本制度均被 公 后 来 的历 次 宪法所 吸收 。
5 宪法惯 例
所 谓宪 法惯 例 , 是指 并无 宪法 的 明文 规定 , 而是 在 长期 的政 治实 践 中逐步 形 成 的 , 以弥 补 或 变更 宪法 内容 的 、 被普 遍 承认 和接 受 的政 治 习惯 和传统 。成 为宪 法惯例 的政 治习惯 和传统 , 不成 文 宪法 在 国家 , 是宪法 的重要 渊源 , 起着 创设 宪 法制度 、 弥补 宪法 立法 空 白的作用 , 是宪法 规 范的 主要 体现 手段 之一并 承载 着许 多 应 由文本 宪法或 宪法 性法 律调 整 的重要 事项 ; 在成 文 宪法 国家 , 的 根本 问题 一 国家 般都 由宪 法典 明文 规 定 , 宪法 喷例存 在和 活动 的范 围大 受 限制 , 由于对 宪 法 典 进 行 了补 充 、 改 和 但 修
发展 , 发挥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 仍然是重要的宪法渊源 , 是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惯例不是 法律 , 不会像法律那样在法院得到适用 , 也不具有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法律 效力 , 更不具 有宪法典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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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 的最高 法 律效力 。违反 宪法惯 例 的行 为也 不 构成 违宪 。但 宪 法惯 例 是一 种政 治 习惯 和 传统 , 所 它 具有 的政 治 上或 道德上 的拘束力 以及 建立在 人们 普 遍公 认 和 自觉遵 守 的基 础上 , 得 在 各 国的政 治 使 实践 中 , 法惯例 具有 现 实 的政 治效 用 。当然 , 宪 能够 成为宪法 惯 例 的政治 习惯 和传 统必须 要 符合一 定
的条件 , , 如 反复惯行 、 持续发生 、 不变且明晰 、 的确信 , j 法 b 等。英 国是不成文宪法 国家 , 存在着大量 的宪法 惯例 , 它们 是英 国宪法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英 国宪政 体 制 中 的许 多基 本 规 则都 是 由宪 法 惯例 来
创 立或 以宪法惯 例 的形 式发挥 作用 的 。如 , 王统 而不治 或 临朝不理 政 、 英 首相 由下 院多 数党 领袖 担任
并组 阁、 责任内阁制等。在美国, 虽然有成文的宪法典 , 但在宪政实践 中也有大量的宪法惯例 , 主要 有 : 一, 第 创设性 的宪法 惯例 , 如违 宪审查 制 、 政党 制度等 ; 二 , 更性 的宪 法惯例 , , 第 变 如 选举 人 团选举 总统 、 总统制 度 的变 化 、 统职 权 的长期 演 化 等。 副 总
在我 国 ,中国共产 党在 领导 广大人 民进 行 革命和建 设 的实 践中 同样 会 形成一 整套 行 之有效 的政 “ 治传统 和政 治 习 惯 , 些 政 治传 统 和 习惯 , 一 定 意 义 上 来 说 正 是 我 们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宪 法 惯 这 在 例” 。这些 宪 法惯例 主要 有 : J 第一 , 于提 出宪法修 改 建议 方 面 的惯 例 。宪 法 第 6 关 4条规 定 , 国人 全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15以上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 / 可以提出关于修改宪法的议案 。 但在历次修宪的实践中 , 都是由中共中央首先提出修改宪法 的建议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再 会提 出修改 宪法 的议案 , 二 , 于人 民政 协方 面 的惯例 。宪法 没 有 明文 规 定人 民政 协 的法 律 地 位 、 第 关
性质、 职能等 , 在实践 中 , 成 了人 民政 协参 政议政 , 但 形 以及 每 年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和 中国人 民政 治协 商会 议 全 国委员 会 同时举 行 、 国政 协委 员列 席全 国人 大会 议 。 全 6 宪法 判例 . 宪法判 例是 法 院对 具 体 案件所作 出的 、 以援 引作 为 以后 审理 同类 案件 依 据 的涉及 有 关 宪法 内 可
容和制度的司法判决 。宪法判例作为宪法渊源, 其特点是 : 第一 , 宪法判例的内容 主要是对宪法 立法
在 适 用规则 方 面的发 展 , 以及 对宪法 立 法 旨意的解 释
和 推定 ; 二 , 第 宪法 判例 的效 力不 是法定 的 , 拘 其 束 力 随宪法 判 例 的推 陈 出新 而变化 ; 三 , 第 宪法判 例在适 用上 具 有灵 活 性 。在英 美 法 系 , 例 法 是 正 判 式 的法律 渊源 , 同样 , 法判 例也是 宪法 的渊源 。涉 及有 关 宪 法 内容 和 制度 方 面 的争议 , 宪 特别 是 对 公
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案例 , 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并作 出裁决 , 形成宪法判例 , 为下级法院和政治实 践所尊重 , 因而具有拘束力。当然这种拘束力从理论上讲 , 只适 用于本案件的诉讼 当事人 , 对其他人 没有 法律 效力 , 因为 权力分 立理论 使得 法 院无权 干涉立 法 机关 和行政 机关 的活 动 , 不能单 方 面宣 布 国 会 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机关的法规 、 决定违宪而无效 。但实际上 , 根据 “ 遵从前例” 的原则 , 上级法 院的 判决下级法院应遵守 , 因而使得违宪 的法律、 法规被法院拒绝适用实 际被废止 , 而将判决 的拘束力 从 扩 展到政 治实 践 。在 大 陆法系 , 法律 渊源 的主要 形式 是 制 定法 , 般 都 没 有参 照 或适 用 判例 , 一 很难 形 成 判例法 。但近来 , 由于 出现两 大法 系 的趋 同 , 美 法 系大量 出现 制 定法 , 大 陆 法 系开 始 借 鉴 判例 英 而
的作用 , 因而一些 大 陆法 系 国家开始 出现判例 法 。像 法 国的行 政法 主要就 是 由判 例法构 成 , 制定法 与
一
样具有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 和作用。但总的来说 , 大陆法系 国家没有真正将判例演变为法律 , 因 此, 宪法 判 例 的渊源 形式 和作 用十 分有 限 。此 外 , 为宪法 的形式 渊 源 的还 有 宪 法解 释 、 际条 约 和 作 国 协定等 。在我 国 , 宪法 除 了上 述形 式 渊源之外 , 还应 当包括 涉 及有 关 宪 法 内容 的行 政 法规 、 方 性 法 地
规、 自治 条例等 。
[ 参考 文献] [ ][ ]萨 拜 固 .政 治学 说 史 [ 1 美 M] 商 务 印 书 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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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伯尔曼 3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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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 辑 :何 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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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宪法渊 源并 不单 纯是 以各 种规 范性 的制 定法表 现 出来 。 由于我 们认 为 法的 渊 源就 是制 定 法 ,长期 以来 ,我 国宪法 学界 畸 宪法 的研 究徘 徊 于制度 阐释 ,很 难 有所 突破 。
要 从 历 史 、思 想和形 式三 方 面时宪 法渊源进 行探 讨 。
[ 关键词] 宪法 ;渊 源 ;最高 法律 效 力
[ 中图分类 号]1 2 [ 3 1 文献 标识码 ]A [ 9 文章编号]10 — 79 (02 2 08 0 00 46 20 )0 —07 — 5
对 宪法 渊源 的认 识 , 影 响宪法 学研究 对象 的重要 因素 之一 由于我们 认 为法 的 渊源 就 是 制定 是
法, 长期 以来 , 国宪法学 界对 宪法 的研究 徘徊 于制 度 的 阐释 , 难 有 所 突破 。本 文 结合 当代 对 法 的 我 很 渊源 的理解 和宪 法 产生发 展 的特 点 来探讨 宪法 渊源 , 以达到 扩展 视野 的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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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 法 的历 史渊源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但作为规定国家机关组织及权限的法律 , 早在古希腊就 已产
生, 由公众 选举 产 生的并 向“ 民大会” 责 的“ 事 会” 公 负 议 以及 由公 众选举 产 生 的、 独立 的 陪审 团是雅典
民主政治特有的制度_ 。古希腊奉行直接 民主制, 1 j 以公 民大会 为最高机关 , 选任执政官负责执行行 政职务。对这样的体制 , 亚里士多德称其为雅典的“ 宪法” 即规定城邦 的组织特别是政治所决定 的 , “ 最高治权 ” 组织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律应以宪法为依据 ,法律实际是 , “ 也应该是根据政体( 宪 法) 来制定 的, 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古代罗马 , ” 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且得益于古希腊法律思 想和制度 的影响,宪法观念” “ 较希腊更为详密。罗马人对关系国家根本组织的法律尤为重视。普通 的法律 , 行政 长官 即可 变更 , 涉及 国家根本 组织 的法 律 , 但 则需 要 护 民长官 参 加 , 可变 更 。显然 , 才 涉 及城邦或共和国根本制度 的法律较一般法律更重要。但是 , 近代意义的国家在中世纪 以前 , 还没有产 生。同样 , 法律也不是作为一种独特的调整体系或独特 的思想体系而存在 , 往往与社会控制的其他手 段相结合。我们不应夸大古希腊 、 古罗马对近代宪法的贡献。 1 世纪的欧洲 , 1 发生于世俗王权 与教会皇权的权力之争 , 一方面引发了教会内部 的教皇革命 , 近 代意 义 的 国家和法 律才 得 以产生 。在教会 , 与教 皇革命 相 伴生 , 出所
谓 “ 提 圣职 权 ”与 “ 管辖 权 ”的 区分 , 从而厘清了教皇权力的性质和来源 ,明确了其行使权力的前提和限制 ,确立了整个教会作为 共 同体 组 合 以及 僧 侣代 议 的 体 制 。 会 内部 的这 一 系列 制 度 直 接 影 响 了后来 的世 俗 国家 。 一 方 教 另
[ 作者简介] 陶涛 ,四川 大学 法学院讲 师 ,四川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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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 权与 皇权 斗 争 的结 果 , 王 导致 了对绝 对权 力 的否定 和权 力限制 思 想 的产生 。王权 与 皇权不 仅 相互
共存 , 而且 , 其权力的行使 只能在各 自的管辖范围内。“ 任何一种权威都无法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 达 到足以压倒其他权力从而绝对垄断一切 的程度” 这种奇特的现象诱发 了中世纪一系列 区别于普 。
通 法 律 的特别 法 的产虫 , 特别 法 主要调 整世俗 政 权 与教 会 教权 的相 互关 系 。并被 视 为 优 于一 般 这些 法律 和 哪一 方都 不得 随意更 改 的“ 根本法 ” 。世 俗权 力 与宗 教权 力 、 俗权 威 与宗 教 权威 的二 元对 立 世 以及 相互 抗 拒对 方滥 用权 力 和越权 的实践 增进 了后来 权 力分 立 与 限制 理论 的产 生 。另 外 , 中世 纪 的 欧洲 非 常普 遍地 存 在着 限制 国王权 力 的 自治 的城 市法 。这些 城市 法根据 成 文的 “ 许 状” 特 建立 而特 许状 的基本 特征 就 在于在 皇权 与 王权 中确立 了几 乎不可 改变 的市 民 自治 的各项实 体权 利 。伯尔 曼 在 分 析这 些 特许状 时 指出 , 它们 “ 是政府 组织 的特 许状 , 是市 民权 利和 特 权 的特 许 状 , 实 效 上 , 既 又 在 它
们是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 。_ ” 英 国是近代宪法的发 源地 , 被誉为“ 各国宪法之母” 。近代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法治、 议会主权 等都源 自中世纪的英国。历史上表述英国宪法思想的文件较多, 始于 11 25年的《 大宪章》 即是一例 。
该宪 章确 立 了 : 1未经 同意 , 国王不得 擅 自征 税 ; 2未经 合法 程序 , 自由 民不 受逮 捕 和监禁 。宪 章反 映
了君权不是无限的, 国王也要服从法律的思想和原则。随后的不 同时期 , 由等级会议逐渐演变成国会 体制并最终确立了议会 主权 , 国先后颁 布了《 利请愿书》 10 )《 英 权 (68 、权利 法案》 14 ) 2 (6 9 等宪法性文 件, 并于 18 发生 资 产阶级 “ 69年 光荣 革命 ”君 主立 宪制从 此产生 。 , 12 6 0年 , 百余 名 清教徒 因不 堪 国王詹 姆 士 一世 的虐待 与仇 视 , 相约 乘 “ 五月 花 号”
赴 美洲 创 立 船
殖 民地 。途 中 , 他们仿 照基督 教教会 的“ 教约 ”草拟 了一个 简单 的公 约 , 五 月花 号》 , 即《 公约 , 为 赴 美 作 建 国 的约法 。该公 约经 全体 签字生 效 , 它不 仅是清 教徒 的 自治公 约 , 还是 殖 民地 的基本 法规 。公 约 奠
定 了人 民主权思想和契约学说理论 , 了殖民地制定公约的先例 , 开创 被视为现代成文宪法的渊源 。受 其影响,6 6 13 年在美康涅狄克制定 了《 根本法规》 法规 以权力系建立于人民同意之上为理论基础 , , 规 定成立一个代议政体 , 并强调“ 天赋人权” 等思想 。该法规实际上就是一部现代成文宪法的先例 。随 后, 各殖 民地 提 出并实 践 了一 系列宪法 理论 和 宪政思想 。诞 生 于 18 7 7年 的《 国 宪法 》 是对 上述 各 美 就 殖民地约法和《 独立宣言》 的总结 。它 的问世, 开创了人类宪法史的纪元 , 不仅因为其到现在已有两个 世纪 的历程且继续有效 , 它所确立的成文宪法体制、 宪政思想和宪政文化从其产生之 E l 起就几乎影响 了后 来 所有 的 国家 。
二 、 法的 思想渊 源 宪
思想之于宪法 , 是一种根基和依据 , 思想要成为宪法 的渊源必须要有制度上 的坚强表现 和支 但 撑 。宪 法 的思想 渊 源 , 也是宪 法科 学化 、 制度化 和成 文化 的前 提 。学界 之所 以否认 古 希 腊 、 罗 马学 古 者政治法律观念和思想是近代宪法l 源, 渊 就在于他们的思想不仅缺乏民主宪政观念, 更缺乏将其思想
转演为国家的制度或影响国家的制度 , 所指的“ 宪法” 仅等 同于政治秩序或政治结构 , 宪法与普通法律
不 仅 没有 进行 实质 的区分 , 与社会 调控 的其 他手 段也没 有 系统地 区别 开来 。晚近 , 学者 在 重新考 法 有 察 中世纪 发生 的教 皇 革命 和其后 建立 起来 的发达 的教会法 之 后 , 提出或许 1 世 纪 以降西方 教会 的内 1
部经验才是了解近代宪政思潮的关键所在。教会 的思想家和学者在研究教会 内部制度和法律时 , 为 了阐释并 证 明教 皇 的至上 权力与 教会 作为 共 同体 的绝 对权 力 间相 互 的协 调关 系 , 发展 并 提 出 了类 似 于近代宪政原则的一些学说并影响 了后来的世俗国家政治制度 。近代以来 的法律观念特别是宪法观 念 , 当一部 分是 从 宗教 中发展甚 至借 用 而来 。在 宪法 观念 中 , 现 为对 自主领 域 的确 认 和保 护 , 相 表 得
到 了公 开 的认可 : 自由不 在于仅 仅是 参 与的 自由 , 而且 还是 自主 的 自由。生 命 、 等 以及 对 幸 福 的追 平
求、 财产
的保护等就成了理性的人的基本要求。同时, 新教的伦理不仅产生 出近代的资本主义精神 , 也奠 定 了其 政 治法 律制 度基础 。特 别是 英 国宪章 、 国宪法 和法 国宪法 中的一些 著 名的权 利条 款 , 美 直 接就出 自 新教 的杰 出人物之手。源 自 宗教传统的平等 、 博爱等观念不仅为近代思想家们所接受且成 为构 筑他们 思 想理 论 的基 石 , 同时 , 与思 想 家们所 提 出的 自由 、 人权 、 会 契约等 观念 一起 形成 了近代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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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的思想 体系 。英 国洛克 的社会 契 约说和 自然法 理 论认 为 , 自然状 态 下 , 类 自由且 平 等 , 又 在 人 但 不 能放 任无 度 , 而是 遵循 着一 种 自然 法 即人类 的理 性 , 自然 法 保护 每 个 人 的天 赋 的平 等权 利 和 自由 。 但 自然 状态 中缺 乏 明文 规定 的法律 , 少执法 的机 构 和保证判 决执 行 的权 力 。于是 , 缺 人们互 相 订立协 议, 联合 起 来进 入社 会并 建立政 府 , 将一 部分 天赋权 力 交 给社 会 , 由社会 委 托 给 立 法机 关或 政 府 。 因
此, 法律 和政府都来源于“ 社会契约” 而统治者只能按照法律进行统治 , , 否则 , 就违背了人们最初订立
社 会契 约 的 目的 。洛克 还认 为 , 政 府执法 还不 行 , 须每个 人都 遵守法 律 , 光有 必 在法 律 面前 , 须人人 必
平等。洛克的分权说也对后世资产 阶级的政治和法律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洛克学说 的影响一
样 , 英 国 , 近 代宪 法学说 构成 重大 影 响的还有 科 克 和戴雪 等 人 的议 会 主权 、 的统 治 理 论 等 。他 在 对 法 们 为英 国最终 确 立君 主立 宪制这 种 宪法体 制奠定 了理 论基 础 。
在同封建专制主义斗争中诞生并发展起来的 自 然法思想 、 人道主义 和改 良主义等形成的 自由主 义思想体系 , 对西方资本主义产生 了巨大的影响。 自由主义在政治上要求维护私有制 , 主张个人的 自 由发展 , 在法律上要求人人平等 , 人人都有参与社会 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权利 ; 并提出实行法治 , 防止国 家的专制。宪法必须包括一整套保障个人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 这些基本权 利保障公 民不受 国家 的干预 , 国家 应 当保 证公 民有 自由发展 的空 间 。在 18 年 的英 国革命 、75年 至 18 而 68 17 7 3年 的美 国 独 立战争 和 18 的法 国大革命 中 , 79年 自由主 义思想 获得 了广泛 的传 播 。18 69年 英 国 的《 利法 案 》 权 、
17 76年美 国 的《 独立宣 言 》 18 、7 9年法 国的
《 权和 公 民权 利宣 言》 人 中均包 含 了 自由主义 的主张 。
三、 宪法 的形 式渊 源
宪法 的形 式 渊源是 指宪法 内容借 以存在 的表 现方 式 。从规 范 性 角度 讲 , 宪法 的形 式 渊 源 包括 宪 法典 、 宪法 修 正案 、 法性 法 律 、 宪 宪法判 例 、 宪法惯 例等 。在 中国 , 还包 括普 通 法律 、 政 法 规和地 方性 行
法规 等 。 1 宪 法典 .
宪法典是指由制宪机关制定 并公布实施的法典 , 它是所有成文宪法 国家最重要 、 最基本的宪法渊 源, 是该 国宪法 的核 心 。它 包括 了宪法 的 主要的 基本 的 内容 , 有关 国 家的根 率问 题都 集 中规定 在宪 法 典之中。它既可以一个统一的法律文件的形式来表现 , 也可 由数个法律文件形成结台体形式来表现 。 由两个以上的法律文件组成 的宪法典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都屈指可数 。当然 , 宪珐有无一部统一 的成文的法律文件仅仅存在着形式上的差别。在不同宪政文化传统的国家 , 事实上都是依照一定 的 原则和制度 , 规范和调整着 国家的根本问题 。无论是单一文件的宪法典还是多个文件 的宪法典 , 都是 宪法最主要的形式渊源。根据各国立宪的实践 , 宪法典都具有两个特性 : 一个是宪法典往往有特定 的 名称 , 以体现其与普通法律 的区别 ; 一个是宪法典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典相抵触。
2 宪 法修 正案 . 宪法 修 正案是 指 由修 宪机关 , 而不 是制宪 机关 依 照宪法 典 修 改程 序 制定 和通 过 的 与 宪法 典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 力 的法 律 文件 。一般 说 , 各成 文宪法 国家 , 在 宪法 都具 有 “ 刚性 ” 的特 点 。为 了避免 重新 制
定宪法带来的弊端和保证宪法适应社会发展变化 的需要 , 各国都依照修宪程序对宪法进行了或多或
少 的修 改 。
宪法的修改有通过修正案进行修改与个别条文修改之分 。前者是指对宪法典中的条文进行修改 时, 被修改的条文公布于宪法典之后 , 但不包括在宪法典之中, 即宪法典 的条文在公布宪法时不作相 应的修订, 以保持其历史的状况 , 修改的宪法条文公布在宪法典之后 , 具有与宪法典相同的法律效力 ; 后 者指 在修 改宪法 时 , 接对 宪法典 中的条 文进 行修 改 , 直 以新 的条文 代替原 有 的条 文 。 宪法修正案是一个 国家的修宪机关依照修宪程序对宪法进行 的修改, 采用此种方法修改宪法的 国家大都明确规定或视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 , 是宪法的当然渊源 。例如 , 美国宪法第 5 条 规定 : 不论 哪 种方式 提 出
的修 正案 , 经各 州 四分之 三州 议会 或 四分之 -  ̄ 制 宪会 议 的批 准 , k H 即实 际成 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当修正案补充宪法典中所没有规定 的内容时, 修正案作为宪法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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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加 的一部 分 而生效 ; 当修正 案修 订宪 法典 中的某 些 条文 , 修 改 的条 文其 原 型 虽 然仍 在宪 法 典 中 , 被 但 因其 已被 修正 案修 改且 依 特别规定 优 于一般 规 定 的原则 , 正 案 的效 力优 于 宪法 典 中被修 改条 文 修 的效力 0 。 J 在 我 国 ,9 5年 、98年 、9 2年宪 法修改 , 17 17 18 采用 全 面修改 的方 式 。 自 18 98年宪法 第 1条 ~2条 修 正案公 布 以后 ,9 3年 、9 9年 先后 公 布 了第 3条 ~l 条 、2条 ~1 宪法 修正 案 , 19 19 1 1 7条 形成 了通 过 修 正 案 的方式 修 改宪法 的惯 例 。但是 , 在公 布 宪法修 正案 文本时 , 国 尚无统一 的作法 与制 度 。将 宪 我
法修正案公布于宪法典正文之后 , 但对被修改的条文, 一些文本作相应的修订 , 一些则不作修订 。这 种情 况 , 待统 一 和规 范 。 有
3宪 法性 法 律
所谓 宪法 性 法律 , 不论 是 在成文 宪法 国家还是在 不 成文 宪法 国家 , 首 先 就 是一 种 普 通法 律 , 它 其 效力 与普 通法 律 完全相 同 , 定修改 程序 也 一样 , 制 只是其 内容是 有 关宪法 规范 的规 定 。宪法 性法 律 是 宪法 的重 要形 式 渊源 , 国立 宪的实 践大 多 已采纳 。虽然 宪法性 法 律与 普通法 律 效力 相 同 , 各 制定 修 改
程序也一样 , 似乎没有必要作 出这样一种 区分, 但这对于宪法所涉范围的完整归纳 、 法典的汇编 与整 理, 以及认识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渊源与宪法性法律都不无意义。如《 国法典 ・ 美 宪法与行政法卷》 , 不仅列入宪法典 . 而且也包括宪法性法律和关于国会 、 总统 、 政府组织方面的法律 , 这些法律与宪法典 共 同构成美国宪法的渊源。在我国 , 立法实践特别是法律汇编中, 也是把宪法性法律作为宪法 的组成 部 分予 以汇集 。我 国的 宪法性 法 律可 以分 为 以下几类 : 一 , 于 公 民基 本 权 利方 面 的法 律 。如 , 第 关 选 举法 、 游行 、 集会 、 社 、 结 示威 法 、 严法 、 戒 工会 法 、 女权 益保 障法 、 妇 未成 年人 保 障法 、 残疾 人保 障 法 、 国 家赔偿 法 等 。第二 , 于 国家及其 权 力方 面的法 律 。如 , 法 、 关 立法 国旗法 、 国徽 法 、 国籍 法 、 领海 及 毗连 区法等。第三 , 关于
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如 ,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 国务院组织法 、 民法院组 人 织法 、 法官法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检察官法 、 代表法 、 全国人大议 事规则 、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 事规则 等。第四, 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的法律。如 , 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 、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 地方各级人 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各 级 人 民政府组 织法 等 。
4 宪法 眭文件 宪法 性 文件 是近代 立 宪运 动 中产 生 的最早 的 宪法 渊源 , 是 近代 宪法 最 初 的法 律 表 现 形 式 。宪 也
法性文件作为宪法的渊源, 通常是在 国家设有制定成文宪法 的情况下形成的。其制定程序并 不根据 或不完全根据制宪程序制定而来 , 单独从效力角度讲 , 也不如宪法。从某种角度讲 , 其政治属性远远 多于法律属性 , 暂时性 多于稳定性。 由于历史的原 因, 此后制定的成文宪法又直接地确认或者吸收宪 法性 文件确认的国家基本制度等原则。因此, 宪法性文件成为解释宪法 的历史性文献 例如 , 美国 《 独立 宣言 》 出的平 等 、 提 自由和天 赋人 权 等原则直 接成 为 后来 的美 国宪法 的指 导 思想 和基本 原 则 ; 法 国的《 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 所确立的原则更是被 以后 的法国宪法特别是第五共和国宪法接受。在我 国 , 4 年通过的《 1 9 9 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其性质也是宪法性文件 。《 同纲领》 共 在新 中国 没有制定宪法时不仅起到 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 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国家、 民的基本制度均被 公 后 来 的历 次 宪法所 吸收 。
5 宪法惯 例
所 谓宪 法惯 例 , 是指 并无 宪法 的 明文 规定 , 而是 在 长期 的政 治实 践 中逐步 形 成 的 , 以弥 补 或 变更 宪法 内容 的 、 被普 遍 承认 和接 受 的政 治 习惯 和传统 。成 为宪 法惯例 的政 治习惯 和传统 , 不成 文 宪法 在 国家 , 是宪法 的重要 渊源 , 起着 创设 宪 法制度 、 弥补 宪法 立法 空 白的作用 , 是宪法 规 范的 主要 体现 手段 之一并 承载 着许 多 应 由文本 宪法或 宪法 性法 律调 整 的重要 事项 ; 在成 文 宪法 国家 , 的 根本 问题 一 国家 般都 由宪 法典 明文 规 定 , 宪法 喷例存 在和 活动 的范 围大 受 限制 , 由于对 宪 法 典 进 行 了补 充 、 改 和 但 修
发展 , 发挥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 仍然是重要的宪法渊源 , 是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惯例不是 法律 , 不会像法律那样在法院得到适用 , 也不具有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法律 效力 , 更不具 有宪法典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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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 的最高 法 律效力 。违反 宪法惯 例 的行 为也 不 构成 违宪 。但 宪 法惯 例 是一 种政 治 习惯 和 传统 , 所 它 具有 的政 治 上或 道德上 的拘束力 以及 建立在 人们 普 遍公 认 和 自觉遵 守 的基 础上 , 得 在 各 国的政 治 使 实践 中 , 法惯例 具有 现 实 的政 治效 用 。当然 , 宪 能够 成为宪法 惯 例 的政治 习惯 和传 统必须 要 符合一 定
的条件 , , 如 反复惯行 、 持续发生 、 不变且明晰 、 的确信 , j 法 b 等。英 国是不成文宪法 国家 , 存在着大量 的宪法 惯例 , 它们 是英 国宪法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英 国宪政 体 制 中 的许 多基 本 规 则都 是 由宪 法 惯例 来
创 立或 以宪法惯 例 的形 式发挥 作用 的 。如 , 王统 而不治 或 临朝不理 政 、 英 首相 由下 院多 数党 领袖 担任
并组 阁、 责任内阁制等。在美国, 虽然有成文的宪法典 , 但在宪政实践 中也有大量的宪法惯例 , 主要 有 : 一, 第 创设性 的宪法 惯例 , 如违 宪审查 制 、 政党 制度等 ; 二 , 更性 的宪 法惯例 , , 第 变 如 选举 人 团选举 总统 、 总统制 度 的变 化 、 统职 权 的长期 演 化 等。 副 总
在我 国 ,中国共产 党在 领导 广大人 民进 行 革命和建 设 的实 践中 同样 会 形成一 整套 行 之有效 的政 “ 治传统 和政 治 习 惯 , 些 政 治传 统 和 习惯 , 一 定 意 义 上 来 说 正 是 我 们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宪 法 惯 这 在 例” 。这些 宪 法惯例 主要 有 : J 第一 , 于提 出宪法修 改 建议 方 面 的惯 例 。宪 法 第 6 关 4条规 定 , 国人 全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 15以上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 / 可以提出关于修改宪法的议案 。 但在历次修宪的实践中 , 都是由中共中央首先提出修改宪法 的建议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再 会提 出修改 宪法 的议案 , 二 , 于人 民政 协方 面 的惯例 。宪法 没 有 明文 规 定人 民政 协 的法 律 地 位 、 第 关
性质、 职能等 , 在实践 中 , 成 了人 民政 协参 政议政 , 但 形 以及 每 年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和 中国人 民政 治协 商会 议 全 国委员 会 同时举 行 、 国政 协委 员列 席全 国人 大会 议 。 全 6 宪法 判例 . 宪法判 例是 法 院对 具 体 案件所作 出的 、 以援 引作 为 以后 审理 同类 案件 依 据 的涉及 有 关 宪法 内 可
容和制度的司法判决 。宪法判例作为宪法渊源, 其特点是 : 第一 , 宪法判例的内容 主要是对宪法 立法
在 适 用规则 方 面的发 展 , 以及 对宪法 立 法 旨意的解 释
和 推定 ; 二 , 第 宪法 判例 的效 力不 是法定 的 , 拘 其 束 力 随宪法 判 例 的推 陈 出新 而变化 ; 三 , 第 宪法判 例在适 用上 具 有灵 活 性 。在英 美 法 系 , 例 法 是 正 判 式 的法律 渊源 , 同样 , 法判 例也是 宪法 的渊源 。涉 及有 关 宪 法 内容 和 制度 方 面 的争议 , 宪 特别 是 对 公
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案例 , 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并作 出裁决 , 形成宪法判例 , 为下级法院和政治实 践所尊重 , 因而具有拘束力。当然这种拘束力从理论上讲 , 只适 用于本案件的诉讼 当事人 , 对其他人 没有 法律 效力 , 因为 权力分 立理论 使得 法 院无权 干涉立 法 机关 和行政 机关 的活 动 , 不能单 方 面宣 布 国 会 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机关的法规 、 决定违宪而无效 。但实际上 , 根据 “ 遵从前例” 的原则 , 上级法 院的 判决下级法院应遵守 , 因而使得违宪 的法律、 法规被法院拒绝适用实 际被废止 , 而将判决 的拘束力 从 扩 展到政 治实 践 。在 大 陆法系 , 法律 渊源 的主要 形式 是 制 定法 , 般 都 没 有参 照 或适 用 判例 , 一 很难 形 成 判例法 。但近来 , 由于 出现两 大法 系 的趋 同 , 美 法 系大量 出现 制 定法 , 大 陆 法 系开 始 借 鉴 判例 英 而
的作用 , 因而一些 大 陆法 系 国家开始 出现判例 法 。像 法 国的行 政法 主要就 是 由判 例法构 成 , 制定法 与
一
样具有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 和作用。但总的来说 , 大陆法系 国家没有真正将判例演变为法律 , 因 此, 宪法 判 例 的渊源 形式 和作 用十 分有 限 。此 外 , 为宪法 的形式 渊 源 的还 有 宪 法解 释 、 际条 约 和 作 国 协定等 。在我 国 , 宪法 除 了上 述形 式 渊源之外 , 还应 当包括 涉 及有 关 宪 法 内容 的行 政 法规 、 方 性 法 地
规、 自治 条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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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 辑 :何 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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