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一国政府为了本国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将出口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部分或者全部退还给出口商,使得出口商品以含部分或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所实施的一项政策。实施出口退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允许的促进出口措施。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拟定的《补贴和反补贴守则》规定,只要不超过出口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所征收的间接税部分的退税不属于出口补贴。出口退税政策的初衷是鼓励出口,客观上避免了国际双重征税,体现了国家税收主权独立,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以及税收的国民待遇等原则。
一、出口退税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税收主权独立原则
从税收的法理进行分析,间接税属于转嫁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实际上是由最终消费者负担。根据间接税的属地主义原则,各国消费者只负担本国的纳税义务。由于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而在国外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所缴纳的间接税退还;同时,出口国将货物出口以后,根据领域权原则,进口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生产,增加财政收入,还要依照本国的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收间接税。这样既不歧视为内销的生产,也不歧视为外销的生产,既不歧视国内贸易,也不歧视国际贸易,符合国家的税收主权独立原则。
(二)出口退税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从发展国际贸易的需要来说,不同国家的货物要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就必然要求在税收负担上享有同等待遇。但是,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较大,而且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根据属地原则征收流转税使得进口货物与内销货物承担相同比率的流转税,为了避免双重课税,就必须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所以说,只有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才能使本国的出口货物具有竞争力。因此,按照以上逻辑应该存在出口退税与出口额的正相关关系,出口额又是计算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出口退税与GDP存在相关关系。
(三)出口退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从进出口的对应关系来讲,出口退税表面上使国家财政少收了出口货物的间接税,实际上由此可降低出口商品成本,提高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创汇。出口创汇是为了支付进口用汇,进口用汇多了,就有可能多进口商品,进而增加进口关税的收入,上述一增一减,两者相抵后,国家财政收入并不一定会减少。因此,检验出口退税对税收收入和进口货物所征间接税的影响,可以推论得知出口退税对财政收入有正的影响,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二、出口退税税收效应的检验
目前,有很多学者指出,由于出口退税需要从国家财政中支付,减少财政收入,对GDP的影响只有短期效应,认为应该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因此,检验出口退税是否对整个社会福利带来正的效应是判断该政策是否适当的标准,本文将出口退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称为税收效应。对此,本文通过对1991-2003年税收、进出口贸易和财政收支相关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分别检验出口退税与GDP、出口退税与流转税收入的关系。
我国自1985年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出口退税政策多次发生重大变化。1988年明确“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税制改革,颁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重申了对出口商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政策;1995年将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14%,从1996年开始实施;1996年下调为3%、6%、9%,自1997年开始实施;1998―1999年间,为鼓励出口,分别提高到5%、13%、15%、17%等四个档次,2003年又增加一个档次,将出口退税率档次增加到5个。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表现为退税率在1996年开始的下调,1998~1999年间的提高,以及2000年后期的下调。因此,1996年这一政策的转折时期可能会影响到回归方程的系数,对此,本文将出口退税对GDP的影响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985~1996年,第二个阶段为1997-2003年。
(一)出口退税对GDP的影响
笔者根据上文理论分析的第二点推论,即出口退税与GDP存在相关关系构建模型一。
模型一:GDPt=a+b×INVt+c×DBt+εt
其中:INV为总投资,本文采用年固定资产投资额替代;DB为出口退税额。样本数据分别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4年)和《中国财政统计年鉴》(2004年)。根据上文的分析,本文将样本划分为1991-1996年、1997-2003年两个阶段。
从表的结果可以看出,模型一设置的自变量(固定资产投资和出口退税)对GDP回归程度高,两者均达到95%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系数显著为正(T值的概率均小于5%),说明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每增加1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会增加1.86亿元(1991-1996年)和1.34亿元(1997-2003年)的GDP;出口退税税收效应在1991―1996年显著为正,表现为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每增加1亿元的出口退税,会增加26.74亿的GDP,说明出口退税对GDP的贡献明显;而在1997-2003年,出口退税税收效应的系数不显著。
(二)出口退税与流转税收入的关系
笔者根据上文理论分析的第三点推论,即出口退税和财政收入的相关关系构建模型二。
模型 :TAXt=a+b×DBt+εt。
其中:TAX为财政收入中的流转税收入,本文采用财政收入中的增值税收入替代;DB为出口退税额,本文采用财政支出中有关出口退税的数据,包括出口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因为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一定会被课征增值税,因此回归方程因变量和自变量所用数据存在的口径差异不影响回归结果的整体合理性。变量的数据分别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4年)和《中国财政统计年鉴》(2004年)。
从表的结果可以看出,模型二设置的自变量(出口退税)对财政税收收入回归程度较高,达到81%。出口退税的税收效应显著为正,表现为每增加1亿元的退税,会增加3.86亿元的增值税税收收入,而且截距不显著。
三、税收效应检验结果的启示
(一)出口退税有利于扩大出口,拉动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
出口退税对GDP的贡献主要来自于出口扩大带来的固定资产投资和产品产值的增加。出口退税虽然一方面需要财政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外汇储备充足,进口货物的增加带来财政税收收入的增加,一增一减,使得出口退税的税收效应为正效应,即出口退税对整个社会福利的效应为正,验证了上文的理论分析。
(二)出口退税政策应当保持稳定性,避免政策波动造成的税收效应的减损
我国从1994年开始税收体制改革,出口退税政策从1995年至2004年经历了5次较大的变化,出口退税率波动较大,出口退税的财政支持不足导致退税欠款情况较为严重,使得出口退税政策刺激出口的作用下降。由模型一中1997―2003年的数据检验结果可以看到这种情况的存在。
出口退税是一国政府为了本国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将出口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部分或者全部退还给出口商,使得出口商品以含部分或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所实施的一项政策。实施出口退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允许的促进出口措施。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拟定的《补贴和反补贴守则》规定,只要不超过出口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所征收的间接税部分的退税不属于出口补贴。出口退税政策的初衷是鼓励出口,客观上避免了国际双重征税,体现了国家税收主权独立,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以及税收的国民待遇等原则。
一、出口退税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税收主权独立原则
从税收的法理进行分析,间接税属于转嫁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实际上是由最终消费者负担。根据间接税的属地主义原则,各国消费者只负担本国的纳税义务。由于出口货物并未在国内消费,而在国外消费,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所缴纳的间接税退还;同时,出口国将货物出口以后,根据领域权原则,进口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生产,增加财政收入,还要依照本国的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收间接税。这样既不歧视为内销的生产,也不歧视为外销的生产,既不歧视国内贸易,也不歧视国际贸易,符合国家的税收主权独立原则。
(二)出口退税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从发展国际贸易的需要来说,不同国家的货物要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就必然要求在税收负担上享有同等待遇。但是,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较大,而且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根据属地原则征收流转税使得进口货物与内销货物承担相同比率的流转税,为了避免双重课税,就必须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所以说,只有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才能使本国的出口货物具有竞争力。因此,按照以上逻辑应该存在出口退税与出口额的正相关关系,出口额又是计算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出口退税与GDP存在相关关系。
(三)出口退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
从进出口的对应关系来讲,出口退税表面上使国家财政少收了出口货物的间接税,实际上由此可降低出口商品成本,提高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创汇。出口创汇是为了支付进口用汇,进口用汇多了,就有可能多进口商品,进而增加进口关税的收入,上述一增一减,两者相抵后,国家财政收入并不一定会减少。因此,检验出口退税对税收收入和进口货物所征间接税的影响,可以推论得知出口退税对财政收入有正的影响,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二、出口退税税收效应的检验
目前,有很多学者指出,由于出口退税需要从国家财政中支付,减少财政收入,对GDP的影响只有短期效应,认为应该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因此,检验出口退税是否对整个社会福利带来正的效应是判断该政策是否适当的标准,本文将出口退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称为税收效应。对此,本文通过对1991-2003年税收、进出口贸易和财政收支相关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分别检验出口退税与GDP、出口退税与流转税收入的关系。
我国自1985年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出口退税政策多次发生重大变化。1988年明确“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税制改革,颁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重申了对出口商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政策;1995年将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14%,从1996年开始实施;1996年下调为3%、6%、9%,自1997年开始实施;1998―1999年间,为鼓励出口,分别提高到5%、13%、15%、17%等四个档次,2003年又增加一个档次,将出口退税率档次增加到5个。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表现为退税率在1996年开始的下调,1998~1999年间的提高,以及2000年后期的下调。因此,1996年这一政策的转折时期可能会影响到回归方程的系数,对此,本文将出口退税对GDP的影响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985~1996年,第二个阶段为1997-2003年。
(一)出口退税对GDP的影响
笔者根据上文理论分析的第二点推论,即出口退税与GDP存在相关关系构建模型一。
模型一:GDPt=a+b×INVt+c×DBt+εt
其中:INV为总投资,本文采用年固定资产投资额替代;DB为出口退税额。样本数据分别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4年)和《中国财政统计年鉴》(2004年)。根据上文的分析,本文将样本划分为1991-1996年、1997-2003年两个阶段。
从表的结果可以看出,模型一设置的自变量(固定资产投资和出口退税)对GDP回归程度高,两者均达到95%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系数显著为正(T值的概率均小于5%),说明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每增加1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会增加1.86亿元(1991-1996年)和1.34亿元(1997-2003年)的GDP;出口退税税收效应在1991―1996年显著为正,表现为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每增加1亿元的出口退税,会增加26.74亿的GDP,说明出口退税对GDP的贡献明显;而在1997-2003年,出口退税税收效应的系数不显著。
(二)出口退税与流转税收入的关系
笔者根据上文理论分析的第三点推论,即出口退税和财政收入的相关关系构建模型二。
模型 :TAXt=a+b×DBt+εt。
其中:TAX为财政收入中的流转税收入,本文采用财政收入中的增值税收入替代;DB为出口退税额,本文采用财政支出中有关出口退税的数据,包括出口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因为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一定会被课征增值税,因此回归方程因变量和自变量所用数据存在的口径差异不影响回归结果的整体合理性。变量的数据分别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4年)和《中国财政统计年鉴》(2004年)。
从表的结果可以看出,模型二设置的自变量(出口退税)对财政税收收入回归程度较高,达到81%。出口退税的税收效应显著为正,表现为每增加1亿元的退税,会增加3.86亿元的增值税税收收入,而且截距不显著。
三、税收效应检验结果的启示
(一)出口退税有利于扩大出口,拉动GDP和财政收入的增长
出口退税对GDP的贡献主要来自于出口扩大带来的固定资产投资和产品产值的增加。出口退税虽然一方面需要财政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外汇储备充足,进口货物的增加带来财政税收收入的增加,一增一减,使得出口退税的税收效应为正效应,即出口退税对整个社会福利的效应为正,验证了上文的理论分析。
(二)出口退税政策应当保持稳定性,避免政策波动造成的税收效应的减损
我国从1994年开始税收体制改革,出口退税政策从1995年至2004年经历了5次较大的变化,出口退税率波动较大,出口退税的财政支持不足导致退税欠款情况较为严重,使得出口退税政策刺激出口的作用下降。由模型一中1997―2003年的数据检验结果可以看到这种情况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