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衢州市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agri.qz.gov.cn/html/main/zwtzggView/179413.html

关于印发《衢州市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农业局:

为规范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工作,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将《衢州市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工商局 衢州市农业局

2013年5月20日

衢州市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衢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申请注册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条件:家庭农场经营者为衢州市户籍;

2、家庭从业: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

3、土地流转: 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

4、农业收入:家庭农场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80%以上;

1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应当依法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第五条 家庭农场可以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的,其名称中可以使用“家庭农场”字样。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字样四个部分组成。以其他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字样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后标注“普通合伙”字样。

第七条 家庭农场应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行业,经营范围应当根据其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小类核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第八条 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的,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村、乡镇(街道)审核的《家庭农场注册申报表》。

第九条 家庭农场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为申请人所在行政村的家庭住址,也可以为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若无法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的,可以持乡镇、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条 工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通家庭农场绿色通道,落实专人开展行政指导、政策咨询、表格发放和材料审核等,为家庭农场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工商部门与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强化对家庭农场的支持服务,积极引导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从事家庭农场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农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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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家庭农场注册申报表

附件

家庭农场注册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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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agri.qz.gov.cn/html/main/zwtzggView/179413.html

关于印发《衢州市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局、农业局:

为规范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工作,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将《衢州市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工商局 衢州市农业局

2013年5月20日

衢州市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衢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申请注册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条件:家庭农场经营者为衢州市户籍;

2、家庭从业: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

3、土地流转: 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

4、农业收入:家庭农场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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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应当依法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第五条 家庭农场可以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的,其名称中可以使用“家庭农场”字样。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字样四个部分组成。以其他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字样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后标注“普通合伙”字样。

第七条 家庭农场应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行业,经营范围应当根据其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小类核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第八条 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的,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村、乡镇(街道)审核的《家庭农场注册申报表》。

第九条 家庭农场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为申请人所在行政村的家庭住址,也可以为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若无法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的,可以持乡镇、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条 工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通家庭农场绿色通道,落实专人开展行政指导、政策咨询、表格发放和材料审核等,为家庭农场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工商部门与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强化对家庭农场的支持服务,积极引导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从事家庭农场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农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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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家庭农场注册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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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注册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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