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家与爱事实

作者:张金岭

杂文月刊 2004年07期

  最近,英美有几个和“当地政府”对着干的人,其言行琢磨起来很有意思。

  一个是美国曾负责武器核查的戴维·凯。此公曾在不同场合明确表示,他所领导的为期6个月的武器搜寻工作表明,在美国对伊动武之前,伊拉克并没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简直是和白宫对着干。

  另两个是英国女人。其一是英国间谍凯瑟琳·冈,该女士向一家报纸透露了有关美国方面要求英国协助窃听安理会代表的内幕,并称自己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阻止对伊拉克的“不道德战争”。其二是因反对对伊开战而退出布莱尔内阁的英国前国际开发事务大臣克莱尔·肖特,此人向英国媒体抖出猛料:在伊战爆发前,英国情报人员曾经对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进行窃听,以便了解他在伊拉克战争问题上的立场。

  这事要是撂到有的国家,那可就奇了怪了!有很现成的说法:胳膊肘儿往外拐,明摆着是在“卖国”嘛!这几个人,竟然不忠诚于政府,那当然是不忠诚于国家;不忠诚于国家,那自然就是卖国了嘛!

  内在的逻辑是这样的:你如果不忠诚于政府,那你对自己的良知、职业的使命和法律的忠诚,就一钱不值,甚至你对国家的忠诚都不成立。

  可是,在他们各自的国家里,他们不但没有被视作“卖国”,还获得了人们道德上的褒奖,这如何解释呢?

  我感觉到,这至少反映出这样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个公民当然要忠诚于自己的国家,但首先要忠诚于自己的良知,忠诚于国家的法律,忠诚于自己的职业使命;否则,对国家的忠诚便可能成为愚忠,视愚忠为当然为天然为必然,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态,便会成为蛆虫翻滚的茅坑。

  爱国,大概也需要某些基础条件。

  有一个反面的例子,可为佐证。希特勒治下的第三帝国时代,德国的军官团宣誓效忠于他个人,而不是效忠德国,效忠于宪法。要推翻纳粹党政权的统治,对于军官团来说,本来是不费吹灰之力的事情。但在这种效忠之下,他们便只对希特勒个人承担义务,而不是对德国人民,不是对人类承担义务。他们的荣誉来自于对希特勒个人的忠诚,而不是来自对国家、人民以及人类的忠诚。“他们常常为了这种荣誉感,而忘掉了自己作为人类的荣誉感,把他们军官团的道德准则践踏在污泥之中”(威廉·夏伊勒《第三帝国的兴亡》上卷)。

  当然,在没有建立起现代政治文明规范的国度里,这几个执著于事实的洋人,很可能会被视为不爱国,必将从肉体上消灭之而后快。不愿为皇帝起草继位诏书的方孝儒,只因认准了新皇帝是个篡权者这个事实,惨遭杀害,被灭九族;索尔仁尼琴,直面于苏联的事实,只能流亡天涯。在他们的时代,爱国家和爱事实是水火不容的!他们失去的,是爱国的资格。

  在现代社会,公民和政府一样,都是对国家负有法律和道德责任的独立政治主体。也就是,公民和政府这两者,爱国的资格是平等的。公民就该像戴维·凯、凯瑟琳·冈和克莱尔·肖特三人一样,永远不要沦为政府或某个政治人物为达到自己目的而可以自由驱遣的棋子。

  公民的爱国和政府的爱国,应该统一于对事实的尊重,对法律的崇仰,对良知的维护。否则,爱国就成为表演,成为游戏。政府和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协同治理和共同承担责任,这就是“平面政治”(相对于传统社会的“垂直政治”)。这应该是我们的常识。

  记得多年前在《文汇报》上读到过钱谷融先生的一则短文,题目忘记了,但内容大致还记得。钱先生的大意是说,自己的人生理想,其实很简单,那就是能够“自由地奉献”。当初对这样的人生理想很不理解,现在想来,这实在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有时候,你如果太执著于事实,太执著于自己的良知,很可能会被视为另类,从而失去爱国的资格;“自由地奉献”的资格当然也会随之而失去。

  爱国家与爱事实,这是一个多么深重的话题。

作者:张金岭

杂文月刊 2004年07期

  最近,英美有几个和“当地政府”对着干的人,其言行琢磨起来很有意思。

  一个是美国曾负责武器核查的戴维·凯。此公曾在不同场合明确表示,他所领导的为期6个月的武器搜寻工作表明,在美国对伊动武之前,伊拉克并没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简直是和白宫对着干。

  另两个是英国女人。其一是英国间谍凯瑟琳·冈,该女士向一家报纸透露了有关美国方面要求英国协助窃听安理会代表的内幕,并称自己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阻止对伊拉克的“不道德战争”。其二是因反对对伊开战而退出布莱尔内阁的英国前国际开发事务大臣克莱尔·肖特,此人向英国媒体抖出猛料:在伊战爆发前,英国情报人员曾经对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进行窃听,以便了解他在伊拉克战争问题上的立场。

  这事要是撂到有的国家,那可就奇了怪了!有很现成的说法:胳膊肘儿往外拐,明摆着是在“卖国”嘛!这几个人,竟然不忠诚于政府,那当然是不忠诚于国家;不忠诚于国家,那自然就是卖国了嘛!

  内在的逻辑是这样的:你如果不忠诚于政府,那你对自己的良知、职业的使命和法律的忠诚,就一钱不值,甚至你对国家的忠诚都不成立。

  可是,在他们各自的国家里,他们不但没有被视作“卖国”,还获得了人们道德上的褒奖,这如何解释呢?

  我感觉到,这至少反映出这样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一个公民当然要忠诚于自己的国家,但首先要忠诚于自己的良知,忠诚于国家的法律,忠诚于自己的职业使命;否则,对国家的忠诚便可能成为愚忠,视愚忠为当然为天然为必然,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态,便会成为蛆虫翻滚的茅坑。

  爱国,大概也需要某些基础条件。

  有一个反面的例子,可为佐证。希特勒治下的第三帝国时代,德国的军官团宣誓效忠于他个人,而不是效忠德国,效忠于宪法。要推翻纳粹党政权的统治,对于军官团来说,本来是不费吹灰之力的事情。但在这种效忠之下,他们便只对希特勒个人承担义务,而不是对德国人民,不是对人类承担义务。他们的荣誉来自于对希特勒个人的忠诚,而不是来自对国家、人民以及人类的忠诚。“他们常常为了这种荣誉感,而忘掉了自己作为人类的荣誉感,把他们军官团的道德准则践踏在污泥之中”(威廉·夏伊勒《第三帝国的兴亡》上卷)。

  当然,在没有建立起现代政治文明规范的国度里,这几个执著于事实的洋人,很可能会被视为不爱国,必将从肉体上消灭之而后快。不愿为皇帝起草继位诏书的方孝儒,只因认准了新皇帝是个篡权者这个事实,惨遭杀害,被灭九族;索尔仁尼琴,直面于苏联的事实,只能流亡天涯。在他们的时代,爱国家和爱事实是水火不容的!他们失去的,是爱国的资格。

  在现代社会,公民和政府一样,都是对国家负有法律和道德责任的独立政治主体。也就是,公民和政府这两者,爱国的资格是平等的。公民就该像戴维·凯、凯瑟琳·冈和克莱尔·肖特三人一样,永远不要沦为政府或某个政治人物为达到自己目的而可以自由驱遣的棋子。

  公民的爱国和政府的爱国,应该统一于对事实的尊重,对法律的崇仰,对良知的维护。否则,爱国就成为表演,成为游戏。政府和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协同治理和共同承担责任,这就是“平面政治”(相对于传统社会的“垂直政治”)。这应该是我们的常识。

  记得多年前在《文汇报》上读到过钱谷融先生的一则短文,题目忘记了,但内容大致还记得。钱先生的大意是说,自己的人生理想,其实很简单,那就是能够“自由地奉献”。当初对这样的人生理想很不理解,现在想来,这实在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有时候,你如果太执著于事实,太执著于自己的良知,很可能会被视为另类,从而失去爱国的资格;“自由地奉献”的资格当然也会随之而失去。

  爱国家与爱事实,这是一个多么深重的话题。


相关文章

  • "紧急状态"的事实判定与法律规定
  • [摘要] "紧急状态"是应急法治中的一个关键概念,但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的"紧急状态"一词的含义并不明确和统一,易和戒严.战争状态.突发事件等相近概念混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建立 ...查看


  • 存疑不起诉的赔偿
  • 存疑不起诉案件刑事赔偿问题探析 来源: 作者:张小芹 陈柳 日期:2009-11-05 >我来说两句(0条) 我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10年来,在制约公权力依法行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 ...查看


  • 论刑事审判对象
  • 论刑事审判对象 司法改革是近几年来在法治领域出现频率最高的概念之一,也是最有吸引力的热点话题之一,无论是学者.法律实务者还是司法官员们都对此倾注了极大的热情,纷纷撰文献言献策,有关此方面的文章专著也是汗牛充栋.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致关重要的审 ...查看


  • 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之博弈
  • 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之博弈 摘 要 以博弈的角度探讨对于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 起诉案件采取结果归责原则作出国家赔偿,是否能最大化地实现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即保障人权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行使 职 ...查看


  • 浅论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不足
  • 浅论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并颁布,实施于1995年1月1日,自实施之日起至200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赔偿案件7823件,决定 ...查看


  • 举报.控告和报案的区别
  • 简单的说就是 报案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被害人)发现犯罪事实后,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报告请求审查处理的行为,报案人一般为偶然发现犯罪行为或事实,并不知道实施人是谁. 举报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犯罪事实或嫌疑人的行为 ...查看


  • 略论政府略论政府承认的性质的应用
  • 略论政府承认的性质--兼评相互承认理论 略论政府承认的性质 --兼评相互承认理论 作者 吴 源 承认问题是国际法上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问题,论述虽丰,却很少有为普遍接受的.政府承认作为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长期以来在各国的外交实践中一直占有一席 ...查看


  • 第六章行政合同
  •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 第六章 行政合同 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相对人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 ...查看


  • 民事诉讼的自认规则探究
  • 比较法期末论文 科目:比较法 院系:法学院法律系 姓名:Raymond_ZibinD 学号:2000000000 民事诉讼的自认规则探究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依据,因此围绕着证据问题而开展的一系列诉讼活动无疑是民事诉讼的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