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2007‟第 063 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 其后,国务院也于 11 月 28 日在第 197 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 ,这两部法律已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特点是与国际惯例接轨,采用了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即 强调企业是法人企业。比如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就包含有以法人为纳税单位的内容。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 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两项政策相结合,也就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 划提供了思路:可以选择利用子公司与分公司身份的不同特点进行所得税筹划。 当然,对投资者而言,是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选择设立分公司就必须根据具体情 况确定了,其中包括总公司及新增单位的盈亏情况,新增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 等因素。具体地讲,应当区分以

下几种可能:

1.如果总机构为盈利单位,而新增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最近几年内将会亏损, 那么最佳方案应当是选择设立为分公司, 这样可以将分公司产生的亏损用于抵减 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进而减少整个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 不过, 当新增生产、 经营(单位出现盈利时,直接考虑按照下面的几个方案实施税收筹划。

2.如果总机构为盈利单位,而新增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会出现盈利,但盈利能 力较小,并且新增生产单位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总部的购销关系并不 紧密,新增单位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或者通过控制和调节(不 是虚假的控制与调节)可以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条件,那么应当选择设立子 公司。 如果新增的生产、 经营单位虽然也盈利, 而且盈利能力较强, 但通过适度的调整, 特别是通过分设为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公司可以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那么可以考虑设立两个或者两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

3.如果总机构盈利,而新增生产单位虽然也会盈利,而且也完全符合小型微利 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但是新增生产单位与总部购销关系密切,存在内部半成品 的转移,一旦设立为独立的子公司后,就需要一方确认收入,可能导致印花税、 综合基金等大幅度增加,而且这些税费的增加

又大于所得税筹划收益时,那么仍 然应当选择成立分公司。

4.如果总机构亏损,新设臵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虽然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可 能具有盈亏相抵减少纳税的效用,但是就一般情况而言,仍然应当尽量选择设立 子公司。 这样子公司就不需要承担总机构的亏损, 就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 而且总公司还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5.如果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考虑选择设立 分公司,这样,分支机构也可以成为总机构的一部分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是如 果分公司所在地有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则应当考虑在分公司开始盈利时将其变 更注册为子公司,进而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获取更大的税收收益。

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 我们不妨看一个案例。 假设某工业企业考虑扩大生产规模, 拟投资金额为 2000 万元,投资后的生产单位资产总额达到 2500 万元,员工数量 达到 90 人,预计年亏损将达到 30 万元。新单位预计在三年后才可能出现盈利。 对于这样的投资计划,企业显然有两种选择:其一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其二 是投资设立分公司。已知总公司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500 万元。

如果选择第一种方案,那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新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应当单独纳税,而且由于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因而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 业的税收优惠。但是由于企业当年亏损,因而不需要缴纳税款。公司的总体应纳 税款为 1500×25%=375 万元。

如果选择第二种方案,即成立分公司,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分 公司应当与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的总体应纳税款为 (1500-30) ×25% =367.5 万元。

比较两种方案不难发现, 在第二种方案下, 公司总体上可以少缴纳税款 7.5 万元。 因此,对于你单位的情况,究竟是选择成立分公司还是选择设立子公司,你不妨 参照我们的分析,再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考虑确定。

自明年1月1日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将享受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照2008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年即将实施的税收政策将给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送上一份重重的“新年礼物”,明年开始它们将少交一半的税款。

七千微企明年少交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合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负责人介绍,2008年1月1日,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定查账

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而最新出台的政策再次对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做了划分,分为两个档次,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企业不但继续享受20%的税率,在纳税所得额上还可以享受50%的减免。以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的小企业为例,明年它只要交3000元企业所得税即可,比今年少交3000元。

据合肥市国税局的统计显示,该局2008年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共有8354户,纳税额1777万元,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企业有7670户,纳税额586.6万元。据了解,合肥市小型微利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30%。“新政策实施后虽然总纳税额变化不大,但影响的面还是很宽的。”国税局工作人员说。

资格认定须过四道关

哪些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据合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负责人介绍,企业性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四个方面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才能算作小型微利企业,一条不符都将被排除在优惠税率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此外,企业还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核定征收企业不减税

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优惠?市国税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这些企业不在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内。

据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王静 王倩)

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2007‟第 063 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 其后,国务院也于 11 月 28 日在第 197 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 ,这两部法律已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特点是与国际惯例接轨,采用了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即 强调企业是法人企业。比如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就包含有以法人为纳税单位的内容。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 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两项政策相结合,也就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 划提供了思路:可以选择利用子公司与分公司身份的不同特点进行所得税筹划。 当然,对投资者而言,是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选择设立分公司就必须根据具体情 况确定了,其中包括总公司及新增单位的盈亏情况,新增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 等因素。具体地讲,应当区分以

下几种可能:

1.如果总机构为盈利单位,而新增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最近几年内将会亏损, 那么最佳方案应当是选择设立为分公司, 这样可以将分公司产生的亏损用于抵减 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进而减少整个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 不过, 当新增生产、 经营(单位出现盈利时,直接考虑按照下面的几个方案实施税收筹划。

2.如果总机构为盈利单位,而新增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会出现盈利,但盈利能 力较小,并且新增生产单位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总部的购销关系并不 紧密,新增单位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或者通过控制和调节(不 是虚假的控制与调节)可以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条件,那么应当选择设立子 公司。 如果新增的生产、 经营单位虽然也盈利, 而且盈利能力较强, 但通过适度的调整, 特别是通过分设为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公司可以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那么可以考虑设立两个或者两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

3.如果总机构盈利,而新增生产单位虽然也会盈利,而且也完全符合小型微利 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但是新增生产单位与总部购销关系密切,存在内部半成品 的转移,一旦设立为独立的子公司后,就需要一方确认收入,可能导致印花税、 综合基金等大幅度增加,而且这些税费的增加

又大于所得税筹划收益时,那么仍 然应当选择成立分公司。

4.如果总机构亏损,新设臵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虽然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可 能具有盈亏相抵减少纳税的效用,但是就一般情况而言,仍然应当尽量选择设立 子公司。 这样子公司就不需要承担总机构的亏损, 就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 而且总公司还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5.如果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考虑选择设立 分公司,这样,分支机构也可以成为总机构的一部分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是如 果分公司所在地有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则应当考虑在分公司开始盈利时将其变 更注册为子公司,进而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获取更大的税收收益。

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 我们不妨看一个案例。 假设某工业企业考虑扩大生产规模, 拟投资金额为 2000 万元,投资后的生产单位资产总额达到 2500 万元,员工数量 达到 90 人,预计年亏损将达到 30 万元。新单位预计在三年后才可能出现盈利。 对于这样的投资计划,企业显然有两种选择:其一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其二 是投资设立分公司。已知总公司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500 万元。

如果选择第一种方案,那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新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应当单独纳税,而且由于符合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因而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 业的税收优惠。但是由于企业当年亏损,因而不需要缴纳税款。公司的总体应纳 税款为 1500×25%=375 万元。

如果选择第二种方案,即成立分公司,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分 公司应当与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的总体应纳税款为 (1500-30) ×25% =367.5 万元。

比较两种方案不难发现, 在第二种方案下, 公司总体上可以少缴纳税款 7.5 万元。 因此,对于你单位的情况,究竟是选择成立分公司还是选择设立子公司,你不妨 参照我们的分析,再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考虑确定。

自明年1月1日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将享受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照2008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年即将实施的税收政策将给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送上一份重重的“新年礼物”,明年开始它们将少交一半的税款。

七千微企明年少交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合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负责人介绍,2008年1月1日,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定查账

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而最新出台的政策再次对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做了划分,分为两个档次,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企业不但继续享受20%的税率,在纳税所得额上还可以享受50%的减免。以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的小企业为例,明年它只要交3000元企业所得税即可,比今年少交3000元。

据合肥市国税局的统计显示,该局2008年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共有8354户,纳税额1777万元,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企业有7670户,纳税额586.6万元。据了解,合肥市小型微利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30%。“新政策实施后虽然总纳税额变化不大,但影响的面还是很宽的。”国税局工作人员说。

资格认定须过四道关

哪些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据合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负责人介绍,企业性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四个方面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才能算作小型微利企业,一条不符都将被排除在优惠税率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此外,企业还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核定征收企业不减税

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优惠?市国税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这些企业不在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内。

据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王静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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