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教教师管理办法

海港区教育局支教教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支教教师管理,鼓励城区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促进教师正常、合理流动,实现全区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支教教师的选派

第一条支教教师的选派对象:全区中小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的在岗教师。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应作为优先选派的对象。

第二条支教教师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身心健康、师德优良,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三条支教教师采取教师个人自愿申请、学校推荐,区教育局根据各学校编制和学科情况进行统一分派。

第四条 支教教师每年选派一期,每期一年,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缩短支教时间。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支教时间的,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并由原学校另外选派教师支教。

第二章支教教师的任务

第五条支教教师必须完成受援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按全工作量计算,参加受援学校的师德教育、教研、目标量化评估等一切管理活动。

第六条支教教师必须参加受援学校的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 10节以上,撰写支教经验总结1篇以上。

第七条支教教师要根据受援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担任班主任工作任务。

第三章支教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支教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中小学校学生年龄特点、学科结构等不同,为确保支教教师顺利转岗,熟识教材、教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教育局组织对支教教师进行岗前培训。

第九条支教教师由受援学校管理。支教教师必须完全脱离原学校工作,由受援学校履行管理职责,与受援学校其他教师一样统一管理。派出学校协助管理,及时掌握支教教师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进行积极地引导和教育。支教期间派出学校一律不准再给支教教师安排任何工作任务。

第十条受援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支教工作管理制度。为支教教师建立工作档案,记录教师支教期间的工作、考勤、听课及考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1)支教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受援学校的考勤制度,支教教师因事、因病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严格执行书面请销假制度。请假3天以内的,必须经受援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请假条交受援学校留存备查;请假超过3天的,必须经受援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2)未经请假而随意离岗者或请假期满而未按时到岗者按旷工处理。支教教师每年请病事假累计30天及以上的,取消支教经历,支教时间须顺延一年。(3)支教期间怀孕生育的支教教师,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后,应立即结束支教,支教时间顺延一年。(4)凡在支教期间无故旷工累计5天以上者,病假、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影响正常工作的,由受援学校提出申请,报人事科批准,中止支教工作,在全区教育系统通报批评,返回原单位工作,支教经历取消,不再安排支教。

第十二条受援学校每学期要将支教教师的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教育局人事科,缺勤达到或超过相关规定的,按照政策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章支教教师的考核

第十三条支教教师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平时考核为主。平时考核,由受援学校按照本校教师同步考核。受援学校要建立支教教师的业务管理档案,对支教教师的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登记和客观、公正的评价。区教育局将定期与不定期地对支教教师的管理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采用查阅资料、调查问卷、座谈了解等形式进行,重点考核支教教师在教育教学方面的履职情况及遵章守纪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考核不合格者,不视为具有支教经历,支教时间顺延一年。支教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每学期旷工1天以上的支教教师,考核结果不能定为优秀;每学期病事假在7天以上或迟到早退20次以上的支教教师,考核结果不能定为优秀。 第十五条区教育局对在支教工作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支教教师的待遇

第十六条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不变,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变,到农村学校支教的教师,支教期间享受和受援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支教期间,其职称序列不变。

第十八条支教教师在支教当年子女在局属中小学和幼儿园入学的,予以照顾。

第十九条没有农村任教经历、支教合格的教师视为具有农村任教经历。 第二十条支教期间考核特别优秀的支教教师,在评优评先、获得科研资助和

进修学习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本规定由支教教师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共同组织实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海港区教育局支教教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区支教教师管理,鼓励城区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促进教师正常、合理流动,实现全区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支教教师的选派

第一条支教教师的选派对象:全区中小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的在岗教师。 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应作为优先选派的对象。

第二条支教教师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身心健康、师德优良,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三条支教教师采取教师个人自愿申请、学校推荐,区教育局根据各学校编制和学科情况进行统一分派。

第四条 支教教师每年选派一期,每期一年,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缩短支教时间。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支教时间的,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并由原学校另外选派教师支教。

第二章支教教师的任务

第五条支教教师必须完成受援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按全工作量计算,参加受援学校的师德教育、教研、目标量化评估等一切管理活动。

第六条支教教师必须参加受援学校的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 10节以上,撰写支教经验总结1篇以上。

第七条支教教师要根据受援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担任班主任工作任务。

第三章支教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支教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中小学校学生年龄特点、学科结构等不同,为确保支教教师顺利转岗,熟识教材、教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教育局组织对支教教师进行岗前培训。

第九条支教教师由受援学校管理。支教教师必须完全脱离原学校工作,由受援学校履行管理职责,与受援学校其他教师一样统一管理。派出学校协助管理,及时掌握支教教师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进行积极地引导和教育。支教期间派出学校一律不准再给支教教师安排任何工作任务。

第十条受援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支教工作管理制度。为支教教师建立工作档案,记录教师支教期间的工作、考勤、听课及考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1)支教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受援学校的考勤制度,支教教师因事、因病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严格执行书面请销假制度。请假3天以内的,必须经受援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请假条交受援学校留存备查;请假超过3天的,必须经受援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批。(2)未经请假而随意离岗者或请假期满而未按时到岗者按旷工处理。支教教师每年请病事假累计30天及以上的,取消支教经历,支教时间须顺延一年。(3)支教期间怀孕生育的支教教师,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后,应立即结束支教,支教时间顺延一年。(4)凡在支教期间无故旷工累计5天以上者,病假、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影响正常工作的,由受援学校提出申请,报人事科批准,中止支教工作,在全区教育系统通报批评,返回原单位工作,支教经历取消,不再安排支教。

第十二条受援学校每学期要将支教教师的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教育局人事科,缺勤达到或超过相关规定的,按照政策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章支教教师的考核

第十三条支教教师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平时考核为主。平时考核,由受援学校按照本校教师同步考核。受援学校要建立支教教师的业务管理档案,对支教教师的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登记和客观、公正的评价。区教育局将定期与不定期地对支教教师的管理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采用查阅资料、调查问卷、座谈了解等形式进行,重点考核支教教师在教育教学方面的履职情况及遵章守纪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考核不合格者,不视为具有支教经历,支教时间顺延一年。支教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每学期旷工1天以上的支教教师,考核结果不能定为优秀;每学期病事假在7天以上或迟到早退20次以上的支教教师,考核结果不能定为优秀。 第十五条区教育局对在支教工作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支教教师的待遇

第十六条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不变,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变,到农村学校支教的教师,支教期间享受和受援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支教期间,其职称序列不变。

第十八条支教教师在支教当年子女在局属中小学和幼儿园入学的,予以照顾。

第十九条没有农村任教经历、支教合格的教师视为具有农村任教经历。 第二十条支教期间考核特别优秀的支教教师,在评优评先、获得科研资助和

进修学习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本规定由支教教师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共同组织实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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