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部分提纲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量刑)
一、量刑的概念和特点
1 刑罚的裁量,又称量刑。动态意义上……..的活动
静态意义上……...活动的结果
本章专指动态意义上的量刑 2 特征:
A量刑的主体为法院。(量刑权、刑罚权、刑事审判权)
B量刑的性质为刑事审判活动。
C量刑的基础 — 定罪。
D量刑的内容—确定刑罚相关问题。
二、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量刑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62th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
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附加:
一般 数罪并罚
管制 3个月------2年 3年
拘役 1-------6个月 1年
有期 6个月-------15年 20年 总和刑期大于35年的25年
注意:除无期、死刑的剥夺政治权利为剥夺终身外,其余一般为 1----5年 ;
(以上减为有期的, 3----10年)
四、刑罚的裁量情节
1 概念和特点
--即量刑情节,指犯罪构成之外(a)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b)具有影响作用的,法院对其量刑时需要考虑(c)的各种事实情况。
特征:a b c
2 分类:
(一)法定量刑情节(63个): 总体而言,总则(22) 分则(41)
(二)应当型情节
可以型情节
(三)从宽量刑情节
从严量刑情节
(四)罪中情节
罪前情节
罪后情节
(五)体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情节
体现犯罪人人身危害性的情节
(六)功能确定情节
功能选择性情节
3 量刑的适用 (以后当法官后常用)
1)正确理解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处罚的含义:
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内判处较轻刑种和较短刑期
从重 , 选择较重 或 长
减轻 , 以下(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
免除 ,有罪宣告,不予处罚
2)严格适用法定情节,不能忽视酌定情节。
3)正确适用功能性选择情节。
4)恰当运用并列性的多情节。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一 累犯的概念和与再犯的区别:
1 所谓累犯,即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
犯一定之罪的人。
2 再犯,即在此犯罪之人,或是2次以上犯罪之人。其所犯后罪无犯罪时间的限制(既可
在前罪执行期间实施亦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 同:2次或2次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异:累犯的前后罪须是故意犯罪,而再犯无此要求;
累犯的前后罪须为应受一定刑罚处罚,而再犯无此要求;
累犯的后罪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后罪无此限制。
二 累犯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1 累犯分类:一般累犯(普通累犯)
特别累犯(前后罪一样)
2 一般累犯:大于18岁;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人
注意: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
3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
所犯后罪无时间上的限制,三 累犯的刑事责任
65th条 :应当从重处罚,即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法定刑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适用较
重刑种或较长刑期)
四 自首(自首从宽制度)
1 自首,即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 自首的种类及构成条件:
一般自首(普通自首)-----自动归案(前提),如实供述罪行(核心)。
特别自首(准自首、余罪自后)-----
主体 :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人员)
核心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3 自首与坦白的关系:(怎么归的案?)
广义上,自首(属概念)、坦白(种概念)即,坦白包括自首。
。(此处即指)
4 自首饭的刑事责任: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
五 立功
1 立功,即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
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2 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附属减刑制度的立功
3 立功犯的刑事责任: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 数罪并罚
1 即,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thth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 71th ---------先减后并
3 原则:并科原则(补充)
吸收原则(补充)
限制加重原则(为主)
折中原则(采取)
4 不同情况下的具体适用 :
七 缓刑 :希尔(Hill)【英】首创,暂缓宣告、暂缓执行、暂缓起诉、
即,宣告犹豫、执行犹豫、起诉犹豫、
1 我国的缓刑属于暂缓执行。
2 种类 :一般缓刑,(72th)即对判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暂缓执行。 考验期+社区矫正
注意:不适用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适用过失犯罪,轻微的故意犯罪,如重婚
战时缓刑,战时;被判3年以下,军人;无现实危害性;(允其戴罪立功) 3 注意区别:免于刑事处罚、监外执行、死缓 、
4 缓刑考验期 :拘役(2个月----1年)
有期(1------5年)
5 法律后果:缓刑的效力不及附加刑的执行 。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一、减刑 :
1 即,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改、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注意区别 :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 、
2 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应当减刑】
1)对象条件:如上定义
2)实质条件:如上定义
3)限度条件:管;拘;有期(不少于原判1/2);无期(不少于13年);死缓到无期(不少25
年);缓期执行后依法减为25年的(不少20年);
3 时间、幅度 刑期的计算、
起始时间、减刑时间 ;
4 程序 :中级 -----减刑建议书-------合议庭-----裁定-----非法程序不得减
二、假释
1 对被判有期、无期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改、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不出现法定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法律制度。
2 注意区别:减刑、缓刑、监外执行、释放、
3 条件,
对象条件:只能是被判有期、无期的且非累犯和因故杀、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的犯罪分子。
限制条件:执行的刑期;有期:原刑期1/2 以上,无期:13年以上才可假释。
实质条件:守监规、受改造、有悔改、无再犯、不影响(所在社区)
4 考验期及其法律后果:
有期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的为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比照 减刑
5 程序:中级------假释建议书---合议庭------审理----裁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一 概念:由于法定原因或事实原因使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制刑权、
求刑权、量刑全、行刑权)
二 原因:法定原因【如追诉时效】;
事实原因【如犯罪人死亡】;
三 主要的法定原因:超过追诉时效;经特赦免除处罚;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撤回告
诉的;被判刑罚之人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可酌情减少或免除;
四 时效:追诉时效,(求刑权、量刑全)
根据犯罪人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确定:
4个档次:5年、10年、15年、20年(无期、死刑需报最高检批准)
行刑时效,(行刑权)
注意:我国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无后者。
五 赦免: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罪、免刑的法律制度。
1 大赦:特定罪行、特定人群,罪、刑都赦;
特赦:特定之人,只免刑罚执行、不免犯罪记录;
2 现在只有特赦无大赦,由全人常决定,国家主席发特赦令 。
刑法分论部分提纲:(针对期末考试的)
一、总论剩余部分:
1 刑罚的裁量及其相关制度:
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2 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假释、
3 刑罚的消灭 :
时效、赦免、
二、分论:
1 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此类罪名大部分可判死刑(法定最高刑)
客体: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且多数为直接故意
注意:背叛国家罪和叛逃罪为重点,且注意区分,二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前者为中国公
民、后者为国家公务人员。
2 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过失的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的行为)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注意以下罪名:
投放危险物质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私设电网)
破坏交通工具罪---只有对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或部件进行破坏时才构成本罪,动机不影响定
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选择性罪名) 3人以上
交通肇事罪 (仅限陆路、水路交通运输)
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违反经管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
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体:我国社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违反经管法规-------的行为
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绝大部分为故意,少数为过失,一部分有特定目的如,牟利、非法占有等
注意的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元销售金额为定罪点)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特殊群体
伪造货币罪:(面额2000元;币量200张定罪点) 死 首要分子、数额巨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洗钱罪(对象为7中上游犯罪: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
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受益)
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行为;使用了诈骗的方法;骗取的集资款数额较大)
信用卡诈骗罪:(单位不是主体,只有个人才是)
恶意透支,即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依旧不归还的行为
逃税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假冒2种以上注册商
标的前者3万元后者2万元即可;其他)
侵犯著作权罪: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客体: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人身直接相关的其他权利
客观方面:以各种方法侵犯----------的行为
主体: 多为一般主体;
少数为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遗弃罪(家庭成员)
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重伤外,其他的均为故意
注意的罪名:
故意杀人罪,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大于14岁;“独立呼吸说”(胎儿脱离母体
后开始独立呼吸);“心脏停止跳动为生命终结的标志”;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大于14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大于14岁
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主体:如上故杀
主观方面:如上故杀
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大于16岁
客体:复杂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权利;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16岁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目的不影响定罪
5 侵犯财产罪,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客观方面:实施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如,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
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抢劫罪,
抢夺罪,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
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注意:其对象一般为动产;至于不动产则存在争议;但并没有排除不动产的可能性。 思考?违禁品、赃款 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可以---
区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否构成对物的实际控制-----
诈骗罪:
6
7
《传习录》是王阳明讲学论道的专著,由他的门生弟子辑录。阳明先生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政治活动家,在立德、立功、立言三方面都有极其特殊的成就。他的著作与学说集心学之大成,代表了朱子之后儒家哲学发展的又一高峰,具有与西方第一流思想家等同的权威性,不仅在当时成为风靡国内大江南北的重要思潮,至今在汉语文化圈乃至世界范围内ren有广泛影响。
王阳明,名守仁,字伯安。成化八年(公元1472年)九月十日出生于浙江余姚,曾筑室故乡阳明洞中,世称阳明先生。《年谱》说他是光禄大夫王览后裔,著名书法家王羲之即览之曾孙。阳明高祖王与准精研《礼》《易》,祖父王伦亦有《竹轩稿》《江湖杂稿》刊行于世,父亲王华(公元1446—1522年),人称龙山公,成化十七年登进士第一名,历官南京吏部尚书。阳明幼年在原籍生活,据说五岁尚不能言,十一岁随父赴京师过金山寺时,却能豪迈赋诗,智慧惊人,自诩以学圣贤为第一等事,出语不凡。十三岁母亲在京师病逝居丧哭泣甚哀。书五岁出游居庸关,慨然有经略四方之志,又欲求献书朝廷,请缨靖难,龙山公斥为“狂”,遂止。十七岁前往江西娶亲,临行婚礼之日,散步偶入铁柱宫,与道士谈养生法,通宵相坐忘归,次日凌晨方被找回。
刑法总论部分提纲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量刑)
一、量刑的概念和特点
1 刑罚的裁量,又称量刑。动态意义上……..的活动
静态意义上……...活动的结果
本章专指动态意义上的量刑 2 特征:
A量刑的主体为法院。(量刑权、刑罚权、刑事审判权)
B量刑的性质为刑事审判活动。
C量刑的基础 — 定罪。
D量刑的内容—确定刑罚相关问题。
二、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量刑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62th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
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附加:
一般 数罪并罚
管制 3个月------2年 3年
拘役 1-------6个月 1年
有期 6个月-------15年 20年 总和刑期大于35年的25年
注意:除无期、死刑的剥夺政治权利为剥夺终身外,其余一般为 1----5年 ;
(以上减为有期的, 3----10年)
四、刑罚的裁量情节
1 概念和特点
--即量刑情节,指犯罪构成之外(a)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b)具有影响作用的,法院对其量刑时需要考虑(c)的各种事实情况。
特征:a b c
2 分类:
(一)法定量刑情节(63个): 总体而言,总则(22) 分则(41)
(二)应当型情节
可以型情节
(三)从宽量刑情节
从严量刑情节
(四)罪中情节
罪前情节
罪后情节
(五)体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情节
体现犯罪人人身危害性的情节
(六)功能确定情节
功能选择性情节
3 量刑的适用 (以后当法官后常用)
1)正确理解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处罚的含义:
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内判处较轻刑种和较短刑期
从重 , 选择较重 或 长
减轻 , 以下(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刑罚
免除 ,有罪宣告,不予处罚
2)严格适用法定情节,不能忽视酌定情节。
3)正确适用功能性选择情节。
4)恰当运用并列性的多情节。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一 累犯的概念和与再犯的区别:
1 所谓累犯,即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
犯一定之罪的人。
2 再犯,即在此犯罪之人,或是2次以上犯罪之人。其所犯后罪无犯罪时间的限制(既可
在前罪执行期间实施亦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 同:2次或2次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异:累犯的前后罪须是故意犯罪,而再犯无此要求;
累犯的前后罪须为应受一定刑罚处罚,而再犯无此要求;
累犯的后罪须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后罪无此限制。
二 累犯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1 累犯分类:一般累犯(普通累犯)
特别累犯(前后罪一样)
2 一般累犯:大于18岁;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人
注意: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
3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
所犯后罪无时间上的限制,三 累犯的刑事责任
65th条 :应当从重处罚,即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法定刑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适用较
重刑种或较长刑期)
四 自首(自首从宽制度)
1 自首,即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 自首的种类及构成条件:
一般自首(普通自首)-----自动归案(前提),如实供述罪行(核心)。
特别自首(准自首、余罪自后)-----
主体 :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人员)
核心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3 自首与坦白的关系:(怎么归的案?)
广义上,自首(属概念)、坦白(种概念)即,坦白包括自首。
。(此处即指)
4 自首饭的刑事责任: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
五 立功
1 立功,即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
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2 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附属减刑制度的立功
3 立功犯的刑事责任: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重大立功,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 数罪并罚
1 即,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thth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 71th ---------先减后并
3 原则:并科原则(补充)
吸收原则(补充)
限制加重原则(为主)
折中原则(采取)
4 不同情况下的具体适用 :
七 缓刑 :希尔(Hill)【英】首创,暂缓宣告、暂缓执行、暂缓起诉、
即,宣告犹豫、执行犹豫、起诉犹豫、
1 我国的缓刑属于暂缓执行。
2 种类 :一般缓刑,(72th)即对判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暂缓执行。 考验期+社区矫正
注意:不适用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适用过失犯罪,轻微的故意犯罪,如重婚
战时缓刑,战时;被判3年以下,军人;无现实危害性;(允其戴罪立功) 3 注意区别:免于刑事处罚、监外执行、死缓 、
4 缓刑考验期 :拘役(2个月----1年)
有期(1------5年)
5 法律后果:缓刑的效力不及附加刑的执行 。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一、减刑 :
1 即,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改、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注意区别 :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 、
2 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应当减刑】
1)对象条件:如上定义
2)实质条件:如上定义
3)限度条件:管;拘;有期(不少于原判1/2);无期(不少于13年);死缓到无期(不少25
年);缓期执行后依法减为25年的(不少20年);
3 时间、幅度 刑期的计算、
起始时间、减刑时间 ;
4 程序 :中级 -----减刑建议书-------合议庭-----裁定-----非法程序不得减
二、假释
1 对被判有期、无期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改、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不出现法定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法律制度。
2 注意区别:减刑、缓刑、监外执行、释放、
3 条件,
对象条件:只能是被判有期、无期的且非累犯和因故杀、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的犯罪分子。
限制条件:执行的刑期;有期:原刑期1/2 以上,无期:13年以上才可假释。
实质条件:守监规、受改造、有悔改、无再犯、不影响(所在社区)
4 考验期及其法律后果:
有期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的为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比照 减刑
5 程序:中级------假释建议书---合议庭------审理----裁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一 概念:由于法定原因或事实原因使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制刑权、
求刑权、量刑全、行刑权)
二 原因:法定原因【如追诉时效】;
事实原因【如犯罪人死亡】;
三 主要的法定原因:超过追诉时效;经特赦免除处罚;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撤回告
诉的;被判刑罚之人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可酌情减少或免除;
四 时效:追诉时效,(求刑权、量刑全)
根据犯罪人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确定:
4个档次:5年、10年、15年、20年(无期、死刑需报最高检批准)
行刑时效,(行刑权)
注意:我国只规定了追诉时效无后者。
五 赦免: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罪、免刑的法律制度。
1 大赦:特定罪行、特定人群,罪、刑都赦;
特赦:特定之人,只免刑罚执行、不免犯罪记录;
2 现在只有特赦无大赦,由全人常决定,国家主席发特赦令 。
刑法分论部分提纲:(针对期末考试的)
一、总论剩余部分:
1 刑罚的裁量及其相关制度:
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2 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假释、
3 刑罚的消灭 :
时效、赦免、
二、分论:
1 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此类罪名大部分可判死刑(法定最高刑)
客体: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且多数为直接故意
注意:背叛国家罪和叛逃罪为重点,且注意区分,二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前者为中国公
民、后者为国家公务人员。
2 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过失的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的行为)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注意以下罪名:
投放危险物质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私设电网)
破坏交通工具罪---只有对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或部件进行破坏时才构成本罪,动机不影响定
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选择性罪名) 3人以上
交通肇事罪 (仅限陆路、水路交通运输)
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违反经管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
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体:我国社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违反经管法规-------的行为
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绝大部分为故意,少数为过失,一部分有特定目的如,牟利、非法占有等
注意的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元销售金额为定罪点)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特殊群体
伪造货币罪:(面额2000元;币量200张定罪点) 死 首要分子、数额巨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洗钱罪(对象为7中上游犯罪: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
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受益)
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行为;使用了诈骗的方法;骗取的集资款数额较大)
信用卡诈骗罪:(单位不是主体,只有个人才是)
恶意透支,即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依旧不归还的行为
逃税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假冒2种以上注册商
标的前者3万元后者2万元即可;其他)
侵犯著作权罪: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客体: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人身直接相关的其他权利
客观方面:以各种方法侵犯----------的行为
主体: 多为一般主体;
少数为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遗弃罪(家庭成员)
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重伤外,其他的均为故意
注意的罪名:
故意杀人罪,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大于14岁;“独立呼吸说”(胎儿脱离母体
后开始独立呼吸);“心脏停止跳动为生命终结的标志”;
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大于14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大于14岁
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主体:如上故杀
主观方面:如上故杀
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大于16岁
客体:复杂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权利;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16岁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目的不影响定罪
5 侵犯财产罪,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客观方面:实施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如,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
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抢劫罪,
抢夺罪,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
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注意:其对象一般为动产;至于不动产则存在争议;但并没有排除不动产的可能性。 思考?违禁品、赃款 能否成为盗窃的对象?-----可以---
区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否构成对物的实际控制-----
诈骗罪:
6
7
《传习录》是王阳明讲学论道的专著,由他的门生弟子辑录。阳明先生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政治活动家,在立德、立功、立言三方面都有极其特殊的成就。他的著作与学说集心学之大成,代表了朱子之后儒家哲学发展的又一高峰,具有与西方第一流思想家等同的权威性,不仅在当时成为风靡国内大江南北的重要思潮,至今在汉语文化圈乃至世界范围内ren有广泛影响。
王阳明,名守仁,字伯安。成化八年(公元1472年)九月十日出生于浙江余姚,曾筑室故乡阳明洞中,世称阳明先生。《年谱》说他是光禄大夫王览后裔,著名书法家王羲之即览之曾孙。阳明高祖王与准精研《礼》《易》,祖父王伦亦有《竹轩稿》《江湖杂稿》刊行于世,父亲王华(公元1446—1522年),人称龙山公,成化十七年登进士第一名,历官南京吏部尚书。阳明幼年在原籍生活,据说五岁尚不能言,十一岁随父赴京师过金山寺时,却能豪迈赋诗,智慧惊人,自诩以学圣贤为第一等事,出语不凡。十三岁母亲在京师病逝居丧哭泣甚哀。书五岁出游居庸关,慨然有经略四方之志,又欲求献书朝廷,请缨靖难,龙山公斥为“狂”,遂止。十七岁前往江西娶亲,临行婚礼之日,散步偶入铁柱宫,与道士谈养生法,通宵相坐忘归,次日凌晨方被找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