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之博弈

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之博弈

摘 要 以博弈的角度探讨对于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

起诉案件采取结果归责原则作出国家赔偿,是否能最大化地实现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即保障人权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行使

职权。

关键词 国家赔偿 存疑不诉 博弈

作者简介:苏雯雯,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福建师范大学2005级法

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

03-066-02

一、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基本情况

(一)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

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

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

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

排除了逮捕后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国家赔偿责任,并未排除

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责任,即对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40条第4款规定做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受害人仍有取得国家

赔偿的权利。

(二)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了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

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

偿义务机关。《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

行。”因此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义务机

关即为作出该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的意义即为补救

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又被存疑不起诉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保障其人

权及促进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

存疑不起诉案件有两种情形:一是存疑案件的当事人事实有罪,

因已有的证据尚达不到定罪的要求而被推定为无罪;二是存疑案件

的当事人事实无罪。本文意图以博弈的角度探讨对于检察机关作出

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案件采取结果归责原则作出国家赔偿,是否

能最大化地实现保障人权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之简单博弈

博弈,就是策略性互动决策。一个博弈至少包括三个要素:局中

人、局中人可选的行动、局中人在各种博弈结果中可以获得赢利。

在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的简单博

弈中,局中人实际上只有一个人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

院。局中人可选的行动即为是否给予国家赔偿。设定局中人可获得

的赢利单纯为保障人权和促进依法行使职权,若实现为+1,未能实

现或没有实质改变为0,起到反效果为-1。

(一)存疑案件的当事人事实有罪的情形

首先,在当事人事实有罪的情况下,出于“疑罪从无”的刑事司

法原则推定当事人无罪,对其已是很大的收益,若再对其提供国家

赔偿,这并非是保障人权,而是对刑事被害人的不公平,对其他人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威胁即对其他人人权的不尊重,特别是重大

恶性刑事案件。

其次,在实践中经常存在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存的情况,检察

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时需要同时审查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根据

法律作出判断,逮捕的要求是低于提起公诉及法院判决的要求的。

虽然《国家赔偿法》修改后作出国家赔偿并不代表检察机关错捕,

但对事实有罪的存疑案件的当事人做出国家赔偿,根据《人民检察

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26条仍代表办案质量有缺陷,将挫败检

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不利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维护社会

安定,也有损司法机关的尊严。

因此,在存疑案件的当事人事实有罪的情况下,对其作出国家赔

偿,检察机关的赢利为(-1,-1)(前者代表保障人权的赢利,后

者代表促进依法行使职权的赢利)。在存疑案件的当事人事实有罪

的情况下,不做国家赔偿的话,简单假设保障被法律推定无罪的当

事人的人权及被害人和其他人的人权相抵消,而虽未作出赔偿,但

是因为逮捕后作了存疑不起诉对促进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也简单

抵消,故赢利为(0,0)。

(二)存疑案件的当事人事实无罪的情形

在存疑案件的当事人事实无罪,对其作出国家赔偿,因保障了当

事人人权,且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具有警示作

用,因此赢利为(+1,+1)。若不给予国家赔偿,既漠视了当事人

的人权,也放纵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利于促进依法行使职

权,因此赢利为(-1,-1)。

(三)综合而言,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

偿之简单博弈的情况如下图所示

可以看出,在存疑案件的当事人事实有罪的情况下,选择不给予

国家赔偿是优势策略,而在存疑案件的当事人事实无罪的情况下,

选择给予国家赔偿是优势策略。但是作为单一局中人,对于检察机

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统一选择国家赔偿的赢利(0,

0)是大于统一选择不给予国家赔偿的赢利(-1,-1)的,虽然低

于分别选择优势策略后的总赢利(+1,+1)。

现阶段要真正区分存疑案件的当事人是否事实有罪只能靠办案人

员的自由心证,采取分别选择优势策略即视存疑案件当事人的事实

有罪或无罪来决定是否给予国家赔偿的可行性较低,因此就简单博

弈的结果看,《国家赔偿法》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应予赔偿的规定是

有利于保障人权与促进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之混合策略

博弈

(一)保障人权

在上文的简单博弈中,保障人权和依法促进行使职权的赢利是一

致的,但现代法治国家中,宪法实施的核心价值就在于通过限制公

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的实现。豏因此保障人权的赢利

应大于依法促进行使职权的赢利。本文将保障存疑案件当事人的人

权和其他人的人权的赢利均设置为+1,假设保障人权的赢利为+3

(保障存疑案件当事人的人权、保障其他人的人权以及两者均实现

的赢利之和)。

(二)依法促进行使职权

1、审查逮捕阶段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不仅有严格、具体的法律依据

需遵守,同时还应经过承办人员的内心确信及集体研究,对存疑案

件作出逮捕决定是相对谨慎的。但对于证据是较为薄弱还是较为充

分上,不同的承办人、承办机关会有不同的把握,不排除有些承办

人、承办机关为了避免日后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应当逮捕的案件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倘若对检察机关作出逮捕

决定后存疑不起诉案件一律作出赔偿,有些承办人、承办机关可能

会做出当捕而不捕的决定,不利于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

其职权。

2、审查起诉阶段

在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有些案

件仍需要补充侦查,倘若在补充侦查期限内可以搜集足够的证据,

检察机关会提请公诉。倘若因规避责任而出现当捕不捕的情况,公

安机关再次报捕率是极低的,即使再次报捕或者在对犯罪嫌疑人采

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期间发现新的证据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所花费的

时间和精力也远远比作出逮捕决定后提请审查起诉来得多,不利于

司法资源的集约使用。而在补充侦查期限内,如果证据仍然不足,

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但是不排除检察机关做为一个整体为了规避

国家赔偿责任,将存疑不起诉案件以相对不起诉结案,更不利于检

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其职权。

另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有可能因被害人的申诉或者发现新的证据而

重新起诉,最终作出有罪判决。虽然201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

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46条规定对最

终被判有罪的存疑案件所做出的国家赔偿可以追回,于财政上并无

损失,但对承办人员及承办机关造成的影响却不会轻易地消除,也

有损司法尊严。

综上,虽然《国家赔偿法》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一律进行国家赔偿

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慎捕少捕,但也可能导致当捕而不

捕。因为促进依法行使职权的赢利小于保障人权的赢利,简单地将

依法促进行使职权的赢利设置为+1。

(三)重新分配赢利后的博弈如下图

从结果上看,与上文简单博弈的选择是一致的,但较上文的博弈

可以明显看出,《国家赔偿法》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应予赔偿的规定

对利于保障人权与促进依法行使职权的效能是更高的。

(四)混合策略博弈

最后,将存疑案件当事人事实有罪的概率引入博弈,假设当事人

事实无罪的概率为p,当事人事实有罪的概率为1-p。博弈的结果

如下图:

要使得《国家赔偿法》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应予赔偿的规定对利于

保障人权与促进依法行使职权的效能是最高的,统一赔的总赢利

(8p-4)必须大于统一不赔的总赢利(-4p)即(8p-4)≥(-4p),

p≥1/3。而且统一赔的总赢利必须大于当事人有罪不赔的赢利与当

事人无罪赔的赢利之和4p,即(8p-4)≥4p,p≥1。

由于现有的规范检察机关工作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且检察机关

工作人员的素质较高,本文倾向于认为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

疑不起诉案件当事人事实无罪的概率大于事实有罪的概率,即p≥

1-p,p≥1/2,但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案件当事人

事实有罪的概率仍是有的,即1-p>0,pp≥1/2≥1/3,所以即使引

入概率进行混合策略博弈,分别采取优势策略即逮捕后存疑不起诉

案件当事人事实有罪不赔、当事人事实无罪赔的赢利是最高的,而

统一进行赔偿是次优的策略。

当然,本文假设的赢利均为简单设置,用数字并不能准确地表示

《国家赔偿法》对保障人权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效能,

而当事人事实是否有罪目前唯一可确定的办法就是在存疑不起诉

后,因发现新的证据而重新开始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对于当事人事

实有罪的概率系可以粗略地估算,但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当数据累

计到一定的程度足以较精确得出当事人事实有罪的概率,且通过设

计科学合理的区分方法,采用分别赔偿对保障人权和促进检察机关

依法行使职权可以达到最佳的效能。

参考文献:

[1]江必新,胡仕浩,蔡小雪.国家赔偿法条文释义与专题讲座.中

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2]许安标,武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解读.中国法制

出版社.2010年版.

[3]法恩斯沃思著.丁芝华译.高手:解决法律难题的31种思维技

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董志强.无知的博弈:有限信息下的生存智慧.机械工业出版

社.2009年版.

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之博弈

摘 要 以博弈的角度探讨对于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

起诉案件采取结果归责原则作出国家赔偿,是否能最大化地实现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即保障人权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行使

职权。

关键词 国家赔偿 存疑不诉 博弈

作者简介:苏雯雯,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福建师范大学2005级法

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

03-066-02

一、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基本情况

(一)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了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

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

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

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

排除了逮捕后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国家赔偿责任,并未排除

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责任,即对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40条第4款规定做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受害人仍有取得国家

赔偿的权利。

(二)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了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

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

偿义务机关。《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

行。”因此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义务机

关即为作出该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的意义即为补救

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又被存疑不起诉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保障其人

权及促进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

存疑不起诉案件有两种情形:一是存疑案件的当事人事实有罪,

因已有的证据尚达不到定罪的要求而被推定为无罪;二是存疑案件

的当事人事实无罪。本文意图以博弈的角度探讨对于检察机关作出

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案件采取结果归责原则作出国家赔偿,是否

能最大化地实现保障人权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之简单博弈

博弈,就是策略性互动决策。一个博弈至少包括三个要素:局中

人、局中人可选的行动、局中人在各种博弈结果中可以获得赢利。

在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的简单博

弈中,局中人实际上只有一个人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

院。局中人可选的行动即为是否给予国家赔偿。设定局中人可获得

的赢利单纯为保障人权和促进依法行使职权,若实现为+1,未能实

现或没有实质改变为0,起到反效果为-1。

(一)存疑案件的当事人事实有罪的情形

首先,在当事人事实有罪的情况下,出于“疑罪从无”的刑事司

法原则推定当事人无罪,对其已是很大的收益,若再对其提供国家

赔偿,这并非是保障人权,而是对刑事被害人的不公平,对其他人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威胁即对其他人人权的不尊重,特别是重大

恶性刑事案件。

其次,在实践中经常存在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存的情况,检察

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时需要同时审查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根据

法律作出判断,逮捕的要求是低于提起公诉及法院判决的要求的。

虽然《国家赔偿法》修改后作出国家赔偿并不代表检察机关错捕,

但对事实有罪的存疑案件的当事人做出国家赔偿,根据《人民检察

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26条仍代表办案质量有缺陷,将挫败检

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不利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维护社会

安定,也有损司法机关的尊严。

因此,在存疑案件的当事人事实有罪的情况下,对其作出国家赔

偿,检察机关的赢利为(-1,-1)(前者代表保障人权的赢利,后

者代表促进依法行使职权的赢利)。在存疑案件的当事人事实有罪

的情况下,不做国家赔偿的话,简单假设保障被法律推定无罪的当

事人的人权及被害人和其他人的人权相抵消,而虽未作出赔偿,但

是因为逮捕后作了存疑不起诉对促进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也简单

抵消,故赢利为(0,0)。

(二)存疑案件的当事人事实无罪的情形

在存疑案件的当事人事实无罪,对其作出国家赔偿,因保障了当

事人人权,且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具有警示作

用,因此赢利为(+1,+1)。若不给予国家赔偿,既漠视了当事人

的人权,也放纵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利于促进依法行使职

权,因此赢利为(-1,-1)。

(三)综合而言,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

偿之简单博弈的情况如下图所示

可以看出,在存疑案件的当事人事实有罪的情况下,选择不给予

国家赔偿是优势策略,而在存疑案件的当事人事实无罪的情况下,

选择给予国家赔偿是优势策略。但是作为单一局中人,对于检察机

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统一选择国家赔偿的赢利(0,

0)是大于统一选择不给予国家赔偿的赢利(-1,-1)的,虽然低

于分别选择优势策略后的总赢利(+1,+1)。

现阶段要真正区分存疑案件的当事人是否事实有罪只能靠办案人

员的自由心证,采取分别选择优势策略即视存疑案件当事人的事实

有罪或无罪来决定是否给予国家赔偿的可行性较低,因此就简单博

弈的结果看,《国家赔偿法》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应予赔偿的规定是

有利于保障人权与促进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的国家赔偿之混合策略

博弈

(一)保障人权

在上文的简单博弈中,保障人权和依法促进行使职权的赢利是一

致的,但现代法治国家中,宪法实施的核心价值就在于通过限制公

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的实现。豏因此保障人权的赢利

应大于依法促进行使职权的赢利。本文将保障存疑案件当事人的人

权和其他人的人权的赢利均设置为+1,假设保障人权的赢利为+3

(保障存疑案件当事人的人权、保障其他人的人权以及两者均实现

的赢利之和)。

(二)依法促进行使职权

1、审查逮捕阶段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不仅有严格、具体的法律依据

需遵守,同时还应经过承办人员的内心确信及集体研究,对存疑案

件作出逮捕决定是相对谨慎的。但对于证据是较为薄弱还是较为充

分上,不同的承办人、承办机关会有不同的把握,不排除有些承办

人、承办机关为了避免日后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应当逮捕的案件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倘若对检察机关作出逮捕

决定后存疑不起诉案件一律作出赔偿,有些承办人、承办机关可能

会做出当捕而不捕的决定,不利于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

其职权。

2、审查起诉阶段

在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有些案

件仍需要补充侦查,倘若在补充侦查期限内可以搜集足够的证据,

检察机关会提请公诉。倘若因规避责任而出现当捕不捕的情况,公

安机关再次报捕率是极低的,即使再次报捕或者在对犯罪嫌疑人采

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期间发现新的证据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所花费的

时间和精力也远远比作出逮捕决定后提请审查起诉来得多,不利于

司法资源的集约使用。而在补充侦查期限内,如果证据仍然不足,

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但是不排除检察机关做为一个整体为了规避

国家赔偿责任,将存疑不起诉案件以相对不起诉结案,更不利于检

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其职权。

另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有可能因被害人的申诉或者发现新的证据而

重新起诉,最终作出有罪判决。虽然201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

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46条规定对最

终被判有罪的存疑案件所做出的国家赔偿可以追回,于财政上并无

损失,但对承办人员及承办机关造成的影响却不会轻易地消除,也

有损司法尊严。

综上,虽然《国家赔偿法》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一律进行国家赔偿

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慎捕少捕,但也可能导致当捕而不

捕。因为促进依法行使职权的赢利小于保障人权的赢利,简单地将

依法促进行使职权的赢利设置为+1。

(三)重新分配赢利后的博弈如下图

从结果上看,与上文简单博弈的选择是一致的,但较上文的博弈

可以明显看出,《国家赔偿法》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应予赔偿的规定

对利于保障人权与促进依法行使职权的效能是更高的。

(四)混合策略博弈

最后,将存疑案件当事人事实有罪的概率引入博弈,假设当事人

事实无罪的概率为p,当事人事实有罪的概率为1-p。博弈的结果

如下图:

要使得《国家赔偿法》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应予赔偿的规定对利于

保障人权与促进依法行使职权的效能是最高的,统一赔的总赢利

(8p-4)必须大于统一不赔的总赢利(-4p)即(8p-4)≥(-4p),

p≥1/3。而且统一赔的总赢利必须大于当事人有罪不赔的赢利与当

事人无罪赔的赢利之和4p,即(8p-4)≥4p,p≥1。

由于现有的规范检察机关工作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且检察机关

工作人员的素质较高,本文倾向于认为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

疑不起诉案件当事人事实无罪的概率大于事实有罪的概率,即p≥

1-p,p≥1/2,但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存疑不起诉案件当事人

事实有罪的概率仍是有的,即1-p>0,pp≥1/2≥1/3,所以即使引

入概率进行混合策略博弈,分别采取优势策略即逮捕后存疑不起诉

案件当事人事实有罪不赔、当事人事实无罪赔的赢利是最高的,而

统一进行赔偿是次优的策略。

当然,本文假设的赢利均为简单设置,用数字并不能准确地表示

《国家赔偿法》对保障人权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效能,

而当事人事实是否有罪目前唯一可确定的办法就是在存疑不起诉

后,因发现新的证据而重新开始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对于当事人事

实有罪的概率系可以粗略地估算,但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当数据累

计到一定的程度足以较精确得出当事人事实有罪的概率,且通过设

计科学合理的区分方法,采用分别赔偿对保障人权和促进检察机关

依法行使职权可以达到最佳的效能。

参考文献:

[1]江必新,胡仕浩,蔡小雪.国家赔偿法条文释义与专题讲座.中

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2]许安标,武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解读.中国法制

出版社.2010年版.

[3]法恩斯沃思著.丁芝华译.高手:解决法律难题的31种思维技

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董志强.无知的博弈:有限信息下的生存智慧.机械工业出版

社.2009年版.


相关文章

  • 存疑不起诉的赔偿
  • 存疑不起诉案件刑事赔偿问题探析 来源: 作者:张小芹 陈柳 日期:2009-11-05 >我来说两句(0条) 我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10年来,在制约公权力依法行使.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 ...查看


  • 有条件逮捕之实证分析
  •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有条件逮捕之实证 │林静孙中梅觹 有条件逮捕 有条件逮捕制度 实证分析 有条件逮捕制度试行以来,适用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撤销逮捕案件的比 [关键词][摘 要] 例有所下降, ...查看


  •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
  •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 [摘要]我国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错捕和不当逮捕比例过高,这主要是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对逮捕的全部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客体化造成的.调整批捕权的职权配置,将其交给法院 ...查看


  • 2017年瑞达冲刺-刑诉杨雄讲义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冲刺阶段] 杨雄 瑞达出品 刑诉法1 1.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刑事诉讼法通过评议.表决等特有的程序机制,最终使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得以实现其确定性,这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B ...查看


  • 附条件不起诉
  •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浅析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乌恩其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不乏很多新引进的诉讼制度,其中有一项就是附条件 ...查看


  • 刑事诉讼法司考真题
  • 2014司考真题: 一.单选题 22. 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 B. 刑事程序的 ...查看


  • 201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配套测试题
  •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http://w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刑事诉讼法配套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人民检察院在侦查 ...查看


  • 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后被告人享有上诉权 --陕西西安中院裁定刘世南受贿案
  • 裁判要旨 检察机关在法院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具有审查的义务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被告人对该裁定享有上诉权. 案情 被告人刘世南于2013年11月2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世南犯 ...查看


  • 河北检察机关新刑诉法实施调研报告
  • 作者:樊崇义王晓红刘文化赵培显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4年08期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14)03-0003-16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委托,中国政法大学"2011计划&q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