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别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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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别辨析

作者:麻晓林 张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7期

摘 要 介绍贿赂罪主要是指相关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介绍贿赂,根据法律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一种非法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意识上具有故意性,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仍然进行促成这笔贿赂交易。行贿罪共犯则是两个以上的人员,共同向受贿者行贿。虽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在形式上比较相近,但实质上二者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本文将对二者分别进行分析,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对二者进行详尽的阐释,以供考察。

关键词 介绍贿赂罪 行贿罪共犯 区别

作者简介:麻晓林、张锋,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77-02

一、介绍行贿罪

(一)介绍贿赂罪的构成

第一,犯罪客体。介绍贿赂罪的客体,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当是国家机关的活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管理活动,有的则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业务行为的廉洁性。虽然介绍贿赂活动可能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种情况也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并非绝对如此。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客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管理活动,同时还应当包括公职活动廉洁性。

第二,客观要件。介绍贿赂罪主要是指犯罪人为行贿与受贿双者牵线搭桥,为他们创造条件,实际上只是起到了媒介作用。然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并不是该罪成立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所谓介绍,实际上就是为二者创造条件,行为人主观虽然可能有帮助一方的意图,但是介绍贿赂行为是否能够成功,关键在于行为必须在二者之间进行周旋,并尽可能地促成这笔交易。如果这些行为不能纳入到介绍贿赂罪的受处罚范围之内,则与设立介绍贿赂罪的本意不相符。

第三,介绍贿赂主体。介绍贿赂罪的主体通常身份较为特殊,即绝大部分与是受贿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甚至可能是配偶或者子女。若介绍贿赂人是国家相关工作人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则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笔者认为,由于介绍贿赂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刑法中将单位作为贿赂犯罪主体或犯罪对象的,均有特别规定,比如第《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以及《刑法》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法律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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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别辨析

作者:麻晓林 张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7期

摘 要 介绍贿赂罪主要是指相关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介绍贿赂,根据法律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一种非法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意识上具有故意性,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仍然进行促成这笔贿赂交易。行贿罪共犯则是两个以上的人员,共同向受贿者行贿。虽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在形式上比较相近,但实质上二者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本文将对二者分别进行分析,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对二者进行详尽的阐释,以供考察。

关键词 介绍贿赂罪 行贿罪共犯 区别

作者简介:麻晓林、张锋,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77-02

一、介绍行贿罪

(一)介绍贿赂罪的构成

第一,犯罪客体。介绍贿赂罪的客体,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当是国家机关的活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管理活动,有的则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业务行为的廉洁性。虽然介绍贿赂活动可能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种情况也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并非绝对如此。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客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管理活动,同时还应当包括公职活动廉洁性。

第二,客观要件。介绍贿赂罪主要是指犯罪人为行贿与受贿双者牵线搭桥,为他们创造条件,实际上只是起到了媒介作用。然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并不是该罪成立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所谓介绍,实际上就是为二者创造条件,行为人主观虽然可能有帮助一方的意图,但是介绍贿赂行为是否能够成功,关键在于行为必须在二者之间进行周旋,并尽可能地促成这笔交易。如果这些行为不能纳入到介绍贿赂罪的受处罚范围之内,则与设立介绍贿赂罪的本意不相符。

第三,介绍贿赂主体。介绍贿赂罪的主体通常身份较为特殊,即绝大部分与是受贿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甚至可能是配偶或者子女。若介绍贿赂人是国家相关工作人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则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笔者认为,由于介绍贿赂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刑法中将单位作为贿赂犯罪主体或犯罪对象的,均有特别规定,比如第《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以及《刑法》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法律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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