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进度大纲)

投资控制

第四章

1、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

(1)投资目标的分解。

①按投资构成分解的资金使用计划;②按子项目分解的资金使用计划;③按时间进度分解的资金使用计划;

(2)资金使用计划的形式。其表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总体控制时标网络图上表示(p207页图);另一种是利用时间—投资曲线(S 形曲线)表示(p207页图)。

2、工程计量的依据:

(1)质量合格证书;

(2)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

(3)设计图纸。

3、单件合同的计量程序: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表、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日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同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如下规定:

(1)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视为认可发包人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

无效;

(2)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3)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人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在汇总表上确认。

4、合同价款调整主要包括五大类:

(1)法规变化类(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类(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

(3)物价变化类(物价变化、暂估价);

(4)工程索赔类(不可抗力、提前竣工、索赔);

(5)其他类(现场签证等)。

5、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包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7天内】、现场签证、施工索赔【28天内】)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相关资料,14天内未提交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包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14天内未提交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的,提出协商意见,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认可。提出协商意见的,在收到协商意见后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后书面通知,既为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认可。

6、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

款调减予以调整。

7、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按工程变更处理。

8、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

①设计变更;②施工条件变化;③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处理规定:

①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②新增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③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9、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履行期间,当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任何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偏差调整方法见(p213--214页)。

10、计日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计日工生效计价的原则):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h 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

11、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

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最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最低者;

★12、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的公式:(见p216页)。

13、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格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

①当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当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当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④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收到确认资料后3日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4、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

业工程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合同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5、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记起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失、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材料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提前竣工、暂列金额(p221-222页)。

17、工程变更处理程序:(1)总监组织专监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2)总监组织专监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3)总监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督促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18、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调整方法;(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3)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法的应用:①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②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

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类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③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④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没有发布此类信息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19、索赔的主要类型:(1)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①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②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③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④加速施工费用的索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赔;⑤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⑥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⑦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⑧业主的风险;⑨不可抗力;(2)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①工期延误索赔;②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③承包人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④对超额利润的索赔;⑤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20、索赔费用的计算:(1)索赔费用的组成: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②措施项目费;③其他项目费;④规费与税金。(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①实际费用法;②总费用法。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③修正的总费用法。修正的内容如下:A 、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B 、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C 、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D 、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修正后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公式:费用索赔=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20、现场签证(p240页) 的情形、范围、程序、计算。

21、进行现场签证时,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时效性问题;(2)重复计量问题;(3)要掌握标书中对计日工的规定。

22、期中支付的合同价款包括: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

23、预付款常用的扣回方式:(1)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一定比例(双方合同约定)后,采用等比例或等额扣款的方式抵扣;(2)从未完成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

24、安全文明施工费:

鉴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具有前瞻性,必须在施工前予以保证。因此,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5、进度款:承包人支付申请、发包人支付进度款(p246-247页)。

26、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程序。(p251-252页)

27、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应按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金额归发包人。

28、竣工结算的审查,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核对合同条款;(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3)落实设计变更签证;(4)按图核实工程数量;(5)执行定额单价;(6)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29、竣工结算款支付、最终结清。(p254页)

30、投资偏差(CV )=已完工作预算投资(BCWP)-已完工作实际投资(ACWP)。

31、进度偏差(SV )=已完工作预算投资(BCWP )-计划工作预算投资(BCWS )

32、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中最终结算的相关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投资控制

第四章

1、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

(1)投资目标的分解。

①按投资构成分解的资金使用计划;②按子项目分解的资金使用计划;③按时间进度分解的资金使用计划;

(2)资金使用计划的形式。其表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总体控制时标网络图上表示(p207页图);另一种是利用时间—投资曲线(S 形曲线)表示(p207页图)。

2、工程计量的依据:

(1)质量合格证书;

(2)工程量清单前言和技术规范;

(3)设计图纸。

3、单件合同的计量程序: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表、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日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同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如下规定:

(1)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视为认可发包人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

无效;

(2)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3)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人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在汇总表上确认。

4、合同价款调整主要包括五大类:

(1)法规变化类(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类(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

(3)物价变化类(物价变化、暂估价);

(4)工程索赔类(不可抗力、提前竣工、索赔);

(5)其他类(现场签证等)。

5、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包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7天内】、现场签证、施工索赔【28天内】)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相关资料,14天内未提交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包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14天内未提交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的,提出协商意见,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认可。提出协商意见的,在收到协商意见后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后书面通知,既为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认可。

6、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

款调减予以调整。

7、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按工程变更处理。

8、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

①设计变更;②施工条件变化;③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处理规定:

①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②新增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③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9、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履行期间,当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述两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2)对于任何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偏差调整方法见(p213--214页)。

10、计日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计日工生效计价的原则):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h 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

11、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

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最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最低者;

★12、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的公式:(见p216页)。

13、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格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

①当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当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当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④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收到确认资料后3日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4、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

业工程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合同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5、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记起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失、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材料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提前竣工、暂列金额(p221-222页)。

17、工程变更处理程序:(1)总监组织专监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2)总监组织专监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3)总监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督促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18、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调整方法;(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3)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法的应用:①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②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

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类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③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④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没有发布此类信息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19、索赔的主要类型:(1)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①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②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③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④加速施工费用的索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赔;⑤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⑥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⑦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⑧业主的风险;⑨不可抗力;(2)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①工期延误索赔;②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③承包人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④对超额利润的索赔;⑤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20、索赔费用的计算:(1)索赔费用的组成: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②措施项目费;③其他项目费;④规费与税金。(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①实际费用法;②总费用法。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③修正的总费用法。修正的内容如下:A 、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B 、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C 、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D 、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修正后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公式:费用索赔=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20、现场签证(p240页) 的情形、范围、程序、计算。

21、进行现场签证时,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时效性问题;(2)重复计量问题;(3)要掌握标书中对计日工的规定。

22、期中支付的合同价款包括: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

23、预付款常用的扣回方式:(1)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一定比例(双方合同约定)后,采用等比例或等额扣款的方式抵扣;(2)从未完成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

24、安全文明施工费:

鉴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具有前瞻性,必须在施工前予以保证。因此,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5、进度款:承包人支付申请、发包人支付进度款(p246-247页)。

26、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程序。(p251-252页)

27、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应按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金额归发包人。

28、竣工结算的审查,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核对合同条款;(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3)落实设计变更签证;(4)按图核实工程数量;(5)执行定额单价;(6)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29、竣工结算款支付、最终结清。(p254页)

30、投资偏差(CV )=已完工作预算投资(BCWP)-已完工作实际投资(ACWP)。

31、进度偏差(SV )=已完工作预算投资(BCWP )-计划工作预算投资(BCWS )

32、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中最终结算的相关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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