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动我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重庆市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渝府发[1999]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5]92号)及《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住改办发[2005]18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学校2004年经教育部及重庆市批复的《重庆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特就我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制定本次发放的实施办法。
1.从2009年7月1日起,学校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按月计发,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工龄的住房补贴根据教职工现住房情况和职级情况实行一次性计发。计算公式为:
第一段补贴:2004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6.8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职工该期间在职工作月数。
第二段补贴:2004年1月1日以前应发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3.5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应补贴月数。对于工龄满2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应补贴月数=300个月-第一段补贴已计发的月数。
第三段补贴:按月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6.8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
第一段、第二段补贴所发月数之和满300个月的,不再发放第三段补贴。
2. 在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教职工若发生职级变动,从职级
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对已发满300个月住房补贴后职级发生变化的教职工,不再发放职级变动后的差额住房补贴。
3.新调入学校工作且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的职工,其住房补贴计算的起始时间按职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认定,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年限在计算住房补贴时予以扣除。
5.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6.若国家、重庆市相关政策及拨款方式发生变化,本办法则作相应调整。
7.本办法由校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重 庆 大 学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重庆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动我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重庆市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渝府发[1999]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5]92号)及《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住改办发[2005]18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学校2004年经教育部及重庆市批复的《重庆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特就我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制定本次发放的实施办法。
1.从2009年7月1日起,学校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按月计发,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工龄的住房补贴根据教职工现住房情况和职级情况实行一次性计发。计算公式为:
第一段补贴:2004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6.8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职工该期间在职工作月数。
第二段补贴:2004年1月1日以前应发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3.5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应补贴月数。对于工龄满2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应补贴月数=300个月-第一段补贴已计发的月数。
第三段补贴:按月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6.8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
第一段、第二段补贴所发月数之和满300个月的,不再发放第三段补贴。
2. 在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教职工若发生职级变动,从职级
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对已发满300个月住房补贴后职级发生变化的教职工,不再发放职级变动后的差额住房补贴。
3.新调入学校工作且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的职工,其住房补贴计算的起始时间按职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认定,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年限在计算住房补贴时予以扣除。
5.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6.若国家、重庆市相关政策及拨款方式发生变化,本办法则作相应调整。
7.本办法由校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重 庆 大 学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