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逃逸驾驶员的心理

论交通肇事逃逸驾驶员的心理

摘 要:掌握交通肇事逃逸的心理特征不仅利于案件侦破,而且对于逃逸案件的预防也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我国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的现状入手,在分析逃逸案件发生的特点和基础上,分析驾驶员逃逸心理,并针对这些心理特点,提出预防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对策。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心理;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机动车拥有量迅速增加,交通运输日益活跃。快速发展的交通给人们的出行带来舒适与便捷,作为交通发展负产品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加,交通肇事逃逸更是给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增加了交通事故处理难度、受害者的损害赔偿不能及早实现、逃逸者不能及时受到法律制裁等。这不但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也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隐患。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的现状

为加快社会经济的发展,1988年我国开始建设高速公路,当年通车总里程为147公里,1998年底达到6258公里,居世界第八,2001年底达19437公里,跃居世界第二,到2007年底达6.03万公里,公路通车总里程更是达到357.3万公里。公路交通愈来愈发达的同时,汽车也从权利、财富符号变成生活的工具,但国民的汽车文化意识、安全意识却没有同步提高,结合速成司机大量增多,交通设施落后等原因,导致交通肇事的数量急剧上升,中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成为交通事故多发国家。据公安部网站消息,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从事故直接原因看,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法占道行驶、酒后驾车、违法超车、未保持安全距离、逆向行驶、违法会车和疲劳驾车等违法导致事故最为突出。在机动车驾驶人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在这些交通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还暗藏着一个更为黑暗的名词----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性

更大,社会影响更加恶劣,严重腐化了社会的善良风俗。

二、驾驶员逃逸心理分析

逃逸事件不断发生,而且特点不尽相同,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肇事者有着不同的心理原因和心理活动。当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心理活动激烈而且复杂。我该怎么办?在不同的心态作用下,驾驶员的选择直接决定了事故的结果和性质。有的及时报案并且抢救伤员,尽最大的努力挽救事故,从而使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而有的则是选择逃逸,这是一种置他人的生命于不顾,把国家的财产损失当成儿戏的行为。

我们认为促使驾驶员逃逸的心理原因多种多样,但是主要体现在还是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侥幸心理

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逃逸的驾驶员最为常见。那么为什么驾驶员会有这种心理呢?首先,由于各种原因,公安机关对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相对较低,不能对事故驾驶员产生足够的心理压力和震慑。其次,由于路面警力相对匮乏,所以交警对交通秩序的监管力度很不到位,这就使得肇事者怀有侥幸的心理,进而发生肇事逃逸的犯罪事件,在低等级的公路上特别是农村中此类事件发生并较普遍。第三,由于天气的原因,比如说在大雨、大雾、风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事故处于高发期和频发期,然而此时道路上车流较少、能见度不高,这就为肇事者逃逸提供了有力的条件,而且,逃逸后犯罪现场往往在交警赶到的时候,就已经被天气所破坏,更增加了逃逸者的侥幸心理。第四,事故发生地环境因素,越是在偏僻荒凉的地带,肇事者越是心存侥幸,越是容易发生肇事逃逸事件。第五,越是夜深人静的时候,越是侥幸心理作祟的时候,越是肇事逃逸高发的时候。上述这

些因素就是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逃逸的根源所在。从交警队的一项调查中我们发现,抱有侥幸心理的肇事者大多为20—30岁之间的年轻人,他们大多数是刚从驾校毕业不久,经验和技术相对欠缺,而且多数是在外地出现事故或者是在本地工作的外来打工人员,怀着碰运气的想法。这种简单的想法却使本来单纯的交通事故变成牢狱之灾。

(二)恐惧害怕心理

恐惧心理的形成原因是来自多方面的,不仅与驾驶员的经历、心理、生活等因素有关,而且与事故发生的地点、环境等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一,某些驾驶员由于有过交通事故的经历,交通事故后期处理中那些他们挥之不去、难以磨灭的情景,如复杂的事故后期处理过程、受害人及其家属的野蛮和粗暴、交通事故带来的巨额经济赔偿,不仅在他们的生活中带来了影响,而且在他们的内心深处仍然存有恐惧。当事故再次发生时,往日的一幕一幕又会出现在他们的脑海中,生怕昨天的故事又要在今天上演,因而产生恐惧的心理。

第二,某些驾驶员生性胆小,再加上驾驶实践少,缺乏真正交通的磨练,当面对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时,血淋淋的场景和事故的突然性,使得他们本来就脆弱的心理素质遭到了粉碎性的打击,心理极度的紧张和恐惧,这种情况多出现在没有经验的新手身上。

第三,根据统计,在各种交通事故发生时中农村驾驶员、中青年驾驶员以及个体车辆和未入保险车辆发生逃逸犯罪的比重较大,那么是何种原因造成这种现象呢?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驾驶员背负着沉重的生活压力,这种压力有来自家庭的,有来自经济的。比方说30岁左右的驾驶员,他们大多数处于成家立业的阶段,娶妻生子高昂的费用,在他们心理是一种难以负担的压力。而40岁左右

的中年驾驶员,他们却由心理压力转变成现实的经济压力,他们要承担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巨大经济负担,是整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在这种社会的现实状态下,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自己可能付出的经济损失,而这种经济方面的损失对他们的生活以及家庭的打击可能是致命的,由此可能带来妻离子散、家庭破裂的结果。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条件本身就不富裕的农村驾驶员,汽车本身就是借钱买来的,为的就是改变现在拮据的生活状况,而且车辆本身根本没有保险一类的东西。在这种严重后果的逼迫下,从而使驾驶员产生强烈的恐惧心理,恐惧心理造成的结果就是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从而使自己走向犯罪的深渊。

第四,对于那些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来说,由于对事故地的陌生,自己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会有一种孤独无助的感觉,而这种感觉也会导致他们产生强烈的恐惧心理,这样一起肇事逃逸案可能又要发生了,“三十六计,走为上计”的想法是他们肇事逃逸的最重要体现。

第五,还有的驾驶员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并不是不想报警,但是由于车辆的原因,比方说无牌无照、没有营运许可证、黑车等等原因,如果报警,虽然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只有很小的责任或者没有责任,但是车辆手续的不健全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大的麻烦,他们没有别的办法,只能是桃之夭夭。

(三)无所谓的心理

无所谓心理也是肇事逃逸驾驶员经常抱有的态度,抱有这种心态的驾驶员往往家庭条件优越,汽车保险健全。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他们往往会这样想:“跑与不跑,结果都是一样的,反正已经出车祸了,不就是赔钱吗,跑了没准还不用赔呢。”在这种心态的唆使下,他们往往对事故漫不经心,造成更大更严重的后

果,反而一走了之。从他们的心态和做法可以看出,这类人大多缺乏法律常识,对肇事逃逸的法律严重性理解不足,不认为这是一种犯罪。正是这种法律的无知和对他人生命财产的漠不关心导致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产生。

(四)无所适从、不知所措的心理

当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有的驾驶者会出现犹犹豫豫、无所适从的举动,不能很好的对事故作出正确的判断,只是一味的听取别人的意见,在别人的怂恿下作出错误的决定,导致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这种人一般有两个特点:一是性格偏于软弱,在日常的生活中对事情缺乏自己的见解,一味的听从别人的建议;二是缺乏经验,在恐惧紧张的情绪影响下,缺少经验的他们在事故发生后,没有解决问题的想法而是选择逃之夭夭。

(五)缺少必要的社会道德感

在当今这个现实的社会中,人们越来越变得自私自利,社会道德每况日下,某些驾驶员,尤其是青年驾驶员中,他们往往以交通事故中自己利益的损失多少,来衡量整个交通事故,根本不把别人的生死放在眼里,“别人的死活关我屁事,我自己没损失什么就行啦!”这种想法就是这种人内心活动的真实体现,可见这种人的道德已经沦落到什么地步,他们既不会对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产生同情、怜悯,又不会作出救死扶伤的英雄事迹,更不会对自己的行为有任何的愧疚感。更有甚者,可能还会作出伪造事故现场,威胁目击证人等等恶劣的犯罪行为,这种道德沦陷的肇事者,不光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更应该受到整个社会的唾弃。

三、预防肇事逃逸的策略

作为公安机关,对交通肇事逃逸这一恶劣犯罪行为一向都十分重视,但由于警力、防范力度等原因,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不是特别理想。这不仅使人民对

公安机关的信任感逐渐丧失,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还会使得肇事者更加目无法纪,损害整个社会的风气,导致类似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发案率大幅增加。为了加强对肇事逃逸的防范和侦破,彻底清除驾驶员中的害群之马,公安机关应该做好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强心理预防降低案发率

肇事逃逸案的发生与驾驶员的心理作用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要想消除肇事逃逸案就必须从驾驶员的逃逸心理进行控制。

1、加强教育提高驾驶员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

通过法律方面的教育,让驾驶员明白肇事逃逸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而且驾驶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肇事者不仅要对事故后果负责,而且会为自己的逃逸行为背负刑事诉讼。而反观道德方面的教育,它是为了让每一位驾驶员都有崇高的社会责任感,教育他们当事故发生的时候,一味的逃避是一种可耻的行为,只有勇敢的面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勇于承担责任,才会被社会所认可。

2、为事故驾驶员提供法律和物质保障,消除驾驶员的后顾之忧

为了消除驾驶员肇事后逃逸的心理,应该从法律上保障他们的利益。立法保障,即将出台的《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中,针对有些事故受害者经常对驾驶员采取不正当的行为,进行必要合理的法律保护。各种司法、民政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团体,都应该共同努力,当驾驶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等。为了解决驾驶员在经济方面的担忧,可以鼓励各种民间协会,对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经济问题的驾驶员,进行必要的经济援助。另外,应该促进和建立全国性质的机动车保险业务,让每一辆上路汽车都能享受保险待遇,将事故的

风险合理的转化和分担。

(二)抓住肇事者的心理特征侦破案件

就现在的实际情况看,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原因还是侦破人员在办案时没有很好的把握肇事逃逸者的心理特征,从而不能对症下药,找到有效的侦破方法。当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侦破人员到达现场时,现场往往已经被破坏,可能是自然的原因也可能是肇事者所为,案件的线索从而丧失,侦破的难度大大增加。此时,侦破人员应该采取“攻心战略”。通过在附近广大地区进行宣传教育等方式,不仅可以使知情人提供重要线索,而且可能使肇事者投案自首,更可以在广大的区域内宣传交通法规,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在有些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中,侦破人员掌握逃逸心理特征对案件的侦破有非常大的帮助。如在侦破因无所谓心理而逃逸的案件时,侦破人员经过分析肇事者的无所谓心理特征,从而推断,肇事者可能还在像往常一样,不仅不会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恐慌紧张的情绪,从而在同事领导面前表现出反常的行为,反而可能对事故不做任何庇护隐瞒,在平时的交谈甚至在酒桌上成为他们自吹自擂的话题。侦破人员可以根据这种特点,进行大量的摸排工作,相信一定会收到好的线索。而因恐惧心理逃逸的案件侦破起来,只要抓住他们的急于销毁犯罪证据的心理特点,就可以轻松的找到线索,他们可能就近到修理厂对汽车进行修理或掩饰,或者干脆将汽车藏在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而且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中,这种肇事者也会表现出反常的举动和行为,很容易被人们所警觉。所以,只要侦破人员对肇事案件进行必要的心理分析,了解肇事者的心理活动,侦破人员就能够准确的找到破案方向,对破案有着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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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孙运申.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探讨[J].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7,(04)

[2] 周堪. 全国开展集中侦破肇事逃逸案件工作[J]. 驾驶园, 2009,(08)

[3] 全国集中开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J]. 道路交通管理, 2009,(07)

[4] 加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预防和侦破[J]. 人民公安, 2005

[5] 全国开展集中侦破肇事逃逸案件工作[J]. 汽车与安全, 2009,(08)

[6] 田诚文. 话说交通肇事逃逸的“成本率”[J]. 山东农机化, 2006,(02)

论交通肇事逃逸驾驶员的心理

摘 要:掌握交通肇事逃逸的心理特征不仅利于案件侦破,而且对于逃逸案件的预防也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我国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的现状入手,在分析逃逸案件发生的特点和基础上,分析驾驶员逃逸心理,并针对这些心理特点,提出预防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对策。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心理;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机动车拥有量迅速增加,交通运输日益活跃。快速发展的交通给人们的出行带来舒适与便捷,作为交通发展负产品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加,交通肇事逃逸更是给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增加了交通事故处理难度、受害者的损害赔偿不能及早实现、逃逸者不能及时受到法律制裁等。这不但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也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隐患。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的现状

为加快社会经济的发展,1988年我国开始建设高速公路,当年通车总里程为147公里,1998年底达到6258公里,居世界第八,2001年底达19437公里,跃居世界第二,到2007年底达6.03万公里,公路通车总里程更是达到357.3万公里。公路交通愈来愈发达的同时,汽车也从权利、财富符号变成生活的工具,但国民的汽车文化意识、安全意识却没有同步提高,结合速成司机大量增多,交通设施落后等原因,导致交通肇事的数量急剧上升,中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成为交通事故多发国家。据公安部网站消息,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从事故直接原因看,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法占道行驶、酒后驾车、违法超车、未保持安全距离、逆向行驶、违法会车和疲劳驾车等违法导致事故最为突出。在机动车驾驶人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在这些交通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还暗藏着一个更为黑暗的名词----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交通肇事逃逸的危害性

更大,社会影响更加恶劣,严重腐化了社会的善良风俗。

二、驾驶员逃逸心理分析

逃逸事件不断发生,而且特点不尽相同,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肇事者有着不同的心理原因和心理活动。当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心理活动激烈而且复杂。我该怎么办?在不同的心态作用下,驾驶员的选择直接决定了事故的结果和性质。有的及时报案并且抢救伤员,尽最大的努力挽救事故,从而使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而有的则是选择逃逸,这是一种置他人的生命于不顾,把国家的财产损失当成儿戏的行为。

我们认为促使驾驶员逃逸的心理原因多种多样,但是主要体现在还是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侥幸心理

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逃逸的驾驶员最为常见。那么为什么驾驶员会有这种心理呢?首先,由于各种原因,公安机关对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相对较低,不能对事故驾驶员产生足够的心理压力和震慑。其次,由于路面警力相对匮乏,所以交警对交通秩序的监管力度很不到位,这就使得肇事者怀有侥幸的心理,进而发生肇事逃逸的犯罪事件,在低等级的公路上特别是农村中此类事件发生并较普遍。第三,由于天气的原因,比如说在大雨、大雾、风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事故处于高发期和频发期,然而此时道路上车流较少、能见度不高,这就为肇事者逃逸提供了有力的条件,而且,逃逸后犯罪现场往往在交警赶到的时候,就已经被天气所破坏,更增加了逃逸者的侥幸心理。第四,事故发生地环境因素,越是在偏僻荒凉的地带,肇事者越是心存侥幸,越是容易发生肇事逃逸事件。第五,越是夜深人静的时候,越是侥幸心理作祟的时候,越是肇事逃逸高发的时候。上述这

些因素就是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逃逸的根源所在。从交警队的一项调查中我们发现,抱有侥幸心理的肇事者大多为20—30岁之间的年轻人,他们大多数是刚从驾校毕业不久,经验和技术相对欠缺,而且多数是在外地出现事故或者是在本地工作的外来打工人员,怀着碰运气的想法。这种简单的想法却使本来单纯的交通事故变成牢狱之灾。

(二)恐惧害怕心理

恐惧心理的形成原因是来自多方面的,不仅与驾驶员的经历、心理、生活等因素有关,而且与事故发生的地点、环境等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第一,某些驾驶员由于有过交通事故的经历,交通事故后期处理中那些他们挥之不去、难以磨灭的情景,如复杂的事故后期处理过程、受害人及其家属的野蛮和粗暴、交通事故带来的巨额经济赔偿,不仅在他们的生活中带来了影响,而且在他们的内心深处仍然存有恐惧。当事故再次发生时,往日的一幕一幕又会出现在他们的脑海中,生怕昨天的故事又要在今天上演,因而产生恐惧的心理。

第二,某些驾驶员生性胆小,再加上驾驶实践少,缺乏真正交通的磨练,当面对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时,血淋淋的场景和事故的突然性,使得他们本来就脆弱的心理素质遭到了粉碎性的打击,心理极度的紧张和恐惧,这种情况多出现在没有经验的新手身上。

第三,根据统计,在各种交通事故发生时中农村驾驶员、中青年驾驶员以及个体车辆和未入保险车辆发生逃逸犯罪的比重较大,那么是何种原因造成这种现象呢?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驾驶员背负着沉重的生活压力,这种压力有来自家庭的,有来自经济的。比方说30岁左右的驾驶员,他们大多数处于成家立业的阶段,娶妻生子高昂的费用,在他们心理是一种难以负担的压力。而40岁左右

的中年驾驶员,他们却由心理压力转变成现实的经济压力,他们要承担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巨大经济负担,是整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在这种社会的现实状态下,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自己可能付出的经济损失,而这种经济方面的损失对他们的生活以及家庭的打击可能是致命的,由此可能带来妻离子散、家庭破裂的结果。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条件本身就不富裕的农村驾驶员,汽车本身就是借钱买来的,为的就是改变现在拮据的生活状况,而且车辆本身根本没有保险一类的东西。在这种严重后果的逼迫下,从而使驾驶员产生强烈的恐惧心理,恐惧心理造成的结果就是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从而使自己走向犯罪的深渊。

第四,对于那些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来说,由于对事故地的陌生,自己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会有一种孤独无助的感觉,而这种感觉也会导致他们产生强烈的恐惧心理,这样一起肇事逃逸案可能又要发生了,“三十六计,走为上计”的想法是他们肇事逃逸的最重要体现。

第五,还有的驾驶员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并不是不想报警,但是由于车辆的原因,比方说无牌无照、没有营运许可证、黑车等等原因,如果报警,虽然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只有很小的责任或者没有责任,但是车辆手续的不健全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大的麻烦,他们没有别的办法,只能是桃之夭夭。

(三)无所谓的心理

无所谓心理也是肇事逃逸驾驶员经常抱有的态度,抱有这种心态的驾驶员往往家庭条件优越,汽车保险健全。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他们往往会这样想:“跑与不跑,结果都是一样的,反正已经出车祸了,不就是赔钱吗,跑了没准还不用赔呢。”在这种心态的唆使下,他们往往对事故漫不经心,造成更大更严重的后

果,反而一走了之。从他们的心态和做法可以看出,这类人大多缺乏法律常识,对肇事逃逸的法律严重性理解不足,不认为这是一种犯罪。正是这种法律的无知和对他人生命财产的漠不关心导致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产生。

(四)无所适从、不知所措的心理

当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有的驾驶者会出现犹犹豫豫、无所适从的举动,不能很好的对事故作出正确的判断,只是一味的听取别人的意见,在别人的怂恿下作出错误的决定,导致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这种人一般有两个特点:一是性格偏于软弱,在日常的生活中对事情缺乏自己的见解,一味的听从别人的建议;二是缺乏经验,在恐惧紧张的情绪影响下,缺少经验的他们在事故发生后,没有解决问题的想法而是选择逃之夭夭。

(五)缺少必要的社会道德感

在当今这个现实的社会中,人们越来越变得自私自利,社会道德每况日下,某些驾驶员,尤其是青年驾驶员中,他们往往以交通事故中自己利益的损失多少,来衡量整个交通事故,根本不把别人的生死放在眼里,“别人的死活关我屁事,我自己没损失什么就行啦!”这种想法就是这种人内心活动的真实体现,可见这种人的道德已经沦落到什么地步,他们既不会对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产生同情、怜悯,又不会作出救死扶伤的英雄事迹,更不会对自己的行为有任何的愧疚感。更有甚者,可能还会作出伪造事故现场,威胁目击证人等等恶劣的犯罪行为,这种道德沦陷的肇事者,不光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更应该受到整个社会的唾弃。

三、预防肇事逃逸的策略

作为公安机关,对交通肇事逃逸这一恶劣犯罪行为一向都十分重视,但由于警力、防范力度等原因,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不是特别理想。这不仅使人民对

公安机关的信任感逐渐丧失,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还会使得肇事者更加目无法纪,损害整个社会的风气,导致类似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发案率大幅增加。为了加强对肇事逃逸的防范和侦破,彻底清除驾驶员中的害群之马,公安机关应该做好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强心理预防降低案发率

肇事逃逸案的发生与驾驶员的心理作用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要想消除肇事逃逸案就必须从驾驶员的逃逸心理进行控制。

1、加强教育提高驾驶员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

通过法律方面的教育,让驾驶员明白肇事逃逸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而且驾驶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肇事者不仅要对事故后果负责,而且会为自己的逃逸行为背负刑事诉讼。而反观道德方面的教育,它是为了让每一位驾驶员都有崇高的社会责任感,教育他们当事故发生的时候,一味的逃避是一种可耻的行为,只有勇敢的面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勇于承担责任,才会被社会所认可。

2、为事故驾驶员提供法律和物质保障,消除驾驶员的后顾之忧

为了消除驾驶员肇事后逃逸的心理,应该从法律上保障他们的利益。立法保障,即将出台的《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中,针对有些事故受害者经常对驾驶员采取不正当的行为,进行必要合理的法律保护。各种司法、民政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团体,都应该共同努力,当驾驶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等。为了解决驾驶员在经济方面的担忧,可以鼓励各种民间协会,对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经济问题的驾驶员,进行必要的经济援助。另外,应该促进和建立全国性质的机动车保险业务,让每一辆上路汽车都能享受保险待遇,将事故的

风险合理的转化和分担。

(二)抓住肇事者的心理特征侦破案件

就现在的实际情况看,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原因还是侦破人员在办案时没有很好的把握肇事逃逸者的心理特征,从而不能对症下药,找到有效的侦破方法。当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侦破人员到达现场时,现场往往已经被破坏,可能是自然的原因也可能是肇事者所为,案件的线索从而丧失,侦破的难度大大增加。此时,侦破人员应该采取“攻心战略”。通过在附近广大地区进行宣传教育等方式,不仅可以使知情人提供重要线索,而且可能使肇事者投案自首,更可以在广大的区域内宣传交通法规,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在有些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中,侦破人员掌握逃逸心理特征对案件的侦破有非常大的帮助。如在侦破因无所谓心理而逃逸的案件时,侦破人员经过分析肇事者的无所谓心理特征,从而推断,肇事者可能还在像往常一样,不仅不会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恐慌紧张的情绪,从而在同事领导面前表现出反常的行为,反而可能对事故不做任何庇护隐瞒,在平时的交谈甚至在酒桌上成为他们自吹自擂的话题。侦破人员可以根据这种特点,进行大量的摸排工作,相信一定会收到好的线索。而因恐惧心理逃逸的案件侦破起来,只要抓住他们的急于销毁犯罪证据的心理特点,就可以轻松的找到线索,他们可能就近到修理厂对汽车进行修理或掩饰,或者干脆将汽车藏在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而且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中,这种肇事者也会表现出反常的举动和行为,很容易被人们所警觉。所以,只要侦破人员对肇事案件进行必要的心理分析,了解肇事者的心理活动,侦破人员就能够准确的找到破案方向,对破案有着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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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孙运申.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探讨[J]. 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7,(04)

[2] 周堪. 全国开展集中侦破肇事逃逸案件工作[J]. 驾驶园, 2009,(08)

[3] 全国集中开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J]. 道路交通管理, 2009,(07)

[4] 加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预防和侦破[J]. 人民公安, 2005

[5] 全国开展集中侦破肇事逃逸案件工作[J]. 汽车与安全, 2009,(08)

[6] 田诚文. 话说交通肇事逃逸的“成本率”[J]. 山东农机化, 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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