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核发操作规范

附件1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核发操作规范

1 区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报到证核发

1.1 项目性质。

非行政许可项目。

1.2 适用范围、对象。

区内有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内应届毕(结)业生的高校。

1.3 设定的法律依据。

教育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 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1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1.4 审批数量。

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内应届毕(结)业生的数量确定。

1.5 审批条件。

(1)经资格审核后的区属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2)经高校审核后的真实的毕业生就业方案。

1.6 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以高校为单位,提交《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核发申请表1》(原件,一式2份)。

1.7 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见附件2。

1.8 审批的具体权限。

由自治区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审批。

1.9 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将书面申请材料送交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

(2)审查受理。首问责任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即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

的,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填写《受理通知书》,在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当场交付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然后填写《补正通知书》,在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将一份《补正通知书》交付申请人。

(3)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负责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办结通知书》,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一并交付申请人。

(4)制证取件。申请人凭盖有“自治区教育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申请表到指定地点印制和领取就业报到证。

1.10 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办结,承诺当场办结。

1.11 审批收费。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1.12 定期检验。

无。

2 毕业生原已核发就业报到证,因调整就业单位而重新核发报到证

2.1 项目性质。

非行政许可项目。

2.2 适用范围、对象。

3

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内应届毕(结)业生。

2.3 设定的法律依据。

教育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19号)精神,普通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和调整改派的时限延长为两年。

2.4 审批数量。

没有具体数量限制。

2.5 审批条件。

(1)已核发过初次就业报到证后,择业期内的毕业生。

(2)真实有效的就业证明材料。

4

2.6 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1)《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核发申请表2》(原件,一式2份)。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原件1份)。

(3)原就业报到证上的报到单位出具同意调整改派证明原件(原件1份)。

(4)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含合同书、或就业协议书、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1份)。

2.7 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见附件3。

2.8 审批的具体权限。

由自治区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审批。

2.9 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将书面申请材料送交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

(2)审查受理。首问责任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即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填写《受理通知书》,在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当场交付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然后填写《补正通知书》,在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将一份《补正通知书》交付申 5

请人。

(3)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负责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办结通知书》,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一并交付申请人。

(4)制证取件。申请人凭盖有“自治区教育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申请表到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南宁市教育路3号)印制和领取就业报到证,同时办理改派的其他手续。

2.10 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办结,承诺当场办结。

2.11 审批收费。

收费标准:调整改派服务费40元/人·次。

收费依据:《关于同意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收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2005〕231号。

2.12 定期检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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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核发操作规范

1 区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报到证核发

1.1 项目性质。

非行政许可项目。

1.2 适用范围、对象。

区内有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内应届毕(结)业生的高校。

1.3 设定的法律依据。

教育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 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1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1.4 审批数量。

按照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内应届毕(结)业生的数量确定。

1.5 审批条件。

(1)经资格审核后的区属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2)经高校审核后的真实的毕业生就业方案。

1.6 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以高校为单位,提交《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核发申请表1》(原件,一式2份)。

1.7 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见附件2。

1.8 审批的具体权限。

由自治区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审批。

1.9 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将书面申请材料送交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

(2)审查受理。首问责任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即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

的,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填写《受理通知书》,在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当场交付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然后填写《补正通知书》,在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将一份《补正通知书》交付申请人。

(3)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负责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办结通知书》,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一并交付申请人。

(4)制证取件。申请人凭盖有“自治区教育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申请表到指定地点印制和领取就业报到证。

1.10 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办结,承诺当场办结。

1.11 审批收费。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1.12 定期检验。

无。

2 毕业生原已核发就业报到证,因调整就业单位而重新核发报到证

2.1 项目性质。

非行政许可项目。

2.2 适用范围、对象。

3

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内应届毕(结)业生。

2.3 设定的法律依据。

教育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19号)精神,普通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和调整改派的时限延长为两年。

2.4 审批数量。

没有具体数量限制。

2.5 审批条件。

(1)已核发过初次就业报到证后,择业期内的毕业生。

(2)真实有效的就业证明材料。

4

2.6 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1)《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核发申请表2》(原件,一式2份)。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原件1份)。

(3)原就业报到证上的报到单位出具同意调整改派证明原件(原件1份)。

(4)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含合同书、或就业协议书、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1份)。

2.7 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见附件3。

2.8 审批的具体权限。

由自治区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审批。

2.9 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将书面申请材料送交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

(2)审查受理。首问责任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即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填写《受理通知书》,在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当场交付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然后填写《补正通知书》,在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将一份《补正通知书》交付申 5

请人。

(3)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负责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办结通知书》,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一并交付申请人。

(4)制证取件。申请人凭盖有“自治区教育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申请表到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南宁市教育路3号)印制和领取就业报到证,同时办理改派的其他手续。

2.10 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办结,承诺当场办结。

2.11 审批收费。

收费标准:调整改派服务费40元/人·次。

收费依据:《关于同意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收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2005〕231号。

2.12 定期检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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