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的责任原则--困境.挑战与发展

第12卷第2期

2010年4月VoI.12No.2Apr.2010Journalof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33SocialSciences

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困境、挑战与发展

朱晓勤,温浩鹏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基石。然而,该原则的要求在实践中耒能得到充分尊重与落

实。在未来的气候谈判中,该原则还将面临被混同为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采用单轨铡后效力被弱化的挑战。

国际气候体制必须同时符合正义、效率和秩序三重价值取向,中国应继续坚持捍卫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律

地位,并且应当重视对该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关系的研究。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气候变化;风险预防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99(2010)02—0033—06

TheCBDRintheFieldofClimateChange

——Dilemma.Challenge

ZHUandDevelopmentHao—pengXiao-qin,WEN

(SchoolofLaw,XiamenUniversity,Xiamen,F酊ian361005,China)

Abstract:TheprincipleofCommonbutDifferentiated

change。hasnotResponsibility(CBDR),thelegalbasistoaddressclimateasbeenfullyrespectedandwellimplemented.Inthefuturenegotiations,itwillfacesuchchallenges

asbeingmistakenthepreferentialtreatmentfordevelopingcountriesandbeingweakenedaftertheadoptionofthe

singletracknegotiationpattern.Theglobalclimatesystemmustcomplywiththevalueorientationof

cyjustice,efficien—therelationshipandorder.ChinashouldcontinuetoupholdthelegalstatusoftheCBDR,andattachimportanceto

betweentheCBDRandtheriskpreventionprinciple.

Keywords:TheCBDR;climatechange;riskpreventionprinciple

全世界寄予厚望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最终没能实现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协议的目标。从谈判过程来看,同以往历次缔约方会议一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依旧是会议各方角力的焦点,不同之处在于,本次会议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不论是倾向性明显的“丹麦草案”、发达国家力推的单轨制谈判模式,还是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所面对的巨大减排压力,矛头实质都指向了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尤其是其中“有区别的责任”部分。作为贯穿《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附属法律文件制定与实施的主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漫长的气候谈判进程中逐渐朝着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方向演变。①然而道阻且长,《京都议定书》实施效果的不理想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陷入困境;哥本哈根一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虽然最终得以保全,但异常艰难的谈判过程说明国际上反对力量正不断增强。未来气候谈判中,共同但有区别—————■

收穑日期:2010—03一10

基金项目:福建省2006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国际与国内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朱晓勤(1972一).女.福建闽侯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目前,国际法学界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有三种观点;一是国际环境领域的软法;二是成熟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三是形成中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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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须研究和回答的问题。的责任原则存在哪些变数与挑战?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应如何把握和影响该原则的走向?这些都是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现实困境

(一)《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减排目标难以实现

《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第一承诺期内的平均削减量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且为附件一各缔约方分别设定了具体的减排指标,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不需要承担量化的限制或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义务。理论上讲,议定书这样的责任安排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精神,因此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然而现实数据显示,发达国家在履行议定书“有区别的责任”上存在严重的懈怠。自1990年至最近有资料年份,附件一缔约方的整体减排量只有3.9%,计入LULUCF(i)也才勉强达到5.2%,这还要归功于经济转型国家因经济衰退导致温室气体减排了37%。仅工业化国家的排放量共增长了11.2%。进入21世纪,经济转型国家逐渐走出衰退,附件一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呈现出整体性增长的态势,2000年一2007年经济转型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的排放量分别增加了7.8%和2.o%。一些主要工业化国家不但没能完成议定书设定的减排目标,而且相比1990年还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如美国增长16.8%,日本增长8.2%,加拿大增长26.3%。⑦

根据以上趋势,发达国家无法完成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减排目标已成定局,这不得不说是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严重背离。也正因为这个原因,美国等一些国家极力主张将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减排基准年变更为2005年,从而可以掩盖它们在第一承诺期内的失败。

(二)发达国家关于资金和技术的承诺未能兑现

减排义务不对称和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两大突出特征oD]《公约》下的全球环境基金(GEF)信托基金、全球环境基金管理的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以及《京都议定书》下的适应基金共同组成目前的气候变化国际资金机制。除了适应基金的资金来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收益的2%提成外,其他基金都主要依赖发达国家的自愿捐款。据估算,2030年为减缓气候变化的年投资和资金流的全球净增加量估计为2000~2100亿美元,其中发展中国家所需份额将占到35%"--40%;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需求则难以估算,原因在于适应的领域和措施广泛且多样,但可以明确的是未来需要大量新的、额外的投资和资金流来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③相对庞大的资金需求,截至2008年3月,捐助给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的资金量分别只有:33亿美元、9000万美元(7400万美元已到位)和1.73亿美元(9200万美元已到位)。[23这样的捐助力度只能说是杯水车薪,可见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未能兑现其在《公约》中的资金承诺。

技术转让与合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对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能早一步使用气候友好技术意味着可以减少国家发展过程中的累积温室气体排放,使这些国家有可能步入一条不同于发达国家牺牲气候换取经济发展的新轨道。《公约》及其议定书也明确了发达国家有义务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友好技术,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至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能源与气候经济学项目的研究报告,在电力、钢铁、交通、水泥、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与高耗能行业及通用技术领域中,未来低碳经济发展需要60余种骨干技术的支撑,但中国目前仍有42种尚未掌①LUI。UCF的英文全称是“LandUse,I.and-UseChange

②UNFCCC’s

pdf.GHGdatareportandForestry",中文译为。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根据UNFCCC网站术语解释,意指涵盖直接人为的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温室气体清单部门。2009。FCCC/SBI/2009/12EEB/OL].[2009—12—18].http://unfccc.int/resource/does/2009/sbi/chi/12e.

andpotentialinvestmentandfinancialflows③

ateReportontheanalysisoftoexistingrelevanttothedevelopmentofanelfectiveandappropri—internationalresponseclimatechange[EB/OL].[2009—12一zo].http://unfece.int/files/cooperation_and—support/financial—mechanism/fi—nancial—mechanism_gef/application/pdf/dialogue~working_paper一8.pdf.

朱晓勤,等

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剐的责任原则Journalof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50cialSciences握核心技术和核心知识产权。[31究其原因,技术转让与合作道路上存在两大障碍:一是资金问题,发达国家在资金支持上的失信直接影响了发展中国家气候友好技术的获取能力;更主要的障碍在于,有关气候变化领域技术转让与合作的国际机制始终未能建立起来,这使得发达国家可以借口知识产权保护将《公约》下的技术转让与一般技术贸易混为一谈,从而在事实上架空了其在《公约》中所做出的技术承诺。

资金和技术上遭遇的困境实质上反映了同一个事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实践中未能得到真正尊重和充分落实,发达国家承担“有区别的责任”仍停留在道德口号层面而非真正的法律义务,缺少国际法律机制保障的气候承诺只不过是一张美丽的空头支票。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未来挑战

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载人《公约》那天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大集团就开始围绕该原则展开激烈的博弈。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气候变化问题迫切性加剧、主要发展中国家排放量持续增长以及各方利益诉求多样化和明朗化,全球气候治理格局面临重大调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未来充满变数和挑战。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能被弱化为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一项成长中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其性质和地位经历了从被发现到不断加强的过程,发展中国家是这一过程的主要推动者。与此相伴,总有来自发达国家的声音,它们认为“有区别的责任”只是道德原则或国际政策,并非法律原则。例如,美国理解并接受发达国家的率先作用,但并不表明发达国家对任何国际责任或义务都予以承认或接受,或暗示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可以减少oE4]就连在《里约宣言》原则7中,发达国家也仅承认其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而非“更大的责任”oIs]可以预见,在“后京都时代”,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的排放大国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减排压力。倘若这些发展中国家做出让步,同意承担实质性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法义务,而仅在具体指标上低于发达国家,那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际上就已经被弱化为国际法上久已存在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待遇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前者被称为“待遇”,具有发达国家主动给予的意味,体现为一种强者对弱者的特别关照,性质上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后者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它揭示了全球变暖问题的主要肇因是发达国家的累积排放,发达国家承担主要责任是对其自身过错的弥补而不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善行或施舍,“有区别的责任”不是道义责任而是法律责任。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前后中国所受到的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指责来看,未来的气候谈判将更加举步维艰。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最不利的局面莫过于虽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被保留在气候协议文本之中,但事实上该原则已混同于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这无异于收缴了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谈判中最有威力的武器。

(二)气候谈判机制决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未来的效力

2005年蒙特利尔气候会议确定了气候谈判的双轨制:一条是“京都轨道”,即在《京都议定书》下成立特设工作组(简称“AWpKP”),就附件一国家第二承诺期的减排目标进行谈判;另一条是“公约轨道”,即根据“巴厘岛路线图”,在《公约》下启动为期两年的促进国际应对气候变化长期行动的对话,在长期行动对话的基础上成立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简称“AWG-LCA”),开启一个包括《公约》所有缔约方在内的新的综合谈判进程。双轨制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使以美国为代表的未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公约》缔约方不至于游离于气候体制之外,并最终能将其带回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轨道。然而在随后的谈判中,发达国家抓住《公约》是原则性文件的特点,提出撤销AWG-KP工作组,将其与AWG-LCA工作组合并,变双轨谈判为一揽子混合谈判。此举的真实目的是试图用新的国际协议取代《京都议定书》,从而模糊和混淆发达国家应该承担的“有区别的”法律责任。众所周知,《京都议定书》从制定到生效凝聚了国际社会多年的心血,更重要的是该议定书代表了国际法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最新发展成果。用单轨制取代双轨制意味着“《京都议定书》被杀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因此退回到《公约》的模糊时代,届时要使该原则重返“京都时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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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就加大了。

三、从中国立场审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发展

发达国家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弱化和发展中国家对该原则的坚持捍卫将成为未来气候谈判的不变主题之一。对于肩负生存与发展双重使命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其未来已经同这一原则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

(一)未来国际气候体制的价值取向

法律原则之所以能够贯穿于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并起着相应指导作用,是因为其背后有着价值理念的支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未来国际气候体制的价值取向变化进行研究。

未来国际气候体制应该兼具公平性、经济效率性和环境有效性,其中公平性对应法的正义价值,经济效率性对应法的效率价值,而按照《公约》,环境有效性是指“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可以理解为追求安全的气候秩序,体现了法的秩序价值。正义、效率与秩序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而新的国际气候体制的建立过程必然伴随着这三种价值的再次碰撞,因此,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有自己明确的立场。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相对于效率,正义应居于优先地位。理由是:首先,气候问题实质是发展问题,气候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一些发达国家只看到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减排成本低的一面,仅从效率出发主张发展中国家减排,却选择性地忽视了发展中国家所面对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巨大压力以及人均累积排放低等问题。这是典型的单一价值思维,其结论不符合正义要求。其次,脱离正义轨道的效率无法真正实现。正义的制度是实现效率的基础。全球变暖与眼前的饥饿、贫苦相比终究只是远虑,用《公约》执行秘书德波尔的比喻来说就是,如果一个国家还有数百万人没用上电,如何让他们随手关灯?如果要发展中国家牺牲消除贫困、发展经济的机会来为发达国家过去种下的恶果买单无异于颠覆南北国家在气候问题上的合作基础,而倘若没有国际合作,无论多么精密、符合效率原则的制度设计都只不过是纸上谈兵。简言之,抛开合作而片面追求效率的观点实际上是反效率的。

关于正义与秩序的关系,笔者赞同法理学家博登海默的观点:“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待遇,那么正义也不可能实现。”[6]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各种活动归根到底是在追求一种生态上和经济上都安全的大气状态,为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有正义的制度作为保障;另一方面,气候变化领域的正义也只有寓于《公约》及其议定书这样的国际法律文件中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综上,未来的国际气候体制应该同时符合正义、效率和秩序三重价值取向,其中,公平正义是首要价值,集中体现为国际社会应坚持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对气候变化责任进行分配;效率是重要价值之一,它作为衡量具体制度可行性的重要指标,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实现方式应在公平的前提下尽量符合效率要求;维护气候秩序的有效性是我们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贯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意义所在。

(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律地位

尽管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未能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但不可否认其对未来产生的影响依然深远。对世界而言,“经过这次会议,向绿色增长迈进已经毋庸置疑,但是细节、行动和时间表仍有待确定。-C7]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这次会议的首要意义在于维护了双轨制模式,捍卫了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地位,巩固了未来谈判的基础,为发展中国家争取了发展空间。从大会成果来看,本次会议的主要成果是通过了一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就指出,“气候变化是我们这个时代最重大的挑战之一,我们重申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的能力应对气候变化的强烈政治意愿。”①可见虽经历

①CopenhagenAccord[EB/OL].E2009—12—223.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2009/∞plS/eng/107.pal.

朱晓勘。等

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Journalof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37¥ocia,Sociaii5一oi‘ences激烈的博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气候变化领域首要原则的地位目前并未发生改变。

诚如温家宝总理所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和基石,应当始终坚持。[8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未来将面临挑战,无论是站在维护发展中国家人民基本生存权和平等发展权的立场上,还是从促成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中国政府都应该继续坚持和捍卫该原则在气候谈判中的基础性地位。

首先,必须向国际社会阐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与“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之间质的差别。尽管两者实现形式上都表现为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援助,但它们却有着完全不同的行动基础和内在驱动。“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是建立在南北国家发展严重不平衡的现实基础之上。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种种优惠的内在动因是出于道义、国家形象和国际战略考虑,并常将人权或民主等文化和意识形态输出作为经济援助的前提条件。而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是过错责任、污染者付费原则、公平原则、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其内在动因应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某种高高在上的仁慈或施舍。因此,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主导权不应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更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国际社会对两者区别的认识不足,加上一些国家有意混淆,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未来蒙上了一层不确定的阴影。在未来气候谈判中向国际社会阐明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作为主要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责无旁贷;对于部分发达国家提出的各种分化发展中国家、弱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效力的观点,我们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及时予以揭露和驳斥。

其次,关于未来气候谈判采用双轨制还是单轨制的问题。虽然“巴厘岛路线图”以及《哥本哈根协议》都确认了继续采用双轨制的气候谈判体制,但毕竟双轨制只是特殊背景下,为了保证国际气候合作最广泛的参与度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仅从效率性和有效性角度而言,单轨制比双轨制更具优势。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发展中国家竭力维护双轨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最新发展成果。笔者相信气候谈判最终还是要回归单轨制,各国也应该在一个统一的框架内共同商谈人类气候的未来,但这个框架是《公约》还是《京都议定书》抑或其他新协议目前仍是个未知数。正如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主席拉金德拉.帕乔里(Rajen—draKumarPachauri)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前接受采访所说,无论在哥本哈根达成怎样的协议,只要基本内容、基本结构和主要关注点都出自《京都议定书》,怎么命名都无所谓,最重要的是《京都议定书》的基本内容不能被放弃。[93这个基本内容就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而中国政府需要做的就是对双轨制向单轨制转变的趋势有清醒的认识,并努力使未来的单轨制不脱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块基石。

(三)重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的关系

风险预防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①著名国际环境法学者菲力普・桑兹(PhilippeSands)认为已有足够的国家实践证明在《里约宣言》和其他不同的国际条约中得到系统阐述的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一般原则o[103《公约》不仅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而且进一步指出“这种(风险预防)政策和措施应当考虑到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并且应当具有全面性”。该款规定实际上隐含了《公约》对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之间关系的界定。

首先,“共同责任”是风险预防理念的投射。人们对气候变化与人类活动之间的关联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十几年间IPCC先后发布了四次报告,每一次报告对“人类活动是否导致全球变暖”的用词都比前一次更为肯定,然而直到现在科学界关于全球变暖仍存在不同的声音。②可想而知,在上个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能够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风险预防原则中的谨慎预防理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共同责任”号召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共同采取措施减缓气候变化发展、适应气候变化影响,其背后的

①《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5。

②关于温室效应的加剧.有两类观点,一类观点认为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另一类观点认为是自然因素引起的。一些科学家认为全球变暖只是地球固有的气候周期的表现,而这样的周期以往已出现过不止一次。所以气候变暖的趋势只能持续到本次周期的终点,然后气候将由暖变寒,新一轮的冰河时期就要到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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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是尽管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但为了预防不可逆的全球变暖的发生,所有国家都不能推卸采取措施的责任。由此可见,风险预防原则为“共同责任”提供了内在支持。虽然没有人否认预防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但由于风险预防原则本身的风险以及实施风险预防原则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影响,使得很多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对于此项原则采取了谨慎的甚至是反对的态度,包括了一些在国内法中已经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家,比如美国o[11]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便是气候变化存在着不确定性,而如果从《公约》已确定的风险预防原则的角度来看,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有区别的责任”是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限制。《公约》中的风险预防原则同《里约宣言》原则15的表述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公约》附加了一句“这种政策和措施应当考虑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笔者认为,这句话是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气候变化领域的重要限制。它表明风险预防原则虽要求所有国家都行动起来采取一定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危机,但所采取的措施的种类、形式和程度应是有区别的,而区别的依据就是“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而按照通常解释,社会经济情况是划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标准。可见,《公约》在此处实际上埋下了一个伏笔,即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责任”来限制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风险预防”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非孤立的两项原则,它们之间有着复杂的内在联系。明确这两者的关系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一方面可以在气候谈判中主张风险预防原则来谴责某些发达国家逃避共同责任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能辨别和防止发达国家借“风险预防”的名义向发展中国家强加超出“共同责任”范畴的不合理义务。中国学者应当重视对两者关系的研究,以期为下一阶段的气候谈判做准备。

“任何一项可能涉及权利义务的国际环境法律原则都不可能得到完全顺利的实施,各国利益的博弈可能会延缓甚至阻碍国际环境法律原则的落实。,,[12]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气候变化领域所遭遇的现实困境印证了这一观点,而未来该原则还将面临更多、更严峻的挑战。气候变化问题的实质是责任分担问题,只要不平等的南北关系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只要人类依然保有对环境正义的追求,只要国际合作依旧是延缓全球变暖的不二选择,那么,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来分配气候变化国际责任的观点就应该继续被坚持。站在发展中国家立场上,我们需要做的是为这一原则提供更坚实的法律和道德基础,驳斥那些试图弱化和颠覆该原则的理论,并通过国际法的实践推动其向习惯国际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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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困境、挑战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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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次数:朱晓勤, 温浩鹏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S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0,12(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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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论文 王小钢.WANG Xiao-gang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解读——对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冷静观察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20(7)

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中最大的立场之争可能是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政治辩论."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和"给平等者以平等"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哲学基础.历史责任、矫正正义和"与能力有关的责任"体现了"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的理念.人均排放权和平等参与权则体现了"给平等者以平等"的理念.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视域中,不是中国,而是丹麦和美国劫持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从中国的立场看,国际社会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之后理应在"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和"给平等者以平等"理念基础上坚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国际社会应将历史累积排放量和人均GDP作为适应气候变化的参考标准.其次,鉴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律令和后代人的正当需要,国际社会应将人均累积排放量和人均排放量作为减缓气候变化的参考标准.最后,国际社会必须按照平等参与原则开展将来的国际谈判.

2.期刊论文 王小钢.Wang Xiaogang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哥本哈根协议》和中国气候变化法律与政策 -社会科学2010(7)

在减缓承诺、资金机制与衡量、报告和核实等三个方面,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在强化"共同责任"的同时弱化了"区别责任"."共同责任"来源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和"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概念."区别责任"来源于发达国家的巨额排放和能力优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受到"生态空间的再分配"目标的支持,然而可能受到"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目标的限制.因此,我国应当形成和发展不损害人类共同环境利益并且促使中国人能够过"善的生活"的气候变化法律与政策.

3.期刊论文 白佳玉 从《京都议定书》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环境保护2008(12)

一个理由.虽然"巴厘岛路线图"中包括了美国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但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仍是美国"严重担心"的问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基础地位是否会因此有所动摇这个问题是众所关注的.本文在否定动摇说的基础上肯定了我国加强能源法制建设,积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所体现的大国姿态.

4.会议论文 孙法柏.丁丽 后京都气候变化协议缔约国义务配置研究 2009

京都议定书即将到期,后京都时代缔约国义务如何配置成为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面对日益紧迫 的气候恶化问题,消解美国与新兴经济体的僵局,回应国际社会对于平等的呼吁,有必要重新配置后京 都时代的缔约国义务。重新解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以可持续发展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为指导, 采用平等排放综合指标,创建附件一国家、新兴经济体和其它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构成的三类缔约 国义务配置模型,并建立新兴经济体援助基金,保障公约目标的实现。

5.会议论文 Othmar Schwank 气候变化资金项目的全球一致性 2008

本文主要介绍全球气候变化融资项目中的重要资源——政治意愿.现在对不发达国家所有的气候变化是通盘来考虑的,如果不谈政治意愿,整个气候变化会对经济稳定发展造成巨大影响.目前的融资需求在市场上不能得到满足.碳税、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相关的执行机构应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采取消减和适应的措施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GEF等项目作为市场的补充,一旦有资金的支持,可以在未来用于发展技术.碳税是面临的一个挑战,而融资是关键,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将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定为2t,每个国家按照这一标准进行不同程度的纳税,这样就实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个国家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和政治意愿,是促进巨大碳市场形成的动力.

6.期刊论文 气候变化背景下的PPM环境标准分析与中国的对策 -江西社会科学2009(10)

PPM环境标准与气候问题、环境问题、国际贸易问题等都具有某种有机的、内在的联系.PPM环境标准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环境,但它需要借助贸易制裁或贸易限制来作为其实施的保障.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最终要落实到环境标准上.因此PPM环境标准对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会产生影响,进一步而言,也就是会对气候变化问题产生一定影响.和PPM标准问题一样,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实质上也是南北关系问题,也是各方利益的冲突问题.所以,中国应重视"气候外交";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积极参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内的谈判,反对将NPR-PPM纳入WTO规则之中;同时,还要完善国内环保贸易法律体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7.学位论文 谢永佳 应对全球变暖的国际法框架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2008

全球气候变暖目前已成为人类面临的最严峻挑战,关系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数十年的科学研究表明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因而如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国际气候谈判和政策制定的核心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变暖中形成的两个重要法律文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人类应对气候变暖的国际谈判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地球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各国在环境保护上承担着共同的责任。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制造了大量温室气体,并且从这种损害地球环境的行为中受益,因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虽然还未成为国际习惯法,但是国际气候制度反复强调和适用该原则表明它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趋势。

本文在分析评价国际上应对全球变暖问题的法律制度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基础上,探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有关气候变暖的法律制度中的实施情况、存在困难,以及未来展望。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三章。第一章为“应对全球变暖问题的国际法框架”。首先论述运用国际法律制度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谈判过程中的冲突与争论、主要特点以及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谈判的状况。第二章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部分从三个角度来论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是该原则产生发展的过程,其次从责任性质、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三方面分析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含义,最后论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存在的国际法基础。第三章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解决全球变暖问题中的运用”。第一部分讨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气候制度中的重要意义,然后分析在全球变暖问题上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面临的困难,并探讨了其中的原因,最后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解决全球变暖问题进行了展望。

8.期刊论文 杨元华.YANG Yuan-hua 对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的思考 -电网与清洁能源2009,25(12)

工业发达国家引领的工业革命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但同时也对自然环境和物质文明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气候变暖、生态失衡、环境污染这三个相互关联交织的现象已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达成的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锁定共识,传承成果,明确方向,维护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大局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做出了安排.发展低碳经济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由之路.我国城镇化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通过节能、提高能效、搞清洁煤的洁净化利用、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措施,才可实现经济的低碳化.时代在变革,世界在发展.应对气候变化不仅是人类生存的需要,也是时代要求变革的呼唤.

9.期刊论文 金石 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背景及趋势 -环境保护2008(20)

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挑战,需要各国联合应对.各国发展阶段不同、科技水平不同、所处环境不同,应该本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积极努力.

10.学位论文 丁治平 《京都议定书》下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研究 2008

当今世界,环境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更是国际环发领域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为此,上个世纪国际社会先后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更加严峻,2007年联合国有关气候变化问题报告--《正视气候变化:避免难以驾驭的局面、应对无法避免的现实》证明气候变化正在加速。为了减缓气候变化,一方面,随着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气候变化问题进一步升温,并提上了国际政治议程,“清洁发展机制”、“排放交易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相继启动。另一方面,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减排义务2012年即将到期,联合国正努力推动确定一个新的减排机制。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任命的三位气候变化特使之一、挪威前首相及卫生组织前总干事布伦特兰(Gro Harlem Brundtland)表示,必须在新的条约里设定更宏伟的减排目标,这需要排放温室气体最多的国家加入进来,这不仅包括美国,也包括一些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它们也必须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

我国作为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应如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新的减排机制的谈判已经开始,我国将如何来应对新的谈判挑战?本文旨在梳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过程,探讨温室气体减排谈判的规律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和成就,为我国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的有效执行提供参考,也为2012年后将实行的新的减排机制提供一定的应对措施。本文共分三章进行论述,共38464字(仅正文)。

第一章为“《京都议定书》概述”。本章介绍了几个相关概念、阐述了京都议定书的订立背景及其发展。

第二章为“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分析”。本章主要介绍了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的主要内容,其中详细介绍了作为国内减排措施补充的京都三机制;详细阐明了现行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的国际法依据,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原则。其中重点阐明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文章还对温室气体减排机制进行了客观的评价。

第三章为“后京都时代展望及我国的应对措施”。本章主要讲述了议定书生效后的三次缔约方大会的情况和大会的主要成果。阐明了我国对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的态度,并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介绍了我国的应对措施。

在文章最后的结语中,笔者简要的概括了全文的主要内容,呼吁我国一方面积极应对新谈判的挑战,另一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国民的身体健康。

文章在必要的章节都写有小结,表明对一章或一节的总结。

以上是本文写作的主要内容,请老师不吝指教。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dkjdxxb-shkxb20100200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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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卷第2期

2010年4月VoI.12No.2Apr.2010Journalof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33SocialSciences

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困境、挑战与发展

朱晓勤,温浩鹏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基石。然而,该原则的要求在实践中耒能得到充分尊重与落

实。在未来的气候谈判中,该原则还将面临被混同为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采用单轨铡后效力被弱化的挑战。

国际气候体制必须同时符合正义、效率和秩序三重价值取向,中国应继续坚持捍卫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律

地位,并且应当重视对该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关系的研究。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气候变化;风险预防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99(2010)02—0033—06

TheCBDRintheFieldofClimateChange

——Dilemma.Challenge

ZHUandDevelopmentHao—pengXiao-qin,WEN

(SchoolofLaw,XiamenUniversity,Xiamen,F酊ian361005,China)

Abstract:TheprincipleofCommonbutDifferentiated

change。hasnotResponsibility(CBDR),thelegalbasistoaddressclimateasbeenfullyrespectedandwellimplemented.Inthefuturenegotiations,itwillfacesuchchallenges

asbeingmistakenthepreferentialtreatmentfordevelopingcountriesandbeingweakenedaftertheadoptionofthe

singletracknegotiationpattern.Theglobalclimatesystemmustcomplywiththevalueorientationof

cyjustice,efficien—therelationshipandorder.ChinashouldcontinuetoupholdthelegalstatusoftheCBDR,andattachimportanceto

betweentheCBDRandtheriskpreventionprinciple.

Keywords:TheCBDR;climatechange;riskpreventionprinciple

全世界寄予厚望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最终没能实现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协议的目标。从谈判过程来看,同以往历次缔约方会议一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依旧是会议各方角力的焦点,不同之处在于,本次会议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不论是倾向性明显的“丹麦草案”、发达国家力推的单轨制谈判模式,还是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所面对的巨大减排压力,矛头实质都指向了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尤其是其中“有区别的责任”部分。作为贯穿《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附属法律文件制定与实施的主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漫长的气候谈判进程中逐渐朝着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方向演变。①然而道阻且长,《京都议定书》实施效果的不理想使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陷入困境;哥本哈根一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虽然最终得以保全,但异常艰难的谈判过程说明国际上反对力量正不断增强。未来气候谈判中,共同但有区别—————■

收穑日期:2010—03一10

基金项目:福建省2006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可再生能源的国际与国内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朱晓勤(1972一).女.福建闽侯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目前,国际法学界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有三种观点;一是国际环境领域的软法;二是成熟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三是形成中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一l山东科技大学第12卷第2期

2010年4月VoI.12№.2Apr.2010学丰刚任会科学版

亟须研究和回答的问题。的责任原则存在哪些变数与挑战?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应如何把握和影响该原则的走向?这些都是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现实困境

(一)《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减排目标难以实现

《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第一承诺期内的平均削减量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且为附件一各缔约方分别设定了具体的减排指标,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不需要承担量化的限制或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义务。理论上讲,议定书这样的责任安排充分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精神,因此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然而现实数据显示,发达国家在履行议定书“有区别的责任”上存在严重的懈怠。自1990年至最近有资料年份,附件一缔约方的整体减排量只有3.9%,计入LULUCF(i)也才勉强达到5.2%,这还要归功于经济转型国家因经济衰退导致温室气体减排了37%。仅工业化国家的排放量共增长了11.2%。进入21世纪,经济转型国家逐渐走出衰退,附件一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呈现出整体性增长的态势,2000年一2007年经济转型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的排放量分别增加了7.8%和2.o%。一些主要工业化国家不但没能完成议定书设定的减排目标,而且相比1990年还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如美国增长16.8%,日本增长8.2%,加拿大增长26.3%。⑦

根据以上趋势,发达国家无法完成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减排目标已成定局,这不得不说是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严重背离。也正因为这个原因,美国等一些国家极力主张将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减排基准年变更为2005年,从而可以掩盖它们在第一承诺期内的失败。

(二)发达国家关于资金和技术的承诺未能兑现

减排义务不对称和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两大突出特征oD]《公约》下的全球环境基金(GEF)信托基金、全球环境基金管理的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以及《京都议定书》下的适应基金共同组成目前的气候变化国际资金机制。除了适应基金的资金来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收益的2%提成外,其他基金都主要依赖发达国家的自愿捐款。据估算,2030年为减缓气候变化的年投资和资金流的全球净增加量估计为2000~2100亿美元,其中发展中国家所需份额将占到35%"--40%;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需求则难以估算,原因在于适应的领域和措施广泛且多样,但可以明确的是未来需要大量新的、额外的投资和资金流来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③相对庞大的资金需求,截至2008年3月,捐助给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和最不发达国家基金的资金量分别只有:33亿美元、9000万美元(7400万美元已到位)和1.73亿美元(9200万美元已到位)。[23这样的捐助力度只能说是杯水车薪,可见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未能兑现其在《公约》中的资金承诺。

技术转让与合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对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能早一步使用气候友好技术意味着可以减少国家发展过程中的累积温室气体排放,使这些国家有可能步入一条不同于发达国家牺牲气候换取经济发展的新轨道。《公约》及其议定书也明确了发达国家有义务以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友好技术,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至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能源与气候经济学项目的研究报告,在电力、钢铁、交通、水泥、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与高耗能行业及通用技术领域中,未来低碳经济发展需要60余种骨干技术的支撑,但中国目前仍有42种尚未掌①LUI。UCF的英文全称是“LandUse,I.and-UseChange

②UNFCCC’s

pdf.GHGdatareportandForestry",中文译为。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根据UNFCCC网站术语解释,意指涵盖直接人为的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温室气体清单部门。2009。FCCC/SBI/2009/12EEB/OL].[2009—12—18].http://unfccc.int/resource/does/2009/sbi/chi/12e.

andpotentialinvestmentandfinancialflows③

ateReportontheanalysisoftoexistingrelevanttothedevelopmentofanelfectiveandappropri—internationalresponseclimatechange[EB/OL].[2009—12一zo].http://unfece.int/files/cooperation_and—support/financial—mechanism/fi—nancial—mechanism_gef/application/pdf/dialogue~working_paper一8.pdf.

朱晓勤,等

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剐的责任原则Journalof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50cialSciences握核心技术和核心知识产权。[31究其原因,技术转让与合作道路上存在两大障碍:一是资金问题,发达国家在资金支持上的失信直接影响了发展中国家气候友好技术的获取能力;更主要的障碍在于,有关气候变化领域技术转让与合作的国际机制始终未能建立起来,这使得发达国家可以借口知识产权保护将《公约》下的技术转让与一般技术贸易混为一谈,从而在事实上架空了其在《公约》中所做出的技术承诺。

资金和技术上遭遇的困境实质上反映了同一个事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实践中未能得到真正尊重和充分落实,发达国家承担“有区别的责任”仍停留在道德口号层面而非真正的法律义务,缺少国际法律机制保障的气候承诺只不过是一张美丽的空头支票。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未来挑战

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载人《公约》那天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大集团就开始围绕该原则展开激烈的博弈。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气候变化问题迫切性加剧、主要发展中国家排放量持续增长以及各方利益诉求多样化和明朗化,全球气候治理格局面临重大调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未来充满变数和挑战。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能被弱化为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一项成长中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其性质和地位经历了从被发现到不断加强的过程,发展中国家是这一过程的主要推动者。与此相伴,总有来自发达国家的声音,它们认为“有区别的责任”只是道德原则或国际政策,并非法律原则。例如,美国理解并接受发达国家的率先作用,但并不表明发达国家对任何国际责任或义务都予以承认或接受,或暗示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可以减少oE4]就连在《里约宣言》原则7中,发达国家也仅承认其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而非“更大的责任”oIs]可以预见,在“后京都时代”,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的排放大国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减排压力。倘若这些发展中国家做出让步,同意承担实质性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法义务,而仅在具体指标上低于发达国家,那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际上就已经被弱化为国际法上久已存在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待遇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前者被称为“待遇”,具有发达国家主动给予的意味,体现为一种强者对弱者的特别关照,性质上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后者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它揭示了全球变暖问题的主要肇因是发达国家的累积排放,发达国家承担主要责任是对其自身过错的弥补而不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善行或施舍,“有区别的责任”不是道义责任而是法律责任。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前后中国所受到的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指责来看,未来的气候谈判将更加举步维艰。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最不利的局面莫过于虽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被保留在气候协议文本之中,但事实上该原则已混同于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这无异于收缴了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谈判中最有威力的武器。

(二)气候谈判机制决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未来的效力

2005年蒙特利尔气候会议确定了气候谈判的双轨制:一条是“京都轨道”,即在《京都议定书》下成立特设工作组(简称“AWpKP”),就附件一国家第二承诺期的减排目标进行谈判;另一条是“公约轨道”,即根据“巴厘岛路线图”,在《公约》下启动为期两年的促进国际应对气候变化长期行动的对话,在长期行动对话的基础上成立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简称“AWG-LCA”),开启一个包括《公约》所有缔约方在内的新的综合谈判进程。双轨制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使以美国为代表的未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公约》缔约方不至于游离于气候体制之外,并最终能将其带回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轨道。然而在随后的谈判中,发达国家抓住《公约》是原则性文件的特点,提出撤销AWG-KP工作组,将其与AWG-LCA工作组合并,变双轨谈判为一揽子混合谈判。此举的真实目的是试图用新的国际协议取代《京都议定书》,从而模糊和混淆发达国家应该承担的“有区别的”法律责任。众所周知,《京都议定书》从制定到生效凝聚了国际社会多年的心血,更重要的是该议定书代表了国际法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最新发展成果。用单轨制取代双轨制意味着“《京都议定书》被杀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因此退回到《公约》的模糊时代,届时要使该原则重返“京都时代”的

J—

I山东科技大学第12卷第2期

2010年4月VoI.12No.2Apr.2010学手刚1工会科学版

难度就加大了。

三、从中国立场审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发展

发达国家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弱化和发展中国家对该原则的坚持捍卫将成为未来气候谈判的不变主题之一。对于肩负生存与发展双重使命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其未来已经同这一原则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

(一)未来国际气候体制的价值取向

法律原则之所以能够贯穿于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并起着相应指导作用,是因为其背后有着价值理念的支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未来国际气候体制的价值取向变化进行研究。

未来国际气候体制应该兼具公平性、经济效率性和环境有效性,其中公平性对应法的正义价值,经济效率性对应法的效率价值,而按照《公约》,环境有效性是指“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可以理解为追求安全的气候秩序,体现了法的秩序价值。正义、效率与秩序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而新的国际气候体制的建立过程必然伴随着这三种价值的再次碰撞,因此,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有自己明确的立场。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相对于效率,正义应居于优先地位。理由是:首先,气候问题实质是发展问题,气候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一些发达国家只看到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减排成本低的一面,仅从效率出发主张发展中国家减排,却选择性地忽视了发展中国家所面对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巨大压力以及人均累积排放低等问题。这是典型的单一价值思维,其结论不符合正义要求。其次,脱离正义轨道的效率无法真正实现。正义的制度是实现效率的基础。全球变暖与眼前的饥饿、贫苦相比终究只是远虑,用《公约》执行秘书德波尔的比喻来说就是,如果一个国家还有数百万人没用上电,如何让他们随手关灯?如果要发展中国家牺牲消除贫困、发展经济的机会来为发达国家过去种下的恶果买单无异于颠覆南北国家在气候问题上的合作基础,而倘若没有国际合作,无论多么精密、符合效率原则的制度设计都只不过是纸上谈兵。简言之,抛开合作而片面追求效率的观点实际上是反效率的。

关于正义与秩序的关系,笔者赞同法理学家博登海默的观点:“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待遇,那么正义也不可能实现。”[6]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各种活动归根到底是在追求一种生态上和经济上都安全的大气状态,为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有正义的制度作为保障;另一方面,气候变化领域的正义也只有寓于《公约》及其议定书这样的国际法律文件中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综上,未来的国际气候体制应该同时符合正义、效率和秩序三重价值取向,其中,公平正义是首要价值,集中体现为国际社会应坚持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对气候变化责任进行分配;效率是重要价值之一,它作为衡量具体制度可行性的重要指标,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实现方式应在公平的前提下尽量符合效率要求;维护气候秩序的有效性是我们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贯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意义所在。

(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律地位

尽管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未能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但不可否认其对未来产生的影响依然深远。对世界而言,“经过这次会议,向绿色增长迈进已经毋庸置疑,但是细节、行动和时间表仍有待确定。-C7]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这次会议的首要意义在于维护了双轨制模式,捍卫了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地位,巩固了未来谈判的基础,为发展中国家争取了发展空间。从大会成果来看,本次会议的主要成果是通过了一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就指出,“气候变化是我们这个时代最重大的挑战之一,我们重申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的能力应对气候变化的强烈政治意愿。”①可见虽经历

①CopenhagenAccord[EB/OL].E2009—12—223.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2009/∞plS/eng/107.pal.

朱晓勘。等

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JournalofShand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37¥ocia,Sociaii5一oi‘ences激烈的博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气候变化领域首要原则的地位目前并未发生改变。

诚如温家宝总理所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和基石,应当始终坚持。[8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未来将面临挑战,无论是站在维护发展中国家人民基本生存权和平等发展权的立场上,还是从促成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中国政府都应该继续坚持和捍卫该原则在气候谈判中的基础性地位。

首先,必须向国际社会阐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与“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之间质的差别。尽管两者实现形式上都表现为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援助,但它们却有着完全不同的行动基础和内在驱动。“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是建立在南北国家发展严重不平衡的现实基础之上。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种种优惠的内在动因是出于道义、国家形象和国际战略考虑,并常将人权或民主等文化和意识形态输出作为经济援助的前提条件。而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础是过错责任、污染者付费原则、公平原则、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其内在动因应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某种高高在上的仁慈或施舍。因此,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主导权不应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更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国际社会对两者区别的认识不足,加上一些国家有意混淆,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未来蒙上了一层不确定的阴影。在未来气候谈判中向国际社会阐明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作为主要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责无旁贷;对于部分发达国家提出的各种分化发展中国家、弱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效力的观点,我们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及时予以揭露和驳斥。

其次,关于未来气候谈判采用双轨制还是单轨制的问题。虽然“巴厘岛路线图”以及《哥本哈根协议》都确认了继续采用双轨制的气候谈判体制,但毕竟双轨制只是特殊背景下,为了保证国际气候合作最广泛的参与度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仅从效率性和有效性角度而言,单轨制比双轨制更具优势。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发展中国家竭力维护双轨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最新发展成果。笔者相信气候谈判最终还是要回归单轨制,各国也应该在一个统一的框架内共同商谈人类气候的未来,但这个框架是《公约》还是《京都议定书》抑或其他新协议目前仍是个未知数。正如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主席拉金德拉.帕乔里(Rajen—draKumarPachauri)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前接受采访所说,无论在哥本哈根达成怎样的协议,只要基本内容、基本结构和主要关注点都出自《京都议定书》,怎么命名都无所谓,最重要的是《京都议定书》的基本内容不能被放弃。[93这个基本内容就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而中国政府需要做的就是对双轨制向单轨制转变的趋势有清醒的认识,并努力使未来的单轨制不脱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块基石。

(三)重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的关系

风险预防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①著名国际环境法学者菲力普・桑兹(PhilippeSands)认为已有足够的国家实践证明在《里约宣言》和其他不同的国际条约中得到系统阐述的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一般原则o[103《公约》不仅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而且进一步指出“这种(风险预防)政策和措施应当考虑到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并且应当具有全面性”。该款规定实际上隐含了《公约》对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之间关系的界定。

首先,“共同责任”是风险预防理念的投射。人们对气候变化与人类活动之间的关联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十几年间IPCC先后发布了四次报告,每一次报告对“人类活动是否导致全球变暖”的用词都比前一次更为肯定,然而直到现在科学界关于全球变暖仍存在不同的声音。②可想而知,在上个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能够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风险预防原则中的谨慎预防理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共同责任”号召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共同采取措施减缓气候变化发展、适应气候变化影响,其背后的

①《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5。

②关于温室效应的加剧.有两类观点,一类观点认为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另一类观点认为是自然因素引起的。一些科学家认为全球变暖只是地球固有的气候周期的表现,而这样的周期以往已出现过不止一次。所以气候变暖的趋势只能持续到本次周期的终点,然后气候将由暖变寒,新一轮的冰河时期就要到来。

●一

I山东科技大学第12卷第2期

2010年4月VOI,12No.2Apr.2010学划社会科学版

逻辑是尽管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但为了预防不可逆的全球变暖的发生,所有国家都不能推卸采取措施的责任。由此可见,风险预防原则为“共同责任”提供了内在支持。虽然没有人否认预防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但由于风险预防原则本身的风险以及实施风险预防原则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影响,使得很多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对于此项原则采取了谨慎的甚至是反对的态度,包括了一些在国内法中已经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的国家,比如美国o[11]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便是气候变化存在着不确定性,而如果从《公约》已确定的风险预防原则的角度来看,这个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有区别的责任”是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限制。《公约》中的风险预防原则同《里约宣言》原则15的表述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公约》附加了一句“这种政策和措施应当考虑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笔者认为,这句话是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气候变化领域的重要限制。它表明风险预防原则虽要求所有国家都行动起来采取一定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危机,但所采取的措施的种类、形式和程度应是有区别的,而区别的依据就是“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而按照通常解释,社会经济情况是划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标准。可见,《公约》在此处实际上埋下了一个伏笔,即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责任”来限制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风险预防”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非孤立的两项原则,它们之间有着复杂的内在联系。明确这两者的关系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一方面可以在气候谈判中主张风险预防原则来谴责某些发达国家逃避共同责任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能辨别和防止发达国家借“风险预防”的名义向发展中国家强加超出“共同责任”范畴的不合理义务。中国学者应当重视对两者关系的研究,以期为下一阶段的气候谈判做准备。

“任何一项可能涉及权利义务的国际环境法律原则都不可能得到完全顺利的实施,各国利益的博弈可能会延缓甚至阻碍国际环境法律原则的落实。,,[12]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气候变化领域所遭遇的现实困境印证了这一观点,而未来该原则还将面临更多、更严峻的挑战。气候变化问题的实质是责任分担问题,只要不平等的南北关系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只要人类依然保有对环境正义的追求,只要国际合作依旧是延缓全球变暖的不二选择,那么,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来分配气候变化国际责任的观点就应该继续被坚持。站在发展中国家立场上,我们需要做的是为这一原则提供更坚实的法律和道德基础,驳斥那些试图弱化和颠覆该原则的理论,并通过国际法的实践推动其向习惯国际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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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困境、挑战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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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次数:朱晓勤, 温浩鹏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S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0,12(2)0次

参考文献(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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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应如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新的减排机制的谈判已经开始,我国将如何来应对新的谈判挑战?本文旨在梳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过程,探讨温室气体减排谈判的规律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和成就,为我国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的有效执行提供参考,也为2012年后将实行的新的减排机制提供一定的应对措施。本文共分三章进行论述,共38464字(仅正文)。

第一章为“《京都议定书》概述”。本章介绍了几个相关概念、阐述了京都议定书的订立背景及其发展。

第二章为“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分析”。本章主要介绍了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的主要内容,其中详细介绍了作为国内减排措施补充的京都三机制;详细阐明了现行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的国际法依据,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原则。其中重点阐明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文章还对温室气体减排机制进行了客观的评价。

第三章为“后京都时代展望及我国的应对措施”。本章主要讲述了议定书生效后的三次缔约方大会的情况和大会的主要成果。阐明了我国对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的态度,并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介绍了我国的应对措施。

在文章最后的结语中,笔者简要的概括了全文的主要内容,呼吁我国一方面积极应对新谈判的挑战,另一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国民的身体健康。

文章在必要的章节都写有小结,表明对一章或一节的总结。

以上是本文写作的主要内容,请老师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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