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免费通行造成损失收费公路可延长收费期限?
微博评论:这是还利于民,还是给民众下了个套?新浪网万人调查 九成网友不同意
2013-05-09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从昨天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收费公路受国家免费政策影响,可以适当延长收费年限,引起网友质疑。接受都市快报采访的专家认为,这实际上是对去年出台的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的一种弥补。
记者 黄庆明
九成网友不同意延长收费年限
意见稿提出,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经对收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意见稿主要是增加了“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的内容,这一处改动尤其受到关注。
昨天,新浪网发起的一项有1万多人参与的调查显示,92.5%的网友不同意“收费公路节假日免费,通过延长收费再补回来”。“@新京报”在微博上评论,每年几天的收费公路免费却可能换来收费期延长,收费公路可是一点都不吃亏,“这是还利于民,还是给民众下了个套”?
去年9月,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在解读免费政策的意义时说,实施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能够直接惠民利民,进一步彰显收费公路的公益属性,能够降低公众出行成本,让广大公路使用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进一步强化收费公路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
意见稿还提出,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根据交通流量、当地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有网友对此评论,别以为收费期满后就不收费了,收费以后也可以随时涨。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认为,因为高速公路投入成本很大,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企业,都希望在投入后获得稳定的收益预期,去年国家出台的节假日免费政策,对经营管理者的收益造成了损失,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补偿。如果通过国家直接给钱补偿企业,公众肯定更不同意,只能通过制度安排来实现,所以意见稿才补充了这样一条规定。
收费期限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在今年3月21日交通运输部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说,修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主要目的是回应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问题的关切。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的形成机制,二是要建立好特许经营制度来加强监管,三是要实施更加透明的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
这次公布的意见稿明确: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通行费收支以及养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路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
顾大松说,收费公路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及通行费价格形成机制,将是交通运输部今年的两个重点,有许多细节需要考虑,应把握的一个原则是公开,让公众参与,阳光才是最好的监督。
另外,意见稿还提出,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三倍至五倍的应交票款。
此次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6月7日。公众可通过这几种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书面意见传真至:010—65292661;书面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条法处(100736)。
节假日免费通行造成损失收费公路可延长收费期限?
微博评论:这是还利于民,还是给民众下了个套?新浪网万人调查 九成网友不同意
2013-05-09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从昨天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收费公路受国家免费政策影响,可以适当延长收费年限,引起网友质疑。接受都市快报采访的专家认为,这实际上是对去年出台的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的一种弥补。
记者 黄庆明
九成网友不同意延长收费年限
意见稿提出,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经对收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意见稿主要是增加了“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的内容,这一处改动尤其受到关注。
昨天,新浪网发起的一项有1万多人参与的调查显示,92.5%的网友不同意“收费公路节假日免费,通过延长收费再补回来”。“@新京报”在微博上评论,每年几天的收费公路免费却可能换来收费期延长,收费公路可是一点都不吃亏,“这是还利于民,还是给民众下了个套”?
去年9月,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在解读免费政策的意义时说,实施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能够直接惠民利民,进一步彰显收费公路的公益属性,能够降低公众出行成本,让广大公路使用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进一步强化收费公路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
意见稿还提出,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根据交通流量、当地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有网友对此评论,别以为收费期满后就不收费了,收费以后也可以随时涨。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认为,因为高速公路投入成本很大,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企业,都希望在投入后获得稳定的收益预期,去年国家出台的节假日免费政策,对经营管理者的收益造成了损失,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补偿。如果通过国家直接给钱补偿企业,公众肯定更不同意,只能通过制度安排来实现,所以意见稿才补充了这样一条规定。
收费期限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在今年3月21日交通运输部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说,修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主要目的是回应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问题的关切。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的形成机制,二是要建立好特许经营制度来加强监管,三是要实施更加透明的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
这次公布的意见稿明确: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通行费收支以及养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路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
顾大松说,收费公路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及通行费价格形成机制,将是交通运输部今年的两个重点,有许多细节需要考虑,应把握的一个原则是公开,让公众参与,阳光才是最好的监督。
另外,意见稿还提出,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三倍至五倍的应交票款。
此次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6月7日。公众可通过这几种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书面意见传真至:010—65292661;书面意见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条法处(10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