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有效期"探析__

CHINA FOREX SEP 01, 2013

CMBC Column“信用证有效期”探析

银行在未及时发送MT734且信用证效期已过的特殊情况下,可利用本文观点对外交涉, 以维护自身权益。

文/袁向前 编辑/白琳

里斯本国际商会2013年4月讨论通过的最新案例中,案例TA782的内容为:

L国的开证行(IB)在UCP600 项下开出一份信用证,Available by payment at sight at the counters of a confirming bank(CB) in country U(在U国保兑行CB处即期付款). VALIDITY(有效期): 2011/12/31 IN U;

CB保兑了信用证,并通过B国通知行AB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

受益人单交通知行AB,通知行发现不符点(提交了租船提单)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授权通知行将单据寄往保兑行CB;

通知行向保兑行寄单,并指示:We herewith authorize you to send documents on approval basis due to the stated discrepancy without verification”(兹授权贵行无需证实已提不符点试寄单据);

单据在效期前到达U国保兑行柜台,保兑行即时拒付并于2012/01/03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同时注明“on approval basis(试寄)”;

开证行1月10日收到单据,但是,直到通知行多次催促之后,开证行才于1月24日向保兑行发出拒付通知;

通知行提示开证行未及时拒付,违反了UCP600第16条,但开证行以单

中国外汇 2013.09.01

的截止日。)

不行使而消灭的期限,《票据法》第前提出的问题就没有回答的必要了。

阎之大在《UCP600解读与例证》17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中认为,有效期与交单的到期日应该是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信用证过效期是否可视为作废

同一个概念(P78)。笔者并不十分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则自出票日UCP600只规定了信用证何时同这一观点。首先,如果二者为同一概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生效,并未规定信用证何时失效。念,则没有分开二者的必要。其次,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为了UCP600第七条c款规定,开证行自开ICC Official Opinion R13认为,“信用控制商业信用,《支付结算办法》规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付证逾期”意味着信用证变得无用,单据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款责任,同时即意味着信用证开始生不再受惯例的约束;R331认为,超过6个月。

效。那么信用证何时失效呢?笔者认为信用证效期,则开证行无义务审核单信用证有效期是开证行开出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经开证行、保据,两项意见也从侧面证明了信用证有“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时效,而交单兑行(如有)和受益人允许信用证被效期与交单到期日的不同。

到期日则是判断“条件”是否满足的一撤销;第二种是信用证过有效期。ICC 施米托夫曾指出,作为如今在国条依据。笔者认为,如果单据在信用证Official Opinion R13及R331认为:信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支付方式——跟单交单到期日后但在有效期前提交,则用证过效期后,信用证就失去了用处,信用证,是对流通票据的发展。因此在开证行仍有义务按照ART 14来审核单开证行也不再承担审核单据和付款的责信用证机制中必然有某些相似之处。笔据,审单后过交单期可能会作为不符任。

者认为,信用证有效期是借鉴了票据权点被开证行依据ART 16拒付;而如果但是,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利时效的概念。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单据在信用证效期过后提交,开证行信用证的付款发生在信用证过效期之上的权利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则没有了审单义务,也不再承担依据后,此时开证行的付款又是基于什么样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ART16发拒付电的义务。信用证有效的责任呢?如果说信用证过效期意味着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期与交单到期日二者在概念上有本质的信用证作废,那么开证行是否可以辩称

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对于票据权利

区别,如果二者为同一概念,则本文先

“尽管相符单据在信用证效期之前提

李永宏 ICC CHINA信用证专家、中国民生银行首席信用证专家

何谓信用证有效期(EXPIRY DATE)? 问题是我们曾见过这样的信用证,既二是在信用证效期之前,单到开证行柜台。

UCP600 ART6 d.i.明确规定:An expiry 限定在被指定银行议付,同时又规定失效至于过效期的单据到达开证行柜台后,date stated for honor or negotiation 地(EXPIRY PLACE)在开证行柜台,这对受开证行要不要发拒付电的问题,国际商会的will be deemed to be an expiry date for 益人而言就比较难以把握了。这个问题我官方意见是可以不发。但出于谨慎考虑,建presentation.(承付或议付的有效期视做交咨询过国际商会的权威人士,他们的解释议开证行如在效期后收到单据,还是应该遵单的截止日期)。也就是说,如果信用证限是,这个信用证条款拟得不好,自相矛盾照UCP600 ART16的要求发出拒付电为宜。毕定在被指定银行议付,那么EXPIRY DATE即指(LC BADLY DRAFTED)。但既然信用证如此竟,目前绝大多数开证行的普遍做法都还是单交议付行的最后日期;如果信用证限定在规定,如果受益人不要求申请人改证,则表发拒付电,没有必要因为这个问题再引起争

开证行承付或付款,EXPIRY DATE即指单交开示接受该条款,那就应该遵照执行。也就是议。

证行的最后日期。对这个问题,UCP600规定说,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交单须满足两个得还是比较清楚的,应该没有太大争议。

条件:一是在交单期内,单交被指定银行;

53

CHINA FOREX SEP 01, 2013

CMBC Column交,但由于信用证已经作废,银行不再付款”?

笔者认为,虽然在付款时信用证已经失效,但是这并不意味此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付款义务的消除。UCP600将信用证定义为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了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只要相符单据交至开证行,开证行必须付款,这是信用证的基本精神。也就是说,无论信用证本身是否因过效期而不复存在,只要相符单据已经交至开证行,则开证行必须付款,这也是UCP600的要求。如果开证行拒绝付款,不仅违背了信用证的基本精神,同时也是属于法律范畴下违法的行为。以我国法律为例,如果开证行在收到相符单据之后拒绝付款,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八条情形的除外。”

本文试探性地研究了关于“信用证有效期”的几个问题,观点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此外,本文的分析只是纯理论化的分析,在实务中,银行应该将潜在风险降到最低,即使信用证过效期也需要及时发送拒付报文。如果出现未及时发送MT734且信用证效期已过的特殊情况,银行可利用本文观点对外交涉, 以维护自身权益。

着信用证作废。所以,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过后交至开证行,对于开证行来说则意味着无与之相对应的信用证来确认单据是否相符,也就无法按照ART14来审核单据是否相符,也无法,更没必要执行UCP600 ART16(a)的规定。

其次,虽然在UCP600和ISBP中没有与之相关的条款,但是在其孪生篇ISP98中有一项类似条例,那就是5.04款:Failure to given notice that a presentation was made after the expiration does not preclude dishonor for that reason(没有发出关于提示是在到期日以后作出的通知,并不因此而影响拒付)。虽然ISP98与除备证外的跟单信用证无直接关系,但是本条显示了国际商会对待此类问题的一般精神。

再次,ICC Official Opinion R13指出,“信用证逾期”意味着信用证变得无用,单据不再受惯例的约束,因此也无需按照第十六款的规定发拒付报文;ICC Official Opinion R331指出,对于效期已过的信用证,开证行无义务按照惯例的规定审核单据,因而更无需发出拒付报文。

背景

开证行:香港BK银行开证申请人:香港S公司受益人:N公司货物:铁矿石

信用证类型:出口即期可议付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要求:

46A:INSURANCE POLICY ENDORSED IN BLANK(保单空白背书);

47A:ALL DOCUMENTS MUST BE MADE IN ENGLISH(所有单据必须以英文出具).

5月17日,N公司向银行交单,审单后发现保单的被保险人栏中填写的是中文,N公司表示,被保险人栏中填写的内容是买方提供的,不可修改,要求将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

5月22日,开证行香港BK银行拒付,发MT734通知持单等候通知。N公司在被告知被拒事宜后表示会与香港S公司进行联系。次日,香港BK银行扣收不符点费后付款。

单据效期后到达是否需发拒付电

如果相符单据在信用证效期过后到达开证行(信用证仅在开证行处兑用),那么开证行是否可以不再按照UCP600 ART16的规定发送拒付报文并且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呢?笔者认为,开证行不但可以不再按照ART16发送拒付电,而且还可以不按照ART14审核单据。

首先,依据本文第一、二部分的分析,信用证过效期意味着开证行开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失效,也意味

分析

业务的贸易背景:N公司是一家境内的保税区企业,其先以CFR价从境外如南澳、智利等矿产的原产区购入铁矿石,再以转口贸易的方式将铁矿石按CIF价卖与香港S公司。在全套单据的制作和流转过程中,N公司要求境外的原出口商除租船提单外,所提交的其他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贸易

金融事业部上海分部

单据均需以“中性抬头”的形式出具,以减少其自身向香港S公司提交单据时

CHINA FOREX SEP 01, 2013

CMBC Column“信用证有效期”探析

银行在未及时发送MT734且信用证效期已过的特殊情况下,可利用本文观点对外交涉, 以维护自身权益。

文/袁向前 编辑/白琳

里斯本国际商会2013年4月讨论通过的最新案例中,案例TA782的内容为:

L国的开证行(IB)在UCP600 项下开出一份信用证,Available by payment at sight at the counters of a confirming bank(CB) in country U(在U国保兑行CB处即期付款). VALIDITY(有效期): 2011/12/31 IN U;

CB保兑了信用证,并通过B国通知行AB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

受益人单交通知行AB,通知行发现不符点(提交了租船提单)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授权通知行将单据寄往保兑行CB;

通知行向保兑行寄单,并指示:We herewith authorize you to send documents on approval basis due to the stated discrepancy without verification”(兹授权贵行无需证实已提不符点试寄单据);

单据在效期前到达U国保兑行柜台,保兑行即时拒付并于2012/01/03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同时注明“on approval basis(试寄)”;

开证行1月10日收到单据,但是,直到通知行多次催促之后,开证行才于1月24日向保兑行发出拒付通知;

通知行提示开证行未及时拒付,违反了UCP600第16条,但开证行以单

中国外汇 2013.09.01

的截止日。)

不行使而消灭的期限,《票据法》第前提出的问题就没有回答的必要了。

阎之大在《UCP600解读与例证》17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中认为,有效期与交单的到期日应该是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信用证过效期是否可视为作废

同一个概念(P78)。笔者并不十分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则自出票日UCP600只规定了信用证何时同这一观点。首先,如果二者为同一概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生效,并未规定信用证何时失效。念,则没有分开二者的必要。其次,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为了UCP600第七条c款规定,开证行自开ICC Official Opinion R13认为,“信用控制商业信用,《支付结算办法》规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付证逾期”意味着信用证变得无用,单据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款责任,同时即意味着信用证开始生不再受惯例的约束;R331认为,超过6个月。

效。那么信用证何时失效呢?笔者认为信用证效期,则开证行无义务审核单信用证有效期是开证行开出的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经开证行、保据,两项意见也从侧面证明了信用证有“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时效,而交单兑行(如有)和受益人允许信用证被效期与交单到期日的不同。

到期日则是判断“条件”是否满足的一撤销;第二种是信用证过有效期。ICC 施米托夫曾指出,作为如今在国条依据。笔者认为,如果单据在信用证Official Opinion R13及R331认为:信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支付方式——跟单交单到期日后但在有效期前提交,则用证过效期后,信用证就失去了用处,信用证,是对流通票据的发展。因此在开证行仍有义务按照ART 14来审核单开证行也不再承担审核单据和付款的责信用证机制中必然有某些相似之处。笔据,审单后过交单期可能会作为不符任。

者认为,信用证有效期是借鉴了票据权点被开证行依据ART 16拒付;而如果但是,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利时效的概念。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单据在信用证效期过后提交,开证行信用证的付款发生在信用证过效期之上的权利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则没有了审单义务,也不再承担依据后,此时开证行的付款又是基于什么样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ART16发拒付电的义务。信用证有效的责任呢?如果说信用证过效期意味着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期与交单到期日二者在概念上有本质的信用证作废,那么开证行是否可以辩称

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对于票据权利

区别,如果二者为同一概念,则本文先

“尽管相符单据在信用证效期之前提

李永宏 ICC CHINA信用证专家、中国民生银行首席信用证专家

何谓信用证有效期(EXPIRY DATE)? 问题是我们曾见过这样的信用证,既二是在信用证效期之前,单到开证行柜台。

UCP600 ART6 d.i.明确规定:An expiry 限定在被指定银行议付,同时又规定失效至于过效期的单据到达开证行柜台后,date stated for honor or negotiation 地(EXPIRY PLACE)在开证行柜台,这对受开证行要不要发拒付电的问题,国际商会的will be deemed to be an expiry date for 益人而言就比较难以把握了。这个问题我官方意见是可以不发。但出于谨慎考虑,建presentation.(承付或议付的有效期视做交咨询过国际商会的权威人士,他们的解释议开证行如在效期后收到单据,还是应该遵单的截止日期)。也就是说,如果信用证限是,这个信用证条款拟得不好,自相矛盾照UCP600 ART16的要求发出拒付电为宜。毕定在被指定银行议付,那么EXPIRY DATE即指(LC BADLY DRAFTED)。但既然信用证如此竟,目前绝大多数开证行的普遍做法都还是单交议付行的最后日期;如果信用证限定在规定,如果受益人不要求申请人改证,则表发拒付电,没有必要因为这个问题再引起争

开证行承付或付款,EXPIRY DATE即指单交开示接受该条款,那就应该遵照执行。也就是议。

证行的最后日期。对这个问题,UCP600规定说,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交单须满足两个得还是比较清楚的,应该没有太大争议。

条件:一是在交单期内,单交被指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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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FOREX SEP 01, 2013

CMBC Column交,但由于信用证已经作废,银行不再付款”?

笔者认为,虽然在付款时信用证已经失效,但是这并不意味此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付款义务的消除。UCP600将信用证定义为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了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只要相符单据交至开证行,开证行必须付款,这是信用证的基本精神。也就是说,无论信用证本身是否因过效期而不复存在,只要相符单据已经交至开证行,则开证行必须付款,这也是UCP600的要求。如果开证行拒绝付款,不仅违背了信用证的基本精神,同时也是属于法律范畴下违法的行为。以我国法律为例,如果开证行在收到相符单据之后拒绝付款,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八条情形的除外。”

本文试探性地研究了关于“信用证有效期”的几个问题,观点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此外,本文的分析只是纯理论化的分析,在实务中,银行应该将潜在风险降到最低,即使信用证过效期也需要及时发送拒付报文。如果出现未及时发送MT734且信用证效期已过的特殊情况,银行可利用本文观点对外交涉, 以维护自身权益。

着信用证作废。所以,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过后交至开证行,对于开证行来说则意味着无与之相对应的信用证来确认单据是否相符,也就无法按照ART14来审核单据是否相符,也无法,更没必要执行UCP600 ART16(a)的规定。

其次,虽然在UCP600和ISBP中没有与之相关的条款,但是在其孪生篇ISP98中有一项类似条例,那就是5.04款:Failure to given notice that a presentation was made after the expiration does not preclude dishonor for that reason(没有发出关于提示是在到期日以后作出的通知,并不因此而影响拒付)。虽然ISP98与除备证外的跟单信用证无直接关系,但是本条显示了国际商会对待此类问题的一般精神。

再次,ICC Official Opinion R13指出,“信用证逾期”意味着信用证变得无用,单据不再受惯例的约束,因此也无需按照第十六款的规定发拒付报文;ICC Official Opinion R331指出,对于效期已过的信用证,开证行无义务按照惯例的规定审核单据,因而更无需发出拒付报文。

背景

开证行:香港BK银行开证申请人:香港S公司受益人:N公司货物:铁矿石

信用证类型:出口即期可议付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要求:

46A:INSURANCE POLICY ENDORSED IN BLANK(保单空白背书);

47A:ALL DOCUMENTS MUST BE MADE IN ENGLISH(所有单据必须以英文出具).

5月17日,N公司向银行交单,审单后发现保单的被保险人栏中填写的是中文,N公司表示,被保险人栏中填写的内容是买方提供的,不可修改,要求将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

5月22日,开证行香港BK银行拒付,发MT734通知持单等候通知。N公司在被告知被拒事宜后表示会与香港S公司进行联系。次日,香港BK银行扣收不符点费后付款。

单据效期后到达是否需发拒付电

如果相符单据在信用证效期过后到达开证行(信用证仅在开证行处兑用),那么开证行是否可以不再按照UCP600 ART16的规定发送拒付报文并且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呢?笔者认为,开证行不但可以不再按照ART16发送拒付电,而且还可以不按照ART14审核单据。

首先,依据本文第一、二部分的分析,信用证过效期意味着开证行开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失效,也意味

分析

业务的贸易背景:N公司是一家境内的保税区企业,其先以CFR价从境外如南澳、智利等矿产的原产区购入铁矿石,再以转口贸易的方式将铁矿石按CIF价卖与香港S公司。在全套单据的制作和流转过程中,N公司要求境外的原出口商除租船提单外,所提交的其他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贸易

金融事业部上海分部

单据均需以“中性抬头”的形式出具,以减少其自身向香港S公司提交单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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