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评估立项申报
第三章 确定资产评估机构
第四章 资产评估报告审查
第五章 资产评估报告核准
第六章 资产评估项目公示
第七章 资产评估后续管理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资产评
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资产评估实行集中管理,各级子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
的资产评估行为由集团公司统一审批。
须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
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组织报批或报备。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涉及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集团公司认为有必
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十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
偿划转;
(二)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全资公司之间或其下属全资公司
之间的合并、资产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有
偿接受外部法律服务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产评估立项申报
第七条
送下列材料:
(一)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
有效文件(复印件);
(二)资产评估申报表(见附件一);
(三)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及材料应逐级提报,本办法后续条款中的类似规
定与此处作相同理解。
第八条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对立项申报材料资产评估立项申报须向集团公司正式行文,并报
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立项申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评估的目的及评估资产的范围是否与批准的经
济行为相一致;
(二)申报拟定评估基准日是否合理;
(三)所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
(四)其他内容。
第二章 确定资产评估机构
第九条 建立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
(一)集团公司根据自身和各级子公司规模、地域分布、
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技术特长等因素,从省政府国资委公布的省属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择若干家评估机构,并向其发出《邀请函》;
(二)接受邀请的评估机构在XX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上提交
申请及有关材料;
(三)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同法务管理部门对评
估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与评估机
构签署《合作服务协议》,并将评估机构纳入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
(五)纳入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的评估机构达到一定数
量后,正式建立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在XX公司外网上予以公示,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接受邀请的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专业资质证书;
(三)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业资格证书和主要业绩;
(四) 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纳入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二)掌握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
场信息,具有与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三)熟悉与被评估单位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四)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选聘评估机构的要求
(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 应采取招标方式;
(三) 遵守集团公司招标程序及有关规定;
(四) 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
(一)资产所属单位准备招标文件,并提报集团公司资产
运营管理部门审核;
(二)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XX公司
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招标文件;
(三)接受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投标;
(四)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评
估机构;
(五)资产所属单位与中标评估机构签署资产评估业务约
定书。 第十四条 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应在XX
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上,按照平台上提供的相应投标书格式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章 资产评估报告审查
第十五条 资产所属单位应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
评估报告(草稿)》(电子版)进行审查:
(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
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八)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反映了被评估资产公允价值;
(九)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资产所属单位进行审查后,应向资产评估机构
反馈意见,并将资产评估机构调整后的《资产评估报告(草稿)》(电子版),正式行文上报集团公司审查。
第十七条 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在XX公司评估
机构备选库中另外选聘二家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
核,复核所需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复核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复核报告;复核报告上应由评估师签字,并加盖复核机构公章。
复核报告应对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评估依据等评估报告中的原则性内容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将复核报告转交资产所属单位,由资产所属单位转送评估机构。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在接到资产所属单位转送的复核报告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章 资产评估报告核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签署《XX公司资产评估结果初审会签表》(见附件二),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相关评估准则,对资产评估事项相关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评估委托方、资产所属单位概况;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结论;
(十)特别事项说明;
(十一)签字盖章;
(十二)评估报告附件。
具体审核内容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向集团公司填报《XX公司资产评估备案审批表》(见附件三),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最终审核。
第二十四条 对未予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需评估机构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的,可修改资产评估报告书,申报核准单位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二)评估机构违背委托协议约定或资产评估规定的,更换评估机构,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资产所属单位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资产评估项目公示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集团公司应当在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集团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子公司应当在备案前完成公示。
子公司在发布公示文书前,应取得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示文书应当在市级以上级别公众媒体上发布,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范围一般包括集团公司、评估委托方、资产归属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
第二十八条 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 资产所属单位应在公示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完反馈意见,并拟订处理方案,报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批准后,具体负责处理。反馈意见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备案。
第七章 资产评估后续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所属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
应当向集团公司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四);
(二)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三)法律意见书(如有);
(四)清产核资报告(如有);
(五)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六)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原件);
(七)其他材料。
资产所属单位上报上述材料,应向集团公司正式行文。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对资产所属单位提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应接受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的年度评价。年度评价时,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主要从有无以下情形等方面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
(一)无故不投标;
(二)与资产所属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三)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四)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
(五)向资产所属单位索取、收受业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明知与资产所属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泄露集团公司或资产所属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违反执业准则或职业道德准则;
(九)资产评估结果失实;
(十)其他违法违规,或者损害集团公司及资产所属单位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进行优进劣汰、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更换评估机构的比例不低于八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故意违规行为的,资产所属单位应终止其执行该业务,并上报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将该评估机构从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删除,并且三年内不得将该评估机构再次纳入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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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资产所属单位应对其提交评估机构材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评估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资产所属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
(二)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三)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
(四)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五)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本办法的健全完善及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严格执行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选择评估机构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三)对评价、监督管理评估机构不严承担直接责任;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各级子公司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未办理或未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
(二)向评估机构提供材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积极配合评估机构依法开展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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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
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
附件:1.资产评估申报表
2.XX公司公司资产评估结果初审会签表
3.XX公司公司资产评估备案审批表
4.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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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评估立项申报
第三章 确定资产评估机构
第四章 资产评估报告审查
第五章 资产评估报告核准
第六章 资产评估项目公示
第七章 资产评估后续管理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资产评
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资产评估实行集中管理,各级子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
的资产评估行为由集团公司统一审批。
须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
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组织报批或报备。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涉及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集团公司认为有必
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十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
偿划转;
(二)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全资公司之间或其下属全资公司
之间的合并、资产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有
偿接受外部法律服务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产评估立项申报
第七条
送下列材料:
(一)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
有效文件(复印件);
(二)资产评估申报表(见附件一);
(三)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及材料应逐级提报,本办法后续条款中的类似规
定与此处作相同理解。
第八条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对立项申报材料资产评估立项申报须向集团公司正式行文,并报
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立项申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评估的目的及评估资产的范围是否与批准的经
济行为相一致;
(二)申报拟定评估基准日是否合理;
(三)所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
(四)其他内容。
第二章 确定资产评估机构
第九条 建立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
(一)集团公司根据自身和各级子公司规模、地域分布、
资产评估业务特点等,结合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规模、技术特长等因素,从省政府国资委公布的省属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择若干家评估机构,并向其发出《邀请函》;
(二)接受邀请的评估机构在XX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上提交
申请及有关材料;
(三)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会同法务管理部门对评
估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与评估机
构签署《合作服务协议》,并将评估机构纳入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
(五)纳入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的评估机构达到一定数
量后,正式建立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在XX公司外网上予以公示,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接受邀请的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专业资质证书;
(三)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业资格证书和主要业绩;
(四) 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纳入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政策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记录;
(二)掌握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
场信息,具有与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三)熟悉与被评估单位及其所在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
(四)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选聘评估机构的要求
(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 应采取招标方式;
(三) 遵守集团公司招标程序及有关规定;
(四) 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
(一)资产所属单位准备招标文件,并提报集团公司资产
运营管理部门审核;
(二)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XX公司
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招标文件;
(三)接受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投标;
(四)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评
估机构;
(五)资产所属单位与中标评估机构签署资产评估业务约
定书。 第十四条 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应在XX
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上,按照平台上提供的相应投标书格式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章 资产评估报告审查
第十五条 资产所属单位应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
评估报告(草稿)》(电子版)进行审查:
(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
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材料要件是否齐全;
(八)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反映了被评估资产公允价值;
(九)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资产所属单位进行审查后,应向资产评估机构
反馈意见,并将资产评估机构调整后的《资产评估报告(草稿)》(电子版),正式行文上报集团公司审查。
第十七条 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在XX公司评估
机构备选库中另外选聘二家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
核,复核所需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复核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复核报告;复核报告上应由评估师签字,并加盖复核机构公章。
复核报告应对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评估依据等评估报告中的原则性内容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将复核报告转交资产所属单位,由资产所属单位转送评估机构。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在接到资产所属单位转送的复核报告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章 资产评估报告核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签署《XX公司资产评估结果初审会签表》(见附件二),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相关评估准则,对资产评估事项相关行为的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一)评估委托方、资产所属单位概况;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结论;
(十)特别事项说明;
(十一)签字盖章;
(十二)评估报告附件。
具体审核内容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向集团公司填报《XX公司资产评估备案审批表》(见附件三),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最终审核。
第二十四条 对未予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分别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需评估机构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的,可修改资产评估报告书,申报核准单位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二)评估机构违背委托协议约定或资产评估规定的,更换评估机构,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资产所属单位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资产评估项目公示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集团公司应当在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集团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子公司应当在备案前完成公示。
子公司在发布公示文书前,应取得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公示文书应当在市级以上级别公众媒体上发布,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范围一般包括集团公司、评估委托方、资产归属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
第二十八条 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 资产所属单位应在公示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完反馈意见,并拟订处理方案,报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批准后,具体负责处理。反馈意见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备案。
第七章 资产评估后续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所属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
应当向集团公司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四);
(二)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三)法律意见书(如有);
(四)清产核资报告(如有);
(五)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六)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原件);
(七)其他材料。
资产所属单位上报上述材料,应向集团公司正式行文。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对资产所属单位提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应接受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的年度评价。年度评价时,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主要从有无以下情形等方面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
(一)无故不投标;
(二)与资产所属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三)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四)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
(五)向资产所属单位索取、收受业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明知与资产所属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泄露集团公司或资产所属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违反执业准则或职业道德准则;
(九)资产评估结果失实;
(十)其他违法违规,或者损害集团公司及资产所属单位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进行优进劣汰、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时更换评估机构的比例不低于八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故意违规行为的,资产所属单位应终止其执行该业务,并上报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将该评估机构从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删除,并且三年内不得将该评估机构再次纳入XX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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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资产所属单位应对其提交评估机构材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评估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资产所属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
(二)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三)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
(四)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五)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本办法的健全完善及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严格执行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选择评估机构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三)对评价、监督管理评估机构不严承担直接责任;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各级子公司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未办理或未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
(二)向评估机构提供材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积极配合评估机构依法开展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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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
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
附件:1.资产评估申报表
2.XX公司公司资产评估结果初审会签表
3.XX公司公司资产评估备案审批表
4.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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