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案件判决(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共犯)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芙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X ,男,1 9 5 7年1 0月2 6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大专文化,长沙同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长沙市阿弥岭二片1 5栋3门6楼。1 9 9 8年9月因犯贪污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 2 0 04年2月1 7日被抓获,2月2 1日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事看守所。

辩护人赵浅平,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匡勇,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XX ,男,1 9 6 7年1 0月1 3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湖南浦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长沙市韶山路1号3区6栋.1门1楼。因本案于2 0 0 3年1 1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1 2月5日被取保候审。2 0 04年2月2 1日再次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焦元章,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x (曾用名易X ),男,1 9 6 2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开福区司马里45号,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芙蓉区宝南街4 2号。因本案于2 0 04年2月

2 1日自动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运祥,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X ,男,1 9 4 8年5月2 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长沙市砂子塘省建六公司宿舍2 5栋1 08 号,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天心区狮子山2栋5 0 5房。因本案于2 0 04年9月1 3日被抓获,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志武,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XX ,男,1 9 6 3年8月2 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赤岗北路1 9号1 栋1门501房。因本案于2 0 04年2月2 1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慧,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 2004)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X 、郭XX .易x 、方XX 犯贷款诈骗罪,被告人章X 犯窝藏赃物罪,于2 0 04年1 2月1 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佃出庭支持公诉。五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 0 0 3年5月,被告人冯XX 、郭XX .易x 、方XX 商议以假的质押担保手续骗取银行贷款。几名被

告人互相配合,由冯XX 出面,伪造了一套丰德公司同意质押担保的手续。6月1 8日,冯XX 到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分行南湖支行办理质押担保贷款,利用伪造的手续将丰德公司的存款5 0 0万元进行权利质押,骗取银行贷款4 5 0万元。被告人章X 在明知是赃

款的情况下,拒不交出郭XX 交给其保管的有4 6万余元存款的银行卡,并继续挥霍使用卡上的资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XX 、郭XX 、易x 、方XX 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章X 的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且冯XX 系主犯,郭XX 、易x 、方XX 系从犯,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冯XX 提出其不是主犯,而且其贷款的目的不是为了非 法占有。

被告人冯XX 的辩护人提出:1、冯XX 是在郭XX 的引诱、安排和指使下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其不应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至少不是唯一的主犯;2、银行和丰德公司的过错是本案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

3、冯XX 控制的赃款较少;4、冯XX 的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考虑以上情节,对冯XX 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XX 在法庭上辩称其根本不知道冯XX 伪造质押担保合同进行贷款诈骗的事。其既没有参与谋划,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 被告人郭XX 的辩护人提出:1、郭XX 在侦查机关作的有罪款诈骗的预谋和实施,只有冯XX 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印证,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郭构成贷款诈骗罪;3、本案很多细节认定的证据不足;4、

冯XX 从银行贷款的目的是作为郭XX 在岳阳的一个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他只有通过郭XX 才能将资金投入该项目。因此郭XX 得到了一部分贷款。不能据此认定郭XX 获得了较多的赃款;5、郭XX 打电话找方XX 来归案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指控郭XX 犯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郭XX 无罪。

被告人易x 辩称其没有参与贷款诈骗的谋划,不知道款是怎样 贷出来的;另其没有给丰德公司打过阻止核保的电话。

被告人易x 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中易x 实施的引存行为是普通的中介行为,不构成犯罪:2、易x 提供车子和空白边防证时,主观上并不知是用于诈骗,因此这两种行为均不是犯罪行为;3、指控本案中各被告人打了核保电话的证据不足,且易x 也没有打这个电话;4、指控易x 参与谋划实施贷款诈骗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5、易x 自动投案的情节说明其勇于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易x 主观上没有进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且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请求法院宣告易x 无罪。

被告人方XX 辩称其从来没有参与过诈骗的策划;其打电话时并不知道打电话的目的和电话打到何处,只是根据郭XX 的安排重拨了其手机上的一个号码。

被告人方XX 的辩护人杨章保提出:1、方XX 在本案的策划过程中没有起任何作用;2、其打电话时,并不明知是为了阻止银行核保,其与冯XX 等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认定其参与了共同的贷款

诈骗犯罪。因此,指控方XX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严重不足,请求法院宣告方XX 无罪。

被告人方XX 的辩护人刘慧提出:1、方XX 有自首情节;2、从方XX 处收缴的12万元存折是郭XX 寄放在方XX 处的,不是分给方XX 的赃款。方XX 的行为应构成窝藏赃物罪。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方XX 的罪名,并给予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X 提出其不知道郭XX 交给其的银行卡内的存款是赃款。 被告人章X 的辩护人提出:公安人员在2 0 0 3年9月1 7日对章X 进行询问时没有说明郭XX 等人诈骗,因此章X 不知道郭XX 交给其的卡内存款是赃款;其动用卡内的存款后,向郭XX 出具了借条,属于民间的借贷关系。因此,认定章X 犯窝藏赃物罪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支持,章X 的行为不构成窝藏赃物罪。请求法院宣告章X 无罪。

……

经过对证据的分析,本案中冯XX 等人贷款的最初目的之一是 为郭XX 、易x 联系的珠海与岳阳的融资业务提供前期费用。被告人郭XX 和易x 均当庭承认进行信誉贷款的过程三人均知道,也商量过,却辩称进行假的质押贷款并不知情,此种辩解难以成立。因为冯XX 虽有从上述融资业务中获利的想法,但其为了他人的项目单独造假,独自承担法律风险,获取诈骗款后却分出巨款给郭、易等人的做法不合常理。被告人冯XX 的供述和郭XX 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承认冯、郭、易三人共同商议,相互配合进行贷款诈骗的事实。两人的供述虽

在某些细节的陈述上有差异(例如到底是谁提供了深圳市的造假人的联系电话等),有推卸责任的现象,但基本能相互印证,证实冯XX 、郭XX 和易x 均参与了搞假质押贷款行为的谋划,并各自实施了部分行为,供述之间没有不可排除的矛盾。各被告人的供述陈述自然流畅,符合各自的语言习惯,各被告人阅看笔录后均签字并捺印了指纹表示确认。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合法,郭XX 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郭XX 当庭翻供,被告人易x 更拒不承认参与了贷款诈骗的谋划,均属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狡辩。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郭XX 和易x 没有参与策划,没有实施诈骗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冯XX 、郭XX 的供述均称不能确定方XX 是否知道他们搞假质押贷款的事,也没有做什么事情;方XX 本人一直辩称不知道冯XX 等人进行贷款诈骗。方XX 虽然实施了拨打丰德公司电话的行为,但没有证据证实其在拨打该电话时即明知是为了阻止银行向丰德公司核保.因此认定方本屯参与谋划借款诈骗的证据不足,认定其为了配合冯XX 等人的贷款诈骗而拨打阻止核保电话的证据亦不足。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 、郭XX 、易x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配合,使用虚假的质押担保手续,骗取银行贷款4 5 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3 0 0余万元资金未追回,情节特别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对此三名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XX 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XX 、易x 参与了犯罪的谋划,并配合冯XX

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冯XX 的辩护人提出的冯XX 不是唯一主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XX 明知自己没有还贷的能力,也没有提供有效的担保,仍使用虚假的文件骗取银行贷款;贷款得逞后又肆意挥霍使用赃款,造成大量赃款无法追回;在案发后携款潜逃。种种行为表现显示冯XX 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冯XX 提出其主观上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请求法院考虑冯XX 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郭XX 、易x 的辩护人提出的两人没有参与策划和实施贷款诈骗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要求法院宣告两名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XX 打电话要求方XX 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促使方XX 自动投案的情节,与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要求不完全符合,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可以作为酌情对郭XX 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易x 虽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其自动投案,节约了司法成本,可作为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郭XX 和易x 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两人分别构成立功和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章X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并进行转移和挥霍,数额为3 7万元左右,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公安机关就郭XX 参与贷款一事向章X 进行调查取证之前,章X 在不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动用郭XX 交其保管的银行卡上

的资金8.8万元,不能认定为窝藏赃物的犯罪行为。但当公安人员与章X 正式谈话,调查了解郭XX 贷款一事时,章X 即应该知道郭XX 交其保管的银行卡内的存款是赃款。被告人章X 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人员没有明确告知章X ,郭XX 实施了贷款诈骗行为,因此章X 不知道手中持有的款项是赃款的辩护意见不成立。关于请求法院宣告章X 无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章X 在公安人员找其了解情况后,不但不承认其持有部分赃款和交出银行卡,反而继续挥霍卡上的赃款,造成卡上的大部分赃款未追回的严重后果;其在法庭上拒不承认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没有悔罪表现;以上情节均应当作为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方XX 在曾文兵告知其郭XX 等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之后,明知郭XX 交其保管的12万元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其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公诉机关认定方XX 参与了冯XX 、郭XX 、易x 等人共同策划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指控方XX 犯贷款诈骗罪的定性不妥,应予纠正。方XX 的辩护人杨章保提出要求法院宣告方XX 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方XX 的另一名辩护人刘慧提出的请求法院变更方XX 的罪名为窝藏赃物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方XX 在郭XX 打电话与其联系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窝藏赃款1 2万元的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XX 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04年2月1 7日起至2 0 1 6年2月1 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郭XX 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04年2月2 1日起至2 0 1 3年1月1 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易x 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04年2月2 1日起至2 0 1 0年2月2 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干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 0 04年9月1 3日起至2 0 06年9月1 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方XX 犯窝藏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 0 04年2月2 1日起至2 0 05年2月2 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五名被告人退赔其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南湖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贞英 人民陪审员 彭德均 人民陪审员 杨国刚

2005年1月26日

书记员 王洋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芙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X ,男,1 9 5 7年1 0月2 6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大专文化,长沙同德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长沙市阿弥岭二片1 5栋3门6楼。1 9 9 8年9月因犯贪污罪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 2 0 04年2月1 7日被抓获,2月2 1日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事看守所。

辩护人赵浅平,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匡勇,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XX ,男,1 9 6 7年1 0月1 3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湖南浦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长沙市韶山路1号3区6栋.1门1楼。因本案于2 0 0 3年1 1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1 2月5日被取保候审。2 0 04年2月2 1日再次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焦元章,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x (曾用名易X ),男,1 9 6 2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开福区司马里45号,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芙蓉区宝南街4 2号。因本案于2 0 04年2月

2 1日自动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运祥,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X ,男,1 9 4 8年5月2 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长沙市砂子塘省建六公司宿舍2 5栋1 08 号,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天心区狮子山2栋5 0 5房。因本案于2 0 04年9月1 3日被抓获,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志武,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XX ,男,1 9 6 3年8月2 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赤岗北路1 9号1 栋1门501房。因本案于2 0 04年2月2 1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慧,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 2004)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X 、郭XX .易x 、方XX 犯贷款诈骗罪,被告人章X 犯窝藏赃物罪,于2 0 04年1 2月1 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佃出庭支持公诉。五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 0 0 3年5月,被告人冯XX 、郭XX .易x 、方XX 商议以假的质押担保手续骗取银行贷款。几名被

告人互相配合,由冯XX 出面,伪造了一套丰德公司同意质押担保的手续。6月1 8日,冯XX 到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分行南湖支行办理质押担保贷款,利用伪造的手续将丰德公司的存款5 0 0万元进行权利质押,骗取银行贷款4 5 0万元。被告人章X 在明知是赃

款的情况下,拒不交出郭XX 交给其保管的有4 6万余元存款的银行卡,并继续挥霍使用卡上的资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XX 、郭XX 、易x 、方XX 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章X 的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且冯XX 系主犯,郭XX 、易x 、方XX 系从犯,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冯XX 提出其不是主犯,而且其贷款的目的不是为了非 法占有。

被告人冯XX 的辩护人提出:1、冯XX 是在郭XX 的引诱、安排和指使下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其不应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至少不是唯一的主犯;2、银行和丰德公司的过错是本案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

3、冯XX 控制的赃款较少;4、冯XX 的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考虑以上情节,对冯XX 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XX 在法庭上辩称其根本不知道冯XX 伪造质押担保合同进行贷款诈骗的事。其既没有参与谋划,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 被告人郭XX 的辩护人提出:1、郭XX 在侦查机关作的有罪款诈骗的预谋和实施,只有冯XX 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印证,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郭构成贷款诈骗罪;3、本案很多细节认定的证据不足;4、

冯XX 从银行贷款的目的是作为郭XX 在岳阳的一个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他只有通过郭XX 才能将资金投入该项目。因此郭XX 得到了一部分贷款。不能据此认定郭XX 获得了较多的赃款;5、郭XX 打电话找方XX 来归案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指控郭XX 犯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郭XX 无罪。

被告人易x 辩称其没有参与贷款诈骗的谋划,不知道款是怎样 贷出来的;另其没有给丰德公司打过阻止核保的电话。

被告人易x 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中易x 实施的引存行为是普通的中介行为,不构成犯罪:2、易x 提供车子和空白边防证时,主观上并不知是用于诈骗,因此这两种行为均不是犯罪行为;3、指控本案中各被告人打了核保电话的证据不足,且易x 也没有打这个电话;4、指控易x 参与谋划实施贷款诈骗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5、易x 自动投案的情节说明其勇于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易x 主观上没有进行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且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请求法院宣告易x 无罪。

被告人方XX 辩称其从来没有参与过诈骗的策划;其打电话时并不知道打电话的目的和电话打到何处,只是根据郭XX 的安排重拨了其手机上的一个号码。

被告人方XX 的辩护人杨章保提出:1、方XX 在本案的策划过程中没有起任何作用;2、其打电话时,并不明知是为了阻止银行核保,其与冯XX 等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认定其参与了共同的贷款

诈骗犯罪。因此,指控方XX 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严重不足,请求法院宣告方XX 无罪。

被告人方XX 的辩护人刘慧提出:1、方XX 有自首情节;2、从方XX 处收缴的12万元存折是郭XX 寄放在方XX 处的,不是分给方XX 的赃款。方XX 的行为应构成窝藏赃物罪。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方XX 的罪名,并给予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X 提出其不知道郭XX 交给其的银行卡内的存款是赃款。 被告人章X 的辩护人提出:公安人员在2 0 0 3年9月1 7日对章X 进行询问时没有说明郭XX 等人诈骗,因此章X 不知道郭XX 交给其的卡内存款是赃款;其动用卡内的存款后,向郭XX 出具了借条,属于民间的借贷关系。因此,认定章X 犯窝藏赃物罪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支持,章X 的行为不构成窝藏赃物罪。请求法院宣告章X 无罪。

……

经过对证据的分析,本案中冯XX 等人贷款的最初目的之一是 为郭XX 、易x 联系的珠海与岳阳的融资业务提供前期费用。被告人郭XX 和易x 均当庭承认进行信誉贷款的过程三人均知道,也商量过,却辩称进行假的质押贷款并不知情,此种辩解难以成立。因为冯XX 虽有从上述融资业务中获利的想法,但其为了他人的项目单独造假,独自承担法律风险,获取诈骗款后却分出巨款给郭、易等人的做法不合常理。被告人冯XX 的供述和郭XX 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承认冯、郭、易三人共同商议,相互配合进行贷款诈骗的事实。两人的供述虽

在某些细节的陈述上有差异(例如到底是谁提供了深圳市的造假人的联系电话等),有推卸责任的现象,但基本能相互印证,证实冯XX 、郭XX 和易x 均参与了搞假质押贷款行为的谋划,并各自实施了部分行为,供述之间没有不可排除的矛盾。各被告人的供述陈述自然流畅,符合各自的语言习惯,各被告人阅看笔录后均签字并捺印了指纹表示确认。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合法,郭XX 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郭XX 当庭翻供,被告人易x 更拒不承认参与了贷款诈骗的谋划,均属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狡辩。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郭XX 和易x 没有参与策划,没有实施诈骗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冯XX 、郭XX 的供述均称不能确定方XX 是否知道他们搞假质押贷款的事,也没有做什么事情;方XX 本人一直辩称不知道冯XX 等人进行贷款诈骗。方XX 虽然实施了拨打丰德公司电话的行为,但没有证据证实其在拨打该电话时即明知是为了阻止银行向丰德公司核保.因此认定方本屯参与谋划借款诈骗的证据不足,认定其为了配合冯XX 等人的贷款诈骗而拨打阻止核保电话的证据亦不足。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 、郭XX 、易x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配合,使用虚假的质押担保手续,骗取银行贷款4 5 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3 0 0余万元资金未追回,情节特别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对此三名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XX 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XX 、易x 参与了犯罪的谋划,并配合冯XX

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冯XX 的辩护人提出的冯XX 不是唯一主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XX 明知自己没有还贷的能力,也没有提供有效的担保,仍使用虚假的文件骗取银行贷款;贷款得逞后又肆意挥霍使用赃款,造成大量赃款无法追回;在案发后携款潜逃。种种行为表现显示冯XX 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冯XX 提出其主观上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请求法院考虑冯XX 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郭XX 、易x 的辩护人提出的两人没有参与策划和实施贷款诈骗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要求法院宣告两名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XX 打电话要求方XX 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促使方XX 自动投案的情节,与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要求不完全符合,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可以作为酌情对郭XX 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易x 虽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其自动投案,节约了司法成本,可作为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郭XX 和易x 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两人分别构成立功和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章X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并进行转移和挥霍,数额为3 7万元左右,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赃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公安机关就郭XX 参与贷款一事向章X 进行调查取证之前,章X 在不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动用郭XX 交其保管的银行卡上

的资金8.8万元,不能认定为窝藏赃物的犯罪行为。但当公安人员与章X 正式谈话,调查了解郭XX 贷款一事时,章X 即应该知道郭XX 交其保管的银行卡内的存款是赃款。被告人章X 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人员没有明确告知章X ,郭XX 实施了贷款诈骗行为,因此章X 不知道手中持有的款项是赃款的辩护意见不成立。关于请求法院宣告章X 无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章X 在公安人员找其了解情况后,不但不承认其持有部分赃款和交出银行卡,反而继续挥霍卡上的赃款,造成卡上的大部分赃款未追回的严重后果;其在法庭上拒不承认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没有悔罪表现;以上情节均应当作为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方XX 在曾文兵告知其郭XX 等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之后,明知郭XX 交其保管的12万元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其行为构成窝藏赃物罪。公诉机关认定方XX 参与了冯XX 、郭XX 、易x 等人共同策划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指控方XX 犯贷款诈骗罪的定性不妥,应予纠正。方XX 的辩护人杨章保提出要求法院宣告方XX 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方XX 的另一名辩护人刘慧提出的请求法院变更方XX 的罪名为窝藏赃物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方XX 在郭XX 打电话与其联系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窝藏赃款1 2万元的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XX 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04年2月1 7日起至2 0 1 6年2月1 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郭XX 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04年2月2 1日起至2 0 1 3年1月1 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易x 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04年2月2 1日起至2 0 1 0年2月2 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干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 0 04年9月1 3日起至2 0 06年9月1 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方XX 犯窝藏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 0 04年2月2 1日起至2 0 05年2月2 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五名被告人退赔其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南湖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贞英 人民陪审员 彭德均 人民陪审员 杨国刚

2005年1月26日

书记员 王洋


相关文章

  •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正文 分类索引目录 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 (一)刑事责任 1.犯罪主体 2.刑事责任年龄 3.未成年人 4.精神状态 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 (二)犯罪 ...查看


  •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
  • 刑法要点1 1.常见罪名关于定罪身份的要求: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查禁犯罪活动职资的国家 ...查看


  • 刑法学归总(总论)
  • 板块一 绪论 Ⅰ. 刑法基本原则 考点1 罪行法定原则 一.形式的侧面: 1.成文的罪行法定:排斥习惯法.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且只能是刑法.不包括行政法律和其他形式的"法".行政规章.习惯法和判例必须排斥 2.事前的 ...查看


  • 以单位名义犯贷款诈骗罪如何认定
  • 以单位名义贷款诈骗罪名如何认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大河网 点击数:1117 更新时间:2008-4-8 10:21:51 河南法学网讯 本案是一起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贷款诈骗案件,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 ...查看


  • 经侦民警专业知识考题练习
  • 经侦民警专业知识考题练习 一.是非题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的犯罪地仅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2.经济犯罪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必须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3.经侦部门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4.股票 ...查看


  • 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2012
  •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 ...查看


  •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本资料由王朝勇老师提供,祝学员一试中的,金榜题名! 民法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预测考题]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 ...查看


  • 刑法总则配套测试题
  • 刑法总则配套测试题 讲解:http://yyzzyyzzyy.blog.163.com/blog/static/[***********]429802/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 ...查看


  • 刑法案例分析题
  • 案例分析题 一. (本题共 7 分) 1998 年 3 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 梁某结识了周某,梁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允诺.3 月下旬的一天, 梁某用伪造的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