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校园暴力法律规制比较研究

作者:周松青

中国青年研究 2016年04期

   校园暴力以暴力的实施主体差异可以区分出两种类型,一种是校园以外的成年人以学校和学校中的学生和老师为对象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上学和放学时间,学校门口学生流集中的情况下,用刀、枪等凶器杀伤学生,造成重大伤亡;以及利用学校安保松懈,学校以外的成年犯罪人闯入校园,对老师和学生实施侵害,造成伤亡。这种类型的校园暴力由成年人实施,本质上具有反社会特征。另一种类型的校园暴力是由在校学生实施的以校园内的学生和老师为对象的暴力侵害行为,主要发生在校园内和从家庭到学校之间的路上。第一种类型的校园暴力属于成年人犯罪,校园为施暴的被动客体,在刑法和民事责任的追究上有明晰的规定,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第二种类型的校园暴力由在校学生为侵害主体,主要以在校学生为受害者构成的校园暴力事件,无论在刑事责任的判定上,还是采取其他法律规制措施上,都存在较多的分歧。从中美比较的视角来看,这种分歧更为明显,故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青少年无论作为主体还是客体,卷入刑事案件,都会牵动社会的神经,引起舆论的关注和忧虑,它意味着涉事家庭的崩塌,社会秩序的动摇,社会未来基石的削弱。中美两国是世界大国,也是世界人口大国,在打击青少年犯罪,应对校园暴力问题上都有鲜明的特征,存在巨大的差异。国内外学术界对中美司法界应对青少年校园暴力问题有许多的探讨,但系统的中美比较研究则不多见。本文试图利用所掌握的中美应对青少年校园暴力的司法实践资料,对两国的法律措施做尽可能详尽的比较。

   一、中美校园暴力现状比较

   关于校园暴力,中国的官方机构几乎没有给出法律上的界定,一般由媒体或大众由常识判断何为校园暴力。在官方出版的《中国法律年鉴》中,只有青少年被逮捕出庭受审的记录,没有因为校园暴力而受审的分类统计。即校园暴力不是中国法律专门处置的犯罪行为,而是被归入一般刑法或校纪校规处置之列。

   由于校园暴力在美国的泛滥,被视为社会的毒瘤,美国司法界对校园暴力有明晰的界定。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认为,暴力是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从幼儿到老年,影响人生的所有阶段,暴力幸存者终生遭受身体、精神和情感健康问题。因而,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认为其在阻止暴力的最初发生上具有义不容辞的义务[1]。该机构将校园暴力界定为:在学校财产范围内、上下学的路上、学校主办的活动中发生的青少年暴力。一名青少年可能是校园暴力的受害者、施害者或见证者。校园暴力包括恐吓、欺凌、推攘、挤压等暴力行为以及团伙暴力、袭击乃至谋杀[2]。

   中国司法机构没有将校园暴力作为专门惩治对象,因而也没有关于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的统计数据。中国法律协会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出了每年的青少年犯罪受审数据。统计数据将青少年分为两个部分,即不满18岁、18~25岁,并统计了每年在全国法院判决的所有年龄刑事犯罪数据,笔者根据《中国法律年鉴》[3]整理了2004~2013年的统计数据(2008、2011两年数据缺失),大致了解青少年犯罪和校园暴力的情况,参见图1。

  

   从统计数据来看,两个年龄段(18岁以下和18~25岁)的青少年犯罪在2007年达到顶峰,随后逐年下降。18岁以下年龄组2013年达到最低的55817人,相比2007年的峰值下降了36.2%。18~25岁相比2007年的峰值只下降了8.4%。18~25岁青年人的犯罪2005~2013年总体表现平衡。从所有年龄段的刑事犯罪数据来看,达到峰值的时间与青少年犯罪不同步。2004年以来,全国每年审理的刑事犯罪人数一直处于上升态势,到2012年达到峰值,随后进入下降通道。从2004年的低谷到2012年的峰值上升了39.7%。增长幅度与18岁以下年龄组犯罪到达峰值之后的下降幅度比较接近。从青少年犯罪对全国刑事犯罪的占比情况来看,2012年全国刑事犯罪达到峰值时,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占比最低,仅为22.21%。2006年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占比达到最高值的34.08%。由此可见,中国青少年犯罪与全国刑事犯罪数据相比,二者之间的波动变化不同步,即青少年犯罪数据的变化对全国刑事犯罪总体的影响不大,二者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青少年刑事入罪与校园暴力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可惜在中国没有校园暴力入罪的统计数据,这种关联无法推论。从中国中小学管理严格,校风严谨,学校和家庭之间的紧密联结来看,在中国的中小学学生因校园暴力入罪的占比不会太高。中国的大学校园刑事案件的发生率也较低。由此推论,在中国因校园暴力入罪的比例占青少年犯罪的总体维持在一个低水平。但这并不意味中国的校园暴力发生率低,以美国司法机构对校园暴力的定义来衡量,欺凌、推挤、恐吓都构成校园暴力。如果没有造成身体伤害的严重后果,在中国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很难进入中国法院审理的阶段。从最近几年媒体对中国校园暴力个案的报道来看,校园暴力表现出高发的态势[4],而这主要是由施暴者自己将施暴过程制作成视频放在网上才曝光的。

   美国的司法机构和研究机构对其校园暴力的统计不遗余力,美国的枪支泛滥使其青少年较易非法获得枪支,校园血案常常演变成屠杀,与美国枪支的易得性和杀伤力不无关系。据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国家伤害预防和控制中心暴力预防科的统计,每天,在美国大约13名青年人是谋杀的受害者,1642人因为身体袭击相关的伤害而到医院急诊治疗。谋杀是10~24岁青年人中第三大致死原因,超过这个年龄群体中另七项致死原因的总和。年龄10~24岁青年的杀人行为在1993年达到顶峰的15.9人/10万人,1994~1999年下降了41%(15.2人~8.9人/10万人)。在2000~2010年,青年杀人率大约每年下降接近1%,保持在7.3人~9人/10万人,比美国所有其他年龄的谋杀率都要高(参见图2)。从族裔来看,在2011年,非洲裔美国青年(28.8人/10万人)是非西班牙裔白人的13.7倍(2.1人/10万人),是亚太裔青年的14.4倍(2人/10万人),是西班牙裔青年的4.1倍(7.1人/10万人),是印第安青年的3.8倍(7.5人/10万人)。谋杀是非洲裔美国青年的头号死因,西班牙裔青年的第二大死因,印第安青年的第三大死因,非西班牙裔白人和亚太裔青年的第四大死因。美国青少年的杀人率是其他高收入国家的3~40倍[5]。

  

   美国中学校园的打架行为呈高发态势,CDC2013年的青年危险行为调查(The Youth Risk Behavior Survey)中,24.7%的中学生报告在过去一年至少一次打架,18%的中学生报告过去一个月携带武器(枪、刀或棍),5.5%报告携带枪。20%的学生报告在学校被恐吓,6.9%报告在学校被威胁或受伤(过去一年)。7.1%的学生报告过去一个月至少一天不去上学,害怕不安全。最近的报告显示,四分之一的中学生至少打过一次架,十二分之一的学生报告在过去一年中在学校至少打过一次架(参见图3)。

   在美国,青少年谋杀和打架的性别差异非常明显。在2011年,青年谋杀率男性(12.3人/10万人)是女性(2.1人/10万人)的6倍。2012年与非致命性袭击身体伤害有关的急诊治疗率男性(1141人/10万人)是女性(704人/10万人)的1.6倍。中学生卷入打架男性(30%)也接近是女性(19%)的1.6倍。相反,女性中学生(24%)相比男性中学生(16%)更可能是恐吓的受害者。谋杀是青年女性的第四大死因,2012年221900名女性青年到急诊科接受与身体袭击相关的治疗。青年女性也处于犯罪的风险中,在2012年,30830名10~24岁女青年因暴力犯罪被捕,包括抢劫、严重袭击和谋杀。女性占10~24岁被捕暴力犯罪的19%[6]。

  

   校园暴力性质和类型的差异,表明中美两国司法机构对待校园暴力的不同方式是合理的,美国青少年的谋杀率甚至超过了成年人,这与中国的流行趋势是完全相反的。

   二、中美司法机构对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比较

   1.中美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

   中国和美国司法制度对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比较而言,中国以司法部统一制定的《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统领全国的司法实践,各省在刑事问题上没有立法权,在司法过程中省际差异不明显。美国联邦主权和州主权分离,各自拥有立法权,在青少年犯罪司法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

   中国的相关法律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界定为未成年人[7],在此基础上,中国刑法将十四、十六和十八周岁三个年龄作为分界点,成为划定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三个门槛。《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8]。这一条款没有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有刑事犯罪,将如何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做了补充,该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9]。这两大法条完整地规定了中国青少年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所有的司法实践都以这些法条界定的年龄为基础做裁决。

   美国青少年刑事犯罪责任年龄非常复杂,各州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美国的立法精神是,一个未成年人犯了成年人所犯的罪,就不应再被当作孩子来看待,无论多小的年龄都应以成年人的身份为他们所犯的成年人的罪负责[10]。美国约有半数的州沿用了普通法的规则,普通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为:(1)7岁以下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2)7~14岁为推定刑事责任能力,即如果在缺乏证据证明有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就被推定为没有责任能力;(3)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为14岁。除此之外,美国其余州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其中最低的为内华达州(规定为8岁),最高的为德克萨斯州(规定为15岁)。已满上述法定年龄,又没有达到成年的犯罪案件,即属于通常所说的少年司法案件,该类成年人即为典型的少年犯。对于这类案件,一般由专门的司法机构通过特别的程序加以处理[11]。

   美国国会颁布的“1994年暴力犯罪控制和执法法案”中,对青少年的刑事责任年龄及转化为成年人犯罪做了规定,年龄13岁或以上的青年人对于特定的暴力犯罪及青少年在犯罪时期拥有武器时作为成年人起诉。青少年在被转化成为成年人犯罪时,需举行政府听证会,被处监禁时不得关押在成年人监所或矫正机构。青少年暴力重罪、特定药品犯罪,卷入团伙犯罪,在团伙中扮演领导角色,或影响其他人参加犯罪行动,涉及使用或分发受控物资或武器时,以成年犯起诉[12]。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了青少年转化为成年人犯罪的最低年龄,但作为青少年犯则没有规定年龄的下限,以普通法的规定,满7周岁不满13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犯有刑事罪责时以青少年犯承担罪责。

   2.中美处理校园暴力的司法程序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校园相对平静,中国没有像美国那样出台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案。而是以《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处置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正如前文所述,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满十八岁犯罪者不适用死刑,如果累犯免于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不严重,可以适用缓刑[13]。此外,刑法也规定向未满十八岁的人传播淫秽物品、教唆其犯罪、摘取器官等犯罪,从重处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14]。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九种禁止性行为,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对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父母和学校加强监管外,可以送入工读学校矫治。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15]。

   在针对校园暴力等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处置中,中国的司法制度确立了教育为主、刑罚惩治为辅的原则,由监护人、学校加强管理,到工读学校、收容教养,再到触犯刑律的拘留、执行刑罚等,依据犯行严重程度逐步升级,从管理到刑罚处罚形成较为严密的链条。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校园暴力如果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学校、涉事双方家长之间会进行具有较大缓冲余地的谅解协商,警察等机构会尽量避免以刑事案件立案,而鼓励学校、涉事双方家长调解,通常以道歉、赔偿等方式结案,整个事件的处理甚至不会留下案底。但校园暴力一旦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时,刑事机制就会被启动,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条款就会发生效力。

   与中国相比,美国在应对校园暴力问题上要严厉得多。美国有两大司法系统针对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其一是成人司法系统,其二是青少年司法系统。

   青少年犯罪适用成人司法系统是指,年龄13岁或以上的青少年对于特定的暴力犯罪及在犯罪时期拥有武器时作为成年人起诉。暴力犯罪包括谋杀罪、试图谋杀、武装抢劫、使用武器袭击、使用武器强奸、从行驶的汽车上射击。此外,特定药品犯罪和团伙犯罪也在此列。青少年在以成年犯的身份进入成年人司法系统后,因其暴力犯罪罪行严重,面临成年人司法系统的重罪起诉,与真正的成年罪犯有差别的是,一名青少年在被裁定有罪并处监禁时,被禁止关押在成年人监所或矫正机构,而应与成年犯分别关押[16]。

   美国的青少年司法系统是解决青少年被逮捕和指控犯罪的基本制度。通过警察、法庭和矫正机构干预罪错行为,大部分是惩罚性的。青少年和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面临各种后果,包括缓刑、社区服务、青年法庭、青年监禁、可选择的学校教育。青少年司法系统和成年系统相似,相信早期干预罪错行为将阻止青少年像成年人那样从事犯罪行为。

   美国青少年犯罪最初受到严厉的惩罚。整个17~18世纪,儿童和成年人之间在法律上几乎没有不同。六七岁的儿童被认为是家庭的生产者,收入的来源。在法庭上,7岁的儿童被像成年人那样对待,收到死刑判决。19世纪,工业化带来了人口、社会和经济变化,社会建构了儿童作为一个依赖于成人的群体被制度化。第一个针对儿童罪错的机构是1825年的纽约避难所。其他项目包括“避难屋”、“改革学校”、“儿童救护组织”。美国的第一个青少年法庭于1899年的Illinois成立,在青少年遗弃和犯罪之间提供了法律区分。建立青少年法庭的潜在假设是青少年比成年罪犯总体上更易改邪归正。这个新解释的使用和分离的青少年法庭的发展构成现代青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础。

   1960~1990年代,青年法庭对青年实施严厉惩罚,美国人害怕青少年成为超级犯罪者,这种恐惧被政府严厉的青少年犯罪政策所满足。学校和政治家对犯罪采取了零容忍政策,将青少年作为成年人对待,成为1990年代政府强硬对待犯罪的政策特征。法学教授Sacha Coupet认为,对待犯罪的强硬主张支持了成人犯罪和青少年司法系统的融合,通过扩大转化规定或终止的范围而将儿童处于成人犯罪系统的管辖之下。某些州将特定的犯罪类别从青少年法庭转移到成年人犯罪法庭,而其他的州则以个案为基础给予法官或检察官权力。一些州要求法庭对待犯罪的青少年像成人那样,但是在青少年司法制度中进行。到1997年,青少年法庭更容易允许移交青少年作为成人起诉,同时成人司法系统被重新定义为惩治严重犯罪。开始于1993年的“三击出局法”(“Three Strikes Laws”)对于成年人还是青年根本地改变了导致拘留、监禁甚至终身监禁的犯罪。“三击出局法”没有专门界定青少年犯罪者,但是它们发布的时期正好是青少年和成年法庭的界限日益模糊的时期。打击毒品和严厉打击犯罪的政策导致被监禁人数的大爆炸。

   美国1994年校园禁枪法案[the Gun Free School Act(GFSA)in 1994]的执行是严厉打击犯罪的又一个例子,导致青少年被逮捕和拘留数量的大幅增长。青少年在校园持枪被指控为严重犯罪,许多州将该法律解释为包括更少危险的武器和拥有药品。许多学校甚至将该法解释为包括“实施没有安全关切的违规,例如不遵守校规,反抗和扰乱”。这些触犯法律的行为面临留校察看,驱逐出校,卷入青少年司法系统。学校变成了青少年被逮捕、指控和严重惩罚的首要阶段,常常被称为“学校到监狱的输送线”[17]。

   美国司法体系对青少年犯罪的严厉打击,使美国青少年的犯罪数量和犯罪率居高不下,没有达到降低青少年犯罪的效果。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青少年司法和不法行为预防法案,旨在提高青少年犯罪预防项目的质量和开展青少年为其行为负责运动,达到预防的效果。在司法部下建立青少年司法和不法行为预防办公室,负责预防、转移、培训、治疗、复原、评估、研究和改进青少年司法系统有关的所有联邦青少年犯罪项目和行为,制定目标、优先性和长期计划。在联邦政府行政分支中建立一个青少年司法和犯罪行为预防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所有联邦青少年违法行为项目(与州和地方青少年司法项目合作),所有的拘留或照顾无人陪伴的青少年的联邦项目,所有的失踪或剥削青少年的联邦项目。委员会将评估联邦机构为什么将青少年投入监禁的理由,并提出建议怎样改进青少年拘禁实践和设施。在州层面扩大对非暴力犯罪青少年适用缓刑,向青少年犯罪者及其家庭提供治疗,除了严重暴力犯罪之外,减少将青少年犯罪者向成年犯的转化[18]。这一法案的实施表明美国司法系统试图改变对待青少年犯罪的严厉政策,扭转青少年司法系统与成年人司法系统日益融合的趋势,从严厉打击向惩教结合,减少青少年犯罪者被监禁的数量。

   强化青少年法庭的作用是美国解决校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虽然青少年司法系统与成年人司法系统一度出现融合的趋势,使它保护青少年犯罪者利益的初衷受到损害。但青少年司法和不法行为预防法案的出台又使这种趋势得到了扭转,青少年司法系统重回对青少年犯罪者教养和保护的道路。青少年法庭是由青少年宣判他们犯了轻罪、身份犯罪和其他问题行为的同伴项目。由青少年法庭、青少年缓刑部门、执法机构、私营非营利机构和学校组成。青少年法庭有四个基本模式:成年法官模式——一个成年自愿者担任法官,青年自愿者担任检控官、辩护律师、陪审员、办事员、法警;青年法官模式——青年自愿者担任所有角色,包括法官;同伴陪审团模式——青年陪审团质询被告并做出裁决;青年审判委员会模式——青年担任检控官和辩护律师,将他们的案件呈交给青年法官小组,青年法官小组做出裁定。到目前为止,对于青少年法庭没有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指导原则。全美共有675个青少年法庭[19]。

   美国青少年法庭从其成立之初就存在巨大的争议,也受到政府对待青少年犯罪严厉和宽容政策摇摆不定的干扰。成年人司法和青少年司法之间模糊的界限,以及青少年司法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指导原则,都使其成效大打折扣。

   此外,在中美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个比较大的差异,即身份犯。美国青少年身份犯是一把双刃剑,青少年非严重暴力犯罪、药品犯罪和团伙犯罪,可以免于进入成年人司法系统,而得到青少年司法系统一定程度的保护。另一方面,对青少年行为规范的规定可能使青少年陷入司法困境。如美国司法机构针对青少年的宵禁、禁止饮酒、拥有武器,这些对于成年人不是问题,但青少年一旦违犯,将会受到严厉处罚。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青少年身份犯几乎全是保护性的,等同于免责或免死条款。虽然有禁止青少年抽烟、喝酒、进入娱乐场所的规定,但一般较少受到刑事追究。

   总体而言,在针对青少年犯罪和校园暴力问题上,美国法律严厉,执法体系庞大而复杂,各州在法律的解释和执行上也存在很大的分歧,主要取决于执法机构和政策的制定者对犯罪流行趋势的判断,以及公众和舆论对犯罪率的感知。中国的司法体系简明,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举国一致,不存在省际差异和地域差异。在不触犯构成量刑标准的硬条款下,存在广阔的协商谅解空间。美国执法严厉存在其现实土壤,枪支泛滥,滥用暴力,决定了其刑事执法的严峻形势,美国青少年一年暴力犯罪数量超过了中国所有年龄人群一年的暴力犯罪总和,严刑峻法是美国司法体系的底色,宽严并济只是随着政策波动的点缀而已。

   三、结论

   轰动中美两国的中国留学生在美国遭同学凌虐一案,裁定结果引爆了中国的舆论界,两名主犯被判终身监禁,超出了中国司法语境的认知限度。这起案件的裁决在中国的网络中引起一片叫好声,体现中国网民复杂的情感和心理反应。这起刑事案件洛杉矶Pomona高等法院法官以最高刑格量刑,没有给这群界于成年和未成年之间的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得不让人怀疑这起刑事案件的裁定具有种族主义成分。在美国法庭,少数族裔不能得到公正的裁决历来饱受诟病,也是美国的司法体系不断遭到攻击的重要根源。而中国的网民在仇富之心下对这起裁决欢呼,认为在中国没有实现的正义在美国得到了伸张,是对美国司法体系抱有虚幻的想象,也是弱国之民被虐之后的自淫的疗伤。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操作的,任何由人操作的权力都有其弱点,这是人性的应有之意。美国的司法体系有其复杂的背景,既有联邦主权和州主权的分离,也有以种族歧视为特征的复杂的种族构成,以及中美国家关系中的微妙之处,都决定了中国留学生欺凌案远不是单纯的法律裁决,而是多因素的综合博弈。但这起案件也让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中被认为是小事一桩,极有可能以谅解和经济补偿结案的事件,作为一个标本,认识到美国打击校园暴力的力度,美国司法系统对青少年犯罪打击为本,保护、教养为辅的特征。中国的司法体系以“未成年”树立起来的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保护伞,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完全无效。这对于越来越多、越来越早将子女送到美国去读书的中国家长,以及将美国想象为童话一样的美丽世界的家长是一个提醒。对美国的不切实际的想象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最后,本文对中美两国针对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处理机制的相同点和差异之处做一些总结,以供中国的学术界和司法界参考。参见图4。

  

   图4 中美校园暴力法律规制比较图

   相同之处:

   第一,在法律体系中,中美两国都制定了针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专门法律,并与一般性的综合法律共同使用,构成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规制体系。

   第二,在法律体系中,都以青少年未成年为基础确立了对青少年保护性条款,尤其是两国对青少年犯罪者与成年罪犯分开关押做了专门规定,以防青少年受到成年罪犯的腐蚀和侵害。

   第三,对青少年轻罪犯罪者,都有实施缓刑、社区矫治的规定,并在处罚结束之后,不留案底,以利于青少年重回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不同之处:

   第一,中国没有专门的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而只有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美国则出台了许多专门的针对校园暴力的法案。对校园暴力的重视程度两国存在根本的差异。

   第二,在中国,青少年犯罪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被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系统中,得到比成年人更多的保护性处遇。在美国,青少年犯重罪则直接进入成年人司法系统,与成年罪犯同样对待。只有轻罪才会进入青少年司法系统,得到具有保护性的判决。

   第三,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排除死刑判决,美国一些州则保留了死刑。

   第四,中国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青少年法庭,并实施闭门审理,但中国的青少年法庭是由成年法官组成的审判团队。美国的许多青少年法庭由青少年志愿者担任法官、辩护人、检察官、审判委员会,是真正的同辈审理。

   第五,在针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立法精神上,中国的立法精神以教化为主,惩治为辅,保护性立意占据主导地位。美国的立法精神以惩罚为主,教化为辅,并受到惩治犯罪公共政策宽严波动的影响。

作者介绍:周松青,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教授

作者:周松青

中国青年研究 2016年04期

   校园暴力以暴力的实施主体差异可以区分出两种类型,一种是校园以外的成年人以学校和学校中的学生和老师为对象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上学和放学时间,学校门口学生流集中的情况下,用刀、枪等凶器杀伤学生,造成重大伤亡;以及利用学校安保松懈,学校以外的成年犯罪人闯入校园,对老师和学生实施侵害,造成伤亡。这种类型的校园暴力由成年人实施,本质上具有反社会特征。另一种类型的校园暴力是由在校学生实施的以校园内的学生和老师为对象的暴力侵害行为,主要发生在校园内和从家庭到学校之间的路上。第一种类型的校园暴力属于成年人犯罪,校园为施暴的被动客体,在刑法和民事责任的追究上有明晰的规定,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列。第二种类型的校园暴力由在校学生为侵害主体,主要以在校学生为受害者构成的校园暴力事件,无论在刑事责任的判定上,还是采取其他法律规制措施上,都存在较多的分歧。从中美比较的视角来看,这种分歧更为明显,故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青少年无论作为主体还是客体,卷入刑事案件,都会牵动社会的神经,引起舆论的关注和忧虑,它意味着涉事家庭的崩塌,社会秩序的动摇,社会未来基石的削弱。中美两国是世界大国,也是世界人口大国,在打击青少年犯罪,应对校园暴力问题上都有鲜明的特征,存在巨大的差异。国内外学术界对中美司法界应对青少年校园暴力问题有许多的探讨,但系统的中美比较研究则不多见。本文试图利用所掌握的中美应对青少年校园暴力的司法实践资料,对两国的法律措施做尽可能详尽的比较。

   一、中美校园暴力现状比较

   关于校园暴力,中国的官方机构几乎没有给出法律上的界定,一般由媒体或大众由常识判断何为校园暴力。在官方出版的《中国法律年鉴》中,只有青少年被逮捕出庭受审的记录,没有因为校园暴力而受审的分类统计。即校园暴力不是中国法律专门处置的犯罪行为,而是被归入一般刑法或校纪校规处置之列。

   由于校园暴力在美国的泛滥,被视为社会的毒瘤,美国司法界对校园暴力有明晰的界定。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认为,暴力是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从幼儿到老年,影响人生的所有阶段,暴力幸存者终生遭受身体、精神和情感健康问题。因而,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认为其在阻止暴力的最初发生上具有义不容辞的义务[1]。该机构将校园暴力界定为:在学校财产范围内、上下学的路上、学校主办的活动中发生的青少年暴力。一名青少年可能是校园暴力的受害者、施害者或见证者。校园暴力包括恐吓、欺凌、推攘、挤压等暴力行为以及团伙暴力、袭击乃至谋杀[2]。

   中国司法机构没有将校园暴力作为专门惩治对象,因而也没有关于青少年校园暴力犯罪的统计数据。中国法律协会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出了每年的青少年犯罪受审数据。统计数据将青少年分为两个部分,即不满18岁、18~25岁,并统计了每年在全国法院判决的所有年龄刑事犯罪数据,笔者根据《中国法律年鉴》[3]整理了2004~2013年的统计数据(2008、2011两年数据缺失),大致了解青少年犯罪和校园暴力的情况,参见图1。

  

   从统计数据来看,两个年龄段(18岁以下和18~25岁)的青少年犯罪在2007年达到顶峰,随后逐年下降。18岁以下年龄组2013年达到最低的55817人,相比2007年的峰值下降了36.2%。18~25岁相比2007年的峰值只下降了8.4%。18~25岁青年人的犯罪2005~2013年总体表现平衡。从所有年龄段的刑事犯罪数据来看,达到峰值的时间与青少年犯罪不同步。2004年以来,全国每年审理的刑事犯罪人数一直处于上升态势,到2012年达到峰值,随后进入下降通道。从2004年的低谷到2012年的峰值上升了39.7%。增长幅度与18岁以下年龄组犯罪到达峰值之后的下降幅度比较接近。从青少年犯罪对全国刑事犯罪的占比情况来看,2012年全国刑事犯罪达到峰值时,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占比最低,仅为22.21%。2006年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占比达到最高值的34.08%。由此可见,中国青少年犯罪与全国刑事犯罪数据相比,二者之间的波动变化不同步,即青少年犯罪数据的变化对全国刑事犯罪总体的影响不大,二者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青少年刑事入罪与校园暴力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可惜在中国没有校园暴力入罪的统计数据,这种关联无法推论。从中国中小学管理严格,校风严谨,学校和家庭之间的紧密联结来看,在中国的中小学学生因校园暴力入罪的占比不会太高。中国的大学校园刑事案件的发生率也较低。由此推论,在中国因校园暴力入罪的比例占青少年犯罪的总体维持在一个低水平。但这并不意味中国的校园暴力发生率低,以美国司法机构对校园暴力的定义来衡量,欺凌、推挤、恐吓都构成校园暴力。如果没有造成身体伤害的严重后果,在中国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很难进入中国法院审理的阶段。从最近几年媒体对中国校园暴力个案的报道来看,校园暴力表现出高发的态势[4],而这主要是由施暴者自己将施暴过程制作成视频放在网上才曝光的。

   美国的司法机构和研究机构对其校园暴力的统计不遗余力,美国的枪支泛滥使其青少年较易非法获得枪支,校园血案常常演变成屠杀,与美国枪支的易得性和杀伤力不无关系。据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国家伤害预防和控制中心暴力预防科的统计,每天,在美国大约13名青年人是谋杀的受害者,1642人因为身体袭击相关的伤害而到医院急诊治疗。谋杀是10~24岁青年人中第三大致死原因,超过这个年龄群体中另七项致死原因的总和。年龄10~24岁青年的杀人行为在1993年达到顶峰的15.9人/10万人,1994~1999年下降了41%(15.2人~8.9人/10万人)。在2000~2010年,青年杀人率大约每年下降接近1%,保持在7.3人~9人/10万人,比美国所有其他年龄的谋杀率都要高(参见图2)。从族裔来看,在2011年,非洲裔美国青年(28.8人/10万人)是非西班牙裔白人的13.7倍(2.1人/10万人),是亚太裔青年的14.4倍(2人/10万人),是西班牙裔青年的4.1倍(7.1人/10万人),是印第安青年的3.8倍(7.5人/10万人)。谋杀是非洲裔美国青年的头号死因,西班牙裔青年的第二大死因,印第安青年的第三大死因,非西班牙裔白人和亚太裔青年的第四大死因。美国青少年的杀人率是其他高收入国家的3~40倍[5]。

  

   美国中学校园的打架行为呈高发态势,CDC2013年的青年危险行为调查(The Youth Risk Behavior Survey)中,24.7%的中学生报告在过去一年至少一次打架,18%的中学生报告过去一个月携带武器(枪、刀或棍),5.5%报告携带枪。20%的学生报告在学校被恐吓,6.9%报告在学校被威胁或受伤(过去一年)。7.1%的学生报告过去一个月至少一天不去上学,害怕不安全。最近的报告显示,四分之一的中学生至少打过一次架,十二分之一的学生报告在过去一年中在学校至少打过一次架(参见图3)。

   在美国,青少年谋杀和打架的性别差异非常明显。在2011年,青年谋杀率男性(12.3人/10万人)是女性(2.1人/10万人)的6倍。2012年与非致命性袭击身体伤害有关的急诊治疗率男性(1141人/10万人)是女性(704人/10万人)的1.6倍。中学生卷入打架男性(30%)也接近是女性(19%)的1.6倍。相反,女性中学生(24%)相比男性中学生(16%)更可能是恐吓的受害者。谋杀是青年女性的第四大死因,2012年221900名女性青年到急诊科接受与身体袭击相关的治疗。青年女性也处于犯罪的风险中,在2012年,30830名10~24岁女青年因暴力犯罪被捕,包括抢劫、严重袭击和谋杀。女性占10~24岁被捕暴力犯罪的19%[6]。

  

   校园暴力性质和类型的差异,表明中美两国司法机构对待校园暴力的不同方式是合理的,美国青少年的谋杀率甚至超过了成年人,这与中国的流行趋势是完全相反的。

   二、中美司法机构对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比较

   1.中美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

   中国和美国司法制度对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比较而言,中国以司法部统一制定的《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统领全国的司法实践,各省在刑事问题上没有立法权,在司法过程中省际差异不明显。美国联邦主权和州主权分离,各自拥有立法权,在青少年犯罪司法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

   中国的相关法律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界定为未成年人[7],在此基础上,中国刑法将十四、十六和十八周岁三个年龄作为分界点,成为划定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三个门槛。《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8]。这一条款没有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有刑事犯罪,将如何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做了补充,该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9]。这两大法条完整地规定了中国青少年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所有的司法实践都以这些法条界定的年龄为基础做裁决。

   美国青少年刑事犯罪责任年龄非常复杂,各州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美国的立法精神是,一个未成年人犯了成年人所犯的罪,就不应再被当作孩子来看待,无论多小的年龄都应以成年人的身份为他们所犯的成年人的罪负责[10]。美国约有半数的州沿用了普通法的规则,普通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为:(1)7岁以下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2)7~14岁为推定刑事责任能力,即如果在缺乏证据证明有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就被推定为没有责任能力;(3)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为14岁。除此之外,美国其余州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其中最低的为内华达州(规定为8岁),最高的为德克萨斯州(规定为15岁)。已满上述法定年龄,又没有达到成年的犯罪案件,即属于通常所说的少年司法案件,该类成年人即为典型的少年犯。对于这类案件,一般由专门的司法机构通过特别的程序加以处理[11]。

   美国国会颁布的“1994年暴力犯罪控制和执法法案”中,对青少年的刑事责任年龄及转化为成年人犯罪做了规定,年龄13岁或以上的青年人对于特定的暴力犯罪及青少年在犯罪时期拥有武器时作为成年人起诉。青少年在被转化成为成年人犯罪时,需举行政府听证会,被处监禁时不得关押在成年人监所或矫正机构。青少年暴力重罪、特定药品犯罪,卷入团伙犯罪,在团伙中扮演领导角色,或影响其他人参加犯罪行动,涉及使用或分发受控物资或武器时,以成年犯起诉[12]。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了青少年转化为成年人犯罪的最低年龄,但作为青少年犯则没有规定年龄的下限,以普通法的规定,满7周岁不满13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犯有刑事罪责时以青少年犯承担罪责。

   2.中美处理校园暴力的司法程序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校园相对平静,中国没有像美国那样出台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案。而是以《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处置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正如前文所述,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满十八岁犯罪者不适用死刑,如果累犯免于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不严重,可以适用缓刑[13]。此外,刑法也规定向未满十八岁的人传播淫秽物品、教唆其犯罪、摘取器官等犯罪,从重处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14]。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九种禁止性行为,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对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父母和学校加强监管外,可以送入工读学校矫治。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15]。

   在针对校园暴力等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处置中,中国的司法制度确立了教育为主、刑罚惩治为辅的原则,由监护人、学校加强管理,到工读学校、收容教养,再到触犯刑律的拘留、执行刑罚等,依据犯行严重程度逐步升级,从管理到刑罚处罚形成较为严密的链条。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校园暴力如果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学校、涉事双方家长之间会进行具有较大缓冲余地的谅解协商,警察等机构会尽量避免以刑事案件立案,而鼓励学校、涉事双方家长调解,通常以道歉、赔偿等方式结案,整个事件的处理甚至不会留下案底。但校园暴力一旦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时,刑事机制就会被启动,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条款就会发生效力。

   与中国相比,美国在应对校园暴力问题上要严厉得多。美国有两大司法系统针对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其一是成人司法系统,其二是青少年司法系统。

   青少年犯罪适用成人司法系统是指,年龄13岁或以上的青少年对于特定的暴力犯罪及在犯罪时期拥有武器时作为成年人起诉。暴力犯罪包括谋杀罪、试图谋杀、武装抢劫、使用武器袭击、使用武器强奸、从行驶的汽车上射击。此外,特定药品犯罪和团伙犯罪也在此列。青少年在以成年犯的身份进入成年人司法系统后,因其暴力犯罪罪行严重,面临成年人司法系统的重罪起诉,与真正的成年罪犯有差别的是,一名青少年在被裁定有罪并处监禁时,被禁止关押在成年人监所或矫正机构,而应与成年犯分别关押[16]。

   美国的青少年司法系统是解决青少年被逮捕和指控犯罪的基本制度。通过警察、法庭和矫正机构干预罪错行为,大部分是惩罚性的。青少年和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面临各种后果,包括缓刑、社区服务、青年法庭、青年监禁、可选择的学校教育。青少年司法系统和成年系统相似,相信早期干预罪错行为将阻止青少年像成年人那样从事犯罪行为。

   美国青少年犯罪最初受到严厉的惩罚。整个17~18世纪,儿童和成年人之间在法律上几乎没有不同。六七岁的儿童被认为是家庭的生产者,收入的来源。在法庭上,7岁的儿童被像成年人那样对待,收到死刑判决。19世纪,工业化带来了人口、社会和经济变化,社会建构了儿童作为一个依赖于成人的群体被制度化。第一个针对儿童罪错的机构是1825年的纽约避难所。其他项目包括“避难屋”、“改革学校”、“儿童救护组织”。美国的第一个青少年法庭于1899年的Illinois成立,在青少年遗弃和犯罪之间提供了法律区分。建立青少年法庭的潜在假设是青少年比成年罪犯总体上更易改邪归正。这个新解释的使用和分离的青少年法庭的发展构成现代青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础。

   1960~1990年代,青年法庭对青年实施严厉惩罚,美国人害怕青少年成为超级犯罪者,这种恐惧被政府严厉的青少年犯罪政策所满足。学校和政治家对犯罪采取了零容忍政策,将青少年作为成年人对待,成为1990年代政府强硬对待犯罪的政策特征。法学教授Sacha Coupet认为,对待犯罪的强硬主张支持了成人犯罪和青少年司法系统的融合,通过扩大转化规定或终止的范围而将儿童处于成人犯罪系统的管辖之下。某些州将特定的犯罪类别从青少年法庭转移到成年人犯罪法庭,而其他的州则以个案为基础给予法官或检察官权力。一些州要求法庭对待犯罪的青少年像成人那样,但是在青少年司法制度中进行。到1997年,青少年法庭更容易允许移交青少年作为成人起诉,同时成人司法系统被重新定义为惩治严重犯罪。开始于1993年的“三击出局法”(“Three Strikes Laws”)对于成年人还是青年根本地改变了导致拘留、监禁甚至终身监禁的犯罪。“三击出局法”没有专门界定青少年犯罪者,但是它们发布的时期正好是青少年和成年法庭的界限日益模糊的时期。打击毒品和严厉打击犯罪的政策导致被监禁人数的大爆炸。

   美国1994年校园禁枪法案[the Gun Free School Act(GFSA)in 1994]的执行是严厉打击犯罪的又一个例子,导致青少年被逮捕和拘留数量的大幅增长。青少年在校园持枪被指控为严重犯罪,许多州将该法律解释为包括更少危险的武器和拥有药品。许多学校甚至将该法解释为包括“实施没有安全关切的违规,例如不遵守校规,反抗和扰乱”。这些触犯法律的行为面临留校察看,驱逐出校,卷入青少年司法系统。学校变成了青少年被逮捕、指控和严重惩罚的首要阶段,常常被称为“学校到监狱的输送线”[17]。

   美国司法体系对青少年犯罪的严厉打击,使美国青少年的犯罪数量和犯罪率居高不下,没有达到降低青少年犯罪的效果。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青少年司法和不法行为预防法案,旨在提高青少年犯罪预防项目的质量和开展青少年为其行为负责运动,达到预防的效果。在司法部下建立青少年司法和不法行为预防办公室,负责预防、转移、培训、治疗、复原、评估、研究和改进青少年司法系统有关的所有联邦青少年犯罪项目和行为,制定目标、优先性和长期计划。在联邦政府行政分支中建立一个青少年司法和犯罪行为预防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所有联邦青少年违法行为项目(与州和地方青少年司法项目合作),所有的拘留或照顾无人陪伴的青少年的联邦项目,所有的失踪或剥削青少年的联邦项目。委员会将评估联邦机构为什么将青少年投入监禁的理由,并提出建议怎样改进青少年拘禁实践和设施。在州层面扩大对非暴力犯罪青少年适用缓刑,向青少年犯罪者及其家庭提供治疗,除了严重暴力犯罪之外,减少将青少年犯罪者向成年犯的转化[18]。这一法案的实施表明美国司法系统试图改变对待青少年犯罪的严厉政策,扭转青少年司法系统与成年人司法系统日益融合的趋势,从严厉打击向惩教结合,减少青少年犯罪者被监禁的数量。

   强化青少年法庭的作用是美国解决校园暴力和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虽然青少年司法系统与成年人司法系统一度出现融合的趋势,使它保护青少年犯罪者利益的初衷受到损害。但青少年司法和不法行为预防法案的出台又使这种趋势得到了扭转,青少年司法系统重回对青少年犯罪者教养和保护的道路。青少年法庭是由青少年宣判他们犯了轻罪、身份犯罪和其他问题行为的同伴项目。由青少年法庭、青少年缓刑部门、执法机构、私营非营利机构和学校组成。青少年法庭有四个基本模式:成年法官模式——一个成年自愿者担任法官,青年自愿者担任检控官、辩护律师、陪审员、办事员、法警;青年法官模式——青年自愿者担任所有角色,包括法官;同伴陪审团模式——青年陪审团质询被告并做出裁决;青年审判委员会模式——青年担任检控官和辩护律师,将他们的案件呈交给青年法官小组,青年法官小组做出裁定。到目前为止,对于青少年法庭没有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指导原则。全美共有675个青少年法庭[19]。

   美国青少年法庭从其成立之初就存在巨大的争议,也受到政府对待青少年犯罪严厉和宽容政策摇摆不定的干扰。成年人司法和青少年司法之间模糊的界限,以及青少年司法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指导原则,都使其成效大打折扣。

   此外,在中美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个比较大的差异,即身份犯。美国青少年身份犯是一把双刃剑,青少年非严重暴力犯罪、药品犯罪和团伙犯罪,可以免于进入成年人司法系统,而得到青少年司法系统一定程度的保护。另一方面,对青少年行为规范的规定可能使青少年陷入司法困境。如美国司法机构针对青少年的宵禁、禁止饮酒、拥有武器,这些对于成年人不是问题,但青少年一旦违犯,将会受到严厉处罚。而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青少年身份犯几乎全是保护性的,等同于免责或免死条款。虽然有禁止青少年抽烟、喝酒、进入娱乐场所的规定,但一般较少受到刑事追究。

   总体而言,在针对青少年犯罪和校园暴力问题上,美国法律严厉,执法体系庞大而复杂,各州在法律的解释和执行上也存在很大的分歧,主要取决于执法机构和政策的制定者对犯罪流行趋势的判断,以及公众和舆论对犯罪率的感知。中国的司法体系简明,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举国一致,不存在省际差异和地域差异。在不触犯构成量刑标准的硬条款下,存在广阔的协商谅解空间。美国执法严厉存在其现实土壤,枪支泛滥,滥用暴力,决定了其刑事执法的严峻形势,美国青少年一年暴力犯罪数量超过了中国所有年龄人群一年的暴力犯罪总和,严刑峻法是美国司法体系的底色,宽严并济只是随着政策波动的点缀而已。

   三、结论

   轰动中美两国的中国留学生在美国遭同学凌虐一案,裁定结果引爆了中国的舆论界,两名主犯被判终身监禁,超出了中国司法语境的认知限度。这起案件的裁决在中国的网络中引起一片叫好声,体现中国网民复杂的情感和心理反应。这起刑事案件洛杉矶Pomona高等法院法官以最高刑格量刑,没有给这群界于成年和未成年之间的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得不让人怀疑这起刑事案件的裁定具有种族主义成分。在美国法庭,少数族裔不能得到公正的裁决历来饱受诟病,也是美国的司法体系不断遭到攻击的重要根源。而中国的网民在仇富之心下对这起裁决欢呼,认为在中国没有实现的正义在美国得到了伸张,是对美国司法体系抱有虚幻的想象,也是弱国之民被虐之后的自淫的疗伤。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是由人操作的,任何由人操作的权力都有其弱点,这是人性的应有之意。美国的司法体系有其复杂的背景,既有联邦主权和州主权的分离,也有以种族歧视为特征的复杂的种族构成,以及中美国家关系中的微妙之处,都决定了中国留学生欺凌案远不是单纯的法律裁决,而是多因素的综合博弈。但这起案件也让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中被认为是小事一桩,极有可能以谅解和经济补偿结案的事件,作为一个标本,认识到美国打击校园暴力的力度,美国司法系统对青少年犯罪打击为本,保护、教养为辅的特征。中国的司法体系以“未成年”树立起来的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保护伞,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完全无效。这对于越来越多、越来越早将子女送到美国去读书的中国家长,以及将美国想象为童话一样的美丽世界的家长是一个提醒。对美国的不切实际的想象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最后,本文对中美两国针对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处理机制的相同点和差异之处做一些总结,以供中国的学术界和司法界参考。参见图4。

  

   图4 中美校园暴力法律规制比较图

   相同之处:

   第一,在法律体系中,中美两国都制定了针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专门法律,并与一般性的综合法律共同使用,构成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规制体系。

   第二,在法律体系中,都以青少年未成年为基础确立了对青少年保护性条款,尤其是两国对青少年犯罪者与成年罪犯分开关押做了专门规定,以防青少年受到成年罪犯的腐蚀和侵害。

   第三,对青少年轻罪犯罪者,都有实施缓刑、社区矫治的规定,并在处罚结束之后,不留案底,以利于青少年重回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不同之处:

   第一,中国没有专门的关于校园暴力的法律,而只有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美国则出台了许多专门的针对校园暴力的法案。对校园暴力的重视程度两国存在根本的差异。

   第二,在中国,青少年犯罪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被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系统中,得到比成年人更多的保护性处遇。在美国,青少年犯重罪则直接进入成年人司法系统,与成年罪犯同样对待。只有轻罪才会进入青少年司法系统,得到具有保护性的判决。

   第三,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排除死刑判决,美国一些州则保留了死刑。

   第四,中国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青少年法庭,并实施闭门审理,但中国的青少年法庭是由成年法官组成的审判团队。美国的许多青少年法庭由青少年志愿者担任法官、辩护人、检察官、审判委员会,是真正的同辈审理。

   第五,在针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立法精神上,中国的立法精神以教化为主,惩治为辅,保护性立意占据主导地位。美国的立法精神以惩罚为主,教化为辅,并受到惩治犯罪公共政策宽严波动的影响。

作者介绍:周松青,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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