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良债权处置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与对策

  摘要:目前大多数论著仅从不良债权评估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单一角度考虑,对不良债权处置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与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笔者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服务中介、国有企业债务人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监管、司法审判等多个方面探索不良债权处置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原因与对策,力争能有效制止犯罪,保护国有金融资产和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关键词:不良债权处置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1996年,广东某地抽纱公司向中行贷款780万元,政策性剥离该贷款转交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东方公司),东方公司以合资为名移交某威公司,某威公司转让给南某公司,南某公司向某中院起诉,中院判决抽纱公司偿债1800万元(本息),抽纱公司上诉,省高院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抽纱公司支付325万元,与南某公司调解结案。该贷款不属于政策性剥离范围,抽纱公司房地产价格近4000万元,抵押物价值少于2000万元,为什么能达成调解,该债权处置内部评估格如何确定?南某公司如何取得债权的?职工权益应当如何保护?法院应当如何审判、执行,笔者结合该案,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服务中介、国有企业债务人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监管、司法审判等多个方面探索不良债权处置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原因与对策,力争能有效制止犯罪,保护国有金融资产和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一、不良债权处置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突出问题:   (1)不良债权定价机制不完善,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和约束,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低价贱卖等问题。   (2)评估程序欠缺规范,评估机构多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委托,评估结果亦由其自行认定,容易导致评估价格与不良债权的真实价值大幅偏离。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控系统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常流于形式。实际处置资产过程不透明,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较多,存在假招标和假拍卖等问题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折扣转让的方式处置债权时,与国有企业债务人(担保人)、金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使债务人或担保人直接面临不良债权处置后的诉讼风险和高额偿付风险   2、形成不良债权处置问题的主要原因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原因   经营粗放:广东省汕头、揭阳、潮州三市中行分行专职信贷人数125人,政策性划较时将约40亿元不良资产无偿划转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汕头办事处只有5名职员,其没有能力对不良资产进行日常保全维护,只能依据移交材料进行处理,本案货款交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后,其从没有联系或实地调查抽纱公司,2007年,南某公司受让债权后诉至法院,债权“复活”。   广东省汕头、揭阳、潮州三市中行分行本部的专职资产保全部人数65人(不包括辖属支行兼职人员),管理70亿元不良资产,2005年,中行股改,其不良资产移交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其广州办事处只有1人负日常责维护保全三市中行移交不良资产,广州与三市距离500公里,不良资产处置依据中行股改移交的资料,其与债务人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其处置是不根据实际债权价格进行的。   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额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不良资产,按现有管理模式,不良债权定价、评估、内控制失控等是其经营粗放的必然反映,资产管理公司必然是腐败的高危地带。   考核落后:东方公司从中行无偿接受的政策性划转的不良资产,如抽纱公司该债权有抵押物与其他房地产,中行为方便管理而违规划转。2006年,国家审计署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违规剥离的不良资产169.18亿元,银行股改剥离的不良资产,只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参加拍卖,价格被低估,为非市场化提供基础条件,资产公司同时带有政策性处理任务,金融资产公司将处置不良资产的总数额与收回现金数作考核的核心指标,而对债权成本与效益关系不作考核,为完成年度任务,多数资产公司在年终时,不计降低债权价格以快速完成任务,取得业绩效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债权没有科学分类,没有建立不良资产基础价格数据库,为处置资产提供比较数据,约束处置行为,管理无序而出现价格失控,违法处置。   不法分子利用非市场化与政策性而产生的考核落后的机会,进行犯罪谋私,盗取国有金融资产,加剧社会矛盾,破坏金融秩序。   定价无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前,必对债权的价格进行评估,评是对债权的调查取证,是对债权的定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可能实地调查债权现状,只根据移交资料进行定性,估是对权的各项资产负债情况的数据分析,是在评完成后才能进行的,委托中介评估也没有实地调查,对中介评估报告没有复核制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过时资料进行数据分析,是完全不负责任的定价模式,而且也没有分门别类的子项定价模式,定价完全是有关人员根据任务与谋利需要,依据资料粗放而定。   程序虚设:为解决国有资产流失与职工权益而设置优先权购买权,这优先权仅仅为15日提前通知国有企业与当地政府,没有对为解决国有资产流失与职工权益作实体性的规定,15日能解决什么问题?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无力解决历史形成国有资产流失与职工权益问题,才使问题长期累积下来,设置优先权购买权而没有实体配套措施,该优先权购买权名存实亡。东方公司通过合资交易将对抽纱公司债权从应当严格按“三公”原则进行受程序控制的特殊金融资产,顺利变为其控股的顺威公司控制,从而演变成可以轻易转让的一般债权。南盈公司等通过上述系列关联交易而使法规设定的程序形同虚设,轻易盗取近2000万元不良债权。   道德风险:因经营粗放、考核落后、定价无据、程序虚设等,不法分子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外勾结低价购买债权,这已经成了获取暴利的快捷方式之一。抽纱公司房地产近4000万元,欠债1800万元(本息),支付325万元,与南某公司调解结案,其中原由,发人深思。2006年国家审计署的公告,违规和不规范不合理处置不良资产272.15亿元。   (2)服务中介的原因   评估服务:1、没有现场调查,据资料纸上评估。2、只据对抵押物评估而定债权价格,没有对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进行评估,也没有对债务进行评估;3、没有明确的评估对象范围,对债权评估与物权评估混为一谈,评估结果与债权实际价值相差极大。4、评估方法与资产处置的价值类型没有匹配。5、没有评估复核与责任追究落实制度。6、评估机构没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因市场竞争原因,完全受制于资产公司,评估结果往往只是将资产管理公司个别人的意思以评估报告书形式反映出来推卸的方法而已。   处置抽纱公司债权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内部评估价格一定低于100万元,这与抵押物的价格相差近2000万元,与整体资产相差近4000万元,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审批、法院审判中,评估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评估流于形式。   法律服务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也没有进行现场调查,据资料出具法律调查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受制于资产管理公司也没有充分的独立性,其作用与评估报告根本相同。   审计服务   因资产处置没有审计服务,没有查明债务人从成立到处置时,资产债务现状的形成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追究,保护金融资产。   (3)国有企业债务人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原因   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当其债权被划转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与之联系,直到作为受让方出现才知债权“复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公司没有联系对口部门,与常态联系方式,没有将化解国有企业金融债务,解决历史问题为地方政府的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当地金融债权也不调查统计,地方政府对该类债务放任自流,只有执行该债权,职工上访,矛盾激化,才感到问题的严重性。   (4)政府监督管理原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与银监局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金融债权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下人民银行与银监局都没有对金融债权的处置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没有建立数据库进行监督管理。   当不良债权处置达到一定金额时,才经财政部特派员审批,因为其人数与管理责能的限制,不可能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5)司法审判的原因   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对国有企业债务人追索债权的结果通常是,引发职工下岗、集体上访问题,触及国企职工债权和职工安置问题。经常出现一些受让人“一夜暴富”或“一案暴富”现象,多数法院以将金融债权以一般债权审理并执行,呈现“矛盾突出、纠纷增多、规模扩大”的特点。南某公司于07年向起诉,中院判决南盈公司胜诉,抽纱公司职工集体信访,二审高院发回重审。这都反映了部分法院审理案件时,没有讲政治,没有讲大局,没有综合客观认定事实,片面或故意曲解合同法,其审判与执行后果放纵犯罪,加剧国有资产的流失与社会矛盾。   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1、改变现有资产管理经营管理模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职工人数与债权分布的距离,则成本与效益的关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能对不良债权实行有效的管理,现有经营管理模式是失败的,应当进行改革,则不良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后委托原债权银行或由债权所在地银行通过市场竟价行为取得日常债权管理权,进行日常保全维护,按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合同进行保全,及时更新债务人的基础数据,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类分项标准对每笔债作出定量与定性的报告及初步的处置意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主决定处置方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银行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与银监局报告每笔债权处置的情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银行及时与当地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债务人联系,相互沟通。   银行对债权评估与法律调查是根据实际情况的有效法律文件,改变现有为方便资产公司,由其机构所在地评估机构与律师所远距离并凭过时资料拼凑的与实际情况不沾边的违法的法律文件,也节约费用。仅对疑难或重大的债权委托评估机构与律师所出具相关的核查报告。   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金融债权化解职责,设置专门人员与资产公司联系沟通,妥善解决国有金融债权,使沟通机制规范化与制度化。   规定国有企业债务人的报告义务,及时掌握债权变化。   2、提高监管水平   人民银行与银监局应当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金融债权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下人民银行与银监局对每笔债权处置列入征信系统,建立数据库进行分析监督管理,使资产公司的金融监督管理规范化与日常化。   银监局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专业的意见,供法院作审理参考。   财政部门不再参与资产处置的具体审批事务,加强对不良债权处置的调查研究,及时出台规章规定,指导资产处置,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控制度与定价模式、资产数据库建设,使资产处置进行规范有序的动作。   审计部门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审查力度,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税务部门加强对受让人的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平衡利益分配,保证社会公平。   3、完善司法审判制度   改变审判执行观念。   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及相关纠纷案件的审理,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事关国有资产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案件的处理,并非仅为《合同法》之一般债权转让效力的问题,法官仅靠单个部门法与单个法条审判金融不良债权,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是我国司法审判落后经济现象,审判思维落后于政治需要的表现,法院成为腐败的高危地地带。   最高法院的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规范审判,着重审查并矫正转让过程以及其中出现的不公平情形,为正确审判金融债权打下较好的基础,各级法院要在实践中落实会议精神。   但该纪要没有规定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案件时,发现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立案的内容,对此,有关部门要对不良债权转让进行调研,出台不良债权移送及立案的标准,及时制裁犯罪,维护社会正义与秩序。   法院在审理金融案件时,要听取参考人民银行与银监局的专业意见。   (作者单位: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目前大多数论著仅从不良债权评估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单一角度考虑,对不良债权处置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与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笔者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服务中介、国有企业债务人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监管、司法审判等多个方面探索不良债权处置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原因与对策,力争能有效制止犯罪,保护国有金融资产和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关键词:不良债权处置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1996年,广东某地抽纱公司向中行贷款780万元,政策性剥离该贷款转交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东方公司),东方公司以合资为名移交某威公司,某威公司转让给南某公司,南某公司向某中院起诉,中院判决抽纱公司偿债1800万元(本息),抽纱公司上诉,省高院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抽纱公司支付325万元,与南某公司调解结案。该贷款不属于政策性剥离范围,抽纱公司房地产价格近4000万元,抵押物价值少于2000万元,为什么能达成调解,该债权处置内部评估格如何确定?南某公司如何取得债权的?职工权益应当如何保护?法院应当如何审判、执行,笔者结合该案,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服务中介、国有企业债务人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监管、司法审判等多个方面探索不良债权处置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原因与对策,力争能有效制止犯罪,保护国有金融资产和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一、不良债权处置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突出问题:   (1)不良债权定价机制不完善,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和约束,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低价贱卖等问题。   (2)评估程序欠缺规范,评估机构多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行委托,评估结果亦由其自行认定,容易导致评估价格与不良债权的真实价值大幅偏离。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控系统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常流于形式。实际处置资产过程不透明,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较多,存在假招标和假拍卖等问题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折扣转让的方式处置债权时,与国有企业债务人(担保人)、金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使债务人或担保人直接面临不良债权处置后的诉讼风险和高额偿付风险   2、形成不良债权处置问题的主要原因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原因   经营粗放:广东省汕头、揭阳、潮州三市中行分行专职信贷人数125人,政策性划较时将约40亿元不良资产无偿划转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汕头办事处只有5名职员,其没有能力对不良资产进行日常保全维护,只能依据移交材料进行处理,本案货款交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后,其从没有联系或实地调查抽纱公司,2007年,南某公司受让债权后诉至法院,债权“复活”。   广东省汕头、揭阳、潮州三市中行分行本部的专职资产保全部人数65人(不包括辖属支行兼职人员),管理70亿元不良资产,2005年,中行股改,其不良资产移交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其广州办事处只有1人负日常责维护保全三市中行移交不良资产,广州与三市距离500公里,不良资产处置依据中行股改移交的资料,其与债务人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其处置是不根据实际债权价格进行的。   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额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不良资产,按现有管理模式,不良债权定价、评估、内控制失控等是其经营粗放的必然反映,资产管理公司必然是腐败的高危地带。   考核落后:东方公司从中行无偿接受的政策性划转的不良资产,如抽纱公司该债权有抵押物与其他房地产,中行为方便管理而违规划转。2006年,国家审计署认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违规剥离的不良资产169.18亿元,银行股改剥离的不良资产,只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参加拍卖,价格被低估,为非市场化提供基础条件,资产公司同时带有政策性处理任务,金融资产公司将处置不良资产的总数额与收回现金数作考核的核心指标,而对债权成本与效益关系不作考核,为完成年度任务,多数资产公司在年终时,不计降低债权价格以快速完成任务,取得业绩效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债权没有科学分类,没有建立不良资产基础价格数据库,为处置资产提供比较数据,约束处置行为,管理无序而出现价格失控,违法处置。   不法分子利用非市场化与政策性而产生的考核落后的机会,进行犯罪谋私,盗取国有金融资产,加剧社会矛盾,破坏金融秩序。   定价无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前,必对债权的价格进行评估,评是对债权的调查取证,是对债权的定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可能实地调查债权现状,只根据移交资料进行定性,估是对权的各项资产负债情况的数据分析,是在评完成后才能进行的,委托中介评估也没有实地调查,对中介评估报告没有复核制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过时资料进行数据分析,是完全不负责任的定价模式,而且也没有分门别类的子项定价模式,定价完全是有关人员根据任务与谋利需要,依据资料粗放而定。   程序虚设:为解决国有资产流失与职工权益而设置优先权购买权,这优先权仅仅为15日提前通知国有企业与当地政府,没有对为解决国有资产流失与职工权益作实体性的规定,15日能解决什么问题?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无力解决历史形成国有资产流失与职工权益问题,才使问题长期累积下来,设置优先权购买权而没有实体配套措施,该优先权购买权名存实亡。东方公司通过合资交易将对抽纱公司债权从应当严格按“三公”原则进行受程序控制的特殊金融资产,顺利变为其控股的顺威公司控制,从而演变成可以轻易转让的一般债权。南盈公司等通过上述系列关联交易而使法规设定的程序形同虚设,轻易盗取近2000万元不良债权。   道德风险:因经营粗放、考核落后、定价无据、程序虚设等,不法分子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外勾结低价购买债权,这已经成了获取暴利的快捷方式之一。抽纱公司房地产近4000万元,欠债1800万元(本息),支付325万元,与南某公司调解结案,其中原由,发人深思。2006年国家审计署的公告,违规和不规范不合理处置不良资产272.15亿元。   (2)服务中介的原因   评估服务:1、没有现场调查,据资料纸上评估。2、只据对抵押物评估而定债权价格,没有对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进行评估,也没有对债务进行评估;3、没有明确的评估对象范围,对债权评估与物权评估混为一谈,评估结果与债权实际价值相差极大。4、评估方法与资产处置的价值类型没有匹配。5、没有评估复核与责任追究落实制度。6、评估机构没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因市场竞争原因,完全受制于资产公司,评估结果往往只是将资产管理公司个别人的意思以评估报告书形式反映出来推卸的方法而已。   处置抽纱公司债权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内部评估价格一定低于100万元,这与抵押物的价格相差近2000万元,与整体资产相差近4000万元,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审批、法院审判中,评估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评估流于形式。   法律服务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也没有进行现场调查,据资料出具法律调查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受制于资产管理公司也没有充分的独立性,其作用与评估报告根本相同。   审计服务   因资产处置没有审计服务,没有查明债务人从成立到处置时,资产债务现状的形成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追究,保护金融资产。   (3)国有企业债务人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原因   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当其债权被划转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与之联系,直到作为受让方出现才知债权“复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公司没有联系对口部门,与常态联系方式,没有将化解国有企业金融债务,解决历史问题为地方政府的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当地金融债权也不调查统计,地方政府对该类债务放任自流,只有执行该债权,职工上访,矛盾激化,才感到问题的严重性。   (4)政府监督管理原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与银监局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金融债权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下人民银行与银监局都没有对金融债权的处置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没有建立数据库进行监督管理。   当不良债权处置达到一定金额时,才经财政部特派员审批,因为其人数与管理责能的限制,不可能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5)司法审判的原因   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对国有企业债务人追索债权的结果通常是,引发职工下岗、集体上访问题,触及国企职工债权和职工安置问题。经常出现一些受让人“一夜暴富”或“一案暴富”现象,多数法院以将金融债权以一般债权审理并执行,呈现“矛盾突出、纠纷增多、规模扩大”的特点。南某公司于07年向起诉,中院判决南盈公司胜诉,抽纱公司职工集体信访,二审高院发回重审。这都反映了部分法院审理案件时,没有讲政治,没有讲大局,没有综合客观认定事实,片面或故意曲解合同法,其审判与执行后果放纵犯罪,加剧国有资产的流失与社会矛盾。   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1、改变现有资产管理经营管理模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职工人数与债权分布的距离,则成本与效益的关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能对不良债权实行有效的管理,现有经营管理模式是失败的,应当进行改革,则不良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后委托原债权银行或由债权所在地银行通过市场竟价行为取得日常债权管理权,进行日常保全维护,按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合同进行保全,及时更新债务人的基础数据,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类分项标准对每笔债作出定量与定性的报告及初步的处置意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主决定处置方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银行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与银监局报告每笔债权处置的情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银行及时与当地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债务人联系,相互沟通。   银行对债权评估与法律调查是根据实际情况的有效法律文件,改变现有为方便资产公司,由其机构所在地评估机构与律师所远距离并凭过时资料拼凑的与实际情况不沾边的违法的法律文件,也节约费用。仅对疑难或重大的债权委托评估机构与律师所出具相关的核查报告。   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金融债权化解职责,设置专门人员与资产公司联系沟通,妥善解决国有金融债权,使沟通机制规范化与制度化。   规定国有企业债务人的报告义务,及时掌握债权变化。   2、提高监管水平   人民银行与银监局应当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金融债权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下人民银行与银监局对每笔债权处置列入征信系统,建立数据库进行分析监督管理,使资产公司的金融监督管理规范化与日常化。   银监局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专业的意见,供法院作审理参考。   财政部门不再参与资产处置的具体审批事务,加强对不良债权处置的调查研究,及时出台规章规定,指导资产处置,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控制度与定价模式、资产数据库建设,使资产处置进行规范有序的动作。   审计部门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审查力度,保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税务部门加强对受让人的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平衡利益分配,保证社会公平。   3、完善司法审判制度   改变审判执行观念。   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及相关纠纷案件的审理,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事关国有资产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案件的处理,并非仅为《合同法》之一般债权转让效力的问题,法官仅靠单个部门法与单个法条审判金融不良债权,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是我国司法审判落后经济现象,审判思维落后于政治需要的表现,法院成为腐败的高危地地带。   最高法院的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规范审判,着重审查并矫正转让过程以及其中出现的不公平情形,为正确审判金融债权打下较好的基础,各级法院要在实践中落实会议精神。   但该纪要没有规定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案件时,发现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立案的内容,对此,有关部门要对不良债权转让进行调研,出台不良债权移送及立案的标准,及时制裁犯罪,维护社会正义与秩序。   法院在审理金融案件时,要听取参考人民银行与银监局的专业意见。   (作者单位: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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