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含附件1)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推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期货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期货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第五条 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仅限于投资期货

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为客户开立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交易编码。客户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编码应当与其经纪业务账户交易编码严格区分。

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及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办理委托资产的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

第六条 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包含除期货外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期货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期货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存管数据文件向监控中心备案。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市场的投资交易活动。

第八条 期货公司经与客户协商一致,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写明用于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资管结算账户)。该资管结算账户应当与客户的期货结算账

户严格区分。

客户要求变更资管结算账户的,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客户提供变更的合理依据。采用托管方式的,变更资管结算账户还应经托管机构同意。

第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仅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通过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资产管理业务采用银行托管方式的,客户汇入、追加或者提取委托资产均应在客户资管结算账户与银行托管账户之间进行划转,期货公司应当通过银行托管账户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第十条 期货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数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还应当根据资产托管机构提供的资产信息,通过保证金存管数据文件每日向监控中心报送客户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客户提供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查询服务。期货公司应当告知客户可以登录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的相关要求,为客户发放监控中

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业务委托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将剩余委托资产划至客户资管结算账户; 及时撤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并撤销相关的银行托管账户。

期货公司应当在非期货类投资账户撤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存管数据文件向监控中心备案。期货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清算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业务人员及其变动情况,自人员到岗或者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监控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

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进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及其执行情况、持仓头寸及其比例进行监控,并于月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详见附件),于月度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于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安排资产管理业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客户资金调拨、风险控制、数据报送与查询服务、账户清算等方面。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本指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附件: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2、《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统计表》

3、《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明细表》

附件1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根据本指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项内容:

一、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的情况,客户数量、客户类型、资金规模、投资策略等基本情况,客户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及投资损益等投资管理情况,公司当期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及支出等业务运营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情况,包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制度建设情况、业务操作的风险控制情况、异常交易监控情况、利益冲突防范以及公司合规性检查等相关情况。

三、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另外,期货公司可以在报告中反映对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监管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等。

除上述内容外,期货公司每月还应当填写《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统计表》与《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明细表》(Excel 表格另附),与月度报告一并上报。

除特别要求外,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可参照月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推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期货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期货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第五条 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仅限于投资期货

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为客户开立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交易编码。客户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编码应当与其经纪业务账户交易编码严格区分。

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及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办理委托资产的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

第六条 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包含除期货外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期货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期货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存管数据文件向监控中心备案。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市场的投资交易活动。

第八条 期货公司经与客户协商一致,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写明用于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资管结算账户)。该资管结算账户应当与客户的期货结算账

户严格区分。

客户要求变更资管结算账户的,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客户提供变更的合理依据。采用托管方式的,变更资管结算账户还应经托管机构同意。

第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仅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通过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资产管理业务采用银行托管方式的,客户汇入、追加或者提取委托资产均应在客户资管结算账户与银行托管账户之间进行划转,期货公司应当通过银行托管账户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第十条 期货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保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数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还应当根据资产托管机构提供的资产信息,通过保证金存管数据文件每日向监控中心报送客户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客户提供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查询服务。期货公司应当告知客户可以登录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的相关要求,为客户发放监控中

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业务委托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将剩余委托资产划至客户资管结算账户; 及时撤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并撤销相关的银行托管账户。

期货公司应当在非期货类投资账户撤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存管数据文件向监控中心备案。期货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清算情况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等岗位的业务人员及其变动情况,自人员到岗或者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监控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

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进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及其执行情况、持仓头寸及其比例进行监控,并于月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详见附件),于月度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于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安排资产管理业务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客户资金调拨、风险控制、数据报送与查询服务、账户清算等方面。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本指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附件: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2、《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统计表》

3、《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明细表》

附件1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根据本指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项内容:

一、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的情况,客户数量、客户类型、资金规模、投资策略等基本情况,客户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及投资损益等投资管理情况,公司当期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及支出等业务运营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情况,包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制度建设情况、业务操作的风险控制情况、异常交易监控情况、利益冲突防范以及公司合规性检查等相关情况。

三、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另外,期货公司可以在报告中反映对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监管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等。

除上述内容外,期货公司每月还应当填写《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统计表》与《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明细表》(Excel 表格另附),与月度报告一并上报。

除特别要求外,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可参照月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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