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的调整
(一)清单中工程量的调整规定:
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投标双方应在投标前对清单工程量进行复核,修正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并且必须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以及计算办法。在结算时除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政策性价格调整外,其余均不再调整。
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招投标双方必须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即招标人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价”的风险。调整规定如下:
(1)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应按实调整;
(2)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清单工程量计算有误差的应按实调整;
(3)由于设计深度等原因,招标人标明为暂定数量的应按实调整;
(4)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清单工程量增减的应按实调整;
(5)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另行计算;
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从以上规定总结以下几点:
一是:只要是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误,就必须调整。实际上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与量有关的主要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还有零星工作项目),也就是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有误涉及量的变化就可以调整。
二是:《计价规则》的这些调整规定甲乙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必须遵守,如出现有背与这些规定的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在具体合同的执行上往往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只要合同中有约定都认为是有效的,其实不然,任何有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当然,有些条款在制定时打了政策擦边球的就不好说了,如一类工程三类取费的问题,这是有市场决定的。
三是:由于量是可调的,是否招标人就认为量的计算可以不准确,低也好高也好都无所谓。其实不然,量的变化超过了一定幅度就会引起综合
单价的调整、还可能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规费和税金是只要取费基数有变化就要调整,这样就造成量和价都有变化,事实上造成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既没有确定量,也没有确定价,违背了“招标人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价’的风险”的原则,这样就失去了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四是:上述调整规定中的“设计变更”应是一个广义的,可以理解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高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项目等。
工程量的调整
(一)清单中工程量的调整规定:
1、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投标双方应在投标前对清单工程量进行复核,修正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并且必须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以及计算办法。在结算时除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政策性价格调整外,其余均不再调整。
2、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招投标双方必须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即招标人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价”的风险。调整规定如下:
(1)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应按实调整;
(2)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清单工程量计算有误差的应按实调整;
(3)由于设计深度等原因,招标人标明为暂定数量的应按实调整;
(4)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清单工程量增减的应按实调整;
(5)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另行计算;
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从以上规定总结以下几点:
一是:只要是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误,就必须调整。实际上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与量有关的主要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还有零星工作项目),也就是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等有误涉及量的变化就可以调整。
二是:《计价规则》的这些调整规定甲乙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必须遵守,如出现有背与这些规定的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在具体合同的执行上往往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只要合同中有约定都认为是有效的,其实不然,任何有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当然,有些条款在制定时打了政策擦边球的就不好说了,如一类工程三类取费的问题,这是有市场决定的。
三是:由于量是可调的,是否招标人就认为量的计算可以不准确,低也好高也好都无所谓。其实不然,量的变化超过了一定幅度就会引起综合
单价的调整、还可能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规费和税金是只要取费基数有变化就要调整,这样就造成量和价都有变化,事实上造成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过程中既没有确定量,也没有确定价,违背了“招标人承担‘量’的风险,投标人承担‘价’的风险”的原则,这样就失去了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四是:上述调整规定中的“设计变更”应是一个广义的,可以理解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高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