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学情调查】

学生在初中时已经学过本课的部分内容,有一定的基础。但对于政治制度演变的总体把握还比较欠缺。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

识记皇帝制度、三省六部制、宋朝二府和三司、元朝中书省和枢密院、宣政院等有关中央制度的历史概念以及郡国并行制、节度使、行省和宣慰司等有关地方政治制度的历史概念;理解君权与相权矛盾的发展变化与当时中央政权的强弱盛衰密不可分,理解元朝行省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行省制度的开端;通过对中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及其对中国历史发展影响的分析,培养学生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通过引导学生了解汉元政治制度演变过程,总结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培养学生综合概括的能力;通过对古代选官、用官制度的学习,可明析中国封建王朝的兴衰,培养学生敏锐的观察力和思考能力。

2、过程与方法

联系时代背景分析各项措施,理解历史概念,并逐步总结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引导学生重视图示、引文等材料,在对历史材料的研读和分析中,初步掌握处理历史资料的一般方法;引导学生运用图表法加强对主干知识的理解,形成本课的知识框架与结构。

3、情感态度价值观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是它的发展轨迹。这一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对中国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有助于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但也对中国社会发展进步形成了阻碍;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政权,都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做出过自己的贡献。

【课标解读】

课标对本课的要求是:列举从汉到元政治制度演变的史实,说明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两汉时期“汉承秦制”,汉初实行三公九卿制,后来三公权力逐渐被内廷的尚书台所取代;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三省六部制取代了三公九卿制;宋元时期,基本形成中书省主政,枢密院主军事的局面,北宋又设参知政事、三司使分割宰相权力。

2、(1)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不断发展,成为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君权和相权、中央和地方的矛盾贯穿始终(封建社会的两对基本矛盾)

(3)在中央政权中,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

(4)中央和地方关系中,中央严格控制地方政权,不允许地方有独立的行政体系存在。中央对地方实行多层次、多渠道的管理,在分权的基础上,牢牢控制着地方官吏的任免、监督和考核。

【教材分析】

本节的核心内容实际是秦朝建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演变过程。在对这一概念准确理解的基础上,能够认识到这一制度内存在的两对矛盾是突破这一问题的关键。即皇权与相权的矛盾,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历朝政治制度的变化实际上都是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的,而且变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即皇权的不断加强与中央权力的不断加强。这种变化的深层原因仍在于封建自然经济的特征。 教材重点:从汉至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制度的演变

教材难点: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特点

【教学方式】

1.引导学生研习和运用历史材料。

引导学生充分利用课本提供的历史材料,提取有效信息,帮助思考。

2.通过各种方式创设情境,设置具有探究性的问题启发学生进行思考。(详见[教学构思])

[背景资料]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节选

„„直到宋朝,太祖赵匡胤开国为帝时,建德二年,恰逢三个宰相相继去职,太祖欲派赵普为宰相,但皇帝诏敕一定要经宰相副署,此刻旧宰相既已全体去职,一时找不到副署人,该项敕旨,即无法行下。宋太祖乃召集群臣会商办法,当时有人献议说:“唐代皇帝曾有一次下敕未经宰相副署,此在甘露事变时,当时前宰相已死,皇帝临时封派宰相,即由尚书仆射参知政事者盖印,今可仿此方式办理。”同时即有人反对,谓“唐代甘露事变,虽曾用此方式,但为乱时变通权宜办法。今大宋升平,不应采此方式。”如是再四商讨,是决定由当时开封府尹副署盖印行下。当时宋都开封,开

封府尹即等于国民政府建都南京时之南京市长,恰巧当时开封府尹是赵匡义,由喜宋太祖的嫡亲胞弟,后来即为宋太宗;这才算完备了这一诏敕的法定手续。„„

„„政府中最重要者为“相权”,因于相权的变动,一切制度也自随之变动。唐代政府和汉代之不同,若以现在话来说,汉宰相是采用领袖制的,而唐代宰相则采用委员制。换言之,汉代由宰相一人掌握全国行政大权,而唐代则把相权分别操掌于几个部门,由许多人来共同负责,凡事经各部门之会议而决定。汉朝只有一个宰相,但遇政府有大政事,亦常有大会议,这是皇帝宰相和其他廷臣的会议。唐代则把相权划分成几个机关,这几个机关便须常川会议,来决定政府一切最高政令。汉代宰相下有副宰相,御史大夫,我们也可说,宰相掌握的是行政权,御史大夫掌握的是监察权。唐代宰相共有三个衙门,当时称为三省:一中书省,二门下省,三尚书省。此三省职权会合,才等于一个汉朝的宰相,而监察权还并不在内。

中书省首长为中书令,门下省主管长官为侍中,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唐分官阶为九品,第一二品官,均以处元老,不负实际行政责任。三品以下,始为实际责任官吏。中书令门下侍中及尚书令皆为三品官。„„

„„中书主发令。政府一切最高命令,皆由中书省发出。此种最高命令,名义上是皇帝的诏书,在唐代叫做“敕”。凡属重要政事之最高命令,一定要皇帝下敕行之。但实际上皇帝自己却并不拟“敕”,而系中书省拟定,此所谓“定旨出命”。在中书省中除中书令为正长官外,设有副长官“中书侍郎”。中书侍郎之下又有“中书舍人”,员额有七八人之多。中书舍人官位并不高,而他们却有拟撰诏之权。遇中书发布命令,多由他们拟撰。„„即如唐制,中书舍人拟稿,亦由诸舍人各自拟撰,是谓“五花判事”。然后再由中书令或中书侍郎就此许多初稿中选定一稿,或加补充修润,成为正式诏书,后再呈送皇帝画一敕字。经画敕后,即成为皇帝的命令,然后行达门下省。所以唐代政府定旨出命之权,是操于中书省。皇帝只同意画敕而止。待门下省主管长官侍中及副长官侍郎接获此项诏书后,即加予复核,这是对此项命令之再审查。在门下省侍中侍郎之下,设有若干第三级官,谓之“给事中”。给事中官位并不高,但对皇帝诏书亦得参加意见。若门下省反对此项诏书,即将原诏书批注送还,称为“涂归”。意即将原诏书涂改后送还中书省重拟之意。涂归亦称“封驳”“封还”“驳还”等,其意义略相同。此项涂归封驳之权则属诸门下省。若以今日惯语说之,门下省所掌是一种副署权。每一命令,必须门下省副署,始得发生正式效能。如门下省不同意副署,中书命令便不得行下。诏敕自中书定旨门下复审手续完成后,即送尚书省执行。尚书省则仅有执行命令之权,而于决定命令则无权过问。„„

【课后习题】

1.从汉至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制度是怎样演变的?

解题关键:政治制度的内涵和发展轨迹,君权与相权的矛盾及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思路引领:分别从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谈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以朝代为时间顺序作答。

答案提示:中央政治制度:皇帝制度;汉朝时“中朝”与“外朝”的形成;三省六部制的逐步形成和不断发展完善;宋朝“二府”、三司削弱相权;元朝加强皇权方面的新发展,中书省和枢密院、宣政院。

地方政治制度:郡、国并行制;州县两级制;州、道等观察区的设立;宋朝削减地方节度使权力的措施;元朝的行省制度及作用。

2.你认为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解题关键:政治制度的内涵和各朝代发展特点。

思路引领:从发展过程看其发展轨迹和趋势,从各朝代发展概况总结出相应特点。

答案提示:从汉至元中国政治制度屡经变化,不断发展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中央政权中,相权不断削弱,君权不断加强。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中央严格控制地方政权,不允许有独立的行政体系存在。地方官吏必须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最后听命于君主。中央对地方实行多层次、多渠道的管理,地方基层行政组织长期稳定,人身控制严厉,地方没有相应的自主权,对中央和君主绝对依赖,难以实施有效治理。

3、试从唐朝吏部选官考试的标准,谈谈你对唐朝政治制度的评价。

提示:① 这一问题应进行开放式讨论,答案没有固定模式。学生可以畅所欲言,互相启发,在讨论中达成一些共识,形成一些结论,认可一些标准。

② 就材料本身谈是一个层次,由材料中的选官考试标准谈唐朝的政治制度,进而分析评价,史论结合,有理有据,辩证统一是又一个层次。还可以选官制度为一专题,进行系统的论述、归纳和总结,这也是一个思路。

③ 科举考试可以取得做官的资格,吏部选官考试再通过就可以为官,对于这种用考试选拔官吏的办法,应肯定其积极的历史作用。而如何选官,如何用人,又影响着唐朝及各朝代历史的兴衰。

3.隋唐三省六部

辅导学生阅读教材“历史纵横”及以下材料,教师指导学生了解实行三省六部制的背景,并启发思考:隋唐创立的三省六部制有何特点?其实质是什么? 起到什么作用?

背景材料:

材料一:贞观元年,太宗谓黄门侍郎王珪曰:“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间错失,而相正以否?原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人之意见,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为公事。或有护己之短,忌闻其失,有是有非,衔以为怨;或有苟避私隙,相惜颜面,知非政事,遂即施行,难违一官之小情,顿为万人之大弊;此实亡国之政,卿辈特须在意防也。随日内外庶官,政以依违,而致祸乱,人多不能深思此理。”

材料二:汉代宰相是首长制,唐代宰相是委员制。最高议事机关称政事堂,一切政府法令,须用皇帝诏书名义颁布者,事先由政事堂开会议决,送进皇宫划一敕字,然后由政事堂盖印中书门下之章发下。„„在唐代,凡军国大事,照例先由中书省中书舍人(中书省属官)各拟意见,再由宰相(中书省长官)审核裁定,送经皇帝画敕后,再须送门下省,由给事中(门下省属官)一番复审,若门下省不同意,还得退回重拟。„„宰相不能独裁。

──钱穆《国史新论》

学生思考回答后,教师讲述分析:三省六部制是我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三省分掌议政、决政、行政三权,实际将秦汉以来的丞相之权一分为三,分隶三省,总与皇帝,从而大大加强了皇权。六部各自分掌行政、财政、军政、司法、工程等权利。各司其责,中央机构行政效率大大提高。通过讲述三省六部的职能、相互关系,引导学生分析出其特点,三省六部既有分工,也有合作,更重要的是它们之间是相互牵制和互相监督的;三省的长官均为宰相,要注意引导学生与秦汉时期的宰相制度进行比较,使学生深刻理解相权被一分为三,皇权大大加强。实质是加强皇权,有效地维护了统治。由于上面的讲述已为分析这个问题做好了铺垫,因此,教师在此只需稍加指点,便可以让学生自己分析归纳出三省六部制的作用。最后,教师概括为:①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②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③三省六部制:是我国官制史上的重大变革,它标志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三省六部制使秦汉以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得以完善,中央集权得以加强。这对于国家的统一,社会安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

【重难点导析】

1、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①君主专制、个人集权与宗法血缘关系,贯穿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始终。②政权与神权相结合,以神权作为政权合理性的依据。③政治制度与伦理道德相结合,儒家学术思想长期影响古代政治制度。④贵族特权和官僚政治伴随中国古代政治的始终。⑤在高度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下,行政权力包揽一切,并且实行人治。

2、汉承秦制的含义以及主要表现

①含义:两汉的政治制度在废除秦朝苛法的前提下,基本上沿袭了秦朝的制度,并在原来的基础上

有了进一步完善与发展。②主要表现:皇帝制度,是承秦制继续实行,但又在秦朝基础上,构成了比较完整的皇帝名号、礼仪、皇位世袭等制度。中央行政设三公,秦时即有,汉朝亦设,但到汉武帝时又形成了“中朝”决策机构,尚书令的权力日显重要。以丞相为首由三公九卿组成的机构,演化为执行机构,被称为“外朝”。东汉光武帝时进一步剥夺三公权限,扩大尚书台的权力,“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这些又是与秦时不同的。承袭秦朝的田租、户赋、徭役、兵役制,西汉发展为编户制度,以加强对人民的管理和控制。

3、三省六部制的形成

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步形成三省体制。隋朝时三省为中央政府最高统治机构。唐朝时三省分工明确,既有合作,又相互牵制和监督,保证了君权的独尊,可说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而隋唐时期在尚书省下设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则完善了三省六部的管理体制,使此后历朝都基本沿袭了这种制度。

【例证】隋唐两朝实行并完善三省六部制的根本作用是 ( )

A、削弱了皇权,有益于政治清明 B、完善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C、明确了官吏分工,提高了行政效率 D、增加了政府职能机构,便于纳贤

【解析】解题的关键在于“根本作用”,因为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皇权和相权、中央和地方的矛盾,所以答案很明了的就是B。

4、宋朝是加强皇权的措施

宋朝时的三省六部有名无实。统治者鉴于唐朝藩镇割据局面,不断削弱和分割宰相的职权,以进一步加强皇权。设置了一参:增参知政事割宰相行政权二府: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构,长官形式宰相职权),枢密院(最高军政机构,长官枢密使,地位略低于宰相)三司:三司管财政,割宰相财权

【例证】上(宋太祖)因谓(赵)普曰:“五代方镇残虐,民受其害,朕今选儒臣干事者百余,分治大藩,纵皆贪浊,亦未及武臣一人也。”宋太祖据此思想所采取的措施是 ( )

A、削弱节度使的实权 B、设参知政事为副相

C、设三司使管理财政 D、派遣文官做知州

【解析】此题关键是要大致了解古文的意思,关键词是“亦未及武臣一人也”,要解决武臣的问题,那选项就很清楚了是D。

5、元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措施:

在中央设一省:中书省,即最高行政机关,领六部,行宰相职权 。二院:枢密院:最高军事机关。宣政院:统领宗教及西藏事务。地方实行行省制度。设澎湖巡检司管理。

作用和认识:

一是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有效管辖,是对秦朝郡县制度的重大发展,为我国明清以后的行政区划奠定了初步基础。二是各族人民统一在一个中央政府管辖之下,便于民族之间的友好相处和交流,促进了民族融合,使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加强,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既是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

【例证】元朝在中央设置的中书省职能相当于唐朝的 ( )

A、尚书省 B、吏部 C、门下省 D、中书省

【解析】了解元朝中书省的职能然后与唐朝的各部比较一下就可以得出答案是A

6、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变化

中央政治制度的演变:(皇帝削相权与将权,强化君权)

秦朝三公九卿;汉朝建立中、外朝制; 魏晋南北朝初步确立三省体制; 隋唐完善确立三省六部制; 北宋设置“二府三司”;元朝设置“一省二院”

地方行政沿袭与变化:

秦朝实行郡县;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汉中后期州郡县制;隋朝州县两级制;唐实行道州县制;北宋实行路州县制;元朝实行省、路、府、州、县以及藩镇制。

7、汉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管辖采取的措施

①西汉初郡国并行。②汉武帝后期,全国分13州,州刺史代表中央监察诸侯与地方高官。③东汉州“刺史”改为“州牧”,地方行政区划转变为州郡县三级。

【例证】西汉初的中央集权体制与秦朝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 ( )

A、中央机构 B、皇帝权力 C、地方行政制度 D、独尊儒术

【解析】解题的关键在“中央集权体制”,A、B是汉继承秦代的中央制度,而D并不是中央集权体制,所以答案是C。

8、隋唐朝是如何解决中央和地方的矛盾的?如何认识唐朝设立的“道”?

措施:

1.隋文帝废郡,形成州县两级制

2.唐初全国设10道,监察地方州县形成道、州、县三级

①唐太宗时,分全国为10道作为监察区,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②唐肃宗时,道成为州县以上的行政实体,导致地方权力过于强大,发展成为藩镇割据局面,严重威胁中央集权。

教材内容分析与建议

本课要求同学掌握两汉时期的中朝与外朝、隋唐时期不断完善的三省六部制、元朝时的行省制度等重要概念,了解汉元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加强对中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理解,总结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并进一步认识其对中国历史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提高分析中国国情的深刻历史洞察力。

本课的内容结构,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述了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一是中央政治制度,二是地方政治制度。在每一方面问题的论述中,又以时间纵线为线索,分别论述了两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时期、宋、元朝等在中央和地方政治制度演变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教学中,应脉络清晰,顺序推移,步步递进,讲清其发展变化。

本课引言是由宋太祖图像与文字两部分组成,讲的是宋太祖时宰相大臣座位被撤的故事。可向同学提出问题:这件事说明了什么?可选取某一特定场景的图示或影像片断请同学们辨析,历史剧中皇帝和大臣议事的场景与历史史实是否相符?加深学生的感性认识,可以让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历史剧切不可说多,宋时坐着议事不行了,再以后就跪受君恩了。要紧紧抓住皇权的加强这一中心,帮助学生更深刻地理解中国政治制度中皇权至高无上的这一特点。

第一目“中央政治制度的演变”,在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是它的发展轨迹。在中央政权中,皇帝制度不断加强,在君权与相权这对矛盾中,君权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相权却处在不断被削弱的过程中。

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分析:

①“汉承秦制”。两汉时期中央政治制度基本上沿袭秦朝,但又有所变化。皇帝制度,是承秦制继续实行,但又在秦朝基础上,构成了比较完整的皇帝名号、礼仪、皇位世袭等制度。中央行政设三公,秦时即有,汉朝亦设,但到汉武帝时又形成了“中朝”决策机构,尚书令的权力日显重要。以丞相为首由三公九卿组成的机构,演化为执行机构,被称为“外朝”。东汉光武帝时进一步剥夺三公权限,扩大尚书台的权力,“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这些又是与秦时不同的。

② 三省六部制。教学中应注意分析其形成和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步形成三省体制。隋朝时三省为中央政府最高统治机构。唐朝时三省分工明确,既有合作,又相互牵制和监督,保证了君权的独尊,可说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而隋唐时期在尚书省下设立的六部,则完善了三省六部的管理体制,使此后历朝都基本沿袭了这种制度。

③ 宋朝的政治制度特点。宋朝时的三省六部有名无实。统治者鉴于唐朝藩镇割据局面,不断削弱和分割宰相的职权,以进一步加强皇权。辽代“藩汉分治”,分设南面官和北面官,分别统治汉人、渤海人和契丹人及其他少数民族。

④ 元朝在中央政治制度演变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元朝综合汉蒙政治制度,设立了中书省和枢密院,

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同时又设置了统领宗教事务和西藏地区的机构宣政院。元朝在加强皇权方面又有了新发展。

第二目“地方政治制度的演变”,在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关系中,地方政权不允许有独立的行政体系存在,中央严格控制地方政权,中央集权不断加强。

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分析:

① 郡国并行制与州郡县三级制。西汉初,郡设太守、国设相,作为郡国的最高行政长官。后封国名存实亡。东汉末年,州成地方行政区,州牧为州最高长官,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两级制转变成为州郡县三级制。

② 州县两级制。隋文帝时减去郡级区划,保留州县两级制。隋朝与唐朝时,州设刺史,县设令。宋朝时,长官称知州、知县。自北宋初年,宋太祖为加强中央集权,削减地方节度使的权力,由中央派出文臣做地方官。这避免了唐五代以来武人割据、地方官权力过大的问题。

③ 作为监察区设立的州、道及向行政实体的转变。汉武帝后期,分全国为十三州。州设刺史,代表中央监察诸侯和地方高官。东汉时期,刺史逐步增添地方行政权和军权,到东汉末年,州逐渐演变成地方行政区。唐太宗时,又依山河形势,分全国为十道,作为监察区。唐肃宗时,将道级监察长官固定为观察使,道成州县之上行政实体。宋朝时,将唐朝的“道”改为“路”,先后设平级四个机构,分掌军政、财政、司法和市场等事。它们互不统属,各自直接对中央负责。这有利于防止地方官独揽大权,因而强化了中央集权。

④ 行省制度的创立及意义。元朝在地方设置行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行省之下设路、府或州、县,对边远民族地区设置宣慰司进行管理。元朝的行省制度加强了元朝的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行省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影响深远。

【资料与注释】

1.原始资料

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秦有左右,高帝即位,置一丞相,十一年更名相国,绿绶。孝惠、高后置左右丞相,文帝二年复置一丞相。有两长史,秩千石。哀帝元寿二年更名大司徒。武帝元狩五年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举不法。

太尉,秦官,金印紫绶,掌武事。武帝建元二年省。元狩四年初置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宣帝地节三年置大司马,不冠将军,亦无印绶官属。成帝绥和元年初赐大司马金印紫绶,置官属,禄比丞相,去将军。哀帝建平二年复去大司马印绶、官属,冠将军如故。元寿二年复赐大司马印绶,置官属,去将军,位在司徒上。有长史,秩千石。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成帝绥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绶,禄比丞相,置长史如中丞,官职如故。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御史大夫,元寿二年复为大司空,御史中丞更名御史长史。

──东汉班固《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

按自魏晋以来,宰相但以他官参掌机密,或委知政事者则是矣。无有常官。其相国、丞相或为赠官,或则不置,自为尊崇之位,多非人臣之职,其真为宰相者不必居此官。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十九《职官·宰相》

按自后汉,时虽置三公而事归台阁。尚书始为机衡之任。然当时尚书不过预闻国政,未尝尽夺三公之权也。至魏晋以来,中书、尚书之官始真为宰相,而三公遂为具员。其故何也?盖汉之典事尚书、中书者,号为天子之私人。及叔季之世。则奸雄之谋簒夺者,亦以其私人居是官。而所谓三公者,古有其官,虽鼎命将迁之时,大权一出于私门,然三公未容遽废也,故必择其老病不任事,依违不侵权者居之。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十九《职官·宰相》

隋有内史、纳言(即中书令、侍中)是为宰相,亦有他官参与焉(即为兵部尚书参掌机事,又,杨

素为右仆射与高颎专掌朝政)。大唐侍中、中书令是真宰相(尚书左右仆射亦尝为宰相。其间或改为纳言、内史、左相、右相、黄门监、紫微令等名,其本即侍中、中书令也。共有四员。其仆射,贞观末始,加平章事方为宰相,具《仆射篇》),其余以他官参掌者,无定员,但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贞观十七年以兵部尚书李绩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三品自此始也永淳弘道之际裴炎为正议大夫守侍中崔知温为正议大夫守中书令刘齐贤为中大夫守侍中并同中书门下三品按此当以阶卑官高令所给禄秩同三品耳当时权时之制其后亦有阶卑为侍中中书令者即更不言),及平章事、知政事、参知机务、参与政事、及平章军国重事之名者,并为宰相(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勅如有不便,皆须执论,比来唯觉阿旨顺情,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若唯置勅,行文而已,人谁不堪,何须简择以相委付!自今以后,诏勅疑有不稳,必须执之),亦汉行丞相事之例也。

──唐杜佑《通典》卷二十一《职官·宰相》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诸司。中外筦库。悉隶三司。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帐;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版位,流外考校,诸司附奏挟名而已。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莅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谏议无言责,起居不记注;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常侍,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

──元脱脱《宋史》卷一百六十一《职官》

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理郡政,宣布条教,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岁时劝课农桑,旌别孝悌;其赋役、钱谷、狱讼之事,兵民之政,皆总焉。凡法令条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属;有赦宥则以时宣读,而班告于治境,举行祀典;察郡吏德义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软不任事,或奸贪冒法,则按劾以闻;遇水旱以法振济,安集流亡,无使失所。„„县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诸县除赤、畿外,有望、紧、上、中、下。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凡户口、赋役、钱谷、振济、给纳之事皆掌之,以时造户版及催理二税。有水旱则有灾伤之诉,以分数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则抚存安集之,无使失业有。孝悌行义闻于乡闾者,具事实上于州,激劝以励风俗。若京、朝、幕官则为知县事,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

──元脱脱《宋史》卷一百六十七《职官》

元太祖起自朔土,统有其众,部落野处,非有城郭之制,国俗淳厚,非有庶事之繁,惟以万户统军旅,以断事官治政刑,任用者不过一二亲贵重臣耳。及取中原,太宗始立十路宣课司,选儒臣用之。金人来归者,因其故官,若行省,若元帅,则以行省、元帅授之。草创之初,固未暇为经久之规矣。世祖即位,登用老成,大新制作,立朝仪,造都邑,遂命刘秉忠、许衡酌古今之宜,定内外之官。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体统既立,其次在内者,则有寺,有监,有卫,有府。在外者,则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访司。其牧民者,则曰路,曰府,曰州,曰县。官有常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于是一代之制始备,百年之间,子孙有所凭藉矣。

──明宋濂、王祎《元史》卷八十五《百官志·序》

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尉一人,典兵禁,备盗贼,景帝更名都尉。

──晋司马彪 《后汉书志》卷二十八《百官志》

刺史,每州各一人。黄帝立四监以治万国,唐、虞世十二牧,是其职也。周改曰典,秦曰监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诸州,谓之刺史。刺之为言,犹参觇也。写书亦谓之刺。汉制不得刺尚书事是也。刺史班行六条诏书,其一条曰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其二条曰二千石不奉诏

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其三条曰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加罚,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其四条曰二千石选署不平,茍阿所爱,蔽贤宠顽;其五条曰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其六条曰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岁终则乘传诣京师奏事。

──梁沈约《宋书》卷四十《百官志》

行中书省,凡十[一],秩从一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国初,有征伐之役,分任军民之事,皆称行省,未有定制。中统、至元间,始分立行中书省,因事设官,官不必备,皆以省官出领其事。其丞相,皆以宰执行某处省事系衔。其后嫌于外重,改为某处行中书省。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至元三年,定一万五千户之上者为上州,六千户之上者为中州,六千户之下者为下州。江南既平,二十年,又定其地五万户之上者为上州,三万户之上者为中州,不及三万户者为下州。于是升县为州者四十有四。县户虽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达鲁花赤、州尹秩从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达鲁花赤第02317页、知州并正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下州:达鲁花赤、知州并从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盗之事。参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中州,吏目、提控案牍各一员。下州,吏目一员或二员。„„六千户之上者为上县,二千户之上者为中县,不及二千户者为下县。二十年,又定江淮以南,三万户之上者为上县,一万户之上者为中县,一万户之下者为下县。上县,秩从六品。达鲁花赤一员,尹一员,丞一员,簿一员,尉一员,典史二员。中县,秩正七品。不置丞,余悉如上县之制。下县,秩从七品。置官如中县,民少事简之地,则以簿兼尉。后又别置尉。尉主捕盗之事,别有印。典史一员。巡检司,秩九品。巡检一员。

──明宋濂、王祎《元史》卷九十一《百官志》

(杨际平)

2.课文注释

皇帝制度

汉代的皇帝制度由于天人感应说的影响,更增加了神秘色彩。西汉董仲舒明确提出了天人感应之说,把天和人看作是同类,譬如,天有日月,人有两眼;天每年有三六五天,人则一身有三六五骨,等等。正由于天人一类,因此感应是有基础的,不是偶然的。根据天人感应说,天是有意志的,是至高无上充满精神威慑力量的神所主宰。至于皇帝则是天派到人间代天对地上实行统治的,所谓“天生民„„为之立君以善之,此天意也”。正因为如此,皇帝才称为天子。《汉书·鲍宣传》说:“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班固在《白虎通》中也说:“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皇帝对臣民的统治被说成是“天意”,是“天意之所予也”。(董仲舒《春秋繁露》)因此,顺从皇帝的统治,也就是顺应了天意。皇帝也要从天命以行事,所谓“王者承天意以事”。不得违背天意,实际是不得违背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任意妄为。董仲舒特别提出以灾异作为天意的表现,以灾异来制约皇帝的行为。譬如,风调雨顺之年是皇帝顺应天意的表征,灾异剧变则是皇帝行事有悖天意的预警。因此遇有灾异,皇帝要避正殿、撤、减服,朝会不奏乐,甚至下诏罪己,倾听百官意见,在政策措施上也要采取一些宽刑减赋之举。这从汉时起,直到明清成为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是从天人感应之说派生而来的。这种制度也是皇帝制度的重要内容。这种制度在实践中起着两个作用:一是在灾异之年,人民生活困苦,或惶惶不安之时,可以借此缓和矛盾,安定人心。二是地主阶级也企图通过所谓的上天示警来为整个地主阶级的利益而限制皇帝的权力。不过总的说来天人感应是膨胀皇权的理论,是把皇权和神权进一步联结起来的桥梁。

汉代还进一步确立了皇位继承制度和对太子的教育制度。皇位继承制度是封建专制的皇统得以延续的保证,所以汉初一些大臣认为,秦朝未建立预立储君的太子制度乃是秦亡的原因之一。从此,汉朝太子的预立与立嫡制度大体成为定制。汉文帝元年,有司请早建太子:“豫建太子,所以重宗庙社稷,不忘天下也。”景帝未立太子之先,其弟梁孝王每次入朝,入则侍帝同辇,出则同车游猎。帝与梁王侍太后饮时曾说:“千秋万岁后传于王。”太后与王皆心内喜。后景帝立栗太子,又废为临江王。太后遂欲以梁王为嗣,梁王亦求为嗣。为此景帝乃召爰盎诸大臣议事。爰盎等说:“殷道亲,亲者立弟;周道尊,尊者立子。殷道质,质者法天,亲其所亲,故立弟;周道文,文者法地,敬其

本始,故立长子。周道太子死,立嫡孙;殷道太子死,立其弟。”又说:“方今汉家法周,周道不得立弟,当立子。”窦婴更争之曰:“天下者,高祖天下,父子相传,汉之约也,上何以得传梁王!”于是景帝立胶东王彻为太子,这就是后来的汉武帝。

中朝与外朝

西汉自汉武帝时起,为加强皇权,便宠信近臣,令其充当中书令、侍中、给事中等高级侍从官职,出入禁中,与闻国政。这样,管理国家的实权逐渐由相府向宫廷转移,以便皇帝控制,因而出现了“内朝”与“外朝”之分。由侍从皇帝的宫廷机构组织构成“内朝”,掌握了决策国家政务的权力;以丞相为首的中央政府构成“外朝”,却逐渐退居到仅只执行政务的地位。

“内朝”也就是“中朝”,《汉书·刘辅传》注引孟康说:“中朝,内朝也。大司马左右前后将军、侍中、常侍、散骑、诸吏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为外朝也。”关于“内朝”和“外朝”的划分,清代学者钱大昕说:“孟康此注,最为分明”。钱大昕还认为内朝、外朝之分,汉初是没有的。“至昭宣之世,大将军权兼中外,又置前后左右将军,在内朝预闻政事,而由庶僚加侍中给事者,皆自托为腹心之臣矣。”钱氏说“史家未明言”。汉武临终前,召大将军霍光、车骑将军金日、左将军上官桀、御史大夫桑弘羊四人,受遗诏辅少主。而宰相田千秋竟不得受遗诏。这件事无疑关系重大,它不仅表明已把宰相放在政治核心之外,同时也表明内外朝之分已经形成。

汉武帝用内朝官来压抑外朝官以侵夺相权,是汉代中央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宰相是封建国家行政管理的最高长官,为天下政本所在。汉武帝要加强皇权专制,自然会与宰相制度发生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汉武帝便引严助、主父偃辈入值,参与谋议。自霍光辅政,至于东汉,遂成为外戚与宦官专政的局面。外戚当政者则加“将军”名号,宦官专权者又多加“中常侍”。不论外戚还是宦官,都是作为内朝官而专朝政的。

汉武帝鉴于汉兴以来丞相御史二府的职权过重,因而把处于身边的内朝私人秘书“尚书”官的地位提高,又相继设有侍曹、二千石曹、户曹、客曹。诸曹尚书多引用宦官或外戚担任,内朝近臣自大将军、太傅、侍中以下,常领录尚书事以参决朝政。而外朝的长官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的职权逐渐为内朝尚书台所侵夺。所以,汉武帝以后以至成宣年间,是尚书势盛,内朝权重,与外朝的相府形成权力转移交替时期。

尚书本属于少府,从秦至汉武以前,不过是掌管往来章奏的小吏。但自御史变成监察官之后,皇帝的诏令等事,也成了尚书的专责。武帝时期尚书发展成宫中的重要机构,置尚书四人,分四曹以主众务。常侍曹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曹主刺史二千石事,户曹主吏民上书事,客曹则主外国四夷事。成帝时又置三公曹以主刑狱事。显然尚书已由公文的传达机关进而为公文的处理机关。而且处理的结果,并不经过丞相,也无需和外朝的相府商讨,而是直接送呈皇帝。汉武帝一面提高近臣和内朝官的地位,使他们“朝觐奏事,因言国家便宜”。有时还让内臣严助等与大臣辩论,使“大臣数诎”。另一方面又压低丞相的地位。汉武帝所用丞相十三人,下狱死者占其半,生者如田蚡、石庆、公孙弘辈,只能装聋作哑,唯命是从而已。以至于讨论出兵边疆的大事,汉武帝竟说太尉“田蚡不足与计”。汉武帝如此重用内朝官,用近臣、内朝来压制宰臣和外朝,所以当他拜公孙贺为相时,贺竟伏地大哭,不受印绶。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少有的。

汉武帝为什么要把职掌朝政的实权,由外朝的宰相转移给内朝的尚书呢?主要因为:(一)内朝官地位很低,可以减少对他们盗权窃柄的顾虑;(二)内朝官多是皇帝宠幸的近臣,能很好地贯彻皇帝的旨意,不致受到外朝大臣的牵制;(三)内朝官多由外戚、宦官充任,这些人本是卑微之徒,皇帝可以随意更换,这样既能保持外朝相府传统地位的稳定性,又可以加强皇权对相权的制约力量。

行省制度

行省之制渊源于魏晋之行台。杜佑说:“行台省魏晋有之。大唐初,亦置行台,贞观以后废。”(《通典》卷22《行台省》)金于中央置尚书省,在全国襟带之地又置行台尚书省,除不置尚书令外,一切官属与中央同。但行台官品均低于中台一等(《金史》卷55《百官志一》)。元置中书省为中央行政中枢,于地方亦曰行中书省。此前的“行台”名义上为中央派出机关,至元代行省制度才完全确立为地方行政制度。当时全国除中央中书省直辖的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北部、内蒙中部东部地

区称为“腹里”,以及宣政院直辖的吐蕃外,共分置十一个行省,其中在边疆地区还专设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四个行省。元的疆域十分辽阔,岭北行省的治所在和林(今蒙古乌兰巴托西南),管辖范围除了蒙古高原外,北边一直到北冰洋;东北地区由辽阳行省管辖,省区范围向东北延伸到库页岛和北冰洋。江浙行省泉州路在澎湖设巡检司,管辖澎湖、琉球(即台湾)。西藏虽未设立行省,但属中央宣政院直接管辖,并在西部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设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在东部设吐蕃等路宣慰司,其下设若干万户府;还设置驿站、军站、派驻军队、征收赋税,等等。元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喇嘛教,国师八思巴就是吐蕃萨斯迦人(今西藏萨迦),因此元朝一代对西藏的统治与治理是很重视的。

行省的主要职官,每省设丞相一员,从一品;平章二员,从一品;左右丞各一人,参加政事二人。行省丞相、平章多由蒙古亲王充当,权力极大,“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元朝行省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元的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的作用。因此,元朝实行行省制度,实际上是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尚书省

中国古代行政管理中枢机关。汉代设尚书台隶属少府,但自武帝以后即与闻政务,东汉更由其综理政务。魏始以尚书台为独立机构,国家正式政务中枢。刘宋时“曰尚书寺,亦曰尚书省”(《通典·职官四》),南朝梁时正式称省,置尚书令、左右仆射各一人,又置吏、祠、度支、左户、都官、五兵六曹。至隋唐正式确立三省制度,尚书省成为执政的宰相机构之一,主要职任在负责指挥执行各项政策,领导六部行政。其首长称尚书令,后因唐初李世民曾居此职,遂不再复设,以左右仆射为首长。唐高宗时改称中台,首长则称左右匡政,随之又改称南省,首长仍称左右匡政。武周时曾改称文昌台、都台、中台,其首长称文昌左右相。唐玄宗时曾改尚书省首长为左右丞相。又因其官署地处皇城,在太极殿之南,故有唐一代尚书省别称“南省”。至唐睿宗景云年间,尚书省降为中央的政务执行机关,不复有相府地位,其首长如不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号,即不再为宰相之任。直至宋神宗元丰改制,尚书省首长左右仆射复为宰相,尚书省地位渐高于中书、门下二省。金代实行一省制,以尚书省为相府,尚书令总领纲纪,左右仆射为尚书省实际首长,为宰相之任。元代尚书省三置三废,基本上是中书省一省制,此后遂不复有尚书省之设。

三省

中国古代皇帝之下的三个最高政务中枢机构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的合称。尚书省由皇帝的私人秘书机构尚书台发展而来,南朝梁时正式称“省”。但其成为正式政务中枢机构后,又为皇帝所不信任,曹魏时即以皇帝新的秘书机构秘书监改称中书省,以分割尚书省的权力。随着中书省权势日盛,皇帝又恐其侵犯到自己的专制大权,晋时即将皇帝身边的侍从机构侍中寺改为门下省,参与机密,出宣诏命。魏晋南北朝时,三省之制业已形成。隋正式确立三省同为相府,三省长官共为宰相的格局。唐进一步完善,形成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的权力运行方式,确立了三省相互制约的政府体制。但由于最高权力始终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最后决定权无不取决于皇帝,因此,事无巨细,遍经三省,往往流于形式,影响效率。故至中唐,由中书门下政事堂行使宰相权力,中书、门下二省渐趋合一。宋初虽置三省,但形同虚设,行政中枢为别置于禁中的中书省。宋神宗元丰改制,又复唐三省之制,至南宋,三省长官互兼,以尚书省为相府,实际上取代了中书、门下二省。辽和金初亦仿唐制置三省,金朝不久即行尚书省一省制,元和明初实行中书省一省制,洪武十三年(1380年)中书省亦被废。

中书省

中国古代中央政府的政务中枢机构。魏始置,以秘书监改称而来。其首长称中书令、中书监,出纳王命,权尊势隆。晋时有“凤凰池”之美誉。北朝中书省虽不及门下省为尊,但仍得参与密议,号称“西台”,其首长有“西台大臣”之称。隋初因避祖讳改内史省,以内史令为首长。与尚书省、门下省共为相府。下设内史侍郎、内史舍人、通事舍人等数十人。唐武德三年(公元620年)复称为中书省,唐高宗时曾改称西台,武周改称凤阁,唐玄宗改称紫微省,旋复旧称,其首长由内史令改中书令,再改西台右相、内史、紫微令、右相,至唐肃宗复称中书令。其下设有中书侍郎为副长

官,中书舍人、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起居舍人、通事舍人等官亦属之。集贤书院、史馆等机构归其统辖。因中书省职在秉承帝旨,参与决策军国要务,故其地位显要。自唐高宗后,政事堂设于中书省,更显其权尊势隆。但随着翰林学士院和枢密使参与决策筹划,中书省职权也多归其间。宋代中书省仅掌册文、复奏、考帐等事务,但别置于禁中的中书省号称政事堂,与枢密院对掌文武二柄,为宋初之宰相府。宋神宗元丰改制,复唐三省之制,三省长官互兼,但以尚书省为重。辽初设政事省,旋改称中书省。金初亦有中书省之设,旋废去;元则以中书省总政务,为宰相府。其首长中书令例由太子兼任,实际长官为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因元仅中书一省,故六部亦转归其指挥。明初曾仿元制,惟不设中书令,但至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省,此后不复有中书省之设。

门下省

中国古代中央政府的中枢机构之一。由皇帝的侍从机构侍中寺改设。秦汉有的加官,掌殿内文书往来和侍从皇帝,故称侍中。东汉时置寺隶于少府,因其常在皇帝身边代皇帝披阅尚书奏事,渐有参与机密之权。晋始改寺为门下省,掌“尽规献纳,纠正违缺,监封玺书”(《通典·职官·门下省》),北朝尤重门下省,政出其间,其长官侍中为宰相之任,副长官黄门侍郎也有“小宰相”之称。隋沿置,与内史、尚书二省同为相府,其长官为避祖讳改称纳言,副长官仍旧,下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等属官,并统城内、尚食、尚药、符玺、御府、殿内六局。唐沿隋制而略有损益。曾有东台、鸾台、黄门监之改称,其长官称侍中,并相应有纳言、东台左相、左相、黄门监之改称。又其官署所设的位置,也有北省、左省之别称。下设给事中、门下录事、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拾遗、左补阙等官,并统起居郎、城门郎、符宝郎、弘文馆。在职权上,隋时三省尚无明确划分,唐则以门下省掌审议封驳。自唐高宗时门下省迁入禁中,与中书省渐趋合并,有中书门下政事堂之设。宋虽仍置门下省,但仅主朝仪等事务。宋神宗元丰改制后,门下省复唐制。在南宋时,三省长官互兼,中书、门下实为合一,权不及尚书省。辽及金初亦曾置,迨及金海陵庶人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废之。元明清皆无门下省之设。

政事堂

唐宋时期中央政务决策机构。出现于唐初,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在唐代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自高祖至高宗末年,政事堂设于门下省,纯为宰相议政场所;自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至玄宗开元十一年,政事堂设于中书省,为宰相议决军国政务的最高国务会议;自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后,政事堂成为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机构,且以“中书门下之印”副署皇帝所发文书,有牵制皇帝之权。其自身组织分正堂和后院两部分。正堂为宰相的办公处和会议厅,后院为政事堂的秘书处,分设吏房、枢机房、兵房和刑礼房等机构。但自“安史之乱”后,外受节度使,内受翰林学士和宦官的交相牵制,权力发生转移。宋代初期“别置中书于禁中,是谓‘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文献通考·职官考一》),但因军政决于枢密院,财政统于三司,故其权远不及唐。宋神宗元丰改制后,尚书省都堂也有政事堂之称,为宰相办公之处。

六部

中国古代中央政府六个行政管理机关的合称。秦汉时期,中央行政管理以丞相指挥九卿执行,自尚书台上升为综理政务的中枢机关以后,其下分曹治事,至晋时,尚书台已备六曹,为六部之前身。隋确立三省六部制,以吏、礼、兵、民、刑、工六部为尚书省之下的政务执行机关。唐沿置,惟为避太宗李世民之名讳改民部为户部。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附比《周礼》六官,排六部之序为吏、户、礼、兵、刑、工,至清不改。迨及元代无尚书省之设,六部隶于中书省。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中书省后,六部分别直接向皇帝负责。但自内阁权重后,六部行政,实受内阁变相指挥。六部首长均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唐、宋、元时期各部之下均设四司,故有六部二十四司之称。司之长官称郎中,副长官称员外郎。明清时所设司数大增,并皆冠以清吏司名。此外,明代因太祖以南京为京师,成祖北迁后,南京仍保留一套中央政府的官制,故亦有六部之设,但仅在南京留都所属地区行使职权。六部制的确立,是中国古代行政体制的一次重大变化,标志着中国传统的行政体制已趋详备,故得延续达千余年,至清末在西方政治文化的冲击下才予以改变。 枢密院

中国古代国家军政机关。唐中叶以宦官为枢密使,掌内廷枢机之任。五代后唐始称枢密院,掌军事。宋沿置,与中书省对掌文武二柄,合称“二府”。职在管理军籍、武官之升迁调转、军事机密、边防布置及作战计划。以枢密使为首长,另设枢密副使、知枢密院事等官。金元因宋制,唯元例由皇太子兼领枢密使;且枢密院已不再与中书省并列,地位低于中书省;为征战需要,两代均有行枢密院之设。此外,辽代亦有枢密院之设,但其制较为特殊。辽在北面官系统的北南宰相府下设有北枢密院,相当于兵部;南枢密院相当于吏部;在南面官系统中,初以枢密院兼行尚书省事,行政机关吏房、兵刑房、户房、厅房等,皆归其统辖。后尚书省独立,枢密院始作为纯军政机关存在,但其职任较轻,以掌管汉人兵马之政为主。明代改枢密院为大都督府。

三司使

古代官称。其职掌各代不同。(1)唐初置三司使,只作为临时派充官。唐制规定,凡遇大案,即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每遇地方大案即由三方派出“三司使”前往审判,案完撤销。(2)专管财政之官。唐中期以后,社会动荡不安,经济遭到极大破坏,为加强财政管理,乃设立三司使,专管财政收支(三司包括盐铁、户部、度支)。后唐时,因三司权重,乃委宰相一人专判。宋沿唐制,三司使之权更大,与掌行政之中书省,掌军务之枢密院形成政、军、财三权鼎立之制。三司使号称计相,一般设三司使一人,以五品以上官充任,也有宰相罢斥后再充任三司使。元丰改制后,三司使职掌并于户部尚书,三司使乃废。

宣政院

元代管理宗教事务和西藏军事民政的中央机关。元朝初建,一切建制沿袭唐宋,根据实际需要,亦增设一些新机构,宣政院即是其一,主掌宗教和少数民族事务。由于元朝统治者崇信喇嘛教,大力推行宗教,因此主管宗教事务的宣政院权势极大,宣政院下设院使、同知、副使等官。宣政院初名总制院,设置于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至元二十五年改为宣政院。宣政院官职人选僧俗并用。遇地方有事,则设行宣政院驻当地处理。凡重大军政问题,均与枢密院共同决定。

郡国制

汉代地方政权组织。汉初,郡和王国同为地方高级行政区划,郡直隶中央,王国由分封的诸王统治,实行地方行政制度郡国并行制。汉初建立了许多诸侯王国,本来的目的是拱卫中央,加强中央集权,但后来的发展却适得其反。诸侯王依恃其政治、经济、军事势力与中央对抗,并进而觊觎皇帝的位置,以致造成对中央的严重威胁。吴楚七国之乱以后,汉中央为了削弱诸侯王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使诸侯王不复治国,而由中央置国相以治民,职如太守;后又令诸侯王仅衣食封国的租税,王国实际上和郡无异。隋以后,废国存郡,虽封王带有郡县名号,但不回到自己的封地,在京师居住,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明代曾分封诸王于各地,靖难之役后,也将权力收回。

郡守

官名。始置于春秋战国时,初为武职,防守边郡。秦统一全国后,以之为郡最高行政长官。汉景帝时改为太守。

太守

官名。本为郡守的尊称,汉景帝时改,历代沿置,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隋代废郡为州,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习惯上只作为刺史、知府的别称。

郡尉

官名。秦置,辅佐郡守,掌全郡军事。西汉景帝时改称都尉,东汉以后废。

刺史

官名。西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置刺史以六条巡察郡县,本为监察官。后改为州牧。至东汉时成为掌握一州军政大权的最高长官。魏晋南北朝各州亦设,一般以都督、将军兼任。隋以后,为一州的行政长官,不再兼军事。宋以后以朝臣充知州,刺史为虚衔。明清则作为知州的别称。 州牧

官名。西汉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后时废时置。东汉末年,再改州牧,为一州最高军政长官,后都发展成为割据势力的代表。两晋南北朝亦有此称,但多由将军、都督所兼有其名而无其实。唐宋时惟京师和陪都州由亲王兼任者称之。宋以后常借此名为知州的尊称。

节度使

官名。始见于唐睿宗时,以薛讷为幽州镇守经略节度大使。唐玄宗时在沿边地区设九节度使,赐给双旌双节,总揽一区的军、政、财、法事。安史之乱后,内地亦设立,辖境大小不等,因其权大,后多成为藩镇,并将此传于子孙或部下。至五代时废置不常。宋初皇帝收回兵权,节度使则成为勋阶。辽、金亦设,其权小于唐代。元代废。

达鲁花赤

元代职官体系中一种具有民族意识的制度。达鲁花赤是蒙古语,意为制裁者、镇压者、掌印者,转而为监临官、总辖官、掌印官之意。元代多数行政机关及各级地方机关均有设置,主要由蒙古人充任,也参用色目人,汉人及其他民族不得充任。达鲁花赤虽不是首席长官,但握有实权,在各级政权内起着重要的作用。

宣慰司

官名。元代置,在行省之下,分道以总郡县,是行省和郡县之间的承转机关,掌管军民事务。亦有称宣慰司都元帅府、宣慰使,设于少数民族地区,直属中央宣政院。明清沿置,以为土官最高职衔。

3.学术观点

唐代政治制度,一直是史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如三省制、政事堂制度、宰相制度等。以下是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

① 隋唐确立的三省制,魏晋南朝时已在游移发展中。

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度确立于隋唐,而三省的渊源却可以追溯到秦汉。魏晋以来,三省已经成为当时中央统治机器的核心部分,但三省各自的组织规模、地位和作用都还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概括地说,魏以中书、尚书为主,两晋中书地位更加显要,门下也逐渐崛起,与中书分权。南朝三省长官大权旁落,但政仍出于三省。与唐代所确立的三省制相比,魏晋南朝的三省制尚未定型。旧官制的残余并没有绝迹,三省以外的官吏参政偶有出现。录尚书事名义上管理尚书事务,事实上“职无不总”,凌驾于三省之上。三省还没有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建立共同议政、互相监督的严密体制,因而容易造成个人擅权的局面。三省长官的职权也还不稳定,时有升降浮沉。因此,我们认为魏晋南朝三省还只是处于隋唐三省制确立前的游移发展中的阶段。

② 认为以往关于政事堂制度的形成、宰相于门下省议政和中书省政事堂的起始时间,以及政事堂何时才有专印等问题,仍有可商榷之处。其新观点包括:

●政事堂制度形成于贞观十六年(642年)前后时期。

●宰相于门下省议政起始于唐初武德年间不是起始于隋代或北朝。

●门下省政事堂时期的结束与中书省政事堂的开始,是光宅元年(684年)七月。

●政事堂并不是开元十一年才有专印。

③ 唐代宰相人数之多,制度之完善、成熟,在加强中央集权过程中作用之显著,国内、国外历史影响之深远。

唐代宰相的名称虽然屡有变更,但这种变更是有规律可循的。从武德五年到六年,是以三省之长或兼判、遥领三省之长者为相;武德六年到贞观二十三年,是以中书令、侍中、左右仆射为相;从贞观二十三年到乾元元年,是以中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为相;从乾元元年到唐朝末年到唐朝灭亡,是以中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相。经过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三代的更新变革,从而趋于完善成熟。中唐以后,地方藩镇林立,朝中宦官专权,三省六部制受到破坏,出现了“内相”“使相”,相权终于旁落,宰相制度趋于败坏。

唐朝丞相选拔制度的特点。唐初,战功是选拔丞相的主要途径,从武则天统治直到终唐之世,科举制度,特别是进士科逐步成为主要途径。通过科举取士,经过吏治考试任官,再历经州、县,台省任职的锻炼考验,具备决断军国大事的才能和智慧,方可寻用为相。入相之后,皇帝定期亲判其考课,评有等第。由此可见,唐代的选相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唐代宰相办公的特点。唐朝的宰相不同于秦汉,多是他官兼职,或是丞相兼领他职,所以没有独立的办公机构──相府,它是集体负责制,主要任务是帮助皇帝议决军国大政,或者拟订皇朝政令,自己不能向政权的其他部门发号施令。宰相议事决策,拟订重大政令的地方叫政事堂。关于其性质,

史学界看法不一。有的观点认为,综观唐朝一代,政事堂是宰相协助皇帝驾驭天下的议事决策机关,但若把政事堂看作是凌驾于三省六部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权力很大的宰相府,似乎不妥。关于宰相的上班制度,开元以前“午前议政于朝堂,午后理务于本司”。天宝末年以后,更直掌事,政事堂印改为中书门下印后,中书令专断相权,从而产生了执政事笔的当国宰相。唐朝为了防止宰相专权,利用乡亲、门生故旧拉帮结党之弊,也为了提倡遵章办事,发挥宰臣的正常统治效能,还规定了必要的回避制度。对退休宰相,物质生活上给予关怀和照顾,政治上给予一些荣誉和特权。

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演变

【学情调查】

学生在初中时已经学过本课的部分内容,有一定的基础。但对于政治制度演变的总体把握还比较欠缺。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

识记皇帝制度、三省六部制、宋朝二府和三司、元朝中书省和枢密院、宣政院等有关中央制度的历史概念以及郡国并行制、节度使、行省和宣慰司等有关地方政治制度的历史概念;理解君权与相权矛盾的发展变化与当时中央政权的强弱盛衰密不可分,理解元朝行省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行省制度的开端;通过对中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及其对中国历史发展影响的分析,培养学生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通过引导学生了解汉元政治制度演变过程,总结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培养学生综合概括的能力;通过对古代选官、用官制度的学习,可明析中国封建王朝的兴衰,培养学生敏锐的观察力和思考能力。

2、过程与方法

联系时代背景分析各项措施,理解历史概念,并逐步总结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引导学生重视图示、引文等材料,在对历史材料的研读和分析中,初步掌握处理历史资料的一般方法;引导学生运用图表法加强对主干知识的理解,形成本课的知识框架与结构。

3、情感态度价值观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是它的发展轨迹。这一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对中国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有助于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但也对中国社会发展进步形成了阻碍;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政权,都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做出过自己的贡献。

【课标解读】

课标对本课的要求是:列举从汉到元政治制度演变的史实,说明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两汉时期“汉承秦制”,汉初实行三公九卿制,后来三公权力逐渐被内廷的尚书台所取代;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三省六部制取代了三公九卿制;宋元时期,基本形成中书省主政,枢密院主军事的局面,北宋又设参知政事、三司使分割宰相权力。

2、(1)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不断发展,成为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君权和相权、中央和地方的矛盾贯穿始终(封建社会的两对基本矛盾)

(3)在中央政权中,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削弱

(4)中央和地方关系中,中央严格控制地方政权,不允许地方有独立的行政体系存在。中央对地方实行多层次、多渠道的管理,在分权的基础上,牢牢控制着地方官吏的任免、监督和考核。

【教材分析】

本节的核心内容实际是秦朝建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演变过程。在对这一概念准确理解的基础上,能够认识到这一制度内存在的两对矛盾是突破这一问题的关键。即皇权与相权的矛盾,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历朝政治制度的变化实际上都是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的,而且变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即皇权的不断加强与中央权力的不断加强。这种变化的深层原因仍在于封建自然经济的特征。 教材重点:从汉至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制度的演变

教材难点: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特点

【教学方式】

1.引导学生研习和运用历史材料。

引导学生充分利用课本提供的历史材料,提取有效信息,帮助思考。

2.通过各种方式创设情境,设置具有探究性的问题启发学生进行思考。(详见[教学构思])

[背景资料]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节选

„„直到宋朝,太祖赵匡胤开国为帝时,建德二年,恰逢三个宰相相继去职,太祖欲派赵普为宰相,但皇帝诏敕一定要经宰相副署,此刻旧宰相既已全体去职,一时找不到副署人,该项敕旨,即无法行下。宋太祖乃召集群臣会商办法,当时有人献议说:“唐代皇帝曾有一次下敕未经宰相副署,此在甘露事变时,当时前宰相已死,皇帝临时封派宰相,即由尚书仆射参知政事者盖印,今可仿此方式办理。”同时即有人反对,谓“唐代甘露事变,虽曾用此方式,但为乱时变通权宜办法。今大宋升平,不应采此方式。”如是再四商讨,是决定由当时开封府尹副署盖印行下。当时宋都开封,开

封府尹即等于国民政府建都南京时之南京市长,恰巧当时开封府尹是赵匡义,由喜宋太祖的嫡亲胞弟,后来即为宋太宗;这才算完备了这一诏敕的法定手续。„„

„„政府中最重要者为“相权”,因于相权的变动,一切制度也自随之变动。唐代政府和汉代之不同,若以现在话来说,汉宰相是采用领袖制的,而唐代宰相则采用委员制。换言之,汉代由宰相一人掌握全国行政大权,而唐代则把相权分别操掌于几个部门,由许多人来共同负责,凡事经各部门之会议而决定。汉朝只有一个宰相,但遇政府有大政事,亦常有大会议,这是皇帝宰相和其他廷臣的会议。唐代则把相权划分成几个机关,这几个机关便须常川会议,来决定政府一切最高政令。汉代宰相下有副宰相,御史大夫,我们也可说,宰相掌握的是行政权,御史大夫掌握的是监察权。唐代宰相共有三个衙门,当时称为三省:一中书省,二门下省,三尚书省。此三省职权会合,才等于一个汉朝的宰相,而监察权还并不在内。

中书省首长为中书令,门下省主管长官为侍中,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唐分官阶为九品,第一二品官,均以处元老,不负实际行政责任。三品以下,始为实际责任官吏。中书令门下侍中及尚书令皆为三品官。„„

„„中书主发令。政府一切最高命令,皆由中书省发出。此种最高命令,名义上是皇帝的诏书,在唐代叫做“敕”。凡属重要政事之最高命令,一定要皇帝下敕行之。但实际上皇帝自己却并不拟“敕”,而系中书省拟定,此所谓“定旨出命”。在中书省中除中书令为正长官外,设有副长官“中书侍郎”。中书侍郎之下又有“中书舍人”,员额有七八人之多。中书舍人官位并不高,而他们却有拟撰诏之权。遇中书发布命令,多由他们拟撰。„„即如唐制,中书舍人拟稿,亦由诸舍人各自拟撰,是谓“五花判事”。然后再由中书令或中书侍郎就此许多初稿中选定一稿,或加补充修润,成为正式诏书,后再呈送皇帝画一敕字。经画敕后,即成为皇帝的命令,然后行达门下省。所以唐代政府定旨出命之权,是操于中书省。皇帝只同意画敕而止。待门下省主管长官侍中及副长官侍郎接获此项诏书后,即加予复核,这是对此项命令之再审查。在门下省侍中侍郎之下,设有若干第三级官,谓之“给事中”。给事中官位并不高,但对皇帝诏书亦得参加意见。若门下省反对此项诏书,即将原诏书批注送还,称为“涂归”。意即将原诏书涂改后送还中书省重拟之意。涂归亦称“封驳”“封还”“驳还”等,其意义略相同。此项涂归封驳之权则属诸门下省。若以今日惯语说之,门下省所掌是一种副署权。每一命令,必须门下省副署,始得发生正式效能。如门下省不同意副署,中书命令便不得行下。诏敕自中书定旨门下复审手续完成后,即送尚书省执行。尚书省则仅有执行命令之权,而于决定命令则无权过问。„„

【课后习题】

1.从汉至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制度是怎样演变的?

解题关键:政治制度的内涵和发展轨迹,君权与相权的矛盾及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思路引领:分别从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谈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以朝代为时间顺序作答。

答案提示:中央政治制度:皇帝制度;汉朝时“中朝”与“外朝”的形成;三省六部制的逐步形成和不断发展完善;宋朝“二府”、三司削弱相权;元朝加强皇权方面的新发展,中书省和枢密院、宣政院。

地方政治制度:郡、国并行制;州县两级制;州、道等观察区的设立;宋朝削减地方节度使权力的措施;元朝的行省制度及作用。

2.你认为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特点有哪些?

解题关键:政治制度的内涵和各朝代发展特点。

思路引领:从发展过程看其发展轨迹和趋势,从各朝代发展概况总结出相应特点。

答案提示:从汉至元中国政治制度屡经变化,不断发展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中央政权中,相权不断削弱,君权不断加强。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中央严格控制地方政权,不允许有独立的行政体系存在。地方官吏必须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最后听命于君主。中央对地方实行多层次、多渠道的管理,地方基层行政组织长期稳定,人身控制严厉,地方没有相应的自主权,对中央和君主绝对依赖,难以实施有效治理。

3、试从唐朝吏部选官考试的标准,谈谈你对唐朝政治制度的评价。

提示:① 这一问题应进行开放式讨论,答案没有固定模式。学生可以畅所欲言,互相启发,在讨论中达成一些共识,形成一些结论,认可一些标准。

② 就材料本身谈是一个层次,由材料中的选官考试标准谈唐朝的政治制度,进而分析评价,史论结合,有理有据,辩证统一是又一个层次。还可以选官制度为一专题,进行系统的论述、归纳和总结,这也是一个思路。

③ 科举考试可以取得做官的资格,吏部选官考试再通过就可以为官,对于这种用考试选拔官吏的办法,应肯定其积极的历史作用。而如何选官,如何用人,又影响着唐朝及各朝代历史的兴衰。

3.隋唐三省六部

辅导学生阅读教材“历史纵横”及以下材料,教师指导学生了解实行三省六部制的背景,并启发思考:隋唐创立的三省六部制有何特点?其实质是什么? 起到什么作用?

背景材料:

材料一:贞观元年,太宗谓黄门侍郎王珪曰:“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间错失,而相正以否?原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人之意见,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为公事。或有护己之短,忌闻其失,有是有非,衔以为怨;或有苟避私隙,相惜颜面,知非政事,遂即施行,难违一官之小情,顿为万人之大弊;此实亡国之政,卿辈特须在意防也。随日内外庶官,政以依违,而致祸乱,人多不能深思此理。”

材料二:汉代宰相是首长制,唐代宰相是委员制。最高议事机关称政事堂,一切政府法令,须用皇帝诏书名义颁布者,事先由政事堂开会议决,送进皇宫划一敕字,然后由政事堂盖印中书门下之章发下。„„在唐代,凡军国大事,照例先由中书省中书舍人(中书省属官)各拟意见,再由宰相(中书省长官)审核裁定,送经皇帝画敕后,再须送门下省,由给事中(门下省属官)一番复审,若门下省不同意,还得退回重拟。„„宰相不能独裁。

──钱穆《国史新论》

学生思考回答后,教师讲述分析:三省六部制是我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三省分掌议政、决政、行政三权,实际将秦汉以来的丞相之权一分为三,分隶三省,总与皇帝,从而大大加强了皇权。六部各自分掌行政、财政、军政、司法、工程等权利。各司其责,中央机构行政效率大大提高。通过讲述三省六部的职能、相互关系,引导学生分析出其特点,三省六部既有分工,也有合作,更重要的是它们之间是相互牵制和互相监督的;三省的长官均为宰相,要注意引导学生与秦汉时期的宰相制度进行比较,使学生深刻理解相权被一分为三,皇权大大加强。实质是加强皇权,有效地维护了统治。由于上面的讲述已为分析这个问题做好了铺垫,因此,教师在此只需稍加指点,便可以让学生自己分析归纳出三省六部制的作用。最后,教师概括为:①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②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③三省六部制:是我国官制史上的重大变革,它标志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三省六部制使秦汉以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得以完善,中央集权得以加强。这对于国家的统一,社会安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

【重难点导析】

1、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①君主专制、个人集权与宗法血缘关系,贯穿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始终。②政权与神权相结合,以神权作为政权合理性的依据。③政治制度与伦理道德相结合,儒家学术思想长期影响古代政治制度。④贵族特权和官僚政治伴随中国古代政治的始终。⑤在高度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下,行政权力包揽一切,并且实行人治。

2、汉承秦制的含义以及主要表现

①含义:两汉的政治制度在废除秦朝苛法的前提下,基本上沿袭了秦朝的制度,并在原来的基础上

有了进一步完善与发展。②主要表现:皇帝制度,是承秦制继续实行,但又在秦朝基础上,构成了比较完整的皇帝名号、礼仪、皇位世袭等制度。中央行政设三公,秦时即有,汉朝亦设,但到汉武帝时又形成了“中朝”决策机构,尚书令的权力日显重要。以丞相为首由三公九卿组成的机构,演化为执行机构,被称为“外朝”。东汉光武帝时进一步剥夺三公权限,扩大尚书台的权力,“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这些又是与秦时不同的。承袭秦朝的田租、户赋、徭役、兵役制,西汉发展为编户制度,以加强对人民的管理和控制。

3、三省六部制的形成

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步形成三省体制。隋朝时三省为中央政府最高统治机构。唐朝时三省分工明确,既有合作,又相互牵制和监督,保证了君权的独尊,可说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而隋唐时期在尚书省下设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则完善了三省六部的管理体制,使此后历朝都基本沿袭了这种制度。

【例证】隋唐两朝实行并完善三省六部制的根本作用是 ( )

A、削弱了皇权,有益于政治清明 B、完善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C、明确了官吏分工,提高了行政效率 D、增加了政府职能机构,便于纳贤

【解析】解题的关键在于“根本作用”,因为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皇权和相权、中央和地方的矛盾,所以答案很明了的就是B。

4、宋朝是加强皇权的措施

宋朝时的三省六部有名无实。统治者鉴于唐朝藩镇割据局面,不断削弱和分割宰相的职权,以进一步加强皇权。设置了一参:增参知政事割宰相行政权二府: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构,长官形式宰相职权),枢密院(最高军政机构,长官枢密使,地位略低于宰相)三司:三司管财政,割宰相财权

【例证】上(宋太祖)因谓(赵)普曰:“五代方镇残虐,民受其害,朕今选儒臣干事者百余,分治大藩,纵皆贪浊,亦未及武臣一人也。”宋太祖据此思想所采取的措施是 ( )

A、削弱节度使的实权 B、设参知政事为副相

C、设三司使管理财政 D、派遣文官做知州

【解析】此题关键是要大致了解古文的意思,关键词是“亦未及武臣一人也”,要解决武臣的问题,那选项就很清楚了是D。

5、元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措施:

在中央设一省:中书省,即最高行政机关,领六部,行宰相职权 。二院:枢密院:最高军事机关。宣政院:统领宗教及西藏事务。地方实行行省制度。设澎湖巡检司管理。

作用和认识:

一是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有效管辖,是对秦朝郡县制度的重大发展,为我国明清以后的行政区划奠定了初步基础。二是各族人民统一在一个中央政府管辖之下,便于民族之间的友好相处和交流,促进了民族融合,使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加强,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既是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

【例证】元朝在中央设置的中书省职能相当于唐朝的 ( )

A、尚书省 B、吏部 C、门下省 D、中书省

【解析】了解元朝中书省的职能然后与唐朝的各部比较一下就可以得出答案是A

6、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变化

中央政治制度的演变:(皇帝削相权与将权,强化君权)

秦朝三公九卿;汉朝建立中、外朝制; 魏晋南北朝初步确立三省体制; 隋唐完善确立三省六部制; 北宋设置“二府三司”;元朝设置“一省二院”

地方行政沿袭与变化:

秦朝实行郡县;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汉中后期州郡县制;隋朝州县两级制;唐实行道州县制;北宋实行路州县制;元朝实行省、路、府、州、县以及藩镇制。

7、汉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管辖采取的措施

①西汉初郡国并行。②汉武帝后期,全国分13州,州刺史代表中央监察诸侯与地方高官。③东汉州“刺史”改为“州牧”,地方行政区划转变为州郡县三级。

【例证】西汉初的中央集权体制与秦朝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 ( )

A、中央机构 B、皇帝权力 C、地方行政制度 D、独尊儒术

【解析】解题的关键在“中央集权体制”,A、B是汉继承秦代的中央制度,而D并不是中央集权体制,所以答案是C。

8、隋唐朝是如何解决中央和地方的矛盾的?如何认识唐朝设立的“道”?

措施:

1.隋文帝废郡,形成州县两级制

2.唐初全国设10道,监察地方州县形成道、州、县三级

①唐太宗时,分全国为10道作为监察区,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②唐肃宗时,道成为州县以上的行政实体,导致地方权力过于强大,发展成为藩镇割据局面,严重威胁中央集权。

教材内容分析与建议

本课要求同学掌握两汉时期的中朝与外朝、隋唐时期不断完善的三省六部制、元朝时的行省制度等重要概念,了解汉元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加强对中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理解,总结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并进一步认识其对中国历史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提高分析中国国情的深刻历史洞察力。

本课的内容结构,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述了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一是中央政治制度,二是地方政治制度。在每一方面问题的论述中,又以时间纵线为线索,分别论述了两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时期、宋、元朝等在中央和地方政治制度演变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教学中,应脉络清晰,顺序推移,步步递进,讲清其发展变化。

本课引言是由宋太祖图像与文字两部分组成,讲的是宋太祖时宰相大臣座位被撤的故事。可向同学提出问题:这件事说明了什么?可选取某一特定场景的图示或影像片断请同学们辨析,历史剧中皇帝和大臣议事的场景与历史史实是否相符?加深学生的感性认识,可以让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历史剧切不可说多,宋时坐着议事不行了,再以后就跪受君恩了。要紧紧抓住皇权的加强这一中心,帮助学生更深刻地理解中国政治制度中皇权至高无上的这一特点。

第一目“中央政治制度的演变”,在从汉至元政治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是它的发展轨迹。在中央政权中,皇帝制度不断加强,在君权与相权这对矛盾中,君权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相权却处在不断被削弱的过程中。

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分析:

①“汉承秦制”。两汉时期中央政治制度基本上沿袭秦朝,但又有所变化。皇帝制度,是承秦制继续实行,但又在秦朝基础上,构成了比较完整的皇帝名号、礼仪、皇位世袭等制度。中央行政设三公,秦时即有,汉朝亦设,但到汉武帝时又形成了“中朝”决策机构,尚书令的权力日显重要。以丞相为首由三公九卿组成的机构,演化为执行机构,被称为“外朝”。东汉光武帝时进一步剥夺三公权限,扩大尚书台的权力,“虽置三公,事归台阁”,这些又是与秦时不同的。

② 三省六部制。教学中应注意分析其形成和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步形成三省体制。隋朝时三省为中央政府最高统治机构。唐朝时三省分工明确,既有合作,又相互牵制和监督,保证了君权的独尊,可说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而隋唐时期在尚书省下设立的六部,则完善了三省六部的管理体制,使此后历朝都基本沿袭了这种制度。

③ 宋朝的政治制度特点。宋朝时的三省六部有名无实。统治者鉴于唐朝藩镇割据局面,不断削弱和分割宰相的职权,以进一步加强皇权。辽代“藩汉分治”,分设南面官和北面官,分别统治汉人、渤海人和契丹人及其他少数民族。

④ 元朝在中央政治制度演变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元朝综合汉蒙政治制度,设立了中书省和枢密院,

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同时又设置了统领宗教事务和西藏地区的机构宣政院。元朝在加强皇权方面又有了新发展。

第二目“地方政治制度的演变”,在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关系中,地方政权不允许有独立的行政体系存在,中央严格控制地方政权,中央集权不断加强。

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分析:

① 郡国并行制与州郡县三级制。西汉初,郡设太守、国设相,作为郡国的最高行政长官。后封国名存实亡。东汉末年,州成地方行政区,州牧为州最高长官,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两级制转变成为州郡县三级制。

② 州县两级制。隋文帝时减去郡级区划,保留州县两级制。隋朝与唐朝时,州设刺史,县设令。宋朝时,长官称知州、知县。自北宋初年,宋太祖为加强中央集权,削减地方节度使的权力,由中央派出文臣做地方官。这避免了唐五代以来武人割据、地方官权力过大的问题。

③ 作为监察区设立的州、道及向行政实体的转变。汉武帝后期,分全国为十三州。州设刺史,代表中央监察诸侯和地方高官。东汉时期,刺史逐步增添地方行政权和军权,到东汉末年,州逐渐演变成地方行政区。唐太宗时,又依山河形势,分全国为十道,作为监察区。唐肃宗时,将道级监察长官固定为观察使,道成州县之上行政实体。宋朝时,将唐朝的“道”改为“路”,先后设平级四个机构,分掌军政、财政、司法和市场等事。它们互不统属,各自直接对中央负责。这有利于防止地方官独揽大权,因而强化了中央集权。

④ 行省制度的创立及意义。元朝在地方设置行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行省之下设路、府或州、县,对边远民族地区设置宣慰司进行管理。元朝的行省制度加强了元朝的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行省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影响深远。

【资料与注释】

1.原始资料

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秦有左右,高帝即位,置一丞相,十一年更名相国,绿绶。孝惠、高后置左右丞相,文帝二年复置一丞相。有两长史,秩千石。哀帝元寿二年更名大司徒。武帝元狩五年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举不法。

太尉,秦官,金印紫绶,掌武事。武帝建元二年省。元狩四年初置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宣帝地节三年置大司马,不冠将军,亦无印绶官属。成帝绥和元年初赐大司马金印紫绶,置官属,禄比丞相,去将军。哀帝建平二年复去大司马印绶、官属,冠将军如故。元寿二年复赐大司马印绶,置官属,去将军,位在司徒上。有长史,秩千石。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成帝绥和元年更名大司空,金印紫绶,禄比丞相,置长史如中丞,官职如故。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御史大夫,元寿二年复为大司空,御史中丞更名御史长史。

──东汉班固《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

按自魏晋以来,宰相但以他官参掌机密,或委知政事者则是矣。无有常官。其相国、丞相或为赠官,或则不置,自为尊崇之位,多非人臣之职,其真为宰相者不必居此官。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十九《职官·宰相》

按自后汉,时虽置三公而事归台阁。尚书始为机衡之任。然当时尚书不过预闻国政,未尝尽夺三公之权也。至魏晋以来,中书、尚书之官始真为宰相,而三公遂为具员。其故何也?盖汉之典事尚书、中书者,号为天子之私人。及叔季之世。则奸雄之谋簒夺者,亦以其私人居是官。而所谓三公者,古有其官,虽鼎命将迁之时,大权一出于私门,然三公未容遽废也,故必择其老病不任事,依违不侵权者居之。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十九《职官·宰相》

隋有内史、纳言(即中书令、侍中)是为宰相,亦有他官参与焉(即为兵部尚书参掌机事,又,杨

素为右仆射与高颎专掌朝政)。大唐侍中、中书令是真宰相(尚书左右仆射亦尝为宰相。其间或改为纳言、内史、左相、右相、黄门监、紫微令等名,其本即侍中、中书令也。共有四员。其仆射,贞观末始,加平章事方为宰相,具《仆射篇》),其余以他官参掌者,无定员,但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贞观十七年以兵部尚书李绩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三品自此始也永淳弘道之际裴炎为正议大夫守侍中崔知温为正议大夫守中书令刘齐贤为中大夫守侍中并同中书门下三品按此当以阶卑官高令所给禄秩同三品耳当时权时之制其后亦有阶卑为侍中中书令者即更不言),及平章事、知政事、参知机务、参与政事、及平章军国重事之名者,并为宰相(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勅如有不便,皆须执论,比来唯觉阿旨顺情,遂无一言谏诤者,岂是道理?若唯置勅,行文而已,人谁不堪,何须简择以相委付!自今以后,诏勅疑有不稳,必须执之),亦汉行丞相事之例也。

──唐杜佑《通典》卷二十一《职官·宰相》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诸司。中外筦库。悉隶三司。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帐;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版位,流外考校,诸司附奏挟名而已。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莅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谏议无言责,起居不记注;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常侍,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

──元脱脱《宋史》卷一百六十一《职官》

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理郡政,宣布条教,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岁时劝课农桑,旌别孝悌;其赋役、钱谷、狱讼之事,兵民之政,皆总焉。凡法令条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属;有赦宥则以时宣读,而班告于治境,举行祀典;察郡吏德义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软不任事,或奸贪冒法,则按劾以闻;遇水旱以法振济,安集流亡,无使失所。„„县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诸县除赤、畿外,有望、紧、上、中、下。掌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凡户口、赋役、钱谷、振济、给纳之事皆掌之,以时造户版及催理二税。有水旱则有灾伤之诉,以分数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则抚存安集之,无使失业有。孝悌行义闻于乡闾者,具事实上于州,激劝以励风俗。若京、朝、幕官则为知县事,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

──元脱脱《宋史》卷一百六十七《职官》

元太祖起自朔土,统有其众,部落野处,非有城郭之制,国俗淳厚,非有庶事之繁,惟以万户统军旅,以断事官治政刑,任用者不过一二亲贵重臣耳。及取中原,太宗始立十路宣课司,选儒臣用之。金人来归者,因其故官,若行省,若元帅,则以行省、元帅授之。草创之初,固未暇为经久之规矣。世祖即位,登用老成,大新制作,立朝仪,造都邑,遂命刘秉忠、许衡酌古今之宜,定内外之官。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体统既立,其次在内者,则有寺,有监,有卫,有府。在外者,则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访司。其牧民者,则曰路,曰府,曰州,曰县。官有常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于是一代之制始备,百年之间,子孙有所凭藉矣。

──明宋濂、王祎《元史》卷八十五《百官志·序》

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尉一人,典兵禁,备盗贼,景帝更名都尉。

──晋司马彪 《后汉书志》卷二十八《百官志》

刺史,每州各一人。黄帝立四监以治万国,唐、虞世十二牧,是其职也。周改曰典,秦曰监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诸州,谓之刺史。刺之为言,犹参觇也。写书亦谓之刺。汉制不得刺尚书事是也。刺史班行六条诏书,其一条曰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其二条曰二千石不奉诏

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其三条曰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加罚,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其四条曰二千石选署不平,茍阿所爱,蔽贤宠顽;其五条曰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其六条曰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岁终则乘传诣京师奏事。

──梁沈约《宋书》卷四十《百官志》

行中书省,凡十[一],秩从一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国初,有征伐之役,分任军民之事,皆称行省,未有定制。中统、至元间,始分立行中书省,因事设官,官不必备,皆以省官出领其事。其丞相,皆以宰执行某处省事系衔。其后嫌于外重,改为某处行中书省。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至元三年,定一万五千户之上者为上州,六千户之上者为中州,六千户之下者为下州。江南既平,二十年,又定其地五万户之上者为上州,三万户之上者为中州,不及三万户者为下州。于是升县为州者四十有四。县户虽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达鲁花赤、州尹秩从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达鲁花赤第02317页、知州并正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下州:达鲁花赤、知州并从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盗之事。参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中州,吏目、提控案牍各一员。下州,吏目一员或二员。„„六千户之上者为上县,二千户之上者为中县,不及二千户者为下县。二十年,又定江淮以南,三万户之上者为上县,一万户之上者为中县,一万户之下者为下县。上县,秩从六品。达鲁花赤一员,尹一员,丞一员,簿一员,尉一员,典史二员。中县,秩正七品。不置丞,余悉如上县之制。下县,秩从七品。置官如中县,民少事简之地,则以簿兼尉。后又别置尉。尉主捕盗之事,别有印。典史一员。巡检司,秩九品。巡检一员。

──明宋濂、王祎《元史》卷九十一《百官志》

(杨际平)

2.课文注释

皇帝制度

汉代的皇帝制度由于天人感应说的影响,更增加了神秘色彩。西汉董仲舒明确提出了天人感应之说,把天和人看作是同类,譬如,天有日月,人有两眼;天每年有三六五天,人则一身有三六五骨,等等。正由于天人一类,因此感应是有基础的,不是偶然的。根据天人感应说,天是有意志的,是至高无上充满精神威慑力量的神所主宰。至于皇帝则是天派到人间代天对地上实行统治的,所谓“天生民„„为之立君以善之,此天意也”。正因为如此,皇帝才称为天子。《汉书·鲍宣传》说:“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班固在《白虎通》中也说:“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皇帝对臣民的统治被说成是“天意”,是“天意之所予也”。(董仲舒《春秋繁露》)因此,顺从皇帝的统治,也就是顺应了天意。皇帝也要从天命以行事,所谓“王者承天意以事”。不得违背天意,实际是不得违背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任意妄为。董仲舒特别提出以灾异作为天意的表现,以灾异来制约皇帝的行为。譬如,风调雨顺之年是皇帝顺应天意的表征,灾异剧变则是皇帝行事有悖天意的预警。因此遇有灾异,皇帝要避正殿、撤、减服,朝会不奏乐,甚至下诏罪己,倾听百官意见,在政策措施上也要采取一些宽刑减赋之举。这从汉时起,直到明清成为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是从天人感应之说派生而来的。这种制度也是皇帝制度的重要内容。这种制度在实践中起着两个作用:一是在灾异之年,人民生活困苦,或惶惶不安之时,可以借此缓和矛盾,安定人心。二是地主阶级也企图通过所谓的上天示警来为整个地主阶级的利益而限制皇帝的权力。不过总的说来天人感应是膨胀皇权的理论,是把皇权和神权进一步联结起来的桥梁。

汉代还进一步确立了皇位继承制度和对太子的教育制度。皇位继承制度是封建专制的皇统得以延续的保证,所以汉初一些大臣认为,秦朝未建立预立储君的太子制度乃是秦亡的原因之一。从此,汉朝太子的预立与立嫡制度大体成为定制。汉文帝元年,有司请早建太子:“豫建太子,所以重宗庙社稷,不忘天下也。”景帝未立太子之先,其弟梁孝王每次入朝,入则侍帝同辇,出则同车游猎。帝与梁王侍太后饮时曾说:“千秋万岁后传于王。”太后与王皆心内喜。后景帝立栗太子,又废为临江王。太后遂欲以梁王为嗣,梁王亦求为嗣。为此景帝乃召爰盎诸大臣议事。爰盎等说:“殷道亲,亲者立弟;周道尊,尊者立子。殷道质,质者法天,亲其所亲,故立弟;周道文,文者法地,敬其

本始,故立长子。周道太子死,立嫡孙;殷道太子死,立其弟。”又说:“方今汉家法周,周道不得立弟,当立子。”窦婴更争之曰:“天下者,高祖天下,父子相传,汉之约也,上何以得传梁王!”于是景帝立胶东王彻为太子,这就是后来的汉武帝。

中朝与外朝

西汉自汉武帝时起,为加强皇权,便宠信近臣,令其充当中书令、侍中、给事中等高级侍从官职,出入禁中,与闻国政。这样,管理国家的实权逐渐由相府向宫廷转移,以便皇帝控制,因而出现了“内朝”与“外朝”之分。由侍从皇帝的宫廷机构组织构成“内朝”,掌握了决策国家政务的权力;以丞相为首的中央政府构成“外朝”,却逐渐退居到仅只执行政务的地位。

“内朝”也就是“中朝”,《汉书·刘辅传》注引孟康说:“中朝,内朝也。大司马左右前后将军、侍中、常侍、散骑、诸吏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为外朝也。”关于“内朝”和“外朝”的划分,清代学者钱大昕说:“孟康此注,最为分明”。钱大昕还认为内朝、外朝之分,汉初是没有的。“至昭宣之世,大将军权兼中外,又置前后左右将军,在内朝预闻政事,而由庶僚加侍中给事者,皆自托为腹心之臣矣。”钱氏说“史家未明言”。汉武临终前,召大将军霍光、车骑将军金日、左将军上官桀、御史大夫桑弘羊四人,受遗诏辅少主。而宰相田千秋竟不得受遗诏。这件事无疑关系重大,它不仅表明已把宰相放在政治核心之外,同时也表明内外朝之分已经形成。

汉武帝用内朝官来压抑外朝官以侵夺相权,是汉代中央政治制度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宰相是封建国家行政管理的最高长官,为天下政本所在。汉武帝要加强皇权专制,自然会与宰相制度发生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汉武帝便引严助、主父偃辈入值,参与谋议。自霍光辅政,至于东汉,遂成为外戚与宦官专政的局面。外戚当政者则加“将军”名号,宦官专权者又多加“中常侍”。不论外戚还是宦官,都是作为内朝官而专朝政的。

汉武帝鉴于汉兴以来丞相御史二府的职权过重,因而把处于身边的内朝私人秘书“尚书”官的地位提高,又相继设有侍曹、二千石曹、户曹、客曹。诸曹尚书多引用宦官或外戚担任,内朝近臣自大将军、太傅、侍中以下,常领录尚书事以参决朝政。而外朝的长官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的职权逐渐为内朝尚书台所侵夺。所以,汉武帝以后以至成宣年间,是尚书势盛,内朝权重,与外朝的相府形成权力转移交替时期。

尚书本属于少府,从秦至汉武以前,不过是掌管往来章奏的小吏。但自御史变成监察官之后,皇帝的诏令等事,也成了尚书的专责。武帝时期尚书发展成宫中的重要机构,置尚书四人,分四曹以主众务。常侍曹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曹主刺史二千石事,户曹主吏民上书事,客曹则主外国四夷事。成帝时又置三公曹以主刑狱事。显然尚书已由公文的传达机关进而为公文的处理机关。而且处理的结果,并不经过丞相,也无需和外朝的相府商讨,而是直接送呈皇帝。汉武帝一面提高近臣和内朝官的地位,使他们“朝觐奏事,因言国家便宜”。有时还让内臣严助等与大臣辩论,使“大臣数诎”。另一方面又压低丞相的地位。汉武帝所用丞相十三人,下狱死者占其半,生者如田蚡、石庆、公孙弘辈,只能装聋作哑,唯命是从而已。以至于讨论出兵边疆的大事,汉武帝竟说太尉“田蚡不足与计”。汉武帝如此重用内朝官,用近臣、内朝来压制宰臣和外朝,所以当他拜公孙贺为相时,贺竟伏地大哭,不受印绶。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是少有的。

汉武帝为什么要把职掌朝政的实权,由外朝的宰相转移给内朝的尚书呢?主要因为:(一)内朝官地位很低,可以减少对他们盗权窃柄的顾虑;(二)内朝官多是皇帝宠幸的近臣,能很好地贯彻皇帝的旨意,不致受到外朝大臣的牵制;(三)内朝官多由外戚、宦官充任,这些人本是卑微之徒,皇帝可以随意更换,这样既能保持外朝相府传统地位的稳定性,又可以加强皇权对相权的制约力量。

行省制度

行省之制渊源于魏晋之行台。杜佑说:“行台省魏晋有之。大唐初,亦置行台,贞观以后废。”(《通典》卷22《行台省》)金于中央置尚书省,在全国襟带之地又置行台尚书省,除不置尚书令外,一切官属与中央同。但行台官品均低于中台一等(《金史》卷55《百官志一》)。元置中书省为中央行政中枢,于地方亦曰行中书省。此前的“行台”名义上为中央派出机关,至元代行省制度才完全确立为地方行政制度。当时全国除中央中书省直辖的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北部、内蒙中部东部地

区称为“腹里”,以及宣政院直辖的吐蕃外,共分置十一个行省,其中在边疆地区还专设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四个行省。元的疆域十分辽阔,岭北行省的治所在和林(今蒙古乌兰巴托西南),管辖范围除了蒙古高原外,北边一直到北冰洋;东北地区由辽阳行省管辖,省区范围向东北延伸到库页岛和北冰洋。江浙行省泉州路在澎湖设巡检司,管辖澎湖、琉球(即台湾)。西藏虽未设立行省,但属中央宣政院直接管辖,并在西部乌斯藏、纳里、速古鲁孙设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在东部设吐蕃等路宣慰司,其下设若干万户府;还设置驿站、军站、派驻军队、征收赋税,等等。元朝统治者十分重视喇嘛教,国师八思巴就是吐蕃萨斯迦人(今西藏萨迦),因此元朝一代对西藏的统治与治理是很重视的。

行省的主要职官,每省设丞相一员,从一品;平章二员,从一品;左右丞各一人,参加政事二人。行省丞相、平章多由蒙古亲王充当,权力极大,“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元朝行省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元的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的作用。因此,元朝实行行省制度,实际上是我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尚书省

中国古代行政管理中枢机关。汉代设尚书台隶属少府,但自武帝以后即与闻政务,东汉更由其综理政务。魏始以尚书台为独立机构,国家正式政务中枢。刘宋时“曰尚书寺,亦曰尚书省”(《通典·职官四》),南朝梁时正式称省,置尚书令、左右仆射各一人,又置吏、祠、度支、左户、都官、五兵六曹。至隋唐正式确立三省制度,尚书省成为执政的宰相机构之一,主要职任在负责指挥执行各项政策,领导六部行政。其首长称尚书令,后因唐初李世民曾居此职,遂不再复设,以左右仆射为首长。唐高宗时改称中台,首长则称左右匡政,随之又改称南省,首长仍称左右匡政。武周时曾改称文昌台、都台、中台,其首长称文昌左右相。唐玄宗时曾改尚书省首长为左右丞相。又因其官署地处皇城,在太极殿之南,故有唐一代尚书省别称“南省”。至唐睿宗景云年间,尚书省降为中央的政务执行机关,不复有相府地位,其首长如不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号,即不再为宰相之任。直至宋神宗元丰改制,尚书省首长左右仆射复为宰相,尚书省地位渐高于中书、门下二省。金代实行一省制,以尚书省为相府,尚书令总领纲纪,左右仆射为尚书省实际首长,为宰相之任。元代尚书省三置三废,基本上是中书省一省制,此后遂不复有尚书省之设。

三省

中国古代皇帝之下的三个最高政务中枢机构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的合称。尚书省由皇帝的私人秘书机构尚书台发展而来,南朝梁时正式称“省”。但其成为正式政务中枢机构后,又为皇帝所不信任,曹魏时即以皇帝新的秘书机构秘书监改称中书省,以分割尚书省的权力。随着中书省权势日盛,皇帝又恐其侵犯到自己的专制大权,晋时即将皇帝身边的侍从机构侍中寺改为门下省,参与机密,出宣诏命。魏晋南北朝时,三省之制业已形成。隋正式确立三省同为相府,三省长官共为宰相的格局。唐进一步完善,形成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的权力运行方式,确立了三省相互制约的政府体制。但由于最高权力始终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最后决定权无不取决于皇帝,因此,事无巨细,遍经三省,往往流于形式,影响效率。故至中唐,由中书门下政事堂行使宰相权力,中书、门下二省渐趋合一。宋初虽置三省,但形同虚设,行政中枢为别置于禁中的中书省。宋神宗元丰改制,又复唐三省之制,至南宋,三省长官互兼,以尚书省为相府,实际上取代了中书、门下二省。辽和金初亦仿唐制置三省,金朝不久即行尚书省一省制,元和明初实行中书省一省制,洪武十三年(1380年)中书省亦被废。

中书省

中国古代中央政府的政务中枢机构。魏始置,以秘书监改称而来。其首长称中书令、中书监,出纳王命,权尊势隆。晋时有“凤凰池”之美誉。北朝中书省虽不及门下省为尊,但仍得参与密议,号称“西台”,其首长有“西台大臣”之称。隋初因避祖讳改内史省,以内史令为首长。与尚书省、门下省共为相府。下设内史侍郎、内史舍人、通事舍人等数十人。唐武德三年(公元620年)复称为中书省,唐高宗时曾改称西台,武周改称凤阁,唐玄宗改称紫微省,旋复旧称,其首长由内史令改中书令,再改西台右相、内史、紫微令、右相,至唐肃宗复称中书令。其下设有中书侍郎为副长

官,中书舍人、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起居舍人、通事舍人等官亦属之。集贤书院、史馆等机构归其统辖。因中书省职在秉承帝旨,参与决策军国要务,故其地位显要。自唐高宗后,政事堂设于中书省,更显其权尊势隆。但随着翰林学士院和枢密使参与决策筹划,中书省职权也多归其间。宋代中书省仅掌册文、复奏、考帐等事务,但别置于禁中的中书省号称政事堂,与枢密院对掌文武二柄,为宋初之宰相府。宋神宗元丰改制,复唐三省之制,三省长官互兼,但以尚书省为重。辽初设政事省,旋改称中书省。金初亦有中书省之设,旋废去;元则以中书省总政务,为宰相府。其首长中书令例由太子兼任,实际长官为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因元仅中书一省,故六部亦转归其指挥。明初曾仿元制,惟不设中书令,但至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省,此后不复有中书省之设。

门下省

中国古代中央政府的中枢机构之一。由皇帝的侍从机构侍中寺改设。秦汉有的加官,掌殿内文书往来和侍从皇帝,故称侍中。东汉时置寺隶于少府,因其常在皇帝身边代皇帝披阅尚书奏事,渐有参与机密之权。晋始改寺为门下省,掌“尽规献纳,纠正违缺,监封玺书”(《通典·职官·门下省》),北朝尤重门下省,政出其间,其长官侍中为宰相之任,副长官黄门侍郎也有“小宰相”之称。隋沿置,与内史、尚书二省同为相府,其长官为避祖讳改称纳言,副长官仍旧,下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等属官,并统城内、尚食、尚药、符玺、御府、殿内六局。唐沿隋制而略有损益。曾有东台、鸾台、黄门监之改称,其长官称侍中,并相应有纳言、东台左相、左相、黄门监之改称。又其官署所设的位置,也有北省、左省之别称。下设给事中、门下录事、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拾遗、左补阙等官,并统起居郎、城门郎、符宝郎、弘文馆。在职权上,隋时三省尚无明确划分,唐则以门下省掌审议封驳。自唐高宗时门下省迁入禁中,与中书省渐趋合并,有中书门下政事堂之设。宋虽仍置门下省,但仅主朝仪等事务。宋神宗元丰改制后,门下省复唐制。在南宋时,三省长官互兼,中书、门下实为合一,权不及尚书省。辽及金初亦曾置,迨及金海陵庶人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废之。元明清皆无门下省之设。

政事堂

唐宋时期中央政务决策机构。出现于唐初,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在唐代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自高祖至高宗末年,政事堂设于门下省,纯为宰相议政场所;自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至玄宗开元十一年,政事堂设于中书省,为宰相议决军国政务的最高国务会议;自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后,政事堂成为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机构,且以“中书门下之印”副署皇帝所发文书,有牵制皇帝之权。其自身组织分正堂和后院两部分。正堂为宰相的办公处和会议厅,后院为政事堂的秘书处,分设吏房、枢机房、兵房和刑礼房等机构。但自“安史之乱”后,外受节度使,内受翰林学士和宦官的交相牵制,权力发生转移。宋代初期“别置中书于禁中,是谓‘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文献通考·职官考一》),但因军政决于枢密院,财政统于三司,故其权远不及唐。宋神宗元丰改制后,尚书省都堂也有政事堂之称,为宰相办公之处。

六部

中国古代中央政府六个行政管理机关的合称。秦汉时期,中央行政管理以丞相指挥九卿执行,自尚书台上升为综理政务的中枢机关以后,其下分曹治事,至晋时,尚书台已备六曹,为六部之前身。隋确立三省六部制,以吏、礼、兵、民、刑、工六部为尚书省之下的政务执行机关。唐沿置,惟为避太宗李世民之名讳改民部为户部。武则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附比《周礼》六官,排六部之序为吏、户、礼、兵、刑、工,至清不改。迨及元代无尚书省之设,六部隶于中书省。明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中书省后,六部分别直接向皇帝负责。但自内阁权重后,六部行政,实受内阁变相指挥。六部首长均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唐、宋、元时期各部之下均设四司,故有六部二十四司之称。司之长官称郎中,副长官称员外郎。明清时所设司数大增,并皆冠以清吏司名。此外,明代因太祖以南京为京师,成祖北迁后,南京仍保留一套中央政府的官制,故亦有六部之设,但仅在南京留都所属地区行使职权。六部制的确立,是中国古代行政体制的一次重大变化,标志着中国传统的行政体制已趋详备,故得延续达千余年,至清末在西方政治文化的冲击下才予以改变。 枢密院

中国古代国家军政机关。唐中叶以宦官为枢密使,掌内廷枢机之任。五代后唐始称枢密院,掌军事。宋沿置,与中书省对掌文武二柄,合称“二府”。职在管理军籍、武官之升迁调转、军事机密、边防布置及作战计划。以枢密使为首长,另设枢密副使、知枢密院事等官。金元因宋制,唯元例由皇太子兼领枢密使;且枢密院已不再与中书省并列,地位低于中书省;为征战需要,两代均有行枢密院之设。此外,辽代亦有枢密院之设,但其制较为特殊。辽在北面官系统的北南宰相府下设有北枢密院,相当于兵部;南枢密院相当于吏部;在南面官系统中,初以枢密院兼行尚书省事,行政机关吏房、兵刑房、户房、厅房等,皆归其统辖。后尚书省独立,枢密院始作为纯军政机关存在,但其职任较轻,以掌管汉人兵马之政为主。明代改枢密院为大都督府。

三司使

古代官称。其职掌各代不同。(1)唐初置三司使,只作为临时派充官。唐制规定,凡遇大案,即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每遇地方大案即由三方派出“三司使”前往审判,案完撤销。(2)专管财政之官。唐中期以后,社会动荡不安,经济遭到极大破坏,为加强财政管理,乃设立三司使,专管财政收支(三司包括盐铁、户部、度支)。后唐时,因三司权重,乃委宰相一人专判。宋沿唐制,三司使之权更大,与掌行政之中书省,掌军务之枢密院形成政、军、财三权鼎立之制。三司使号称计相,一般设三司使一人,以五品以上官充任,也有宰相罢斥后再充任三司使。元丰改制后,三司使职掌并于户部尚书,三司使乃废。

宣政院

元代管理宗教事务和西藏军事民政的中央机关。元朝初建,一切建制沿袭唐宋,根据实际需要,亦增设一些新机构,宣政院即是其一,主掌宗教和少数民族事务。由于元朝统治者崇信喇嘛教,大力推行宗教,因此主管宗教事务的宣政院权势极大,宣政院下设院使、同知、副使等官。宣政院初名总制院,设置于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至元二十五年改为宣政院。宣政院官职人选僧俗并用。遇地方有事,则设行宣政院驻当地处理。凡重大军政问题,均与枢密院共同决定。

郡国制

汉代地方政权组织。汉初,郡和王国同为地方高级行政区划,郡直隶中央,王国由分封的诸王统治,实行地方行政制度郡国并行制。汉初建立了许多诸侯王国,本来的目的是拱卫中央,加强中央集权,但后来的发展却适得其反。诸侯王依恃其政治、经济、军事势力与中央对抗,并进而觊觎皇帝的位置,以致造成对中央的严重威胁。吴楚七国之乱以后,汉中央为了削弱诸侯王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使诸侯王不复治国,而由中央置国相以治民,职如太守;后又令诸侯王仅衣食封国的租税,王国实际上和郡无异。隋以后,废国存郡,虽封王带有郡县名号,但不回到自己的封地,在京师居住,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明代曾分封诸王于各地,靖难之役后,也将权力收回。

郡守

官名。始置于春秋战国时,初为武职,防守边郡。秦统一全国后,以之为郡最高行政长官。汉景帝时改为太守。

太守

官名。本为郡守的尊称,汉景帝时改,历代沿置,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隋代废郡为州,太守不再是正式官名,习惯上只作为刺史、知府的别称。

郡尉

官名。秦置,辅佐郡守,掌全郡军事。西汉景帝时改称都尉,东汉以后废。

刺史

官名。西汉武帝时,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置刺史以六条巡察郡县,本为监察官。后改为州牧。至东汉时成为掌握一州军政大权的最高长官。魏晋南北朝各州亦设,一般以都督、将军兼任。隋以后,为一州的行政长官,不再兼军事。宋以后以朝臣充知州,刺史为虚衔。明清则作为知州的别称。 州牧

官名。西汉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后时废时置。东汉末年,再改州牧,为一州最高军政长官,后都发展成为割据势力的代表。两晋南北朝亦有此称,但多由将军、都督所兼有其名而无其实。唐宋时惟京师和陪都州由亲王兼任者称之。宋以后常借此名为知州的尊称。

节度使

官名。始见于唐睿宗时,以薛讷为幽州镇守经略节度大使。唐玄宗时在沿边地区设九节度使,赐给双旌双节,总揽一区的军、政、财、法事。安史之乱后,内地亦设立,辖境大小不等,因其权大,后多成为藩镇,并将此传于子孙或部下。至五代时废置不常。宋初皇帝收回兵权,节度使则成为勋阶。辽、金亦设,其权小于唐代。元代废。

达鲁花赤

元代职官体系中一种具有民族意识的制度。达鲁花赤是蒙古语,意为制裁者、镇压者、掌印者,转而为监临官、总辖官、掌印官之意。元代多数行政机关及各级地方机关均有设置,主要由蒙古人充任,也参用色目人,汉人及其他民族不得充任。达鲁花赤虽不是首席长官,但握有实权,在各级政权内起着重要的作用。

宣慰司

官名。元代置,在行省之下,分道以总郡县,是行省和郡县之间的承转机关,掌管军民事务。亦有称宣慰司都元帅府、宣慰使,设于少数民族地区,直属中央宣政院。明清沿置,以为土官最高职衔。

3.学术观点

唐代政治制度,一直是史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如三省制、政事堂制度、宰相制度等。以下是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

① 隋唐确立的三省制,魏晋南朝时已在游移发展中。

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度确立于隋唐,而三省的渊源却可以追溯到秦汉。魏晋以来,三省已经成为当时中央统治机器的核心部分,但三省各自的组织规模、地位和作用都还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概括地说,魏以中书、尚书为主,两晋中书地位更加显要,门下也逐渐崛起,与中书分权。南朝三省长官大权旁落,但政仍出于三省。与唐代所确立的三省制相比,魏晋南朝的三省制尚未定型。旧官制的残余并没有绝迹,三省以外的官吏参政偶有出现。录尚书事名义上管理尚书事务,事实上“职无不总”,凌驾于三省之上。三省还没有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建立共同议政、互相监督的严密体制,因而容易造成个人擅权的局面。三省长官的职权也还不稳定,时有升降浮沉。因此,我们认为魏晋南朝三省还只是处于隋唐三省制确立前的游移发展中的阶段。

② 认为以往关于政事堂制度的形成、宰相于门下省议政和中书省政事堂的起始时间,以及政事堂何时才有专印等问题,仍有可商榷之处。其新观点包括:

●政事堂制度形成于贞观十六年(642年)前后时期。

●宰相于门下省议政起始于唐初武德年间不是起始于隋代或北朝。

●门下省政事堂时期的结束与中书省政事堂的开始,是光宅元年(684年)七月。

●政事堂并不是开元十一年才有专印。

③ 唐代宰相人数之多,制度之完善、成熟,在加强中央集权过程中作用之显著,国内、国外历史影响之深远。

唐代宰相的名称虽然屡有变更,但这种变更是有规律可循的。从武德五年到六年,是以三省之长或兼判、遥领三省之长者为相;武德六年到贞观二十三年,是以中书令、侍中、左右仆射为相;从贞观二十三年到乾元元年,是以中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为相;从乾元元年到唐朝末年到唐朝灭亡,是以中书令、侍中、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相。经过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三代的更新变革,从而趋于完善成熟。中唐以后,地方藩镇林立,朝中宦官专权,三省六部制受到破坏,出现了“内相”“使相”,相权终于旁落,宰相制度趋于败坏。

唐朝丞相选拔制度的特点。唐初,战功是选拔丞相的主要途径,从武则天统治直到终唐之世,科举制度,特别是进士科逐步成为主要途径。通过科举取士,经过吏治考试任官,再历经州、县,台省任职的锻炼考验,具备决断军国大事的才能和智慧,方可寻用为相。入相之后,皇帝定期亲判其考课,评有等第。由此可见,唐代的选相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唐代宰相办公的特点。唐朝的宰相不同于秦汉,多是他官兼职,或是丞相兼领他职,所以没有独立的办公机构──相府,它是集体负责制,主要任务是帮助皇帝议决军国大政,或者拟订皇朝政令,自己不能向政权的其他部门发号施令。宰相议事决策,拟订重大政令的地方叫政事堂。关于其性质,

史学界看法不一。有的观点认为,综观唐朝一代,政事堂是宰相协助皇帝驾驭天下的议事决策机关,但若把政事堂看作是凌驾于三省六部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权力很大的宰相府,似乎不妥。关于宰相的上班制度,开元以前“午前议政于朝堂,午后理务于本司”。天宝末年以后,更直掌事,政事堂印改为中书门下印后,中书令专断相权,从而产生了执政事笔的当国宰相。唐朝为了防止宰相专权,利用乡亲、门生故旧拉帮结党之弊,也为了提倡遵章办事,发挥宰臣的正常统治效能,还规定了必要的回避制度。对退休宰相,物质生活上给予关怀和照顾,政治上给予一些荣誉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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