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分析结课论文--ST宝硕的债务重组分析

《财务报告分析》

结课论文

ST宝硕的债务重组分析

『摘要』

本文主要分析ST宝硕债务重组案例,并得到相关启示。通过分析表明,目前的ST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时候,目标定位还不够明确,重组方往往都过于注重短期的利润指标,希望能够实现“买壳上市”,因此往往忽视了要达到目的所需要的重组的战略性。 『关键字』

ST宝硕、债务重组、启示

一、案例简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8年7月,全称是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经

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冀股办[1998]第24号文批准,由河北保塑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宝硕股份的主营产品是PE农用薄膜、PVC管材、BOPP薄膜及氯碱产品等,属纯国营农资化工企业。 (二)ST宝硕重组进程

由于大股东占用资金、对外巨额违规担保等原因。导致公司2005、2006两

年连续亏损,2007年主要通过非经营性损益实现了公司盈利。但是,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业绩并没有起到根本性改善。从2008年初开始宝硕股份走上破产重整道路。

2008年1月2日,公司股票开始停牌,筹划破产重整事项。2008年1月3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司重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08年1月25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08年1月26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案。2008年1月28日,破产管理人向保定中院提交了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2008年2月5日,法院批准了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同时终止了公司的破产重组程序,执行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3年。2009年2月5日,公司未能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时间和金额偿还第二期债务。

与此同时,在宝硕控股股东河北宝硕集团层面上,2007年1月1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其破产还债一案。2007年5月31日,宝硕

集团被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阶段。2008年2月25日,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化工”)竞买了宝硕集团持有的公司45130937股股权并于2008年5月9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为了执行重整计划,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宝硕集团让渡的公司股份中的78000000股划至新希望化工名下并于2008年8月1日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至此,新希望化工持有宝硕29.85%的股份,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ST宝硕债务重组的主要内容

*ST宝硕对优先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10万以下部

分)、普通债权(10万以上部分)的债权分别清偿,清偿期限最长为3年,存在履约的不确定性。

二、案例分析

(一)重组前后的财务分析 1.盈利能力分析。

选取每股收益、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进行对比分析。

2008年年报显示,·ST宝硕200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亿元,同比下降26.24%;净利润为一7.18亿元,同比下滑3514%。但是在2008年前三季度,·ST宝硕都显示盈利。这是因为ST宝硕于2008年2月5日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宝硕部分普通债权47.83亿元,按13%的比例,只需清偿6.22亿元。

另外,前三季度盈利几乎全为债务重组收益,20亿元债务重组收益被吐出之后,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是亏损7

亿元。 2.偿债能力。

选取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进行对比分析。

重组后的债务水平仅在第一偿债计划期中呈现良好局面,第二期债务至今尚未偿还,由上述指标可看出,重组后钉宝硕的偿债能力薄弱比重组之前更为严峻。 3.资产营运能力。

选取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进行对比分析。

由营运能力指标可以看出,总资产管理能力继重组后有所增强,但在09年又有下降趋势,而存活周转次数的增加是因为08年四个子公司破产后不合并计入财务报表所致,并不代表公司营运状况的转好。 4.成长能力。

选取总资产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对比分析。

公司于08年7月开始实行重组方案后,其发展能力在当时有所好转,第四季度又呈现更严竣的局面,资产重组行为并未提升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由06年到09年各个季度的财务指标可以说明,重组效益的主要特点是:经营业绩短暂性改观的,主要来自出售资产和债务重组取得的收益,收益具“一次性”,即重组当年账面利润可观,但未来年度却难以为继。 (二)重组失败的原因分析

宝硕根据法院的裁定,在2008年第一季度就迫不及待地确认了约20亿元的

债务重组利得,以此期望能扭亏摘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然而,到2009年3月,

公司宣告由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不能在2008年度确认破产重组的债务重组收益。在证监会的监管下,公司在2009年4月披露的公司2008年年报中将已在2008年第一季度季报、半年报、第三季度季报中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冲回,这使得公司又回到亏损和巨额资不抵债状态。

经过分析可以看出,ST宝硕的重组并没有给它带来改观,甚至让困境更加恶化,原因可能是几方面的。

(1)从管理层治理结构上看,ST宝硕债务重组之后并未有实质性的改进,仍维持“一股独大”的状况,公司重要的财务管理岗位均为原新希望的管理层出任,严重影响公司客观决策。缺少多元股权制衡、董事会空壳现象严重、监事会功能弱化、对高管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等,是公司重组后不能持续良好发展的主要原因。

(2)大股东战略目标定位错误,导致重组行为失效。虽然重组计划表示,新希望以扭转宝硕经营为目的。但实际上其目标还是片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希望尽快实现“买壳上市”,获得融资。

(3)没有充分利用宝硕主业的优势,改善公司经营业绩。虽然陷入困境,但是但作为上市公司和大型化工企业,宝硕股份仍具有相当的经济和市场价值。大股东并未就宝硕股份的主业优势,调整业务计划。

(4)外部金融环境恶化的影响。2008年国内PVC市场总体形势不佳,一方面作为原材料的原油和电石价格大涨,另一方面产品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激烈,加之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出现巨额亏损,资金极为紧张。

三、案例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根据上述对宝硕债务重组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ST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时候,目标定位还不够明确,重组方往往都过于注重短期的利润指标,希望能够实现“买壳上市”,因此往往忽视了要达到目的所需要的重组的战略性。

资产重组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给ST公司提供很短暂的喘息机会,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才是确保上市公司良性运作的结构性和制度性前提。缺乏实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目前ST公司重组后只能短暂盈利的主要原因,要实现ST公司的持续增长,应从根本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重组后的ST公司急需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明确控股股东责任,建立高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业绩考核和评价制度,这样才可以为公司业绩持续增长打下坚实基础。

资产重组应该是一种手段而不应该是一种目的,企业重组的目的应是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综合发展能力。只有进行公司组织的优化和整合才能使公司进入良性运作。 (二)启示

(1)从债务人看债务重组

对于处于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来说,造成企业盈利能力低下、资不抵债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债务重组能够在短期内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资产周转率,但未必能切实改善企业的长期绩效。债务重组还需要与股权重组、资产出售等其他重组方式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可以说,债务重组仅是一剂强心针,使得公司暂时脱离死亡边缘;而企业能否持续发展,恢复活力仍取决于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能否恢复。 (2)从债权人看债务重组

面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债权人通常可以有以下两种对策:一是,向法院申请

债务人破产清算,按照债权比例确保自己的部分权益;而是,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通过债务减免、债转股、修改债务条件等方式加速账款的回收。进行债务重组的风险在于如果债务人继续经营亏损,债权人的债务减免将降低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规避这种风险:一、把债务减免与债务偿还联系起来;二、与企业大股东就其他重组方案进行积极磋商。一般来说,资不抵债公司往往流动资金匮乏,使得许多重组方案难以顺利实施,一方面需要继续筹措资金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需要启动资金来推行重组方案或主业转型。 (3)从监管方看债务重组

不能否认,债务重组能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

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常见的道德风险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管理层或大股东隐瞒或转移资产,虚报信息,利用破产清算或债务重组来逃避债务责任;二是在企业清理整顿期间,企业管理层或大股东在资本约束放松的情况下,投机于高风险的项目,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具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其债务重组往往与大股东(地方政府)的行为密切相关。实际上,大股东(地方政府)对国有上市公司的“支持”与“掏空”行为极大地抑制了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损害了公司正常的造血功能,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加强监管首先要割断大股东(地方政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非正常纽带,做到业务、人员、资产、财务与机构五分开;其次,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以及关联方资金侵占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上市公司的债务形成;最后,进一步完善《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清算与债务重组的程序,防止大股东或债权人利用债务重组的机会主义行为来侵占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财务报告分析》

结课论文

ST宝硕的债务重组分析

『摘要』

本文主要分析ST宝硕债务重组案例,并得到相关启示。通过分析表明,目前的ST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时候,目标定位还不够明确,重组方往往都过于注重短期的利润指标,希望能够实现“买壳上市”,因此往往忽视了要达到目的所需要的重组的战略性。 『关键字』

ST宝硕、债务重组、启示

一、案例简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8年7月,全称是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经

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冀股办[1998]第24号文批准,由河北保塑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宝硕股份的主营产品是PE农用薄膜、PVC管材、BOPP薄膜及氯碱产品等,属纯国营农资化工企业。 (二)ST宝硕重组进程

由于大股东占用资金、对外巨额违规担保等原因。导致公司2005、2006两

年连续亏损,2007年主要通过非经营性损益实现了公司盈利。但是,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业绩并没有起到根本性改善。从2008年初开始宝硕股份走上破产重整道路。

2008年1月2日,公司股票开始停牌,筹划破产重整事项。2008年1月3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司重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08年1月25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08年1月26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案。2008年1月28日,破产管理人向保定中院提交了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2008年2月5日,法院批准了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同时终止了公司的破产重组程序,执行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3年。2009年2月5日,公司未能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时间和金额偿还第二期债务。

与此同时,在宝硕控股股东河北宝硕集团层面上,2007年1月1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其破产还债一案。2007年5月31日,宝硕

集团被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阶段。2008年2月25日,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化工”)竞买了宝硕集团持有的公司45130937股股权并于2008年5月9日办理了过户手续。为了执行重整计划,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宝硕集团让渡的公司股份中的78000000股划至新希望化工名下并于2008年8月1日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至此,新希望化工持有宝硕29.85%的股份,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ST宝硕债务重组的主要内容

*ST宝硕对优先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10万以下部

分)、普通债权(10万以上部分)的债权分别清偿,清偿期限最长为3年,存在履约的不确定性。

二、案例分析

(一)重组前后的财务分析 1.盈利能力分析。

选取每股收益、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进行对比分析。

2008年年报显示,·ST宝硕2008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亿元,同比下降26.24%;净利润为一7.18亿元,同比下滑3514%。但是在2008年前三季度,·ST宝硕都显示盈利。这是因为ST宝硕于2008年2月5日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宝硕部分普通债权47.83亿元,按13%的比例,只需清偿6.22亿元。

另外,前三季度盈利几乎全为债务重组收益,20亿元债务重组收益被吐出之后,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是亏损7

亿元。 2.偿债能力。

选取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进行对比分析。

重组后的债务水平仅在第一偿债计划期中呈现良好局面,第二期债务至今尚未偿还,由上述指标可看出,重组后钉宝硕的偿债能力薄弱比重组之前更为严峻。 3.资产营运能力。

选取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进行对比分析。

由营运能力指标可以看出,总资产管理能力继重组后有所增强,但在09年又有下降趋势,而存活周转次数的增加是因为08年四个子公司破产后不合并计入财务报表所致,并不代表公司营运状况的转好。 4.成长能力。

选取总资产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对比分析。

公司于08年7月开始实行重组方案后,其发展能力在当时有所好转,第四季度又呈现更严竣的局面,资产重组行为并未提升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由06年到09年各个季度的财务指标可以说明,重组效益的主要特点是:经营业绩短暂性改观的,主要来自出售资产和债务重组取得的收益,收益具“一次性”,即重组当年账面利润可观,但未来年度却难以为继。 (二)重组失败的原因分析

宝硕根据法院的裁定,在2008年第一季度就迫不及待地确认了约20亿元的

债务重组利得,以此期望能扭亏摘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然而,到2009年3月,

公司宣告由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不能在2008年度确认破产重组的债务重组收益。在证监会的监管下,公司在2009年4月披露的公司2008年年报中将已在2008年第一季度季报、半年报、第三季度季报中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冲回,这使得公司又回到亏损和巨额资不抵债状态。

经过分析可以看出,ST宝硕的重组并没有给它带来改观,甚至让困境更加恶化,原因可能是几方面的。

(1)从管理层治理结构上看,ST宝硕债务重组之后并未有实质性的改进,仍维持“一股独大”的状况,公司重要的财务管理岗位均为原新希望的管理层出任,严重影响公司客观决策。缺少多元股权制衡、董事会空壳现象严重、监事会功能弱化、对高管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等,是公司重组后不能持续良好发展的主要原因。

(2)大股东战略目标定位错误,导致重组行为失效。虽然重组计划表示,新希望以扭转宝硕经营为目的。但实际上其目标还是片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希望尽快实现“买壳上市”,获得融资。

(3)没有充分利用宝硕主业的优势,改善公司经营业绩。虽然陷入困境,但是但作为上市公司和大型化工企业,宝硕股份仍具有相当的经济和市场价值。大股东并未就宝硕股份的主业优势,调整业务计划。

(4)外部金融环境恶化的影响。2008年国内PVC市场总体形势不佳,一方面作为原材料的原油和电石价格大涨,另一方面产品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激烈,加之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出现巨额亏损,资金极为紧张。

三、案例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根据上述对宝硕债务重组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ST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时候,目标定位还不够明确,重组方往往都过于注重短期的利润指标,希望能够实现“买壳上市”,因此往往忽视了要达到目的所需要的重组的战略性。

资产重组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给ST公司提供很短暂的喘息机会,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才是确保上市公司良性运作的结构性和制度性前提。缺乏实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目前ST公司重组后只能短暂盈利的主要原因,要实现ST公司的持续增长,应从根本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重组后的ST公司急需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明确控股股东责任,建立高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业绩考核和评价制度,这样才可以为公司业绩持续增长打下坚实基础。

资产重组应该是一种手段而不应该是一种目的,企业重组的目的应是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综合发展能力。只有进行公司组织的优化和整合才能使公司进入良性运作。 (二)启示

(1)从债务人看债务重组

对于处于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来说,造成企业盈利能力低下、资不抵债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债务重组能够在短期内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资产周转率,但未必能切实改善企业的长期绩效。债务重组还需要与股权重组、资产出售等其他重组方式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可以说,债务重组仅是一剂强心针,使得公司暂时脱离死亡边缘;而企业能否持续发展,恢复活力仍取决于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能否恢复。 (2)从债权人看债务重组

面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债权人通常可以有以下两种对策:一是,向法院申请

债务人破产清算,按照债权比例确保自己的部分权益;而是,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通过债务减免、债转股、修改债务条件等方式加速账款的回收。进行债务重组的风险在于如果债务人继续经营亏损,债权人的债务减免将降低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规避这种风险:一、把债务减免与债务偿还联系起来;二、与企业大股东就其他重组方案进行积极磋商。一般来说,资不抵债公司往往流动资金匮乏,使得许多重组方案难以顺利实施,一方面需要继续筹措资金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需要启动资金来推行重组方案或主业转型。 (3)从监管方看债务重组

不能否认,债务重组能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

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常见的道德风险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管理层或大股东隐瞒或转移资产,虚报信息,利用破产清算或债务重组来逃避债务责任;二是在企业清理整顿期间,企业管理层或大股东在资本约束放松的情况下,投机于高风险的项目,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具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其债务重组往往与大股东(地方政府)的行为密切相关。实际上,大股东(地方政府)对国有上市公司的“支持”与“掏空”行为极大地抑制了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损害了公司正常的造血功能,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加强监管首先要割断大股东(地方政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非正常纽带,做到业务、人员、资产、财务与机构五分开;其次,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以及关联方资金侵占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上市公司的债务形成;最后,进一步完善《破产法》,规范企业破产清算与债务重组的程序,防止大股东或债权人利用债务重组的机会主义行为来侵占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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