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期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考点总结 (新)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法律的概念:广义狭义。广义上法与法律相同,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上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教育活动行为规范的总

称。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公民受教育

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教育法的体系结构:纵向五个层次,横向六个体系。

我国现行的基本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

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第二章 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教育法制的概念: 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

总合。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教育法制的特征: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能保障

学校自主办学;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可以从联系和区别两方面讨论。 二者联

系:

①一致的目的。两者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

教育关系,规范和调整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教育事业保驾护航,以使教育有效地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②共同的意志。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相同的,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并不是针对某个个人而制定的,而是针对公共教育问题而制定的。只有当社会上大多数人或相当一部分人遇到了共同的教育问题,且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时,政府才会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我国作为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③相互依存。两者相互支持和补充,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教育政策

市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得到实施的保证,成熟的教育政策可以转化为教育法规。 二者区别:

①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国家的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而教育政策既可以由国家机关制

定,也可以由政党制定。一般性法律以及教育法律是由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我国的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如《教育法》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而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政党在教育政策制定过程

中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处在执政地位的政党。在我国,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中央教育部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直接参与了教育政策的制定。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由中共中央和国务

院共同制定和发布的,这些政策文献成为指导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所以,教育法规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国家机关,而教育政策除了国家机关,还有其他有关组织。

教育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国家强制性,对全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必须向全社会公布;

而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只对某部分人有约束力,主要是指导性作用,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家机关制订与认可的一切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行文件,体现了法的本质属性,具有一般法的特征,如程序性、规范性、确定性、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

②表现形式不同。

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的,而法律则

是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再现的。

③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

法律表述严谨,逻辑性强,比较正规具体,但比较单调枯燥。政策形式多样,表述丰富

生动。

教育法规的稳定程度更高,而教育政策的灵活性更高。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的依据,

很多教育法律条款都是从较为稳定的、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在实践中获得了巨大成功的那些教育政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成为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和条文化。教育法规一旦确定下来又会对教育政策产生影响和制约,任何新的教育政策出台都不能与教育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果两者发生矛盾,应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

④实施方式不同

教育法规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教育法规尚具

有行政主导性、教育性和广泛性等特点。而教育政策的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表率作用、组织约束、舆论引导等途径来实现,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但教育政策也不是一纸空文,它通过一定的宣传途径和行政措施,同样能发挥巨大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和对违反者的惩戒过程中,它主要依靠宣传教育的手段,而不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因此,教育法规的实施方式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社会成员必须遵照执行,违反了会受到惩罚和制裁;而教育政策则主要靠组织与宣传教育,启发人们自觉遵循。

⑤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是要解决比较重大的社会问题,但是它们也存在区别。对于那些

急于解决的、暂时的、尚未定型的教育问题,采用制定政策的方式去协调和解决为好。比如我国现行的教育人事制度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有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来解决,这只能有赖与制定一些暂时性的政策来规范我国教育人事制度的改革,等到累积了相当成功的经验并找到一套有效的方法后,就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定我国的教育人事制度。所以对于那些需要严格界定的、严肃对待的、比较稳定的教育关系,需要用教育法律来做出具体的、明确的、稳定的、可操作的规范和调整。如对高等教育中学位问题要有严格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保证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质量。

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一致性:指导思想相同。教育法对提高教育道德水平有着积

极作用,教育道德水平的提高固然要依靠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区别: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现方式、发展前景。

结合实际谈如何依法治教: 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

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依法治交,现有校规,按校规管理)

第三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立法的概念: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教

育立法的程序,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的通过;教育法律的公布。

法律适用的概念: 一种特殊的国家管理活动,广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

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

教育立法的程序: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的通过、 教育法律的公布

教育法律实施的主要方式: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适用:一种特殊的国家管理活动 l 广义: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l 狭义: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的遵守: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

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方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每一层级的横向监督 种类: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教育督导制度;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四章 中国高等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是指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

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体制;1、人民代表大会对教育行政管理负有最高、最终的决

定权和监督责任 2、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3、教育部是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的职责。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指做出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成立,并且具有

教育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权限合法:教育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行为。;内容合法: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程序合法:行为符合一定的顺序、步骤、期限和方式。

第五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高等教育学制: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高等教育的类型: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学校、科研机构)教育。年限(专科2-3年,本科4-5年,硕士2-3年,博士3-4年)。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高等教育的方针: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确保公民依法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原则;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的原则;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原则;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的原则;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

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种类: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性的其他证书。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章 高等学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

设立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的教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制定招生方案和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对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校内人事

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Page115

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办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法人代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由举办者决定,但 1、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 2、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1/3以上成员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3、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何种情况学生应予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应如何申诉:校内申诉: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再申诉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类型和条件: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章 高等学校的教师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 ●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培训

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贯彻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

务;

●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思想品德、

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

想品德,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的认定: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 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受理;颁发证书。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撤销其教师资格:

●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 概念: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 ● 职务层次: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 任职条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的

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概念:定义:高等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制度。

第八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公民:公民权;受教育者:受教者的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一般学生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申诉、诉讼;其他权利;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一般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别义务: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国家对贫困大学生的扶助手段对高校贫困大学生的帮助 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建立奖学金制度 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设立助学金

第九章 教育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的概念: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法》39条。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42条。 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 申诉人;

● 被申诉人;

● 申诉形式;

● 申诉时效

● 申诉范围:1、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2、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3、认为当地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

● 受理机关:学校所属教育行政机关,侵权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行政机

关。

● 处理:应在受理后30日内做出处理

学生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 校内申诉

1、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均可提起申诉。具体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

● 再申诉

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不服行政处罚的;

(二)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

(四)行政侵权的

(五)行政变更、终止和撤销的

第十章 教育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征;概念: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特征: l 法律规定性 l 国家强制性 l 专权追究性 l 归责特定性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行政法律责任 l 民事法律责任 l 刑事法律责任

学校的法律责任;

● 违法招收学员: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

给予行政处分。

● 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给予行政

处分。

● 违法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严重的,取消

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

产损失的,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违犯教师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师有以下情形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211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法律的概念:广义狭义。广义上法与法律相同,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上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教育活动行为规范的总

称。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公民受教育

机会平等的原则;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教育法的体系结构:纵向五个层次,横向六个体系。

我国现行的基本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

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第二章 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教育法制的概念: 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

总合。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教育法制的特征: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能保障

学校自主办学;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可以从联系和区别两方面讨论。 二者联

系:

①一致的目的。两者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

教育关系,规范和调整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教育事业保驾护航,以使教育有效地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②共同的意志。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相同的,都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并不是针对某个个人而制定的,而是针对公共教育问题而制定的。只有当社会上大多数人或相当一部分人遇到了共同的教育问题,且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时,政府才会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我国作为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③相互依存。两者相互支持和补充,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教育政策

市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得到实施的保证,成熟的教育政策可以转化为教育法规。 二者区别:

①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国家的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而教育政策既可以由国家机关制

定,也可以由政党制定。一般性法律以及教育法律是由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我国的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如《教育法》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而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政党在教育政策制定过程

中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处在执政地位的政党。在我国,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中央教育部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直接参与了教育政策的制定。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由中共中央和国务

院共同制定和发布的,这些政策文献成为指导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所以,教育法规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国家机关,而教育政策除了国家机关,还有其他有关组织。

教育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国家强制性,对全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必须向全社会公布;

而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只对某部分人有约束力,主要是指导性作用,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家机关制订与认可的一切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行文件,体现了法的本质属性,具有一般法的特征,如程序性、规范性、确定性、普遍约束性和强制性。

②表现形式不同。

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的,而法律则

是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再现的。

③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

法律表述严谨,逻辑性强,比较正规具体,但比较单调枯燥。政策形式多样,表述丰富

生动。

教育法规的稳定程度更高,而教育政策的灵活性更高。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的依据,

很多教育法律条款都是从较为稳定的、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以及在实践中获得了巨大成功的那些教育政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成为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和条文化。教育法规一旦确定下来又会对教育政策产生影响和制约,任何新的教育政策出台都不能与教育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果两者发生矛盾,应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

④实施方式不同

教育法规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证。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教育法规尚具

有行政主导性、教育性和广泛性等特点。而教育政策的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表率作用、组织约束、舆论引导等途径来实现,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但教育政策也不是一纸空文,它通过一定的宣传途径和行政措施,同样能发挥巨大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和对违反者的惩戒过程中,它主要依靠宣传教育的手段,而不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因此,教育法规的实施方式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社会成员必须遵照执行,违反了会受到惩罚和制裁;而教育政策则主要靠组织与宣传教育,启发人们自觉遵循。

⑤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是要解决比较重大的社会问题,但是它们也存在区别。对于那些

急于解决的、暂时的、尚未定型的教育问题,采用制定政策的方式去协调和解决为好。比如我国现行的教育人事制度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有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来解决,这只能有赖与制定一些暂时性的政策来规范我国教育人事制度的改革,等到累积了相当成功的经验并找到一套有效的方法后,就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定我国的教育人事制度。所以对于那些需要严格界定的、严肃对待的、比较稳定的教育关系,需要用教育法律来做出具体的、明确的、稳定的、可操作的规范和调整。如对高等教育中学位问题要有严格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保证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质量。

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一致性:指导思想相同。教育法对提高教育道德水平有着积

极作用,教育道德水平的提高固然要依靠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区别: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现方式、发展前景。

结合实际谈如何依法治教: 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

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依法治交,现有校规,按校规管理)

第三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立法的概念: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教

育立法的程序,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的通过;教育法律的公布。

法律适用的概念: 一种特殊的国家管理活动,广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

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

教育立法的程序: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的通过、 教育法律的公布

教育法律实施的主要方式: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适用:一种特殊的国家管理活动 l 广义: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l 狭义: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的遵守: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

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方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每一层级的横向监督 种类: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教育督导制度;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四章 中国高等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是指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

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体制;1、人民代表大会对教育行政管理负有最高、最终的决

定权和监督责任 2、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3、教育部是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的职责。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指做出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成立,并且具有

教育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权限合法:教育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行为。;内容合法: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程序合法:行为符合一定的顺序、步骤、期限和方式。

第五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高等教育学制: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高等教育的类型: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学校、科研机构)教育。年限(专科2-3年,本科4-5年,硕士2-3年,博士3-4年)。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高等教育的方针: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确保公民依法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原则;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的原则;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原则;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的原则;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

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种类: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性的其他证书。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章 高等学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

设立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的教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制定招生方案和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对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校内人事

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Page115

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办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法人代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由举办者决定,但 1、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 2、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1/3以上成员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3、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何种情况学生应予退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应如何申诉:校内申诉: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再申诉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类型和条件: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章 高等学校的教师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 ●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培训

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贯彻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

务;

●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思想品德、

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

想品德,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的认定: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 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受理;颁发证书。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撤销其教师资格:

●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 概念: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 ● 职务层次: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 任职条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的

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概念:定义:高等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制度。

第八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公民:公民权;受教育者:受教者的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一般学生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申诉、诉讼;其他权利;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一般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别义务: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国家对贫困大学生的扶助手段对高校贫困大学生的帮助 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建立奖学金制度 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设立助学金

第九章 教育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的概念: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法》39条。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42条。 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 申诉人;

● 被申诉人;

● 申诉形式;

● 申诉时效

● 申诉范围:1、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2、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3、认为当地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

● 受理机关:学校所属教育行政机关,侵权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行政机

关。

● 处理:应在受理后30日内做出处理

学生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 校内申诉

1、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均可提起申诉。具体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

● 再申诉

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不服行政处罚的;

(二)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

(四)行政侵权的

(五)行政变更、终止和撤销的

第十章 教育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征;概念: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特征: l 法律规定性 l 国家强制性 l 专权追究性 l 归责特定性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行政法律责任 l 民事法律责任 l 刑事法律责任

学校的法律责任;

● 违法招收学员: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

给予行政处分。

● 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给予行政

处分。

● 违法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没收;严重的,取消

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

产损失的,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违犯教师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师有以下情形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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